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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发票一般有几个(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3 16:05:02 热度:9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发票一般有几个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发票一般有几个

【第1篇】税收发票一般有几个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据。如果您有需要开具发票,请在支付款项时及时要求开具发票。

接下来,

税小夏就向大家介绍一下

我们日常消费时经常遇到的发票种类。

小伙伴们最常见到的应该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啦~

网上购物、外出就餐、出差住宿等等,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是大家常常会收到的纸质发票,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吧!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票样)

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作为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还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的凭证。具体票样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日常生活吃住行会遇到它!具体票样如下:

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还有通用定额发票哦~

通用定额发票,它常常被称为“手撕发票”,金额固定,主要存在于停车费、洗车费、餐饮费等。具体票样如下: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啦~

信息化时代,增值税电子发票应运而生,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具体票样如下: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你了解吗,一起看看吧~

目前正在试点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具体票样如下:

【第2篇】非税收入票据属于发票

12月5日,我市第一张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在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成功开出。

据了解,市财政局于今年10月启动市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市财政局票据负责人介绍,财政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票据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缴费人可以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信息及时掌握缴费情况,也减少了纸质票据的打印、传递、整理、保管、核销等冗长环节,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让缴费人线上缴费后,足不出户即可获取电子票据。

下一步,市县财政部门将逐步在各个领域全面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让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实现无缝衔接,明年年底前电子票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让更多群众享受到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带来的便利。

来源: 德州日报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

【第3篇】发票保证金的税收政策

▍来源:民乐县税务局 ▍编辑:琰哥 ▍审核:晨晨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发票保证金清理工作的要求,民乐县税务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退还以前年度领购税务机关发票时纳税人交纳的发票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还范围

领购税务机关发票时交纳了发票保障金的纳税人

二、提供资

(一)个体纳税人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交纳发票保证金票据。

(二)单位纳税人

1.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交纳发票保证金票据复印件一份;

4.纳税人开具的收款收据。

三、办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不来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将发票保证金缴入国库。

四、办理地址

东大街97号税务局办公楼201室(咨询联系人:张晓英,电话:18993642205)

国家税务总局民乐县税务局

2023年7月12日

【第4篇】发票可以税收业务专用章

再见了,纸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来了!税务局通知!4月1日起正式执行。更重磅的是......

01、注意!“全电发票”时代来了!

02、什么是“全电发票”?

03、“全电发票”和传统电子发票有什么不同?

15种全电发票的样式如下:

通过以上15种全电发票可以得知,对比传统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的票面精简了很多。

很多小伙伴都在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来了,那么传统电子发票会被取代吗?由于现在全电发票还处于试验阶段,可以肯定的是在目前的阶段全电发票和传统电子发票是共存的。总而言之,传统电子发票和全电发票是从节点电子化到全局数字化的升级。

如今,全国全电发票试点的地区逐渐增加了,会计小伙伴们准备好了吗?

04、电子发票范围正在陆续扩大,取消发票专用章!

05、金税四期建设启动!发票业务,严查开始!

06、没有盖发票章的电子发票,还能报销吗?

【第5篇】普通发票收入增值税收入

近期,一则标题为《小规模开3%按3%缴税可以吗?》(或类似标题)的网文在网上流传。

该网文在开头即明确表述:

『根据最新征管政策,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网文截图)

而接下来,此文又煞有其事地写道:

二、开具3%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对于一些客户,非要3%普票,怎么办?

根据税务局最新答复: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网文截图)

而且还贴出了一张“总结”图片

(网文截图)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如何开具发票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4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已经很明确的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号公告该条规定很明确表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近期网上流传的——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等等类似上述传言,均属严重误导!

相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表述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切记!如果财务人员听信了此网文所言,在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对“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违反规定的,必将招致税收风险。

【第6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发票吗

云邵阳客户端7月4日讯(通讯员 马雯雯 唐鑫)6月30日,邵阳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由新非税征管系统成功开具,通过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也标志着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和收缴电子化改革工作正式迈入电子缴款书新时代。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手段,收缴电子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电子凭证库实现非税收入缴库的城市,全省第一个开通非税收入移动缴费平台的城市,全省第一份财政电子票据(测试版)诞生的城市,全省唯一一个实现非税收入零待查的城市,全省市州中第一个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退付的城市。2023年底,财政部印发《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明确湖南省为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省份之一。我市主动作为,继续发扬勇于改革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成为我省改革试点四个市州之一。

