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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纳税人识别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税纳税人识别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第1篇】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营业执照

“纳税人识别号”俗称的“税号”,是纳税人(公司、组织、个人)唯一的纳税识别身份号码,自2023年10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决定,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的规定:“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部分代表的意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常见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开头的“91”代表着什么呢?‍

2023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因此,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开头“91”的意思:9表示登记管理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局”,1表示机构类别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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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私车公用的费用处理前提

如何区分无法区分单位生产经营费用还是个人费用:签订租赁合同

1.如未签订租赁合同(含签订无偿使用合同)

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 如报销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 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 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如签订租赁合同

至少能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三、哪些费用能税前扣除

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四、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费用,增值税上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不是用于政策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进项抵扣。

五、租金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金一次性(可分月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个人所得税还得按规定申报(虽应纳税额为0元)。

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答:若您咨询的是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六、代开发票涉及税费

1.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总的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七、合同条款参考

实务中,往往代开发票涉及到税费企业是“负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要是把税费包含到租金里面就可以以租金形式按规定扣除。

合同条款参考:(**)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汽车每月租金为:

1.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附加租金:为甲方收取汽车租金时,按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具体金额以完税凭证为准。

3.上述租金包含汽车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

4.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支出时,需要提供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

八、偶尔性:私车公用

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 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 ,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3篇】去国税局纳税申报流程

2023年的大征期来临,4月申报纳税期限因清明3天假期延长至4月20日,而上海税局明确上海地区4月申报纳税期限将延长至29日。

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纳税申报,具体的流程,不要弄错了,就按这个来。

以税务ukey版抄报方法为例,无论是采用自动抄报还是手动抄报都离不开上报汇总、增值税申报、反写监控的流程。

1. 自动抄报

在网络稳定,服务器、端口号正确的环境中,开票软件可以自动完成抄报,系统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再次打开时开票软件也会自动反写。

这样的抄报方式在效率上有很大的优势,现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也不乏类似的智能方式,尤其是在发票管理方面,会计可以通过《发票小工具》扫码录入发票的同时自动查验发票重复和虚假情况,免去了会计在发票台账和国税网页上反复手工填写发票信息。

2.手工抄报

自动抄报不成功,还可采用手动抄报的方式。

上报汇总

申报增值税

反写监控

确认成功

【第4篇】1月国税纳税申报期

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2023年9月30日以一项软件著作权作价700万元,增资入股到a科技公司,2023年4月1日经自查发现,2023年自然人股东h,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现需要补缴吗?

答:已过追征期,不需要补缴。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第六条还规定,对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从财税〔2015〕41号文件上看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应该在2015-2023年三年内分期缴纳700万*20%=140万(假设不考虑该项软件著作权的成本)的个人所得税。

因a科技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自查才发现该笔纳税义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因此,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以软件著作权入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该笔纳税义务已超出五年规定,自然人股东h无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第5篇】国税局纳税服务

本微讯 今年以来,兰州市税务局按照省税务局部署,以“甘‘速’快干、兰税‘捷’办、政策‘优’享”为发力点,深耕“陇税雷锋”机制,持续擦亮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直达、直通、直办的“兰税捷办”服务品牌,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深耕“陇税雷锋”机制 “快”字服务不断档

面对今年多轮疫情冲击,兰州市税务局坚决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充分发挥“陇税雷锋”全员帮办群组作用,全天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在线咨询”“同屏辅导”和“会诊帮办”等多样“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组建税源管理咨询服务团队,全力处理疫情期间各项线上咨询,依托“陇税雷锋”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软件应用讲解、电子税务局网上操作指引等服务。城关区税务局选优配强业务骨干驻守办税服务厅,值守接听对外公开电话,及时受理办税业务,第一时间为纳税人缴费人答疑解惑,提升电子税务局后台受理审核速度。红古区税务局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模式,大力倡导“错峰办”“预约办”等方式,及时有效解答纳税人缴费人疑难问题。永登县税务局制定《纳税服务疫情应急预案》,克服疫情带来的诸多影响,及时处理纳税人诉求。榆中县税务局开辟“特事特办”绿色通道,提供发票“闪送”服务。皋兰县税务局成立服务专员小队,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为无法通过线上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开展线下“点对点”安全派送服务。

