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际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推进,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将国际税收专项情报交换工作列为2023年国际税收管理工作重点项目,采取多项措施为开展国际税收工作做准备、打基础。2023年12月成功发起了第一起对外专项情报交换,有效加强跨境税源管理。
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吐尔尕特税务局在对企业检查中发现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以总价款976531欧元购买德国豪顿透平公司二氧化硫鼓风机sf9.0一套,由德国豪顿透平公司负责将设备销售运输至中国天津新港并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未详细规定技术服务的价款。因此认为德国豪顿透平公司对于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紫金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需要获取豪顿透平公司销售给紫金公司二氧化硫鼓风机sf9.0设备价款及相关费用,和豪顿透平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相关全部收入信息。为取得相关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对德国发起专项情报交换,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成功发起了第一起对外情报交换。
通过此次专项情报交换,打破了信息壁垒,拓宽了信息来源范围,夯实了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克州税务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律师点评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第七条:
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专项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包括:获取、查证或核实公司或个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的使用等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资料、凭证等。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涉及管辖范围之外的境外主体掌握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情报交换的方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两国之间关于情报交换的税收协定条款发起情报交换需求,由对方国家据此收集并回复相关信息。
实践中我国发起专项情报交换情形的并不少,例如,仅2023年我国已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专项情报交换450份,开展专项反避税调查立案250件,预计补缴税款600多亿元。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概述】
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6.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修订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财税字〔1999〕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7.《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无
【计税方法】
无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77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2
a06777《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3
a0678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4
a0677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5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报送,并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
—
6
股权激励计划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
1
7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8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
1
9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
1
10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1
1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1
12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1
13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报送资料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近日美国财长耶伦表示,要对在国际市场上有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追缴税款,此税款名为“国际业务税款”,征缴额为15%。而且强调,欧洲也会密切监督中国企业执行国际税法的情况。
简而言之,,对中国企业追缴税款,联合欧洲对中国企业进行监督。
在这个时期,美国财长此言一出,很是咄咄逼人,舆论哗然。 尤其国内自媒体大咖的评论区各种言论都有。
美国财长的这种说法从哪里说起呢?
全球最低税率的概念最早是由经合组织提出的,并未引起太多关注。
2023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的企业税率分别为32%、29.9%、27.8%、29.7%和19%。 虽然新加坡税率为17%,但是有效税率可能低于15%。
2023年企业税率低于15%的国家包括塞浦路斯、爱尔兰、卡塔尔等,以及泽西岛、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企业税率为零的避风港。这些地方俗称“避税天堂”。
在此之前,许多跨国企业通常会迁往低税率国家,从而避免缴更高的税。
经合组织提出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协议。2023年7月1日,经合组织发布公告表示其协调谈判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已得到13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支持。经合组织计划2023年10月完成税改框架剩余技术性工作,并于2023年落实计划。
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协定:支柱之一是将大型跨国企业部分征税权从企业注册地重新分配至企业经营与盈利地;另一支柱是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15%,结束各国企业税逐底竞争。
为什么要国际税改?简单来说一是防止跨国公司被双重收税,二是防止跨国公司避税, 三是防止各国以低税率竞争。
2023年g7财长在英国伦敦就税务改革进行谈判并发表声明,支持把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
今年是2023年,也算是把经合组织的计划落到实处。
中国在此期间也参与相关讨论,并且制订了应对措施。
其实15%的税率对中国整体来说,影响不大,反而还有一些正面影响,可以说弊大于利吧。
中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其对中国税收制度不会有显著影响。但增值税为中国主要税收来源,若实施最低税率15%政策,现存的出口贸易等税收优惠政策或将计入与实际税率有关的技术性判定,或将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损害,虽然前期采取了措施,现在自贸区的税收还会降低。
那些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注册的中国公司可能有影响,另外会削弱中国香港全球离岸中心的功能,改革澳门的税收机制。还有一些在大陆设厂,以税收优惠实际缴税低于15%的区域会有影响,会被要求补缴到15%。
这样来说,真正受影响的是低于15%的企业!
