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综合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综合税率怎么回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综合所得的个税税率表有按年计算的,有按月计算的(如下表)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何时用按年计算的个税税率表?何时用按月计算的个税税率表?为了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何时用按年计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何时用按月计算的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总结如下表: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个人给企业提供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在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时,使用的预扣预缴的个税税率表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的具体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 作者:裴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这几天薇娅被要求补税及罚款的消息震惊了大众,但是网络上很多沸沸扬扬的“赚100要要交45万的个税”,太高了”之类的说法也误导了很多吃瓜群众。
实际上这种算法是错误的!一年赚100万并没有要交45万的个税!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1000000-60000(免征税额度)=940000
按照这个940000来纳税(实际上还可以减去更多内容比如:社保,公积金的个人缴纳费用,还有附加扣除内容等)这个是按照最多要缴税的基数来计算了。
940000*35%-85920=243080
按照1年赚了100万来计算,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多是243080。
这样一算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是不是24.3%,比以前以为的45%少了一大半!
诚然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但也不是像某些带节奏的人讲的那样高!
附上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大家来计算一下自己的个税,让我们做一个光荣的纳税人吧!(应纳税额=所有收入-60000哦)
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
【解析】
1.增值税
(1)基本征税规定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出租住房,属于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自然人出租住房外的不动产,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
(2)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租金收入的4%税率征收房产税。
(2)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2)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大城市l.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印花税
(1)个人出租自有房屋(非住房),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至少按1元算。
(2)个人出租的是住房,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建税:7%(县、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城建税是随同增值税征收。财税[2016]12号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2号)文件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涉及上这些税种的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2023年已然到年底了,各企业忙于年终的纳税申报筹划等,项目筹办,项目结算等工作。而税务筹划应作为重点项目纳入企业来年年初工作范畴。因此企业在年终就可以开始着手筹划纳税了,以便在来年更好的享受政策,2023年享受了财政扶持的企业,必定于2023年做好了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即将进入2023年,所以年末做好20年的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本身的有效经营、合理的税务筹划和长足的规划。财政扶持政策既属于税务筹划部分,也属于经营部分。有效的经营离不开财政扶持政策的加持。合理的税务筹划能为企业减轻发展压力,留存发展空间。财政扶持政策作为税务筹划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直以来成为企业青睐的税务筹划方式之一。而财政扶持政策中的总部经济税收政策又是方便快捷,高效,实用的政策,受到了全国各地企业的追捧。很多的企业都在运用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率在5%以内,增值税还有地方留存部分的30%-50%的奖励,而且是事前核定,出具核定通知书。
企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的方式来降低主体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况且增值税还可以开具专票,这也是常用的税收筹划方式,是可行的。类似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政策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实行,毕竟给出了政策企业也是能为当地带去税收的。
笔者所了解的税收洼地都有重庆,上海,天津,山东,河南等地以及最为著名的霍尔果斯。基本上像河南山东等地的政策都是大同小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都是根据行业利润率10%套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进行的,也就是说核定开票额的10%作为企业利润然后对应相应的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增值税还能给予企业地方留存的30%-50%以上的奖励,地方留存为增值税纳税额的40%,而且是事前核定,出具核定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只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附加税。
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至企业正常经营开票后,园区每个月都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奖励。
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企业办理的基本流程:
1.核名--法人提供身份证扫面件---5-8个字号---1-3个工作日
2.工商资料法人签字---然后递交工商---出营业执照---出章
3.银行开户---税务报道---核税种---领票---企业正常经营
企业若能享受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达到合理合法安全节税的目的,有助于大幅度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及税务风险。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长期有效,若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该优惠政策将作出另外调整或更改。企业不注销、不迁出将一直享受该优惠政策。更多一手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十方税收优惠政策”。
个税已经从单一税制,变成了混合税制!可以说,个税的改革从未停止过!
