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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16:53:01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

【第1篇】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

分析

甯(níng)某在本案中,并不是纳税人,而是实际税费的承担人,应该称之为”负税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认定她属于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利害申请人,所以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不能不说,这个判决我有点出乎意料,因为我之前和深圳税务局的看法一致,认为只有税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通常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才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有利害关系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涵义,实务中不太容易准确判定。负税人确实是有利害关系的,但负税人的范围也实在是太广泛了,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负税人,只不过是因为所有的消费品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时候,价格多数都是含税的,大家直观感受到的只是价格变动,能切身体会到的是通货膨胀问题,而对价格之中税的变动浑然不觉,更不会因此去申请行政复议。

而法院竞拍相当于是拍出了一个不含税价,由于税款额外计算,被列示得清清楚楚,购买者能清楚看到额外出的一笔税钱,势必会产生切身的痛感,所以负税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想法,是很正常的,而法院也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应该对很多税务干部都是个提醒,此类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属于受理范围。值得庆幸的是大多数的商品交易是含税价,否则复议案件会排山倒海涌过来。

【第2篇】企业申请税收返还报告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税》为您解答。

自从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直以来都成为了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我国60%左右的税源都来自增值税,而在今年,国家也是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增值税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征政策。

我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是分开的,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则是统一按照3%进行缴纳,今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政策,一般纳税人则是根据不同行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服务类行业增值税为6%,建筑行业,运输行业增值税为9%,贸易行业增值税为13%。所以相比起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压力还是比较大的,那么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吗?

现在地方政府也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享受税收返还政策,也称为税收奖励,现在一些经济发展地区,当地为了发展,所以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达成一个招商引资的目的,企业可以选择入驻,来降低自身的税负压力。

现在税收返还政策主要返还的是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返还比例为地方留存的40%-80%,增值税地方留存50%,上缴国家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上缴国家60%,当月缴纳,次月返还,能很大程度的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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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指南

1. 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是什么?

答: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外一类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同时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为: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4.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答:非居民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我国税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协定待遇,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4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

最近,不少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前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今年5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称《税收居民证明》)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结合笔者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一些共性的问题值得居民企业及个人关注。

个人申请需满足一定条件

按照中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要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等税收协定待遇,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实务中,个人如果要申请《税收居民证明》,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居民个人,则应是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的居民个人。例如,2023年5月,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外派至中国香港子公司工作的雇员a在香港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在中国香港负有纳税义务。由于雇员a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因此,a可以向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享受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不过,如果a属于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则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主管税务机关也不能为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如果是外籍个人,则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例如,意大利籍人士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23年1月1日至今,b已经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90天。2023年8月,b取得了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意大利负有纳税义务。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若b要享受中国与意大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其中国工作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如果b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未满183天,则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得向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合伙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实务中,一些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也有可能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不过,对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来说,自身并没有申请资格,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对合伙企业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我国税收居民企业,不构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体。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税收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无资格申请。

例如,合伙企业丁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其企业合伙人戊公司为中国税收居民。2023年1月,丁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一家企业签订了码头建设承包合同,该项目于2023年6月完工并完成了工程结算。这种情况下,如果丁公司取得的工程劳务收入要享受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要由戊公司向戊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丁公司无资格申请开具。

对分支机构来说,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由其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分支机构无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要符合具体要求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按照17号公告的具体要求,不同类型的居民企业或个人要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除需要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基础材料外,还有不同类型的资料要求。举例来说,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此外,如果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除向缔约方提供《税收居民证明》外,还需要提供诸如与取得有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资料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5篇】税收票证丢失申请

发票丢失还去登报申明作废?日前国税总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已明确取消登报要求啦。快来看看新文件中关于三类丢失文件行为的新规定吧。

一、丢失发票

原证明名称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证明用途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丢失税收票证原证明名称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证明用途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三、丢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原证明名称

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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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书面申请

导读:个人所得税在现代社会是个人收入中需要缴纳的税款,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额全部总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如果你是一位有境外所得的个人,那么境外所得也是需要纳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是怎样的呢?

