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运输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运输的税率是多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是哪些?税率是多少?
我们国家现行的税种一共有18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和耕地占用税。
它们的税率分别是:
增值税;1%-13%。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内增值税为1%(恢复为3%);适用简易征收计税的为3%;服务行业基本为6%;运输、建筑类基本为9%;贸易类基本为13%。
消费税:主要针对的是成品烟酒、高档奢侈品等,不同的产品对应的税率不同。比如说成品甲类啤酒,是每吨250元,乙类啤酒是220元每吨。(成品烟为什么纳税多,因为从生产到销售这个环节,先按比例纳税,然后每支都还要纳税,是的,你没看错,是每支。当烟民朋友抽一根烟,都是为国家税收在做贡献)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享受了高新企业政策、小微企业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或者注册在自贸区、经开区等地的企业,税率为2.5%-25%不等。
个人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3%-45%);个人经营所得(5%-35%);个人薪金所得(3%-45%);个人分红、股息、偶然所得、利息、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为20%。某些地方在开始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税率是10%。
资源税:针对不同资源,征收率以及方式不同。例如原油是销售额的5%-10%;有色金属矿原矿是0.4元-60元每吨。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为7%;城镇为5%;其他地区为1%。
房产税:买卖房屋(1.2%);租赁房屋(4%-12%)
印花税: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根据所在行政等级和应纳税目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地区(每平方米是0.2元-10元),这个税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额计算(30%-60%),可扣除系数(0%-35%),实际为(25%-35%)
车船税:根据计税单位、排量等计算,9座以下每辆基准税是60元-5400元每年。货车按吨位计算,船舶按净吨位计算,游艇按照长度计算。
船舶吨税:这个税计算比较麻烦,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执照期限进行计税,并且还有优惠税率,感兴趣的可以直接百度下,有详细的。
车辆购置税:10%
关税:关税没有固定的,这个要根据海关接受货物时实行的税率计算,货品不同,税率不等。
耕地占用税:根据人均占用多少计算,每平方米为5元-50元。
契税:3%-5%,但会根据实际购买面积优惠1%-2%。
烟叶税:20%
环保税:这个就很复杂了,非相关专业的也解释不清楚。这个要根据产生的污染物情况计算,比如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尾矿,就是每吨15元,产生的煤矸石每吨为5元,危险固体废物为每吨1000元。产生工业噪声也会征收环保税,这个是根据分贝计算的,不同分贝每月征收的税费不一,例如噪音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是11200元。
相关税种的具体情况感兴趣的可以网络针对性查询了解,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过高,可以关注滴滴《伊河谈税筹》进行讨论。
物流公司缺进项,,如何筹划增值税13%降至1%,企业所得税25%降至1%
物流公司缺进项怎么办
某物流公司每年承接上亿的货运业务然后根据货物的目的不同,再交由不同的司机/车队进行二次运输。而司机和车队无法提供发票,该公司只能大额提现支付司机的物流费用。
案例分析
物流行业更多的是一个收单公司,没有自己的车队。
物流公司存在的税务难题:
所缴纳的税种多
我国社会物流管理企业发展涉及交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环境保护学生建立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可以运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缺成本进项抵扣
物流公司成本核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从构成方面来看包含:运输成本、场地成本、人力成本、物料成本、其他成本。前三类成本是物流成本核心,占总成本额70%以上;但这些成本却难以取得票据来进行抵扣,因此企业的成本税负压力极大。
缺成本进项抵扣
利润水平普遍不高
物流技术行业是生产性服务业,设施建设投资大,回报率低,自身的服务质量特性决定了行业经济利润水平普遍不高。据统计,我国对于物流作为企业毛利润率一般为4%-10%,税后净利润仅为1%-3%。
案例筹划前后对比
筹划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个税,税负率20%+25%。
物流公司税收政策:增值税13%降至1%,所得税25%降至1%
筹划后: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入驻园区,享受个税核定征收政策。比如一些xx咨询、xx设计、xx服务、xx中心、xx工作室、xx工程队、xx销售中心等可以成立独资企业里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的组织形式入住园区,享受个税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
服务行业:个税核定征收之后税率在0.5%—2.1%
商贸销售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工程、施工、建筑安装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税核定征收(0.35%—2.45%)
节税案例解析:
山东xx物流企业年含税销售额约1000万元,进项税额少,每年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高额的增值税该怎么办呢?建议企业成立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将1000万含税销售转移。
增值税:100万
纳税总额:100万
入驻园区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业务分流成立成立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2023年暂时1%
增值税:500/1.01*0.01=4.95万
附加税:4.95*5%=0.25万
个人所得税:10.5万
纳税总额15.7*2=31.4万
完税后可直接提现,无需再次缴纳20%分红个税
除此之外,还有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获悉,自4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下浮铁路货物运价,取消和降低部分货运收费,预计每年向广大货主和企业让利约60亿元,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自4月1日起,下调铁路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中国铁路总公司决定,同步对国铁运输的整车、零担、集装箱等货物运价相应下浮,取消翻卸车作业服务费等6项杂费,降低货车延期占用费等4项收费标准,主动将减税降费效应传递给下游企业,预计每年可向货主和企业让利约60亿元。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铁路货运降价降费,是继2023年以来铁路总公司连续采取一系列降费措施、累计降费200多亿元的基础上实施的又一次降费让利行动。7月1日起,铁路总公司还将降低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服务收费、自备车检修服务收费等措施。铁路部门将深入实施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认真落实各项便民举措,优化货运产品结构,提升货运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运输服务保障。
交通运输业税率有什么调整?