这些企业有哪些?可以在关注一下。
减税
税收
税收具体细节
2023年3月2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邢慧娜在主持发布会时介绍说,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天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先生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先生、总审计师饶立新先生、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先生。
王道树在回答香港中评社记者关于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和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方面的经验、成果以及未来的考虑等问题时介绍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税务总局倡导建立并不断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是国际税收领域第一个由中国主导建立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平台。它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了“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交流、经验分享和跨境合作,也有力促进了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较好成效,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一整套机制。在北京设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设立了“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上线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创立了《“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还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了“一带一路”专席。
二是开展了一系列活动。2023年,在浙江举办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正式建立征管合作机制。2023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不仅没有因为疫情而中断,而且创新形式,组织召开13场线上会议,助力抗疫情、促发展,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疫情特殊背景下创造了一个交流平台。
三是取得了一连串成果。2023年,“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了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联合发布了《乌镇声明》,并制定了税收征管合作行动计划。同时,还建立了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网络。
四是收到了一揽子成效。截至去年底,共举办了20期国际税收征管业务培训,来自71个国家和地区的789名财税官员参加培训,切实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能力的共同提升。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涉税争端,为跨境企业消除了重复征税。着力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为跨境贸易投资者带来了便利。
王道树强调,目前“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合作网络,拓展朋友圈;分享税收征管实践,推动各方税收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各国企业共同发展,将合作机制打造成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合作平台典范,更好地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税收,是指各主权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是税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由跨国直接投资而引起跨国所得的大量形成,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相关国家对各类跨国所得的直接征税。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前者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协调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划分活动,而后者则侧重于研究一国内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2023年11月,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的'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税收研讨会'在河南郑州举办。2023年7月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称13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支持国际税改框架。
国际税收属于税收范畴,它同样具备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然而,国际税收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现象,又与一国的国家税收有着明显区别。
第一,国际税收作为税收的一个分支,它与国家税收一样,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所进行的一种分配。
然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等同。国家税收是一国的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其所管辖范围之内的纳税人进行的课征。它没有超越一个国家的疆界。国际税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征税的结果。一方面,任何一个主权独立国家,都不会屈从于其他国家政治权力,接收他国的税收管辖;另一方面,世界上不存在一个在各国之上的超国家的政治权力,能在国际范围内课征税收。从两个国家政府来讲,它们都是凭借各自的政治权力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进行征税,两国政府重交叉征税的结果形成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国际税收不能脱台国家政治权力而单独存在,只能在各国政治权力机构的协调下进行课征。
第二,国际税收仍然具有税收的诸要素,但其纳税人应是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对象主要是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
其所涉及的跨国所得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范围比较广泛。这不仅明确了国际税收是有特定范围的,而且把国际税收同国家税收区别开来。
第三,国际税收的实质仍然是一种分配关系,但它不能等同于国家税收这种分配关系,而是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的纳税人,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跨出国界,并负有对有关国家政府的纳税义务,才使相关国家之间发生税收分配方面的国际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所引起的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不可能由一国政府单独来解决,必须由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制定有关国际税收的协定条约来解决。
