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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信用评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信用评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信用评价

【第1篇】纳税信用评价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管理的相关介绍(2023年)

来源:靖江市税务局

日期:2022-05-31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管理的相关介绍(2023年)

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具体为每年的4月份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5月份进行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

一、参评纳税人类型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适用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23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二、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个级别:

a级:90以上

b级:70-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全年无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为0、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为0)且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40-70分

d级:40分以下、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自开展2023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经常性指标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是指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税务稽查信息。

三、具体指标及扣分说明

序号

指标名称

扣分标准

计分规则

1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5分

按次扣分

2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5分

按次扣分

3

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4

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

----

不予评a

5

0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

不予评a

6

010106.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

5分

按次扣分

7

0102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

5分

按次扣分

8

01030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按次计算)

3分

一次性扣分

9

01030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10

010303.未按规定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11

01030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3分

一次性扣分

12

010305.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11分

一次性扣分

13

010306.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11分

一次性扣分

14

010400.税收优惠资料虚假

----

直接判d

15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3分

一次性扣分

16

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3分

一次性扣分

17

01050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3分

按次扣分

18

010504.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19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5分

一次性扣分

20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涉税申报信息)

11分

一次性扣分

21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5分

按次扣分

22

020201.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11分

一次性扣分

23

02020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3分

一次性扣分

24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11分

按次扣分

25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26

020401.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11分

按次扣分

27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5分

按次扣分

28

0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按次计算)

5分

按次扣分

29

0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30

030104.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31

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32

0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33

0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34

0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35

0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11分

按次扣分

36

0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直接判d

37

030111.非法代开发票的

----

直接判d

38

03011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直接判d

39

03011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直接判d

40

0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直接判d

41

030115.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直接判d

42

03020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3分

一次性扣分

43

030202.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的

3分

一次性扣分

44

030203.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1分

一次性扣分

45

030204.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计算)

1分

按次扣分

46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

3分

按次扣分

47

0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

直接判d

48

100106.非正常户直接判为d级信用修复成功的

----

不予评a

49

100106b.非正常户直接判为d级信用修复成功的(即时评价)

----

不予评a

50

040104.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直接判d

51

040105.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直接判d

52

040106.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5分

一次性扣分

53

04020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11分

一次性扣分

54

040202.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11分

一次性扣分

55

040203.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11分

一次性扣分

56

04020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不予评a

57

050101.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分

一次性扣分

58

050102.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分+(应补税款/应补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100%)*10

动态值

59

050103.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3分

一次性扣分

60

050104.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3分+(应补税款/应补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100%)*10

动态值

61

050105.纳税评估信息_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1分

按次扣分

62

050106.纳税评估信息_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63

050107.纳税评估信息_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直接判d

64

100105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直接判为d级信用修复成功的(评估)

----

不予评a

65

0501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11分

一次性扣分

66

050201.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分

一次性扣分

67

050202.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分+(应补税款/应补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100%)*10

动态值

68

050203.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3分

一次性扣分

69

050204.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3分+(应补税款/应补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100%)*10

动态值

70

050205.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_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1分

按次扣分

71

050206.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_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72

0502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11分

一次性扣分

73

06010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

直接判d

74

06010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

直接判d

75

06010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

直接判d

76

060201.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

直接判d

77

06020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

直接判d

78

060301.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分

一次性扣分

79

060302.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分+(应补税款/应补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100%)*10

动态值

80

0603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3分

一次性扣分

81

060304.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3分+(应补税款/应补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100%)*10

动态值

82

060305.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1分

挨次扣分

83

060306.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3分

按次扣分

84

060401.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11分

一次性扣分

85

0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11分

一次性扣分

86

090201.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11分

一次性扣分

87

090301.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11分

一次性扣分

88

090401.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11分

按次扣分

89

100101.d级评价保留两年

----

直接判d

90

100102.d级评价第三年不能评为a

----

不予评a

91

100103.关联d级第二年度重新评价但不能评为a级

----

不予评a

92

10010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稽查)

----

直接判d

93

100104b.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稽查),已纠正修复的

----

不予评a

94

100201.被列入“黑名单”

