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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6 08:05:03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第1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据新税网获悉,截至2023年末,我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03亿户。这些点多面广的个体工商户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它有庞大的户数,涉及的纳税人众多,但是入库的税款占整个税收的比例却很小。之所以出现税款占比小这一问题,是因为有很大比例的个体工商户是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来上缴税款的。

那么,为什么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会导致税款降低?到底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它与常见的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又有何区别?个体工商户又应该如何通过定期定额报税?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定期定额征收,让您一文读懂定期定额征收的全貌。

所谓定期定额征收,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主体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一直是个体工商户十分青睐的税收缴纳方式,最大的原因便是因为这种方式适用的税率更低,能让个体工商户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就具体的税率而言,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综合税率大约是4.5%左右,其中增值税税率3%,个人所得税税率1%-2%,其他附加税大约0.5%,个体工商户使用简易征收的话还可以享受3%更低的征收率(政策经常变动,根据最新的政策来确定)。从国家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来看,定期定额户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但无论由谁核定,整体来看,平均4.5%左右的税率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是十分低的,这也是吸引个体工商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最重要原因。

随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普及,与定期定额征收类似的另外两种征收方式也频频出现在纳税人的办税流程中,但由于三者有一些共同之处,经常让纳税人产生困惑,搞不清三者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又有何区别?

那么,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到底有何区别?

首先来看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社会上经常会把定期定额征收与核定征收混淆,这是因为两者确实存在诸多类似之处。比如,两者都是在个体工商户无法建账或账本不全、财务会计无法查证等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税款缴纳措施,同时都是“以量定额”,都以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来作为计税依据。但是,细致来看,两者却存在诸多十分明显的区别。

一是核定范围不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征收的范围是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等的市场主体,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只要是没有能力建账或账目混乱,均可以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定期定额征收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其主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

二是核定步骤和程序不同。核定征收的程序是比较简单的,一般情况下只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几个环节。当然,目前我国重庆、江苏等地的产业园区为了吸引企业入驻,在程序上甚至设置的更加简便,给企业入驻提供更多便利。但是,定期定额征收的程序较为复杂,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六个必要环节,比核定征收多了定额公示、公布定额两个程序。

三是纳税稳定性不同。核定征收是按量征收的纳税方式,所以,一旦纳税主体的营业额发生了变化,核定征收税额就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定期定额征收不同,在确定采用定期定额方式之后,一段时间之内征收的额度是保持不变的,只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偏离了定额的一定比例才需要进行调整。

再看看定期定额征收与查账征收。这两者的区别更大。这点我们从查账征收的定义便可以看出。所谓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其中有一个关键词,那就是“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来纳税。可见,查账征收是有账本的,而定期定额征收是没有建账的,这是两者的根本性区别。此外,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可以实行简易申报,而查账征收则需要按规定的申报期通过网络申报平台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且由于账本流水是固定的,因此较少能享受到政策优惠。同时,查账征收的税率较高,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率较低,这也是为什么小规模纳税人更加偏爱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

关于定期定额征收还有一个知识点值得关注,那就是定期定额征收的税额不是一成不变的。此前,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一般在每期纳税开始前,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上期税款和营业趋势,经民主评议后核定。通常一季一定,分月征收。经核定后的季度税额,一般不予变动,每月的应纳税额,必须按期缴纳。但是,一旦纳税人营业情况发生下面三个较大变化,一定要主动调整纳税定额,以免被补税。

一是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二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应该主动补交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三是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比如,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最后,定期定额户在缴税时可以选择哪些具体的申报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直接上门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其中,直接上门申报是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内自行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数据电文方式是指通过税务机关确认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缴税。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简易申报方式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以缴纳税款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纳税方式。纳税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自主选择适合更自己的方式,完成税款的及时缴纳。

【第2篇】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宣传单

“去年,我们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从10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今年,我们又享受了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年算下来差不多能减免4万多元。虽然听着钱数不多,但对我们这种小门店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周转资金,税收优惠政策给了我们经营的动力。”兰溪市绮霞民宿负责人杨少兰由衷地感慨。

个体工商户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务院今年9月出台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明确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为切实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兰溪市税务局聚焦个体工商户生产发展需求,在深化政策宣传辅导上下功夫、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出实招、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上勤发力,努力营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浓厚氛围,切实帮纳税人缴费人“卸包袱”“解负担”。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人员少、办税能力较弱,容易发生无法及时知晓优惠政策、无法享受政策红利的情况,市税务局科学统筹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场景,坚持传统线下宣传辅导与线上云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聚焦个体工商户普遍关注的问题,到商圈、景区等个体工商户集中地分发“政策口袋书”;在线辅导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使其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便捷服务。

