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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1篇】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最近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我们对今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共50项,建议收藏学习!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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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来说,不管规模的大小,只要他是盈利的,那么就是好企业。但是企业利润越大,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就会越多,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分红税,还有13%的增值税。那么作为一家盈利的企业,怎样做才能合理合法的减轻税负压力呢?

之前因为税务系统还不够完善,很多企业会通过白条入账、虚开或者是虚列人员工资等违规行为获取成本票,随着税务和银行的数据共享,大数据将会监控企业资金税务动向,就连几年前虚开的票据都可能被稽查。所以想要减少企业税负压力,还是得把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利用好,合理合法的解决税负压力。

现在有限公司采取的是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可以享受一些税收洼地园区的优惠政策,这就是所谓的地方园区政策。

增值税会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也会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地方留存40%)

例如:某科技企业在园区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主要就是做软件销售的,这一年的大概要缴纳的税收是在300万左右,其中增值税占其中的220万,企业所得税占80万。在享受税收奖励政策以后,增值税可以得到88--99万的财政奖励;企业所得税可以得到25.6--28.8万的财政奖励。

行业不分贵贱,盈利不分多少,一旦发现违规都将税务预警,约谈法人。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确的方法节税避税。

友情提示:若本文没有解决您的问题,请私信或评论小编咨询适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想要面谈也可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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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低品位原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减免性质代码:0604990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四条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六条第一段第(二)款

3、开采共生矿减免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3

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4、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4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5、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5

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6、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6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参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四条

7、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7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段第(四)款

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七)款

8、开采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8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9、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2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二条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3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3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段第(一)款

11、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4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段第(一)款

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12、高含硫天然气减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5

高含硫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段第(二)款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13、三次采油减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6

三次采油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段第(二)款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14、稠油减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7

稠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段第(三)款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五)款

15、高凝油减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8

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段第(三)款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16、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

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9

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段第(二)款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资源税免征或者减征政策:

(1)北京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不超过损失额50%的部分,可以免征,但免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依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天津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3)河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至300万(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0〕3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3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4)山西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5)内蒙古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申请,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前款所称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不包括纳税人因责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辽宁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企业恢复生产次月起12个月内,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且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具体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认定。

以上规定减征项目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①矿产开采或者生产企业由于地震,以及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以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其他意外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对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或未按规定采取停产停工等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

②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给矿产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000万元。

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

(7)吉林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具体情形以及重大损失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认定。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

(8)黑龙江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上年度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最高累计减征资源税额度不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并且不超过五千万元。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9)上海

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0号)

(10)江苏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11)浙江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12)安徽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1005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3)福建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方案的决议》(2023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4)江西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3个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2023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5)山东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16)河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依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7)湖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六号)

(18)湖南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的损失。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税〔2021〕15号)

(19)广东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20)广西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减征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1)海南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现将“重大损失”标准公告如下:

①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②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③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22)重庆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23)四川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4)贵州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25)云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百分之五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受灾范围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或确认的信息为依据。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依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2023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6)陕西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失超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含50%)以上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资源税50%。纳税人申请减征当年资源税,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由省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3年第3号)

(27)宁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缴纳的资源税应纳税额减按50%征收,减征税额最多不超过遭受损失的金额。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8)甘肃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依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9)青海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重大损失的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2023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0)新疆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

(31)西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免征资源税。

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征、免征资源税政策:

(1)河北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按共生矿和主矿适用税目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0〕3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3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山西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3)内蒙古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伴生矿20%的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尾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尾矿20%的资源税。

提取铁精矿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矿浆或尾矿,视同轻稀土原矿,不属于前款所称尾矿范围。

纳税人开采共生矿、低品位矿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辽宁

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

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

开采低品位矿,不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开采尾矿,从尾矿提取的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具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能力并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共生矿、伴生矿、尾矿的减免税政策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稀土、钨、钼,上述资源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

(5)吉林

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开采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

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

(6)黑龙江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品(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减免税政策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上述资源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7)江苏

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8)浙江

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9)安徽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1005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0)福建

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 30%资源税。

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方案的决议》(2023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1)江西

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对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2023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2)山东

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13)河南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4)湖北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六号)

(15)湖南

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6)广东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17)广西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分开核算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对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8)海南

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19)重庆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20)四川

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1)贵州

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22)云南

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2023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3)西藏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

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4)陕西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资源税减征50%,没有分开核算的,按主矿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伴生稀有贵金属不予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50%。

纳税人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免征资源税。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资源税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16号)

(25)宁夏

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6)甘肃

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7)青海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产品,共生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且共生矿产品销售额占全部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比例不足百分之十(不含)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产品,伴生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且伴生矿产品销售额占全部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比例不足百分之五(不含)的,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2023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8)新疆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

(二)减免税管理

1、减免税核算要求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八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八条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九条

3、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

来源品税阁

【第4篇】税收各项优惠政策

今天在这里主要跟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下: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知识。对于我们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现在是3月份,也有很多小伙伴在对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者是经营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处理。经营所得汇算是要在本月31日截止的,这里要注意一下截止时间!另外就是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了,3月20日开始办理的,就不需要在个税app上预约了。

最近因为个税年度汇算的事情,收到不少小伙伴的留言,说是对于个税的税收政策及优惠都不清楚,所以,今天也借助这个机会在这里跟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下有关最新2023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事项,后附有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哦。具体内容见下文!