----

直接判d

95

100202.存在非经常性指标

----

起评分100

96

100208.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

----

m级

97

100209.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

m级

98

0102.评价年度为非独立核算纳税人

----

不纳入评价范围

99

0103.其它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形

----

不纳入评价范围

100

0104.非企业类纳税人不适用总局信用管理办法

----

不纳入评价范围

101

0105.外省企业在本省仅为跨区财产税源登记纳税人

----

不纳入评价范围

102

0106.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等不纳入评价范围

----

不纳入评价范围

103

0108.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不纳入评价范围

104

0110.评价年度前已注销户

----

不纳入评价范围

105

0203.因涉嫌纳税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

本期不予评价

106

020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纳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尚未结案

----

本期不予评价

107

020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

本期不予评价

108

020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情形

----

本期不予评价

109

0209.其他不予本期评价情况

----

本期不予评价

110

0210.评价年度内已注销不参评

----

本期不予评价

特别提醒:未按期申报、未按期代扣代缴、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的均会按次扣分;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予评a(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纳税评估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会即时判d。

自开展2023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2023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四、纳税信用修复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1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具体修复范围及标准见下表: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扣分分值

修复加分分值

30日内纠正

30日后本年纠正

30日后次年纠正

1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010101

5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分

1分

2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010102

5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分

1分

3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010103

3分

2.4分

1.2分

0.6分

4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010304

3分

2.4分

1.2分

0.6分

5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010501

3分

2.4分

1.2分

0.6分

6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010502

3分

2.4分

1.2分

0.6分

7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010503

3分

2.4分

1.2分

0.6分

8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010504

3分

2.4分

1.2分

0.6分

9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010505

5分

4分

2分

1分

10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020101

5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分

1分

11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020201

11分

8.8分

4.4分

2.2分

12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020202

3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1.2分

0.6分

13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020301

11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11分,其他的加8.8分

4.4分

2.2分

14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020302

3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1.2分

0.6分

15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11分

8.8分

4.4分

2.2分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扣分分值

修复标准

16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040103

直接判d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17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4

直接判d

非正常户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8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5

直接判d

d级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d级纳税人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9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050107

直接判d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前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后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20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直接判d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21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010401至010413

直接判d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030110至030115

直接判d

060101

060102

060103

060201

060202

直接判d

22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

——

直接判d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备注: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2.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五、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及补复评、修复申请

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发布,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后,从“我要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模块查询纳税人信用等级、分值、指标扣分等情况。

纳税人因不参评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修复。具体途径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信用管理-补评申请/复评申请/修复申请”。

【第2篇】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格

一、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纳税信用评定?

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注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应纳税额越高,纳税信用等级越高?

纳税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纳税人历史信用信息及外部信息等。只要企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应纳税额的高低,都有评定优秀纳税信用等级的可能。

三、今年被评为d级纳税人,明年有机会重新评级为更高级别?

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新成立的企业当年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新设立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五、企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所以不用参加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评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定,得分70分以上且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六、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扣分后,纠正失信行为也不能补救?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及附件《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类型、纠正时间等进行修复加分或重新评级。

发票领用数量:纳税信用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用不超过 2 个月的发票用量。

纳税信用评 价

1.周期:一个纳税年度

2.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 a、b、m、c、 d 五级。

① a 级 90 分以上;

② b 级 70 分-90 分的;

③ mc 级 40 分-70 分的;

④ d 级不满 40 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下列企业适用m 级纳税信用:

①新设立企业。

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的企 业。

【第3篇】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今年以来,西固区税务局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春风行动”和“春雨润苗”等专项行动,多方式、多途径广泛宣传纳税信用,让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积极营造“诚信兴商、守信有价”的良好营商环境。

注重培训辅导,统筹开展工作。组织基层税务分局和业务股室参加纳税信用管理专项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对纳税信用评价各岗位人员进行一对一专题辅导,确保工作人员吃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熟悉业务规则和阶段工作任务,掌握业务操作流程。

注重优化服务,发挥职能作用。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完善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复核机制,对于提出异议复核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重点进行确认,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切实提升税法遵从度。