“平日里果树管理忙,税务干部主动来送政策,解难题,这大大节省了我们的时间,咱们看在眼里,暖在心里。”杨梅种植户汤友贵对上门送政策的税务干部竖起大拇指。

据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全市需要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月缴税比去年下降18%;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累计享受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达2834.74万元,有效提振了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信心,为小微市场发展注入了“政策活水”。

下一步,市税务局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在落实税惠政策中使个体工商户尽享红利,在优化服务举措中让个体工商户更添便利,在纾困解难中为个体工商户多谋实利,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丨兰溪新闻

【第3篇】2023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

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1.5亿户,其中近10年就新增了1亿户。个体工商户数量也已突破1亿户。亿万市场主体的磅礴力量推动了我国经济总量迈上百万亿元大关、国家财力和社会财富稳定增长,承载了7亿多人就业的基本盘,仅个体工商户就带动了近3亿人就业。

对于占据市场主体三分之二比重的个体工商户,与其密切相关的十大类20条财税政策您清楚吗?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个体工商户不能变更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以上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即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其本质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自然人属性和身份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变更,就会造成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指向不同的自然人,实际上已不是同一个主体,将带来法律责任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监管对象适用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明确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厘清法律关系、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73号建议的答复》

四、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对公账户,但没有规定必须开立对公账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五、个体工商户应当建账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六、个体工商户的社保规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

七、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政策

1、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税(2016)36号),如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财税(2016)36号)

2、一般纳税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不管公司性质还是个体工商户,连续12月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这个划分标准和公司是一样的。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特定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补充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九、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如何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5、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6、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举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7、“四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十、个体工商户的契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第4篇】个体工商户税收需要开发票吗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做账,答案是不一定的哈,例如你在农村开了一家小卖部,要求记账报税就不现实了哈

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记账报税,什么样的情况下不需要记账报税呢,其实就一个问题,你是否有去税务局做过税务登记。

如果你不想记账报税,那就不要去税务局做税务登记,像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局一般是不会来打扰你的,也不会存在罚款的行为,你只需要每年按时讲工商年报处理好就行了。

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记账报税呢,也就是你在税务局做了税务登记那么肯定是要记账报税的。那么有人会说我的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也是需要报税的。

还有就是双定户,双定户如果你开了专用发票或者说你开的发票超过了税务局的定额,你一样是需要申报纳税的。

有个特例,就是一线城市,他的工商税务一体化了,你的执照下来的同时,工商税务已经做好登记了,这种情况下你就必须要做到记账报税,比如深圳哈

当然一般需要做账报税的个体户做账都不太难哈,你没有时间打理或者请会计又贵,那就花个一两千一年给记账报税的公司帮你处理吧

【第5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如何算

关于税务好多人都是一知半解,有时候去税务局咨询,工作人员都会不知道,说完问问他的师傅。经过自己亲身经历,终于搞清楚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知识。本人去年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了税务,开启了上税之路。个体工商户主要交两个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是,按季度申报(申报就是一个季度过去,你要给税务局申报你这个季度的经营情况,也算是汇总统计上报的意思)。一般个体工商户都是核定征收税的,开始的核定额是开票月不超3万,季不超9万,这样开票是没有个人所得税的。月超了3万也没事,只要一个季度不超过9万就可以,所以每月开票要控制好就不用上个人所得税。这个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不错的政策。如果一个季度或者连着几个季度超了9万,税务局就会根据你开票的情况提高你的核定额,只要核定额提升了,你每月都需要上税,例如核定额提升为月不超5万,那就是季不超15万。这样你开票就要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只要在这个范围内。税务局都会要求每月按照5万,每季按照15万的经营额上税的,你不开票也要按照这个核定的数额上税的。如果开票还会超,核定额还会增加的。下次再讲说增值税。

【第6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申报

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发布通知:2023年起终止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施查账征收。

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又发通知: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跟着快sir一起来看看!

第一条通知:

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

自2023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通知内容:

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23年 1月 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第二条通知:

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

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通知内容:

我局2023年11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关于“自2023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那么,哪些个体户需要建账?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回答你的所有疑问!

