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很多优惠政策,无论是申请方面,还是经营方面都有不少政策倾斜,在平常的纳税申报中我们需要了解税务征收以及相应的财税风险,还有就是如何做账,这些都是做会计的本职工作,我们总结了2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税风险,一起来看看吧!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风险提示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知道的14个稽查点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账务处理
还有很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料未更新,有申请条件,还有税务方面等资料,可看下方。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国家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越来越多宽松的创业政策,让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不过也正因为快速增长的高企数量,让高企认定的政策逐步收紧,申报的审查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对于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最好能尽早开始做准备,只有多做准备,成功率才会越高,专才管理为大家整理高新企业申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收费方式
一般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收费取决于以下几项:
1、知识产权费用
企业要想成功拿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就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的专利数量未达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便需要帮忙申请。而这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是需要有企业支付的。
2、审计费用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企业提供五份审计报告,分别是三份年度审计报告,两份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分别是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若是这些审计报告也需要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也是需要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人工和时间成本费用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特点就是耗时较长、准备周期长。因此在其准备或是申报过程中,都会存在相关的人工与时间成本费用。这些都是需要有企业自行支付的。
委托给高新代理机构,不仅方便企业自身,也能够提高申报成功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一般在2-8万之间,通常是成功后才收费。不过,各地区的费用也是会存在一定差异的。
既然需要归集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等都可以归集其中,那么这个过程是否会增加科研人员的报销手续呢?按理说,不会,但个别公司或者财务人员就不好说了。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哪些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充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合理地进行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成功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提升企业形象,降低税负支出,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专利为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能否视为公司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是否包括5年
答: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本身,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专利不能视为公司的专利。如申报高企,必须进行专利权转移或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合同年限为5年以上,并且必须涵盖企业认定高企后的三年有效期。
常见问题二
专项审计报告能否把三年研发经费通过一个审计报告审计,内含分开的三年报表
答: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两类:近三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作一个报告,但内含三年分开的报表,三年研发费情况分别进行说明。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按照中注协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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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小编整理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经认定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2、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境外所得抵免按15%计算应纳税总额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3、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引言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纳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认定条件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及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其他个人。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包括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技术开发其实也可以称为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俗的理解就是转让技术的企业或者提供技术开发的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帮助买方掌握相应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注意: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果要享受免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例如某软件企业转让其专利技术取得100万,为帮助购买这项专利技术的企业掌握该项技术,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取得了10万元,所取得的110万元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否则不能享受免征。
4.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或享受优惠过程中不符合认定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定不符合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软件企业所得减免优惠
1.“两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两免三减半”:两免也就是自获利年度起,第-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减半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2023年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023年开始获利,那么该企业2023年和202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至2025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享受减免的主体为居民企业,并且企业转让的必须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
技术转让所得并不直接等于转让收入,而是可以在收入基础上减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
(4)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规定:
①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④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其他税费减免优惠
1.“六税两费”优惠
(1)全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
(2)全部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在内。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公司既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又是小型微利企业,只需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可。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政策
自2023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不论取得销售收入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可以享受这项免征优惠。
3.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
根据财政部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针对企业纳税人才可以享受,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2)将残疾人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3)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的企业,申请减免残保金。
5.印花税优惠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如果该公司同时符合“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则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50(=2500x50%)元。
6、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减免优惠
(1)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困难企业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点:
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要具备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及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国家科委组织认定。国务院于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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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一、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四、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都在一直扶持和鼓励,软件开发技术等也可以享受政策,虽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压力,但是对于一些企业税负压力还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之后,到股东手上的钱就变得很少了,而这样的情况是长期存在利润较高的服务行业之中的。
实际上服务行业本身就没有多少成本,能够入账的成本也不多,在一些业务方面支出也不能入账,比如说一些招待费和好处费等,这样也会造成公司利润虚高,而实际的利润是低很多的,那么这种问题要怎样来解决呢?
