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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地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

【第1篇】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

一、营改增差额的定义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二、营改增差额征税项目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三、营改增差额征税计算过程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四、常见的差额征税项目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1、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该类项目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8、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土地使用权购置原价或者取得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公告)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营改增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六、特别注意事项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2篇】营改增税收地税税收

超英空间——(53)

于超英 超英空间2016-09-07

思考与感悟——20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也是我在《青年科学》2023年12月上发表的。我国现在到了改革的关口,在这一时期不是要研究什么大道理,而是要研究、要落实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减按10%征收或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纳税评估其企业所得税以营业税为基数,按营业额的1-2%交纳,核定征收。拿出这些切实可行的实际措施,将极大地释放生产力,激发起全民的创业热情,真正能达到实业救国,而不是靠卖地财政、房地产泡沫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来实现所谓的虚假繁荣。尤其在东北地区国有垄断行业过于强大,民营经济发展不发达,遇到经济转型很是被动,而我们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和个别所谓的专家学者还在自我陶醉,认为我们有沈飞、有制造航母等,认为这就是优势,这实际上并不是我们的什么优势,这是国家国防建设上战略需要,和我们的地方经济并不发生什么关系,我们还是要发展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有良好经济生态后,地方经济才能有健康的活力,才能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要在那自作美梦了。

在南方有一个小老板开一个小工厂,一年到头很累,结果一算账没挣到什么钱,而其老婆、成天逛商场,偶尔买了一套房子,倒手一卖,挣了几十万元,小老板一气之下把小工厂给卖了,也去炒房地产去。整个经济这样去导向,是很危险的,大家都不去搞实业,都去投机、炒房地产,实业怎么办?还得靠实业救国,只有实业才能真正解决就业、才能真正达到国富民强。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

————于超英发表于2023年12月《青年科学》

随着“营改增”进一步深入,税收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包括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可以说是我国现行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值得研究。本文,试图从“营改增”为切入点,提出“一揽子”与之相配套的税收体制、制度改革的对策、方法和建议,以利“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以利改革措施的更加系统化。

第一,“营改增“后,我国国税和地税系统应趋于合并。

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的产物,一段时期,其对于增值税的改革,对于国家税制建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营改增“以后,地税系统的业务越来越萎缩,税收成本越来越大。企业以前面对一个税务局,现在要面对两个税务局,企业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国地税合并越来越迫在眉睫。

第二、“营改增“后,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从25%降低至10%、15%

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解决90%以上的就业问题国,对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国内大的环境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从税制上进行改革,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综合税种,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核算起来也很麻烦,如果把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0%15%,国家实际税收并没有降低多少,但确确实实解放了生产力,为中小企业减少了税负,真正地达到了促进就业、创业的目的。

第三,“营改增”后,应把国家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分成从5%升到20%以上,以补充社保之不足,并严格限制国有垄断行业高管工资。

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靠垄断,靠国家的扶持政策而发展起来的。为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第、第四、第五……税务局。国有垄断行业实际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企业,本身就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润分成提高到20%以上,实属应当,以补充社保基金之不足。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因其高管对其企业不承担风险,所以这种企业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对其高管的工资必须严格限制。

第四“营改增”后,中小企业工资总额应加计50%扣除,以鼓励中小企业解决就业。

“营改增”后,对于人工成本还不能抵扣,这是一个缺陷之一。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代企业的人工成本越来越高,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大工成本更高。我国是13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就业应该是我国的头等大事。允许企业人工成本加计50%可以扣除,实际是鼓励企业多解决就业,多雇员工,也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大工成本,特别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营改增”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数起征点应提高至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应降至到20%。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的有些过低,实际上个所得变成了广大工薪层的一个税种,征收面过大,没有起到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当初设计的目的,我们建议把起征点调至到5000元以上,这样对广大老百姓来说起到了减税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促进了消费,促进了经济发展,把个人所得税税率调至到20%,这样算个人所得税更加简单,也减少了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减少了富人鼓励企业利润分配用于企业再投资。

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利润分配后的利润,只要分到股东手里,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对于股东把这部分钱又投资至企业去,应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办企业,这部分钱股东投资到别的企业,国家也应该鼓励,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有更多的人创业,才能有更多的人就业,所以创业是源、创业是本。国家应更多的出台一些有利于企业创业的政策,以利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第七,“营改增”后,应停止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应改革。

