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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的税率5(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差额征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差额征税的税率5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差额征税的税率5

【第1篇】差额征税的税率5

差额征税是什么?

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较广,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的多个行业中都还有所保留

接下来小编用几个案例来带大家理解差额征税如何进行计算。

案例一:金融商品转让

2023年1月,a公司购入b公司(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成交价10元,另支付相关手续费2000元。2023年5月,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股票5000股。那么,a公司转让股票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5-10)*5000÷(1+6%)*6%=1415.09(元)

注: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手续费不计入买入价,计算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时不可扣除。

案例二:旅游服务

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取得不含税旅游收入100万元,支付住宿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共计4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20万元,上述支出均取得了普通发票。那么如何确定该旅游公司的计税销售额呢?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则计税销售额为:100-40-20=40(万元)

如果该纳税人不选择差额征税,就要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则计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案例三:建筑服务

某建筑公司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采用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完工后,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3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b。请问建筑公司a这笔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建筑公司a采用简易方法计税,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以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0-30)*3%=2.1(万元)

但如果该建筑公司a采用一般方法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差额确定销售额,即应纳税额为:

100*10%=10(万元)(备注:2023年5月1日后税率由11%调为10%)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统计了截止目前最全的差额征税项目,速速收藏起来吧!

1.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点

4.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6点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7点

6.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

7.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9.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附件3第五条

10.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1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

12.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13.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14.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5.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一条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二条

17.教辅单位为境外单位提供境内考试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六条

18.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七条

19.代理进口服务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八条

20.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第2篇】小规模差额征税的税率

导读:小规模差额征税申报表怎么填?营改增之后,小规模差额征税的税率也有了不小的改动,关于此问题小编已经在下文做了详细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一下,看看下文内容是否跟你心中所想的一致,如果你有更好的答案,欢迎来跟我们多多交流探讨。

小规模差额征税申报表怎么填?

按照应征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的税费填写,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其中,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差额扣除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而差额扣除后本期含税销售额=全部含税收入-本期差额扣除金额。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中,将支付的分包款填入“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第10栏“本期发生额”。

将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价税合计填入“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4行“(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填报申报表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将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填报申报表第6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合计填入第1行“(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填入申报表第2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将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填入申报表第3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第3篇】2023差额征税税率

差额征税是对特定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特定项目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计税办法。在营业税下,差额征税就已存在,以解决典型业务的重复征税问题,如建筑业营业额允许扣除分包额,分包人以分包额计征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由于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计税下特定行业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等税法和征管因素,为了适应营改增试点的需要,差额征税的运用变得更为广泛。本文对差额征税的税务、会计处理、发票开具、取得进项税额的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 差额征税的增值税计征

差额征税业务销售额为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扣除特定项目金额(含税)后的余额,再进行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若该应税行为适用税率(征收率)与扣除项目税率(征收率)不一致的,不影响上述计算。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一张凭证不能既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又用于差额扣除。上述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单位或人的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例1:某旅行社系一般纳税人,1月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合计30万元,支出景点门票费用5万元、餐饮费6万元、住宿费8万元,并取得景点门票金额5万元,餐饮费6%税率的专用发票6万元,住宿费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2万元和6%税率的普通发票5万元,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问: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尽管旅行社支付住宿费合计8万元,由于其中1万元未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因此只能就剩余的7万元作差额扣除。尽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适用税率为6%,取得发票中有3%征税率发票,但计算时全部按含税价作差额扣除,无需考虑税率和征收率的差异问题。此外,门票也属于发票的一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30-5-6-2-5)÷(1+6%)=11.320万元。

因为取得的专用发票金额作为差额在销售额中予以了扣除,因此进项税额为0。为了避免滞留票的出现,企业仍需将发票作认证,再予以进项税额转出。

应纳增值税额=11.32×6%=0.679万元。

旅行社也可选择一般性的计税办法,由于餐饮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门票和5万元住宿费发票为普通发票,因此将上述发票金额用作差额扣除,取得的住宿费专用发票则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30-5-6-5)÷(1+6%)=13.208万元。

销项税额=13.208×6%=0.792万元。

进项税额=2÷(1+3%)×3%=0.058万元。

应纳税额=0.792-0.058=0.734万元,与第一种处理办法相差了0.055万元。

可见,若应税服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和取得凭证税率(征收率)不相同的,不同计税办法之间会略有差异。

二、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承接上例,旅行社购买上述服务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9万元

取得发票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019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19万元

若旅行社就取得专用发票的住宿费部分不选择差额征税,则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94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58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8万元

取得发票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0.9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0.906万元