为保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实施,邵阳市财政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积极研讨的基础上,强化举措,组建了以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敏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节点,加强协调软件公司、银行、执收单位,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为下一步全市推开奠定了基础。

“我们原来的收费都是通过网上收缴,需要票据还要进行二次补打,不能真正地便民利民。采用电子财政票据后,缴完费就可以获得票据信息推送,随时可以上网查看、打印,真方便!”开具第一张电子缴款书的市委老干部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道。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攻坚克难,逐步扩大上线试点范围,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的宣传培训,实现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切实构建我市非税收入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收缴管理体系。

【第7篇】免税收入发票税率0

零税率,免税,免,减税,不征税...这些都不一样!

零增值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纳税人销售零税率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但是因为税率为零,纳税人没有纳税义务。

但是,零税率≠免税!

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也有抵扣税额的权利,表现为取得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后,将纳税人在各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进行退税的形式。

主要是指规定出口货物和应税劳务除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出口前的产品和应税劳务进行增值税退税,使出口货物和应税劳务在出口时完全免除增值税,从而作为免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免赔额、退税。

当然,纳税人销售零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无形资产,只能免税,不能抵扣,不能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退税。

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这不是税收优惠,而是一种法定的税收行为。开票时,税率可选择为“0%”。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无形资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但由于国家政策支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收入不允许抵扣,不予退还(一般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

与增值税零税率不同,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免除纳税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商品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就是不交税,不津贴,不退税。纳税人开具免税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时,在设置商品编码和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的“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进一步选择“免税”。

1.增值税免税发票

以金税板块为例:进销存过程中,添加商品编码时,“享受优惠政策”一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一栏选择“免”,“税率栏”自动跳转到“免”;

实际发票示例如下:(注意“税率”栏不是“0%”)

注意:严格来说,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18个免税项目总结如下:

2.涉税风险

免税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税法对优惠内容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财务人员最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没有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之和÷当月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之和。

注:严格来说,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选择“0%”税率是错误的。

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的收入不全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比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保险赔偿金等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非应税收入。

增值税免税是指一种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但销售金额达到国家免税额度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免税和免有什么区别?

1.具体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时注明“免税”。

2.免税是指应税所得符合免税条件时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时应注明税率。

比如我们一直在说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就是说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8篇】发票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一、商品与服务一级编码划分共有六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征税收入:

1、货物,包括10个二级编码,分别为农产品、矿产品、食品类产品、纺织产品、木制品、纸印刷品、文教产品、石化医药产品、金属及非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电力、热力水燃气,税率13%、9%,征收率3%。

2、劳务,包括4个二级编码,分别为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油气田、天然气企业生产性劳务,税率13%,征收率3%。

3、服务,包括7个二级编码,分别为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又分为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税率13%、9%、6%,征收率5%、3%。

4、无形资产有6个二级编码,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税率9%、6%,征收率5%、3%。

5、不动产有3个二级编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税率9%,征收率5%。

6、不征税项目有12个二级编码,不征税发票实质是收据,没有税率和征收率,常见的比如: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建筑服务及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二、编码与品名的风险管控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要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比如代理记账费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是:“现代服务-代理记账费”;快递服务对应的简称是“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

2、纳税人不能更改编码简称,但可以更改品名,编码和品名应具有业务关联逻辑,比如无形资产-物业管理费,明显没有逻辑关系,是不合规票据,不能税前扣除。

【第9篇】已报税收入补开发票收税吗

问题:一般纳税人之前有一笔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当期已申报缴税,这个月又补开了发票,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如果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未开票收入,在补开发票月份,可将当期补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产生一笔未开票收入20万元,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时已按照13%税率申报缴税。3月份应购买方要求,又针对上述未开票收入补开了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纳税人在填写3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第1行第1列至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同时,在该行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20万元即可。

【第10篇】各类税收发票版本

1.什么是乐企?

乐企是在税企直连模式下,建设全电发票数字可控接入平台,建立覆盖“业、财、税”三域的全电发票信息交换标准,通过sdk引擎、api服务、库表等多种接入方式,实现数据赋能、安全接入和有效监管,从而提升发票服务体验、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2.申请试点?

