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租赁收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赁收入纳税义务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首先我们要明确3个看上去很相似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时间,俗称报税期)和纳税时间(正常缴纳税款时间)。这3者最重要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举个例子
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辅助行业,每月为客户提供服务后,次月才根据服务提供情况与客户结算收入。但根据会计收入准则,当月确认收入,这时候是否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税法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主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传统的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这个例子中的物流辅助行业属于后者规定范围。它的规定是应该在提供服务并且受到款项时确认,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次月受到款项时而不是会计确认收入当月,这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税会差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营改增项目具体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也就是对于营改增一般应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个优先顺序1提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发生应税行为时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实际收到款项时间(对于一般项目收到预收款是不用纳税的)>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会计收入确认可能和纳税义务时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个优先顺序对于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并不完全适用,如建筑业)。
下面根据这个原则再举个例子
某美容院推出存1万元送1万元活动,本月收到客户预付账款50万,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我们看到预付50万,未开具发票不适用优先顺序1提供服务还未完成因此不适用2和3,这个时候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如果客户要求我们开票,例如50万元的预收账款中有20万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优先顺序1,则会在当月产生20万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这个发票属于提前开具的发票,实际上是把纳税义务时间提前了。
下面我们再看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传统增值税行为的规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同样增值税纳税义务原则上也是在实际收到款或者合同约定应收款时。先开具发票的,未开具发票的当天,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有所不同。
租房,对我们来讲都不陌生;我记得当年北漂的时候,当年在北京的一家小公司做实习财务,工资3000多块,就租了一个地下室,月租700块;里面各种管道就在头上盘着,床脚处的水管有点漏水,需要放置一个大盆接水。
之所以想到这里,是因为有小伙伴私信,问了我关于租房的问题!
这需要在租房前询问清楚,租户到底是个人自己住,还是单位或者企业租用。很多人不是很理解,觉得租个房子很简单,只要交完钱顺利入住使用就可以了,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出租房屋也是需要交税的。
一、个人出租房屋
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房产税:
1.增值税:
住房
月租金/(1+5%)减按1.5%计算缴纳(原适用税率为5%);
个人
非住房(包括厂房、商铺、写字楼、土地使用权、特殊资产等)对外出租,增值税按月租金/(1+5%)按5%计算缴纳。
总结:租住房的,税率有优惠(1.5%);租其他类型用房的,按正常税率(5%)计收。
2.房产税:
个人将住房对外出租的,就其收到月租金/(1+5%)按4%计算缴纳房产税;个人将非住房对外出租的,就其收到月租金/(1+5%)按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总结:租住房的,房产税税率按4%计;租非住房的,则按正常税率(12%)计算房产税。
3.营业税:
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7%(市区)或5%(县、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则按3%或2%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
租租房的,个税税率有优惠(10%);租其他类型用房的,则按正常税率(20%)计收。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下列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1)财产租赁过程中所缴纳的附加税费及印花税;
(2)由纳税人实际承担的该出租财产所产生的修缮费(以800元为限,不足抵扣的,留待下次抵扣,扣完为止);
(3)扣除完①+②项后的差额,与4000元进行比较。4000元以下(含),减除费用为800元;超过4000万元的,减除20%。
特别规定: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应纳个税=不含税租金收入×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各个地区有差异,具体需要纳税人与当地主管税局进行沟通。
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6.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二、房屋租赁怎样交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2.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如果主体是单位,出租房屋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5%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按租金收入缴纳12%房产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1‰ 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举个栗子】
省对个人出租房屋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5%,那应缴个人所得税就是以租金收入×5%×适用税率。例如,某人这个月出租房屋取得租金10000元(不含增值税),且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出租的是住房:10000×5%×10%=50元;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5%(50/10000),也就是0.5%的征收率。
(2)出租的非住房:10000×5%×20%=100元;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100/10000),也就是1%的征收率。
珠海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珠海横琴自贸区
珠海横琴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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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说到了小b将自己的住宅房屋租给了李大妈,(可以想一想,李大妈是否需要交税呢?交多少呢?)这次来看下,如果租给吴大哥开办公司用来做办公场地,小b该怎么交税呢?