归纳上述分析,可以将国际税收的概念表述为: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一概念包括五个方面要点:第一,国际税收是一种税收活动;第二,国际税收是指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第三,国际税收是指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第四,国际税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财权利益的税收活动;第五,国际税收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惯例是指世界各国在长期的税收交往中所形成的一些习惯和原则,包括无差异原则、优先原则、独占原则、分享原则和独立企业原则等。
1、无差异原则。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当然,无差异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由于各国税制不同,有关规定相差很大,所以很难做到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绝对平等。不过,作为一项国际税收准则,无差异原则可以对相关国家起到约束作用。无差异原则在税制结构大体一致的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但在税制结构差异较大的国家,由于税负水平的悬殊,很难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多愿意实行无差异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国制定涉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而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确定对本国有利的涉外税收原则。
2、独占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独占征税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一般是签订税收协议的双方明确将征税项目归属于收入来源国或纳税人居住国征税,另一国不再行使征税权,以此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如对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3、优先征税原则。指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尽管可以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但是通常都偏重于运用来源地原则,因为对一个国家而言,采取来源地原则更直接、更有效。如果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的国家优先征税,就无法对跨国纳税人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益予以课税,也无法行使优先征税的权力。因此,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
4、税收分享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它是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在税收分享原则中规定的所得征税权,如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权,既可以由居住国行使,也可以由来源国行使,这样各相关国家都有资格行使征税权。为了解决上述矛盾,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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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 、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
简易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计算)
(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实际抵免税额:已在境外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vs抵免限额,较小者;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
【例11-2】抵免限额及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接【例11-1】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
所得(含所纳预提所得税)
间接负担税款款
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全部可抵免税额
应调整的管理费用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甲国
2250
912.5
225
1137.5
184.5
2250+912.5-184.5=2978
乙国
3000
1291.25
300
1591.25
249.25
3000+1291.25-249.25=4042
5250
2203.75
525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限额
全部可抵免税额
实际抵免
未抵免
15796.25+2203.75=18000
4500
甲国
2978
744.5
1137.5
744.5
393
乙国
4042
1010.5
1591.25
1010.5
580.75
当年境内外所得实际应纳税额=18000×25%-(744.5+1010.5)=2745
【例题·计算题】(2023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2023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所得税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问题(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正确答案』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问题(2):判断企业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甲持有丙的比例=50%×30%=15%,低于20%。
问题(3):判断企业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甲持有乙的比例为50%,大于20%。
问题(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正确答案』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乙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180+12)+乙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乙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404÷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808=96(万元)
问题(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
甲境外所得=808×50%=404(万元)
来自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404+96=500(万元)
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问题(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
可抵免境外税额=96+404×10%=136.4(万元)
抵免限额=125万
当年实际可抵免的税额为125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小微企业政策好,放宽条件覆盖广。人数资产应税额,三项指标要符合……”舞台上,快板声清脆悦耳,两位税务青年干部一唱一和,将税收优惠政策娓娓道来。舞台下,观众一边喝着大碗茶,一边频频鼓掌,这是发生在万载古城茶馆里的一幕。