可见,差额征税业务会计处理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中的销售额是不相同的。

三、 差额征税的开票和受票人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可分为两种方式,包括全额开票和差额开票。差额开票又包括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和差额征税开票两种。若税法就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差额开票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法漏洞,防止税收套利行为。若差额扣除的金额未纳增值税(如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的签证费、认证费),或该项目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支付的各种利息费用),如果允许差额征税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导致上游累计缴纳增值税小于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承接上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得全额开具发票。若旅行社选择全部的18万元作差额扣除的,则可以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其中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扣除额18万元,发票税额为0.679万元((30-18)÷(1+6%)×6%),该金额也为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旅行社也可以选择就12万元(含税)开具专用发票,18万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受票人取得进项税额同样为0.679万元。

例2:某建筑公司为一房产提供建筑业劳务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含税总包金额8000万元,同时将防水保温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含税分包金额100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则该公司增值税销售额为6796.12((8000-1000)÷(1+3%))万元,应纳增值税203.88(6796.12×3%)万元。应纳增值税由于税法未规定该事项不能全额开具发票,因此该公司可就全部的含税价款8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款233.01(8000÷(1+3%)×3%)万元,受票方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为上述金额233.01万元。在该业务中,开票人缴纳的增值税虽然少于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但差额征税部分已由分包人缴纳增值税,所以税法允许全额开票。

四、 房企一般计税下差额征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6]140号),房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下销售自行开发房产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下简称“收取价款”),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收益和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综上所述: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二)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中的土地成本

相较于会计核算结果,土地增值税中应税收入和成本同时增加了抵减销项税额部分的金额,但殊途同归,两种核算办法下利润的计算结果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土地增值税中土地成本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并作为加计扣除和开发费用的扣除基数,无需扣除差额征税抵减的销项税额,现举例说明。

例3:某房企开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截至清算时,累计取得销售价款10000万元(含税),项目支付土地价款1120万元,假设未取得其他进项税额。

1. 抵减的销项税额=1120÷(1+11%)×11%=110.99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1120)÷(1+11%)×11%=880万元

2. 收入的确认

会计确认营业收入=10000÷(1+11%)=9009.01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10000-1120)÷(1+11%)×11%=9120万元

3. 土地成本的确认

土地成本为1120万元,无需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8000(9120-1120)万元(不考虑土地成本加成扣除)。按照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就上述事项取得利润为8000(9009.01-(1120-110.99))万元。会计核算的利润额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增值额保持一致。相反,若土地增值税下土地成本扣减110.99万元的,则两种核算办法结果不相一致,计算错误。

【第4篇】建筑业差额征税税率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和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那么建筑业差额征税如何做账务处理?付款时会计分录怎么做?来跟着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建筑业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案例说明:c建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在xx地xx项目(由于跨地区需要预交),结算收款100万元,其中已向分包工程d公司支付50万元,且收到了发票。那么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付款时会计分录怎么写?

1、付款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 485,436.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1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

2、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1

贷:银行存款 14,563.11

3、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甲方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 970,873.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2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如何分类?

答:分为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前者又可以分为总承包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总承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后者只有一种,也就是总承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差额征税发票如何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以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如果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的,那么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税率为3%。也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同样适用3%。

知识拓展:建筑业确认收入成本亏损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写?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5篇】营改增差额征税税率

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显著增多,内容也更为复杂。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差额征税相关政策,小编专门对此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营改增差额征税基本政策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一)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其计税销售额应如何计算?

纳税人如发生上述需实行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二)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的,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

(四)选择营改增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可凭哪些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差额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所谓有效凭证指的是: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

(一)全面营改增后,目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新增项目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的捐款;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融资租赁服务;

1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二)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常见的差额征税项目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3、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公告)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三、差额征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一)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二)所有差额征税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全额开具。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及后续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济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4、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签证费、门票费等)。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的捐款;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7、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8、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9、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第6篇】差额征税税率0怎么

一、一般计税差额征税应税项目及发票开具。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因此,对个别特殊情况可以差额作为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其中有的是纳税人可以选择,有的是纳税人不能选择。有的可以全额开专票,有的只能差额开专票等。

一)、纳税人有选择性的差额计税。

1、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相应扣除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选择全额为增值税计税依据,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票开具: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但是如果采取差额征税,不能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对于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2、2023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据以确定抵债不动产的对价。

发票开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选择差额征税,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具专票,扣除部分不能开具专票。

二)、纳税人没有选择性的差额计税。下列项目无论采用哪种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都应按差额为计税依据,不具有选择余地: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说,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余的收人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①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含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未经批准的试点纳税人不可以差额计税。

发票开具: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含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需注意:未经批准的试点纳税人不可以差额计税。

发票开具: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两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第一种方法,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含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方法,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含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④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①、②、③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①、②、③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差额执行。

发票开具: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开具行程单,也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列明)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发票开具:可以差额征税,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发票开具: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项目采取差额征税。其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发票开具:可以差额征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可以差额征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全额开具行程单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3、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一般计税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一)、一般计税差额征税一般会计处理。差额征税一般计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二)、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具体的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6*0.06

发生交易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因此应将该金额转到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设转让产生了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若到了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仍有借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税额,需要转为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第7篇】物业管理差额征税税率

大家平常在工作中,是否听到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和差额申报呢?它们分别是什么意思呢?

