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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看这套新版小规模纳税申报全解,快收藏
在2023年1月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其中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照1%征收,具体公告细节和解读,很多人还不了解。而且,有很多人问: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借此新政策出来的机会,给大家带来这套新版2023小规模纳税申报全解,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再到新政策下的纳税申报、纳税筹划,应有尽有!快来参考吧!
(文末〇全)
2023新版小规模纳税申报全解
no1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5%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3、2023年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4、不同优惠政策下账务处理及申报
5、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
关于这套新版小规模纳税申报全解的展示到这里就先结束了,需要完整的或者下面资料的看文末〇
疑问:
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成一般纳税人之后,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未到期,应继续开具5%的租金发票,还是开具10%的租金发票?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和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确认的,应按5%开具发票;如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开具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0%开具发票。
近期,我们发现有些纳税人开错发票,本文就教您如何快速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
第
一
问
”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在该政策适用范围内?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适用免税政策。
主要适用5%征收率的增值税的项目有:
1.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计税;
3.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并选择差额计税;
4.转让2023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选择差额计税。
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全部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转让2023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三项选择全额计税的,适用3%征收率,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也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
第
二
问
”
2023年4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在开票软件内怎么开票才能享受政策?
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免税”,如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
三
问
”
如何实现快速开具免税发票?
答:开票软件需升级至20220331版本,开票时税率栏将默认为“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默认为3%征收率;如开具3%、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选择免税,需要勾选放弃免税原因。
开票软件升级办法:
税务ukey:
1.开票软件内点击“在线升级”按钮,在线下载安装。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进入“相关下载”栏目,搜索税务ukey下载开票软件安装包后进行安装。
金税盘:
保持网络畅通,用户登录开票软件时,软件会检测新版本并自动下载,下载成功后,自动完成升级。升级后,系统会自动执行数据迁移,出现新版开票软件登录界面。开票系统左上角出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20220331)”字样,表明开票系统已经升级成功!需要手动升级的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进入“相关下载”栏目,下载金税盘版开票软件安装包并安装。
税控盘:
1.开票软件内点击“在线升级”按钮,在线下载安装。
2.需要手动升级的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进入“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税控盘版开票软件安装包并安装。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政府工作报告说,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需要再帮一把。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按月度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申报表怎么填写呢?
这个月只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填写申报表?
这个月既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怎么填写?
这个月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我仍然有收入,怎么填写申报表?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
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收入<15万元
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收入<15万元
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
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
以上是按月度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报。同理,按季度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填写方法同上图。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1-3-31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优惠期限: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此优惠政策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免交增值税,无之前季度45万以内免税额度限制。
四、开具发票时注意,开票税率栏不选择0税率,选择免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或到税务局网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税,税率为3%。
六、征收率为5%的业务,例如不动产出租、营改增前房地产老项目,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七、免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税负5%。
八、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政策。
九、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自然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有小伙伴问小金,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想申请核定征收,该如何操作呢?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核定征收?
1. 填写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表格,如实填写你公司的账薄建立情况;
2. 将表格上交给相关的部门等待部门审核;
3. 当相关的部门审核通过,就可以开始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进行纳税了。
以上申请核定征收的方式仅供参考,具体的一定要以实际为准!
虽然我们知道了怎么去申请核定征收,但如果你的公司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也是无法申请核定征收的。那么核定征收的条件是什么呢?
1.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原本是一种惩罚措施,但如果灵活应用的话,的确可以起到合理节税的效果,但由于不少的企业滥用核定征收,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不能使用核定征收了,因此,如果你的企业想要进行核定征收,那么一定要查清楚企业所在地是否允许核定征收!
以上就是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核定征收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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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代账会计打电话向我求助,因为她们的失误,错把a公司当作b公司申请为了一般纳税人,结果a公司恰恰有个大几百万的项目需要开票,升级成一般纳税人后就不能开1个点的普票了,而且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无法享受,会带来巨额的税负增加。企业老板现在要起诉她们,问能不能将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实在去年,因为疫情原因,企业收入下滑后,只要连续12个月销售额没超过500万就可以申请降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这个口子在今年已经关闭了,一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即无法再进行回退,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另外开一家公司了。
后来这名会计又打了市长热线投诉,但是也没办法了,即使是税务人员的失误导致的升级成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再回退到小规模纳税人,何况是企业本身的操作失误。
虽然非常理解她们的心情,也多次向上级反应,得到的答复都是无法再更改回来,在这里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现在网上办,码上办的渠道多了,流程也简化了许多,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以免造成错误,无法挽回!
01
啥时候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感觉有点晕?说白了就是:一般情况下每月15号就是申报的最后一天;如果恰逢15号是周末或者假期......那就要顺延休假天数!
02
怎么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
我要办税
申报纳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填表申报
填表申报
立即填表
然后我们就可以填数字了。
计算不来?
怕啥子嘛,
系统会自动计算!