当下,乐企试点面向上海、广东、内蒙古、四川的纳税人开放申请,您若有意向可以联系我们。自全电发票试点以来,我们一直在推动乐企在试点企业的应用,并且策划了一套基于税企直连的集团架构下进销一体化灵活方案,为企业提供涵盖“乐企申请”、支持多业务场景、从“一户式”升级“集团一户式”的综合服务。

3. 乐企试点的意义

我们建议集团企业持续参与乐企的后续推广工作,以乐企1.5版本为基础、以数据要素为驱动,通过数字化发票承载业务、财务、税收的关键信息,贯穿发票开、管、收、存、用的全流程、全环节,未来税务总局会通过乐企技术基础上推动直连申报、风险预警等功能。通过乐企实现全面的总对总税企直连,实现集团全次级发票税务数字化管控和协同数据智能化应用,全面推动集团税务数字化变革。

4.应用思路

根据当前阶段的试点进度和乐企1.5 的情况,我们设计了符合集团企业的全电发票-税务数字化实行方案,实施思路大致如下:

设计方案详细版,以及全电发票全面知识和进销项方案,请私信该账号下载《全电发票必备知识手册》。

【第11篇】税收优惠与税务发票

我们个人怎么办理税务登记呢,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办理,也可以去税务大厅进行办理。税法上的个人是指什么?它包括两个,一个是个体工商户,另一个就是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的是有身份证的自然人。

我们个人做生意,为什么及时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因为如果不办理的话,那这增值税针对个人的起征点是月收入5000到2万,或按次数,每次收入300到500之间,你可能就要缴纳增值税了。每个省在这个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起征点数额。

假如进行了税务登记,那么这个时候你要么是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是一般纳税人,就能享受优惠政策。现在这个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月收入15万以内,或一个季度是45万以内,是免增值税的,也就是说起征点变成了每月15万,而不是个人的2万了。增值税率不管是3%还是5%,都是免的。什么时候3%,什么时候5%,其实只有转让不动产的时候是5%,或者是这个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时是5%;其他情况,都是3%。如果说季度收入大于45万,那现在咱们国家规定增值税率3%的给你免,5%的不免。

那么一般纳税人,他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但是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也相当于能够减轻我们的税收负担,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够进行抵扣的,只能计入成本的。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咱们国家现在其实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区分,就是年收入500万以内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说超过了500万,那就是一般纳税人。那是不是所有超过500万都是一般纳税人,不一定,如果说其他个人,就说我们自然人的话,即使年收入超过了500万,也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有些同志说我虽然不够500万,但我就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行不行,也可以,虽然不够500万,但是你这个税务资料比较齐全,你能够每个月提供完备的财务报表及各类凭证,那你也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综上所述,我们要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首先要去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办理税用登记时我们是认定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要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12篇】自己怎么开税收发票

大前提: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千万杜绝虚开,然后再说其他。

朋友问怎么开票,主要可以通过如下两个途径:一是去税务局窗口代开;二是有税务登记的可自开。现在税务部门正在实施发票(专票)电子化改革,而且疫情期间增值税政策很优惠,开电票快捷方便,前提是你办理了税务登记。

再说税务登记。通俗来说就是在税务局挂个号,让金税系统录入你的资料,然后你就可以自开票了,就算你是小规模,对方要专票也可以的。

再说电子化。以前增值税发票那就相当于现钞,防伪标准等同,专票是国家印钞厂印制的。为的就是怕别人用假票骗取抵扣。但随着信息通讯、互联网科技发展,票据信息很容易索源,到税务系统发票查询专用app扫二维码就出来了,所以涉税交易信息无法伪造,作为信息载体的票据作用也就弱化了。故电票效力就等同于发票,会计凭证可以用打印件。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14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发票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票么?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票,但是有一些条件和限制。具体如下:

1、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体工商户里也有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只有八个行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证咨询,住宿,工程,工业,软件信息业,租赁(有形动产)、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科研研究、技术服务),且只能按征收率(绝大部分是3%)开票。

3、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个体工商户都要按适用征收率预缴(代开)或申报缴纳(自开)税款,并不在按季30万起征点的增值税优惠范围内。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15篇】发票丢失税收规定

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啦!

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啦!

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中明确: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发票丢失的规定修改为: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丢失无须登报声明作废,

是不是便利了不少~

那么接下来,

跟着小编梳理下发票丢失的处理流程吧!

part1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税务处理?

对于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处理方法。

情形一: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形二: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形三: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借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part2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办?

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part3 丢失发票要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主要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税收发票一般有几个(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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