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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755号颁发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较旧条例发生了哪些变化,敲白板划重点:
一.个体户性质新变化
1. 法律阶位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 【规章-法规-法律-宪法】
① 旧条例是部门规章(工商总局发布):2023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23年进行一次修订,2023年进行二次修订,
② 新条例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2023年10月由国务院第755号令发布
2. 登记变更方式变了
①旧条例:只有走注销的方式
②新条例:个体户可以自由转让,和一般的企业一样,投资人转让方式来(变更经营者)完成个体户登记方式变更,继任经营者应当详细了解个体工商户当前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审慎作出选择。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
3.保留了无限责任无法直接转有限责任
目前个体工商户还不能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直接转变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企业;
二、个体户税收扶持分类区别对待
1.新条例将个体户分为三大类型:
①有小本经营养家糊口的小商户-生存型(活下来):通过困难救助、费用减免等方式尽量维持其正常经营,为家庭提供基本收入来源
② 颇具规模实力较强的大个体-成长型(持续经营):注重金融支持、技能培训等,引导其规范经营、逐步扩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③特色经营积极开拓新兴领域的网店微商-发展型(发展壮大):积极引导他们在自愿基础上转型升级为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更好发展
2.税收政策分三类区别对待:
①对生成活下来的的小个体户:按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或实行双核定征收方式
② 对成长型的大个体户:要求建账实行查账征收
③ 对网店微商直播新媒体等发展壮大的超大个体户:要求查账征收导致高税负倒逼转型为法人企业
④ 同一投资人通过a表b表c表汇总判断其类型:导致用不同身份证开多个个体户,如果不熟的人不会同意(个体户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用家庭成员身份证开多个个体户,可能近几年有一定空间,个税进一步按家庭计征个税,这一漏洞又将会被堵上
三、 多地突然要求个体户建账说明税务局已经开始行动了
1、黑龙江大庆税务局:《规范个体户-从建账开始》
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从建账开始》的消息,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2、 海南定安税务局《多措并举推进个体户查账征收管理工作》
针对存量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达到建账标准且月均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16户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其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取消4847户+3138户共7985户个体户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4、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4月18日~20日,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将在浙江乌镇举办,本次论坛将正式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旨在进一步加强税收合作,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近六年来,经过夯基垒台、立柱架梁,正在向落地生根、持久发展的阶段迈进。与之相伴随,国际税收合作成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政府、税企之间关注的热点,在中国税务部门的努力和倡议下,“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持续走深走实,已逐步实现从谋篇布局“大写意”向精耕细作“工笔画”转变。
起笔
广泛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一个人努力是加法,共同努力是乘法。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发展环环相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协调合作是必然选择。
2023年,***主席作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重要指示,中国税务部门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推动“一带一路”经贸畅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成立境外税务处,专门从事“走出去”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促进合作求共赢”为重点内容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十项举措。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推动贸易畅通”平行主题会议上提出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的三点倡议,倡议“一带一路”国家完善税制,着力消除税收壁垒;加强双边合作,有效减轻税收负担;深化多边合作,共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进一步服务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2023年,中国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多边双边税收合作平台、机制,加强国与国之间政策沟通和征管合作。多边合作方面,深度参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四大国际组织联合主办的税收合作平台全球大会;联合哈萨克斯坦税务当局等主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独立主办第4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会。
双边合作方面,通过立法咨询、技术援助等方式,主动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2023年~2023年,为超过50个“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400余名税务官员举办了22期培训班,有力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
“‘一带一路’建设的六年,正是中国税务部门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六年。六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着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努力推动建立全面开放的税收合作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说。
勾线
积极拓展“一带一路”朋友圈
2023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5周年。随着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这一年中国税务部门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重心,创新思维、深耕细作,国际合作成果更加丰硕,“一带一路”朋友圈不断扩大。
这一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oecd有关机构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现已更名为努尔苏丹)联合举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来自全球50多个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200多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发布了《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这是首次以“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为主题的国际会议,为后续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一年,第48届sgatar年会在杭州召开,来自16个sgatar成员税务局长,以及imf、oecd、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代表和观察员代表约150人参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作为三个主议题之一,获得了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与支持。
这一年,税收协定谈签继续加速,中国与7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或议定书。截至目前,中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延伸到全球111个国家和地区,基本覆盖了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
这一年,外派税务人员工作深入推进,中国税务部门向主要投资和经贸往来国家使(领)馆派驻29名税务人员,覆盖越南、约旦等众多“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助力“一带一路”经贸畅通。
拓展“一带一路”朋友圈的同时,中国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也在加快“走出去”的步伐。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共举办跨境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活动2800多场;在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开通“走出去”服务专线和在线沟通平台,一年来共提供英文咨询服务700余次,中文服务7000余次。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樊勇表示,对外谈签协定维权益,对内改善服务促发展,中国税务部门的贴心服务为跨境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避免双重征税、解决涉税争议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有温度的税务支持。
细描
倡议成立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山高愈前行,梦好起宏图。当前中国税务部门正在以更大的气魄积极倡导与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新格局,随着合作潜力持续释放,成立相关税收征管合作长效机制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共同愿望。
时间回溯到一年前,2023年5月15日,在“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已经就“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同与会税务局局长和国际组织代表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会上,10多个国家(地区)税务局长表态将积极参与并愿意就此组建专家工作组,研究起草合作机制内容及实施路径。
同年9月,为落实合作会议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举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多边磋商,来自22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以及oecd和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的37名代表围绕合作机制文本进行磋商,签署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多边磋商纪要》,同时明确2023年4月召开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确立了建立合作机制的时间表和任务图。
迎春出发,向梦奔跑,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即将在浙江乌镇召开。本次论坛以“共建‘一带一路’:加强税收合作,改善营商环境”为主题,超过80个国家(地区)的税务部门主官或其授权代表将在先期取得的合作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研讨“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热点问题;有关各方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明确合作机制运行方式及未来工作,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朝着更加公平、普惠、高效的方向发展。
谋划未来,新的税收合作画卷正在展开。我们相信,通过本次论坛与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将诠释出更多的时代新内涵,将进一步加强多边税收领域互助合作,完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中国税务部门也必将在全球税收治理的舞台上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携手,共绘更加精谨细腻的“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工笔画”。
本报记者:王文竹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计算机审计思路
