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微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4月1日起免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0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0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0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06、2023年至2023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23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分别为2.5%、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01、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0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0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0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05、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06、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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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超过6300万户。但是,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所处环境的局限性以及自身内部条件和能力的不足,导致其在发展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发展。同时,我国小微企业大多分布在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中,很大一部分劳动力被用在了简单重复的劳动上,致使其整体创新能力不足。
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数字化浪潮风起云涌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要求呢?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有活力、最有创新精神的一个群体,小微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目前小微企业面临着来自资金、人才、市场等方面的挑战和压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新机遇。例如:随着我国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思维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获取更多利润开始寻求互联网技术公司合作以求“弯道超车”。这都为小微企业数字化发展提供了契机。本文将围绕小微企业如何拥抱数字化、提升自身竞争力为主题展开讨论。
什么是数字经济时代?
什么是数字化
数字化(digitalization),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和数字技术,在社会生产、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中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总和,是信息时代的产物。
数字化本质上是信息技术和人类活动的深度融合,对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等进行深刻变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数字化分为两种:一种是狭义的数字化,指对数字资源进行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等;另一种是广义的数字化,指将数字资源通过应用程序整合起来以促进业务流程创新,优化商业模式创新。
目前狭义的数字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企业数字化的目标
企业数字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小微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但是,要想实现企业数字化,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让企业自身具备更强的竞争力。企业数字化目标的设定也应遵循以下几点: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动力机制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也是必然趋势。企业数字化转型不仅需要强大的技术实力作为支撑,更需要企业通过不断的创新实现对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通过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革,实现由传统模式向数字模式的转变;第二,通过不断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
因此,企业数字化转型必须从企业战略高度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
实施路径
企业要想抓住数字化发展机遇,就必须解决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并且从这些问题出发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
我国很多小微企业之所以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路径,或者找到的路径不具有可复制性,导致其难以推广。因此,小微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明确数字化转型方向,找准自身定位,积极寻求合适的数字化转型路径,才能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
对小微企业的建议
1.在发展中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通过产品设计、产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全过程信息化来优化企业经营。
2.企业要重视与人才的结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积极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
3.小微企业要加强对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研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等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激励宝数字化落地工具
目前,激励宝已经帮助很多小微企业完成了数字化转型:
近年来,随着创业带动就业的活力不断显现,创新创业支撑高质量就业的作用更加明显。“双创”的活力一方面得益于社会各界锐意进取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减税降费政策在支持“双创”中逐渐发挥的效力。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如果你创业刚起步,那么,以下这三项针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学习一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这个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减征政策就是财税2023年12号文。
本政策执行到期日是2023年12月31日,现在要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了。
那么按照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2.5%,100-300执行5%目前的政策就都是到2024年了。
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有所变动。具体有哪些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率又有哪些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等。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谭壮飞 通讯员 孙庆云 马宁飞
“经过税务干部的耐心辅导,今年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2万多元,所得税减免1万多元。”近日,在税务人员进行上门辅导的时候,山东金祥琉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袁世祥对记者表示,“在税惠优惠政策的助力下,我们不断攻克吹制琉璃高温自由成型在色彩搭配、造型设计上的瓶颈与弊端,研制出了独辟蹊径的琉璃高温热成型新技术、新工艺。”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毛细血管”,在稳定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确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惠政策精准、快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聚焦小微企业发展中的涉税疑难问题,深入落实税费优惠,精准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小微企业“茁壮成长”。
山东金祥琉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琉璃工艺品研究、开发、制作、生产、销售的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
近期,小微企业面临着成本上涨、经济消费水平下降等困难,发展陷入了困境。博山区税务局成立“春雨润苗”工作专班,依托税收大数据,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政策定向“投递”,同时开展“滴灌式”走访宣传服务工作,确保对政策享受依据和申报办理要求应知尽知,税收红利应享尽享, 让税惠“春风”化作“及时雨”,浇灌小微企业发展沃土。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一、增值税
【政策要点】
1.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7.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8.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政策要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6.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7.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个人所得税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相关条件。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相关条件。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四、其他税种
【政策要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这次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主要涉及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的提高,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及时间的延长,增值税的预缴、申报表提示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体操作的规定。其次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最后,在上述两项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附加部分减征优惠,更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税总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中明确: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纳税服务司设立小微企业服务处。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各地税务部门正在迅速组织开展针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努力做到既点对点精准辅导,又百分百全覆盖;既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涵盖企业法人。
通过对政策深度读解,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保证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课程收益
☑解读小微新政,保证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针对企业日常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讲解
☑新政结合账务讲解,帮助财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案例结合报表,帮助企业做到准确填报
主要课程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小微企业定义
1、清楚小微企业的定义,实务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如何判定?
