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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纳税征税范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印花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印花税纳税征税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印花税纳税征税范围

【第1篇】印花税纳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作为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不少企业在处理时往往不够重视,造成时常出现印花税缴纳不规范。该贴印花的凭证没贴,不该贴的反而贴了印花,财务人员一头雾水,很是纳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对于征税范围没有清晰的把握,特别是对应税凭证与非应税凭证把握不清,另一方面对于免税凭证没能及时了解。

一、印花税列举凭证

众所周知,印花税是采取列举方式确定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即仅就列举范围之内的凭证予以征税,非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的印花税凭证包括: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列举

1、人寿保险合同

依据暂行条例,印花税的保险合同征税范围仅指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故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公司不需要按保险合同贴花。

2、企业间借款合同

参考《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仅限于银行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定的合同,由于企业间借款双方均为非银行与金融机构因此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3、涉及法律、审计、会计咨询等的合同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4、土地租赁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明的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由于土地租赁合同不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因为承包的是经营权而不是财产,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6、集团公司内成员公司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

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7、股权投资合同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股权投资合同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同时为非列举凭证不需要贴花。

8、修理单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9、代理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10、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1、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268号: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三、印花税免税凭证列举

正确把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还应了解印花税的免税范围。列举以下免征印花税凭证: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7、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8、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9、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1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3、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4、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5、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16、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17、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8、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9、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0、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21、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但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23、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4、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5、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2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第2篇】关于印花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优势】

一个季度补票不超过9万元可以免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票,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条件是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

3、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做增值税抵扣。

4、减免政策。

【申请条件】

只要账证健全,有生产经营场地的固定业户,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和增值税是没有关系的,它是按照合同金额来计算缴纳的。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称为合同的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帐簿的立帐簿人、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小规模纳税人在金税三期里可以不申报印花税吗?

既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未做印花税的税种登记,当然也就没有印花税的应申报业务。

如果发生印花税业务,必须在纳税服务大厅做印花税税种登记后,才能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如当月未发生印花税业务,可以做0申报。

虽然'一直没有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实际也没有签定任何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按照购进和销售的平均金额计算印花税,即使没有购进货物金额,但应该有销售金额,也就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半,按照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908694.html

以上就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纳税等问题的分享,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发票税务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

对于小企业来说,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国家历来到时异常重视小企业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小企业也是可以享受很多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不超三十万,免印花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票金额不超过300000,不免印花税。

我们要知道只是由于增值税的处理不同,才把企业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处理增值税时才有意义。印花税和增值税有本质的区别,他们的税收优惠并不同步。

企业的销售的行为只有需要缴纳印花税时,再需要在纳税申报的时候进行申报。而在营改增以后,企业的所有行为都和增值税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企业处理印花税和增值税的方式,并不相同。

企业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是什么?

一般来说,企业只有需要缴纳印花税时,才需要申报印花税。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为了印花税征收方便,不会让企业自行判断哪些业务需要缴纳印花税,哪些行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是会定一个缴纳的比例。

这样企业在月度或季度申报印花税的时候,直接用核定的税率乘以开票金额即可。这样的方式不管对于企业还是对于税务机关都是一件方便的事。

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方面,有可以享有的优惠吗?

小微企业虽然不能在季度开票金额不超过300000的情况下,免征印花税,但是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方面还是有优惠可以享受的。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印花税法》的规定,需要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但是,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小微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免征印花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既然说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自然指的就是增值税方面可以享有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月度或季度开票金额不超过450000时,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可以减按1%进行开票。

这项政策本来到2023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是,在国家降税减负的大背景之下,这项政策继续实施的概率较大。

根据增值税开票系统的升级提示来看,在2023年1月份正式文件下达之前,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按照1%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即可。从这些迹象来看,1%的税收在2023年还会及时执行的。

虎虎认为,国家在降税减负方面的力度依然会大很多。虎虎大胆推测,1%的税率不仅不可能恢复到3%,更大的可能是按照1%的税率固定下来。或者说,虎虎的想法可以更大胆一些,那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即小规模纳税人在年度开票金额不超过500000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这样的优惠政策,真的成真了,对于小规模企业来说,真是一件大“喜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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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印花税纳税申报

第一问

问:印花税怎么申报?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选择【税源采集】,打开印花税税源采集,先点击【按次申报】,再点击【新增按次申报税源】(如果明细很多,也可以下载导入模板)。税源采集完成后点击【跳转申报】—勾选印花税—点击最下方的【申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第二问

问:请问新增合同组织临时登记从哪里进?

答:请您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组织临时登记】办理。

第三问

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办理?