税收征管质量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部分重点企业税收征纳情况进行调查,揭露和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其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腐败问题。因此,如何选择重点税源相对集中的地市并确定延伸调查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后对企业的纳税申报环节和税收征管及税收会计核算环节的审查是此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计算机审计的着力点。
由于国税部门在全国推广使用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2002年以前将年纳税能力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了该系统进行监控,2003年开始,监控范围扩大到年纳税能力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此,审计人员可以将该系统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一张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既可作为延伸调查选点的参考依据,又可用于与税收会计数据的比较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
同时,国税总局还开发并在国税系统推广使用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ctais)。通过该系统,税收征管数据全部集中在地市级国税局,各个县市国税局仅限于进行前台操作。因此,审计人员通过下载ctais数据,就可获得较为全面的税收征管信息。通过审计分析这些计算机信息,寻找线索,有目的地延伸调点税源企业,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税收征管质量问题,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计算机审计的方法和步骤
步骤一:认真组织审前调查,精心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
在审前调查阶段,通过对省级国税局的信息中心和计财部门的调查,掌握全省计算机信息化的总体情况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结构、内容及其使用情况。其中,一是要全面了解重点税源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初步分析判断其数据是否安全、完整、可用;二是要准确了解各地市国税局ctais系统的使用情况,以便于在下一步延伸审计时,选择那些ctais系统使用时间早、运行状况好、数据可信度高的地市作为审计对象,从而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优势。
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通过精心编制该方案,一是要明确计算机辅助审计的目标,二是要确定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主要内容,三是说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步骤与方法,四是统一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要求等。
步骤二: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系统数据导出功能,直接导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
在省级国税局集中有全省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审计人员可以将全省的数据直接导入到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一张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excel格式,便于审计人员在各种型号的计算机上使用)。导入的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属地、行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实现税金、入库税金和欠缴税金,除了导入本期数外,还导入同期数以及与同期相比的增长比率等数据。
步骤三: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确定延伸调查地市提供线索
将上一步导入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按照属地分地市进行归类生成分地市重点税源数据表,并分别就各地重点税源企业的户数及其税收实现数、入库数和欠缴数进行分析,将那些重点税源户数多、税收规模大、欠税突出的地市作为延伸调查的对象。
步骤四:完整下载和转换被延伸调查地市ctais数据
1.调查被延伸审计地市国税局的信息部门和计财部门,具体了解其ctais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下载计算机数据做准备。
2.安装数据库客户端软件。目前,ctais系统运行的数据库平台有两种:sybase及oracle,针对不同的数据库平台应安装与国税局实际使用的数据库相一致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可向国税信息部门索取。对于ctais数据库系统是oracle的,在安装完客户端后,还应运行“oracle用ctais汉字字符。reg”文件,如该信息未成功注册,导入的数据将不能正确显示中文。
3.配置网络连接。网络配置参数向国税局索取,一般包括:ip地址及其掩码,网关参数等。
4.配置数据库客户端。对于sybase客户端,通过运行sybase的dsedit软件,按照提示逐步进行配置。对于oracle客户端,通过运行oracle客户端配置软件,进入oracle客户端配置界面,按照提示逐步进行配置。
5.配置odbc连接。对于sybase的odbc配置,在“控制面板”中选择“数据源(odbc)”图标,双击后进入“odbc数据源管理器”,完成配置。对于oracle的odbc配置,与sybase的odbc配置过程相似,只是在创建新的数据源时应选择oracle的驱动程序。
6.安装和配置审计数据库。本数据下载的目标数据库为微软的sqlserver2000,为此,应在下载计算机上首先安装sqlserver2000数据库服务器,正确安装完成后,启动sqlserver服务并运行sqlserver2000企业管理器,完成审计数据库的配置。
7.数据下载。运行“microsoftsqlserver”软件,利用其“导入和导出数据”功能下载ctais数据,建议导入除“fp_”、“xt_”、“v_”、“tx_”、“qx_”、“cx_”、“bb_”开头的全部数据。在导入前,如能请国税部门将审计范围外的数据预先剔除,则可大大降低数据下载的时间。
8.利用《数据采集分析软件3.0国税审计ctais版》,进行数据的转换,保存为审计人员可以利用的格式。
步骤五:结合审计方案要求,针对各项具体的审计调查内容,编制相应的计算机审计模块
下面是欠税审计调查模块的例子。
该模块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用下载的ctais数据将企业已经申报尚未上解的税款全部查询出来,生成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
从ctais的[登记_登记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中,提取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字段。
从ctais的[税务机关代码]表中,提取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税务机构名称等字段。
从ctais的[view_征收信息]表中,按照上解日期为空和征收项目名称不等于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的条件,提取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征收项目名称、税额、上解日期、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等必要字段。
三张表分别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税务机构代码相互关联,生成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
2.利用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生成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
从上述税收会计欠税逐笔查询表中进行分户查询,将每家企业逐笔反映的欠税汇总起来逐户反映,然后按照每户企业欠税金额从大到小排序,生成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
3.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生成一张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
利用步骤三生成的分地市重点税源数据表,选择的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属地、欠缴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本期数、同期数以及与同期相比的增长比率等,并按照欠缴税金本期数降序排列,生成所延伸地市的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
4.查找可疑线索。
(l)寻找税收会计可能未反映欠税的重点企业。将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按照企业名称进行关联相互比对,查找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存在而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不存在的企业名称,生成可疑企业名单一。
(2)寻找税收会计可能少反映欠税的重点企业。仍然将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按照企业名称进行关联相互比对,查找在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和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同时存在,但是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远大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的企业名称,生成可疑企业名单二。
5.核查税收征管档案,确定重大可疑税源。
根据发现的线索,调阅有关企业的税收征管档案,一是查明企业年底实现但是依照税收法规应该于次年申报的税收,二是查清税务部门将该企业的欠税结转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金额和余额等情况,将这些税款从重点企业欠税分户表的欠税中剔除出来,生成新的已经调整为税收会计口径的欠税数据,并将其与税收会计欠税分户表中反映的欠税再次相互比对,如果前者仍然大于后者,则说明税务部门存在瞒报企业欠税的重大嫌疑。
步骤六:根据各计算机审计模块发现的重大可疑线索进行延伸调查,做出结论
仍然以上述欠税审计调查模块为例子。根据该审计模块发现的重大可疑税源企业,延伸到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实地核实其税金的实现、申报、入库和欠缴情况。如果审计结果表明该企业的欠缴税金调整为税收会计口径后确实大于税务部门反映的欠税金额,则可以基本确定税务部门存在瞒报欠税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分清是否存在企业故意少申报和税务授意企业少申报的情况,区分企业未申报和企业已申报两种情况下分别少反映的欠税金额),向该企业和该企业的税收征管机构进行相关取证。
审计案例
2003年,在对h省税务部门2002年1月至2003年9月30日税收征管质量专项审计调查中,我们通过审前调查,了解到该省国税系统已经全面推广使用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且使用基本正常。于是,审计组决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调查工作。通过税源监控系统和ctais的管理使用情况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精心编制了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方案,经过办领导批准后正式予以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成功地导入了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系统的数据,下载并转换了税收规模最大的w市国税局上线以来与审计调查有关的ctais电子数据,约40gb.随后,审计组紧紧围绕审计调点,深入分析取得的电子数据,从传统的手工审计和计算机审计两个方面多角度提出了大量的计算机审计模块编制思路和解决方案,最终将审计人员多年税收审计经验与计算机处同志的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取长补短,编制出了一些实用审计模块,从线索的发现、问题的核实和排除、证据的取得等都最大限度地依靠和使用计算机,使计算机运用贯穿审计调查整个过程,实现了计算机审计和手工审计的水乳交融。
通过充分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编制计算机审计模块,我们在税收征管质量调查的多个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审计成果涵盖税收审计业务的多个领域。如审计人员抓住近年税务部门税收会计核算不实、瞒报税源、有税不征、违规缓税等问题比较突出的特点,编制了欠税审计模块,查出了w市国税局2002年底和2003年9月底瞒报欠税或有税不收金额达9亿多元。另外,还通过编制和运用减免税、税务稽查、税收会计等审计模块,发现了大量审计线索,查出税收会计核算不实、瞒报减免税金、稽查执法不力等问题,金额达6亿多元。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1.市场主体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数据项 2.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3.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 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需要以上附件可以联系首创获取。文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
自2023年11月全面社保入税已过去近半年,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采取各种方式不缴或少缴社保,以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殊不知,这样的方式不仅不能降低成本,还可能让企业陷入危险之中。
一、不缴纳社保,被税局约谈了!
