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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纳税调整(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7 15:49:02 热度:7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招待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招待费纳税调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招待费纳税调整

【第1篇】招待费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企业常见的费用项目之一,实际发生时,会计上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但是企业所得税前只能限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此可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双限额标准,而且超出部分不得扣除,所以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调增是必然的。那么到底税前需调增多少,如何才能最大化地税前扣除,需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在实务当中,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存在一些误区,导致核算的金额不正确,或多记或少记。

误区一:只要取得餐费发票,直接核算为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多记。正确的做法是:如果是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或供应商就餐,一定是核算为“业务招待费”,但是如果是因为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应该作为“会议费”列支,而会议费在税前可全额扣除;如果是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支出,公司制度要求凭餐费发票报销,则应作为“差旅费”列支,差旅费在税前可据实扣除;如果是全体员工搞团建,或节日聚餐,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按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误区二:给客户发放的礼品等核算为办公费,导致业务招待费少记。业务招待费的形式不局限于餐饮,还包括给客户赠送的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支付的应酬费用应核算为业务招待费。

误区三:不能正确区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如,公司为了促销,随机向客户赠送的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核算为“业务招待费”,导致业务招待费多计。这类支出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和销售等特殊行业为30%)范围内扣除,超出部分还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如果企业是出于交际应酬目的,将礼品送给特定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即使礼品上有企业的logo或宣传字样,也应当界定为“业务招待费”。所以企业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2、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1)一般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知,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同时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3、最大化应用扣除限额

假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a,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b,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a×60%与b×5‰的较小者,即a×60%≤b×5‰,通过推算得出a≤8.3‰b,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可最大化应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第2篇】汇算清缴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编者按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艳芳,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等不少代表委员,都很关注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从而引发了相关企业的热议。目前,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保险企业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究竟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开始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都会关注纳税调整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一项重要的调整事项——几乎每家保险公司每年都会涉及大额调整。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保险公司应该注意哪些合规性要求呢?

a 紧绷扣除限额这根弦

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税务处理,首先要关注扣除限额。

保险法中将中介代理人和经纪人取得的中介报酬定义为佣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此条将中介代理人和经纪人取得的中介报酬,统一界定为“佣金”。

税法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有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同时,29号文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形式、支付要求、财务核算以及需提交资料等作了规范。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b 对支出项目重新分类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的性质、合法凭证等,做好重新分类调整工作。

具体来说,有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能会计入业务宣传费或其他科目中,在汇算清缴时要对属于手续费及佣金的内容重新分类调整,合并到手续费及佣金科目中;同时,不属于佣金手续费性质的支出,如属于招待性质、员工工资性质的,也要从手续费及佣金科目中调出。根据以上重分类的调整,确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最终准确计算超出税前扣除标准、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此外,保险公司取得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单独纳税调整。如果甲寿险公司发生的14亿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中,有0.5亿元未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那么该0.5亿元部分,需先从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中剔除,测算出实际超标的手续费及佣金后,再将不合格的0.5亿元合并作为手续费及佣金的调增额。则甲寿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手续费为14-0.5=13.5(亿元),扣除限额为8亿元,超标的佣金手续费为13.5-8=5.5(亿元)。再加上未取得合格税前扣除凭证的0.5亿元,实际合计需纳税调增5.5+0.5=6(亿元)。

c 高度关注超比例支出

通过分析2023年上市保险公司年报笔者发现,几家寿险公司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比例,带来的所得税税额影响平均在30亿元以上。目前,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调整金额较大(以寿险公司为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实际发生的佣金手续费远超过税法扣除限额;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保险公司未及时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笔者发现,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寿保退保金存在滞后性等,使得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比例。近年来,各寿险公司积极推动产品转型升级,切实提升产品创新能力与风险保障服务水平。但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竞争加剧,保险经营主体佣金手续费率出现上涨。

20年以上缴费期的保障型产品,前5年佣金支出是理财型保险的2倍左右;同时,随着寿险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展业成本的不断增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中占比越来越大。以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后的净保费收入口径计算,当年手续费佣金支出的占比远高于10%。

另外,寿险公司退保金存在滞后性。与财产险公司不同,寿险公司退保金基本源自以前年度承保收入。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以当年保费为基础,并不考虑以后年度退保情况。因此,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将归属以前年度业务的退保费直接从当年保费收入中剔除,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净保费收入,也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的合理经营成本,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政策层面制定相关规定,使寿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其当年净收入得以匹配。

