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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进行探究,进而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促进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对企业投资和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展开探讨,对涉税政策探究,对投资模式进行分析,对税收风险进行把控,明确股权转让条款,根据实际案例,对股权转让税收条例进行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企业投资;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税收筹划
世界面向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当今的经济市场由资本市场所主导,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资本市场投资管理下,企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在企业投资和股权转让下,存在诸多的涉税问题,因此国家对企业税收问题重点关注。为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国家出台诸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下,采取税收筹划,可以合理减少纳税资金的支出,保证企业净资产流量,提升企业净资产效益,有效降低税收潜在的风险概率,保障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定。因此,本文对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进行探究和思考。
一、企业投资收益的涉税政策分析
1.企业投资持有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权益性投资收益,主体为股息和红利等,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投资收益执行者为被投资方,被投资方对利润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分配的法定日期,实现企业收入权限。因此,税收口径大小,根据实际的收入进行调整,进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算法和金额。在税收条款下,企业投资持有的收益税收口径分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免税的投资收益,第二种为应税的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进行以下条款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的股息和红利收益可以免税。对于应税投资收益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以下条款明确,专指居民企业不具备上市资格,但通过其他手段,在经济资本市场连续流通12个月以上的股息和红利收益被称为应税投资收益。对于会计口径的投资收益来说,既不属于免税投资收益,也不属于应税投资收益,从会计的理念出发,统一被称为投资收益,会计口径投资收益按照两种算法模式,对企业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分别是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
2.会计核算范
围和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在核算范围、核算方式上各不相同。成本核算法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被投资单位不受企业股权掌控,股权投资核算方式按照成本算法进行。第二种,被投资单位被企业股权掌控,企业投资占比20%以下,股权投资核算方式按照成本算法进行。投资企业获得股利,再将股利转变为投资,长此以往保持投资价值恒定。被投资单位将净利润进行股权分配,作为投资企业的收益。对比当下股权投资市场,企业投资收益分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净利润,将净利润进行分配,企业确定分配额。第二种,被投资单位产生超额净利润,超额的部分进行利润和现今股利分配,也被当作初始投资回报成本,将成本收回,进而缓冲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以此获取投资成本。(2)权益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权益核算法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股权控制,且股权权利影响较大,企业因此采取长期股权权益核算法。第二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总额在20%以上,且股权权利影响较大,企业应采取权益核算法。根据权益核算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四个核算科目,分别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以及股权投资准备。投资成本核算等于权益和持股比例乘积。股权差额核算分为两点:第一,初始投资差额;第二,追加投资差额。对初始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处理,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照分期平均摊销,将差额计入到损益中,同时合同条款规定了投资期限,按照投资期限进行摊销。第二,对于没有指定投资期限的,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条款进行期限摊销,企业初始的投资成本,要求低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将投资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金中,作为股权投资准备资金。按照借贷关系,借某公司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贷某银行存款、某公司投资成本、某公司股权投资准备等。对于股权投资准备的核算,根据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数额的调整。借方为某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备,贷方则进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企业若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出售,必须将资金公积的股权投资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投资。企业若接收金额数值较大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法相关规定下,经过纳税部门审批,在不超过5年内,将资产分期计入企业各年度纳税所得数额中,按照待转资产价值进行核算。
3.企业投资转让收益投资转让收益分为税前收益和税后收益,将投资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即为投资转让收益。企业根据税款征收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保证企业税前和税后收益,在税后于会计口径作用下,形成的最终投资收益,保证投资账目的平衡,提升企业投资效益。
二、企业投资损失的涉税政策分析
1.企业投资持有期损失持有期损失发生在税收口径之上,企业不确认投资持有期的损失,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应弥补投资企业持有期的亏损,而投资企业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的持有期亏损进行弥补。若持有期损失发生在税收口径之下,按照成本核算和权利核算两种模式,对企业成本进行核算。在成本核算上,投资企业不确认被投资企业持有期亏损。根据权益核算法的要求,投资企业应按照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损失份额,对投资损益进行调整。二者的区别在于,成本核算会让税收和会计不产生税会差异,而权益核算让税收和会计产生税会差异,进而调整持有期投资亏损。
2.企业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在投资转让的损失上分为会计口径之上和口径之下。在会计口径之上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转让,在此期间内发生投资损失,投资企业应根据投资的实际状况,对投资转让的损失进行确认,将投资转让的收入与投资成本做差值,数值为负数,进而明确投资转让为亏损状态,反之则为盈利状态。国家税务局出台公告,对股权投资转让的损失作出明确规定,会计口径之下,企业按照权益原则进行投资,投资转让产生损失。转让损失发生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将起全部扣除。税后和会计之间不存在差异,证明企业转让损失降到最小。