近日,惠州市一家公司由于没有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到了当地税务机关发送的约谈通知书。
通过以上的约谈通知书,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1. 社保入税后,单位若有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税务机关会介入调查,对企业进行约谈。
2. 从需要提供某某人工资表、工资发放流水来看,企业很可能是因为被举报所以约谈。
3. 约谈时,企业应该提供真实的资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说明了约谈的严肃性。
2023年11月全面社保入税后引起了一定范围的恐慌,但很快就有各种信息表示,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只是承担代征的责任,企业还是安全的。
但本次约谈通知书体现出,社保入税后,征管大升级!企业完善社保缴纳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刻不容缓的!
二、以前企业未缴得社保就不处理了吗?
社保入税后,征管手段会不仅会更加严格化和透明化,而且也会进一步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的问题。
虽说人社部发文,不追缴2023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但是这并不是企业的免死金牌,现在和以后有关部门会严查企业缴纳社保的记录,如有违规,必将重罚。
社保入税的信号其实很明确,就是为了在为企业减负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保障职工的自身利益。
三、为什么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买社保?
缴纳社保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它明确写入到劳动合同法中,只要是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任何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那么都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企业单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买社保,一般来说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另一个是企业员工自己不愿意交社保。
1、降低用工成本
为什么很多企业单位不愿意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呢,实际上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无形中增长了企业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压力,这是肯定的。
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一个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大概是3000元,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如果正常承担这名员工的个人社保的话,那么就远远不止3000元的用工成本的费用了,实际上它的这个用工成本要远超过3000元。
而且有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员工本人的工资收入来建立社保缴费基数,所以,以前那种一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的行为已经行不通了。
2、员工不愿意买社保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即法定义务,同时买社保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员工不愿意买社保,企业也必须要为其买社保的,否则一旦出事故企业仍需负赔偿责任,即便企业与员工签署书面协议都不行。
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交社保的意识不强,认为可交可不交,不交每月还能多得几百元,多划算呀!其实,不交社保最后亏的还是自己,所以一定要交社保。而且社保入税了,员工即使不想交社保也由不得你了,企业如果真这么做了,依然属于违法行为,税务局查到还是会被追责。
四、从今天起,企业如有以下行为都将视为违规
1,不给全体职工缴纳社保是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要给在试用期的员工和正式员工缴纳社保。
2,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补缴社保是违规行为。
企业必须自己申报,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非不可抗力,企业不得缓交或减免社保。
3,不签合同就不同交社保是违规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员工只要可以找出员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凭借此证明要求企业缴纳社保。
五、提示:企业聘用这5类人员可免交社保
1、公司重新招聘的已经退休的人员可免交社保;
2、在校的实习生可免交社保;
3、兼职员工也可免交社保;
4、属于劳动派遣的员工也可免交社保;
5、选择去外包企业业务的个体户,企业不需要为这个个体户缴纳社保。
六、不合规缴纳社保,将会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这些新功能为您服务!
为适应征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契合税收政策和征管流程的新变化、满足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新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新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版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障新规范平稳落地,上海税务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从纳税人视角出发,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将于10月31日晚升级多项优化及改造,旨在全面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获得感。
1、简事项,促优惠自享
1.纳税人无需再单独进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备案。
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备案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特定项目报送附列资料”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时填报相关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要求归集报送或留存备查相关减免资料。
2.纳税人无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办法征收按照“申报直接享受”方式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相关行次。
3.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2、简资料,促便捷办税
本次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可减少报送资料多达305项,例如: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再要求报送“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纳税人只需完成职工名册采集,电子税务局即可自动计算职工比例和可退金额。
“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改为“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取消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内的11张表单。
本次精简资料涉及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消费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房产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等多项申报;其中,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精简附报资料157项,消费税申报精简附报资料31项。
3、简流程,促增速提效
升级清税注销套餐,整合前端入口,通过指标前置,提前“体检”待注销企业的即办资格和未办结事项,支持包括退税、清算申报等30个相关事项的线上办理。纳税人可在线上完成未办结事项办理、承诺书下载、《清税证明》打印、企业注销等全流程,做到“足不出户,轻松办税”。
优化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实现本市跨区迁移“零等待”、“秒办结”。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本市跨区迁移,可实现主管税务机关自动划转,三方协议、电子申报自动撤销。企业迁移成功后,对已完成实名认证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将收到短信提醒,纳税人即可凭短信及相关资料,直接前往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入事宜。
4、增功能,促惠企便民
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应享尽享,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电子税务局新增“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含电子申报客户端)报送声明,申请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贯彻税务总局便民办税要求,在电子税务局新增房产、土地税源信息采集和纳税申报模块。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维护土地税源信息,土地等级信息均由系统根据税源坐落地址自动判断;也可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下半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便利化,电子税务局”上线“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实现“线上提交资料,后台限时审核”,保障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本次电子税务局升级还有其他服务体验的提升期待您的发现!
5、11月申报期
转眼间,2023年已经进入了11月,财务人的11月有哪些税务新规需要注意呢?
为此,小萌特意为大家整理了11月的征期日历,请大家11月15日前务必完成相关税种申报:
● 11月1日-11日申报缴纳资源税 (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11日
● 11月5日-11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 11月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
● 11月1日-30日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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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季度工作总结暨二季度计划
一季度,按照集团部署和要求,公司抢抓经济复苏和发展黄金期,围绕一个“拼”字,通过一批变革性、牵引性、标志性举措来育先机、开新局,拼出一个开门红,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季度工作总结
(一)拼力度,资产盘活再获突破
(二)拼速度,项目谋划成效明显
(三)拼深度,企业效益不断提升
(四)拼精度,内部管理持续优化
(五)拼高度,党建纪检创新赋能
二、存在的困难
三、二季度工作计划
二季度公司将以集团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为抓手,全面推进各项任务,确保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一、在低效资产盘活上再深化、再突破。
一、在推进产业发展上再加力、再升温。
三、在统筹企业运营上再提质、再提档。
四、在抓好党建工作上再对标、再落实。
总之,时间不等人、机遇不等人、发展不等人,二季度将迎着困难上、奔着问题去、顶着压力干,敢解“无解之解”,敢作“无问之答”,敢闯“无路之路”,高标准完成上半年发展目标。
持续更新中,关注我,一起交流,共同进步!