“疫情期间,得益于税务部门全力支持,让我们第一时间拿到了百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公司的大难题,摆脱了财务停滞局面,感谢你们的精细、高效、安全的服务!” 国有重点企业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王篷向永登县税务局发来感谢短信息。

城关区税务局干部居家通过“陇税雷锋”帮办群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擦亮“兰税捷办”品牌 “捷”字服务再提升

“现在大部分涉税事项都可以网上办理,涉税问题也可以随时随地线上咨询,不仅减少了疫情期间人员聚集接触的风险,还让我们足不出户尽享政策红利,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兰州安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安树科在体验了西固区税务局干部视频连线辅导后,感慨地说道。

今年以来,兰州市税务局坚持“减流程、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间、减成本”综合施策,累计推出59类619条创新服务举措,450余项普惠性税收优惠一站送达,521项税费业务全程“网上办”,网办率达到93%。发票领用实现“跨区通办”。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长压缩至1.5个工作日,位居全省前列。兰州市营商环境纳税指标考核位次不断提升,在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纳税指标取得94.52分的优异成绩。

榆中县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发票“闪送”服务

落实“退免减缓”优惠政策 “优”字服务更精准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出台以来,兰州市税务局健全“党委统一指挥、各部门分片包干、退税减税办靠前统筹、各工作组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联合财政、人民银行建立三部门会商机制,通过税收大数据平台筛选分析,快速精准识别符合退税条件企业,对退税企业全环节跟踪辅导、全流程实时对接,确保退税资金在最短时间内从“纸上”落到企业“账上”。

“今年9月,我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因会计疏忽忘记将一笔视同销售的赠品做相应处理,是税务局的同志在为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帮我们排除了这项风险,不但细致地为我们梳理了进项税额中的风险点,同时也对我们的申报和勾选抵扣做了相应辅导。”兰州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巍说到。

为持续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针对辖区内企业特点精准推送、悉心辅导、对点答疑,主动“问诊把脉”,通过“精准宣传+聚焦辅导”,让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西固区税务局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精细梳理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情况及购销匹配情况,逐日维护“一册三表”,在做到逐户辅导、应退尽退的同时,及时掌握纳税人退税意愿及办理退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点及堵点,第一时间为纳税人排忧解难,赢得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西固区税务干部主动上门为纳税人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兰州市税务局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坚决落实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主动提升站位,更好地聚焦税收主责主业,落细税费优惠、创优纳税服务,一步一个脚印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付诸于行动、见之于成效,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兰州税务的新担当、新作为、新形象。

【第6篇】济南国税局纳税服务平台

6月6日,济南市国税局与腾讯公司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暨微信缴税上线仪式,标志着我市“微信办税”业务跨上了新台阶,也是济南国税为助力我市打造“十最”营商环境出台的新举措。

目的是借助微信在税务机关与企业、公众间的“连接器”作用,发挥腾讯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微信支付、微信小程序、企业微信等成熟的平台和渠道优势,探索更丰富便捷的惠民服务,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优良税收营商环境。

据腾讯公司区域财税总监郑伟介绍,此次战略合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建设微信版公众服务体系。依托腾讯在移动应用生态系统的入口优势,构建面向税务机关、企业、自然人的微信版纳税服务新体系,在纳税人涉税咨询、发票业务、自然人代开、小规模企业缴税等领域,打造“微信税务局”的创新品牌。另一方面是建设移动版税收征管体系。依托腾讯公司的大数据挖掘、云计算能力等资源,在税收征管领域的综合治税、风险管控、智能选案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打造 “智慧税务信息化平台”。