个人所得税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

答:境外税额的抵免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可抵免的境外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税额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税额: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

(2)不得抵免的境外税额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3)抵免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抵免税额前,应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扣除限额是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取得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在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照分国分项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项目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应合并计算,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费用扣除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只要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经过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以从境外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3)境外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与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不同,个人当年因任职或受雇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按规定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按该所得当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取得境外所得月份数不足12个月的,应按实际月份数分摊。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所得、解职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和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等工资、薪金所得时,可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4)外国货币的折算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外国货币,应当按照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境外所得自行申报或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时,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无需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详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是怎样的,也介绍了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作为一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一定要如实将自己在境外的所得进行申报,境外所得计算税款的时候是可以抵免的,这一点需要注意。如果你不是很明白,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7篇】个人税收非居民申请

根据3 月 1 日发布的新财政部指南,在阿联酋停留 183 天或更长时间的个人是税务居民。

根据指南,如果个人通常居住在阿联酋,并且由于工作、个人、经济关系或其他,使其财产或者个人兴趣在阿联酋,则这个人的居住地会被认定为阿联酋。

个人不必拥有永久居住地,但他们必须可以持续使用/居住在这样的住所。

居民现在可以通过联邦税务局(fta) 网站获得他们的税收居留证 (trc) ,并受益于阿联酋签署的双重避税协议(dtaa)。

提交申请大约需要45 分钟,fta 完成申请的预计时间为: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

如果申请人要求证书的纸质副本:自证书费用支付完成之日起7 个工作日

如果申请人的税表需要fta 证明:自收到填妥的表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但是,申请人必须首先在trc平台上注册。该服务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提供。

需要文件

根据fta 网站,所需文件因人而异,具体取决于三类: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是法人,申请人是政府实体的法人。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护照。

有效居留许可。

阿联酋身份证。

经认证的住宅租赁协议副本。

收入来源/工资证明。

当地银行出具的与请求相关的财政年度内 6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联邦身份和公民管理局或当地主管政府实体出具的出入境报告。

申请人为法人的:

经营/贸易许可证。

授权证明(设立合同或授权书)。

由经认证的审计公司认证的经审计的财务账目的副本。

当地银行出具的与请求相关的财政年度内 6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经认证的组织章程大纲副本(如适用)。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政府实体:

法令或公司注册证书的副本。

此人(政府实体)发出的请求函。

如何申请阿联酋税务居留证:

单击注册税务证书帐户 。

访问税务证书帐户资料页面。

点击“创建税务居留证”。

完成创建过程。

获得fta批准后支付证书费用

如果有tax form需要fta认证:通过邮寄方式寄回,并提供退回服务(申请人承担寄送和退回文件的费用)。表格应填写并涵盖证书的ni年度财政。

费用

fta网站上写道,提交费用为 50 迪拉姆,所有税务登记人为 500 迪拉姆,非税务登记自然人为 1000 迪拉姆,非税务登记法人为 1750 迪拉姆。

【第8篇】不征税收入备案申请

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那不征税收入都包括哪些呢?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不同,企业应自行留存资料备查,常见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料包括:

(1)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下发的对该资金专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取得资金的原始凭证;

(4)使用和结余情况说明;

(5)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说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9篇】申请委托代征税收是

代征代缴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按国家税法规定完成代征代缴税款。规定代征代缴义务人,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便利群众纳税,对不便直接征收,而有关单位又能控制的税源,采取委托代征的方法。

代征代缴义务人有两种类型:

1、海关代征。对进口的货物和物品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于办理报关进口计征关税的同时,代征代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委托代征单位。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款的源泉控管,方便纳税人缴税,对边远地区的零星税源,一般委托乡、村和信用社等单位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对代征义务人要进行资格审查,发给代征证书,对代征税款的税种、课税对象、税率、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和缴库办法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付给代征义务人一定的代征手续费。代征人只能办理代征业务,有关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以及违章行为,必须送交税务机关处理。代征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代征义务,如有违反,税务机关将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代征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均不同。代征代缴义务人既不持有纳税收入,也与纳税人无经济业务往来,而是由税务机关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代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单位。