答:请您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办理。

【第5篇】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印花税纳税期限出现重大调整。厦门市税务局于6月29日发布2023年第2号通告,明确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

按期申报

(一)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系统自动对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作出调整。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将自动转换为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按次申报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均可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注意事项

(一)纳税期限调整后申报时点的过渡。上述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7月1日之后的印花税均按上述期限申报缴纳。以按期申报为例:

1.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的税款应在2023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 所属期2023年6月的税款应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二)推荐纳税人采取按期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易发逾期申报的情况,进而可能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产生滞纳金。因此,我们鼓励按次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第6篇】申报印花税所属期与纳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旧政策和新旧税率的变化在前期已经详细介绍过啦,现在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印花税纳税申报流程和新法实施引起的一些申报变化。

印花税纳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涉及到相关税种纳税申报前,需到所属税务局办理相关税种的认定。

印花税申报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新增申报

2.税源信息采集(税种:印花税)

3.新增采集信息

4.选择所属期(税费种认定信息的纳税期限)

5.填写报表-登记报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6.勾选印花税-下一步-申报

新法实施后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1.纳税申报时注意合同金额中增值税税款是否单独列明,如果单独列明则填列不含税金额。

2.纳税申报时记得核对一下出现的相关税目和税率。例如:

(1)原来税目“加工承揽合同”税率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变为现在税目“承揽合同”税率为“报酬的0.3‰”;

(2)原来税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为“按收取费用0.5‰贴花”变为现在税目“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0.3‰”等。

3.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新法中并未体现这一条,纳税申报时注意一下尾数的填写。

4.新法明确规定了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申报时注意不同纳税人纳税地点的不同。

5.印花税所属期: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纳税申报时记得税费种认定信息的纳税期限。

6.纳税申报时有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收政策这个选项,注意: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规定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来源:田甜 中税中兴

【第7篇】印花税纳税人

您知道哪些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吗?有时候自己属于应税主体的范围,而因为不知道延迟缴纳,造成逾期或者耽误其他事项的办理就不好了,今天我分享一下我所知道的政策:

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纳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22号公告《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应税主体范围:

1、指签订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设立的营业账簿,有直接权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那么应税主体就是a和b企业。

2、采用委托贷款方式签订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例如:a企业将他的资金委托银行帮助他借给其他企业,银行将甲企业的钱借给了其他企业,那么应税主体就是银行和其他企业,因为他们是受托人和借款人,而a企业确不是应税主体,因为他是委托人。

3、通过拍卖订立的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比如a企业的资产在拍卖行上进行拍卖,如果拍卖成功,那么应税主体a企业和购买a企业资产的企业就是应税人。因为他们是产权人和买受人,而拍卖行不是,他是拍卖人。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我们再聊!

【第8篇】印花税纳税依据

印花税是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其计税依据采取按金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形式。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形式包括“按金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其中采用比例税率的,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的,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结合我国税法设置的13个印花税税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一、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包括借款、购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技术、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财产租赁、仓储保管、财产保险。

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均采用比例计税,其中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05%;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0.03%;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05%;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0.1%。

经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采用定额税率计税,税率为0.05%,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营业账簿

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其计税依据存在差异。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均采用比例计税,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其他账簿

其他账簿的印花税均采用定额税率计税,计税依据为“凭证或账簿的件数”。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采用定额税率计税,计税依据为“证照的件数”。

同时,对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依次按照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来确定。

总结

由此可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合同金额、产权转移金额以及凭证件数等。

【第9篇】哪些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吗?个体户发生购销行为要不要交印花税?为什么说个体户会越来越“吃香”?......日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条例又有新规出台,不少粉丝经常会问这块的问题。今天就让小博给大家详细解答下这3个问题吧。

图源:pexels

一、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先说结论,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现实工作中,个体户设立登记时,会默认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就可以办理,不再需要其他辅助条件。

没有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个体户,年(连续 12 个自然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很可能强制要求纳税人(特指个体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个体户发生购销行为要不要交印花税?

咱来看一下关于个体户,发生的购销行为到底要不要交印花税?

在印花税税目表里,有说到“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这个也挺为难的,10多个字,包括了好多层意思:但是不用着急,咱们一点点来看。

第一:个人是指谁

1、以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只说了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直接说个体户是不是个人。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面说明了: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从《民法典》的角度,第二章自然人中的第四节讲了“个体工商户”这也就说明“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因此,让你从另一个层面理解:“在这个印花税的层面,个体工商户交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我们可以归到个人里来”。

第二:材料是不是“动产”

确实有不少同学问翅儿“材料是动产吗?” 来,咱们继续看,到底什么是不动产?