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1
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只开具普票,且不含税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月3万及以下、按季9万及以下):将销售额填入第10栏或第11栏。(申报时第10、11栏只有1栏为可填写状态)
2、只开具普票,且不含税销售额不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月达3万以上、按季达9万以上):将销售额按对应税率填入第1、3栏(1、3栏金额相同)或第4、6栏(4、6栏金额相同)
2
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或自行开具专票,不管开具金额为多少,都应将销售额按对应税率填入第1、2栏( 第1、2栏金额相同)或第4、5栏(第4、5栏金额相同)
3
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1、同时开具专票、普票,且专票与普票开票金额相加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月3万及以下、按季9万及以下):
开具专票金额按对应税率填入第1、2栏(1、2栏金额相同)或第4、5栏(4、5栏金额相同)
开具普票金额填入第10栏或第11栏。(申报时第10、11栏只有1栏为可填写状态)
2、同时开具专、普票,且专普票开票金额相加不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月达3万以上、按季达9万以上):
开具专票金额按对应税率填入第2栏或第5栏;
开具普票金额按对应税率填入第3栏或第6栏;
第2、3栏金额相加填入第1栏,或第5、6金额相加填入第4栏。
4
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如销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货物)
将销售额填入第9、12栏(9、12栏金额相同)
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中选择相应免税事项,填写本期免税销售额。
注 :
上述范例以纳税人所有经营活动均以据实开具发票为前提
温馨提示:
1、申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金额,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申报;
2、第2、5栏中不仅可以填写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自领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金额也要填入此栏;
3、第3、6栏中不仅可以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普票金额也要填入此栏;
4、第2、3栏有数据时,第1栏一定要记得填入数据,且数据应≥第2、3栏数据相加之和,第4、5、6栏填写规则同上;
5、填写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时,需同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务局刚刚发布: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来源: 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年末了!
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一般纳税人80个,小规模纳税人70个!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2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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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纳税人划分
划分标准:按经营规模--也就是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各行各业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如果需要考试注会的考生,需要记忆一下,个人认为有可能会出专业题)
02 纳税人登记和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下述第2点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 不很常发生应说行为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上述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注意一下,一定是其他个人,也就是我们这种自然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其他具体规定
(1)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注意:需要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对于偶然发生的,不计入)
(3)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4)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5)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人欢喜有人忧,担忧的是你,该怎么办?首先了解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截止2023年12月31日,季度45万以内享有增值税免税政策,附加税(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简称“附加税”)直接免除,企业所得税更为关心,就算你没有一张成本发票,按照2.5%利润额实际缴纳就可以了。
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接连发布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
按照文件规定,转登记的办理时间是从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转登记办理时间即将到期。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一般纳税人如何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起往下看看这些您必须知道的问题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的除外),目前增值税税率包括16%、10%、6%,0。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包括5%、3%。
3、纳税申报期不同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4、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部分特定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外,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抵扣进项税额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
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1:
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2: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三、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23年5月1日起,停止时间是2023年12月31日,即: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四、具体要怎么办理呢?
第一步,准备好以下两份资料:
1.正确、完整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第二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办理程序: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
六、转登记后,申报方式有哪几种变化?如何把握按时申报?
第一种情况
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
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
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
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四种情况
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七、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1.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八、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原来开具的发票错误怎么处理?
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2.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3.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九、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能否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则应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9%,材料成本500万,面对增值税、所得税两大难题怎么办?
建筑工程
某建筑工程企业(一般纳税人9%税率)合同标的10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500万元(取得13%进项)、劳务成本(工人工资)300万元,工人需现金支付且无劳务发票提供。
类情况:(1)施工单位应替工人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2)进项少入账导致不能税前列支,企业利润虚高。
1、增值税销项税:1000*9%=90(万元)
2、进项税:500*13%=65(万元)
3、附加税:(90-65)*(7%+3%+2%)=3(万元)
4、企业所得税:(1000-500-3)*25%=124.25(万元)
5、合计纳税:90-65+3+124.25=152.25(万元)
对于建筑工程行业说,耗资大、耗时长,其中增值税涉及到的税率也是比较复杂的,在一项业务中,可能是建筑服务,也可能是其他现代服务;可能有一般项目,也可能有简易征收项目,因此建筑业纳税人在纳税时就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下的适用税率了。
理论上讲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取得进项票的方式来抵扣降低税负,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只不过在进行业务的时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除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等,这些环节的纳税同样面临着烦恼。人工成本为主,不少隐形支出进项少,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重。
那么针对以上问题,如何税收筹划合理节税呢?
一、个人独资核定征收
(1)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从而享受核定征收政策,通过这种节税模式,没有企业所得税,分红时也没有20%的个税了,节税高达90%以上。
案例解析:
建筑工程收入1000万应该怎么做纳税筹划?
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两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入驻园区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2023年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 1% 优惠政策):500/1.01*0.01=4.95万
附加税:4.95*6%=0.297万
个人所得税:10.5万
纳税总额15.747*2=31.494万
完税后可直接提现,无需再次缴纳20%分红个税
税收筹划
(2)成立服务中心、管理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
(3)工程、施工、建筑安装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35%—2.45%)
二、个体户
可以设立一个个体工商户来作为劳务分包商,或者工程服务商、设计公司或者安装服务商,将以上工作一部分或者多部分外包出来。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
建筑行业
三、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园区招商长期持续稳定,它们对入园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扶持,外地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受地域的限制。且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即日起,凡是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均可免费办理,一切费用全免。。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园区
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建筑企业涉及到的税负非常复杂,面对税负高时,老板和会计应该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是有必要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作了明确。
结合纳税人的关注热点,我们梳理了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退税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退税问题
1. 其他个人在2023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23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23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23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2.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应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人发生4号公告第六条所述情形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但是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现在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5. 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6.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能否退税?
答: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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