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结合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电子专票“网格化”服务等工作向纳税人同步开展纳税信用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led显示屏、税企沟通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纳税信用评价的积极意义、结果运用和激励惩戒措施等,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纳税人的支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注重评价管理,确保工作质量。通过准确把握评价指标信息、严格审核评价结果、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等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强化纳税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严格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作用。

据悉,西固区税务局将在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同时,持续开展好纳税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轻微涉税违规行为,强化企业诚信纳税意识,努力实现纳税信用等级的逐步提升,擦亮企业诚信经营的“金字招牌”。

西固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周俊宇 通讯员:谢颖

编辑:宗芳 排版:李桐宇

【第4篇】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

很多企业老板对企业纳税信用只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纳税信用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还不太清楚。

今天就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纳税信用以及纳税信用太低会有哪些风险。

1、什么是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2、纳税信用太低有什么风险?

企业纳税信用高低直接关系着企业获得税收服务的多少,一旦失信,不光是贷款,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无法享受。

①无法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某企业属于福利企业,原本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务部门对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其有多次逾期缴纳税款行为,因此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受此影响,该企业在纳税信用修复至a级前,都将无法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②一户被判d,户户都是d

税务机关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纳税信用也将直接判为d级。

③d级纳税人办事不容易

d级纳税人在发票领用方面会受到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此外,在市场准入、融资经营、投标竞拍、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许多方面,d级纳税人都会面临限制或禁止的情况。

④成为税局重点关注对象

除此之外,d级纳税人还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其报送的材料会受到更加严格审核。同时,税务机关会提高对d级纳税人的监督检查频次,一旦发现其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可以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3、企业如何自测财税风险?

①自测风险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守信企业将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企零忧,以“工具+咨询”的产品构架,自主研发企业财税安全自查工具【企零忧·云税检】。运用企业财税安全模型以及大数据手段,帮助企业30分钟快速自查财税风险,企业财税问题一目了然。

系统出具的企业安全详细分析报告,由专家顾问做专业解读分析并提供指导意见,可以帮助企业老板及时了解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以及企业存在的财税风险等。有问题早修复,才能更好更长远地经营企业。

②修复补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企零忧,为成长型企业提供“财税安全”解决方案。

如需合作,请在后台联系。

【第5篇】纳税信用评价政策

a:目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然成为企业的一张新名片,不论是在企业上市、工程招投标、银行融资贷款、单位及个人的评先评优、申请退税等方面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诚信经营的“金招牌”,更是优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举措的“金钥匙”

b:是啊是啊,我们老板也越来越关注纳税信用评价了。那么作为一家诚信经营的企业,我们要注意哪些来避免纳税信用扣分呢?

从近几年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容易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

2、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或擅自损毁发票;

3、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税款;

4、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珠小税提醒您

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以上这些方面的涉税事项办理情况哦!此外,纳税信用评价中到底哪些情况会被直接判为d级?哪些情况会被一次性扣掉11分呢?一起往下看吧!

//// 直接判为d的情形 ///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 一次性扣11分的情形 ///

1、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2、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4、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5、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

6、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7、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8、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10、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12、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13、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14、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15、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提供反避税调查资料的。

16、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17、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18、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19、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20、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税。

- end -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上海税务

【第6篇】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3年全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结果显示,本次参评的近3000万户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持续向好,其中a级企业数量增速明显,b级和m级企业数量稳中有升,c级和d级企业数量持续减少。近年来,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向多领域扩展,优质的纳税信用日益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名片”。

图为山东一家企业因为依法诚信纳税而获评a级纳税人。

鉴于纳税信用的重要性,不少纳税人也想详细了解一下纳税信用评价对企业有啥影响,今天就和你聊聊关于“纳税信用”的那些事儿。

纳税信用是啥?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在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程中,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评分由高到低分五级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信用对企业有何影响?

很重要!是企业的信用资产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同时,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信息“推出去”“连起来”,不断对接社会信用信息,让守信企业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例如,税务总局与银监会创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实现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的无缝对接,将纳税信用成功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成功走出一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新渠道。

税务部门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在宣传辅导、发票领用、信用评价、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日常监管和税收优惠等方面推出多项措施。

近年来,税务部门定期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税务领域信用信息,并联合发改、金融、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纳税信用降级后怎么办?

