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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申报报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消费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消费税纳税申报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消费税纳税申报报告

【第1篇】消费税纳税申报报告

消费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计算当期应纳消费税额,填制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履行消费 税纳税申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 曰、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根据纳税 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 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曰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相似,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服务内容不同, 包括消费税申报准备服务、消费税代理申报服务和消费税申报准备并代理申报服务等纳税 申报代理类型。其中,代理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消费税、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办理消 费税纳税申报手续是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 消费税计算方法

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等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 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和所有应税成品油,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2.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

应税消费品中卷烟(不包括批发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3.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除上述实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外,其余应税 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 应纳消费税计算相关要素确定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 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 括在内:

(1)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 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从价 定率征税的,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门市 部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从价定率征税的,为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

(3)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应 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属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一定顺序确定的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属 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一定顺序确定的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 成计税价格。

(5)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属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组成计税价格。

3.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下列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 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 用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石脑油为原料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7)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杆头、杆身的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一次性筷子;

(9)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①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 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 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x外 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

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消费税税率)

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 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消费税税率)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后,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 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 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 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消费税纳税申报包括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申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 申报。

1、自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环节纳税,自产自用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代理自产应税消 费品纳税申报应首先确定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目税率,核实计税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办理代收代缴消费税申报。税务师首先应确定双方 是否为委托加工业务,核查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如为受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代收代缴申报表;如为委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税款的完税证明。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 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 表》,自2008年4月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一)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

(二)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2)

表1

填报说明

一、 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 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五、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 末未缴税额”。

八、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 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

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报说明

一、 本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髙档手表、游 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 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金银首饰(钼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 ;鞭炮焰火: 15% ;汽车轮胎(除子午线轮胎外):3% ;汽车轮胎(限子午线轮胎):3% (免税);摩托车(排量> 250毫 升):10% ;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档手表:20% ;游艇:10% ;木制一次性 筷子:5%;实木地板:5%。

三、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 是:汽车轮胎为套;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 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 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四、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六、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七、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八、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 末未缴税额'

九、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

税额

十二、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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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消费税成品油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比增值税小很多,而且消费税的计算也要比增值税简单很多。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而消费税不能抵扣。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消费税的计算方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及公式是什么?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分为三种情况,即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算消费品的消费税时,大部分情况适用的就是从价税率。比方说,高档手表的消费税就是从价定律。

例如,“虎说财税”牌手表的不含税销售价是15000,表厂在2023年1月份一共销售了300块“虎说财税”牌手表。由于15000大于10000,所以“虎说财税”牌手表属于高档手表,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是20%。

应纳消费税=15000*300*20%=900000。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际计算消费税时,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适用的就是从量计征方式。

例如,“虎说财税”啤酒厂在2023年1月份,对外销售了啤酒3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5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还收取了包装物押金339元/吨。

判断啤酒的定额税率:

每吨出厂价格=2850+339/(1+13%)=3150。

3150>3000。即“虎说财税”啤酒厂出售的啤酒属于甲类啤酒,适用的定额税率是250/吨。

应缴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00*250=75000。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其实就是上面两种情况的综合,即计算消费税时既有从价计征部分,又有从量计征部分。比方说,白酒在计算消费税时,就是使用复合计征的计税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可知,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白酒的消费税属于复合计税的情况,即白酒的消费税既有定额税率,也有比例税率。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牌白酒每瓶的出厂价是904。由于白酒的增值税率为13%。即“虎说财税”牌白酒的不含增值税出厂价=904/(1+13%)=800。

另外已知,“虎说财税”牌白酒一瓶的重量是一斤。计算一下每瓶“虎说财税”牌白酒,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需要注意的是,白酒的消费税要在出厂时缴纳。即按照白酒的出厂不含税价计算消费税。

每瓶“虎说财税”牌需要缴纳的消费税=800×20%+0.5*1=800*20%+0.5*1=160.5。

当然由于白酒在计算消费时可以核定计税依据,实际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要比上面计算得少很多的。