《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常见的不动产包括土地(耕地、建筑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均是动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生活日用品等。现在你能明白了吧?不过还没完哈,咱们接着看衍生的问题!

第三:没有签订合同不用交?

来,咱们直接看文件——交不交不是只看有没有签订合同。

所以:个体户买材料不交印花税!

三、为什么说个体户会越来越“吃香”?

截至2023年8月,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上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个体户已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也越来越受创业者的追捧。

与公司相比,个体户的办理注册手续不要太简单,经营灵活方便。最重要的是,个体户的税负相对较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个体户的6大优势,也是个体户“火了”的原因:

1、个体户不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分红个税;

2、个体工商户享受每年500w内增值税免税额度;

3、个体户注册简单,注册周期短,一周内基本可以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

4、个体户不需要开公户,可直接用个人卡收款;

5、开票范围广、不管是各种建筑材料还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等都可以开票的,能够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解决各种缺票的问题。

6、有些地方还能享受个税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率低,一般在1%左右(看行业)

来源:文章由海南博宇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0篇】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本文汇集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环保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21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销售货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2023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销售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销售应税服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货物代销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六、货物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服务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八、贷款服务: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3号)

九、建筑服务扣押质保金: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9号)

十、电力产品: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十一、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十二、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二、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金银首饰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七、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一般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六、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七、房地产销售收入

其一、完工条件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其二:收入范围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三:确认时间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四:确认方法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八、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二、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表格总结

车船税

一、基本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

二、新购置车船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75号)

三、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四、已完税车辆转让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号)

五、购置船舶

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号)

六、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车辆购置税

一、基本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二、具体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三、不同购置情形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四、车辆用途改变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耕地占用税

一、基本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三、损毁耕地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四、占地用途改变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五、占地时间确定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资源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三、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四、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

2023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五、不同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注:暂存,本文件尚未废止)

六、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注:暂存,本文件尚未废止)

纳税申报期限规定:

(一)资源税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水资源税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契税

一、基本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二、 具体规定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二、出口企业实现免抵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三、异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房产税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23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二、购置房产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三、出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注:关于此条款,部分省份专门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如广东: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

四、自建房产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五、融资租赁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六、临时建筑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七、企业停产撤销闲置房产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划线内容已废止)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九、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基本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新征用的土地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三、购置房产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四、出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印花税

一、基本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二、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0]98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11篇】印花税纳税地点

在2023年7月1日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采用贴花完税方式,印花税票在购买时已视同缴纳税款,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划销完成纳税义务,故印花税无纳税地点的规定。实务中,对印花税纳税地点,有的地方有明确规定,更多的地方,没有明确规定。比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批复》(闽地税函〔2002〕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 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对应税凭证印花行为征税。按《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后,不用在工程地点的税局重复缴纳。

【第12篇】印花税纳税方法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形式

适用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定额税率

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比例税率

其他税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二)特殊规定的部分内容

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

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余额计税的主要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

计税依据: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适用税率0.3‰。

【例题·单选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以货易货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价值100000元的钢材,b公司向a公司提供价值150000元的机器设备,货物差价由a公司付款补足。a、b两公司共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元。

a.250

b.125

c.75

d.15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100000+150000)×0.3‰×2=150(元)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收入(掌握)

【例题·单选题】某工厂委托一服装厂加工工作服,合同约定布料由工厂提供,价值60万元,工厂另支付加工费20万元,下列各项关于计算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工厂应以60万元的计税依据,按销售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b.服装厂应以60万元的计税依据,按销售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c.服装厂应以20万元加工费为计税依据,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d.服装厂和工厂均以8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b,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的金额不计税贴花,只就取得的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印花税;选项d,服装厂和工厂均以20万元为计税依据。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掌握)

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23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之后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即3000万元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答案解析』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9000×0.3‰+3000×0.3‰=3.6(万元)

5.财产租赁合同

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注意:

(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按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补贴印花。

【例题·单选题】2023年1月,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500元,租期未定。签订合同时,预收租金5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5月底合同解除,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交租金7500元。甲公司5月份应补缴印花税( )元。

a.7.5

b.8

c.9.5

d.12.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应补缴印花税=(5000+7500)×1‰-5=7.5(元)。

6.货物运输合同

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例题·多选题】甲是国内运输企业,乙是国外运输企业,丙委托甲和乙运输,甲是起运方,乙负责国外运输,甲乙丙都签了全程运输单,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按本程运费贴花

b.乙按本程运费贴花

c.乙按全程运费贴花

d.丙按全程运费贴花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选项d,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选项b、c,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所以乙是免税的。