三、企业投资处置形式及税收风险
按照常见投资处置形式,涉及的税收风险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为企业股权转让产生的涉税风险。第二种为企业撤资形式的涉税风险。第三种为投资企业被清算的形式涉税风险。以下对这三种形式的涉税风险进行阐述。
1.企业股权转让形式的涉税风险对企业股权转让进行探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股权转让后,产生的所得收入,按照转让协议条款进行分配,按照合同生效日期完成变更手续。股权转让所得收益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减去转让税费,企业在计算转让所得收益时,不要将未分配的利润纳入转让所得收益中。因此投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缴纳上,企业将股权转让所得作为所得税的缴纳。在企业股权转让上,只扣除企业的投资成本,不扣除为未分配的利润,将未分配的利润最终归纳至被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中。
2.企业撤资形式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在企业撤资形式下,产生的涉税风险,进行以下探究。对于初始投资的部分,被称为投资收回。被投资企业累积的未分配利润与实际收入资本做差值,所得的金额为股息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较股权转让形式而言,被投资企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进而保证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纳税权益。在企业撤资后,被投资企业股东留存下的收益,明确享有免税政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撤资的涉税风险明显低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在税收法定条款下,明确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纳税权利,进而保证企业间的经济效益。
3.投资企业被清算形式的涉税风险投资企业被清算形式下的涉税风险,常表现为以下状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规定,被清算的企业,在股东分得剩余资产金额上,将剩余资产金额当作被清算企业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按照盈余的公积中股东所占比例进行股息所得核算,将清算剩余资产金额与股息所得的金额相减,判断余额是超过还是低于股东投资的成本,对股东的投资进行转让,或者进行投资损失的弥补。企业清算与企业撤资股息所得存在先后顺序差异,企业清算股息所得,先扣除股东未分配的收益,再扣除投资成本,而对于企业撤资股息所得来说,是先扣除投资成本,再扣除股东未分配收益。
四、企业股权转让税收风险及筹划
1.“先分红后转让股权”可以节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企业按照先分红后转让股权的形式,企业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合理节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的利润,股东留存的收益按照股权所得进行分配。股权转让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扣除投资成本,不能扣除为分配的股东留存收益,根据案例1,分析先分红后转让股权的税收核算流程。案例1:在2018年3月,甲公司拿出1000万元,用来投资乙公司,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70%。乙公司在2018年底利润结算,获利净利润500万元,对净利润不分配。在2019年10月,甲公司将乙公司的股权,全部转给丙公司,股权转价值为1200万元,股权转让产生税费,为1.4万元。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的最终收益为198.6万元,用转让价格减去投资费用,最后减去税费,最终为甲公司股权收益。甲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为转让最终收益乘以相关税率,税率为25%,最终企业所得税为49.65万元。甲公司税后最终收益为148.95万元,用企业转让最终收益减去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证明企业先分红,后转让股权,可以实现节税目的。假设乙公司董事会在2019年5月决定,将税后的净利润进行分配,按照3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分配到105万元,这105万元属于股息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投资标准,并且投资已满12个月,从2018年3月开始,到2019年的3月结束,符合免税的条件。在2019年的10月,甲公司将乙公司70%股权,全部转给丙公司,转让价为1100万元,转让税费为1.5万元。甲获得转让收益为98.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4.625万元,企业税后所得为转让收益和分配收益相加再减去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5+98.5-24.625=178.875,经过筹划后的利润为筹划后税后收益减去筹划前税后收益,最终获得利润为178.875-148.95=29.925。通过案例分析先分红后转让,可以实现节税目的。
2.“先撤资再增资”可以节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企业先撤资再增资可以有效节税,保障企业的税收效益,企业在撤资后,获得企业资产,对初始的投资部分,看做成投资回收,被投资的企业将累积未分配的利润,以及累积盈余公积,将二者与实际收益成本进行核算,计算股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根据案例2,分析先撤资再增资税收核算过程。案例2:对于a企业而言,分别由甲乙两个法人进行控股,在2017年设立投资资金,投资资金为1000万元,甲出资投资的32%,乙出资投资的68%,在2018年9月,a企业盈余为1200万元,没有被分配的利润为5800万元。在2018年12月,甲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股权转让价为2800万元,因此甲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先计算甲转让股权的收益2800万元-1000万元×32%=248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乘以税率为企业所得税,最终结果为2480万元×25%=620万元,最终企业所得税为620万元,主要探究先撤资后增资的节税模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分析,可以首先通过原企业股东撤资然后新股东增资的形式进行节税。即:甲公司撤资。也就是甲公司先按《公司法》撤出32%出资,从a公司获2560万元补偿;转让股权240万元。甲公司应税所得额=2800万元转让收入-320万元成本-股息224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未分配利润5800万)×32%〕=240万元。甲公司企业所得税=240万元×25%=60万元。甲公司撤资比股权转让节税=620万元-60万元=580万元。后由丙个人与a公司签增资协议,由丙出资2800万元,占a注册资本32%。丙个人增资,只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根据案例1和案例2的分析结果,表明企业按照先分红再转让、先撤资后增资的模式,可以实现企业节税目的。节税的重点在于股权转让上,传统理念上,股权转让对于未分配的利润,需要计入到企业所得税中,企业未降低纳税风险,企业在税收筹划上,按照先分红,再股权转让,这样企业可以少纳税。企业先撤资后,未分配的利润,不计入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再进行增资,减少投资成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会少些,进而起到纳税的作用。
五、企业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及途径