在混合税制的情况下,部分收入就会加总在一起进行计算个税,其他的收入则会分开进行个税。
个税综合所得都包括哪些类型的收入,计算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个税综合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当然这四项收入只是在年度汇缴清算的时候,需要合并在一起计算个税,预缴时不需要合并。
计算公式=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综合所得-60000-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公式里面的专项扣除指的就是职工自己承担的“三险一金”;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购房利息以及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是职工因为任职或者存在雇佣关系,而获得的收入。像职工给企业打工,企业发放的报酬就是我们最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了。
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也是包括两个部分,即工资所得和薪金所得。工资主要指的是一线工人用自己的劳动换取的报酬;而薪金主要是管理人员,或社会公职人员获得的收入。
当然,从全球各国的普遍做法来看,对于这两项收入并没有进行更加详细的区分。一般都是作为一个共同体一起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汇缴清算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百分之百计入综合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因为独立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也可以理解为,个人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和接受服务的一方没有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
劳动报酬所得的内容还是很多的,像我们常见的录音、演出、会计、法律服务、代办服务、以及经济服务等劳务获得的收入。
其中,在进行年度汇缴清算的时候,劳动报酬的80%计入年度综合所得。这里需要和预缴的时候进行区别。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主要指,个人通过图书、报刊的发表或出版获得的收入。其实,稿酬所得是从劳务报酬里面分离出来的。
有能力出书,并发表文章的人毕竟是少数。同时按照实际情况来看,稿酬所得的适用范围还是挺小的。所以,才把这部分所得单独区别出来。
对于稿酬所得来说,在年度汇缴清算时不仅可以扣除20%的费用,还可以再减按70%。即稿酬所得实际计入综合所得只是全部所得的5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是转让知识产权所得。常见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
相对来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门槛还是很高的。当然,在自媒体时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已经变成了我们平常人获得收入的形式。
当然, 在我们计算综合所得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样可以扣除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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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问题千千万,《懂税帝》为你找答案
去年,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应税额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为2.5%,是因为享受了减半征收政策。现在减半征收政策不再延续,意思是100万以下的应税额将恢复到5%。按照现行政策,当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低于300万,所得税税率就是5%,应纳税额超过300万,不再是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政策,所得税税率就是25%。
当企业的应纳税额临界300万时,一定要注意,不然多缴纳的所得税是非常多的。比如都是300万,按照5%和25%分别缴纳的所得税是15万和75万,相差60万。所以很多企业进行捐赠,网友多少是为了避税,确实也是,又能博名声,还能节税,当然愿意做捐赠了。当然捐赠也需要注意,不超过应税额12%的可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就只能累计到下年了,所以需要做好筹划。
对于某些企业因为缺少成本导致应纳税额虚高,特别是超过300万的,缴纳的虚高所得税是非常多的。这时我们可以成立可以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将缺少成本的业务交给个体户去处理,这样就将缺少的成本问题转移到了个体户,而个体户可以核定征收,不需要考虑成本。据小编了解,个体户个税核定征收税率0.5%-1.5%,行业不同,核定的个税不同。比如企业缺少成本400万,需要缴纳的虚高所得税就是100万,而个体户核定征收,取中间税率,缴纳的个税仅4万。
用个体户解决成本问题时业务一定要真实,在园区设立个体户、再托管、最后注销,全程不需要法人到场。园区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招满即停。
税收洼地,顾名思义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地区,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税收上的问题,帮助企业少缴纳一点税金,有效降低企业以及个人的税负压力。而核定征收不管是出台多少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具有代表性,能够帮助企业把40%的税负压力降低到3%以内,并且是在税法范围以内的,合法合理解决企业的税收问题,避免企业本不该缴纳的税收。
核定征收只针对在当地园区重新注册的企业,在企业账目不健全无法进行查账征收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核定征收主要解决的就是企业的一些成本问题以及企业的隐性支出难题,成本问题不管是什么企业都会面临的包括一些企业的隐性支出,而这些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企业的所得税缴纳过多,企业可以通过与享受核定征收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个人独资企业提高企业相应的票据,而这些票据都是可以汇入企业成本中去的,企业也可以合法合理取得成本发票。
例如一些公司的利润虚高,找不到对应的成本票据以进行抵扣,那么就可以通过注册一家或者多久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业务分包或者业务来往的形式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1. 核定个税0.6%、增值税1%、附加税6%,综合税率1.66%
2. 注册到注销一站式服务,全程无需法人到场
3. 园区出具相应的《核定征收通知书》,属于事前核定,税务系统显示该企业核定征收
4. 无需企业实地办公即可正常经营开票
5. 增值税一个点可进行进项抵扣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
1. 需要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电话号码以及邮箱。
2. 确定经营范围及主要开票品目。
3. 本公司再进行核名
4. 核名期间,确定个独地址时需要法人拍视频确认信息和法人接工商电话确认。
5. 下一步需要法人在工商app上进行实名认证。
6. 认证完本公司再提交资料,三天左右工商审核后,就可出执照。
7. 执照发出后,法人需要注册电子税务局账号,一个星期左右方可开票。
(注:开户这边在执照出来后,本公司进行办理)
关于企业享受核定征收,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当然除了核定征收以往,还有自然人代开的核定征收也可以帮助企业解决成本问题,综合税率1.45%即可解决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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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关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问题特别多。比如有一个网友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在重庆办了一家分公司,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分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总公司在上海,所得税税率是25%,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这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该怎么汇总纳税呀?
