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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率(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09:41:02 热度:3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率

【第1篇】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哪些重要调整!!!

还在为不了解、不懂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如何享受申报相关优惠而烦恼吗?现在解答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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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通俗来讲就是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八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第五条规定: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注1: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当在增值税、消费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注2: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随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附征的城建税。

注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其中:

(1)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2)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如何计算?

解析:

甲企业10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50+6+4-5)×7%=3.85(万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税率前后保持不变,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将税率分为三档: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五、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有什么具体规则?

纳税人自受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例2】位于某市市区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3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如何计算?

解析:

乙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100)×7%+20×7%=1.4(万元)

如2023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200-100)×7%=7(万元)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规定,可继续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如下:

1. 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七、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的,申报时如何操作?

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从2023年8月1日起,申报表整合实现了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相关政策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增值税、消费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进一步完善附加税费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征同管。

八、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否退(返)还?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2篇】异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大家想必不会陌生,因为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我们都会想到它。然而,听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自述后,你还会觉得它简单吗?不信,一起来听!

大家好,我叫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我是针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属于附加税,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征管方法完全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接下来,我将与各位亿企赢粉丝通过问答的方式介绍自己。

粉丝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为哪几档呢?如何具体适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目前,我的税率主要分为如下3档:

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

粉丝2:我所在的公司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公司在县政府所在地,而县政府又设在城市市区,那么,我公司应按照7%还是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呢?

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种特殊情况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如你公司的情形,就应当按照7%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六条

粉丝3:我公司原来所在的行政区域为县城,今年,根据国家行政区域规划撤县建市,那么,我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

城市维护建设税: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也就是说,你公司在撤县建市之后,应该按照7%的税率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

粉丝4:我公司所在地在工矿区,我公司该如何适用税率呢?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九条

粉丝5:我公司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属分公司,我们该如何适用税率呢?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财税字[1985]第15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税总发〔2014〕17号)

粉丝6: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优惠政策吗?

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必须有,我已经将自身优惠政策汇总成了一个表格,大家随我一起来看看:

粉丝7:哪些情形不可以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退税、免税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形,详见下表:

粉丝8:我公司是一家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如何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针对该问题,我们要分别从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来考虑:

1.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情形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在机构所在地预缴情形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粉丝9:如果因增值税存在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一并处罚?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纳税人一旦因为增值税、消费税偷税等情形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会一并处罚,处罚标准按照主税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

通过与各位粉丝的互动交流,想必大家对我有了全方面的了解了吧。

最后,小编也提醒各位粉丝朋友注意,您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千万别忘了他们三个“跟屁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第3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采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结束日期:2021-08-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留抵退税额,是指按照规定已经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务机关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天,纳税人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城建税纳税服务,规范城建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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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3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4篇】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城市建设维护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决定,其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第5篇】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是

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其他地区:1%

4.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5.纳税时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当日

6.纳税地点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7.纳税期限

实行按月或按季度计征的,与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交纳税款。

实行按次计征的,英语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交税。

8.税收优惠

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的,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予返还。

【第6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项目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税率/征收率

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征收比例率:3%

纳税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车辆购置税

项目

主要内容

征税范围

汽车,有轨电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纳税人

在境内购置应税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购买

1 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2 电子发票信息中的不含税价

进口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

1 支付给销售者的同类应税车辆的售价(不含增值税)

2 无同类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

购置时的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纳税申报

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免税

1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2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3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4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5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关税

项目

具体内容

课税对象

1 关税的课税对象为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

2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税率适用范围

普通税率

1 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2 原产于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奥义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 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最惠国税率

1 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2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 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以及处于国家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货价

2 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3 买方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4 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5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注意】下列项目不计入完税价格

1 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费等

2 卖方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3 卖方支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具体内容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

1 适用范围: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

2 应纳税额=应纳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

1 适用范围: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2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滑准税

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向变动。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率

法定免税

项目

具体内容

法定免税

1 以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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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二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二税”指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地处市区的某企业,2023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231万元,其中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被退库13万元;缴纳消费税112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应纳税额=(231-13+112)×7%=23.10万元

减税、免税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以下特殊: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二税”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大型商场少计算的增值税税金应计征城建税;滞纳金、罚款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第8篇】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如何计征进出口货物城市维护建设税?

进出口货物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归纳为: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因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一般涉及增值税退税,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不退;出口货物时,一般是出口货物是免税的,出口货物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出口货物也不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退增值税时,不能相应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另外,还要注意,企业不仅出口货物还有内销货物,内销时的应纳增值税,是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而免抵税额是用出口货物本来要退的税额去抵顶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就是国家不退这部分钱了,直接抵纳税人要缴纳的那部分税款,纳税人不缴纳抵顶的这部分了,这是一个抵顶的税款的部分,但是不能免除纳税人内销环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义务,所以对于免抵税额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计提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计提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于如何计征进出口货物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到这里了,相关的税务处理小编都已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讲解与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计提与计算?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您有什么新的见解,欢迎与会计学堂金牌答疑老师在线取得联系。

【第9篇】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二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二税”指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地处市区的某企业,2023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231万元,其中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被退库13万元;缴纳消费税112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应纳税额=(231-13+112)×7%=23.10万元

减税、免税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以下特殊: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二税”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大型商场少计算的增值税税金应计征城建税;滞纳金、罚款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第10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在我们会计人的眼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大家最清楚不过了,但是对于新接触这个行业的人来说,还是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今天文理小编就这三个定义来给大家弄清楚和明白。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对于有效筹集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改善城市设施面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缴。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分为三档: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附加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另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具体附加率由各省市规定。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初具规模并逐渐完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土地出让金价格偏低,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非农业生产建设大量占用耕地,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冲击了房地产的正常秩序。为了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控制房地产的过度炒买妙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或处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收入”按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税项。

(1)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财务费用(例如利息,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扣除);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和管理费用)是可以有限度的扣除,最高扣除额为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一般为印花税);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另外可以按照头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2)转让旧房可扣除项目包括旧房的评估价格和在转让中缴纳的税金。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4)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应纳税额=增值额×规定税率-扣除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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