【第3篇】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

1.适用范围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只适用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2)只适用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由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总补缴;

(3)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预缴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具体企业适用公式如下: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1%)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3.总机构汇总补交:

总机构当期应补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销项-汇总进项-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提示:

(1)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典例研习·2-39】(模拟计算题)

某航空公司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23年1~3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总机构自身发生销项税额5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500万元,应纳税额50万元;分支机构实现销项税额1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2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30万元,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万元。

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1~3月实际应补缴增值税=50+30-20=60(万元)。

(二)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征税环节(★★)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已经在前面的内容中讲解过,此处按不同的征税环节进行总结归纳,再次进行复习。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提示:受托方为个人的情况下,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例题】

28.2023年3月,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25标准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万元,其在另一县的异地分支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14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总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7万元,分支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5万元,该总机构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为(d)万元。

a. 12.08

b.9.78

c. 8.23

d.11.88=(50+30)×11%+(25+14)×250/10000+(50+20)×13%-7

【解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应就总分支机构的卷烟批发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核心考点是卷烟批发企业纳税地点的规定。

总机构应纳消费税=(50+30)×11%+(25+14)×250/10000=88+0.98=9.78(万元)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50+20)×13%-7=2.10(万元)

总机构合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9.78+2.10=11.88(万元)。

【本题考点】增值税和消费税关于总分机构纳税的规定

【第4篇】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制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 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

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 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 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 月曰。 .

(二) 表内信息栏

1.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 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 18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 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v”。

(4)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v”。

(三) 表内各行的填写

1. 第1行“本期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人总额。

2. 第2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

3. 第3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3行=第1行-第2行

4. 第4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

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的,则按人平均分配。

5. 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查账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x第4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核定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x第8行

或 =第2行+ (1-第8行)x第8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x第8行x第4行

或 =第2行+ (1-第8行)x第8行x第4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x第4行

6. 第10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0行=第9行x 12个月(或4个季度)

7. 第11行“税率”及第12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0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 査找。

8. 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3行=(第10行x第11行-第12行)+12个月(或4个季度)

9. 第14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10. 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5行=第13行-第14行

11.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人第15行“本期实际应 缴税额”栏。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 算清缴。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 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 报,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 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曰。

(二) 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 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不填写。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 18位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未赋予的,不填写。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上载明的单位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三) 表内各行的填写:

1.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2. 第2行“成本”: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期内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3. 第3行“营业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4. 第4行“管理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5. 第5行“财务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6. 第6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该投资单位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 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7. 第8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8行=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

8. 第10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被投资单位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 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9. 第24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

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10. 第35行“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利息。

11. 第37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以前年度发生的多计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

12. 第38行“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38行=第8行+第9行-第34行-第37行

13. 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 应纳税所得额。

14. 第40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 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的,则按人平均分配。

15. 第41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_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没有的,则 不填。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16. 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是指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 费用。2023年9月1日起执行42000元/年标准;以后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7.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 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42行

(2) 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x第40行-第41行-第42行

18.第44行“税率”及第45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

19.第始行“应纳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46行=第43行x第44行-第45行

20.第48行“全年应缴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48行=第46行-第47行

21.第51行“应补(退)税额” .•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51行=第48行+第49行-第5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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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消费税如何纳税申报

一、登录方式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

方式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三、操作步骤

对存在消费税税费种认定信息的纳税人推送该类申报表,如纳税人进行了多项不同类型消费税税费种认定,则系统对应推送多份消费税申报表。

(一)报表填写

1.在首页屏幕下方查看“我的待办”,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您当前未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截止日期。点击待办区的“申报”按钮或“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2.点击“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自行填写报表数据。