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23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怎么交?按月预缴吗?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取得的交通运输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季预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030号)规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上述文件还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7~15%。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在7%~15%的范围内确定交通运输企业的应税所得率。
一阵风:小财,看了上篇关于混合销售的介绍,我有一项业务模式涉及“货物+劳务”模式的,这种属于混合销售吗?
小 财:在此我要补充说明一下哦,混合销售只有“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具体可以参照财税2023年36号文),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哈。
一阵风:那除了 “货物+劳务”模式不可以以外,还有其他的吗?
小 财:由于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像“货物+销售不动产”, “货物+销售无形资产”,这些都是不可以的呢。
一阵风:哦哦,那我了解了。不然一不小心只要同时涉及两项业务的都做成混合销售,税务局要找我的呀!
小 财:嗯嗯,是的呢。金税三期功能越来越强大,现在税务查的也严,企业一定要把控好相关风险的哈。
一阵风:我手里有家企业是做餐饮的,一般纳税人,有外卖服务,外卖按照13%缴纳增值税吗?
小 财: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一阵风:那堂食与外卖服务都有销售外购的酒水饮料是按照6%来交增值税吗?(表情包)
小 财:堂食的饮料与就餐收入合并在一起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服务销售的酒水饮料按照13%缴纳增值税。
一阵风:小财,可以举个例子吗?
小 财:比如一阵雨餐厅是一般纳税人,7月堂食销售收入是30万元(其中外购酒水饮料收入2万元,饭店自行加工饭菜收入28万);外卖销售收入8万元(其中外购酒水饮料收入1万元,饭店自己加工的食品是7万元)。
这里面,堂食中的销售收入无论是餐厅自己加工的食品,还是销售酒水。都属于“餐饮服务”,符合餐饮服务的定义,应按照6%缴纳增值税。
外卖的食品中,如果餐厅参与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属于“餐饮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如果外卖收入中含有外购酒水的1万元,酒水则属于销售货物,应该按照13%的税率缴税。
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0+7)×6%+1×13%=2.35万元。
一阵风:为什么要划分的这么麻烦呢?
小 财:个人认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卖酒水饮料的商店用饭店的名义来处理一些销售收入,税率将会直接从13%降到了6%,引起税收的流失比较严重。
当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餐饮服务征收率都是3%,就不需要做明确区分的啦~~~。
一阵风:好滴,谢谢小财的解答。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你们吗?
小 财:是的呢,只要有什么不明白的都可以及时沟通哈。
一阵风:那真是解决我财税上问无可问的难题啦~~
今天的分享我们就到这了,下周我们介绍建筑+安装的特殊混合销售模式,再会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23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23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23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自2023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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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1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范围
《公告》明确,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基本规定。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员工以其单位经营活动为目的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二是遵循经济业务实际。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直接受用工单位指派进行业务活动,与单位员工工作性质一致。
(二)关于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即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三)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衔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定义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公告》明确,参与计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同时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以一定时间区间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纳税人在上述区间内销售额为零的特殊情形,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公告》进行了明确。具体为:(1)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2023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为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因此,《公告》进一步明确,上述制造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业务。同时,根据调整后的退税条件,同步修订并重新发布了20号公告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公告》明确,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后,对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者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只要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即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月成立,实行按季纳税,2月-3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提供开票便利。同时,按照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关于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下称53号公告)第五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举例说明:a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23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23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23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自2023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明晰税企责任,确保简明易行好操作,《公告》规定,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即可,但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纳税人若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请问一:
运输服务跟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增值税率一样吗?
