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小和来给大家梳理一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缴中的问题。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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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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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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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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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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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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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存在出口退税等情况?
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种附加税,可以理解为附加在增值税、消费税上征收的一种税。
哪些主体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凡是缴纳增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两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提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率,具体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税率为1%;
(5)中国铁路总公司,税率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在“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上的一种税,那么计税依据就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应纳税额 =(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 适用税率。
【提示】应纳税额中不包含消费税、增值税税额的滞纳金和罚款。
举例:甲企业为市区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20万元,消费税15万元,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万+15万)* 7%=2.4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存在出口退税等情况?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但是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3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新华社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1.1. 概述
1.1.1.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1.2. 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这是一个阶段性的特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最初规定税款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但后来配合我国预算制度改革,这一规定不再执行。2023年9月1日城建税法实施后,这一规定被明确取消。
2.属于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而征收,本质上属于附加税。
3.具有受益税性质,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城镇规模越大,需要的维护和建设资金就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建税的税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
4.征收范围较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涵盖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征收范围较广。
1.2. 征税范围
1.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2. 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建税“进口不征”。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城建税“出口不退”。
1.3. 纳税人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并不是说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种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殊环节(进口、境外提供服务等)外,只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都会涉及缴纳城建税。
1.4. 税率
1.4.1. 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1.4.2. “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确定
1. 按照城建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纳税人所在地”也随之发生变化,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无法在全国范围统一明确纳税人所在地,因此,就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地区”纳税人所在地“的内涵。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建县撤县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洪发〔2015〕19号)第一条,撤销新建县,设立南昌市新建区的规定,南昌市新建县已区划调整为南昌市新建区。为了更好的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新建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原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5%的税率及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或者镇的适用1%的税率,统一调整为纳税人所在地在新建区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区标准适用7%的税率。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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