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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非居民申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税收非居民申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税收非居民申请

【第1篇】个人税收非居民申请

根据3 月 1 日发布的新财政部指南,在阿联酋停留 183 天或更长时间的个人是税务居民。

根据指南,如果个人通常居住在阿联酋,并且由于工作、个人、经济关系或其他,使其财产或者个人兴趣在阿联酋,则这个人的居住地会被认定为阿联酋。

个人不必拥有永久居住地,但他们必须可以持续使用/居住在这样的住所。

居民现在可以通过联邦税务局(fta) 网站获得他们的税收居留证 (trc) ,并受益于阿联酋签署的双重避税协议(dtaa)。

提交申请大约需要45 分钟,fta 完成申请的预计时间为: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

如果申请人要求证书的纸质副本:自证书费用支付完成之日起7 个工作日

如果申请人的税表需要fta 证明:自收到填妥的表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但是,申请人必须首先在trc平台上注册。该服务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提供。

需要文件

根据fta 网站,所需文件因人而异,具体取决于三类: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是法人,申请人是政府实体的法人。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护照。

有效居留许可。

阿联酋身份证。

经认证的住宅租赁协议副本。

收入来源/工资证明。

当地银行出具的与请求相关的财政年度内 6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联邦身份和公民管理局或当地主管政府实体出具的出入境报告。

申请人为法人的:

经营/贸易许可证。

授权证明(设立合同或授权书)。

由经认证的审计公司认证的经审计的财务账目的副本。

当地银行出具的与请求相关的财政年度内 6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经认证的组织章程大纲副本(如适用)。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政府实体:

法令或公司注册证书的副本。

此人(政府实体)发出的请求函。

如何申请阿联酋税务居留证:

单击注册税务证书帐户 。

访问税务证书帐户资料页面。

点击“创建税务居留证”。

完成创建过程。

获得fta批准后支付证书费用

如果有tax form需要fta认证:通过邮寄方式寄回,并提供退回服务(申请人承担寄送和退回文件的费用)。表格应填写并涵盖证书的ni年度财政。

费用

fta网站上写道,提交费用为 50 迪拉姆,所有税务登记人为 500 迪拉姆,非税务登记自然人为 1000 迪拉姆,非税务登记法人为 1750 迪拉姆。

【第2篇】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计算表

个人出租房屋的时候,有些房屋并不是住房,而是店铺或是厂房,相比于普通的住房它们得到的租金收益会更高。在出租这类型房屋的时候,往往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税费的项目有很多,整体来讲,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5%

【提示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税率分别为7%、5%、1%(市区7%;县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三、房产税

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法定税率12%。

应纳房产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与租金无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提示2】:单位税额各地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提示3】: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税(单位税额是指年度税额),分期缴纳。

【提示4】:楼房的占地面积应按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五、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应纳印花税额=租赁合同金额×0.1%

【提示5】:印花税由合同当事人分别计算缴纳。

【提示6】: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若合同单列增值税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未单列增值税额,则一并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20%,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每次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每次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

1、准予扣除项目

(1)出租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如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增值税是价外税,已从含税收入剥离,所以此处不再重复扣除)

(2)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的(含税)租金。(适用于转租情形)

此处包含增值税。因为一则增值税乃是上一环节出租方纳税义务,对于支付方来讲,只是租金。二则本环节个人向上一环节支付租金所含增值税,本环节个人也无法抵扣。

2、修缮费用

限额内扣除、且须实际发生,即实际发生且每月扣除最高限额不超过800元,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第3篇】个人工资税收计算器

一、概述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调整为5000元,税率及等级划分规则不变。那么根据新规,个人所得税及实发工资到底是多少?今天我们教大家利用axure 9.0制作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帮助你自动算出缴税金额及到手的实发工资。下图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率税率表

二、准备工作

拖动文本标签、文本框、按钮等元件至设计区域,完成线框图的界面布局,注意做好各元件的命名。在进行交互设置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项数据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5000元)

应纳税款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税前工资-社会保险-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三、期望交互效果

输入税前工资和社会保险,点击“计算”按钮,自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和实发工资;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系统自动匹配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点击“重置”按钮,所有数据清零。

四、交互设置

为计算按钮添加“鼠标单击时”事件,添加3个设置文本动作,设置如下:

第一个动作,设置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社会保险-社会起征点,设置文本值的函数表达式为,其中lvar1为“税前工资”元件文字、lvar2位“社会保险”元件文字、lvar3为“社会起征点”元件文字。

第二个动作,设置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设置文本值的函数表达式为,其中lvar1为应纳税所得额元件文字、lvar2为税率元件文字,lvar3为速算扣除数元件文字。

第三个动作,设置实发工资=文本税前工资-社会保险-应纳税款,设置文本值的函数表达式为,其中lvar1为税前工资文字,lvar2为社会保险文字,lvar3为应纳税款文字。

计算按钮单击事件

为应纳税所得额添加“文本改变时”事件,当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变化时,我们需要同步更新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税率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的区间范围作为情形的逻辑条件,因此我们需要为事件添加7个情形(用例),每一个情形对应一个区间范围。各情形的设置如下:

情形1:当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情形2:当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且≤12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情形3:当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且≤25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

情形4:当应纳税所得额>25000元,且≤35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元。

情形5:当应纳税所得额>35000元,且≤55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元。

情形6:当应纳税所得额>55000元,且≤80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元。

情形7:当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元。

匹配税率和速算扣除1

匹配税率和速算扣除2

为重置按钮添加”鼠标单击时”事件,点击重置按钮,所有输入和输出项的数据均清空。为单击事件添加动作设置文本,设置税前工资、社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应纳税款、实发工资均为空值。

清空值

五、小结

将所有输入和输出项的值均设置为变量,根据税率表规则设置税率和速算扣除,根据公式,利用数学运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和实发工资。

【第4篇】个人住房转让应交税收政策

自2023年9月1日新《契税法》实施以来,住房转让、赠与、继承、婚内更名、离婚财产分割等个人住房权属转移事项,需要缴纳哪些税费?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陕西税务整理了个人住房转让一览表,请往下看:

01

住房转让

02

住房赠与

03

住房继承

04

夫妻婚内更名

05

离婚财产分割住房

来源:陕西税务

【第5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

2023年个人税收起征点两会人大代表提案计划将从目前的每月5000元提高到每月10000元。这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增加民生福祉。然而,这项政策是否真的能够在2023年准时到来,是否真的能够保证起征点从5000元到10000元,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首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实施能力、执行能力和决策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必须全面考虑政策的实际情况和运行效果,避免出现政策执行难度过大、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未来,政府应该通过改革税制和加强税收征收能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提高起征点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必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社会影响会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从当前的国情来看,应该并不算是一个太大的困难。

虽然如今的中国还面临很多的经济困难,但是政府积极应对的态度和措施,也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可以预见,到2023年,国家的经济实力将会进一步增强,人民的收入水平也会稳步提高,这将会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最后,从个人角度来看,人们也应该对政策持有积极的态度。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可以从多方面去积极为推进这项政策而努力。例如,通过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增加个人收入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个人税收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是政府的一项有益政策。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这项政策也将能够如期实现。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在个人层面上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6篇】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一、2023年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免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为审计征收和核定征收。为了更好地享受折扣,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形式。

核定征收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核准应税所得率根据不同行业的3%-30%,一般为10%,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例如,有100万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100万*10%*35%=3.5万,也就是说,个人独资的税率一般不高于3.5%。二是固定税率,按行业确定的税率在1.5%~2.5%之间。如果是小规模个人独资,增值税税率为3%,综合税率不超过6.65%,远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7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支出,增加实际收入。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人群负担不大,但对高收入人群的负担仍然很重要,因此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但是,一定要选择正确的方法。因此,个人有必要掌握以下基本方法。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非常适合个人经营。这种模式的本质是将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以一种形式与公司合作,因此相应的收入将被纳入个人独资企业,税率非常低,因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降低税收支出。

2、基本年终奖金可用于避税:个人在获得相关年终奖金时需要纳税,纳税率相当高。因此,个人可以将年终奖金平均给公司每月一次。这样,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3、合理选择一些理财产品,选择一些相关的理财产品是非常好的。这些基本是个人避税。此外,国家有关法律允许个人在此时购买一些基本的金融产品,因此在此时使用这种方法也很好。

总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工作有帮助。这种方法不仅避税效果好,而且操作也很简单,非常适合个人。因此,直接使用这种基本方法是可以的,但在使用前要注意理解。