答复:
不一样。
注意一: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送 达 目 的 地 ,使 其 空 间 位 置 得 到 转 移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航空 运 输 服 务 和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按 9%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注意二: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航 空 服 务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货 运 客 运 场 站服 务 、 捞 救 助 服 务 、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和 收 派 服 务。 属 于 现 代 服 务 ,按 6%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请问二:
快递公司是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征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
答复:
快递公司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属于收件服务,快递公司在集散中心对函件、包裹进行分类、分发的业务属于分拣服务,快递公司从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属于派件服务,以上三项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快递公司将函件和包裹在各集散中心之间的运送业务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税率,快递公司应该根据业务类别分别核算,并分别适用税率。
对于缺进项,缺成本票,利润虚高对于运输行业来说也是老大难的问题了。
常见的几个问题就有,车辆维修,驾驶员的工资,折旧费,各种物料等,基本都是属于对个人成本上的支出,但个人是无法开具发票的,这就导致了利润虚高,一大笔应税款就出去了。这也就是导致运输行业对于应税纳税头疼的原因。
在今年税务局发布的公告中表明了2023年预计退税减税2.5万亿(例:前段时间的个税退税),所以在这段时间也颁布了不少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
现在的政策中有两种比较适合解决运输行业的问题。
1.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目前可代开的地区有湖北,重庆,山东,云南。现目前自然人代开应政策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物流行业个税核定仅0.3%。当然有人也会问在当地税务大厅不能开发票吗? 当然是可以的。 在当地税务大厅开票,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按20%—40%税率征收。其中差距就很清晰了。自然人代开的优势也很符合目前疫情管制,是不需要本人到场的,线上提交资料就可以办理了,一票一完税附完税证明,税务官网可查。
例:某运输公司请一位车辆维修顾问周师傅,每年支付报酬100万,公司让周老师去税收园区代开发票,需要缴纳个税100*0.3%=0.3万。到当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劳务报酬税100*40%=40万。(孰优孰劣就很清晰了)。
运输公司表明替周师傅支付0.3万的税务,也就是说公司花0.3万就可以节省100*25%=25万的企业所得税。
2.注册小规模个体户 。
自然人代开的方式需要自然人配合,但不是每个人都愿意配合。
所以也可以在园区成立一家小规模的个体户,与小规模个体户进行合作,由小规模个体户代招自然人合作,由小规模个体开票给运输公司。目前小规模个体户应政策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个税核定0.6%-1.2%(行业不同,纳税税率不同),只需缴纳个税就完税了。因小规模年营业额限500万,如果业务开办得比较大的可以多注册几家。这样的话业务是真实的,不属于虚开发票。
注:不管任何的税务筹划,政策红利,都得保证业务真实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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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一起看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1988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区别。
那么,新旧的税目税率上有什么区别呢?老板们以后在涉及印花税上的缴纳有什么变化呢?