【第10篇】居民企业申请税收协定

设立跨境合伙企业在适用税收协议方面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通常会涉及到对境内外合伙企业纳税主体资格的认定,跨境所得的性质、适用税收协议的主体等方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了解境外成立的合伙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案例概要

设立在法国的某合伙企业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享受中法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待遇,按照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经深入调查、取证分析,认为该合伙企业符合中法税收协定第四条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二、相关事实

境内a公司是成立于2001年的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

2023年a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将累计未分配利润中的一部分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三个股东,其中法国b公司分得2700余万元。b公司于2023年11月申报享受股息条款协定待遇,并按照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30余万元。

三、处理过程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孚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对b公司享受协定待遇开展了后续管理,重点核实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b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

b公司填报了《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递交了法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2023年度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境内a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以及60号公告第7条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上述形式要件符合规定。

(二)股息所得享受协定待遇优惠满足的持股条件

根据中法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法国居民,在其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中国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境内a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资报告以及金税三期系统中关于a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分析,认为b公司持有境内a公司股权比例超过25%,且在取得上述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没有发生股权变动,符合中法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关于持股比例及时间的要求。

(三)合伙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格

b公司提交的商业登记资料显示,该企业注册形式为“简单两和公司'(societe en commanditesimple)。经税务机关询问,b公司表示根据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其是一家法国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b公司能否享受协定待遇是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审核的重点。

中法税收协定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项所得、利润或收益:1.如果是通过在缔约国一方设立的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类似实体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并且2.在该缔约国一方的税收法律中被视为该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类似实体的所得;应有资格享受本协定的待遇,前提是该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类似实体是该缔约国一方居民,且满足本协定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不论该所得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法律中是否被视为该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类似实体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如果是符合中法税收协定规定的法国居民,应有资格享受协定待遇。

税务机关认真审核了b公司报送的协定待遇资料。根据b公司《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第3栏显示,法国判断税收居民身份的依据是《法国一般税法》,法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为b公司出具了居民身份证明,证明其在2023年度是法国税收居民。另根据法国国内法规定,b公司负有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b公司提供的2015—2023年公司所得申报表显示,根据法国公司所得税参股免税的规定,b公司在2023年底前取得来自全球的股息应税部分为5%,2023年及以后取得的来自法国及欧盟持股在95%以上的公司的股息应税部分为1%,其他子公司(包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应税部分为5%。b公司按照规定计算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并填写了公司所得税申报表2058a表。此外,b公司还提交了经法国公证部门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商业登记证书和雇员劳动合同等资料。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法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根据法国国内法,在法国负有纳税义务,属于法国税收居民,具有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同时,经过分析,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具有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身份,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

四、案例点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来自我国的所得可否享受协定待遇是近几年遇到的新问题。11号公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安排)另有规定外,只有当境外合伙企业在其设立国被视为税收实体时,才可享受协定待遇。

实践中,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其“税收实体”认定是关键,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时,应关注该纳税人是否根据其国内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其居民国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即使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以享受协定待遇为目的为其开具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也不能充分证明该合伙企业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对方居民,因而此合伙企业也就不具有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税收协定执行案例集》,明税整理转载,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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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税收优惠政策申请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3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23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中金公司房地产分析团队评论称,此次减税将助力改善性需求释放,有助于解决非普通住宅去化周期偏长的问题。

《通知》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通知》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通知指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前要求为,首套或名下没有房产去购房:9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是1%的契税,90平以上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3%的契税;不是首套房的不管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都是3%。

通知还指出,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原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23年3月,普通住房营业税免征门槛被从五年下调为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通知的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2023年2日,中国央行发文称,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目前,仅有四个一线城市,即北上广深,及旅游城市三亚仍执行限购措施。