首先,企业在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对涉税风险进行防范,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素养,提升会计专业技能,企业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力度,会计人员要了解税法相关条款,培养会计人员综合素养,进而提升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能力,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从企业投资涉税风险角度出发,对涉税风险有效防范,进而保障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在税收执法相关条款下,对企业投资税收方案进行调整,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为企业有效节约税收资金。其次,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筹划相关内容继进行培训,并为企业的会计人员提供实践机会,提升企业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为企业培养优秀专业的会计人才,通过税收筹划相关内容的学习,在企业会计人员的核算下,对企业经营生产,实现的经济效益,进行合法的避税,保证企业的纳税效益。企业会计人员在培训上,要建立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保障会计核算质量,提升会计纳税管理效率,最大程度规避纳税潜在风险。最后,财务部门单独设立涉税管理机构,税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对税务制定筹划策略,对税收问题及时解决,对筹划策略科学调整,保证纳税的合法性、合理性,推动企业纳税环节顺利开展。税收管理机构不光负责企业纳税管理,对各个部门的财务问题进行监管,避免出现企业贪污腐败状况,最大挖掘和应用涉税管理机构的存在价值,提升企业税收筹划质量,推动企业经济效益长久发展,提升企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六、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税收风险与筹划进行以下几点的探究。第一,对企业投资收益和损失涉税政策进行分析,企业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持有收益分为免税和应税两种模式。对于会计收益来说,按照成本核算和权益核算,对核算范围和核算方式进行探究。对于损失涉税政策进行持有期损失和转让期损失的探讨,通过成本核算,会计和税收不存在税会差异,对于权益核算,会计和税收则存在税会差异。第二,对投资企业处置形式及涉税风险进行探究,分为股权转让、企业撤资、企业清算三种形式,股权转让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撤资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对企业股权转让风险及筹划进行分析,通过先分红后转让、先撤资后增资的模式,在合法条件下,企业合法节税。
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25%,个人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20%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溢价股权转让交易涉税,其实都可以通过调整股权架构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邦最新方案综合税率6%左右即可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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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1.创投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创投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企业是依法设立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按比例抵扣的投资额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三、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何谓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税收筹划的途径:
因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所以对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它是依据税法给予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增加企业利润,不是偷税漏税。途径有:
一,利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打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对”企业+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面对于这方面的上市企业,因为有这方面的优惠,所以要特别注意,这个相当于吹牛不上税,也是造假的高发区,如果对该行业不熟悉,还是远离的好,这不是我们能赚到的)
二,利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服务产业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服务产业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利用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利用鼓励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利用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利用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时,需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考察不同行业涉及的流转税的税种差异、税种数目差异,税率差异。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涉及流转税税种少、税率低的项目和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
(这一点与个人相近,个人投资基金,股票获得的收益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报告如下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较为频繁,甚至不少企业采取无偿往来的方式。
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项规定极大减轻了集团企业成员间资金周转无偿往来的税收负担,然而也导致不少企业忽视了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带来潜在税务风险。
一、在增值税方面,免税并不代表免于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视同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虽然目前集团企业成员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未将此行为排除在视同销售范围之外。
因此,合规的纳税申报应该是一方面确认贷款服务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7)等申报资料。
虽然上述申报步骤未导致最终增值税纳税金额的变化,但是绝非多此一举,而是将影响其他税务事项的认定,例如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和加计抵减适用行业销售额比重的计算,甚至可能因为未合规申报,被认定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而影响办理进项税留抵退税。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注意做好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引起的纳税评估预警应对。
实务中,对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比较大差异的,容易触发纳税评估预警,不少企业对此无所适从,甚至盲目同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其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引起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调增,企业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局做好两者差异的合理性说明,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的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包括市场推广、销售、交际应酬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而资金无偿借贷既不属于上述列举资产用途,也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属,因此难以适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其次,虽然针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局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最后,即使税务局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处理的,参考(国税函[2003]1284号)的执行口径,应向税务局争取资金使用方同步作利息成本的税前扣除,以消除关联企业间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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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直接进行投资或参与投资管理来获得收益的行为。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