首先,小b和吴大哥首先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所以,小b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那么问题来了,吴大哥的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其次,因为2023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租赁经营租赁业务由缴纳营业税变更为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如果合同载定的是含增值税金额,需要把增值税先剔除:2500/(1+5%)=2380.95,小b该缴纳的增值税为:2380.95*1.5%=35.71(元)如果合同载定的是不含增值税金额,小b该缴纳的增值税为:2500*1.5%=37.5(元)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一税两费(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分别为:35.71*(7%+3%+2%)=4.29(元)或者37.5*(7%+3%+2%)=4.5(元)
再次,因为出租住房这件事情给小b带来了现金收入,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合同载定金额含增值税,同样需要剔除增值税:(2380.95-800)*10%=158.1(元)
合同载定金额不含增值税:(2500-800)*10%=170(元)
最后,小b因为出租自有住房产生了房产税纳税义务,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在这个例子中采用从租计征的方式,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合同载定金额含增值税,同样需要剔除增值税:2380.95*4%=95.24(元)合同载定金额不含增值税:2500*4%=100(元)所以,小b出租自己的住房给吴大哥办公司开展业务需要交的税分别如下:
印花税:免征
增值税:35.71或37.5
一税两费:4.29或者4.5
个人所得税:158.10或170
房产税:95.24或100元
总计:293.34或312元
纠错:例一中财产租赁收入因不满4000元/次,应扣减除费用800元,相对应的计算过程同本例中个人所得税计算一致。
从以上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个人住宅租赁,不论租赁给谁,住宅所有人所要缴纳的税种和税款是一致的。如果小b租赁出去的是他自己的公寓或者写字楼,他又该怎么交税呢?
在适用税率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但对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降低建筑行业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行为,从原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项目改为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建筑施工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虽然改为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但对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设备,仍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存在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所以,建筑施工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既然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跨地区提供的租赁服务业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举例
a公司机构所在地为h市,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施工设备配套操作人员出租业务,将一套设备出租给j市的b建筑公司,2023年1月取得该业务的租赁收入222000元(含税)。a公司应在j市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为4000元[222000÷(1+11%)×2%],a公司应向h市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补税额为18000元[222000÷(1+11%)×11%-4000]。如果设备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按照3%就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一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建筑施工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但不配备操作人员,如果跨地区提供租赁服务,则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当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在提供租赁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平法钢筋算量与下料、手工算量与软件算量(广联达、鲁班、 bim软件)对照书籍征订单
一、平法钢筋基础、梁、墙、柱、楼梯
序号
书名
作者
每册页码
出版日期
定价(元)
1
平法钢筋算量案例精解
张国栋
150
2017.7
25
2
平法钢筋-板
张国栋
200
2017.7
31
3
平法钢筋基础、梁、墙、柱、楼梯
张国栋
220
2017.7
34
4
平法钢筋-柱
张国栋
220
2017.7
34
二、全国建设行业中等职业、高职高专、普通高等教育教育实训规划教材(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序号
书名
作者
每册页码
出版日期
定价(元)
1
全国建设行业中等职业教育实训规划教材-建筑工程
张国栋
250
2017.7
39
2
全国建设行业高职高专教育实训规划教材-建筑工程
张国栋
250
2017.7
39
3
全国建设行业普通高等教育实训规划教材-建筑工程
张国栋
250
2017.7
39
4
全国建设行业中等职业教育实训规划教材-装饰装修工程
张国栋
250
2017.7
39
5
全国建设行业高职高专教育实训规划教材-装饰装修工程
张国栋
250
2017.7
39
6
全国建设行业普通高等教育实训规划教材-装饰装修工程
张国栋
250
2017.7
39
通知
栋梁教育造价实操面授培训开班啦!赶快报名参加吧!
序号
日期
开班计划
1
2023年9月17日(周日)
142班
2
2023年10月1日(周日)
143班
3
2023年10月15日(周日)
144班
4
2023年10月29日(周日)
145班
5
2023年11月12日(周日)
146班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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