这次签约仪式在槐荫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现场举行,同时济南国税与腾讯联手推出的“微信缴税”服务正式上线运行。据了解,济南国税“微信缴税”服务主要运用于代开发票预缴税款,纳税人可以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缴纳税款,就像在商店购物时扫码支付一样便捷。当天,全市第一笔“微信缴税”业务正式办理成功,首位利用微信成功缴税的秦女士说:“发票代开是我经常办的业务,每月都要办三到五次。以前代开发票缴税主要是通过pos机刷卡,缴税方式比较单一,办理时间也比较长。现在有了微信缴税功能,扫个二维码就能完成缴税,方便了很多。而且,微信缴税功能开通之后,发票代开业务从实名认证、申请提交到缴纳税款,现在都可以远程办理了,确实非常方便。”

据了解, “微信缴税”只是济南国税微信办税业务的新增功能之一。“微信预约排队”“微信导税服务”“微信叫号”等服务功能也已上线运行。山东舟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张先生说:“我很喜欢济南国税微信公众号里面的导税服务功能,去办税厅以前,我会先用微信看一下大厅排队情况,哪里人少就可以去哪个大厅;对于不熟悉地址的办税厅,使用办税导航,就可以直接给出驾车、乘车的导航提示;至于办理业务需要带哪些资料,看一下‘码上知道’就知道需要做哪些准备了。”

记者看到,推行“微信叫号”服务的办税服务厅里,纳税人手里已没有了往日的叫号单,也不见了嘈杂叫号声里的排队等待,取而代之的是安静有序环境中的“微信叫号”。槐荫国税办税服务厅主任左鹏飞说:“‘微信叫号’相当于把排队机搬到了微信上,用无声叫号代替了有声叫号,纳税人更方便,办税厅更安静。只有在小细节上精益求精,才能把‘十最’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济南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孙家平代表济南国税与腾讯公司签约,他表示:“济南国税与腾讯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将会有力推动互联网技术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济南国税将努力建设‘智慧税务’,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贡献国税力量!”

【第7篇】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密码

了 2022 年最常用密码列表,以及破解密码所需的时间。该研究基于对来自 30 个不同国家 / 地区的 3tb 数据库的分析。研究人员将数据分为不同的垂直领域,使得其能够根据国家和性别进行统计分析。今年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文化如何影响密码。

研究表明,尽管网络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但旧习难改;人们仍然习惯于使用弱密码来保护他们的账户。2022 年最常用密码相比过去几年差异并不大,排在榜首的是 password,有近 500 万人使用。其次分别为:123456、123456789、guest、qwerty、12345678、111111、12345、col123456 和 123123。

对于不重要的密码,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容易记忆的数字或短语。在 20 个最常用的密码中,有 18 个密码可在一秒内被破解;只有少数可能需要 10 秒或更长时间,比如 guest 和 col123456。

nordpass 还公布了与密码受流行趋势所影响的相关统计数据:在奥斯卡奖颁奖季节使用 oscars 作为密码的频率会大幅增加,在流行电影 / 电视剧放映期间同名密码也会大增。比如一些 2021/2022 年最受欢迎的影片:batman 被使用了 2562776 次、euphoria 被使用了 53993 次和 encanto 被使用了 10808 次。研究人员还注意到,每年的密码都具有相同的模式,运动队伍、电影人物和食品在每个密码列表中占主导地位。

nordpass 在其报告中提供了一些有关管理密码和网络安全的建议:

创建一个复杂的密码,至少包含 12 个字符和各种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的密码。使用密码生成器是创建复杂密码的最简单方法。

不要重复使用密码。多个帐户的单一密码使黑客的工作变得容易得多。如果只有一个帐户遭到入侵,你所有其他帐户都会受到威胁。

定期检查你仍在使用哪些帐户以及不再访问哪些帐户。未使用的帐户可能会使你的在线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因为你可能不会注意到它们何时被破坏。

检查密码强度并定期更新。定期评估你的密码健康状况。识别弱密码、重复使用密码或旧密码,并使用新的复杂密码加强你的在线安全。

使用密码管理器来安全地存储和访问你的密码是提高整体在线安全性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