7.仓储保管合同

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

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情形

税务处理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

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

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

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某交通运输企业2023年12月签订以下合同:(1)与某银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置新车15辆,合同载明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租金100万元;(2)与某客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载明货物价值500万元,运输费用65万元(含装卸费5万元,货物保险费10万元);(3)与某运输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将本企业闲置的总价值300万元的10辆货车出租,每辆车月租金4000元,租期未定;(4)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载明为本企业的50辆车上第三方责任险,每辆车每年支付保险费40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是( )元。

a.505

b.540

c.605

d.6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100×3×0.05‰=0.015(万元)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65-5-10)×0.5‰=0.025(万元)

货车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5元。

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50×0.4×1‰=0.02(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纳印花税=0.015+0.025+5/10000+0.02=0.0605(万元)=605(元)

10.技术合同

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对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记载金额共计8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为500万元。该合同甲、乙各持一份,共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元。

a.900

b.1800

c.2400

d.48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800-500)×0.3‰×2=0.18(万元)

11.产权转移书据

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2.营业账簿

情形

税务处理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

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

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

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计税金额特殊规定

1.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四舍五入;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税率形式

应纳税额计算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例题1·单选题】(2023年 )某企业2023年期初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余额为500万元,当年该企业增加实收资本120万元,新建其他账簿12本,领受专利局发给的专利证1件、卫生许可证1件。该企业上述凭证2023年应纳印花税为( )元。

a.65

b.70

c.665

d.316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增加实收资本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和专利证按件贴花5元,卫生许可证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纳印花税=120×0.5‰×10000+12×5+1×5=665(元)。

【例题2·计算题】

说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分别为0.3‰、0.5‰、0.3‰、0.3‰;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率分为0.5‰和每件5元两种。

要求:根据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机械的生产制造,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

(1)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一份,采购金额8000万元;签订以货换货合同一份,用库存的3000万元a型钢材换取对方相同金额的b型钢材;签订销售合同一份,销售金额15000万元。

问题(1):公司2008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公司2008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80000000+30000000×2+150000000)×0.3‰=87000(元)

(2)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300万元),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金额20万元),受托方另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20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40万元。

问题(2):公司2008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公司2008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00000+200000)×0.5‰+2000000×0.3‰+400000×0.5‰

=1150(元)

(3)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技术开发金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与报酬金额之比为3:1。

问题(3):公司2008年签订的技术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公司2008年签订的技术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10000000÷4×0.3‰=750(元)

(4)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金额300万元,公司随后又将其中的100万元业务分包给另一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问题(4):公司2008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3000000+1000000)×0.3‰=1200(元)

(5)公司新增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

问题(5):公司2008年新增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新增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20000000+5000000)×0.5‰=12500(元)

(6)公司启用其他账簿10本。

问题(6):公司2008年启用其他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公司2008年启用其他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10×5=50(元)

【例题3·计算问答题】

问题: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则简述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目。

某企业2023年签订如下合同:

(1)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审计费为12万元。

『正确答案』

不缴纳印花税。

(2)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受让期五年的专利技术合同,技术转让费按此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2%收取,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结算。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但是合同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暂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3)与国内甲公司签订委托定制产品合同,约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只约定定制产品总金额40万元,未分别载明提供的材料款和加工费。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40万元,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

(4)与供电部门签订一份供电合同,合同约定按实际供电数量和金额按月结算电费。

『正确答案』

不缴纳印花税。

(5)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元;次月因生产计划变化,经与供应商协商减少采购数量,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金额修改为50万元。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60万元,因为合同金额减少,多贴印花的,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适用“购销合同”税目。

(6)与银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5000万元,每次在限额内借款。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0万元,因为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适用“借款合同”税目。

(7)以500万元取得一宗土地用于建造厂房,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万元;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例题4·计算问答题】(2023年,6分)

其它相关资料: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产税计算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契税税率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20元/平方米,产权交易印花税税率0.5‰。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甲企业2023年度发生部分经营业务如下:

(1)1月份取得国有土地4000平方米,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为4000万元,并约定当月交付;然后委托施工企业建造仓库,工程4月份竣工,5月份办妥了验收手续。该仓库在甲企业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原值为9500万元。

问题(1):计算业务(1)甲企业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

『正确答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纳印花税=4000×10000×0.5‰=20000(元)

购置土地使用权应纳契税=4000×4%=160(万元)

问题(2):计算业务(1)甲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确答案』

建造的仓库应纳房产税=9500×(1-30%)×1.2%/12×7=46.55(万元)

