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非居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指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 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是什么?
答: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外一类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同时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为: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4.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答:非居民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我国税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协定待遇,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不同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其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因此处理非居民企业纳税事宜前,必须要搞清楚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一、非居民企业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分类及其纳税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非居民企业分类及纳税规定总结
详见流程图:图1-1-1所示。
问:我公司是一家非居民企业,请问非居民企业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条规定,(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度或2023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3年度或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第四条规定,《公告》对不同报表分别设置不同启用时间:扣缴表自2023年10月1日启用;预缴表及相关附表自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启用;年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考虑到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特殊需要,《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选择2023年度或2023年度汇总纳税的,可提前启用修订后的预缴表和年报表。
综上,你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和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年度纳税申报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这里以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例:
1、进入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到电子税务局首页。
2、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税收减免备案】→【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3、进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引导页,附表列表下拉框选择报告表,点击右上角【下一步】按钮。
4、进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界面,依照表单要求录入数据。如有需要附送的电子材料,可点击界面右上方【附送材料】查看对应的材料清单并进行上传。
5、填写完成,点击【提交】按钮,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6、点击申请后,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四、如何查看已办理的协定待遇事项?
1、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可进行查看申请、进度跟踪、查签等操作。
2、点击【进度跟踪】可查看进度情况,点击【查看申请】可查看已填报提交的申请具体信息。
3、对已办结事项,可以在【涉税文书查签】页面进行签收或下载。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小提醒】
享受协定待遇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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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榜样”
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以优质高效便民服务,助力组织收入与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让“税惠”活水助企抒困解难,服务昌平高质量发展大局。更新完善减税降费政策依据,为企业主体开通线上线下讲解告知渠道及办理绿色通道,将税收红利精准送达市场主体。服务抓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为区级财源建设提供源头活水。率先建成全市首个备厅,实现业务办理“云厅+备厅”同时运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向4万余户次市场主体推送政策,协助办理全市房屋赠与“全程网办”第一笔业务,电子税务局及时受理率100%、排名全市第一,业务平均办结时长0.7天,接诉即办综合成绩位列全区委办局第一,整体工作进度排名全市税务系统前列。
“通办榜样”
未来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攻坚团队”
未来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攻坚团队”,紧抓“双碳”发展机遇,制定实施《昌平区先进能源产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7个新能源领域三大赛道,发挥国家能源、国家电投等能源龙头央企集聚效应,入库高精尖项目35个,协助区政府签订重点项目6个,新增注册企业59家、累计注册央企资本金1.1亿余元。协同开展科研攻关、设备共享和人才交流培养,累计建成协同创新平台23个、创制国际标准224项。实现诺贝尔奖获得者参会、入驻央企全部参会、开设北京市能源创新成果主题展览、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开放参观“四个首次”,与会院士数量超往届4倍,集中签约18个能源领域重磅项目,未来3-5年或将增加营收不低于200亿元,论坛国际性、专业性、开放性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
“通办榜样”
昌平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大队
昌平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大队,在狠抓人口管理基础上,用心服务企业人才和广大市民,改进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推进业务办理精细化、标准化、便利化。瞄准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和“两区”建设需要,主动深入园区企业做好政策解读,自8月底试开放以来,已办理在校留学生学习居留许可129人、外籍工作者及家属签证证件52人、外籍人员团聚及停留证件23人。致力于居民证件办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9月制定推行延时服务“预约办”、特殊人群“上门办”、临时证件“就近办”、增配设备“自助办”四项暖心便民措施,其中全区23个派出所已实现就近办理临时身份证全覆盖。
为“快干之星”“通办榜样”点赞!
图文来源:北京昌平微信公众号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3) 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第十条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第十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十六条 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第十八条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述查实时间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资料、个案请示、相互协商、情报交换的时间。税务机关因上述原因延长查实时间的,应书面通知退税申请人相关决定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协定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按协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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