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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报告(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自查报告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自查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自查报告

【第1篇】纳税自查报告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截至12月20日,已有数千名网络主播主动自查补交税款。

12月22日,多个地方税务局陆续发出通知,要求未注意自身涉税问题或资产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按照税法及相关通知要求,抓紧自查,2023年底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将根据通知的要求减轻、减轻或免除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明星艺人和网络主播进行税务自查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税务自查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二是对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纪律的遵守情况进行自查;三是对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进行自检。税务机关为开展税务自查,一般会发出自查大纲,纳税人根据自查大纲的要求参考税收法律法规。

纳税自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自查的一种方式。这被称为纳税人的自我检查。

税务自检主要有三种形式:日常税务自检、专项检查前税务自检和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自查。

1、日常税务自查

纳税人在纳税自查过程中,应当对资产税务登记、收据、购买、使用、保存的发票、纳税申请、纳税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相关税务信息进行记录。可以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自查,也可以委托注册税务代理人代为进行自查。税务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通过自查和深入调查,可以避免税务机关检查后被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检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是否多交了税,预缴了税。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依法纳税。

2、专项检查前的税务自检

根据具体目的和要求,税务机关往往需要对特定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某些方面或某些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可以根据国家发布的税务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进行。

3、汇算清缴中纳税自查

企业所得税总收入与流转税申报总收入的比较。自查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纳税调整项目的涉税处理;二是新报表主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第2篇】纳税自查报告表

一、什么是税审报告?税审报告的全称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指企业的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由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审核,出具经过深圳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的鉴证报告。每年1至5月期间企业均需要自愿进行这个鉴证。

税审不仅是税务师事务所查审税务方面是否合理避税,有无偷漏税,税审也是审计,他主要把结果向税务局报告。

二、税审的好处1、可弥补亏损,减少税款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在连续五个年度内弥补亏损,企业要弥补亏损,通常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税审报告。2、规避税收风险:避免纳税违法成本,而通过税审来进行自查。3、可减少税务检查风险:一个税务专管员可能管上几千户的纳税人,可以说根本管不过来,每年纳税评估时,大多借助税务局的管理系统去抽查,而做了税审报告的,因为税务师已对企业账务进行检查,所以专管员会偏向查没有出具报告而比较异常经营的企业去评估。

4.正确申报:注册税务师在做税审时会调整企业不恰当的会计处理(企业支出费用),一般能准确落实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5.转嫁风险:如果出具报告的企业被税务局稽查,是税务师的原因,则补税由企业承担,罚款和滞纳金企业有权向所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索赔。

三、税务检查分两种情况:

①税务专业稽查;②管理科室案头检查(一般情况下做了税审的企业会比较少抽到)四、哪些企业必须要做税审报告呢?

1.企业当年度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呆账损失。2.高新科技企业。3.房地产开发企业。4.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5.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6.企业当年亏损较大,以后年度需要弥补亏损的。。7.企业当年有利润,如果需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则弥补亏损的当年及至以前年度有亏损需弥补的年度中间的每一年。8.上市公司企业。

五、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做税审报告呢?1.企业账务处理可能存在问题,企业不放心。2.企业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当年增值税税负较低,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的。3.企业三年连续亏损。4.企业当年有利润,但利润太低,与收入和资产不配比。5.企业有较多的逃税行为,为了税务安全,怕被税务检查。6.长期微利的企业。

六、税审报告需要的资料清单:

具体见《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清单》最后温馨提示,有需要做税审报告的老板们,可点我主页私信~

【第3篇】纳税人自查报告范文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一直是监管重点,尤其在金三系统下,房地产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将逐步浮出水面。纳税人自查,将成为纳税人今后的一项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纳税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

房地产企业税务自查

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如何进行有序有效的自查呢?就一般情况而言,暂不考虑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增值税税重点自查部分

增值税自查

1、是否有代销、包销情况,特别是有无在境外代销、包销商品房。

2、有否分解收入和分票结算收入。

3、银行按揭搂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帐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楼款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的形式,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5、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其补偿的房产面积与拆迂面积相等的部分,有否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增值税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是否计征增值税额。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7、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

8、将房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9、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增值税税。

10、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1、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有否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12、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是否合理。

13、企业赠与房产有否申报纳税。

14、采用“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个人业主取得的租金有否代扣代缴。

15、企业以房屋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所得税自查

1、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在不动产移交使用(发出收搂通知书),并且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汇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

3、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4、有否将未结转入销售收入的预收售拨款所涉及到的税金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

5、有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6、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有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7、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8、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9、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0、“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利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一次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9、企业将开发的房屋转作固定资产,有否视同收入申报纳税。

