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促进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促进和支持就业税收优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税收优惠: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支付一人工资,实际可扣除2人成本)。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通讯员:汤丽萍
近日,武穴地税稽查局组织开展案卷评查自查工作,一方面通过对案卷的评查自查促进稽查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通过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法理角度诠释法律适用,规避潜在的执法风险,强化执法意识,严格依法行政。
本着“不掩盖、不回避、认真仔细”的原则,在稽查局局长陈剑同志的领导下,案卷评查自查、以案释法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了。
评查过程中,一是评查程序、手续的正确性。评查是否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开展案件稽查,所使用的文书是否完整,纳税主体是否正确。二是评查证据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所取得的各类证据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特别是对可定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陈述申辩与稽查报告中的陈述是否一致,要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三是评查处理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性质、后果,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处罚,是否有失公允,是否有人为主观好恶的因素。处理处罚必须使受处理者心服口服,达到教育惩戒作用。四是评查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完整,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条款,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法律条款必须精准无误,否则就是错误的处理、错误的处罚。五是评查使用文书的规范性。文书的格式、排版、税务机关名称等是否规范。文书是很重要的法律规范,否则,文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卷评查结束后,以案释法·稽查执法讲堂开始了。各检查人员根据评查结果结合自己检查的案例,相互交流心得体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饶庆生以生动的案例深刻剖析房地产行业特点、税务稽查难点、重点、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年轻同志极有兴趣,时不时向饶庆生同志请教各种问题,希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以后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能有用武之地。另一名业务骨干朱春升也把医疗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检查经验与大家分享交流,全体干部如身临其境,感觉是自己在与纳税人过招,打了一场场漂亮的胜仗。
会后,大家纷纷表示要继续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只有拥有扎实的业务功底才能在与纳税人斗智斗勇过程中游刃有余,服务纳税人过程中依法执法。以案释法·稽查执法讲堂将以更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全体稽查干部满心期待。
在构筑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务文化环境上,兰州高新区国税局制定了一些精准有效、特色实用的办法和措施,优化纳税流程、简化纳税程序、创造便捷的纳税通道,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优化纳税流程。硬件、软件两手抓,持续深化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除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外,印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便民服务册,纳税人通过手机扫二维码清晰了解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等110项“全国统一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及政策依据;触屏查询机为纳税人提供最新政策公告、行政处罚标准、动漫说税、营改增政策汇编、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查询、税收优惠以及区局机关办公示意图等详细解释说明。简明、公平、易于理解和掌握的税收制度,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前提条件;办税服务厅前台、导税台及填单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和各类表样,值班领导和咨询辅导员为纳税人解疑答惑、预审资料、辅导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在管理上,采取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责任制相结合,通过纳税人意见征集、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优质的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节省了办税成本。
简化纳税程序。理论和行动相互统一,征管工作职能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服务层次由被动适应型向主动提供型转变,不断强化“预约服务制”、资料简并报送及免填单。结合兰州高新区国税局“便民春风行动”方案,各部门联合行动,对发票代开、银行业资产损失、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等涉税事项的资料进行简化报送;“银税互动”中,为鼓励a级纳税人,使企业充分享受税务机关“量身定制”的各类精准服务措施,享受高效便捷的服务,一方面增加了a级纳税人税收遵从的积极性和认同感,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a级纳税人典型示范作用,鼓励b、c级纳税人学习先进、诚信纳税。认真贯彻落实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工作要求,通过实地调研,多途径多形式开展“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服务,通过宣传税收政策和提供个性化政策辅导,充分发挥税收服务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职能作用。
创造便捷通道。为提速、减负、打造高效能工作作风,减少办税等候时间,积极推进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和其他社会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结合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拓展情况,逐步实现网上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和代开、税收优惠备案、开具税收证明、外管证电子化,以及开通网上办税功能等业务的实名验证,同步简化以上业务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完善掌上办税智慧平台功能,整合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功能,通过手机app或微信方式为纳税人实时提供办税服务厅等候人数、已办理人数等排队信息,方便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提高办税效率;积极拓展网上、掌上等多种预约渠道,在区局办税服务厅大力推行“双向预约”,减少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多媒体办税服务的推进,合理解决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所付出的各项成本。
兰州高新区国税局勇于开拓创新,把纳税服务做细做实,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被评为五星级办税厅。在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我们将继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不断强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效,改变工作作风,强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遵从,为兰州高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甘肃税收现代化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兰州高新区国税局魏云敬)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方便残疾人创业、就业,小编整理了残疾人创业、就业以及企业招录残疾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
(一)税收乘数理论
由支出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那么就是消费和投资的和,所以储蓄就等于投资。由于政府的职能不断扩展,融入到经济活动之中,所以就出现了包含政府在内的三部门经济。政府征税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下降消费减少,这又导致社会总支出减少,最终使社会生产供给减少;
相反消费者和企业的税后收入增加带动企业内部经济增长,最终形成社会收入和支出增长。通过税收乘数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减税导致的社会总需求和产出的增加额将会是政府减税数额的倍数,而政府增税导致的社会总需求和产出的减少额也是政府增税数额的倍数。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量与税收和支出两者的增量相等,这个结论就是“平衡预算原理”。