附件四: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

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一、定期定额个体户如何纳税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

经税务机关确定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期缴清应纳税款后,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一)报送资料

1、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不需报送资料

2、采取自行申报方式:

(1)相关税种相应纳税申报表(2份)

(2)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四)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第7篇】2023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七、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八、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九、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十四、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年度汇算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五、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西藏税务、税务大讲堂等

【第8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防范涉税风险,近日,多地税务局发布重要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调整税款征收方式,从之前的定期定额征收变为查账征收,并明确了完成时间,否则将受到税务局的催促整改。

此前,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下发“个体双定户大额超开”专项应对任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其中主要对两项内容作出调整。其一,关于“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使得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目前定额核定已经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将根据市局下发的数据(截止3月31日全市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清册),来审核确认辖区内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情况后,逐户审核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期间是否存在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月份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30%的情形,若存在,依纳税人申请可调整定额,调整后的定额参照连续月份经营额之和的平均数;而若上述个体工商户在调整定额后仍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其二,对于“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2023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无独有偶,不只是江苏税务局要求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也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此外,据新税网查证、了解,包括山东、南充、海南等全国多地都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提出过明确要求,并相继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有的地方还明确了将定期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具体日期,以此积极推动此项“转变”工作,实现“加强个体双定户税收管理、强化个体税源预警和监控、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严密防范和化解各类办税风险”的最终目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缘何此时多地税务局大力推动定期定额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化呢?

其实,所谓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这种税款征收方式,此前一直是个体工商户,尤其是规模更小的个体工商户普遍采用和十分青睐的方式。这是因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能给个体工商户带来两大好处:一是,通常来说,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较小,不具备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和账目通常比较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在这种背景下,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是不能准确核算的,并导致后续的账本很难准确入账和查账。而定期定额征收模式对账本的要求比较宽松,只需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税额即可,免去了查账征收下对资金流水细节、成本费用明细等许多环节和事项。因此,这种较为简便的征税模式,更加适合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需求,也更加受到他们的欢迎。

二是定期定额征收模式下,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更多的税费优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均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不是按实际经营的情况来缴纳各项税款。综合来看,国税的定额发票的综合税率是4.7%左右;地税的定额发票综合税率在4.5%-25%左右,相比查账征收而言,税费优惠力度更大更多。

因此,个体工商户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是情有独钟的。而申请成为定期定额户的程序也比较简单,包括:首先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其次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最后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之后便能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整个流程十分简便。

在上述两大利益和便利流程的吸引下,众多个体工商户纷纷申请成为定期定额征收户,但是,由此也带来了行业乱象,集中表现在,一是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为了贪图定期定额征收的便利,故意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二是定期定额调整制度落实不到位,比如山东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定额定期调整制度,对个体双定户最长不超过6个月进行一次定额调整,但实际上,许多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按此时间要求来主动调整时间。

三是一些个体工商户故意逃避纳税责任,除了故意压低应纳税额不交税外,还有的个体工商户借“银行划转资金不畅”为由,故意拖延缴税日期。按照规定,个体双定户是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事宜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个体双定户,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然后在指定日期在其账户内存入足量的存款即可。但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在临期前故意使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以此造成了行业乱象的出现。

而为了控制一系列乱象,全国多地不得不出台新规,要求个体工商户从定期定额征收的模式转变为查账征收,这是根据现实需要提出的新的现实转变,有助于改变过去那种简单粗放的“定税定额”管理模式,推动个体工商户走向规范化管理。

那么,调整征税模式后,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最紧迫的任务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学会“建账管理”。

所谓“建账”,是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建账”的目的是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有关规定,不同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具有不同的建账要求,比如,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复式账。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在具体的账务操作上,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等;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等。整体来看,建账的程序和内容比较复杂,对于财务会计的要求较强。鉴于个体工商户通常缺乏完整的财务尤其是建账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财会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和处理账务。

可以预判,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以及税务大数据化管理,未来,查账征收将成为更加普及的主流趋势,此前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成本票缺失、账目不清的情况将愈发受到严格控制,因此建议个体工商户提前预判形势,从“建账”开始对自身财税工作进行规范化、合规化处理,以便更好地适应税款征收方式的巨大转变。

【第9篇】营改增个体工商户税收

一、增值税

01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可点击下方文件查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八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02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03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0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个人所得税

05

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06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第二条

07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

三、其他税费种

08

六税两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

2.《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

09

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3年7月1日至 2024 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46 号)

10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税函〔2019〕78号)

2.《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闽财税〔2021〕14号)

11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税函〔2019〕78号)

2.《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闽财税〔2021〕14号

【第10篇】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

而个体工商户具体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意不是那么好做,国家也有这个政策,像房租啊,税收啊都有减免对我们个体工商户实际还是挺好的。”

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是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10万以下的话是全部都不交税的,这个政策是早几年都已经实行了,对我们这些小微企业的话帮助是肯定有的。”

个体工商户:“减税对小微企业还是有意义的,因为现在生意也不好做嘛,毕竟能减税都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我觉得国家的政策也是挺好的。”

最后是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包括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更多详情可戳链接了解

→ @个体工商户,这些税费优惠可以享受!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4个关键词弄懂!