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宣传月又将至。3月31日晚,万载县税务局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主题,在万载古城茶馆里举行了第32个税收宣传月暨税宣春风润古城活动启动仪式,正式拉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晚上八时许,万载古城人头攒动,从泉茶馆里宾客满座。万载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简要向“万载老表”介绍了税惠民生作用和县税务局工作,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工作进行支持与监督;税收宣传小分队走到群众中间发放了政策宣传册,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社保费缴纳等事项,进行了一对一详细辅导,帮助下载个税app并进行相关演示操作;税收知识趣味问答环节把活动推向了高潮,现场群众踊跃参与,纷纷举手抢答,好不热闹。在一片欢声笑语中,启动仪式圆满落下帷幕。大家纷纷点赞表示这样宣传税收政策很“接地气”,很“恰噶”。
万载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该局将继续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开展好税收宣传,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两批次举措,以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搭好“国计”与“民生”之间的“连心桥”。(陈佳强)
来源:“ 万载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许佳慧
编审:罗素静
监制:游静
一、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二、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观点来源 我的恩师肖太寿博士《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控》)
作者 | taxdao
加密货币的征税问题在理论和实务领域成为了热点话题,税务机关能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行业主体如何处理合规性以及能否获取监管确定性;个人在加密货币活动中取得的收益能否被征税以及如何申报纳税等诸多问题正面临较多挑战,这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和企业以及行业相关者都在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系列三 洞察建议
(一)增强风险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虽然现阶段税务机关对能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处于空白阶段。但在税收的经济层面,加密货币价值链上仍有较大环节存在经济性的可税。同时,结合国际征管经验,大部分发达经济体正逐步完善税收立法,填补行业征管缺失。长远看,我国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大概率会对行业进行立法完善,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征税权,逐步征税的趋势不可避免。
加密货币行业从业者以及相关方切要增强风险意识,杜绝税务机关现在不找我,也不清楚行业运营等侥幸心理存在。根据征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力和依据对纳税人进行历史回溯调整,短期的侥幸不代表未来的合规。
(二)增强合规意识,提前谋划布局
加密货币行业相关者需要增强合规意识,及时在当前监管体系尚未明确之际,仍要尽可能增强税务处理合规性,对加密货币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和数据进行梳理留存,以备未来不时之需。主管不纳税和客观不可纳税对应的税务处理结果会有较大差异,做好数据备份,在未来和税务机关就具体事项沟通时掌握数据主动权,在配合税务机关稽查或者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
(三)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当前部分地区出现针对加密货币行业相关者的调查个案,虽不代表官方姿态和声音,但对行业相关者而言是个警示,及时遇到类似案件不要恐慌,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当前税法的框架下同税务机关理性沟通,介绍业务模式,配合纳税义务的判定,同时也运用法律工具,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与税务机关对具体涉税事项产生较大分歧时,可以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尽可能消除执法层面主观性和过激性,实现基于税法理解,以税论税,以法收税,切实保障税收权益。
关于我们:taxdao 由多位来自加密货币领域的税务、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创立,团队对加密资产的税务合规和规划具有丰富经验,经手管理较大规模加密资产。团队立足中国,也具有丰富的国际化经验,对于在全球背景下如何进行税务合规、配置资产,有独到的见解。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我们会持续推出原创与编译的加密税务、财务专业文章。如有咨询或希望加入 taxdao,欢迎联系我们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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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是国贸的学生,为大家整理了国际经济学的名词解释。
是李坤望版本的《国际经济学》哦
《国际经济学》-李坤望
可以初步了解一下国际经济学,也可以当做考试的复习材料哦
重商主义: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是财富的惟一形式,在一国范围内这种财富不会增加,因为在一国范围内,一些人的所得就是一些人的所失,所以一国要使财富的绝对量增加必须进行国际贸易,并且在这种对外贸易中保持出口大于进口。重商主义在15—18世纪中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理论中占有主导地位,但它混淆了手段和目的。积蓄黄金和其他货币并不能提高一国的生活水平,货币的价值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它能从其他国家买到些什么。
自由贸易论:自由贸易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国际贸易对所有的参加国都是有利的,贸易的利益是“非零和”的,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支持自由贸易的政策,或不干预的对外贸易政策。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主张都包含了这样一个基本命题。
绝对优势论:绝对优势论认为,国际贸易产生于各国之间生产商品的技术水平的绝对差别;贸易是建立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参加贸易的国家都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
比较优势论:比较优势论是指在两国都能生产同样两种产品的条件下,其中一国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另一国。该国可以专门生产优势较大的产品,处于劣势地位的另一国可以专门生产劣势较小的商品。通过国际分工和贸易,双方仍然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简而言之,“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
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在生产两种产品时,增加一单位某种产品的生 产所放弃的另外一种产品的价值或数量。放弃一种产品一定数量的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释放出一定的生产要素或经济资源,以生产另外一种产品。
机会成本递增:机会成本递增是指在生产两种产品的条件下,为增加其中一种产品的生产量而不得不放弃另外一种产品的产量,它不是不变而是不断增加的。这种机会成本的递增是由资源的稀缺性造成的
生产可能性边界:生产可能性边界是经济学用来描述在生产资源被充分使用的条件下,一个经济社会所能生产的两种产品的最大可能组合点的连线。在机会成本递增条件下,生产两种产品的各种组合点的连线即生产可能性边界是向原点凹的
斯托珀-萨缪尔森定理:某一种商品价格的上升,将导致该商品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名义和实际价格或报酬提高;而另一种的生产要素名义和实际价格或报酬下降.