李慈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2023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设立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但是在实践操作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的具体过程中往往陷入纳税人主体身份难以认定、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税务稽查难度大、纳税遵从度较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的困境。这固然与电子商务领域本身的虚拟性较强、交易性质模糊等特征有关,但同时现有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困境,《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重点从强化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力度、确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细化税收违法责任承担规定、强化税务机关稽查权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加强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源管理与征管服务,实现《电子商务法》与《税收征管法》之间的衔接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已经于2023年顺利通过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就税收领域而言,《电子商务法》对争议多年的是否统一征税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即使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至此,这一原则性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将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统一纳入税法规制的范畴。
事实上,电子商务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实践中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学者们纷纷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技术信息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不仅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收入性质、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识别造成了冲击,同时也使得传统的税务登记、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流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需要遵循经济实质、务实与 可行、确保超前性、全球一致性等原则,并在现行模式下对增值税等税制、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必要补充。为了将电子商务有效地纳入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需要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既要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中各个税种涉及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又要厘清电子商务活动中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流失的乱象,有学者通过抽样测试与统计分析发现,实践中不同电商平台的税收流失率与实际税负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别,甚至同一平台内不同地区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承担的税负水平都不统一,税收流失率差别较大,这些固然与税务登记欠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混乱、税收征管松懈等综合因素有关,但追根溯源其本质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机制。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研究奠定了有益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但遗憾的是,上述研究大多是在《电子商务法》制定之前完成的,其中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理论上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管等问题上,没有从立法的角度结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特征与实践需求具体考虑如何征税以及如何开展税收征管。此外,上述研究也没有依据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就税收征管的具体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与操作性的完善建议。事实上,实践中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与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不同的类型。对于b2b型与b2c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当征税的问题,学术界普遍持肯定意见,且一致认为税收征管的具体要求与传统的实践操作并无不同。而对于c2c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征税理论上意见不一,通说认为c2c型电子商务虽然能够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创业平台,缓解就业压力,但是近年来事实上的“免税”状态导致大量税源流失,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法定原则。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如何在c2c模式下实现税收制度完善与平台经济的 整体协调发展,从而最终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还有学者在区分b2c型与c2c型电子商务的基础上,认为c2c型中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其本身是在进行市场交易,从行业公平和规范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对c2c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c2c型电子商务本质上也属于b2c型,只是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立法没有明确c2c型中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视为普通的民事主体来对待,从而导致其游离在税法的规制之外。
同时,域外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规制与理论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监管严格、保护就业等原因,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集中在b2b、b2c型上,相应的改革与讨论也相应地集中在如何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进行增值税改革、是否征收数字服务税等问题上,因此对我国的直接借鉴意义有限。对此有学者在研究电子商务立法时明确指出,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法,需要根 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重新定位,赋予电子商务法更高的立意和全新的含义,否则就很可能流于形式。电子商务征税是一项涉及互联网电子商户、政府部门、传统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动态博弈过程,也是各方利益不断博弈、调整和平衡的结果。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行业整体形势较好,我们需要从具体国情和实践出发,有针对地提出切实有效的税收征管措施。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是在实践中,除了那些规范化管理的法人能够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纳入征管体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零星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仍然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之外。例如,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网店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在实践中所引发的争议,有学者曾明确指出,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无法判断个人网店究竟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导致依据相应的实体税法所适用的税基、税种、税率也并不一样,所以对个人网店的征税确实成为实践中的难点。囿于上述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有的并没有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的税源管理,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便成了立法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针对这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立法时的困境,深入探讨其制度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意见,以期通过针对性的解决路径完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立法,提高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建立高质量的税收现代化征管体系,最终推进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现实困境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交易手段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本质上是对传统交易方式和经营模式的创新与完善。这些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经济形态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风险与法律问题,现有的立法已经不敷实践的需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与实体经济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即时性等特征,这些都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虽然《电子商务法》确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征管 职责,但是上述条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如何进行操作有待进一步细化。面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复杂局面,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在实际适用时明显处于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
(一)纳税人身份难以认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简称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等四种类型(详细内容参见表1)。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它们大多都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证、照齐全,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依法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要求其缴纳法律上规定的各种税收。但是对其他三种类型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理论上税法对其经营行为课税与否、如何进行征管等问题尚有争议,实践中也往往陷入税收监管执法的困境。
表1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四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常情况下,对那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行为都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完成,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统一的网上认证义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但是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况下,部分经营者可能避开网上认证环节而直接从事电子商务行为。例如,在个别社交媒体平台上,用户作为普通的个人使用者进行注册,之后利用社交媒体宣传的便捷性、分享功能的随时性从事电子商务行为,导致个别经营者没有进行网上认证而 脱离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之外,无法纳入其税源监控的范围。
按照交易定性理论,税法的课税需要与私法上的交易性质保持一致,从认定纳税主体、确定税收客体、明确税收管辖权等关键环节展开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进行定性,避免行为和主体的“名-实”或“形-实”不符、“法律关系”和“交易定性”混乱、税收客体的“定性”与“定量”错位等之间的冲突。在具体实践中,依托社交媒体软件等专业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在少数,这一现象也为税务机关带来了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即在社交媒体等平台内从事经营行为的用户是否可以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可否认,对那些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而言,其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开设账号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应当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但是那些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既分享日常生活又从事经营活动甚至还可能同时从事二手物品买卖活动的用户,其纳税人主体身份和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确实有待商榷,而这又是认定其税收主体身份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些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质的商事行为与日常的民事行为存在高度混同的地方,立法上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等应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差别迥异,如何甄别具体的种类也给税务机关造成了负担。例如,针对实践中部分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问题,2023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委颁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都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规定。在具体的法律主体分类上,该规定明确指出直播营销人员是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并列的主体,这些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也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通常所说的“网红直播”属于个人行为,直播营销人员的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不能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转换收入进行逃税避税。
(二)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匮乏有效的征管手段
“加强源泉监控和税源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对税务机关而言,掌握纳税人必要的信息、运用日常的征管手段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极为重要。对此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仍然以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信息化、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参见表2),要求不断推进智慧税务以完善税务监管体系。
表2 信息化、数字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除了上述提及的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问题之外,税务机关没有掌握其日常经营的情况,这些经营者也无法建立独立的账簿,因此税务机关更不能对其进行查账征收。加上电子商务的经营具有虚拟性,没有实际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些都为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增加了难度,大幅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同时,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征管困境也体现在对其发票的管理上。通常而言,发票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实施检查的主要依据,近年来税务机关也在持续加强管理,先后开展了“以票控账”“以票控税”等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个人消费者无需开票、税收抵扣较少、税收优惠频繁和出口退税存在漏洞等税制因素,加上获取真实信息难度大、涉税信息利用程度不够以及打击税收违法力度 偏弱等管理因素,目前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这些最终导致电子商务领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类型的发票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三)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遵从度较低
理论上,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因素有很多,诸如税制设计科学性、宏观税务水平、社会公民纳税意识高低、纳税遵从成本、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等。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主客观等多重因素,上述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学者对此做了实证分析,通过研究发现,这种背景下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遵从度普遍偏低,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社交型的电子商务主要面对的是数量极 多、分布零散的个人消费者,这种经营模式下的交易琐碎、频繁而且金额较低,个人消费者往往由于无法报销而不会索要发票和凭证,这些都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逃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个人私利的驱使下,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逃避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义务,同时也不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长期以来,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税收征管一直存在着真空地带,违法成本低廉,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最终游离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之外,相较于实体经营而言,这一领域的逃税、避税现象较为严重。
电子商务行业的这一生态极大地扭曲了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环境和竞争机制,助长了某些经营者通过在互联网上成立个人网店或者注册微商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等不法行为。大量处于税收征管盲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存在,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在税务征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工作逐渐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四)尚未形成社会协作、税收共治的局面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经营模式的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因此为了应对这些全新的商业模式,税务机关还需要综合考量政府、企业、平台、消费者以及国际市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积极构建各方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税收治理体系。这一体系就政府内部而言,执法部门还应当包括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等众多部门,保障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电子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认证信息、交易信息等,对其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实时监控,以风险管理的理念提 高执法的有效性。