8099999记者报道

编辑:周依静

责编:李菁

编审:唐媛媛

终审:徐珊

【第11篇】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思维导图及政策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总局令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税发〔1994〕179号(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国税函〔1998〕738号(社会力量办学)

国发〔2000〕16号(停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就业)

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国税函〔2001〕84号(征管执行口径)

财税〔2003〕26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财税〔2003〕158号(规范个人投资者征管)

财税〔2008〕65号(调整税前扣除标准)

财税〔2010〕96号(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税务总局明确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热点问题

(一)关于变更经营者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明确变更经营者可通过两种方式:1.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2.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二)关于建账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 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异同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涉税处理异同点

税局官方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者区别

四、税收优惠及涉税风险

(一)个人所得税

1.经营所得减半征收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2.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随军军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00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残疾、孤老、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5.个体工商户从事“四业”所得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

(二)增值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 月31日前, 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税〔2016〕52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财税〔2019〕21号)

5.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6.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9.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中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10.风险点: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 、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之和)超过定额但未主动办理申报纳税。

(4)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 、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之和)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未主动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三)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风险点:纳税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 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税源信息修改, 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风险点: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六)资源税

风险点: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七)车船税

风险点: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八)车辆购置税

风险点: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九)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财税〔2012〕82号)

风险点:接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未申报契税。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十)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风险点:

1.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2.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接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 纳税义务,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十一)土地增值税

风险点:

1.转让土地权属时,未申报土地增值税。

2.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导致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二)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体工商户提供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体工商户提供娱乐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财税〔2019〕46号)

(十三)关于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四)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核定征收

(一)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等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

(1)《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附征率,以深圳为例,月核定收入额不超过10万元(季报换算),应纳税额为0。超过10万元的按附征率计算缴纳税款。附征率各个省可能存在差异,比如江西是月核定收入额不超过3万元,应纳税额为0,具体请查询各省官网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序号

月度经营收入

征收率(%)

1

10万元(含)以下的

0

2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

0.8

3

30万元以上的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核定应税所得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以深圳为例:(自省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请查询各省官网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娱乐业除外);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5

90娱乐业

2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例1:小张老师在深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涉税咨询服务,2023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不能准确核定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400×5%=20万元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00×20%-10500=29500元

例2:张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零售,月应纳税经营额1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电子税务局设置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个月*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到扣除数)/12个月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5%×12=6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600×5%=30元;

第三步,计算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30/12=2.5元。

假设张某2023年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306.93元

图要素放大:

应税项

计税依据

税款所属期

核定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

69306.93

3465.35

2021.4-6

150

0.05

173.26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69306.93×5%×4=13861.86元;

第二步,计算出年应纳税额=13861.86×5%=693.07;

第三步,张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93.07/4=173.26元。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则张某本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赵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批发,月应纳税经营额80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5%×12=480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48000×10%-1500=3300元;

第三步,计算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3300/12=275元。

假设赵某2023年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5055.11元

应税项

计税依据

税款所属期

核定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

195055.11

9752.76

2021.4-6

12000

0.10

600.28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195055.11×5%×4=39011.02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39011.02×10%-1500=2401.10元;

第三步,赵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1.10/4=600.28元。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请咨询各省主管税务机关个体中心)赵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600.28×50%=300.1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4元。

注意: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以深圳为例: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四)核定征收的特殊规定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建筑业核定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了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运输业核定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年度终了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4.个人转让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5.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国税发〔2000〕149号)

(六)风险点

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 、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之和)超过定额但未主动办理申报纳税 。雇佣员工,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

五、个体工商户申报流程(以下截图来源:中税云服务平台)

1、以山东省为例,打开浏览器(ie,360,搜狗均可)搜索“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有官网字样标注的点击进入。

2.进入官方页面后,点击“我要办税”。

(如果您是新办企业申报用户,要先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3.点击“纳税申报注册”。

按下图显示的提示填写单位信息完成注册即可登入使用啦!