罗伯津斯基定理:在商品相对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某一要素的增加会导致密集使用该要素部门的生产增加,而另一部门的生产则下降。
要素禀赋论:生产要素禀赋论是用各国生产要素丰裕度的差别进而是成本的差别说明国际贸易原因的理论。在各国生产要素存量一定的情况下,一国将生产和出口较密集地使用其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进口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品。
要素密集度:在生产一定产量的某种产品时,两种生产要素投入的比例就是生产某种产品的要素密集度。在生产不同产品时,依据使用的或投入的比例最大的那种生产要素来描述该产品的要素密集度。如果生产某种产品数量一定时,劳动投入量在两种生产要素中的投入比例较大,我们就称之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果资本投入的比例较大,我们就称其为资本密集型产品。
里昂剔夫之谜:根据赫克歇尔一俄林模型,美国应该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然而美国经济学家里昂剔夫用投入一产出法计算了美国出口品和本国与进口相竞争的产品(代替进口产品本身)的要素含量,进而对进出口产品的要素含量进行比较。他发现,美国实际上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这显然有悖于生产要素禀赋论。这一由里昂剔夫通过实证发现,并有悖于直觉的现象被称为“里昂剔夫之谜”。
ho定理:由于各国要素禀赋的不同,导致了要素供给能力的差异,进而引起商品相对价格的不同。根据比较优势原理,一国应出口密集使用其丰裕要素的产品,进口密集使用其稀缺要素的产品。
悲惨性增长:当一国的经济积累偏向出口部门,导致出口的产量激增,这时如果国际市场需求不变,会导致贸易条件恶化,当贸易条件恶化带来的损失超过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时,该国的福利水平降低,即为悲惨性增长
要素价格均等化:在贸易之前两国丰裕要素的价格均低,稀缺要素的价格均高。随着贸易的开展,两国丰裕要素密集的商品价格不断上涨,两国稀缺要素密集的商品价格不断下降,则导致两国丰裕要素的价格则不断提高,稀缺要素的价格则不断下降。当商品价格达到均等时要素的价格亦达到均等
特定要素:是指一种要素的用途通常仅限于某一个部门,而不适用于其他部门的需要
重叠需求论:两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密切程度是由两国的需求结构与收入水平决定的。两国之间收入水平越接近,消费结构就越相似,则两国之间进行贸易的基础就越雄厚,贸易量就越大。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各种投入要素在成本中的相对重要性也将发生变化。由于各国在各种投入上的相对优势不同,因此各国在该产品不同阶段是否拥有比较优势取决于各种投入在成本中的相对重要性。根据该理论,工业最发达国家出口那些包含新的更高级技术的非标准化产品,同时进口那些包含旧的和已普遍应用技术的标准化产品。
规模经济:投入增加一定的比例,产出增加超过这个比例;即平均成本随着产出的增加而递减
外部规模经济:外部规模经济: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行业中厂商数目的增加而减少。即单位产品的成本取决于行业规模而非单个厂商的规模。
内部规模经济: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厂商生产规模的增加而减少。即单位产品的成本取决于单个厂商的规模而非行业规模。
有效保护率:有效保护率也称实际保护率,是指关税对某一个特定工业生产的保护程度。它是该行业生产或加工中增加的那部分产品价值(增加值)受保护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关税的有效保护率高于名义关税率。
进口配额:所谓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进口配额的分配方法主要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全球配额规定该国对某种商品在一定时间内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它适用于来自任何一国的商品进口。国别配额是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规定不同的进口配额。
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鼓励某种商品的出口,对该商品的出口所给予的直接补助或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现金补助或津贴。间接补助是政府对选定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税收上的优惠。
倾销: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它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价格或成本向国外销售商品的行为。倾销行为主要分为持续性倾销和掠夺性倾销两种。持续性倾销是指出口商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持续地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掠夺性倾销是指为打败竞争对手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消除竞争者以后,重新提高价格,控制市场。
自愿的出口限制:自愿的出口限制是指商品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之下,自愿地限制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一般情况下,自愿的出口限制的数量是进口国和出口国通过谈判确定的。
最佳关税:最佳关税是指使本国福利达到最大的关税水平。确定最佳关税的条件是进口国由征收关税所引起的额外损失与额外收益相等。
幼稚产业: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
穆勒标准:当某一产业规模较小、其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时候,如果任由自由竞争,该产业必然亏损。如果政府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使该产业能够发展壮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陈根,以致最终该产业能够完全面对自由竞争,并且获得利润,那么该产业就可以作为幼稚产业来加以扶植。
巴斯坦布尔标准:判断一种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不仅要看将来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还要看该产业未来所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能否弥补保护成本。
坎普标准:如果某一产业能够产生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即使该产业在保护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大于该产业预期的贴现值,但只要其在保护之后,能够产生显著的外部经济效应,则仍然有保护的必要。
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获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共同市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不仅实现了自由贸易,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经济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在进一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完全经济一体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在实现了经济联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统一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贸易创造: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福利水平的提高。