差额征税

目前现行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情形主要有25种,具体包括航空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代理进口免征进项增值税货物、提供签证代理服务、旅游服务、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从2023年7月25日开始)、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和武装押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金融商品转让、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国证券登记计算金融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移动/联通/电信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房企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并按照相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

差额开票

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全额开具一张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两张发票,分别是差额后部分的专用发票和差额扣除部分的普通发票。

差额扣除部分允许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全额开具一张专用发票或者全额开具一张普通发票。

差额申报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为收入全额开具普票,之后再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票面税额。然后提供附列资料、扣除项目清单和申报表主表。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该为收入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普通发票,差额扣除部分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另一张是专用发票,差额后部分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

关于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和差额申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8篇】差额征税税率计算

本文对差额征税有关的易混概念,发票开具,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等问题进行梳理。

第一部分 先来了解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

(二)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时的免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部分 本文核心内容:差额征税如何开票?

差额征税的开票方式除了文件明确规定差额部分(指扣除部分,下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都可以全额开具,根据这个标准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第一种类型,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即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即如果政策明确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这种类型下,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中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没有参与抵扣。

目前政策明确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有:

1.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票据由收款单位开具。

2. 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

3.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4. 安保服务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5.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7.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8.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9.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0.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11. 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12.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财税〔2017〕90号)

1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税总函〔2016〕145号)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4.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总函〔2016〕145号、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例如:某人销售商品房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扣除额(房屋原值)80 万元,征收率 5%。增值税差额征税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税率或征收率/ (1+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现增值税=(1000000-800000)×5% /(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 9523.81 = 990476.19 元

15.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16〕39号)

17. 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差额征税差额部分不得开专票举例

某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23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有几种开票方式?

一共有三种开票方式:

1. 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和扣除额1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和票面不含税金额1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2. 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普通发票

差额部分不得开专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761.90万元,税额38.10万元,价税合计800万元;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142.86万元,税额57.14万元,价税合计1200万元;

两张发票含税价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计1904.76万元,税额合计95.24万元。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3. 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用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二)第二种类型,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全额开票,差额纳税,购买方符合规定的可全额抵扣税款。即除了政策明确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项目,其余的项目都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税〔2016〕140号)

4. 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5. 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6.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4号)

7.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8.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举例

某房地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开发产品售价109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65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9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090-654)÷(1+9%)×9%=36万元,购买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

会计分录:

1. 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2. 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 654

贷:银行存款 654

3. 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4

第三部分 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最后,差额征税申报表的填写

案例:某中学将校园内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本市乙建筑公司,工程造价515000元。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把其中的309000元建筑劳务分包给本市的丙公司。2023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工程款515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0元,税额为1500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000元。假设乙公司2023年1季度无其他应税行为发生。

(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填写主表根据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因此第9栏填写200000元。

【第9篇】营业税差额征税税率

差额征税是什么?

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较广,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的多个行业中都还有所保留

接下来小编用几个案例来带大家理解差额征税如何进行计算。

01

案例一:金融商品转让

2023年1月,a公司购入b公司(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成交价10元,另支付相关手续费2000元。2023年5月,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股票5000股。那么,a公司转让股票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5-10)*5000÷(1+6%)*6%=1415.09(元)

注: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手续费不计入买入价,计算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时不可扣除。

02

案例二:旅游服务

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取得不含税旅游收入100万元,支付住宿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共计4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20万元,上述支出均取得了普通发票。那么如何确定该旅游公司的计税销售额呢?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则计税销售额为:100-40-20=40(万元)

如果该纳税人不选择差额征税,就要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则计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03

案例三:建筑服务

某建筑公司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采用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完工后,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3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b。请问建筑公司a这笔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建筑公司a采用简易方法计税,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以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0-30)*3%=2.1(万元)

但如果该建筑公司a采用一般方法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差额确定销售额,即应纳税额为:

100*10%=10(万元)(备注:2023年5月1日后税率由11%调为10%)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统计了截止目前最全的差额征税项目,速速收藏起来吧!

1、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点

4、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6点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7点

6、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

7、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9、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附件3第五条

10、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1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

12、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13、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14、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5、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一条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二条

17、教辅单位为境外单位提供境内考试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六条

18、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七条

19、代理进口服务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八条

20、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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