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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作为经济第一强省-广东省的省会城市,一直稳居四大一线城市行列,这里经济繁荣昌盛,第三产业十分发达,这些企业在庞大的广州市场赚取了大量利润,有的快速扩张,甚至还有些企业成为了行业里的霸主!
但是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红利逐渐消失,企业如今也并不是特别好过,最明显的就是企业利润在下滑,成本在增加,税收居高不下,种种因素下,企业过得很艰难!
企业陷入这样的困境,老板自然是非常的忧虑,这些企业老板也在找各种办法摆脱如今的困境,但其实,想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并不算难,享受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很大程度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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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类型差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认定条件的技术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有关认定标准
(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新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工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 高新技术企业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区别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收入的占比有评价要求,高新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 高新技术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有评价要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没有此项要求。也就是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纳税差异
(1) 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合同是一切经济业务的起点和依据。建筑企业由于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在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合同种类繁多,其中涉及广泛的财务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本文从财务税收角度,针对建筑企业日常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若干要点进行探讨分析。
一、引言
建筑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期长、风险较高、行业环境复杂等显著特征。
建筑行业中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实力相差悬殊,规范程度不一,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同契约精神,不利企业自身发展壮大,也不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建筑企业合同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商签订的材料或机器设备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设计咨询合同等等。
由于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存在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条款模糊、约定不清,条款前后矛盾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点分析及建议
针对与上下游企业签订的不同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财务税收角度提出的分析及建议如下: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工期、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及比例,是否有预付款,工程尾款的结算及支付时间、质量保修金条款和违约索赔条款等。
特别要注意工程款支付条款
对于工程进度款,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即使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仍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异地承揽业务,由于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相应建筑行业资质资格,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时,为避免三流不一致问题,可以由发包方与建筑企业总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建筑企业总公司委托授权其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由分支机构实际承揽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二)与上游企业签订的合同
自从2023年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以来,国家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减税降费,增值税税率也不断降低。
为了适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区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
合同约定不含税单价固定不变,税率依据现行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此约定有利于明确结算单价,以规避税率变动时合同双方扯皮。
同时,缴交印花税以不含税金额为计税基数,避免因按含税合同总价计税而多缴印花税。
1.机器设备采购合同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采购价值较高、专用性较强的大型机器设备,合同金额可能动辄几百万。为缓解资金压力,供应商可能会要求企业支付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用以备货。
为保证预付款专款专用,规避资金风险,建筑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支付预付款之前,提供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担保金额等于预付款金额,保函的有效期从保函开具之日起,至采购的设备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的时间为止。
同时,由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保证设备按质如期安装完毕,建筑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安装验收后的一定时间内。
2.专业分包合同
建筑企业由于行业资质限制或是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会将部分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对于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企业需要确认分包单位的机器设备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这决定了分包单位是按兼营业务核算还是按混合销售业务核算,决定了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如果分包单位销售的机器设备是自产的,则分包单位应按兼营业务核算,合同应明确区分机器设备的金额和安装服务的金额。
机器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适用率为13%(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安装服务部分按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
分包单位(一般纳税人)的安装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这取决于分包单位的谈判能力,需要取得总包单位同意,否则总包单位可能强制要求提供税率为9%的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
如果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工程款没有分开核算,全部金额必须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交增值税。
如果分包单位销售的机器设备是外购的,则分包单位应按混合销售业务核算。
如果分包单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则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的总金额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小规模纳税人3%)。否则,合同总金额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纳税人3%)。
如果分包单位(一般纳税人)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将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工程款分别核算,则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3.机械租赁合同
建筑企业在签订塔吊、升降电梯等机械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是否配备操作人员。
如果出租机械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则按建筑服务税目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纳税人3%)。
如果只是出租机械,不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一般计税:13%,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计税3%)。
4.劳务分包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以厦门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为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都要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其中,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双方签订工资代发支付协议。