别着急,我们先来看一下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总体管理办法是什么?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的
总体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如果出现了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应该按以下四步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步:总机构汇总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步:汇总应纳税额。
第四步:根据分摊比例分摊各地税额。
简单来说,就是“两次汇总,两次分摊”。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市,另外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a,在上海有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 a分公司和b部门2023年度的三个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a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b部门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分公司
营业收入(万元)
职工薪酬(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a分公司
500
80
1500
b部门
500
80
1500
合计
1000
160
3000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b部门分摊比例=(b部门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部门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部门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
a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b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a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b部门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
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
a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b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特别提醒
总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总机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报享受的优惠金额10(400×25%-90)万元。
有关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
热点问答
1、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在备案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醒:变更总分支机构信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均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应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当年可以进行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
但如出现例外情形,即《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第三款(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情形的,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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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之间达成业务往来,有时是通过中间人,也就是居间人介绍的。居间人通过自身的能力以及资源等等,使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达成业务往来,当双方企业达成合作之后,居间人就可以相关的居间费。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从事着相关的居间业务,因此现在社会上的居间服务费也是越来越常见。
居间服务费,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中介费,佣金等等。个人获得居间服务费的报酬有多有少,在生活中常见的租房中介,他们谈成一笔业务之后获得的居间服务费为几百或者几千块;还有的工程居家业务,这个居间服务费就是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来计算的,工程量越大获得的居间服务费就越多,有的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但是当个人获得大额居间服务费之后,企业一般都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企业用于抵扣相应的财税支出,抵扣相应的成本支出。个人获得大额居间服务费,需要纳税开票,需要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进行征税,税率为20%—40%;个人也可以在相关的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代开税率为0.5%—1.65%,综合税率在1.5%—2.65%即可完税。
税收优惠园区有着高效率,低税率的特点,能有效解决个人开票难,税率高的问题。在园区内基本上的品目都能申请代开,开票品目没有太大的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
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根据公告,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奖金计税方式如何选择?
中新财经提醒大家,国家已经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所以,今年在进行个税汇算的时候,针对年终奖还会有一道计税方式的选择题:单独计税或者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不同的计税方式会影响纳税金额。专家分析,对于那些全年工资相对少、年终奖相对多的人来说,可能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更省税。
要想知道哪一个计税方法对自己更有利,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就是,在个税app上,两种计税方式都操作一下,但都先不要确认,比较一下哪种计税方式划算,就选择哪种。
年度汇算期间
又可享受哪些税前扣除呢?