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界面通过密码模式输入企业信息密码进行登录。

进入“我要查询”界面,点击个体工商户核定信息查询,先查好自己的定额信息。

点击“个体工商户核定信息查询”进入界面,其他不要选,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以下图为例输入好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已查询出本单位所有定期定额信息,注意找到在有效期内的增值税月核定金额信息以备后面填写申报表。(下图所示可以看到实例单位定额核定是月定额5000,按季申报时销售收入就是15000未达起征点收入)

点击左边菜单首栏返回上级字样返回前一页开始进行本期申报,注意看下方我的待办提示,根据下方事项名称选择未申报事项点击办理进行申报。

点击后界面如下。

申报数据填写应遵循据实收入填报原则,在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取定额发票时候应分情况填写至相应栏次,分情况进行填写。

①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预缴3%税额后,应将发票金额栏金额(注意是金额不是价税合计的票面总额)填至金额栏第1行和第2行,数字一致。

填好第1行第2行后,在第21行会显示出代开时预缴的税款数,核对第20行和21行应纳税款和预缴税款数是否一致,一致则无需再补缴税款,22行本期应补(退)税款为0即可,填写完后点击页面下方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再确认申报。

②代开了普通发票或只领了定额发票,就将代开的发票价税合计总额(票面总价÷1.03=应填金额)或领取的定额发票总额填写至11栏未达起征点栏次,以截图单位为例,月核定额5000所以季度定额为15000(5000*3个月),将15000填至11栏即可保存申报。

填写完毕后把页面拉到下方点击保存申报,若报表有问题计算数字不对等也可以点删除把所有数据全清空重新填写。

4.在报表保存成功后点击左边菜单第四项确认申报,确认申报后申报成功即可。

5.报完增值税之后再报定期定额,点击左边菜单返回上级字眼返回到电子税务局进入的首页,在上端搜索栏内输入关键字“定期定额”进行搜索。

搜索后页面如下,点击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后的办理按钮进入申报。

进入后页面如下,点击左侧菜单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字样。

6.点击后页面如图,将纳税期限点击按月申报后的下拉箭头改成按季申报,再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继续申报。

7.点击下一步后页面如下,将本期收入数(增值税表上的数字)填入表内应税项第一行,系统会自动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将本期缴纳增值税税额数填至2、3、4、5行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如果只有定额没有其他收入就以系统带出数字为申报。

注意: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城建税及附加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印花税均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同时2023年时还有一项优惠政策就是收入按月申报核算不超10万或者按季申报核算不超30万的纳税人在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时可享受免征税政策,在申报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即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应税项填写完毕之后将下拉条向右拉,继续向后填写。

下面举例选一些减免性质,以没开票只领定额发票的收入为例可以这么选择。

如果有代开专用发票并同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等税金后可以如下方填写,填写完保存申报即可。

如果个体纳税人自开了专票那么本期已交税款就不会有数字,和只有定额的收入是一个申报模式,自行填报即可。保存申报确认后关闭页面即可。关闭后会跳转主页面,主页面如下。

8.看我的待办中的项目,状态都为申报成功,这样申报就完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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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023个体工商户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七、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八、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九、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十四、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年度汇算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五、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第13篇】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第14篇】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

问题:怎么才能马上看到这种文章呢?

答案:只需要点击右上角“关注”即可。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法定义务,但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不同企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有所不同的,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

首先,个体工商户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一般会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老板,很有必要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在帮助商户省钱。

第一:个税减半

截至2023年年底,个体工商户还可以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个人所得税减半的政策,该政策不区分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

第二:六税两费减半

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截至2024年年底,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中,如果是月销售额低于1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第三:增值税免税

截至2023年年底,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可暂停预缴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免征增值税!

第四:无需缴纳残保金

第五:留抵退税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底退税。

第六:捐赠优惠

个体工商户参加公益事业捐款的,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的捐赠额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2023年很快结束了,以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老板们一定不要忘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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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个体工商户涉及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有时也会涉及到印花税等,当然个体工商户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我们来分别看一下这些税收的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减半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优惠政策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优惠政策,而不是收入金额哦,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是可以享受的。

对此问题,浙江省税务局是这样答复的:

个体工商户是否有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如何享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六税两费减半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其中,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还有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即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残保金无须缴纳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增值税免税

如果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五、留抵退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六、捐赠的优惠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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