除了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由总承包企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单独划拨到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专户,再由劳务分包企业通过自己的工资专户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为非本市注册的企业,不得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必须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代发。
同样,专业分包合同中的人工费用部分,也参照劳务分包合同执行。
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以避免分包单位挪用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社会影响。
四、结语
合同是一切经济业务的起点和依据,也是财务核算、工程款收付结算、发票开具、税金缴交的重要依据。建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合同,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分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用词含糊歧义甚至前后矛盾,以契约精神保障各方的利益,实现共赢。
一是沟通互动“点对点”。建立部门定点联系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常态化走访调研;建立联络员联系企业机制,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涉税政策服务;对企业涉税诉求实行“挂销号”管理,明确受理、处理、回复等各环节职责和时限,提升服务效率。
二是个性服务“点对点”。梳理重点行业、企业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政策汇编,涵盖不同企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特定涉税事项和服务流程等,方便企业查阅和运用。
三是风险防控“点对点”。定期采集企业申报信息、行业发展信息,建立企业风险信息档案;加强企业涉税风险排查应对,及时向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健康体检”常态化服务,促进企业及时发现、处理税务风险。
四是科学评价“点对点”。拟以企业涉税事项履行、税收风险内控运行、税款缴纳等指标为基础,对企业纳税遵从度进行综合测评。按照企业不同遵从等级制订差别化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实施分类管理策略。
引言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纳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认定条件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及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其他个人。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包括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技术开发其实也可以称为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俗的理解就是转让技术的企业或者提供技术开发的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帮助买方掌握相应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注意: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果要享受免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例如某软件企业转让其专利技术取得100万,为帮助购买这项专利技术的企业掌握该项技术,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取得了10万元,所取得的110万元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否则不能享受免征。
4.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或享受优惠过程中不符合认定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定不符合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软件企业所得减免优惠
1.“两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两免三减半”:两免也就是自获利年度起,第-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减半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2023年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023年开始获利,那么该企业2023年和202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至2025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享受减免的主体为居民企业,并且企业转让的必须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
技术转让所得并不直接等于转让收入,而是可以在收入基础上减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
(4)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规定:
①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④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其他税费减免优惠
1.“六税两费”优惠
(1)全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
(2)全部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在内。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公司既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又是小型微利企业,只需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可。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政策
自2023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不论取得销售收入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可以享受这项免征优惠。
3.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
根据财政部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针对企业纳税人才可以享受,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2)将残疾人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3)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的企业,申请减免残保金。
5.印花税优惠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如果该公司同时符合“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则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50(=2500x50%)元。
6、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减免优惠
(1)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困难企业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点:
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要具备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及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国家科委组织认定。国务院于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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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做为这种普遍现象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有了有近百年老的历史时间,这充分证明这类经济发展主题活动具有它造成的标准与存有的重要性。
(一)主观性动机
税款是國家为考虑社会发展公共性必须对社会发展商品开展的强制性、无尝与相对性固定不动的分派。对纳税人而言,既不立即还款,都不付一切付出代价,这就促进纳税人造成了缓解自身税赋的明显心愿。以便使这一冲动足以保持,纳税人主要表现出各种各样不一样的挑选:逃税、偷漏税、偷税、欠税款、抗税、节税和避税。在诸多的挑选中,节税与避税是这种“安全性”或“商业保险”的方法;逃税、偷税全是违反规定的,要遭受民法的经济制裁;偷漏税务必补缴。法纪比较完善和税收征管比较严苛的國家,偷、偷漏税和偷税、抗税因此是非常艰辛的。因而,纳税人大自然会试图找寻这种没受法律制裁的方法来缓解或免去其税赋,这就是说税收筹划。
(二)客观原因
税收筹划往往造成,关键是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不健全,不完善。通常情况下,民法自身具备原则性、可靠性和目的性的特点。从原则性而言,不管哪这种税收法规规章制度的內容,都以简洁为标准,不可以包罗万象任何,但民法所涉及到的实际事情与民法的原则性中间因此出現一些不适合的难题;从可靠性而言,税收法规规章制度一旦制订,就同别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同,具备相对性的可靠性。殊不知,社会发展经济生活的情况是变幻莫测的,因为状况的转变,规定民法做出相对的改动,但改动民法要有一个全过程,必须必须的時间;从目的性而言,税款法纪中的实际要求尽管通常常有目的性,但在实际应用时,使目的性超过所有不懂装懂的水平是办不成的;缘故是纳税人中间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各有不同,有时候会出現诸多繁杂的状况,这任何使节税变成将会。这换句话说,当民法等要求不足严实时,纳税人总有将会根据这种存在的不足保持自身节税的心愿。从总体上,促进纳税人开展节税的客观原因关键有:
1.税款的政策优惠。当纳税人处在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标准下,民法要求有相对不一样侧重和工资待遇的內容时,非常容易导致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经济发展机构及纳税人运用税款內容的差别保持节税。如新的所得税法推行了“产业链特惠主导、地区特惠辅以”的新的政策优惠管理体系,就会使大家运用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及照料保持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地。
2.边界高征收率的存有。假如征收率较低乃至很低,國家拿走税金对纳税人而言无关痛痒,大自然也就不容易使纳税人煞费苦心去科学研究、执行节税。因为征收率过高,纳税人的收益中有较多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门以税款的方式取走,才将会造成纳税人的抵触和遏制。非常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节税状况更非常容易产生。边际税率高就是指在推行累进税率规章制度下,征收率随纳税人收益级距的提高而迅速的速率提高,换句话说多收益的增速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速。纳税人节税的对策。一要在收益超过必须水准后,已不工作中或降低工作中的勤奋水平,以防使再提升工作中得到的收益中有较高的一部分被税款取走,这一点儿当纳税人工资水平处于征收率转变级距零界点时非常显著;二是开展收益或盈利迁移,减少自身的应纳税额收益级别,降低纳税额,高征收率因此变成造成纳税人节税的网络加速器,纳税人承受不住,迫不得已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开拓各种各样缓解税赋的方式。
3.民法实施方案与纳税事宜符合度的差别。因为节税已经变成这种非常广泛的社会发展社会现象,國家为了确保税款的品质,导致其在税收优惠政策与实施办法的內容上愈来愈实际、详尽。殊不知,婆娑世界的经济发展事宜宛如1个绚丽多彩的万花筒,民法现行政策与实施方案再详细也终究不容易将与纳税相关的全部经济发展事宜都非常全方位而又详细地给予要求和限制,并不是将会把节税的安全通道所有堵住,政府部门只能依据转变了的新状况、新难题,再调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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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申请表怎么填写申报的问题,一般都是公司符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需要填写的,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的减免调查表哪些企业需要填写?
企业减免调查表包括已确认享受减免税的法人企业和未享受减免税的法人企业,由企业纳税人进行分户填写,确定减免的税种和减免的项目,最后,根据具体减免税政策规定,计算后填报。
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怎么填报?
1、由所有法人企业纳税人分户填报,企业纳税由国、地税共同管理,则需根据国、地税所管税种,分别计算,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填报
2、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填报《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时,应对照《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并根据所享受的具体减免税政策,逐项计算、逐项填报。如果企业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应分别计算以上各税种所涉及的具体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然后在《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下分行逐项填报。
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须填写2008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所属行业(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应交税金、当期实交税金项,不填写减免信息。将《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3、《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只须对照《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填写相关的减免代码,不须填写具体的文件名称或文件号。
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1、增值税
(1)正常征收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全省行业税负
(2)简易办法征收
减征税额=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全省行业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全省行业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
(1)从价征收:减免税额=销售额×税率×减免幅度
(2)从量征收:减免税额=减免数量×单位税额
3、企业所得税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减免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减免幅度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 对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所得,企业应按照25%或其他适用税率,一律转化为减免税额后填报。鉴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很多,有些政策文件是按行业甚至按企业下发的,难以一一把握,难以给出统一的计算公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以上就是有关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怎么填报的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公司怎样进行税收筹划?三点是非常实用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因为正确的方法能使企业发展得更好,那么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下,将简要介绍一下企业的基本方法。
公司税收筹划方法1:设立独资企业
公司在经营的时候直接去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比较正确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此外,在最后筹划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能实现合理避税,因此,为了合理避税,企业在进行时,可直接设立独资企业,这种方法更适合企业。
公司税收筹划方法2:将自己的企业类型转变为高新技术企业
高科技企业享受10%的税收优惠,即一般企业需缴纳25%,高科技企业只需缴纳15%。所以企业要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把自己的企业类型改为高科技企业,这样才能达到企业的目的。
公司税收筹划方法3:在税率较低的地方登记自己的企业
在许多地方,税率都比较低,那些税率低的地方,注册企业也可享受低税率,这时企业可以合理避税。所以,企业如果想要的话,可以把自己的企业直接登记到税率较低的地方去,再用这种方法来实现企业。
上述三种企业税收筹划方法都能对企业有所帮助,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运用这三种基本的方法,通过这些基本的方法,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越发展越好。
最近几天超吉君的朋友圈及各种公众号头条号开始疯狂安利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额在100万内所得税延续2.5%的优惠税率。
朋友圈截图
最新政策
根据国家今年各种优惠政策逐步回归正常,超吉君在26-27日出全法规条文后,梳理近几年的政策(必须以法规为准),最后确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0万内为5%,而非2.5%。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政策
ps:
1、23-24年应纳所得额300万以内(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所得税税率为5%,超300万则全额按25%或15%(高新技术)。
2、税筹规划提醒:预计24年政策到期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预计整体回归到10%。
3、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再提醒: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只要三项中一项不符合,就为非小微企业了哦)
客户需求
甲公司现有员工5000人,2023年度计划新招用员工200人,预计支付工资总额 1000 万元。目前,甲公司尚未招用残疾员工,全体员工年平均工资为 6万元。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2023年支付的工资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甲公司应按其职工总数的1.5%招用残疾员工,否则应按员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200×1.5%×6=468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在新招用的员工中,招录78名残疾员工,假设该78名残疾员工支付工资总额39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00%的税收优惠。2023年度,甲公司支付的工资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1000+390×100%)×25%=347.5万元。同时,甲公司还可以免交468万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每年节约税费:347.5-250+468=565.5万元。与雇佣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类似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值得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纳。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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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于高新及企业而言,下面这3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重要,赶紧拿小本记下来学习吧↓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在实务中,佣金和手续费的扣除会因为业务的复杂性而难以被准确判断。那么,在处理佣金和手续费时有哪些技巧呢?