贸易转移: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所带来的相互贸易代替了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形成贸易方面的转移。
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是经济尚比较落后,面临经济发展的艰巨任务,处在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和地区。根据世界银行1996年的标准,发展中国家是指那些在1994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8956美元的国家和独立行政区。按人均收入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又可进一步分为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
进口替代:进口替代是指通过发展本国的工业,实现用本国生产的产品逐步代替进口以满足国内需求,以期节约外汇,积累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战略。
二元经济:指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内,比较先进的、资本密集型且工资水平相对较高的工业部门和传统的落后农业并存的经济结构。
出口导向战略:指发展中国家通过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积累发展资金并发展经济的战略。发展中国家利用本国的自然资源优势发展产品的出口,带动经济增长的战略被称为初级产品出口导向战略或初级导向战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调整各国关税与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协定。它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为原则,是一个带有组织性的多边贸易协定。
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个缔约国的一切贸易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同样五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
国民待遇: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及产品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产品的同等待遇
乌拉圭回合: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是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谈判,是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问题阶段的多边贸易谈判。参加谈判的各国部长们达成了总体的政治承诺,它共有两大部分,即:(1)货物贸易的谈判;(2)概述了服务贸易规则新框架的目标。这次谈判致力于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都包括在一个贸易组织的约束之下,进而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机构设在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是调节国际贸易,特别是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约束各成员国之间贸易规范和贸易政策使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原则相一致的国际贸易组织。由于它是组织形式和职能的统体,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贸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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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基本概念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得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
1、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船代、货代含义区别特点
(1)船务代理:船务企业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有关业务。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提供服务、进行在港船舶有关的法律行为。
(2)货运代理:接受货主的委托,代理货主办理有关货物业务。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检验、交接、分拔、仓储、包装、转运、订舱业务。
1) 可以安全、迅速、经济地组织货物。
2) 能控制货物的全程运输。
3) 能够提供咨询。
4) 对国内、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
5) 把小批量的货物集中成成组货物。
6) 影响到新的运输方式的创造。
(3)租船代理租船人委托的经纪人代表承租人在租船市场上为其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
船东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进行船舶租赁业务。
(4)船东经纪人船东委托的经纪人,代表船东寻找货源或需要长期租用船舶的租船人。他是船东的代理。
2.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1)代表发货人
依照发货人的指示,选择航线、运输方式、合适的承运人、订舱。
审查信用证条款,研究各国的货物运输的政策和法规,准备必要的单据,收货并签发有关单据。
有必要时,安排货物的仓储、称重、检尺、短途运输。
运输货物到港,进行报检验、通关,发货人有要求,代办运输保险。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各项费用,必要是安排转船。
索要已签发的提单交发货人,以便及早结汇。
监管货物运输直到交给收货人。
发生货损、灭失,要注明情况,协助委托人索赔。
(2)代表收货人
l依照委托人指示,代表收货人监管货物运输、收取并检查有关的单证。
l从承运人处接受接受货物,有必要时支付运费。
l安排通关,并向海关、有关当局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
l必要是安排货物过境仓储、运输。
l向收货人交付已清关的货物、协助收货人进行仓储、代运、分拨货物。
l发生货损和灭失,应协助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
(3)其他服务
(4)特殊货物
l运输工程货物,需要按计划以确保及时交货。
l服装挂箱。
l海外展品运输。
3.委托协议与运输单证的当事人
(1)委托协议:委托人与代理人
(2)运输单证:托运人与承运人
注意:不能把两组关系混淆
4.货运提单转让的规定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5.代理报关出示的文件
(1)授权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委托书。
(4)其它有关文件。
6.我国对代理企业的业务的规定?