一张图带你快速了解政策“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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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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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的名义去承接相关的业务,需要纳税开票,个人名下没有市场经营主体,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个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个人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需要缴纳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为20%—40%。这个税率较高,个人代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园区的自然人代开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园区的自然人代开政策,越来越火爆,在地方政策的扶持之下,能有效减轻个人的税负压力,个人带上相关的资料去税务大厅申请纳税开票,需要缴纳20%—40%的税费,超过5万就是按照40%的税率进行征收,个人获得大额报酬,就需要缴纳40%的税费,个人的税负压力相当的大。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代开综合税率在3.5%左右。相比较而言,能很大程度的减轻个人的税负压力。
什么时候,需要自然人代开呢?现在社会迅速发展,个人就业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不再是按部就班的就业形式,现在的就业形式较为灵活。现在许多个人都会通过自身的资源等等与一些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在这其中获取相关的报酬,企业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个人直接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的税率较高,个人就可通过地方税收优惠园区的自然人代开政策,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基本上的品目都能代开,没有太大的限制,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资料即可代开,一般1—3个工作日就可代开出所需的发票,并带有相关的完税证明。
作者:王海涛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正在进行。笔者发现,在实操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政策细节仍存在模糊认识,出现申报错误。建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汇算之前,先了解清楚相关规定,不能“想当然”地进行申报操作,确保申报每条数据都要有依据。
风险点一:
交通费和通信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典型案例
自然人王某在h省某行政单位任职。2023年12月,王某工资薪金所得为9000元。其中,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分别为600元和100元。同时,王某当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2300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000元。h省规定,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0元和150元。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王某所在单位将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作为免税项目,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2300-1000-5000-600-100=0,导致王某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错误。
■风险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案例中,由于王某交通补贴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500元标准,只能按500元扣除,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同时,其通信补贴未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150元标准,应按100元据实扣除。据此,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2300-1000-5000-500-100=100(元)。
王某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是个例。笔者在纳税辅导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随工资发放了交通费和通信费,误将其作为免税项目全额进行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值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费和通信费,并非个人所得税免税范畴,只是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实施;没有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点二:
一次性补偿收入错按综合所得申报
■典型案例
居民自然人李某2008年入职甲公司。2023年12月,李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388726元,而当地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68956元;同时,李某2023年工资薪金所得95439元,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17309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2000元。
甲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一次性补偿金计入李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95439+(388726-68956×3)-5000×12-17309-12000=187988(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7988×20%-16920=20677.60(元)。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把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部分,一律并入其综合所得,造成多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即是如此。
本案例中,甲公司应首先确认李某的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5439-5000×12-17309-12000)×3%-0=183.90(元)。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88726-68956×3=181858(元),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858×20%-16920=19451.60(元)。李某当年应纳税额合计183.90+19451.60=19635.50(元)。
风险点三:
公益慈善捐赠只在预扣预缴时扣除
■典型案例
居民自然人张某于2023年入职乙公司,2023年每月应发工资2.6万元,每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38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4000元。除工资薪金外,张某无其他所得。2023年3月,张某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3万元。捐赠当月,张某未扣除捐赠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其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39600×30%=11880(元)。
据此,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11880=2772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27720×3%-0=831.60(元)。在年度汇算时,张某确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1880=146520(元),应纳税额=146520×20%-16920=12384(元)。
■风险分析