尽管目前由于一些客观因素,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较大,但是,在新政策出台之前,相关纳税人还应严格遵守现行规定,并动态关注后续政策的出台。

d 规范委托代理范围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还应规范委托代理范围和加强税务发票管理。

具体来说,委托代理范围方面,建议保险公司与统一代理的委托保险销售代理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手续费佣金比例,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成本负担,取得合格的发票,减少保险公司无法抵扣、增加成本的问题。

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应强化和完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务管理,严格审核税前扣除凭证,避免因票据不合规而纳税调整;对于向个人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统一开具发票,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此外,从减税降费的大背景出发,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结合保险公司目前保险产品推广的需求及面临的实际成本负担情况,综合考虑提高保险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比例。适度调整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同时,调整寿险公司手续费佣金扣除比例的计算基础,以不减退保金的保费收入为计算基数。

【第3篇】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是企业完成上年度所得税最终申报的必经程序,是各家企业每年5月31日或之前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说到汇算清缴,就不能不谈纳税调整。事实上,纳税调整可谓汇算清缴的核心工作,决定着企业上年度最终应补缴或应退回多少所得税额。

纳税调整的基础是会计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平时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所得税,其计税基础是会计利润。汇算清缴则是在年度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收入、所得、扣除等一系列项目的纳税调整(包括调整增加额和调整减少额)和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将利润总额调节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和应退(补)税额。

纳税调整的依据是税会差异,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差异。税会差异之所以存在,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与会计的处理依据不同。会计核算遵从的是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满足可靠性、重要性和真实性等质量要求,并符合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及时性等原则,以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于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的决策。税务处理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合称“税法”),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参与收入分配,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等税收政策目标。税会差异既包括暂时性差异,也包括永久性差异。因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数值上通常不等于年度会计利润。本质上,纳税调整就是将按会计准则表述的会计利润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分类调整和计算往往在所难免。

纳税调整主要有四大类别:收入类调整、扣除类调整、资产类调整和特殊事项调整。

收入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调增,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投资收益进行调增或调减,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减计,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等等。收入类调整需对照相关税法条文规定,对会计上的某些收入或收益项目确认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之处逐项梳理、逐项调整。

扣除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视同销售成本的调减,对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有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项目的调增或调减,对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等税法上不予扣除项目的调增等等。扣除限额需要具体计算和选择判断,部分项目的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等)还允许跨纳税年度扣除。

资产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资产折旧、摊销的调整,对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的调整等。其中资产涵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折旧需考虑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影响。对这些资产而言,税法规定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需注意税会差异,准确填列以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主要包括对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如保险、证券、期货行业、金融企业等)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方面的纳税调整。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税法中对于特定行业或企业的规定,逐项识别和计算、填列。

纳税调整涉及的具体项目比较多,其中一些项目需要展开分析,提供更多资料和数据信息,以支持计算纳税调整数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为例,纳税调整包括一张汇总表和十二张明细表,由企业根据适用情形选择填写。本文列示表单名称和涉及的调整类别如下,以便整体理解。

认真对待和正确完成纳税调整,不仅有助于企业在汇算清缴阶段完整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事实上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思路。纳税调整比较充分地揭示了税会差异的存在和影响,启发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利用会计处理方法或应用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进行纳税筹划,值得各类企业进一步思考。

【第4篇】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第5篇】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纳税区别

公司在正常经营中要联系业务、维护客户关系不可避免会有些交际应酬活动,进而产生一些费用,让公司报销,比如请客户吃饭、住宿、交通费等;公司的员工到外地联系业务也会产生吃饭、住宿费、交通费等。

同样都是吃饭、住宿、交通,那到底哪些属于业务招待费?哪些是差旅费、餐饮费,如何区分呢?实务工作中我们有很多老会计有时都会归错科目。

可不要小看业务招待费、差旅费这些科目,归错了会使公司多交很多冤枉税的哟!

一、什么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简单说就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招待客户产生的的合理支出,如果是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消费肯定是不算的,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因为没有官方文件的界定,所以比较容易与其他费用混淆。

二、什么是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本公司的员工为了联系业务在异地出差产生的吃饭、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有什么区别?