企业概念业务范围管理规定其他
货物运输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义务,收取报酬的行业。(1)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卸、拆箱、分拔、中转(3)报关、报检验、保险(4)缮制签发有关单据。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受船舶所有人委托,负责照管和代理属于委托人所有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在港业务的行业。(1)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2)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3)受船长、委托人的委托,代签提单。(4)代理货物的托运、转运、多式联运。(5)组织货载,为货主订舱位。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接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1)空运销售委托代理合同报备(2)销售代理的手续费标准是:平等互利原则。(3)对空运销售代理签订合同有严格的规定。分为:(1)一类空运销售代理(国内)、(2)二类空运销售代理(国际)。
代理报关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事宜,依照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1)为委托企业办理承揽、承运的报关纳税事宜。(2)异地报关
国际避税方法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分析这其中的差异、漏洞、特殊性或者缺失的地方,避开纳税者的缴税责任,不用纳税或者能够少纳税。
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的方式,是指跨国的纳税人,有意降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出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等业务的收入,或者故意提升海外公司向我国当地关联公司卖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降低关联公司的利润,转到税率较低地区的关联公司去。
国际避税地避税
是指为了招商吸引外资注入,加强发展的力度,补足该国资金缺乏和改善国际盈利情况,或把外国的一些较为先进的技术引进来,允许外国人在一些特定地区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这就提供了一种极为常见的避税方式: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拟设置某些经营机构或场所来转移收入利润。
乱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各国为防止双向收税都要作出某些约束和让步的,从中组成了各缔约国居民都适用的优惠条款。
但国际避税方法是无孔不入的,一些本来没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应用某些手段,如直接利用双边关系实现用较低的股权控股着整个公司,却享受着税收协定的优势待遇,从而减少其要交的税。
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形成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是得到实现了,也使得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这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没法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这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國際反避税的新研究课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避税方法啦。更多税务相关知识介绍,可咨询小编。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是个人所得税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临时来华不足90天的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且不由境内雇主负担的部分,以及对来华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根据《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我国政策征税权的基本规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各个所得项目的境内、境外划分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策的基本规定,《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有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两种规则,《实施条例》第三条主要从地域管辖权的规则出发明确了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按人的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了境外支付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该称之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部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无住所个人mr.lee任职于德国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度因中国子公司的引擎盖事件派驻到中国履职4个月,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00万元,其中70万元境外母公司支付,30万元境内子公司支付。在中国履职的4个月期间,由于mr.lee劳务发生地为中国境内,则其在此期间取得的7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均为境内所得,其中70万元境外母公司支付的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30万元境内子公司支付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我们再举一个劳务报酬的例子。例:我国境内一家房地产公司碧柳园聘请意大利的一位设计师奥利奥先生为其重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设计方案,合同约定碧柳园公司支付给奥利奥先生折合28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如果奥利奥先生没有来到中国境内,只是在意大利履约为我国的碧柳园公司提供设计方案。那么奥利奥先生所取得的报酬为境外所得;如果奥利奥先生是来我国境内履约,为碧柳园公司提供设计服务,那么其取得的劳务报酬为境内所得。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不需要考虑其是为境内单位还是境外单位提供劳务,也不需要考虑所得的支付地,而是直接按劳务发生地,即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可。
2、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的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么出租人所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我们举例说明。
例:比如一个韩国人李先生2023年度从未来过中国,属于在我国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无住所个人,租了一个游艇给a公司在我国黄海海域使用,取得了1000万韩元的租金,无论李先生是否来过中国,无论合同在哪里签订,只要游艇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这部分所得就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先生取得的1000万韩元的租金就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的划分原则同财产租赁所得一样,其按照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日本人小林拥有一项特许权,其允许我国境内的一家物流企业北方速递使用该特许权,同时取得的一定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同财产租赁所得的判定原则相同,只要该特许权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么小林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应当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反之,如果该特许权是在中国境外使用,则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可分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不动产按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也就是说转让境内的不动产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他财产按转让行为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新加坡人吴女士2023年度一共转让了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新加坡境内和我国境内。由于不动产所得来源地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则进行确定,我们不用考虑吴女士的房产是转让给境内企业(或个人)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仅需要考虑不动产的所在地。因此吴女士转让新加坡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转让我国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支付及负担机构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
《实施条例》明确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6项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原则,《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了稿酬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规则,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文件对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境内、外所得划分规则没有进行明确,因此《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一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就是说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地为原则进行划分;二是明确偶然所得来源地规则为支付地原则,该规定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取了一致的原则,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我们举例说明。
例:如果一个自然人在境内购买了国外某网站的彩票,中奖金额为2万美元,奖金由境外公司汇入该自然人的存款账户。那么这笔2万的奖金就为境外所得。我们需要考虑的只是支付或者负担该笔所得的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并不用考虑自然人是哪里中奖的。
另外3号公告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原则进行确定,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此外,增加了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特殊条款规定,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另外两个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不论该公司是缔约一方的公司还是缔约对方的公司,只要该公司的股份价值的50%以上(不含50%)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对方的不动产所构成,则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无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不动产所在国对股份转让收益都有权征税。