对税务机关而言,税源管理是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而税务监督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按照《电子商务法》第5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纪守法和恪守商业道德,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信息可信度不高,现行的监管思路、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政府部门主要通过举报、专项行动等方式履行监管,成效不大。就传统的实体经营而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有奖发票来激励消费者监督经营 者的行为,督促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但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开票率较低,制约了有奖发票制度的监督效果,因此传统的监督方式并不理想。这些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结合“互联网+”的思维完善税收征管模式,促进互联网思维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协同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重要素,科学有效地配置公共领域多元主体的权责,从而实现效率提升、管理变革和税收现代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法》困境的原因
作为调整税收征管程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规范税收征管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重要立法,在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1995年,并先后于2001年、2023年进行修订,“受制于当时社会和学界对税收关系、税收法治的狭隘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中的很多制度安排、技术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经济的新发展和征管实践的需要,其征管理念也未能体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现代税法精神。”实践中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税收征管时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与实施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着滞后、不足,没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一)传统上“重企业、轻个人”的立法理念
无论是从法律的条文规定还是从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来看,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务机关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重企业、轻个人”的征管理念。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较于零星的个人而言,企业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征管效率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大多都依法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而且资金流转量大、交易频繁,具有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的优点,这些都大幅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符合立法上抓大放小、重点保障的思路。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开始进行商事活动,借助互联网从事贸易、劳务等电子商务行为,成为了《电子商务法》上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在2023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后,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下,具有法定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大幅增加。但是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其人员流动性大、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普及率低,税务机关通常难以掌握具体的涉税信息,征管成本远高于企业类的纳税主体。因此,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立法制度及实践与自然人这类纳税主体并不契合,这一特点也进一步加剧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
(二)滞后的传统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20世纪末期,虽然在2001年、2023年经过修订,但是总体上还是针对实体经济进行相应制度设计的。在数字经济时代,不断涌现的新形态给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新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应对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不具有传统模式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取而代之的是以网络ip地址、二维码或者微信名片等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连接点,这些虚拟地址可能不具有唯一 性,容易多变。详言之,实践中一个ip地址可能对应着多个电子商务经营者,而一个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有可能注册了多个ip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这一全新的特征不同于传统的纳税主体确认原则,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和监控真实准确的纳税主体,进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其次,在计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应税所得额上,传统上依据账簿凭证进行确认的方式也逐渐遇到挑战。在复杂多变、日趋激烈的交易模式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销售额并不必然完全体现为账面收入,有时消费者通过转入个人其他账号、发微信红包等方式将货款私自转给电子商务经营者或者指定人员,有时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增网络消费交易额进行“刷单”,有时基于宣传目的而进行“好评返现”,这些情况都为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应税所得增加了难度。这时税务机关如果仅仅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订单和银行卡的流水作为计税依据,往往会由于统计的片面性而导致征管工作上的偏差。
最后,实际操作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销售额、收入额等信息分布较为分散,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涉税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全部发生在互联网上,其所有的交易记录、交易信息都以网络为载体,呈现出数据介质的形态,而这些信息又可能分散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经过数据整理、传递、应用等多重环节后,这些信息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或异常,对此税务机关需要在依法进行涉 税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与比对,从交易规模、经济效益、行业分布等方面分析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负情况,从而完成税收征管工作。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尚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予以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规定了在全国建立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依托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按纳税人识别号全面归集纳税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但是对于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税务机关的权责配置等事项还没有详细规定。
(三)执法惩戒力度较弱
就目前来看,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执法权限有限,也缺乏应有的惩戒力度。对电子商务行业而言,由于管辖权可能冲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等原因,税务机关往往需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项的执法检查,导致税务机关偏离税务执法的中心从而缺乏主动性。同时,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对那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的大多为责令改正这一措施。对于责令违法人员限期改正的行为,学界对其法律属性一 直存在争议,即使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将其列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措施之一,但仍难以改变其执法及时性和针对性较差的缺点,从而导致该措施的实际效果收效甚微,这也意味着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难以达到应有的威慑效果。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那些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责令其缴纳税款,严重的还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对那些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依法从事实体经营的纳税人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但是对那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进入门槛较低的电子商务者而言,当面对税务机关的监测、 预警和执法时,他们可能通过更换账号或直接删除来退出平台而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总体上税务机关的执法惩戒力度较弱。
(四)税务稽查刚性不足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监督,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税务稽查是加强税源监控、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税务稽查侧重于事后的执法检查,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11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制约,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等规范性文件,从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选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防范执法风险,提高工作质效。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经济模式,涉税信息的共享受制于第三方、缺乏以票控税的有效手段、现代化稽查技术手段没有及时跟进等因素都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领域先后开展了各类的专项检查,但大多是以税务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名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约谈。而且由于传统模式存在数据样态的有限性以及稽查人员的主观性等问题,导致税务稽查陷入了非精准性的困境。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业态来记录、存储、处理以及运用数据信息,推动稽查模式向信息主导型改革,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相对于大多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普遍式违法而言,这一领域的税务稽查在实施广度、时间跨度和执行力度上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困境的解决对策与立法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之中,相比之下现有立法对此的回应性不足,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同时,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面临上述税收征管的难题外,数字营销、灵活用工、数据资产交易等领域(尤其是新兴业态)也都不同程度地因立法滞后于实践而陷入执法僵化的困境。为进一步体现社会发展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税收征管法》仍在紧锣密鼓的修订中。这次《税收征管法(草案)》立法亮点良多,其以实现税收治理的法治化新思维为理念导向,试图构建接轨国际的本土税收制度、适应信息化的现代税收征管和构建服务型的主流税收行政等综合一体的税收征纳新格局。但是审慎地看,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仍然有待改进,尤其是对电子商务领域而言,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结合《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与实施,在现有税收征管法体系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措施,成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级部门先后制定了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方面的多个规范(参见表3),这些都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务机关应收尽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了解决当下电子商务经营者面临的税收征管困境,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并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强化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的基础环节,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便利网上登记与突出实质审查、强化纳税服务与有效监控税源的矛盾使得传统的登记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实践需要。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登记范围相对狭窄,没有对电子商务登记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税务登记依赖于工商登记,两者在衔接上存在脱节,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这些都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表3 近年来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方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为实现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和交易中的“显名化”,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享有其经营权益,《电子商务法》第10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该法第28条还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督促、协助义务,要求其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同时要求其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工作并提供便利。近年来,“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将这些要求转换为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成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问题。
对此,《税收征管法(草案)》第8条增加了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同时第 19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实践中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率低、税源管理不严的状况,税务机关必须扭转之前的被动局面,从源头上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工作。鉴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部分为零散的个人,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系统中进行分类申报,而 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等收入的税率不同,对此建议立法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包括自然人在内”。对于那些仅从事线上经营、没有线下经营场所的个人网店,按照原有的规定,其无法办理登记、取得执照,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特意出台了专门性的文件,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并明确要求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做法契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特点,符合互联网思维和方式,同时也需要对2003年制定、2023年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及时的立法确认。
(二)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力度
涉税信息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能力的关键,因此如何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议题。按照《电子商务法》第25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自然包括税务机关,但是如何平衡税收征管的需求与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是立法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陆续制定了形式多样的强化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的地方性立法,其中核心的内容就是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这些立法对于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涉及的部门、共享的程序、要求的格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甚至有的地方还对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国家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到2023年要基本实现法人 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到2023年要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以提高税务监管精准性,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税收征管法(草案)》第5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第7条强调“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为此还专门增加了“信息披露”一章,其中第33条还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作出专门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对此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一是草案分别规定了单向的信息提供机制与信息共享制度,立法成本较大。《电子商务法》第69条规定,国家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同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为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治理和健康发展,减少重复立法的制度成本,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公共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二是明确“信息管税”的法律地位,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扩宽信息的供给渠道。《电子商务法》第70条规定,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为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以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纳税人隐私权、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