2023年最新最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个税年度汇算清缴详解

第一:2023年最新最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202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解读

第三:最新202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都到这里了。有关最新202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内容,全部给大家展示完了。也有文档,需要参考的看下文获取!

【第5篇】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前一段时间的梳理了,有不少遗漏的地方。欢迎在评论区补充哈!

一、乡村旅游

(一)旅游行业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3)第一道门票免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疫情期间旅游行业优惠政策

公司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乡村旅游行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农产品

(一)增值税优惠规定

(1)购进

公司购进未加工的农产品,这一部分农民未缴纳增值税,但公司依旧可以享受增值税扣除。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为9%,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

1.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销售

1.农产品生产单位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后再出售,不属于自产免税农产品,目前按照9%或13%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农产品免征情形:

类型

增值税

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加工的农产品

免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回收后将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免征

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免征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免征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二)所得税优惠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三)印花税优惠规定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第6篇】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三年,对大家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很深的影响,现如今随着防疫政策的放开,经济复苏。很多人心里也重燃了创业的想法,想要靠着自己的努力闯出一番天地。万事开头难很多项目都是因为资金不足,而迈不出第一步。今年的好消息来了!一笔3万元的补贴等着你!

补贴的申领范围:首先是2023年10月1号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六类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都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首次创办指的是:创业者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2023自主创业的别错过,一笔3万元的补贴等着你

其次,符合申领范围的,则是2023年10月1号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也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创业补贴。

补贴申领的条件:首先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实体,必须要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达一年以上,而且在申领补贴的时候,创业者创立的实体必须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在申请期间,创业的实体已经不再运营、或者处于停业状态,那么就不能够领取这笔补贴。

除此之外,领取此笔补贴,还需要创业者本人、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如果创业实体带动了就业,并且为招用的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还能够增加补贴的金额。

创业补贴哪里领取

网上申请入口及流程

1、进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就业创业”板块的“查看更多”。

2、在“单位办事”模块找到“就业创业”一栏下的“创业扶持”。

3、找到“创业补贴”,登录申请。

4、登录后,由创业实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按照自身条件进行选择。

5、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申领创业补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对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你所在的地区有创业补贴吗?金额是多少呢?欢迎留言。

【第7篇】税收优惠政策分为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超高的成本!微薄的利润!高额的税收!如今的企业大多被这三个问题困扰,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只能加大产品,服务的投入,导致成本高,实际利润低,但是高额的税收缺并未减少,甚至有些时候还出现了卖得越多亏得越多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问题是很多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甚至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无数企业都在想办法解决税收问题,减轻企业压力,让企业发展的更好!所以,今天就跟随小编来看看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吧,可能会对大家有些帮助!

一. 企业大头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解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可以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可以获得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企业同样获得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正常完成申报纳税,次月即可获得园区奖励!

二.很多企业也有很多业务实际只出了费用,但是却没办法获取发票,也就是常说的无票支出,这就导致了企业利润虚高,然后税收高,这个时候就可以考虑在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独个体开票享受核定征收,个税为0.5%~1%,综合税率在0.5%左右,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园区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极大程度的缓解企业的税收压力,让企业可以有更多资金自由把控,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关注税壹点,了解更多详情!

【第8篇】税收优惠政策调查报告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随着时代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再是秘密,各地区为了招商引资,拉动当地经济,增加当地税收,给出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企业也有些难以选择,如何选择一个可靠的财税公司,如何选择一个税收优惠政策更大,奖励更及时,更安全更靠谱的地方园区,成为了企业新的难题。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小编所在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1.首先就是有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了,企业可以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

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如下: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会直接奖励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同样会奖励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正常完成申报纳税,次月即可获得园区给到的奖励。

2. 然后企业若有成本票方面的空缺,也可以选择在地方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仅为0.5%~1%,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给企业节省大量的税收!

3. 企业若是觉得注册公司或者注册个独个体比较麻烦,也可以直接采用自然人代开的方式,通过园区到地方税务局开票,不限制行业和品类,综合税率3%~3.5%,一票一完税,无需二次汇算清缴!

以上就是小编所在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扶持力度极大,可以帮助企业节省大量税收,大幅减轻企业税收压力,且企业无需迁移,流程均可以代办处理,不会给企业增加任何麻烦!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关注税壹点,了解更多详情!