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的区别就是,前者是企业外的人员产生的由企业支付的费用,比如客户到公司来考察,公司替客户支付的餐饮、住宿、交通费、赠送的小礼品等。后者是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比如员工到客户的公司所在地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

四、业务招待费与餐费的区别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是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赠送的礼品等,由企业外的人员产生的费用;

餐费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企业给员工提供的活动聚餐、加班聚餐是属于餐费,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属于“会议费”;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给员工发放的餐费补贴,计入“工资薪金”,而企业员工出差产生的在标准内的餐费是计入差旅费的。

不管是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不都是费用吗?都是税前扣除的,分那么清干嘛!之所以分清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费用在税法上可以扣除的标准是不同的,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是不同的。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年销售收入的5‰,也就是说是限额扣除的,超过限额的可是要所得税前调增缴纳所得税的,如果业务招待费计入的过多,会让企业多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税。

差旅费没有限额可以据实扣除,但是如果计入过多,与收入明显不成比例,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后果很严重。

五、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

1、 计错科目,影响所得税

2、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票据不合规

3、 筹建期与正常经营期扣除政策不同

4、 预提的非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

5、 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

总的来说,一项费用到底归于哪一类,主要是看它的用途、业务实质,如果是用来招待客户的,就是招待费,如果是员工出差联系业务的就是差旅费等。

其实很多个费用都是有扣除限额的,比如工会经费是工资总额的2%,职工福利费是工资总额的14%,业务宣传费是销售收入的15%等。

费用归入正确的科目,不仅可以规避涉税风险,无形中还可以实现企业节税。

【第6篇】业务招待费用纳税调整

假期结束后刚上班,财务人员就收到了业务部门的发票。

原来是春节期间,各公司为表示对客户的重视和问候都会送些礼物和请客吃饭来维持和客户的关系。

大部分会计都是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但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是有限额扣除比例限制的,该如何进行合规合法的账务处理来进行费用扣除呢?

1关于过节对外招待费的情形

1、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比如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才可算作业务招待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要看这两个数据的比较,取金额小的数据。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2

过节对外招待费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本篇文章将以小好公司为例介绍给客户送礼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举个实际的例子:

春节来临,小好公司的管理层领导招待客户吃饭送礼共计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图所示:

温馨提示:

如果是销售部门请客户吃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则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中。

3

过节对外招待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好会计可自动进行招待费控制及纳税调整,其取数依据: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取数参考:本期余额表中(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60203)这个科目的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取数参考:本期余额表中(主营业务收入这个科目的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这个科目的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

③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调增=本期余额表中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60203)这个科目的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①*60%和②*5‰中的最小者)

④进本期【结账-结账】进行“马上检查”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招待费控制及纳税调整提醒

温馨提示:

因涉及到余额表取数,针对此损益类科目(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需账规范做:

①日常凭证方向不能做反(管理费用不能计入贷方),

②不能合并做凭证(与本年利润科目),

③不能有余额。

2、小好公司在2023年3月已做完账并结账后生成余额表如下图所示: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取数参考:本期余额表中(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60203)这个科目的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100000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取数参考:本期余额表中(主营业务收入这个科目的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这个科目的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 1000000

③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调增=本期余额表中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60203)这个科目的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①*60%和②*5‰中的最小者)=100000-(60000和5000中的最小者5000)=95000

④进本期【结账-结账】进行“马上检查”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招待费控制及纳税调整提醒如下图所示:

3、打开税务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温馨提示:

在好会计中系统预制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的公式,可以自动取余额表中的数据,期间费用科目一般都是取净额,如发生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则需要手动添加下公式。

温馨提示:

在好会计中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的“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把业务招待费数据维护好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对应的“(三)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列会自动取数,税收金额列需要手动录入可以抵扣的税额,调增金额会自动取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的差额。

4

小贴士: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相关会计准则

为何要进行招待费控制及纳税调整的原理: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企业所得税是季度预缴,在预缴时,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按照发生额的100%扣除;因此在下一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前就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需要进行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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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导读: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怎么做账?业务招待费的相关税务调整一直都是会计学堂的学员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在之前的文章中小编曾经提到过这类问题的相关知识。今天我们重点来为大家解析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怎么做账?

补交的所得税:

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缴纳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业务招待费调增金额如何缴税?