【第8篇】一般纳税人国税计算方法

个体户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大企业才能做一般纳税人?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很多纳税人分不清这两者的区别以及适用的政策,今天就来和大家好好介绍一下, 如何区别。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计税方式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收入额=含税收入/(1+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例1: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工程收入100万元(含税),适用税率9%,当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5.5万元。

销项税额=100/(1+9%)×9%=8.26万元

进项税额=5.5万元

应纳税额=8.26-5.5=2.76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收入/(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某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工程收入100万元(含税),适用税率3%,发生建设成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

认定条件不同

当企业连续12个月的年销售额小于等于500万时,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超过500万,则会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税收优惠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4月1号到2023年12月31号期间500万以内3个点增值税普票是免增值税的,而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进项抵扣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和普票都不可以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的专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 (适用税率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能否互转?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

a.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另有规定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b.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是有可能的。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上述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目前没有政策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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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国税提示风险纳税人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0篇】纳税申报增值税国税

出现申报错误也是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一些事情,那么增值税申报错误后,还能不能更正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知识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根据平常的工作做一个判断,企业如果申报增值税有误,需到税局更正申报,增值税申报错误可以更正申报。

增值税申报错误后怎么做申报更正?

申报错误后是可以更正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打开网上电子申报界面,

2、接着点击菜单

3、点击文件

4、点击更正申报填写

5、在“更正申报填写”页面选择需要更正的报表,点击更正

6、更正完成后,在发送界面出现备注为'更正申报'的报表,发送即可

7、在申报界面查看更正申报结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的增值税已申报成功(报表已入国税征管系统),则要改报表的话,当月申报期内,你可以直接到国税大厅作废申报表,回来后再次申报

如果已过当月申报期的,则要手工填写一套正确的增值税申报表,去找专管员签定确认后,再到大厅修改报表即可

举个例子:

1、更正申报的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申报

2、办理机构: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3、办理期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作废申报仅针对申报期限内已申报未缴款的情况

以上即是有关增值税申报错误的更正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11篇】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今年以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以优质高效便民服务,助力组织收入与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让“税惠”活水助企纾困解难,推动昌平高质量发展。

今年5月,区税务局率先建成全市首个备厅,实现业务办理“云厅+备厅”同时运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向4万余户次市场主体推送政策,协助办理全市房屋赠与“全程网办”第一笔业务,电子税务局及时受理率100%、排名全市第一,业务平均办结时长0.7天。

办税服务区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需要与纳税人沟通的问题,我们会及时通过对外电话联系纳税人,克服疫情影响,保质保量服务纳税人。”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临时办税服务厅承担了第一税务所后台大部分业务及第三税务所线上全部业务,主要包括延期申报、退税审核、发票审批、国际业务以及存量房交易初审和复审。

在推广“云办理”的同时,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还着力服务退税减税,更新完善减税降费政策依据,为企业主体开通线上线下讲解告知渠道及办理绿色通道,1400余户企业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将税收红利精准送达市场主体。

“今儿咱带回‘货’,带的是惠及广大退役军人的政策‘大礼包’!”日前,区税务局举办了一场退役军人领域法律政策系列宣传活动。在“昌平云直播”平台上,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业务骨干围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通过前期预热,驻区部队、退役军人、区内部分企业共计1000余人观看直播,实现了“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现役退役覆盖广泛、企业个人宣传到位”的宣传效果。除了线上直播形式,区税务局还以回天地区为重点,为退役军人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设立了“军人优待证”“税务”“服务”“优抚”“安置”五个不同咨询区域,由业务骨干为大家一一答疑解惑。

区税务局还高度重视接诉即办工作,接诉即办综合成绩多次排名全市税务系统前列。为满足群众需求,国庆假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每天安排1名负责人、1名联络员,值守接诉即办工作平台,接到群众诉求,迅速协调处理,第一时间告知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接收工单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用最快速度向诉求人反馈结果。