可以申请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第7篇】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问: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

问:纳税信用评价多久评一次?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税务机关会根据所采集的纳税信用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于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均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问:纳税信用的评价方式是什么?

答: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中设置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计算得出纳税人年度评价得分,进而确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d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问:税务机关根据哪些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

答:纳税信用以6类信息为指标进行评价:1.涉税申报信息;2.税(费)款缴纳信息;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4.登记与账簿信息;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6.税务稽查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

答:纳税人可以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问:纳税信用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答:纳税信用共设a、b、m、c、d五个级别。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不予评a情形;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直接判d情形。

问:纳税人有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问:纳税人什么情况下会直接判为d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问:企业最经常被纳税信用扣分的事项有哪些?

答: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扣分标准:5分/次);

2.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税款(扣分标准:5分/次);

3.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或擅自损毁发票(扣分标准:3分/次);

4.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以及报告开立(变更)账号(扣分标准:3分/次);

5.有非正常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问: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如何维权?

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信用复评的机制。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纳税信用评价应用篇

问:a、b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激励措施?

答:(1)a级纳税人名单税务机关将主动向社会公告;

(2)a级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a、b级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3连a”纳税人(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a、b级纳税人可以享受税务机关与银行联合推出的“银税互动”活动,将纳税信用“变现”为无抵押信用贷款;

(6)a、b级纳税人可以按规定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管理便利措施;

(7)a、b级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8)a、b级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9)a、b级纳税人或者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为a级的m级纳税人,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可享受优化税务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10)a级纳税人在政府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标供应土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11)a、b级纳税人是很多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例如:人大政协代表评选、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文明单位评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等。

问:m级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激励措施?

答: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问:c级纳税人适用什么管理措施?

答:(1)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被评为c级纳税人的,自发生年度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3)c级纳税人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d级纳税人会受到什么惩戒措施?

答:(1)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被评为d级纳税人的,自发生年度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9)d级纳税人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0)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8篇】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近日,江门市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出炉”。我市共有参评企业88335户,评出a级纳税人9778户,同比增长56.8%;b级纳税人37533户,比去年增加2125户,且a级、b级、m级“优良”纳税信用企业达74307户,占全市参评企业总数的84.12%。

评价结果显示,我市企业整体纳税信用状况继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全市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信用意识不断提升。

近年来,市税务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加大纳税信用宣传辅导力度,将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评价范围、评价标准、评价流程和激励惩戒措施及时告知纳税人,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信用预警服务,引导企业纳税信用自查自纠、自我遵从及防范纳税信用风险,并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及纳税信用情况,提供最大限度的纳税信用修复及帮助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各项措施,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氛围。

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良好的信用评价好比一张“快速通行卡”,可以让企业在税费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招投标等领域享受到优惠和便利。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税务局深化“银税互动”服务,让不少企业将纳税信用换成“真金白银”,渡过资金紧缺的难关。

去年以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环境影响,江门凯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订单数量下降,运营和资金回笼方面出现短期困难。我市税务部门“诚信兴商税务政策服务队”主动上门服务,为企业精准梳理和送上一系列对口的优惠政策、牵线搭桥“银税互动”让企业成功贷款、深入介绍“广东税务产业链智联平台”助力与全国企业对接等,在政策扶持、银税互动、产业对接方面提供充足的支持和帮助。该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近3万元,并通过“银税互动”项目成功贷款100万元,不仅缓解了企业生产压力,更是稳住了销售,帮助企业逆境重生。

纳税信用在未来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早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这意味着,信用不佳、风险较高的企业可能会被监管层“重点关注”,同时,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会给予更多便利。纳税信用管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

【第9篇】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85号,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1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23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此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二)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程序。《公告》明确,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三、关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2023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意见》,明确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公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精神,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相关指标已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用※进行标注。

四、关于衔接“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体现了对纳税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容错原则,为保持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公告》明确自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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