【第9篇】简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没错!

适用增值税减征、

免征政策的,

不需要办理备案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具体简化了哪些内容,今天带您了解。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划重点:填写减免税栏次,申报即享受,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推广长三角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改革中“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的经验,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划重点:首次申请退税提交,无变化不重复。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例 1

a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机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2023年5月,a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不再生产销售有机肥,改为生产销售化肥。a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例 2

b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5月,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例 3

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5月,c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c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c企业自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

划重点:不符合条件当月停止享受,“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0篇】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一直在我国经济市场占了大半江山,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家近年来,提出来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了增值税税率、提高小微企业免税收入标准等。对于税收政策频繁变动,最苦逼的莫过于企业会计人员,稍有松懈,就了解不到最新优惠政策,最终会导致企业错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多交税款,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一般企业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的,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一般都是季度申报)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所以小规模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增值税

月度10万或者季度30万,是指专票+普票+通用机打发票+未开票收入等合计收入

差额纳税的小规模,是以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标准,则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

(参考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降至13%;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邮政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降至9%;

2、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都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行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允许一次性全额抵扣。

二、“六税两附加”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六个小税种、两个附加费 减按50%缴纳(部分地区不同,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举例:当期计算房产税100元,选择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当期房产税仅需要缴纳50元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按月纳税的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1和2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6】12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优惠政策内容

1、年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5%)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1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100*25%*20%=5万元

2、年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10%)

(注意:需要分成两段计算,不超100万部分+100万~300万部分)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200*25%=50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200*25%*20%=10万元)+(100*50%*20%=10万元)=20万元

(二)适用范围

不管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还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需要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享受: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4、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是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个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备案问题

不需要单独进行备案,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后,即可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声明:文中政策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文件,部分举例,为小编个人理解,如有错误,烦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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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12篇】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总结

上海各区税收优惠政策-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完整汇总篇)

公司注册需要考虑各方面的事宜,如果考虑不周全可能就丧失了不少的福利政策,那么在上海注册公司创业者关系颇多的问题,莫过于上海注册公司政策的话题。本文上海亨立工商注册的小篇进行潜心的梳理,终于大功告成整理完毕,其实上海注册公司的政府基本上是税收扶持,那税收扶持怎么申请的?上海各区税收优惠政策又是怎么样的?

上海各区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海注册的公司除了享受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上海高额的财政补贴优惠政策(返税优惠政策)。为扶持本地企业的发展以及为了招商引资,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产业做大、企业做强、环境做优的措施,为我们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经济环境。对企业或多或少都有财政扶持优惠政策。上海的财政(税收)是各级政府分成的,除了国家部分的税收保留外,地方税收是由上海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企业进行分成。

一、上海市企业税收奖励政策区域

1、崇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推荐理由:崇明园区为了重点扶持园区发展,园区对崇明园区实施不拿税收,全部返还园区公司的形式来鼓励企业的发展,所以,在崇明注册公司是企业税收扶持,可享受实缴税款的18%-22%返还。

2、奉贤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推荐理由:奉贤经济园区是奉贤地方政府利用特定区域实行招商引资,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地址,以及相关的政策扶持的一种经济产业方式。税收扶持较高,同时发票申请增版增量是各区域较为灵活的区域。企业落户可享受实缴税款的15%-23%返还。

3.嘉定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推荐理由:距离上海市中心较近的郊区,办理涉税事项方便快捷,工商和税务服务大厅都在一个地方,无需东奔西跑;老工业区,扶持政策稳定,园区大力倾心扶持医疗、建筑等企业,企业落户可享受实缴税款的15%-20%返还。

4.临港自贸区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推荐理由:临港园区是浦东地方政府利用特定区域实行招商引资,自贸区示范基地,是新一代上海科创中心核心区,为企业落户和注册提供多种便利,以及相关的政策扶持。适合高新企业,贸易行业,医药科技类等,企业落户可享受实缴税款的15%-20%返还。

5.金山,青浦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推荐理由:金山经济园区是金山地方政府利用特定区域实行招商引资,针对区域特色产业办理食品、酒批、医疗器械、道路运输较为方便,以及相关的政策扶持的一种经济产业方式,企业各种办证审批都比较简单。企业落户可享受实缴税款的12%-20%返还。

6.宝山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推荐理由:宝山区是堪称上海的“水路门户”,海运连接164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港口,为企业投资入驻提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土地、厂房仓库、税收优惠政策等服务。企业落户可享受实缴税款的12%-20%返还。

二 税收奖励企业须知

1、一般开发区或招商公司所宣称的“奖励地方所得税收的多少”,其实是很模糊的说法。地方所得税收即可以指除国家外的地方税收,也可指区所留税收,还可以指开发区所留税收,而且不同级别的开发区所留税收是不一样的。因而,在考虑注册在哪个区或哪家开发区时,一定要明白其给企业真实的返税是多少,一般用“返实际交税额的多少”比较科学,以上各区的数字只是以实缴返还的比例呈现,只供参考,具体政策多少,要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而定,对社会贡献大小而定,同时各区的行业招商定位决定。

2、返税一般是开发区或招商公司将税收直接返给企业,一般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返还给企业,先征后返。更多问题咨询我们公众号:上海亨立注册公司流程!