3.纳税人选择该申报表对应的申报表菜单后,即可看到申报表填写列表页面。

4.报表中白色底纹项目需据实填写,灰色底纹的单元格为自动计算或自动带出结果且不可修改,“—”符号代表不可填写项目。点击申报表对应的“填写”按钮进入该报表。核实《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无误后,点击左上方的“保存”按钮。

5.消费税和附加税费进行整合,纳税人一并申报主附税。

纳税人通过《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点击15.16.17行链接至申报附加税费信息。

依次将推送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申报表后面对应功能发生调整,出现“查改”和“删除”按钮,点击“查改”按钮可对相应的申报表进行修改,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对应的报表删除后重新填写。

(二)报表申报

纳税人填写并保存报表后,系统会显示出已填写完成,但尚未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按钮。

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表对应的“申报”按钮,自动弹出声明提示,点击确认按钮后完成申报表提交,如图

点击右上角“刷新”按钮,当“申报状态”显示为“申报成功”,则表明您填写的申报表已传入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完成了本期消费税申报。

(三)申报作废

报表申报错误的,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

(四)税费缴纳

1.对于产生应纳税额的,点击左侧的“税费缴纳”按钮进行缴款。

2.缴款方式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二维码缴税。

点击【获取待缴款信息】按钮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后点击确定,获取缴款信息,选择消费税点击【缴款】按钮确定缴款。

(五)完税证明

缴款完成后,可在【完税证明】下选择缴款日期及税款所属期打印缴款凭证和开具完税证明。

【第6篇】烟草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如下:

烟作为应税消费品——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 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 在 “烟”税目下分“卷烟”等子目,“卷烟”又 分 “甲类卷烟”和 “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分别为:36%、30%。卷烟采作复合计税:

其纳税义务人:

雪茄烟烟丝在生产、进口、委托环节缴纳消费税,卷烟在批发环节还要加征一次消费税:

烟消费税的计算难点和考点主要是“卷烟”:

1.卷烟生产销售消费税计算:

卷烟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注意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意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卷烟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卷烟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注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卷烟进口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第7篇】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1.(单选题)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收回委托乙企业加工的100标准箱甲类卷烟,已知该卷烟生产企业提供不含税价款为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乙企业无同类卷烟的销售价格,则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箱)

a.156.14

b.155.58

c.35.25

d.38.75

2.(单选题)某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将自产的100件高档化妆品无偿赠送给消费者,每件高档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50元。已知,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没有同类高档化妆品的销售价格。有关该日化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下列计算列式正确的是( )。

a.50×100×15%

b.50×100×(1+5%)×15%

c.50×100×(1+5%)÷(1+15%)×15%

d.50×100×(1+5%)÷(1-15%)×15%

3.(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货款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c.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判断题)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需要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

解析:

1. 正确答案:a

考点:消费税的计算

解析: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20+100×150/10000)/(1-56%)×56%+100×150/10000=156.14(万元)。

2.正确答案:d

考点:消费税的计算

解析: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赠送,且没有同类高档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高档化妆品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 正确答案:acd

考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析:选项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 正确答案:acd

考点:消费税纳税地点

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正确答案:×

考点:消费

解析: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需要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第8篇】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第9篇】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消费品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售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销售及自产自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

受托方为个人的,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托方为企业等单位的,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

进口: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移送使用环节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具体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第10篇】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包括

为了系统了解变名虚开是怎么回事,以及虚开可抵扣税款类发票在消费税领域的适用,我们应该对消费税有个大致的认识,从而清晰的了解成品油变名虚开是否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也为了正在学习消费税的朋友能够迅速记忆和掌握消费税的相关知识,能够让读者朋友迅速记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

读者朋友在这里可以看到,成品油的消费税征收在炼油厂的销售,如果炼油厂在这个环节开具的不是成品油发票,而是其他类比如化工类发票,这个环节的消费税将予以逃避。但是能因此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11篇】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问题

纳税申报填写方法——主表结构

按会计制度填写1~13行

(1)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例题·综合题】

要求:

(1)填列答题卷给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项目的金额。

(2)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第13~17行所列项目需作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逐一说明调整增加的理由。

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2%;1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34万元,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假定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基本情况

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00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45800万元,应扣除的税金及附加925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600万元、管理费用2900万元、财务费用870万元。另外,取得营业外收入320万元以及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5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105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54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50万元。

2023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以下相关问题:

(1)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业务1解析

收到代销款及清单时应该确认收入,由于没有确认收入:

①少计140万元收入;

②少结转成本100万元;

③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23.8万元;

④少计消费税=140×9%=12.6(万元);

⑤少计城建及教育费附加=(23.8+12.6)×10%=3.64(万元)。

(2)管理费用中含有业务招待费28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

『答案解析』

①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16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68140×5‰=340.7(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112万元。

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0万元,纳税调减60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含该企业通过省教育厅向某山区中小学捐款800万元。

『答案解析』

公益性捐赠最后调整

(4)成本费用中含2023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3000万元、职工福利费4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9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

『答案解析』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0×14%=420(万元);纳税调增6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00×2%=60(万元);纳税调增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0×2.5%=75(万元),无须调整。

(5)7月10日购入一台符合有关目录要求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付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当年已经计提了折旧费用11.7万元

说明: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34万元,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假定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答案解析』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计提的折旧=(200+34)÷10÷12×5=9.75(万元)

多计提的折旧=11.7-9.75=1.95(万元)

营业成本应减少1.95万元。

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200+34)×10%=23.4(万元)

利润总额:5425.71

应纳税所得额:51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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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022最新完整版消费税思维导图,附最新消费税税率,财务别错过

消费税涉及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涉及的税目种类比较多,很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是很难区分清楚的。不光是财务人员,作为消费者我们自己也要弄清楚。下面就是清晰全面的消费税思维导图,一起看看吧。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费的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价格

2.1烟的税率和计税价格

2.2酒的税率和计税价格

2.3高档化妆品的计税价格

2.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计税价格

2.5鞭炮烟火的计税价格

2.6成品油的计税价格

2.7摩托车的计税价格

2.8摩托车的计税价格

2.9高尔夫的计税价格

2.10高档手表的计税价格

2.11游艇的计税价格

2.12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计税价格

2.13实木地板的计税价格

2.14电池的计税价格

2.15涂料的计税价格

2.16兼营

2.17包装物的计税价格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四、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六、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七、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八、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消费税纳税地点

十、消费税税收优惠

十一、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好了,以上就是消费税的全部内容了,这下大家对消费税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了吧!

【第13篇】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

消费税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是1个季度。纳税人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合同纳税的,可以按照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是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满期当天起15日内纳税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是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满期当天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天内纳税申报并结清上个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当天起15天内缴纳税费。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教育事业建设费,还有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城市的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正常情况下实施按季申报。纳税人需要不实施按季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其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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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消费税纳税申报的收获

对于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税务师代理审核消费税的纳税情况可以与增值税同 步进行,尤其是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其计税依据都是含消费税而不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但是,消费税又是一个特定的税种,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 税额扣除等方面都有特殊规定。因此,税务师代理消费税的纳税审核应注重其特点,有针 对性地核查纳税人的计税资料。

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 额,其计税依据包括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形式。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 品对外销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个人时,不仅应缴纳消费税,同时还要缴纳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且,从价定率征 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相同的。但是,自产 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人股或抵偿债务、通过自设非独立门 市部销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销售或使用应税消费品,以及计算缴纳应税 消费税时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等方面,缴纳消费税或增值税以及计 算缴纳消费税或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有差异的。因此,在消费税计税依据审核时,对于以 相同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的,消费税的销售 额纳税审核与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审核是相同的;对于只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的计税 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与缴纳增值税采取不同计税依据等方面,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其特 殊性,税务师除了在审核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的同时,进行消费税的销售额纳税审核外,还 应针对消费税与增值税不同的政策规定,选择消费税计税依据审核的侧重点。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审核