我国在投资方面有很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减免税和税额扣除等。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从而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一)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购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投资方式的选择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不同方式将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企业设立方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和分公司存在较大差别。
下面我们分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1.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享受所在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
2.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在建立初期,一般会亏损,所以应主要选择分公司形式,总分公司合并纳税,企业税收负担小,当企业生产走上正轨,应设立为子公司形式,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该考虑企业的设立成本。
针对很多企业的投资咱们其实有很多优惠政策,但是一定要先去了解这些政策,了解税收筹划的方式,为咱们企业的经营带来更大的效益。
在上班的同时进行创业,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但是普通的上班族刚开始创业时,往往会为创业的风险担忧。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创业风险,我们可以利用创业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
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如果投资了2年以上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在持有股权的年限达到2年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将投资额的70%用于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那么只要它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了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时间满2年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可以用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人合伙人
从2023年10月1 日起,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后,那么该投资公司的法人合伙人可以将投资额的70%用于抵扣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其法人合伙人就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
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个人合伙人在计算经营所得分红需缴纳的税款时,可以提前扣除70%的投资额。
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和“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来计算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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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然而,股权投资类企业,如果只有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在没有其他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
二、扣除规定及适用的主体判断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并不包括“投资收益”。
那么,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简称79号文)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上述政策来看,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文件中仅列举了“集团公司总部”和“创业投资企业”两类,文中的“等”字并未作明确的解释。
那么,“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专指以股权投资作为主业的企业,还是只要涉及股权投资的企业,即符合79号文的规定,实务中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认为:
“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但也有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79号文中“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仅指集团总部和以股权投资作为主业的企业,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等收入不得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局机关沟通是否能够适用79号文的规定。
三、扣除基数确定
从79号文来看,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股权投资相关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另外,股权投资的相关收入,可能来源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三个科目,并且从《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看,三个科目的投资收益应当分别填报。
但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的计算逻辑来看,可用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仅包括:
①a105030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收金额;
②a105030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③a105090表,股权转让损失-资产处置收入。
说明:股权转让盈利的,在a105030表填报;股权转让亏损的,在a105090表填报。
笔者猜测,“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所以被排除在外,可能系因为二者不仅包含股权相关收益,同时还可能包含债券、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收益。并且,部分金融资产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并不会伴随“业务招待费”的产生。
四、结语
最后、适用79号文最关键的一步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在“表a000000-相关涉税事项情况-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处勾选“是”,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相关事项。
如未勾选,则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不得用于计算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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