张某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对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具体执行口径做了明确。其中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时,只在预扣预缴时计算扣除,忽略了可以在汇算时扣除的规定,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张某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捐赠支出。这种情况下,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9600×10%-2520=144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5840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58400×20%-16920=14760(元)。2023年度汇算时,未扣除捐赠所得额为158400元,据此计算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8400×30%=47520(元),捐赠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2023年度汇算应纳税所得额=158400-30000=128400(元),2023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28400×10%-2520=10320(元)。
在不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如果张某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可少缴税2064元(12384-103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对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最受关注的二手房交易的营改增税率问题,《通知》文件也终于给出了明确的政策。
一、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4000点的住宅楼市和房地产价值机会
整体来看,目前的住宅楼市类似4000点时的股市。认为马上就要崩盘是过于情绪化的认知,但毕竟在积累风险。如果作为纯粹投资,挣钱的风险越来越高,要逐渐开始回避,毕竟没有信心4000点进就能5178或6124逃顶。
房地产作为资产配置重要部分的价值仍然明显。只是现在可以逐渐换仓了。国内房地产市场大家可以聚焦关注两个领域:学区房和北京的停车位。
学区房严格来说已经不是纯正意义的房地产投资,而是真正的“另类投资”。根据我的观察,如果把一个学区房的价格硬摘出来,分为“学籍的市场价值”和“房地产的市场价值”。随着去年以来二胎政策的放开,学区房中隐含的学籍价值快速上扬。类似北京西城区这样的地方,平均的“学籍的市场价值”已经在200-300万之间了,而热门学校的学区房“学籍的市场价值”部分,应该已经三四百万甚至更高了。
而这类资产,既要受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更要受教育市场供需和教育政策调整的影响,变量更丰富,套利空间更大。而“学籍的市场价值”的波动和房地产周期是低关联度的,也相应的降低了作为房地产投资的风险。
北京停车位的投资,则几乎是目前能看到的房地产唯一的价值洼地。几乎没有跌价风险,而上涨空间仍很大。车位的出租回报率平均近4%,远高于北京住宅1-2%的回报率。
从供需的基本面来说,北京的机动车保有量接近600万辆,由于前期规划的缺乏前瞻性,目前停车位供应连一半都不到(这是北京市规划委主任的原话)。实践当中,我们看过一些甚至是00年左右的次新小区,一个有5000多户居民的小区,竟然只配建了1000多个地下车位。
另一方面,北京的停车位在中国的一线城市中,又是最便宜的。上海深圳等地小区车位三四十万已经是很正常的起步价了,在北京仍然可以找到很多一二十万的地下小区车位。原因就是因为停车位的硬性缺乏,北京市对路边和地面违章停车采取了几乎是放任的态度。无论是严管力度还是贴条罚款的力度都是偏弱的。
但是这种放任的制约和平衡点就是对交通的阻塞和制约。最终政府会扛不住必须要逐渐治理乱停车。另外,虽然面临很大的舆论压力,但是政府内部“有停车位才能买车”之类的强力政策动向一直风声不断。这些任何一条的推进,都会是北京车位价值回归的催化剂。
来源:新浪乐居
对车位领域感兴趣的童鞋,可以加停车汇车位投资专家的微信:“hsky15801529842”细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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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成本发票对于企业来说非常的重要。企业的相关的业务有的是与企业之间达成合作,企业有的业务则是第三方合作,与个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当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企业可以直接开具发票;但是当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个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个人可以怎样开具相应的成本发票提供给企业呢?
个人没有市场经营主体,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个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个人只需要带上相关的资料,去当地税务大厅临时申请代开发票,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自然人代开。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要是以个人的名义承接的相关的业务,就可以在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
现在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因此人们对于个人开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常见。但是个人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率是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进行征收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为20%—40%,超过5万就是按照40%的税率进行征收。40%的税费占据了总体利润法人一小半了,个人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之后,个人的利益大打折扣。
但是有的人在一些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代开综合税率在3.5%以下。个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资料,就可以申请代开。
两者之间,税率差距这么大,主要就是因为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是享受了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在河南,湖北,深圳,江苏等地都可以申请代开。不需要自然人到场,只需要保证业务真实,三流合一即可代开。
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分红税20%。单单这几个税种的税率都在40%以上,再加上零零散散的印花税、附加税啥的,一家企业综合税率达到40%,甚至超过40%。若是企业的进项票或者成本票都能正常获取的,税负率就没这么夸张,但架不住现在很多企业的上游都是个体或者自然人,根本就不会开具发票。通俗地来讲人家手里有货,卖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很多,就想简简单单卖货,发票啥的就不用想了。对于这种成本票获取困难的企业,综合税率达到40%也就很正面对这么高的税负这些企业都是怎么存活的呢?
有一部分企业根本就不靠开展业务盈利,例:传统制造业,传统制造业对比现在的高新技术以及互联网行业可以说没有优势,但它可以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g j近几年一直强调就业困难问题。这不就一拍即合了吗。这也是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传统民营企业与g j进行合作的原因,不靠企业盈利,有g j对企业的政策补贴就够了。这种合作模式也是现在民营企业最普遍的现象。那么其他高税负的企业有另外的出路吗?
一. 增值税高(返税奖励)
增值税高的原因是缺进项成本,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的监察力度很高,基本断绝了歪路子补票解决方式。现在对于增值税负高的企业,最妥当的税务筹划方式就是在税收园区设立子(分)公司,把部分难获取增值税票的业务拆分出来交由设立在税收园区的公司进行开展,享受返税奖励政策。以重庆为例: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奖励额度为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
二: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
体量较小的企业可以在园区设立个体来进行业务开展,小规模增值税免征,个税核定0.6%--1.2%。
或者让与之合作的自然人到税收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基本没有品目限制。增值税同样免征,个税核定0.75%--1.5%.
总结:只要业务是基于真实的基础上,就放心大胆地享受政策带来的优惠吧。收起阴谋论心态,g j近几年发布的各项减税退税节税的政策出发点都是考虑y q这几年企业运营困难的基础上,完全是利民的政策。对于那些用税收政策节税后被查的,也应当考虑其业务是否真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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