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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就是确认收入吗(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确认收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开发票就是确认收入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开发票就是确认收入吗

【第1篇】开发票就是确认收入吗

我是一个拥有近十年互联网行业财务工作经验的财务工作从业者,在优酷、360等美国上市公司财务团队工作数年。因为公司在美国上市,那么财务报表就要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us gaap)的要求来提供,而作为国内的企业,又需要按照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prc gaap)来处理会计业务和提供财务报表。

事实上,大部分的中国企业也不是在按照中国财务会计来处理会计业务,尤其是在收入确认问题上,很多企业都不是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来确认的。

你想想你自己的公司在根据什么确认收入,是不是在根据开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当前中国很多公司确认收入的现实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跟中国的财税审计等环境息息相关。

审计方面,中国存在巨量的中小审计事务所,这些事务所为了获得客户,他们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往往报价一两千块钱,这样的价格审计事务所为了控制成本往往就是从客户那要来科目余额表一两天就完成审计报告,他们连客户的帐薄、凭证都不会去翻,更别提审计的各种穿行测试等流程了。这样的审计往往不会去管公司的收入是怎么确认的;

税务方面,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税务当局实施以票管税,也就是根据开票的金额来管控增值税,为了方便税务的要求大部分公司也就心照不宣地根据开票金额来确认收入。

企业方面,一方面财务人员为了减少税务风险应对税务的检查,在财务处理上会往税务要求靠近,另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也不会招聘太多财务人员,而人员的不足就会导致财务人员在做财务处理时就会尽量地去简化处理,直接根据开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无疑也是简化的一种提现,再者,企业的财务人员薪酬普遍不高素质参差不齐,也达不到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去确认收入的要求。

事实上,在确认收入时,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遵从以下原则: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具体行业或具体业务时,又有很多细节方面的差异。在提供商品时,要关注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风险报酬的转移,比如fob或者cif条件下的交货。在提供服务时,要关注服务提供的进度或者完工百分比。

美国准则根据sab no.101&10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c、d、e、f)时,才可以确认收入:

e(evidence) 即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销售约定存在;

d(deliver) 即货物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

f(fixed) 即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铺价格是固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

c(collectability)即可以合理确信能够收到货款。

从上面prc和us gaap的收入确认的规则看差异不大,真正大的在于公司是否严格按照这些准则在执行,以及其他机构如审计事务所是否严格地在按照审计流程和制度在执行事务。美国准则在一些细的方面有更多的指南,如紧急工作组的很多收入确认的指导。

国内的收入确认往往被税务套上了紧箍咒,在按照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确认收入的同时,还要结合《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综合来考虑。

【第2篇】开了发票就要确认收入

未发货先开票如何确认收入?

很多时候会有这些情况,未发货先开票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

未发货先开票的,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没有产生;同时,依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方面收入也不能确认。

因此,未发货先开票的,只需要确认产生的应缴纳增值税即可。

借:应收账款-xx(开票单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会计核算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3篇】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

近期,多有自媒体解读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但因未开具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政策依据。笔者根据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也跟风谈一谈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

应该说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这里所述“应当”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时,有义务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方(以下称对方)开具发票。与之相对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里的收款方是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对方开具发票,向对方开具发票而不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论对方是否索取发票。该规定并非教条,而是由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体制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应该是对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效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管措施。

当前,部分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无需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即所谓“无票收入”的范围有随意放任的现象。所谓“无票收入”应该是指企业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按税收政策规定无需开具发票的收入,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中无需开具发票的例外或特殊情形。而税收征管中允许对企业取得“无票收入”后又开具发票的调整申报是对计税依据的客观认定,并非是对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行为的认可。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提醒注意是: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对方开具发票或因对方不索取发票而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4篇】以发票确认收入结转销售成本

导读:一般情况下,发票未到是不会进行结转的,但如果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作为一名会计,成本发票未到你会如何结转成本呢?下面是会计学堂的老师做出的回答,感兴趣的话就接着往下阅读吧!

成本发票未到如何结转成本?

已开票销货,但成本发票未到,成本物资应暂估入帐,再按存货发出核算方法,如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月底成本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

2、商品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下月初,冲回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5、收到发票后,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等

同时,根据实际成本价与暂估价差额,计算调整已销商品成本,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差额部份).

【第5篇】开发票就要确认收入吗

许多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都会涉及到无票收入,很多人会很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企业收入都做无票收入就可以不用缴税了。很显然这是错误的。今天小编就聊聊这个无票收入。

无票收入就是不开发票的收入,通常是企业发生的正常交易后客户没要发票。企业发生无票收入不代表无需纳税申报。无票收入是正常的收入,需要与有发票的收入一样处理,正常反映收入并计算销售税金。比如很多零售店,超市都并未开发票,但他们收进的钱都是营业收入,所以收入不是以有无开票为依据,而是以有无款项进账为依据。

如果确定了一笔无票收入后又开具了发票要如何处理呢?确认无票收入后再开发票是否会重复纳税。

确认无票收入后如果需要开发票还是可以开,但需要冲减之前的无票收入,不会造成重复纳税!若当月存在无票收入,申报当月可以暂按未开具发票做纳税收入,下月购货方索取发票,那么在下月纳税申报时可将上月已做无票纳税收入,本次申报以负数填列;在开具增值税发票里填正数,一正一负不影响当月的实际税负等。

【第6篇】开了发票就要确认收入吗

有童鞋问,开具普通发票要不要申报收入?

还有人说,我不开发票,我报什么税?

这里,我就觉得是税法宣传这个事情啊,还任重道远。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就应该申报纳税。按季和按月申报的一般是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十五日内申报,这取决于不同纳税期税务机关做税费种核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如果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收入,但没有申报收入而导致少交税款,造成的后果是什么?从征管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而言,应当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则演变成偷税,那么对应的处罚则相应加重。

以增值税为例,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包括哪些?

2023年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什么是应税销售行为?

即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什么叫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财税2023年36号公告详解)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税2023年第3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税后即焚说:

2023年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版本中,对财税2023年36号公告中的应税服务等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了确认,体现在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中。该条前五款,均是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第六条则是没有更具体的规定,那么第六款的具体规定则需要到财税2023年第36号公告中寻找答案。

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收讫销售款,很容易理解,钱到货交,钱清劳务清。取得收款凭据这个事情,规定的也很清楚。

首先是签订合同的,则以签订合同的约定付款日期为准,这一点是以权责发生为原则的,不管收款未收款,是需要确认收入的;其次没有签订合同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般的劳务就以完成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了。怎么算完成?正规一点的,比如建筑劳务,一般会有验收记录吧?那以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这个相对容易。如果是其他劳务,比如咨询?钱没收到,合同没约定,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或许这个只能以劳务接受方的肯定为要件了。

对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财税2023年36号公告,特别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申报纳税的时点,按规定来看,应该是采取的孰先的原则:开具发票、达到义务发生时点孰先的原则。

举例:

比如建筑业,不开发票,但取得预收款,以预收款收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次月应该申报增值税;又比如建筑业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取得预收款,但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或者付款条件,那么在这个合同约定的时点应当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在次月申报增值税。

而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商品则为移送当天,服务则为完成当天,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即为权属变更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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