由于分税制的出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但地方干的事多,承担责任多,这样就导致地方财政吃紧,不得不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以解燃眉之急。这样就出现了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有的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60%以上。地方政府卖地,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就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房地产泡沫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卖地,就要“强拆”,导致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应停止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地方政府不要参与到土地交易市场,让买主和卖主自行交易,可以在交易市场交易。政府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和财政分配体制从7:3分成,改为5:5分成,使地方政府从卖地财政中解脱出来。这样就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尽快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由吃饭财政向着公共财政转变。

总之,“营改增”后,我们必须进行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广大中小企业负担,以鼓励广大中小企业解决就业,使我国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辽宁省工商联中小微企业创业商会

会长 于超英

2023年2月18日

【第3篇】2023营改增地税业务

▲5月1日19时26分,在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人的见证下,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开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第一张地税代征国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普通发票,标志着我市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5月1日17时53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开出金税三期系统切换后第一张税票,并成功办理第一宗省域通办(三门峡市)业务。这标志着我市地税业务办税事项省域通办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版金税三期系统切换上线圆满成功。

【第4篇】营改增后对地税基金收入的影响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就一直是困扰大家的一个难题,清算中诸多问题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比如: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的收入与成本确认;红线外的支出是否扣除;税金扣除属否含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如何规范二次清算……

营改增后,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冲击”,使得原本“脆弱”土地增值税更加没有方向!本文就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谈谈以下观点:

一、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基本情况:

1、预缴:在没有清盘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

2、通知清算:达到通知清算条件的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清算(已售+出租+自用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最后一个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剩余面积再次销售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总局称之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我称之为“预清算之后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两个一样一样的道理,只不过穿了个“马甲”而已。文件规定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强制清算:竣工决算、销售完毕的,达到强制清算条件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金额确认

1、财政部的文件:

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该规定开宗明义指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税款,也完全符合增值税价外税的原理以及属性。

2、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大家注意,总局的表述非常精准,一般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个和增值税的新老项目的界定以及增值税核算原理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我们列举案例计算:

假设属于老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5%)*3%]}*2%

= 1.94万元

假设属于新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11%)*3%]}*2%

=1.95万元

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结合上边学习的文件,我们发现什么“问题”了么?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应该不含增值税的,但是以上计算公式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包含了扣除预交增值税之后的增值税税款的,也就是对在注册地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也征收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形成了“税上税”!

对比关系如图所示:

四、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呢?

70公告说的很明白: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大家注意“采取预收款方式”这几个字眼!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分为销售期房和销售现房,该文件是否告诉我们:销售期房按照70公告来操作,销售现房按照43文件来操作?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税金”的焦点问题

假设销售收入100万元,开发成本80万元{(① +②)部分},不考虑城建税附加等税费和其他因素。

1、营业税时代下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2、增值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3、增值税新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扣除”的疑难问题

财税【2016】43文件第三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什么情况属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什么情况属于“ 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七、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确认的困惑

我们已经知道了,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会是这么简单吗?

国税函[2010]220号,财税[2016]43号,还有穂地税函[2016]188号,对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你确定都理解了吗?

【第5篇】地税局营改增后征管难度

霍尔果斯口岸地税局“营改增”后多举措清税源

近日,霍尔果斯地税局以清理税源、加强基础管理为工作的重点,全力做好管户清查工作,努力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一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种登记管理、户籍巡查管理,完善税收管理员信息平台,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定期开展税源调查、上门辅导,及时发现纳税人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地摸清税源底数,对新增税源及时建立档案实行源泉控管,对连续三个月不申报企业及时进行非正常企业认定和宣布税务登记证失效。

二是建立小微企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季报预警台账、对长期零申报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调查、分析原因;积极清查应缴未缴的企业;建立缴税入库台帐,对辖区的砖厂、砂石料厂、预制厂、商砼企业近几年来缴纳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调查,对应交税款,已交税款,欠缴税款建立台账,做到对每户资源税纳税人所得缴税情况账目清楚、心里有数。同时,按照掌握情况,加强税收征管,责人到人,按计划努力完成全年税收征收任务。

三是建立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申报纳税台账,积极宣传税法资料,重点分析、严格查处混淆项目收入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两行业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契税征管难度大、漏洞多等问题结合纳税评估细访细查,做到边查边管,查管结合。(杨志新)

来源:霍尔果斯口岸地税局供稿

【第6篇】营改增地税代征增值税

纳税人在5月1日前开出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以后发生退款了,红字发票要怎么开?交过的税款要怎么退?建筑总包商以前都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后怎么操作?……税制转换的过渡期,营改增纳税人会遇到很多个性化、实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问答知识告诉你。

营改增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营改增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款:

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营改增前已经申请了抵减营业税,如果在2023年5月1日前仍未抵完,是否要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能否继续享受?