2、广义和狭义区分。
3、财税【2019】13号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500万元及以下的判定
2、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的免税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
3、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5、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的问题。
6、关于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7、关于增值税申报方面的问题。
8、关于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的问题。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变化。
2、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3、关于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问题。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5、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6、关于便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四、地方税种和附加的税收优惠
1、新老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2、简化纳税申报。此次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减征优惠政策涉及6个税和2个费,涉及税费种类很多,是普惠性的。由于涉及税费种类多,有的纳税人担心办理流程复杂,不能完全享受各项优惠。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3年3月26日新发布的财税2023年第6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20221月1日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第一条
1、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3-3-5就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2、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5%。
3、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经过纳税调增与调减,并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4、财税2023年第13号,说的是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3年第6号,说的是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综合起来看,即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都按实际税率5%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1、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适用。
2、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调整后的金额,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财政部门口 中新经纬 董湘依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据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称,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 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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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企业2023年亏损80万元,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60万元,从业人数266人,资产总额3560万,该企业2023年应纳所得税()万元
360-80=280 亏损可以弥补
100*0.25=2.5
180*0.1=18
18+2.5=20.5
100*12.5%*20%+180*50%*20%=20.5
某生物制药企业,2023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6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投资收益8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4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400万元,营业外支出1300万元;税金及附加4500万元,管理费用5000万元,销售费用12000万元,财务费用11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实现年度利润总额11700万元。具体业务如下:(1)发生广告费支出9500万元。(2)发生业务招待费500万元。(3)该企业实发工资5000万元,其中残疾人工资100万元。(4)工会经费发生额为110万元,福利费发生额为7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为140万元。(5)专门为研发新产品发生600万元的费用,该600万元独立核算,未形成无形资产。(6)2023年12月进口专门的研发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为800万元。收入150万元。(8)企业取得转让专利技术收入900万元,发生相关成本及税费200万元
关税10%
收入=56000+3000=59000
59000*0.3=17700
17700-9500=>0 广告费无需调整
59000*0.005=295 业务宣传费营业收入千分之五和当期发生额的60%取其小
500*0.6=300
500-295=20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5
100*100%=100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0 残疾人工资加计100%扣除
5000*0.14=700
750-700=50
5000*0.08=400>140
5000*0.02=100
110-100=10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60
600*100%=600 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600
800*0.1=80 关税
800*1.1*0.13=114.4 增值税(进项)
国债利息,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50
900-200=700
700-500*0.5=100
500+100=600 技术转让500内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600
会计利润=11700+205-100+60-600-150-600=10515
10515*0.25=2628.75 应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出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覆盖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小微企业迎来“套餐式”减税降费优惠。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下发,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进入落地实施阶段。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分为“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三个部分。
导读
增值税政策丨1——42问
企业所得税政策丨43——89问
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丨90——100问
增值税政策
1. 2023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2. 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代开专用发票需缴税,自开专用发票如何缴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6. 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额23万,2月和3月办理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9.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免税?
答: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11.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2.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13.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1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15.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6.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了一间商铺,剔除商铺的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标准及填报注意事项。
17.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要转让一间厂房,在申报过程中,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1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9.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分别为:1月11万、2月9万、3月9.5万,那么,第一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当季均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按照问题中的纳税人1-3月收入情况,一季度销售额为29.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20. 在预缴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1.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2.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23. 2023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5. 转登记中的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6. 纳税人在2023年3月份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如果在3月份申请从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将从4月份的税款所属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纳税申报在7月申报期办理。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继续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此次变更纳税期限后,至2023年12月31日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27.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3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8.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23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9. 2023年9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30. 一家商贸企业,2023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部分纳税人在2023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只允许办理一次。
31.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曾经达到500万元,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在2023年申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达500万元,还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可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既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所以,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都是可以办理转登记的。
32.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23年4月-2023年3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33.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3月1日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4. 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5.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36.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 一名创业大学生开办了一个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8.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此次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专用发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答:销售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关于“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规定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41.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3000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如果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23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2.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月1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前期代开15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企业所得税政策
43.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4.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45.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有效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4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8.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23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23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9. “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50.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2023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5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52.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53.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4.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55.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56. 假设某企业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答:不是,比这更少。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57.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8. 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9.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6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1. 企业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62.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63.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从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64.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65.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66.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23年至2023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7.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23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8.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69. 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70.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71.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请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72.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3. 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74. 跨地区经营企业2023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75. 运营污水治理项目的企业,从2023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2023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23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上述企业2023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76.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复杂,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77.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是否可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
答: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78.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月度预缴不需要每月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79. 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80.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81.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82.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请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间会完成升级?
答: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83. 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84. 小型微利企业要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85.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优惠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6.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23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2023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问题中的投资时间是2023年3月,属于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23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7. 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88.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的,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吗?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89.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9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何时发布,如何执行?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截至2023年2月19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布地方6税2费减征政策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91.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92.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93.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9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95.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96.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97.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98. 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按照减征比例计算扣缴或代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99. 减征资源税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
答: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由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明确。目前,10个试点省份均已明确减征范围不含水资源税。
10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上有何要求?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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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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