接下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将聚焦服务市场主体,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等专项行动,不断优化办税流程、深化主动帮扶,紧盯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退税、缓税政策,真正把政策红利转化成经济发展的实际成效,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图文/尚颖

【第12篇】国税纳税申报简单流程

导读: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每个月都需要处理的内容,也是每个报税人员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常需要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流程到底需要几个步骤呢?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答:1、下载金税系统。

首先,要在网上下载最新版的金税系统,每个地区的国税网不一样。

2、进项发票认证

一般纳税人是每个月都有进行申请,每个月底要对该月需认证的进项发票进项认证,认证通过后才能在当月进行抵扣。

3、月初抄税

每个月初,一般是5号以前进行抄税操作,进入金税系统,选择当期的资料,然后点击确定,系统会自动抄税,并提示抄税处理成功、

4、月中前报税

每月15号以前,要进行报税的处理,把金税盘插入电脑,会自动跳出报税登陆界面,输入密码登陆,然后点击纳税申报,选择税种,一般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然后再选择年度月份,点击进入,填制报税的表格,填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

5、申报期限

一般纳税人每月报一次增值税,每季度报一次所得税,每年的5月31日以前对上年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申报。

6、税款缴纳:

如果已经和银行签订了三方付款协议,申报成功以后,就可以直接点击缴款按钮进行网上缴纳税款了,如果没有和银行签订三方付款协议,需要去国税的税务大厅去缴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13篇】国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于5月1日正式启用。目前正值5月申报期,企业申报纳税需使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下面这张图将告诉你新版申报表有哪些变化,赶紧收藏吧↓

更多财税信息请关注公众号:hunt稅事(huntshui)

素材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接洽删除

【第14篇】广西国税网上申报与纳税

三月的脚步近了,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也即将到来!为提升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体验,方便其合理安排办税时间,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相关服务,将于2023年2月16日正式推出个人所得税app“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功能!

小编将结合具体操作流程为您介绍“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功能,敬请收藏使用。

一、预约功能开放时间

2023年2月16日至3月15日,个税app将开放“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功能。

二、预约功能适用情形

对于需要在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可在开放期的每日6点至22点预约2023年3月1日至3月15日中任意一天办理年度汇算。

温馨提示: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

1.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2.如果在3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年度汇算的,无需预约,您可自行办理。

三、预约办理操作指引

(一)预约办理

1.功能入口

打开个税app,若您还未预约,可通过“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如下所示:

2.发起预约

点击进入预约功能页面后,请您先耐心阅读提示内容,确认后可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页面。

3.选择日期并提交

进入“选择预约日期”页面后,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希望预约的日期,选中对应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

提交成功后,您会看到“您已成功预约”页面,请您在所选日期的当日申报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点击查看大图)

请注意

对于“选择预约日期”页面,日期可能存在的状态如下:

日期标记为可选:日期处于可预约阶段,您可预约;

日期标记为已满:日期已被其他用户约满,无法预约;

日期标记为过期:该日期已过期,无法预约。

(二)查看预约信息

成功预约后,您可通过“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查看预约”进入“我的预约”页面,该页面可查看到您所预约的具体日期,如下图所示:

在所选的日期之前,您也可以通过该页面上的“我要取消预约申请”按钮取消您的预约。取消成功后,可重新发起预约。

请注意

取消预约达到5次后,将不能再次发起预约申请,请不要频繁取消。

(三)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在所选日期的当日,您可申报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打开个税app,您可通过“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开始申报”,或通过“我要办税/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发起申报,如下图所示:

(四)预约已过期

若您未在所选日期的当日申报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您的预约将在次日过期。

预约过期后,您可通过“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查看预约”进入“我的预约”页面查看详细说明,您也可以在该页面点击“重新预约”再次预约新的日期办理。

请注意

连续2次预约后未按时办理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则不能再次预约。3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无需预约,您可自行办理。

最后为您附上【2023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理问答】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12366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水利基金税率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8.应纳税额计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9.预缴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六)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七)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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