1.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应重点审核的内 容包括以下几点:

(1)对价外费用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纳税人“其他业务收人”“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核对有关会计凭证,查看属于 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消 费税,并与“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账户相核对。

② 审核纳税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明细账,如有借 方红字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应对照有关会计凭证逐笔进行核对,审核纳税人是否有销售 应税消费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算消费税,并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 户相核对。

③ 审核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审 查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直接通过往来账户核算而不并入销售额计 算消费税。

④ 审核纳税人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时,如发现有运输费、仓储费等收费项目的,应 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⑤ 审核纳税人与购买方的销售结算清单,仔细审查销售清单反映的收费项目是否有属 于应征消费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2) 对包装物计税的审核要点

①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是否按所包装的产品适用的税率缴纳了消费税。税 务师审核的要点有:一是审核纳税人生产、销售环节领用的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将“包装 物”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与“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对照审核,审核纳 税人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以及结转领用包装物的成本是否真实,有无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收 入。二是审核纳税人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将“包装物”明细账的贷方 发生额与“其他业务支出”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相核对,审查纳税人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单独 作价的包装物的销售收入额是否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计算缴纳消费税。三是审核纳 税人购进包装物的财务核算是否正确。审核纳税人购进包装物是否不通过“包装物”账户 而通过应收应付往来账户核算,发出后再以产品的销售收入冲账。

② 销售除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以外)以外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逾期不再退还的 包装物押金及已收取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税务师主要通过 审核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审核纳税人按规定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 金,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是否及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③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酒类消费品(除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 按规定及时缴纳了消费税。对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审核,主要通过“包装物”“其他应付款” 等明细账,审核企业是否有出售包装物收入和收取包装物押金,应缴纳消费税的包装物收 入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了消费税。

(3)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由于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制。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其 他应税消费品都在生产环节纳税。因此,生产环节消费税基的大小就决定了消费税的多 少。近几年来,一些消费税纳税人,特别是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企业,如烟厂、酒厂、汽车厂等 大中型企业,划小核算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通过商业返还 费用方式侵蚀税基,利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协作关系,采取总公司低价生产供应零配件给生 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低价销售给公司的方式避税等。因此对生产应税消费品成立独立核 算的销售公司或组建成企业集团的纳税人,应通过审査其“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成本”“管 理费用”等账户,对各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价款、支付的费用进行核实,如价格明显偏低又 无正当理由的,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具体方法为:

① 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 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 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 定,自2023年8月1日起,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制 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 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上述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 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 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 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 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①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70% (含70% )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 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 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 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 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 纳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 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 (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 对残次应税消费品的审核要点

① 纳税人销售残次应税消费品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税务师可以审核纳税人的“生 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类账户,留意纳税人的红字冲销额。看有无将残次应税消 费品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不纳税;审核“应付福利费”账户,从贷方查看职工福 利费的来源,看有无将残次品销售收入计入职工福利基金不纳税的情形。

② 纳税人销售残次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差收入是否缴纳了消费税。如发现 某购货方与纳税人有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且购买的产品价格长期偏低,可去该购货方调 查,通过了解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查清是否有返还销货方的价差收入。

(5) 对纳税人不计、少计销售额的审核要点

①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特别是货已发出、已开具发 票但因货款不能回笼而不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况。税务师可以通过对财务部门的“库存商品” 账与仓库的实物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果财务部门的“库存商品”大于仓库的实物 账,就很有可能存在货已发出而未纳税的情况,可进一步抽查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加以证实,即 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已开具发票的销售合计与消费税纳税申报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

② 纳税人是否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擅自冲减销售额。税务师应仔细审 核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是否存在红字冲销的情况,如有,应查明原 因,如是销售折扣、折让,则要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是销售折扣的,要与应税消费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是销售折让的,要凭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才能冲减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