该原理也就是说当国家目前的产量水平尚未达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产量水平,此时政府就会增加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以达到提高产量水平的目的,使其与充分就业水平下的产量水平持平,这样就可以减少政府为了达到目的而产生的财政赤字。
(二)税收的自动稳定性
当经济萧条,甚至处于停滞状态时,由于税收具有自动稳定性,会自动减少税收收入,增加总收入,进而增加总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当经济过热,发生通胀时,税收收入就会自动增加,减少总收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总需求产生抑制作用,这样就防止了经济过热。
就具体税种而言,所得税天然具有较强的自动稳定经济的功能。具体来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通常为累进税率,并且设置了一定的免征额。当经济衰退的时候,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就会下降,适用较低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对可支配收入的下降起到了一定的缓和作用,这样就阻止了消费需求的过度萎缩。
当经济膨胀时,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也会增加,适用税率提高,缴纳的税负增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可支配收入的上升带来的消费需求过度膨胀的影响,抑制了经济过热。在一些西方国家,公司所得税也适用了累进税率。此时,这种运行机制对经济的稳定机理类似于个人所得税。而由于商品劳务税大多都采用比例税率,所以商品劳务税一般不具有自动稳定功能。
但是,由于许多商品劳务税采用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因此也含有一定的内在稳定作用。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的优点是,作为稳定经济的手段,能够相对迅速地应对经济状况的变化。但是,这一政策本身也有局限性。也就是说,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只会减少,不能消除经济波动。
税收收入的上下浮动本质上受国民收入所影响,而国民收入水平的浮动是多种影响因素机制下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可以对经济运行起到一定的矫正作用,并不能利用该税收政策来解决经济稳定的所有问题。相反在现实中,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想要充分发挥其现有的功能,需要有其他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其相辅相成。
(三)相机抉择的财税政策
政府按照不同的区域经济状况利用税收政策对其经济活动水平进行调整和干扰,以消除影响经济稳定的因素,该税收政策即为相机选择的税收政策。该税收政策只有利用外部力量,才能对经济起到调节作用。
需要政府采取汲水政策和补偿政策两种方式对其进行调整。当经济衰退时,政府应当追加投资来刺激经济活跃即为汲水政策;政府通过调整财政的收支来改变社会总需求极为补偿政策。但是相机抉择税收政策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当经济活动出现短期波动的时候,以上提出的政策效果都远远低于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的效果。
二、相关概念
(一)宏观税负水平
税收是政府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力,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政府的职能范围不断地发展扩大,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政府来提供,政府每年的财政支出在不断增长,这些支出的增长就会使得政府所收取的税收也在俱增。
宏观税负水平是用于测算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税收负担水平的具体数值时所普遍使用的一个指标,其值的计算通常等于一年内政府取得的税收收入与其生产总值的比值,所以该值越高,说明该地区的政府向国民征得的税收越多,也就是说居民承担的税收也就越重。
政府的收入来源不同,依据不同的收入来源将其与生产总值的比值,将宏观税负分为窄口径、中口径和宽口径三种研究方法,政府征收税收收入与生产总值的比例即为窄口径宏观税负水平;政府每年的公共预算收入与生产总值的比值称为中口径宏观税负水平;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与生产总值的比值称为宽口径宏观税负水平。
鉴于我国财政透明度不高,我们所能得到的可靠、完整的数据都通过从《中国税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获取,该资料中所获取的税收收入相关数据并不包含农业税、契税和关税这三部分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同时也不包含所扣除的出口退税部分的数据。
(二)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根据空间地理位置、自然要素禀赋、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中度等一系列标准,将一个国家划分为多个地区。在这些区域之间,由于国家财政政策倾斜程度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税收政策的不同等原因,导致这些区域的宏观税负水平并不完全相同。
也就导致了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形成。在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研究中,最为常用的方法就是泰尔指数法。通过计算这三部分的税负水平差异更加直观地判断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程度以及明确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主要构成部分。
由于各地区税负水平高低不同,那么税负水平低的地区存在一定的税收优势。为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资本、劳动力以及先进的技术等生产要素会选择进入税负水平较低的地区,生产要素的大量涌入使得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从而导致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产生差异。
同时,由于区域宏观税负的差异,处于宏观税负较低水平的厂商,由于税负较低,可以降低成本,所能接受的市场销售价格较低,从而使处于该地区的厂商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上具有更高的竞争力。因此,区域宏观税负水平的差异会降低宏观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方便残疾人创业、就业,小编整理了残疾人创业、就业以及企业招录残疾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部分政策清单
01
政策内容
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和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每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
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 8515193
02
政策内容
对补齐社区商业设施短板,丰富商业业态,新建和改造提升社区商业综合体、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菜市场等项目,按企业(单位)实际支出给予适当支持。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每个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资金奖补。
责任单位
发改委
财政局
工信局
民政局
咨询电话
发改委产业股 8299769
财政局经济贸易股 8299165
工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8525007
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8299365
03
政策内容
组织开展a级物流企业申报与评估。积极开展“司机之家”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司机之家”给予补助,每个补助30万元。
责任单位
发改委
交通运输局
物流园区
咨询电话
发改委产业股 8299769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 8515193
物流园区信息中心 8525024
04
政策内容
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鼓励对国五(含)标准以下非营运车提前报废,报废国五(含)标准以下自有车辆并在区内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完成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凭借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车回收证明、新车购车发票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每个消费者只能享受1次补贴,2023年补贴10000辆。
责任单位
工信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8525007
公安局车管所 8212392
财政局经济贸易股 8299165
05
政策内容
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组织企业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根据具体成效,对提供服务的企业在服务成本方面予以20%且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
工信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电商信息化股 8525009
06
政策内容