(三)确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
纳税信用源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信用,标志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遵从度高低的信任程度,旨在褒奖守法诚信主体和惩戒违法失信行为。
目前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没有关于纳税信用评级的具体规定,《税收征管法(草案)》也只是在第9条原则性地提出了“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至于如何进行落地实施,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陆续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作出了部署和要求。对此《税收征管法》应当对纳税信用评级制度进行立法确认,以此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就电子商务领域而言,《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此,税务机关可以在已有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实施信用评价,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的主页面醒目位置进行标示,便于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进行查询和监督。结合电子商务领域的行业特点,以网络为连接点推动全社会参与纳税信用评级工作,这样将有利于形成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管理体系,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促进税务机关的工作科学化,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意识和纳税参与度。
(四)细化税收违法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如前所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20世纪末,现有的执法惩戒措施有些已经日益不敷实践的需求。对于那些罚款金额过低、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小、威慑性不够的立法条款,《税收征管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突出强化惩罚属性。以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第60条、61条、62条为例,纳税人出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或者保管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采取的是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对于一般情节的罚款限额规定在两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限额为一万元,最高的数额也仅为五万元以下。对于上述条文中规定的罚款金额,目前《税收征管法(草案)》只是原封不动地将其沿袭,而这种顶格罚的金额是在20世纪确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必要适当提高。对比《电子商务法》第80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时的处罚金额为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两个档次,并且对情节严重的情况还特别规定了停业整顿的责任措施。因此,《税收征管法》对于罚款的金额、违法责任的方式等内容还需要及时更新。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在性质上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为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还需要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电子商务法》第 80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时,需要承担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76条第一款列举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紧接着第二项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的处罚。从上述内容来看,虽然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许多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其平台内的经营者依法负有监督的责任。如果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电子商务平台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自不待言,即使是对于那些附属性较低的情形,平台作为收入来源方也有监管的责任。对此,《税收征管法》在修订时需要加以认真考虑,平衡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利益,科学地配置权利义务,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
(五)强化税务机关稽查权
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内部机构、增设稽查局的改革举措,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在于强化征管,其中的重中之重则是税务稽查,将其提高到如此重要的地位,税务稽查的重要性可窥见一斑。尤其是在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四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情况下,大量的纳税人及其应税行为由于前面环节的缺失、疏于管理而进入了稽查的视线,因此强化税务稽查、防止跑冒滴漏成为了税务机关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普遍式违法、税务机关的稽查权力和手段有限等等问题更为突出,这些使得实践中的税务稽查陷入了流于形式、频繁涉诉的尴尬境地,亟待进一步纠正。有效的税务稽查能够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形成威慑,从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功能,因此合理地配置税务机关的稽查权至关重要。
如果要切实树立我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权威、有效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我们就必须在立法中强化税务机关的稽查执法权,从根本上解决稽查部门的尴尬地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只对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四个环节的分离与制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他方面的规范仅见于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提高立法级次,在《税收征管法》上明确规定稽查部门的法律地位, 将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这一内容在《税收征管法》上进行确认。二是明确厘清稽查部门的执法权限,明确税务稽查部门是包含涉税违法犯罪调查权,还是仅为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权,抑或是“专司偷逃抗骗案件”,对于司法上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与管辖权的争议,立法上需要予以回应,以正本溯源。三是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在“税务检查”这一章中明确稽查部门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检查措施,以扩充税务稽查权力,增强执法刚性。例如,《税收征管法》第54条赋予税务机关传统税务检查措施在电子商务领域难免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税收征管法(草案)》第88条针对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资料、进入系统进行查询等权限,还可以要求检查纳税人的网络交易情况和网络交易支付情况。这些都为税务机关应对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技术变革、经营模式等带来的挑战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四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法》要加强大数据的应用,突出“信息管税”的重要性。为解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全、失真、滞后等问题,《税收征管法(草案)》增加了“税额确认”专章,并在第48条规定“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记载的信息为基础,结合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纳税申报进行核实确定”。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分离的客观事实,电子商务领域的税务稽查也已经从传统的人工稽查走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稽查,甚至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网络稽查部门。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稽查的专业化和精确化、提高网络证据获取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提高税务稽查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震慑力,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起到指引作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缴纳行为。
五、结语
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国际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整体规范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不断完善现代税收体制的基础上,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坚持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切实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筹集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逃税避税等违法行为,完成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提出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目标任务,发挥税法的惩罚、预防和引导作用,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同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这些都是实践中在社会经济领域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行动依循,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
对《税收征管法》而言,《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只是一条简单的“纸面上的法”,而是需要进一步付诸实施,对此《税收征管法》亟须承担制度衔接、细化实施的责任。《税收征管法》应基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以此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为契机,保障《电子商务法》第11条的切实落地实施,提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效,推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这将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争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机遇,最终将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本文梳理了4个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展开。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涉及纳税人较少,感兴趣的可以自行学习。(财综[2012]34号、财综[2009]90号、财税[2020]9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计征依据
应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实际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假设某地社会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a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万元,则a单位征收标准为6万元;b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万元,则b单位征收标准为8万元。
湖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湘财综[2016]46号)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例题讲解
例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职职工人数为31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不需要缴纳。
例2:湖南省某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00人,年平均工资为10万元,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4万元,安排1位残疾人就业,那么该单位该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0×1.5%-1)×80000×50%=20000元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保障金按年计征,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
因为保障金费种登记是按月的,所以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需除以12分摊到月,按季的需除以4分摊到季。因为残保金是本年申报上年数据,所以每年1月份需计算好全年的申报数据,以后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申报数据必须一致。
假设湖南省某单位上年在职职工100人,未安排残疾人,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400000元,则应缴残保金(100×1.5%-0)×(2400000÷100)×90%=32400元。
申报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00000,“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00,“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00,本期应缴残保金(100×1.5%-0)×2000×90%=2700元。
工会经费
一、计征依据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义务人(工会经费)=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正筹建工会组织的缴费义务人(公会筹备金)=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优惠政策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湘政办发[2018]43号)
开业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纳税人,如果未成立工会组织,可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2.参照税务部门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工作流程,对确认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同步免征工会经费。(湘工函[2019]1号)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工会经费。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湘财税[2020]7号)
小微企业上缴40%的部分,上级工会将全额返还给企业。
4.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例题讲解
例1:a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按季核定缴纳工会经费,四季度施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000000元,则次年1月申报缴纳1000000×15%×2%×40%=1200元
例2:b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12月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1月申报缴纳工会经费1000000×2%×40%=8000元
例3:c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12月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1月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1000000×2%=20000元
四、注意事项
1.公会经费上缴比例40%,自留比例60%;公会筹备金全额上缴。
2.建筑施工企业核定工资总额有3个前置条件: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
3.全部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劳务派遣及临时工、钟点工等;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水利建设基金
一、计征依据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生产经营收入×0.6‰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
二、优惠政策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
三、注意事项
1.水利建设基金计征依据同增值税的计征依据(不含税),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2.跨区域涉税报验登记后,在项目所在地按0.6‰全额预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计征依据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合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正列举不包含网吧)
二、优惠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本文简单梳理了4个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分享给大家,如有不正之处,请及时指出。
内容提要
48号《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明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经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事项,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明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三、纳税人缴纳欠税及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一并缴纳?
按照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此,《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为便利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公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非正常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公告》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
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取消实地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去,更好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
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六、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状态?
《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原政策下,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
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税收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二是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三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是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会有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常涉及发票开具需求,也可能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公告》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明确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九、《公告》什么时候施行?