(6)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人股的审核要点

①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是 否纳税。税务师应仔细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认真查看贷方摘要栏记录, 发现可疑,再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库存商品”账户贷方的对应账户为 “主营业务成本”,如发现“库存商品”账户贷方对应关系异常,如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原材料”“应付账款”等,则有可能是纳税人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人股。审核纳税人是 否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并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核对。

② 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 算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受托方和审核委托方的内容和方法均不同。

1. 受托方的审核

受托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重点审核受托加工的是否为应税消费品;是否属于税法 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否应属于自制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 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扣缴的消费税计税数量或计税价格是否准确,有无少扣缴消费税。

税务师应重点审核:

(1) 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加工费明细账,结合受托加工的合同, 审核确定受托加工的货物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是否应代扣代缴消费税。

(2) 对于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受托加工业务,应审核委托加工合同记录的加工数量、提 供材料数量或金额、收到委托加工材料的备查账等资料,对照“应交税费——代扣消费税” 明细账,审核确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是否正确,有无减少应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对于从 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准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扣的消 费税。

(3) 审核受托加工领用原材料等存货情况,看受托加工业务所需要的材料是否由受托 方提供及受托加工垫付辅助材料的数额,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受托加工业务。对应税消费品 材料由受托方提供或采购的,应按自制消费品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对于原已代扣的消费 税及其税额,应予调整处理。

2. 委托方的审核

委托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重点审核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是否扣缴了 消费税;受托方扣缴的消费税是否正确;委托加工收回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价 格是否高于受托方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 税消费品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按 规定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q

(1) 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对照委托加工合同 等原始凭证,看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是否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2) 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纳税 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等14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 予扣除外购或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否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 是否正确。

(3) 应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有关销售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 明细账,结合销售开具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和“委托加工物资”扣缴消费税的明细账进行审 核,看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是否超过受托方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出售;若超过计税价 格出售的,是否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4) 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看是否有代扣消费税核算内容。若无扣缴消费税 的核算内容,应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非应税消费品;若为应税消费品属于受托方为个体工商 户不履行扣缴消费税义务,或者受托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消费税义务的,看委托方是否按 规定自行计算缴纳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是否正确。

(三)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审核要点

1.审核“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付账款”等明细账,看有无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 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情况。如有,是否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 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 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使用时视同销售 缴纳消费税。税务师应审核“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付账款”“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明细账,看有无这种情况。如有,是否于移送使用时缴纳了消费税。

税务师受托对乙卷烟厂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当期甲卷烟厂交给乙卷烟 厂烟叶10吨(每吨成本600元)委托加工成烟丝,乙卷烟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实 际成本为1000元,加工费为3500元,双方协议中规定不考虑代垫辅料的费用。因乙卷烟厂 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不考虑从量计税因素),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作如下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消费税税率)

= (600x10+3500) +(1 -30%) =13571. 43(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13571. 43 x30% =4071. 43(元)

乙卷烟厂在甲卷烟厂提取烟丝时,收取加工费、增值税的同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账务处 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166.4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 4071. 43

原材料——辅助材料1000

税务师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

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同时根据《消费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 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企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没有将此项计入,正丨 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i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600x10+3500 + 1000) +(1 -30%) =15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5000 x30% =4500(元)

少代收代缴消费税=4500 -4(m. 43 =428. 57(元)

少计加工费收入1000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000 x 17% = 170(元)

税务师建议乙卷烟厂会计作如下调账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卷烟厂 598.57

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 428.57

【第15篇】消费税纳税时间规定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1. 一般销售: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天。

3. 扣缴义务: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4. 预收款:

①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②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③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7.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8. 委托代销:

a.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b.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c.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9. 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11. 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

2.预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的一般货物)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同增值税)4.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同增值税的一般销售)

5.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6.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 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同增值税)

资源税

1.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2.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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