服务行业是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一些缺少成本发票的业务转接到个体工商户来做,来享受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个税核定,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电子税务系统显示核定征收。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只开具普票,就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也不会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全程也不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即可,可以不成立对公账户,对于行业限制也不大,前提是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保障三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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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在面临税务稽查时,应当从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自查核查要点入手,全面梳理自身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资格维持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用和服在下方整理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税务稽查”要点,供大家参考。 1.高新产品收入要求: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60%的产品(服务)。 2.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要求:享受优惠的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3.研发费用要求: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4.留存备查资料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近年来国家高新企业补助政策越来越多,涉及到的奖励领域也越来约广,不但有租房补贴奖励,还有企业人才奖励,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奖励,以及资金奖励,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都有哪些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所得税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企业正常需要交纳25%的所得税,认定成为高新企业之后,所得税减免40%,按照15%进行缴纳。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国通用,可以参考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的“政策措施”板块。
(二)、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五)、延长企业亏损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企业上市必备条件。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七)、用于申报政府扶持资金,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比较有竞争力的资质,更是大型扶持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租房补贴,认定为国家的高新企业之后,可以在科技园区内享受每年的房租补贴政策。
(九)、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政府扶持资金补贴。目前国家大部分地区均有关于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以深圳地区为例。目前深圳市对于认定国家高新企业之后,
▋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类知识产权1件以上;
2、类知识产权6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八大领域主要为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与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再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很多企业因为没有前期规划,并没有将研发费用单独建立台账,而是将全部的研发费用计提到了管理费用当中,针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可以参照加计扣除科目将研发费用提取出来,建立研发费用台账。
以上就是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认定条件的一个介绍,下一期我们分享高新企业的评分标准和认定流程。有想具体了解高新企业方面的知识的,欢迎来抖妍关注我们的播播,我们每晚八点都会分享一个财税知识。“刘丙平管理思维”欢迎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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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返利给创新成果拥有者和使用者。在知识产权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后,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推动作用。为了鼓励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研发,我国不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在日前举办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研发税收优惠讲座上,毕马威中国北方区研发税务经理郭显杰介绍了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用好知识产权。
在中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交易所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海关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其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最为关键。
据郭显杰介绍,《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作为无形财产转让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根据中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则该企业按照更低的税率纳税。
而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我国正在进行“营转增”改革,知识产权交易已被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收入应按照6%缴纳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都与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交易的企业息息相关。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郭显杰表示,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包括技术的先进程度、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以及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等。企业应综合考虑各项指标,有针对性获得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税收披露是合规工作的关键。1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施行,要求企业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该规定旨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郭显杰强调,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目前来看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的需要。
根据该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自愿披露的信息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推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郭显杰表示。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专才网小编告诉大家,想着申报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就成功一个,从实际上来说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提高通过率,专才网为大家介绍一下沧州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
沧州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
沧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沧州市】
对上年度入统的研发经费投入6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国家支持经费的15%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初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
【沧州市经开区】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沧州市渤海新区】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1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级的资质认证硬招牌,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比如研发人员差旅费、通讯费、专利或着作权的申请费、注册费等费用,其他费用总额应小于或等于总研发费用的2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3〕70号通知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且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部门应是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
常见问题二
b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将生产其他产品使用的一套软件用于研发项目,由此形成的摊销费用等能否加计扣除?
答: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若b公司用软件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同时,还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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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扶持返还高比例90%
企业税负一直是企业在成本支出上占比最大的一个板块,而对于企业来讲所缴纳的税费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也是最主要的,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可以运用一些适当的方式方法来自行解决成本缺口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值税除开成立之初对于企业的选择上能够改变其所缴纳的税率外企业并不能够操作使之有效降低由于增值税带来的税负。
那么增值税作为企业税费支出中占比的大头的原因主要是来源于哪些方面呢?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税在税法规定中各个行业所面临的税率都是比较高的就比如说13%、9%、6%,而且国家对于增值税上的高税率基本上没有过多的优惠政策,且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就在于增值税所缴纳的税费国家对于增值税的扶持也就更少了,由此引出了企业对于增值税的税负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对于企业增值税的老大难问题国家没有给予太多的扶持政策来帮扶企业,而对于企业所处的行业又不得不缴纳对应的高税率,在此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企业合理合法的减轻增值税带来的税负压力以及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出台了以总部经济招商模式的有限公司的财政扶持政策,而主要也是针对于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问题的优惠政策。
针对于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扶持返还政策具体内容以及对应能够为企业减少多少的税费支出具体如下所示: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在此基础上最高给到企业90%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在此基础上最高给到企业90%的比例
实际案例分析:
某贸易公司,在面临着缴纳13%的税率的情况下,一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在200万,企业所得税在130万,只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的税费也高达330万,还未计算后期企业在股东分红这些税种上的税费,但如果企业享受了有限公司的财政扶持政策后需要缴纳的税费只有:
增值税:200-200*50%*90%=110万
享受有限公司的扶持返还后政府部门给予的扶持返还部分(企业所得税对应)
企业所得税:130-130*40%*90%=46.8万
享受了对应的税收政策后企业能够合理合法的少缴纳税费接近200万,且属于合理合法的帮助企业减少增值税带来的税费支出,且对于企业享受的扶持返还政策而言是现目前总部经济的发展趋势,也是能够帮助企业的长久发展的一条途径。当然也有对于成本问题的自然人代开政策能够解决以及对应的个税、股东分红等问题。
本文作者:税收筹划荏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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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受疫情和新经济形势双重影响下,高新技术类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呢? 以下,特按照三类受惠主体,详细说明。
第一类受惠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类受惠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类受惠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于高新及企业而言,下面这3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重要,赶紧拿小本记下来学习吧↓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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