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贸企业、打造大型商贸综合体的,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对在区内设立中国(内地)首店、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给予落户奖励。对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和投入500万元以上开设品牌门店的,在租金、装修费用方面给予一定支持。鼓励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满足中高端消费需求。支持国内行业排名靠前的大型实体零售或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
工信局
财政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8525007
财政局经济贸易股 8299165
07
政策内容
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培育新增经营稳定、管理完善的商贸企业达规上限;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农批市场实行统一核算;鼓励生产加工型企业实施“工贸分离”,单独成立销售公司。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且纳入贸易统计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盟市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鼓励企业在自治区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加强对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
责任单位
工信局
统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经济运行股 8525035
统计局贸易股 8299121
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股 8293679
08
政策内容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
财政局
金融办
咨询电话
财政局金融监督股 8299154
09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责任单位
税务局
咨询电话
税务局税政二股 8208588
10
政策内容
2023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责任单位
税务局
咨询电话
税务局税政一股 8260097
11
政策内容
长期执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通行费5%折扣优惠政策;2023年12月31前,对行驶在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客货车实行5折至8.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
责任单位
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 8515193
12
政策内容
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责任单位
交通运输局
财政局
咨询电话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 8515193
财政局经济建设股 8299171
13
政策内容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责任单位
农科局
发改委
咨询电话
农科局科技股 8299402
发改委产业股 8299769
14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
工信局
财政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经济运行股 8299212
财政局资产管理股 8299176
15
政策内容
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
工信局
发改委
财政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电商信息化股 8299766
发改委产业股 8299769
财政局资产管理股 8299176
16
政策内容
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新建、改扩建、租赁三种开办方式分别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4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责任单位
民政局
发改委
财政局
税务局
咨询电话
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8299365
发改委社会股 8299720
财政局综合股 8299182
税务局税政二股 8208588
17
政策内容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责任单位
税务局
咨询电话
税务局税政一股 8260097
18
政策内容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
工信局
财政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经济运行股 8299212
财政局资产管理股 8299176
19
政策内容
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
工信局
财政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电商信息化股 8299766
财政局资产管理股 8299176
20
政策内容
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
责任单位
工信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电商信息化股 8525009
21
政策内容
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区内企业对接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提供服务成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
工信局
咨询电话
工信局电商信息化股 8525009
22
政策内容
安排4500万元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店、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驻场精品旅游演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
责任单位
文化旅游体育局
咨询电话
文化旅游体育局产业发展股 8299613
总 监 制:董玉玺
监 制 : 刘文静
责任编辑 : 陈 博
编 辑 : 黄 妍
来 源 :乌兰浩特市政府办综合秘书室
4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暨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贾彬绪介绍了我市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要举措和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要活动安排。
近年来,我市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先后推出两批六大类42条便民举措,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诉求响应提质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迫切的需求出发,开展需求征集、税费服务体验师体验等活动,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同时,通过设立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税费协调中心等,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在政策落实提效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注的政策出发,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宣传,持续发布政策问答,利用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以及大数据平台,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做好事前提醒和事后监控;制作大企业定制性服务事项清单,开展助企惠民志愿行动,问需于企、解难于企。
在精细服务提档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需要的服务出发,进一步升级“远程帮办、办问协同”服务模式,将“不满意请找我”升级为“不满意我来办”,建立实体化权益保护中心;推进办税服务厅职能转型,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在智能办税提速方面,我市从与纳税人、缴费人关系最密切的办税出发,优化电子系统功能,推进办税方式智能化、便利化;加强税务部门与市人行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系机制,确保跨境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在精简流程提级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体验最直观的流程出发,按照省税务局的相关部署,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升级运行维护,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加强与保险部门合作,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探索实现印花税“一键零申报”,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在规范执法提升方面,我市致力于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执法出发,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贾彬绪介绍:“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市将通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各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进一步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同时,将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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