税务自查

以上从增值税和所得税角度提供自查范围,希望在实际工作中能帮到你。

【第4篇】纳税人自查报告怎么写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7)有无账面已确认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8)有无账面已确认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的情况。

(9)有无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0)有无用货物抵偿债务,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1)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的情况。

(12)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3)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14)有无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5)有无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的情况。

(16)有无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情况。

(17)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18)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9)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况。

(20)有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1)有无销售代销货物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有无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3)有无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4)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5)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6)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7)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8)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未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的情况。

(29)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

(30)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情况。

(31)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情况。

(32)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33)有无将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

(34)有无将返利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冲减销售费用等,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情况。

(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未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36)一般纳税人有无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情况。

(37)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无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38)有无将取得未认证或逾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

(39)有无将取得未采集上传信息或逾期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

(40)是否对评估、核查、稽查等调整的应纳税额进行调账处理,有无将调增的税额冲减当期应纳税额的情况。

【第5篇】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家综合性酒店的税务自查分析

2023年08月2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刘剑 秦燕

当前,伴随着国家一系列税费政策的鼎力支持,餐饮企业全力以“复”,城市往日的“烟火气”逐渐回归。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一些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在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过程中,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留抵税额不实的风险。下面,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并给出完善增值税管理的建议,帮助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更准确地用好优惠,全力复工复产。

典型案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23年10月,是一家综合性酒店。甲公司现有从业人数260人,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2023年增值税销售额为86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2023年3月7日,甲公司提交2023年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规定享受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的优惠。自成立以来,甲公司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且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请退税期间的进项构成比例为89.28%。

2023年7月—2023年6月,甲公司增值税销售额合计8000万元,其中提供住宿服务4600万元,餐饮服务1500万元,租赁服务1000万元,会展服务500万元,销售卷烟、旅游纪念品等400万元。甲公司发生的住宿和餐饮业等特定行业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属于特定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政策。

202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提供住宿、餐饮、会议服务等确认销售额226.3万元;销售卷烟等货物确认销售额20万元;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确认销售额10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6月,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8万元。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上期留抵税额105.17万元,申报销项税额226.3×6%+20×13%=16.18(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8+105.17-16.18=126.99(万元)。

简易计税销售额1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10×5%=0.5(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为38×15%=5.7(万元),因当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能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故甲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7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自查分析

为准确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避免相关涉税风险,甲公司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在7月申报期结束前开展一次全面自查。通过自查,甲公司发现自身的销项税额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未足额申报未开票收入。经营中,部分消费者未就住宿、餐饮服务索取发票,甲公司仅申报了部分未开票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少申报住宿、餐饮未开票收入涉及销项税额18万元。

二是对外出租不动产计税方法适用错误。企业自查发现,对外出租的不动产是2023年5月1日后取得,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印发)规定,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甲公司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申报,少申报销项税额10×9%=0.9(万元),应补提0.9万元销项税额;多申报一笔简易计税应纳税额10×5%=0.5(万元),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中扣减,当期该栏次填报数据应为0。

三是在对外出租不动产等业务中,未按规定申报转售给承租商户的水、电销售额。根据现行政策,甲公司应将提供给承租商户使用的水、电,分别按9%、13%的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自查,共少计提销项税额1.57万元。

四是未按规定申报货物销售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将外购的烟酒等计入餐饮服务销售额。但按照规定,这类外购并未进行后续加工、直接对外销售的酒水等,应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该项业务少申报销项税额15.2万元。

五是未按规定申报广告位租赁销售额。甲公司酒店的建筑物外墙及电梯广告位对外租赁,现行政策规定,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该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23年5月1日后,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税。经自查,该项业务少计提销项税额2.7万元。

综上,甲公司应补提销项税额18+0.9+1.57+15.2+2.7=38.37(万元)。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应为16.18+38.37=54.5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5.17+38-54.55=88.62(万元)。

甲公司2023年6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8.62万元,2023年3月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根据21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规定,甲公司的增量留抵税额为88.62-33.13=55.49(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

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5.49×89.28%×100%=49.54(万元);同时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3.13×89.28%×100%=29.58(万元),即甲公司可在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49.54+29.58=79.12(万元)。

此时,甲公司应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1200;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甲公司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6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9.5万元(88.62-79.12),并于8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791200。

税务建议

留抵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申报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合规退还留抵税额。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快速退还企业留抵税额的同时,还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除需规避甲公司上述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方面,应准确核算住宿和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现行政策明确,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提醒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切勿因客户取得餐饮服务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将提供的餐饮服务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发票,产生混淆不同税目销售额、购销不匹配等涉税风险。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需要关注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从增值税抵扣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额直接用于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并非一般意义上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不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也不会形成留抵税额,故不能退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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