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10%的税率从什么时候执行(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10%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0%的税率从什么时候执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0%的税率从什么时候执行

【第1篇】10%的税率从什么时候执行

a:两部门发布,今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大变!各位老板一定要注意了!

b:有哪些变化呢?

a:主要在免税政策取消、免征额回调、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降低这三个方面发生变化。

1、变化一:小规模执行3%→1%

原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算盘妹有话说:

自去年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免征增值税之后,又改回原来的优惠方式,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的继续减按1%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适用小规模3%征收率的,适用5%征收率的不享受此优惠。

2、变化二:小规模45万免征→30万免征

原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算盘妹有话说: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改成了不超过30万免征,不再是45万了。此优惠包括3%和5%征收率,但是都要开具普票,开具专票的不享受。

3、变化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降低

原政策:

①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②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

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

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算盘妹有话说:

也就是说,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均下降了5%。

来源: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算盘妹有话说:

企零忧,以“让财税更安全、创业者更安心”为使命,自主研发企业财税安全自查工具【企零忧·云税检】。运用企业财税安全模型以及大数据手段,帮助企业快速自查财税风险,企业财税问题一目了然。如有需要,请后台联系。

【第2篇】10万收入小微企业税率是10%

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长,企业的稳步发展,国家卓雅放眼于企业的减费降税上来,要跑的快,就要卸下身上的负重。这两年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小微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支持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财政紧缩,对于企业的税收帮扶也没有落下脚步。

早在2023年就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做出了让步,增值税从原来的16%税率直接下降到13%,10%档位也降低到了9%。除了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降低外,对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也是给出了优惠,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税率降至5% ,100-300万部分降至10%。今年两会后,政策继续扩大,不超过100万部分,减半征收,税率又从5%降至了2.5%

此外,小微企业更优惠!

小微企业的力度空前加大,除了上面的一些政策外,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也有优惠,开始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两会后调整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度销售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小微企业是十分关注的

这就完了吗?当然我们不是!为了应对疫情,小规模纳税人从税率3%降低为1%,政策一直持续到2023年12.31日

那么我们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还有哪些政策呢?

除了这一广泛的包容性政策,我们还可以选择地方税收政策。 在一些相对困难和不发达的地方,为了吸引投资,鼓励企业在当地纳税,还出台了一些政策,如:激励政策,企业入驻到园区纳税

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90%给企业

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50%—90%给到企业

个人通过独资公司企业:核定征收,增值税+附加+个人进行所得税,综合税负3%以内。

举例:

一家网络公司,公司一年的利润约1000万(假设其他都有进项专票)

增值税13%;需缴纳1000 w*13%=130万

企业所得税为25%;需交纳企业所得税约为217万;

总税负130万+217万=347万

先通过重庆经济园区注册一家新公司,增值税可节约130万*50%(地方留存)*70%(奖励区间)=45.5万

企业所得税节税217*40%(地方留存)*70%(奖励区间)=61万

总计税收奖励61+45.5=106.5万。

这些税收政策更优惠,涵盖了所有行业,领域和地区,使每个企业都有利可图。 如果企业本身不知道如何合理使用,只会增加大量的成本,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 当经济更加困难时,信息就是金钱。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注册,以解决股利、成本困难和不检查支出造成的利润膨胀等问题。核定征收整体税负仅3%,节省的税款高达百分之九十。

【第3篇】2023年10月8日房产税率变化

房产税在之前一直是我们茶余饭后谈资,不过很多人都是不明所以,甚至会把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混淆,认为它们是一样的。其实这一字之差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

傻傻分不清楚?

虽然“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就差了1个字,但他们真的不是一回事,好多人其实都吧这二者混淆了!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包含了针对房地产所征收的所有税种,比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持有期间进行征收的税种。它是包括在房地产税里面的,目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就是这个税种。

按征税环节梳理的房地产涉税税种:

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是针对房产征收的所有税目的总称,其中覆盖房产税在内的很多税种。也就是说所有与房产相关的税都叫房地产税。

房产税只是针对房地产税的一个分支,征收对象只是房产,所以说房产税是包含在房地产税之内的。因此最近大家口中的房产税只是和房产的持有相关的税。

房产税税

1

一般来讲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为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

12%为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

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或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注意: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义务时间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注意: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4

纳税地点

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6

应纳税额

1.依据房产计税原值征税的: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每次应纳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

重点:如果某建筑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8000/20000=0.4。因为0.4小于规定的宗地容积率。

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该工厂的厂房主要用于生产某金属制品,该工厂为一般纳税人,该地区原值减除比例为30%,该工厂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综上所述,该工厂全年应缴纳房产税为16000万元×(1-30%)×1.2%=134.4万元

7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此项优惠政策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将某闲置的房产出租给某餐饮企业,租金为每月8000元。该公司2023年不转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8000×12%×12=11520元。

但是由于该农业发展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房地产减征收,因此最终的房产税应纳税额=11520×50%=5760元。

目前最全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收藏!

除个别是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他的都是总局文件,全国通用。浙江省的房产税已减化到每年交一次

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体育场馆税收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2号修改)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五、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三)执行日期

自2023年8月24日起执行。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七、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1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一)政策内容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九、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五、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九、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第二条办理,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一、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7月2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三、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免缴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六、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

三十一、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nd

校对编辑※财税小小编

【第4篇】增值税10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至此发生以上销售货物、服务行为增值税税率均为9%。

【第5篇】增值税税率10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第6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

可以少缴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之前,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截止)

划重点!!!

1.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10%降至5%。

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2.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优惠时间

优惠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从10%降到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又降了?错!

有些会计会疑惑: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有2.5%,5%,10%,20%。

事实上,2.5%和5%以及10%并非其税率,这里我们姑且理解为税负率。

根据上文所说的优惠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所谓分段就是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举例说明,2023年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如果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

这里的5%,10%就是这么来的,为什么前面说你应该把这个理解为税负率,原因就是这里,因为税率始终是20%。

而在新政策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50%*20%

这个2.5%的税负就是这么来的,就是在原来5%基础上再减半。

现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好了,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

=(100*12.5%*20%)+200*25%*20%

也就是2.5%和5%了。

所以,不管是2.5%,5%,10%都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率。

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税率自始至终只有一个,那就是20%。

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全税率表

赶紧收藏!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常见税率?每种税率有哪些适用情况?

一、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包括20%、15%和10%。

1.适用20%税率

2.减按15%征收

3.减按10%征收

其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税政第一线等

【第7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规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义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目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a、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b、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季度平均值)、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季度平均值)三个条件的企业。

c、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同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d、自 2019 年 1 月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适用上述税收优惠;但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二、税率优惠:20%

三、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时间段

年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

税额计算

2019.1.1

2021.12.31

低于 100 万元(含)

所得额减按25%

应纳税额=所得额×25%× 20%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所得额减按50%

应纳税额=所得额×50%× 20%

提示:分段计算,0-100 万元-300 万元,各段相加。

新增:2021.1.1-2022.12.31 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所得额× 12.5 %×20%

例1:甲企业成立于 2019 年 5 月,其财务人员于 2020 年 4 月向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咨询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财务人员的下列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abcd)。

a.小型微利企业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b.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c.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d.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例2:乙公司 2021 年从业人数 130 人,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10 万元。

解: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2.5% ×20%+(210-100)×50%×20%=13.5万元

抛砖引玉!点赞、关注、转发、交流!

《10%的税率从什么时候执行(7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