通知强调,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中国经营报》12月底报道称,房地产市场系列去库存执行手段正在逐步接近“落地”,包括多个中央主管部门,正在相关细化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有关手段。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落幕,这些落实手段或将很快出台。当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化解房地产库存”,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

为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023年0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税务类条目财税〔2016〕23号。

【第12篇】关于园区税收奖励的申请

更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随着我国科技越来越发达,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像之前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都已经取消。目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就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出台了许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到当地,从而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这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就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税收返还也就是税收奖励政策。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征收

就是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园区的核定征收政策,经过核定后,个税税率为0.3%—1.2%。综合税率就是1.3%—2.2%。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有所变化。根据行业以及开票量的不同,就有不同的园区。在园区注册,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

2. 自然人代开

当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之后,企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个人是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的,个人就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纳税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进行缴纳。税率就比较高,可以在河南,湖北,湖南,江苏等地申请代开,综合税率为1.48%—2.5%。代开品目没有太大的限制,一般1—3天就可代开出所需的发票,有些效率高,税率低的特点。

3. 税收返还

有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压力较高,也不接受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就可以在园区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享受园区的税收返还政策,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为30%—80%,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进行返还。当月缴纳,次月返还,缴纳得越多,返还比例就越高。

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税,以及企业成本缺失等问题,都可合理运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自身的负担。

【第13篇】停产减免税收申请

导读: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只要是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范围内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定的土地税的。那么企业停产如何减免土地税?这个解答内容比较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料:

企业停产如何减免土地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的规定,对符合一定情形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一)涉税事项申请单;(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因此,若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第14篇】税收延期申报如何申请书

延期举证申请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要写明案号及申请法院;正文应当写明申请事项(包括延长时间)以及事实与理由;尾部写明致送法院及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第15篇】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

企业 '重点人群”名单筛查中...政策截止2025年,时间过一月,资格少一月,企业一定一定要抓紧时间!!!

202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退税补贴申请流程方法,可免税费、拿补贴资金,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政策文件)

一、退税补贴申请条件

企业近三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且依法为招用贫困人员缴纳社保。

二、退税补贴金额

退税补贴最高650元/人/月,7800元/人/年,最长3年。

举例:公司有100名贫困人口,按7800元/人的标准,年可补贴100人*7800=78万元,补贴三年,共78万/年*3年=234万,即最高可补贴234万元。

三、退税补贴下发时间

一个月左右,最快一周内即可。

四、退税补贴截止时间

2023年3月26日起,项目预算金额补贴完毕后截止。

五、扣减税收的项目顺序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项目申报资料

需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2023年1月至今每月员工社保缴纳清单。

七、企业如何得知条件符合人员

企业只需要提人员花名册,由我司进行系统筛查,获得筛查结果后,即可得知企业有多少人符合“重点群体”条件。

我们的优势:

可通过系统直接对比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员名单,且直接以系统截图作为证明

l精准:含本地外地户籍贫困人员一次性完成筛选。

l快速:十万人以下24小时内完成筛查,十万人以上36小时内完成,同步给出企业能获得抵扣及退税的具体金额。

l稳妥:替企业财务备好提交材料,协助完成申报确保流程正确提供备查资料应对相关检查。

企业自己做:

动员全部员工,让员工回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村委会询问工作人员自己是否是贫困户,是的话开具证明。

l高成本:补贴是针对企业的,和员工没有关系,员工配合度低,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员工返回户籍地开具证明,往返路费及误工成本甚至员工索要报酬导致落地极难。

l高门槛:街道办配合度低,人力筛查需要很长时间,同时因龙岗区发生一起盖章造假导致很多地区街道办此项目不提供查询服务。

l高疏漏:企业只能动员在职人员,离职人员动员不了,但是项目是可以追溯过去3年在职和离职人员,假如在职人员参保数是5000人,追溯过去3年参保人数是可能在20000人以上的,4倍的基数差距。

《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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