【第13篇】三免两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政策依据】《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2.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政策要点】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政策要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政策要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政策要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要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政策要点】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政策要点】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政策要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要点】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要点】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政策要点】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政策要点】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第14篇】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你听说了吗?小型微利政策延期啦,还有个体户再减、社保、土地税优惠等利好政策呢。那么,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到底有哪些?跟着博宇会计的小博一起来看看吧。

图源:pixabay

一、国常会一大波利好政策来袭

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图源:cctv 1新闻联播截图

图源:cctv 1新闻联播截图

重点提到了下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到2024年底。

业内人士理解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可以继续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不过,新政策文件已经出来,小微企业100万以下不是2.5%,是5%!

小博归纳整理发现,国常会确定了6个重要优惠事项:

1.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而且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不是仅阶段性实施了,2023年4季度搞了一次)

2.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3.减征残保金政策,而且延长到2027年底;

4.减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税政策延续;(这个政策是重大利好政策,可以惠及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5.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2024年底。

6.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二、小型微利等优惠政策文件陆续出台

1、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

旧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新政策:

2023年3月27日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博点评: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相比去年优惠政策有变化——实际税负2.5%→5%,也就是,小微企业100万以下不是2.5%,是5%!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旧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新政策:

2023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小博点评:国常会确定,将符合条件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而且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去年只是季度性。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旧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政策:

2023年3月28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旧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政策:

2023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到2024年底。

旧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其中,通知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小博点评:国常会确定,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到2024年底。具体的政策相信很快就会出台,我们一起等待好消息吧。

三、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结合上面内容,小博归纳了一下,主要有10项新政策,具体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之内企业所得税5%,超过100万没超过3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5%。100万以下,起止时间为2024.12.31,100万以上起止时间为2022.1.1-2023.12.31。

2、个体户:年应纳税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减半征收个税所得税,截止日期为2024.12.31。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之内,开具普通发票,免交增值税。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4、企业:残保金,在职人数30人以下免征,安排残疾人比例1%以上减半,比例1%以下按照90%征收,截止日期为2027.12.31。

5、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起止时间为2018.1.18-2023.12.31。

6、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长期。

7、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8、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9、有员工的单位和个体: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 2023.12.31。

10、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起止时间为2022.1.1-2024.12.31。

来源:文章由海南博宇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5篇】税收优惠政策单一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算盘》来帮你找答案。

税负压力算得上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日常经营,当看到同行的营业额和成本与自己并无太大差异,但是同行的纳税额远远低于自家,心生好奇。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怎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压力,提高自身竞争力。

纳税是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不但能够有效的降低税负,也能提升企业的价值。

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的三大特点:

1. 税务筹划要趁早

很多公司到年底财产清算的时候才想起来做税务筹划,但其实这个时候就已经有点晚了,税务筹划一定要提前就开始进行。首先税务筹划要合规合法,如果提前开始进行税务筹划的话,可以从顶层开始设计;将高利润的业务进行外包,让高管或团队成立单独的该工作室或公司来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压力。

所以就需要结合整个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逻辑,不能只单一的做一个项目的规划,需要多方位多角度多环节同时布局,多管齐下,充分利用好各种优惠政策,制定出最符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筹划方案,让企业利益有效的最大化。

2. 合理合法合规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税收筹划一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事项事先筹划,才能使得企业最终能够收获最大的利益。可以理解为在企业经营各环节中对内部核算、组织结构、交易、筹资、投资、产权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行税务筹划,然后企业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出最优解。

3. 方案清晰明确

税收筹划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利用合理合法方式通过转变业务关系或者改变企业商业模式和对象等最大化享受我国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原公司的一部分业务独立出来,公司和新设立的个独建立业务往来。由于税收优惠地区可以申请个税核定征收,税率比直接缴纳要低。这样可合理有效的解决原公司所得税高的问题

2、也可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有限公司,可享受园区内的税收返还政策,可有效的降低企业成本,同时能够把控税务风险,返还的税款可用于企业的再生产继续扩大经营,用于企业运营周转。

一些经济相对于不够发达的地区针对纳税较多的企业有经济贡献奖励,也称之为税收返还,能够返还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税收返还相当及时,当月纳税后次月就可到账。如果是纳税大户可以一事一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保证业务真实可靠,三流一致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地区的税收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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