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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票收入销售折扣(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4 07:00:37 热度:9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未开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未开发票收入销售折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未开发票收入销售折扣

【第1篇】未开发票收入销售折扣

用折让手法定价就是用降低定价或打折的等办法,来争取顾客购货的一种售货方式。折扣销售就是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或提供劳务时,想念购货方信誉好,而给予对方的一定的价格的优惠销售形式。如:购买10件,折扣10%,购购买20件,折扣20%。

折扣销售

日本东京银座“美佳”西服店,为了提高销售额采用了一种折扣销售方法,颇为成功。具体方法是这样:先发一个公告,介绍某种款式西服的品质、性能等一般情况,再宣布打折扣的销售天数及具体日期,最后说明打折方法:第一天打九折,第二天打八折,第三、四天打七折,第五、六天打六折,以此类推,到第十五天、十六天打一折,这个销售方法的结果是第一,二天的顾客不多,来者多半是来探听虚实和看热闹的,第三、四天渐渐多起来,第五、六天打六折时,顾客像洪水般地拥向柜台争购。

折扣销售

以后连日爆满,没到一折售货日期,商品早已售罄,这是一则成功的折扣定价策略,妙在准确地抓住顾客购买心理,有效地运用折扣方法销售。人们当然希望买质量好又便宜的货,最好能买到二折、一折价格出售的货,但是有谁能保证到你想买时还有货呢?于是出现了头几天顾客犹豫,中间几天抢购,最后几天买不到的惋惜的情景。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后的作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2篇】本月未开发票收入报税

以前网上经常传,抵制某某快餐行业,因为我们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使其偷逃税款,高达多少金额。其实这种说法就是外行看热闹。不开票不意味着不纳税,收银系统会完整的记录收入流水,而且税务局也不是吃素的,传了那么久也没被处罚,说明这个传闻还是不靠谱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一、未开票收入是什么?

未开票收入就是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取得未开票收入是因为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的销售,开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例如餐饮业的一般纳税人,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不会索要发票。这时取得的收入就是未开票收入。

二、账务处理方法:

未开票收入直接按开票方式入账。相关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

1.对一般纳税人而言:

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1月销售货物取得开票不含税收入10万,取得未开票不含税收入1万元(税率为16%)。该企业应填写1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取得未开票收入的1月申报表填写如下:

2.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假设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票不含税收入为10万。由于企业1月份取得未开票收入,属于第一季度取得的收入,因此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第一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3篇】未开发票的收入处理

未开票收入年底已入账但未计税如何处理?

年底已全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忘记补提税额,年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未开票收入年底已入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说明是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了收入。

那么,对于税务方面,就要看是否已经产生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假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出租房屋的收入。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在出租房屋且合同约定是后付租金的,是可能存在按照会计准则应该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出租房屋的合同约定,房租在次月5日支付。根据该约定2023年12月份的租金应在2023年1月份支付。那么,出租方在12月份会计核算应确认收入,即对应收的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出租方没有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话,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2023年1月份发生。

12月份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xx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租金)

1月份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单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合同约定的租金应该是12月支付,仅仅是因为没有收到租金而没有开具发票的,会计核算没有确认应交的增值税,则属于会计差错。

对于12月份的会计差错,如果还没有关账的,建议及时进行更正;如果已经关账的,在次年才发现的,则应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对于租金收入的确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两种处理办法。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对于租金应税收入的确认,跟是否开具发票没有关系,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比,如果纳税义务已经产生的,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了收入的,就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的,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调减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

【第4篇】收入未开发票如何报税

大家好,我是虾米黄,与大家分享一些会计工作遇到的一些事儿,希望大家喜欢!

很多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根据开票情况做账报税,也就是开了发票,就做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若是不开票,则不做收入,也不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注意!!!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的,不论开不开票都需要确认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建筑企业收入的确定是按工程完工进度;

2、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是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建筑企业增值税上收入的确认需要看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与发票开票时间哪个较早。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更是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二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5篇】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

问:房地产企业收取的不动产销售款,在“营改增”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一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开具发票的话,是否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问题所述情形应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办理增值税申报。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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