快和湖北普拓管理咨询一起来看看新印花税法的税目税率变化吧!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关注我们,了解更多财税知识。
一文搞懂租赁服务方式的选择对增值税的影响,合同内容 不一样,用工方式不一样,适用税率不一样。
案例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以及建筑材料的技术研发、推广、生产、销售和施工设备租赁;2023年8月乙建筑公司希望租赁其塔式起重机2台,租赁期限6个月,由甲公司负责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共计费用100万元(不含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款。试分析甲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无筹划空间。
案例解析
甲公司取得的收入100万元中包括塔式起重机6个月的租赁费用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费用,但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计销项税额=100/(1+13%)×13%=11.50 万元
筹划方案
配备两名操作人员,租赁费用提高至105万元,则按照“建筑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因甲公司不提供任何建筑材料,属于清包工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5/(1+9%)×9%=8.67 万元
运输行业某公司运费为500000元,税率17%,怎么税收筹划合理节税
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多多少少都了解一些,但他们总是犹犹豫豫不敢轻易下决定,生怕一步走错使得企业进退两难,所以宁愿舍弃好的政策不用继续循规蹈矩。一等到政策出现改变就会想自己当初没有做这个是多么明智,殊不知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早已解决了很大一部分的税收压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会有很多企业觉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合规,不具有安全性更加不稳定。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根据国家政策税法衍生出来,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合法!会根据国家政策的改动而做出修改,但会尽可能地不影响主体优惠,保证园区招商进程,给予企业稳定的投资环境及最大力度的扶持(132+7193+5807 甜)。
例:xx货运公司是新开业的公司,该公司经理接到一项业务,为一家工厂运输货物到客户处,运费为500000元,预计加油275000元(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花费高速公路过桥路费50000元,司机工资40000元,修车费10000元(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下的四种方案,算算各自要交的增值税有多少?
方案1:
购进货运汽车500000元,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税率为17%,进项税额为72649.57元.
当月销项={500000/(1+11%)}*11%=49549.55元
当月进=72649.57+{275000/(1+17%)}*17%
+{10000/(1+3%)}*3%+50000/(1+3%)*3%
=72649.57+39957.26+291.26+1456.31
=114354.4元
进项大于销项,当月不用交税.
留抵进项金额=49549.55- 114354.4 =-64804.85元
应纳税所得:
450450.45-235042.73-48543.69-40000-9708.74-8903=108252.29元
应交所得税= 108252.29元×25%=27063.07元
注:汽车折旧=427350.42/4/12=8903元
方案2:
本业务转给个人挂靠车辆运输,运输完毕后该车主交回公司275000元的柴油增值税发票,50000元的高速公路过桥路费,向财务支取50000元的劳务费,挂靠车辆到税务局代开了租赁费发票。
当月销项={500000/(1+11%)}*11%=49549.55元
当月进项={275000/(1+17%)}*17%+ 50000/(1+3%)*3%
=41413.57元
因为该公司没有车辆,此车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本月应交增值税=49549.55元- 41413.57 =8135.98元
应纳税所得:
450450.45-235042.73-48543.69-50000=116864.03元
应纳所得税:
116864.03×25%=29216元
方案3:
xx公司以375000万的将业务转包给中通公司,运输完毕后,中通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xx公司,并收取了运输费.
当月销项={500000/(1+11%)}*11%=49549.55元
当月进项={375000/(1+11%)}*11%=37162.16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49549.55-37162.16=12387.39元
应纳税所得:
450450.45-337837.84=112612.61元
应纳所得税:
112612.61×25%=28153.15元
方案4:
xx公司向中通公司租用了其汽车和司机,租金为100000元,开具11%的运输增值税发票,xx公司提供油费275000元,其他费用由中通公司自行解决。
当月销项={500000/(1+11%)}*11%=49549.55元
当月进项={100000/(1+11%)}*11%+{275000/(1+17%)}*17%
=9909.91+39957.26
=49867.17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49549.55-49867.17=-317.62元
应纳税所得:
450450.45-90090.09-235042.74=125317.62元
应纳所得税:
125317.62×25%=31329.4
四个方案中应交的增值税如下:
方案1:留抵-64804.85元
方案2: 8135.98 元
方案3: 28153.15元
方案4: -317.62元
四个方案中,方案1和方案4最省税.,方案2中等,方案3
交得最多。
四个方案所得税如下:
方案1: 27063.07元
方案2: 29216元
方案3: 28153.15元
方案4: 31329元
方案1所得税最少,方案4最多,方案2和3差不多持平。
企业在成立运营开始之后便要伴随着税收与发票他,税收优惠便成为了大多数企业关注的重点。按照税法税率纳税当然是最基本的前提,不过学会正确纳税,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保证更多的企业利益!那为什么使用率却不到1%?国家统一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依据宏观经济及行业类型统一实行,这个暂且不论。极少数地区拥有税收优惠政策,加上国家大力支持,当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用以招商企业。但很多企业都是抱着观望的态度,而等几年政策稍有一变动就觉得这个政策不稳定,可能会对主体公司造成影响。
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有要求吗?任何行业都可以享受吗?其实园区对于招商企业也确实有一定的要求,为了维护园区的环境和政策的稳定性,当地欢迎优质的企业入驻,对行业基本没有限制,遵守园区制度,坚决杜绝偷税漏税和虚开发票的企业。除此之外,当地为了方便企业从而采取总部经济模式,不需要企业在当地实体办公,注册办理及后续工商税务等问题均有专员代办。注册地址由园区免费提供,企业只需正常进行开展业务和纳税即可享受当地的财政扶持。
【导读】:个人车辆租赁收入发票税率怎么计算?根据税法的规定,车辆属于有形资产,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税率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介绍资料大家可以阅读下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个人车辆租赁收入发票税率怎么计算?
