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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8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巢湖市,住巢湖市。2023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4月28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8日,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路朝阳派出所附楼,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汤某。2023年3月,被告人汤某为抵扣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项税款,个人决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周某介绍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用,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他人进行走账制造相应虚假资金流。2023年3月8日,山东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xxxx30,发票号码×××47,发票金额1986465.61元,税额317834.39元,价税合计是2304300元。2023年11月,上述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申报税款认证抵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2月16日,巢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汤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23年1月,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税款申报进项税额317834.39元转出。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汤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假购销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周某、宣某、王某、汪某、卢某证言,被告人汤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造成的税款损失已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汤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无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巢湖市司法局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汤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及时补缴税款,系初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汤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17834.39元;其仅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后投案自首,且本案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系在巢湖市公安局立案之后补缴,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其茹
人民陪审员 苏敬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务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务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今年上半年,孝昌地税局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国税增值税缴纳、发票开具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实现了由粗放型向真评、实评、细评、祥评的转变,纳税评估工作成效显著。截至6月共评估企业85户,评估“两率”在全市排名领先,较好地实现了 “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
以风险防控促评估规范。该局把风险管理贯穿整个税收征管环节,坚持风险分析管理,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定期进行排查和分析,根据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级不同,将高风险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中低等风险纳入评估计划,由评估专(兼)职人员实施评估。改变以往评估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集中的弊端,避免了评估中的随意性,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以信息集成促评估质效。该局将“信息管税”作为后营改增时期的主要抓手,坚持以涉税信息的集成促评估质效提升。上半年共享了国税局增值税征收入库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代开信息1.5万条,主动与工商、发改、土地、房产、城投等涉税重点部门联系,采集涉税信息,已累计采集各类信息近3万条。根据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整合各类涉税信息。
以监督考核促评估落地。上半年,该局加大了对评估的考核监督力度,按月分解评估计划,在内网、工作群实时通报纳税评估进度、注意的事项等。严格执行纳税评估两率考核指标,加大对评估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各流程节点的监控。重点对文书的送达、税款入库及滞纳金的加收等环节进行了监督检查。
随着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出台,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期里,薇娅、郑爽等网红先后因税务案件登上了热搜,成为家喻户晓的涉税案例,而这背后正是金税四期工程提供的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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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大数据是如何被运用的呢?我们都知道,大数据描述的是大环境,大方向,大趋势,并不能对细微的个体进行准确的评价。但是金四使用的是差异化比对模式,当个体的数据与大数据偏差过大时,就属于非正常现象,会引起税务监管的高度重视。以薇娅事件为例,税务监管后台将其实际所得的申报率与行业平均所得申报率进行比对,直接评价其可能存在非法避税的行为,并展开了税务专项稽查。通过顺藤摸瓜,做实了其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摊位费、佣金等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事实。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金税四期对大数据的智能运用是十分奏效的,一旦申报结果出现与大数据相左,立刻会引起税局的重点关注。而税局又拥有着大量真实的申报数据,在引入“以数治税”的多部门协同下,数据比对的体系将更加完善,准确性将更高,对申报中问题的发掘将更有针对性。那么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否需要随之提升?如若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还在原地踏步,维持原状,那如履薄冰的日子是不可避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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