答: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第六点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增值税业务由地税机关主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来源:羊城晚报)

【第7篇】地税局营改增收入影响

经常关注新闻的小伙伴肯定会发现,近段时间最热的词是啥?“营改增”啊!

5月1日起,金融、房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名词解释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国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

是不是还没弄明白?

小福给大家举个例子

小明用20元买了一袋大米,以30元卖了出去,增值税便是对那收益的10元收税;而营业税是对30元的销售额来收税。

对于这个营改增,很多人觉得这样的专业名词,只跟企业有关。

错了!其实跟咱们普通老百姓个人的关系也不小!

现在,小福就带你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看我们的生活中实际会遇到的变化。

1买房负担可能会减轻

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也将适当降低,房价的下行空间也会更大。按照以前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将预售营业款按照5%的税率预缴税,而改革后,只需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另外,按照新税制,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由5%营业税改成11%增值税,不动产可纳入增值税抵扣,这都大大降低了房企的资金成本。

但至于是否降价,还要看市场和综合成本。不过企业减负,通过市场竞争也会惠及消费者。税制调整后,房地产的经营模式也会发生一些改变,给购房者提供的选择会发生些变化。

2二手房转让更划算

这次营改增,被提及最多的就是关于二手房转让的税费问题。

对于二手房交易,这次“营改增”的目的主要是税负平移,按照增值税5%的税率,可能还会有稍许下降。

以一套成交价格100万元的房子为例:

“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100万×5%=5万元

“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5%)×5%=4.76万元

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2400元

“营改增”前应缴纳的契税=100万×3%=3万元

“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契税=100万÷(1+5%)×3%=2.86万元

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1400元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均受益。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推行营改增后,个人买卖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还比以前略有降低。

所以,大家就放心吧!

3吃顿饭交多少税都清楚

本月起,我们拿到的发票会发生变化,首先是增值税发票的红色的监制章由“地税局监制”改成了“国税局监制”。

第二点就更为实际,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销售款和税款是分开的。所以,以后餐饮发票会有“金额”和“税额”两栏。两者合计则是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也就是说,消费者就可以在“税额”一栏里清楚地看到吃一顿饭交了多少税。

以后吃饭更带感了,吃饭交税,为祖国做贡献了,好骄傲。

当然,更值得高兴的消息是,餐饮业的税负有望下降,可能会返利给消费者。

4教育医疗免征增值税项目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公立教育、医疗、养老,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在“营改增”方案中,明确了数十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也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保障百姓基本的公共服务。

但是,不属于公共服务的就不免征了,比如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5酒店税负下降

近日,多家国际酒店集团以“营改增”为由涨价,这是毫无道理的。据财政部、税务局等官方部门测算,改革后酒店成本应略下降。

“营改增”后,酒店业实现了税负下降。

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且不说酒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

6理财收益有望提高

营改增要对金融业征税,那对于我们个人炒股,买些理财产品会有啥影响吗?

其实,对于金融业来说,原来的营业税也有征税,并不是“营改增”才开始的,而且这些征税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而对于个人买卖的金融产品在原来营业税的项下并没有征税,这一次改革后,依然不会征税。所以大家可以放心购买~

另外,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对被保险人来讲,获得的保险赔付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也免收个人所得税。

7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

从税法来讲,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都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是契税。

总体而言,营改增一方面、政府通过减税政策,让各行业发展更加规范,比如酒店业;另一方面,能够给予直接的税收的优惠,比如二手房交易。

所以,小福的感受是,此次营改增对我们的生活是大有裨益的,从吃饭到买房,都可能给我们的钱袋子带来好消息,真是棒棒哒~

【第8篇】营改增后地税收什么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缴纳的税有:增值税1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等。

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9篇】营改增后地税收入调研

六安网讯(记者 余浩)2023年是“营改增”全面铺开的一年。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地税部门积极应对“营改增”后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努力实现“营改增”和组织收入工作“双赢”。

据了解,2023年,全市地税部门累计组织收入101.8亿元,同比增收1.9亿元,增长1.9%。其中基金费收入32.3亿元,同比增收3.5亿元,增长12.3%。在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双创”大局,共减免各项税费13亿元。在全面“营改增”工作中,我市26222户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移交给国税部门。其中,建筑安装业4283户,房地产业949户,金融业339户,生活性服务产业20651户。

《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9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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