【第8篇】如何打印个人税收完税证明

问:个人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答:第一种方法:

网上打印,在完成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注册后,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等)登录,通过四种方式登陆:

1.扫码登录(纳税人可以通过实名认证的“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2.手机号登录(系统里登记的必须是本人正确的号码,通过固定密码登陆);

3.登录名登录(通过个人设置的登录名和密码登陆);

4.证件号登录(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陆);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护照注册的用户,目前仅支持使用登录名和手机号登录。

第二种方法:个人可以凭身份证件原件到大厅打印,代打印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第9篇】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央视网消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今天(5月27日)介绍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进展平稳。试点以来,截至2023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0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

尽管试点进展较为平稳,但业务总体规模不大,市场普遍反映政策吸引力不足。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积极协调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第10篇】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1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中国网4月12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通知》明确列出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指出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

《通知》指出,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明确,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通知》提出,试点政策适用的对象,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此外,《通知》还对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试点期间税收征管等方面做出规定。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12篇】股权收购个人股东税收

大家好,我是小米,今天聊一聊个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政策法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6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6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67号文件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股权原值的确认

根据67号文件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五、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

6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67号文件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事先报告义务

6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6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纳税申报义务

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

6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七、税筹思路一:适用不征税政策

此方法的思路一般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资扩股即增加注册资本,能够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便于项目投资。增资扩股存在三种形式,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原股东增加出资以及新股东投资入股(三种增资方式可以混合使用)。采取要求新股东先高溢价增资,再将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使原个人股东回避掉高溢价的股权转让。

1、政策依据

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风险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争议主要在于“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的确认,对于尚未完成股改的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极易被课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税筹思路二:降低计税依据

个人股东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依据。

1、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风险

对于个人股东而言,无论是为了税务筹划还是代持股,其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税依据往往会偏低。因此,根据67号文件的规定,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此外,如果股权转让定价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或其他规定的情形,且不符合政策调整、特定身份关系、内部转让或其他合理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税收秩序,避免不正当的股权转让行为对税收造成负面影响。

九、税筹思路三:持股平台核定征收

为了在上市审核期间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统一股权表决权和方便管理,一些公司选择搭建持股平台。一旦公司成功上市,持股平台可以帮助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和原来的个人股东进行税收筹划,以便在减持股权时最大化股票变现利益,并减少税负成本。这种做法旨在让公司股权管理更加高效,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1、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总结

对于个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税务筹划,虽然表面上看政策明确、思路清晰,但是每种节税思路均存在大量的风险,主要在于实际执行中存在政策理解不到位,适用错误,外加各地执法实践口径不一,极易造成税务筹划的失败。

因此还是建议聘请专业的团队去做专业的事情。同时注意主动自查税务风险,注重股权变动税务合规;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最有利政策。

【第13篇】个人销售住房税收政策

个人销售住房,销售方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购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税率标准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税率标准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购房住房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是否缴纳增值税。在购买住房的时间确认上: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住房在市区,按7%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住房在县城或镇,按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住房不在市区、县城或镇,按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如销售的住房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免征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住房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在具体实操中,一般省份对纳税人未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一般确定在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但在有的地方,比如湖北十堰市这个地方,个人销售住房核定征收就行不通,非常豪横,我就不具体说了。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五、印花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权利转移书据,纳税人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但对销售或购买的住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权利、许可证照不再属于应税凭证,7月1日起对发放给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再收取5元按件贴花。 六、契税。根据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一般省份契税税率确定为3%。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暂不实施。

【第14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审核

个人名下股权转让涉税没得筹划了吗?未必,但是需要你慎重考虑。

有粉丝问我,个人名下股权转让一定要交20%的个税,到底还有没有筹划的空间?你非要这么问的话,那还有一种筹划方法,就是你们双方签一个代持协议,股份依旧在你名下,但是分红归他。至于与你股权转让的溢价,可以每年抵减部分的分红。

这里再转一个弯。再强调一点!只要是分红,那你一定要交20%的分红个税,所以你可以选择不分红,去做合理的项目或者是业务外包代持协议,也可以实打实的变更成有条件限制的长期合作协议。

举个例子,外包项目管理服务或者是销售服务至税收优惠地通过合理的转变业务类型,钱一样到手,税从原来的20%合规的降到了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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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报告如下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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