一般情况
依据财税[2009]29号中的相关通知,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不能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只能如实入账;已经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可以通过折旧和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能被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签订了服务协议或者合同之后,其手续费及佣金最高只能是合同确认收入的5%。
简单来说,一般企业在计算佣金和手续费限额时,是以其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金额的5%为计算限额的。
保险企业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相关规定,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超过全年保险收入(扣除退保金之后的余额)的18%,只有这样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存在超过18%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结转到之后的年度扣除。
电信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在需要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时候,企业年收入总额的5%是实际发生相关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之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准。
此外,该公告中还规定了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在取得相关收入实际发生后产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总之,电信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是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作为基数进行限额扣除的支出。虽然和一般企业一样扣除比例都是5%,但是它们的计算基数是不一致的。
关于企业佣金和手续费的扣除标准,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有一种烟火气,叫小店小铺。街边大叔的小饭馆、农贸市场里大姐的水果摊、楼下阿姨的生活小超市……在城乡的各个角落里,个体工商户正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截至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14亿户,约占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放在全国14亿多人口的大市场中,粗略算下来,十几个人中就有一个是个体工商户。
今天的中国,是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2023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各项政策效果持续显现,明年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当前,我国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不断实现量的合理增长与质的稳步提升,这份成绩单来之不易!
经济韧性是一个经济体有效应对外部干扰、抵御风险冲击,实现经济自主、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经济的基本面。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而不是一个小池塘。我们拥有全球最为复杂完整的工业产业链条,通过全面融入全球供应链,“世界工厂”的地位无人撼动,产业韧性足可以在全球价值链高端尤其是新兴产业领域占据制高点。中小微企业深入社会“毛细血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韧性和潜力所在。不少餐饮业、服务业等个体工商户恰与大型工厂企业和工业园、开发区、写字楼等共时性存在、一体化成长。
潜力来自超大的市场规模和广阔的需求空间。我们拥有14亿多人口,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球最具潜力的大市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极具吸附力、包容力,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个体工商户不断涌现,网络直播、微商电商、职业创作者等“新个体经济”壮大乘势,离不开潜能发动、潜力挖掘的久久为功。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之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托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不断加快实施、前景稳定广阔,高质量发展的效应不断显现。2023年至2023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新增注册量逐年稳定增加,并于2023年首次突破2000万家。尤其是2023年1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上升幅度达到近两年来最高,反映企业信心状况的宏观经济感受指数比上月上升2.1点。发展信心贵如油,从中可见。
活力源自开放。我们要构建的新发展格局,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是通过发挥内需潜力,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不是封闭的国内单循环。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来自中国个体商户的玩具、五金建材、家装、小家电、陶瓷、服装饰品等商品行销全球,而大江南北的小店小铺里也经营着全球化时代最具“万国”气质的各类日常消费品。同时,借助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强劲东风,通过数字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赋能,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也不断下海试水、乘风破浪,“卖全球、买全球”获得了全新的创意空间、创造可能和创业收益。
曾经,个体户是改革初期的弄潮儿;如今,从千家万户到千军万马的小店小铺,正标识着春满山河的烟火气,为城乡社会经济生活注入了勃勃生机。在奔向美好生活的新征程上,更新更美更精彩的画卷将不断铺展。
作者:张翼 西安日报社
青岛新闻网8月19日讯(记者 崔文静)青岛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正向新动能迈进。
针对企业转型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具体福利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列出了三大条——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前述第一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三、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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