例如,新加坡居民拥有中国公司的股份(或购买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份),如果该中国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那么,不论该新加坡居民持有中国公司股份比例如何,中国对该新加坡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都可以征税;再如,如果新加坡居民拥有某中国境外公司的股份,如果该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构成,则上述新加坡居民转让该中国境外公司股份(股票)取得的收益,中国作为不动产所在国根据本款规定拥有征税权(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动产所在国国内法对此类情形下的转让收益不征税,即使协定规定有征税权,也并不意味着不动产所在国一定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文件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以上可以看出,3号公告关于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特殊规定,与国税发〔2010〕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表述思路一致,相当于是一个反避税条款。
所得的支付地点并不是判定所得来源地主要判断条件。这里需要注意,《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的“另有规定外”,主要是指高管人员的报酬。因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就是劳务发生地原则,而高管人员的报酬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支付地原则。这一特殊规定,我们将在后续进行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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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慕容晓说税
习题 1·计算问答题
我国境内某生产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甲国设立一全资子公司,2021 年境内产品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300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105万元,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940万元),管理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境外子公司股息所得120万元,子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该子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本题不考虑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105-1000-700-200=995(万元)
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940万元,需纳税调增40万元。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995+40=1035(万元)。
(2)计算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子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则实际按照10%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10%)=133.33(万元)。
(3)计算该企业2023年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33.33×25%=33.33(万元)。
(4)计算该企业2023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实际缴纳税额=133.33×10%=13.33(万元)
由于题目交代不考虑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所以境外所得的实际抵免税额为13.33万元。
该企业2023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35×25%+(33.33-13.33)=278.75(万元)。
习题 2·计算问答题
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3月1日对我国境内b公司投资4000万元,持有b公司20%的股权,2023年12月1日又追加投资1500万元,增加5%股权。2023年3月1日a公司与我国境内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b公司15%的股权作价3500万元转让给c公司,协议约定c公司分别于7月30日和11月1日支付价款17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生效,转让时b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
c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实际于2023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3500万元。12月15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2023年12月与居民企业d签订一项新型设备销售合同并提供安装、培训劳务,该设备净值为9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款合计1200万元,未单独列明安装、培训劳务的金额。a公司派遣员工在境内负责该项业务并对其工作成果承全部责任和风险,但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其在境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对其劳务部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本题不考虑其他税费)
(1)如何确认a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12月15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计算a公司转让股权所对应的成本。
首先应求出全部股权的成本,然后再计算转让部分的股权成本,
a公司转让股权的成本=(4000+1500)÷25%×15%=3300(万元)。
(3)计算a公司就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另外a公司适用10%的税率。
a公司就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3500-3300)×10%=20(万元)。
(4)税务机关对于未准确列明的安装、培训劳务收入,应如何进行核定?按最低标准核定的劳务收入是多少?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未单独列明上述劳务的金额并且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认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所以税务机关应该核定的劳务收入=1200×10%=120(万元)。
(5)计算安装、培训劳务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派遣员工提供劳务并且该员工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的,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税率适用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120×20%=2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25%=6(万元)。
习题 3·计算问答题
a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a公司通过其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
a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b公司于2023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3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香港a公司分配股息1500万元。
(2)6月20日,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2000万元、咨询费600万元,7月30日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a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0月20日,a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8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b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500×10%=15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计算b公司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2000+600+50)÷(1+6%)×6%=150(万元)。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计算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1+6%)×10%=188.68(万元)。
提供劳务所得,所得来源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母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所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指出b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万美元=5×6.8=34(万元人民币)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高于34万元人民币,所以应当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5)判断a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习题 4·计算问答题
2023年境外a公司出资8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b公司。a公司、b公司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400万元。2023年1月20日,b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60万元。
(2)2023年2月10日a公司决议将b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c,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b公司转入c公司账户。
(3)2023年3月20日,b公司支付160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2023年4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8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a公司分得利润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理由: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人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2)如果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话,其享受的金额是多少?
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分配股利的金额为260万元。
(3)回答b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计算b公司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税额。
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830÷(1+6%)×6%=46.98(万元)。
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830÷(1+6%)×10%=78.3(万元)。
(5)说明b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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