《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其中信息技术是重要的变量。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收工作广泛而深入地融入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为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主流趋势。
以税收数字化转型总体战略规划设定目标愿景和实施路径
当前,各国税务部门推动数字化转型多以制定战略规划为前提,发展路径逐渐从信息技术战略扩展到税收征管业务转型,从被动转向主动,逐步建立税务系统与涉税相关主体的嵌入式连接,向“无缝”税收征管愿景不断迈进。
今年,笔者参加了国家税务总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合作开展的培训项目,专家介绍了各国税务部门制定数字化转型总体战略的普遍过程,以及税收数字化转型战略规划的一般性框架,即确定发展愿景和目标、制定详细计划和预算分析、评估能力需求量化缺口、建立领导层团队、搭建组织架构、确定项目排序合理配置资源。
观察各国税务部门推动数字化转型的实践,其总体战略规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不断演变更新的过程。具体来看,可分为制定专门数字化转型战略和将其作为整体战略的子战略两种类型。前者如英国通过发布税务数字化10年战略,升级税收数字化行动计划、调整税款缴纳时间和频率、改革税收管理制度框架,目标是打造可靠、高效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后者如美国将现行税收战略目标之一设定为强化税收数据在税务管理科学决策中的应用,通过优化现代化税收数据管理系统强化内部控制,以问责制管控数据风险,提升税务管理效率,以及敏捷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将成熟度模型作为考量数字化转型进展的标准
当前,多数国家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的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作为考量自身税收数字化转型程度和进展的参考标准。该模型由新加坡税务局牵头,加拿大、丹麦、芬兰、挪威和俄罗斯税务部门联合开发,旨在帮助各国通过自评了解数字化转型水平。fta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将税收征管3.0行动计划的主题进一步细化为13项具体指标,并按照“初始级、提升级、已建立级、领先级、卓越级”制定了5个级别的成熟度水平。
此外,目前国际上还有几种税收数字化转型评估方法,一是imf正在开发的税务部门成熟度评估工具,从涵盖所有政府部门的宏观视角,从总体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等层面对税收数字化成熟度进行考量,并对每个层面的优先级提出建议。二是新西兰税务局通过一系列商业开发模型来综合评估和监测其数字化转型进程。例如,其中一个模型从实现目标所需的领导力着手,设置整体战略、员工参与度等十大要素进行评估。
imf和新西兰税务局的评估模型都是自上而下,fta的方法为自下而上,但都是从不同角度衡量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程度。国际专家认为使用一种以上方法开展评估更具客观性,可以对不同模型进行比较分析并综合应用。
运用多领域、多学科技术推进征管数字化
当前,现代化纳税遵从管理已经从传统的经验式执法,逐渐转变为运用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研究纳税人的心理、行为及决策,并运用信息化技术辅助遵从管理。近年来,行为洞察理论已经实践应用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领域,根据oecd的调查结果,fta成员中有73%认可行为洞察已经成为其税收战略的一部分,大约1/3的成员将行为洞察理论运用到税收工作中。2023年,fta发布了《行为洞察力促进税收征管的指南》报告,分析和归纳了利用行为洞察理论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优化执法策略、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效率的方法,为行为洞察理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方向。
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意识到,要想更好地了解纳税人行为的影响因素,可以运用基于科学的新方法作为传统干预和处罚方法的补充,从而提高税务稽查影响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加拿大税务局开展欠税追征行为洞察实验,发现与标准的格式化催收信函相比,合理运用正面措辞如“大部分纳税人都已按时缴纳税款”,以及负面助推式语言如“收到此信函说明您属于少数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等,对促进税款缴付效果更佳;马来西亚税务局利用数据分析和行为洞察结果提高欠税管理的有效性,通过欠税管理分析系统分析欠税时长、规模、性质、纳税人此前的缴税行为和对干预措施的反应等数据,进而选择最佳的欠税追缴行动模式;美国税务局使用行为洞察要素,包括视觉、图形、社会规范、颜色、催促性语言等,重新设计了关于纳税遵从、纳税人处罚等方面通知,并面向超过100万纳税人开展测试,应用后的结果显示,税法遵从度提升了11%。
中国的税收数字化转型总体方向与国际趋势基本一致,同时独具中国特色。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我国税务部门在推动智慧税务建设时,更加突出系统贯通合成理念,注重执法服务监管融合、业务党务政务融合、技术业务组织融合,释放数字化的倍增效应,助力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从成效来看,中国税收数字化水平在世界发达经济体中已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在全球税收治理中,将从“跟跑”向“领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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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安徽省濉溪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业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其中的重头戏就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着眼于更好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着力解决现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目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出台两年多。
“我们把征管体制改革放到与组织收入等重要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列为‘一号落实任务、一号考核内容、一号督办事项’,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指出,征管体制改革既是顺应纳税人期盼的民心工程,又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建设,更是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两年多来,我国税务系统聚焦《方案》目标,将《方案》确定的6个方面31类改革事项,细化分解为96项具体改革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目前《方案》确定的主要改革任务已基本到位,成效日益显现,更加有效地发挥出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一号任务、一号考核、一号督办”
据《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在《方案》通过第一时间就专门成立《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18个司局和5个综合改革试点省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建立周谋划、月小结制度,全力推进这项“一号落实任务、一号考核内容、一号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推动改革向纵深挺进。
这其中,关键是紧盯改革谋布局。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步步推进,既有来自刀刃向内的内生动力,也有来自协调推进的改革合力。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各地将《方案》贯彻落实纳入地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盘子,正确处理好条与块、内与外的关系,争取改革最大公约数。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纷纷成立以分管省(区、市)领导为组长的《方案》落实领导小组,所有省(区、市)均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了《方案》实施意见,各地税收保障办法陆续出台……税收共治的合力迅速转化为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
根据《方案》有序实施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综合考虑确定了“5+7+n”的试点格局。“5”即选择上海、江苏等5个省市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7”即选择北京、广东等7个省市作为专项改革试点单位,“n”即鼓励其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行先试。
“5+7+n”的试点格局,充分激发了基层改革活力,系统集成了191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样本,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选出了2个综合改革试点单位、3个专项改革试点单位和11个示范改革项目,对各地试点推行的跨区域税收合作、“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等40多个改革试点项目实施全国推广,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制度成果。
从顶层设计抓谋划到上下联动齐推进,全国税务系统跑出了改革的“加速度”。截至目前,《方案》各项改革任务基本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各方反映积极良好,改革蹄疾步稳向纵深挺进。
“触深碰硬”知难而进
采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获悉,两年多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啃下了不少改革前进路上的“硬骨头”。
一是国税、地税合作持续优化。国家税务总局以“职能交叉”为突破口,围绕《方案》提出的“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部署要求,发布实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推动国税、地税合作在服务联合、征管互助和协同稽查等8个方面有序开展。
目前,国地税合作实现全面升级,合作事项已达60个,推动国税、地税在更高层次、更深领域谋求共赢。数据显示,全国联合办税服务厅已近9000个,占全部办税服务厅的7成,努力实现让纳税人“走进一道门、来到一个窗、办好两家事”。
二是税收制度改革有序推进。2023年5月1日,作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据统计,2023年5月~2023年9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共减税10639亿元,有效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税基成效明显。
oecd(经合组织)发布的《东南亚、中国和印度经济展望2018》研究报告认为,营改增作为近几十年来中国最重大的税制改革,带动了中国制造业升级、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3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河北省扩大至北京、天津等9个省区市。采访中,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表示:“改革不仅节水成效明显,还成功探索出‘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共治模式,更好地形成税收共治合力。”
2023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法。为组织实施好这部新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与环保部、财政部研究细化配套政策、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征管基础,全面做好开征准备工作,助力实现人民群众对“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期待。
三是税收征管方式科学转变。“《方案》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基本完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向本刊记者介绍,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探索建立以“实名办税+分类分级+信用积分+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闭环管理机制,有效提高了征管效能。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涉税事项进行合理分级,通过差异化管理提高整体税收征管效能。国家税务总局还将1062户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层级提升至税务总局,提升对大企业集团的税收服务管理水平。
四是税收共治大格局逐步形成。税务部门全力打造“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不断扩大税收治理“朋友圈”,实现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基层工作量的“双赢”目标。
税收诚信作为“信用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税收共治的重要领域。2023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央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等29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步步难行。国家税务总局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34个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28项联合惩戒措施,有效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征管改革纵深持续推进