租赁发票到地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车辆属于有形动产,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有形动产(汽车)租赁业务,无论开具何种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都要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个人车辆租赁收入发票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车辆租赁收入发票税率怎么计算?通过对上文的资料学习,个人出租车辆获取的费用按照一定的规定,如果个人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获取的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车辆是属于企业的资产,那么按照上文的资料进行征收税收。
导读:企业的运费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是全面营改增的大环境,所以很多财务不知道这样的财务处理怎么做,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企业的运费税率是多少。
1、营改增以后,运输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低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征收率3%计算。
2、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增值税的法规: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信大家看完已经知道了企业的运费税率是多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请问一:
运输服务跟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增值税率一样吗?
答复:
不一样。
注意一: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送 达 目 的 地 ,使 其 空 间 位 置 得 到 转 移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航空 运 输 服 务 和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按 9%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注意二: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航 空 服 务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货 运 客 运 场 站服 务 、 捞 救 助 服 务 、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和 收 派 服 务。 属 于 现 代 服 务 ,按 6% 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请问二:
快递公司是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征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
答复:
快递公司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属于收件服务,快递公司在集散中心对函件、包裹进行分类、分发的业务属于分拣服务,快递公司从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属于派件服务,以上三项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快递公司将函件和包裹在各集散中心之间的运送业务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税率,快递公司应该根据业务类别分别核算,并分别适用税率。
大家都知道纳税人纳税是根据发票税率进行的,所以开具出来的发票税率越高,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就越多,所以公司在纳税的时候是一定要把握住发票税率的,也就是说,公司要保证自己拿到的发票上的税率是正确的。
提到发票税率,最近小编就遇到了一位客户咨询类似问题。这位客户手上有一家建筑公司,因为是建筑公司,所以自然就需要采购相关的建筑材料,因此这位客户就会选择和其他运输公司进行合作。
本来运输货物这件事,只要找到靠谱的货物运输公司进行合作就行了啊,可是问题就出在这位客户找了两家公司,但是两家的发票税率却是不一样的。
这位客户第一家找的公司是甲公司,这家甲公司的运输经验很丰富,在最后关头,客户询问了这家公司的发票税率是多少,甲公司回答发票税率是9%。
而后客户又联系了第二家运输公司,也就是乙公司,客户也是咨询了乙公司开具出来的发票税率是多少,但是乙公司回答说,自己公司的发票税率是6%。
这下,这位客户彻底迷糊了,同样都是运输公司,但是为什么最后的发票税率差别会这么大?
按照正常流程来说,运输业的正常税率的确就是9%,那么是不是说乙公司的税率是虚假的呢?
其实并不是哪家公司说谎了,而是这两家公司的业务虽然都是为他人运输货物,但是他们各自的业务是两个概念。
甲公司的业务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而乙公司的业务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这两项业务看起来差距不大,实际上这两项业务的相应流程和具体操作都是非常不一样的,因此发票税率才会不同。
甲公司的运输流程中一共存在三方,简单来说,a是运输代理承运方,b是货物托运人,c是实际承运人。而a实际上并没有运输工具,但是a 以自己的名义跟b签订了货物托运合同,a会给b开运输发票。而后a会找到有运输工具的c托运货物,用自己的名义和c签订合同,c会开运输发票给a。
过程中两项发票的税率都是9%,这就是甲公司的业务内容。
而乙公司的运输过程中也有三方,乙公司在其中也是代理服务方的存在,但不同于甲公司的是,乙公司是被委托方,乙公司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代理费,这时乙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是6%。但是承运人开给乙公司的发票税率是9%,这一点需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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