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年度会计报表《利润表》 中的利润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的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各项成本费用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并对照《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调整其差额.一般均调减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实际上相对调增了企业年度利润.调增后的年度利润,税法上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当年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孰低取之,所以必然有一部分业务招待费是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应该调减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在调减业务招待费的同时实际上已经调增了会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用调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出的应缴所得税的金额已经包含了业务找到费调增利润后应缴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8篇】业务招待费年末得纳税调整

在很多人尤其是非财务人员的观念中,招待费就是吃吃喝喝的费用。其实不是,业务招待费餐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不是一种必然的“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的归属关系。

1.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不仅仅是餐费

顾名思义,业务招待费是招待客人的花费,而招待客人,光吃喝是不够的,衣食住行可能都得管。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税法认同哪些业务招待费?这就要从税收征管实务中来探讨这个问题。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同时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由此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是围绕客人的全部合理花费,餐费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 餐费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实务中,也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一吃饭就计入业务招待费,有的企业甚至设置了这样的费用三级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员工聚餐。把员工聚餐也不分青红皂白地计入业务招待费,这账算得就有问题。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与员工就餐无关。或者说,吃饭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由于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不知道是招待客户吃的还是自己吃的,也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见到餐费发票就认定是业务招待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同时也说明企业在进行餐费账务处理时,缺乏准确分类和手续。例如,员工外出工作吃饭、员工加班工作餐、公司年末的员工大会餐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花费,就可以记入企业的销售费、福利费等科目核算,但要按要求附足证明。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稽查重点:

作为限制性费用,业务招待费属于企业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也是税务稽査的重点。但其中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若企业主动调整,则规避的税务风险;若被査出来再调整,则有可能遭受惩罚性的处罚。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作假,就能查出来。所以,一些企业财会人员用小聪明弄出的小花样,总能被揪出来,也总给企税务稽查重点,一般都是“高发现象”;业务招待费的“高发现象”大业带来惩罚性的损失。

税务稽查重点,一般都是“高发现象”;业务招待费的“高发现象”大致如下:

(1)混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用,把业务招待费揉进会议费用中去。例如,有些企业长期在某一固定宾馆招待客人,与宾馆签订会议协定,统一结账,以会议费用的名目开具发票,把这些业务招待费揉进会议费用。

(2)将出差途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例如,有些企业在外地请客,就故意混淆费用性质,将这些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

(3)将业务招待费记入市场费用或其他支出。例如,有些企业将招待代理商的费用,揉进市场开发费用等。

(4)用餐费发票冲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例如,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发票冲账的现象(大额整数报销的费用基本都是冲账行为),其中很多是餐费发票,都记入业务招待费之外的其他科目。

企业应针对上述稽査重点进行排査,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执行《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以及国家的税收政策,防范税法惩处风险。

【第9篇】纳税调整明细表业务招待费

一、a105060表概述

二、税法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收入总额和视同销售收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需要注意的是,以后会计上结转预售账款到营业收入时,应调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会计规定

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税法规定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对这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费用就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后期扣除时,再做相反分录予以冲销,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四、税会差异

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上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并转入本年利润,税务上则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特定行业还不允许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此,企业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部分,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实际扣除超支部分时,纳税调减,再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五、案例分析

华水公司为一家饮料生产企业,为扩大市场,先后成立了华北和华南两家全资销售子公司,三公司相互间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

1.2023年,华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20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万元,向华北分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

2.2023年,华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40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万元,向华北公司分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同时从华南公司分入2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假设,华水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税费,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每年年末均预计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2023年华水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华水公司的会计处理

(1)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700

贷:银行存款 700

(2)所得税会计处理(本年共纳税调增300万元,加上本年利润,则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

2023年12月31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100万元(700-60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华水公司的税务处理

(1)本期纳税调整金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为2000万元,本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2000×30%=600万元,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大于扣除限额100万元(700-600),应纳税调增100万元;华水公司向华北公司分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不在本企业扣除,应纳税调增200万元。综上,共纳税调增300万元。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2023年华水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华水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23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600

贷:银行存 600

(2)所得税会计处理(本年共纳税调减200万元,本年利润为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

借:所得税费用 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

2.华水公司的税务处理

(1)本期纳税调整金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4000万元,本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4000×30%=1200万元,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小于扣除限额600万元(1200-600),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需要纳税调减100万元;华水公司向华北公司分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不在本企业扣除,应纳税调增100万元;从华南公司分入的2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纳税调减200万元。综上,共纳税调减200万元。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第10篇】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4万元,但业务招待费发生时没有按60%扣除(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是否可以?

业务招待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

根据您所举的例题,具体计算如下: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即是:4万元×60%=2.4万元;

(2)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100万元×5‰=5000元;

(3)5000元<2.4万元,因此例题所举的例子当年可以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000元。

业务招待费

因此您的理解不正确。税法标准内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标准外的不能扣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则需要按规定标准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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