李万甫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介绍说,近年来,征管改革举措出台的数量之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抓落实的任务之重、压力之大也同样前所未有,“关键是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积极开展全方位的督察,既抓正面典型,总结鲜活经验,又深入查找问题,弥补工作短板,推进改革落细落小。”
其一,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保证改革“含金量”。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分5个批次组织30个督察组,对各地改革试点落实情况和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覆盖所有省份。2023年,先后4次组织24个督察组重点对24个省份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实地督察,既总结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又通报各地问题和不足,推动改革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其二,纳税人的感受是检验督察实效的“试金石”。“以前,我们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借助税务部门的实地督察,辅导完善相关资料,使我们享受到了140多万元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高波告诉本刊记者。
因此,纳税人“获得感”成为检验征管体制改革成效的首要标准。据第三方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显示,2023年国税、地税满意度综合得分比2023年同口径分别提高了5.49分、2.04分。
其三,绩效管理成推动改革落实的利器。2023年,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已升级至5.0版,将《方案》每年需落实的事项全部纳入绩效考评,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大了考评结果运用力度,将考评成绩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和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相结合,有效发挥了绩效管理“抓班子、促落实、提质效”的积极作用。
“我们对《方案》中的各项改革任务实行全覆盖考评,通过制定税收战略规划及按年度计划分解考评指标,形成了‘战略—目标—执行—考评—改进’的抓落实闭循环机制。”据国家税务总局绩效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严格考评,税务系统各层级、各部门和各岗位逐项明确具体工作任务,保障了改革任务的高效完成。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绩效评估中心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显示,经全国13.5万名税务干部不记名受访,72.5%的干部认为“绩效管理显著发挥了‘指挥棒’作用,成为各级党组抓班子的有效手段”。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专家评价,“中国税务部门把现代化管理与大数据理念运用到绩效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是非常先进和超前的。”
来源:《瞭望》
2023年11月21日下午,陕西省合阳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仇永顺、副局长王宏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合阳县煤炭局副局长雷培军一行8人。深入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公司财务总监杨亚东汇报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情况。
合阳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仇永顺一行现场观摩了煤炭企业的生产流程,就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助力县域经济等方面与秦晋矿业公司董事长杨百章进行了深度交流。
公司董事长杨百章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与煤炭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科学管理,规范经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合阳县域经济的发展再做贡献。
文/图:英子
编辑森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强化税收司法保障,维护国家税收安全,2023年10月,朝阳区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建立了检税合作机制,旨在加强检税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近日,为落实税检合作机制,我院第六检察部和朝阳区税务局开展座谈,研究检税合作方案,合力加强税收征管,并对如何利用大数据办案确保国有财产安全进行研讨。我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齐迹、副主任王天毅和全体检察官,朝阳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阮铮、副局长余雪辉及税收风险管理局部分工作人员参加本次座谈会。
齐迹表示,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定期召开座谈会是落实双方合作机制的表现,双方针对重大涉税政策、突发涉税事件,加强沟通交流,能够促进税收业务与检察司法业务有效融合。
阮铮表示,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合作能够更高效地保证税款足额入库,双方在成品油涉税专项案件办理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后双方要进一步加强在涉税案件领域的合作。
通过本次座谈会,双方达成以下几点共识:
坚持常态合作,确保检税合作有实效
一方面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营造良好税收秩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办案强化税收司法保障。
细化合作要求,确保检税协作有深度
以目标建设为导向,深化和拓展检税多领域合作,加强工作衔接,形成检税高质量协作合力。进一步挖掘新做法、新机制、新亮点,实现检税互补共赢。
加强沟通交流,确保检税协作有支撑
通过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同堂业务培训等方式,夯实双方的税务、检察专业知识储备,打造业务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共同为朝阳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时间6月2日晚,以“同心抗疫,共克时艰”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会议通过视频形式召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致辞。
在致辞中,王军代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衷心感谢“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和oecd等国际组织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对中国税务部门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他指出,病毒没有国界,团结合作是国际社会战胜疫情最有力的武器。全球疫情发生以来,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观察员等各方合作抗疫、共同努力,使合作机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并取得了实效。一是搭建平台,共享信息经验。搭建“以税抗疫”专项交流研讨平台,及时、全面分享应对疫情的税收政策措施和征管服务举措。二是加强合作,共研解决之道。各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开展疫情对各经济体的影响以及应对政策的效应分析,寻求抗疫情、促发展的税收良策。三是顺势而谋,共促机制落实。经各方积极磋商,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将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延期至2023年举行,并将此次合作机制会议从线下搬到线上,积极推动《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各项任务更好落实。为进一步推进合作机制建设,王军提出三点倡议:
——进一步深化经验分享。注重总结各经济体支持抗疫情促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参考国际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推动信息共享、经验互鉴,促进税收在支持抗击疫情和恢复经济发展中更好发挥作用。
——进一步深化平台应用。以《“一带一路”税收》(英文版)创刊号出版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www.britacom.org)正式上线为契机,深化线上交流合作,研究推出更多合作项目,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常态化工作交流机制和平台。
——进一步深化科技支撑。围绕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税收信息化主题,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成果,更加重视和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升各成员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能力。
在主旨发言环节,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战疫情促发展”中的做法和经验。他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在***主席的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中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中国税务部门推出和落实一系列既重实效又有创新的举措,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以精准有力的税费优惠政策,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积极参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会同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今年1-4月累计新增减税降费9066亿元,为援企稳岗抗疫情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支持。二是以“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增进企业便捷便利。在依法实施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措施的同时,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确保办税缴费既安全又便捷。三是以深入及时的税收大数据分析,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注重利用税收大数据,持续跟踪分析反映经济恢复情况,帮助企业特别是湖北企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同时,深化“税银互动”缓解企业资金难题。今年一季度,中国小微企业获得“税银互动”贷款金额1816亿元。
王军强调,疫情终会过去,合作地久天长。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加速恢复,中国税务部门愿意积极分享抗疫经验,并为有需要的国家(地区)税务部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共同战胜疫情带来的挑战。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王道树通报了合作机制最新工作进展。本次会议共有36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负责人等参加,哈萨克斯坦、阿联酋、塞拉利昂、意大利、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人和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等财税专家,围绕抗疫情促发展和国际税收议题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广泛共识。
据介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非营利性的官方合作机制,于2023年5月在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召开期间建立,由理事会、秘书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构成。该机制建立一年来,各方沟通交流日益密切,合作规模稳步扩大,合作机制理事会先后增加巴基斯坦和埃塞俄比亚税务部门为理事会成员,增加德国、厄瓜多尔、缅甸、西班牙、列支敦士登税务部门及国际商会(icc)为观察员。目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28个。“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成立至今共举办13期培训,来自62个国家(地区)的340名财税官员参加了培训。随着合作机制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扩大,不仅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越来越多的税收智慧,而且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越来越强的税收力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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