购置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00×20×11/12≈73333.33(元)

(2)3月份该企业因为生产规模扩大,购置了乙企业的仓库1栋,产权转移书据上注明的交易价格为1200万元,在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上记载的原值为1250万元,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

问题(3):计算业务(2)甲企业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

『正确答案』

购置仓库应纳契税=1200×4%=48(万元)

购置仓库应纳印花税=1200×10000×0.5‰+1×5=6005(元)

问题(4):计算业务(2)甲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正确答案』

购置仓库应纳房产税=1250×(1-30%)×1.2%×9/12=7.88(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3篇】天津市税务局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第14篇】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

最近有纳税人问我们一个问题,就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发现我们一直都没有特别注意到,我们平时可能都是根据销售台账上面的合同数来计提的,但是可能没有注意到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里面就说了,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那么对于我们平时的合同管理来说,我就想到一个事情,那就是我们如果说是书立,那是不是合同成立时那么印花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那如果合同部门延期登记合同了,是不是会产生印花税延迟缴纳的风险呢?这个可能需要各位纳税人考虑一下,不过我觉得如果是金额比较小只要这个时间不是差得特别离谱,应该也没事;但是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可能还是要仔细考虑一下的好。

【第15篇】印花税纳税自查表

原创 hjh 老忽说会计 4天前

税务实务小文章(1)

背景:近日盘龙区税务局密集通知企业进行印花税自查,主要是针对购销合同税目。某专管员要求,企业要自查最近三年的购销合同,如印花税未足额缴纳,要依据购销合同足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自查,你遇到问题了吗?来自老忽说会计00:0008:58

对此,有些企业遇到了难题,主要是:

1.以往在购销业务中,部分业务在交易之前并没有签订合同;

2.以往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有一部分丢失了,无法找到;

3.企业以往签订的合同都是含税价,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

4.不明白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的计税依据到底是什么。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目前的税法规定和交易习惯,老忽我来说说看法。

1.以往在购销业务中,部分业务在交易之前并没有签订合同

应该说,在办理购销业务的时候,购销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对标的物、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是对购销双方的法律保障。这首先要给予肯定。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部分购销业务因交易习惯或双方信任度很高,因而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直接进行了购销活动。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比如说,商场、超市零售商品,一般都是不签订购销合同的。另外,针对老客户、熟悉客户的持续性供货,往往也不签订购销合同,而是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交易。毫无疑问,上述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都是合法的、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未规定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故而可以这样理解,商品购销业务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实际达成了交易,都可以认定为购销双方存在“口头形式的合同”。

2.以往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有一部分丢失了,无法找到

购销合同作为企业的重要法律凭证,企业有责任妥善保管,这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以往签订的购销合同丢失了,无法找到,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对确实无法找到的购销合同,企业可采取两个方法进行补救,一是向购销往来单位提出请求,让对方复印一份;二是自己重新制作一份,请对方盖章。首先按第一个方法补救,如往来单位不愿意提供方便,就按第二个方法补救。按第二个方法补救的情况下,如往来单位不愿意签字盖章,也没什么关系,企业把相应的收货单或发货单复印一下,附在重新制作的合同后面就行。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保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更谈不上处罚不处罚之类的问题。

3.企业以往签订的合同都是含税价,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增值税法制,增值税为价外税,价格是价格,税额是税额。所以,购销合同中的价格,在不约定是否含税的情况下,依法应该是不含税价。因为增值税是国家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企业只能约定价格,不能约定税额。

但是,老忽我在前几天的文章里,提到在实务中我国几乎所有的合同价格都是“含税价”,这虽然与增值税制相违背,却是活生生的现实。这一点大家是必须了解的。至于说为什么是这样,只能说是交易习惯吧!

企业以往签订的合同都是含税价,那它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当然有法律效力。

4.不明白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的计税依据到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但是规定了购销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同时规定了购销合同税目的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这当中的“购销金额”,我认为就是购销合同税目的“计税依据”。

当然了,针对“购销金额”这个计税依据,我还有几点补充:

第一,实务中我们只针对销售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而不理会采购合同的印花税,事实上按税法规定,无论是采购还是销售合同,都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第二,购销金额表现在合同上,如果合同约定的是不含税价,那么购销金额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含税价,那么购销金额就是含增值税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是否含税,那么默认购销金额是含增值税的购销金额。

第三,企业在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不全的情况下,按照会计账面记载的销售额作为依据,来计算缴纳印花税,是正确的做法。

来源/老忽说会计 文/老忽

(原创文章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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