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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由于各种原因,建造厂房的基建方始终没有提供发票给我方,造成我方大量工程基建无法最终入帐。现基建已完成,厂房也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在这种没有相应发票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上可以有什么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吗?
专家回复
你单位可以就对方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书面通知施工方,要求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仍然不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向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专家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如销售方未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相对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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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我公司经常存在支付费用没有发票的现象,我们都是找票来代替,这样合法吗?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复
首先你单位这种找票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而且即便是你找票替换了白条,也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一
1、杜绝找票、替票现象;
2、支付了费用即便是没有发票,也要入账,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以后不管是采购还是支付费用,最好找正规单位合作,都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建议二
(1)发票不是商品,不是你想开具什么就开什么;
(2)开具发票应如实填报发票内容,卖的什么就要开具什么;
(3)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一张发票、一个税号,一种商品、一个编码,规范开票、才能规避风险。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参考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郝守勇 郝老师说会计
小张小张,遇事不慌,最近他却犯了愁,公司买的消毒液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可怎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1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营业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2无法取得发票如何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意: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若能够提供对方工商注销的资料、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列支。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馨提示:
无票列支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税前扣除,但有两点需注意:
1.提供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其实可以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员工工资薪金、差旅津贴支出、个人 500 元以下零星支出等,都是无票税前扣除最常见的场景。
2.企业内控
这是企业管理层设计和建立的用来保护企业合法、有效经营的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向税局证明业务支出发生真实性的有效证据之一。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对于很多会计新人而言,车船税的实务操作相对会陌生些。计提车保险车船税会计分录怎么做?缴纳时又该如何做账?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如何入账?下面一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车保险车船税账务处理
1、计提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车船税
贷:应交税费——车船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车保险车船税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答:车保险车船税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凭借保险发票上的备注车船税信息来确认车船税。也可以选择到税局大厅打印车船税完税证明入账。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保险费
税金及附加——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等
车船税没有发票如何做账?
答:可以凭借缴税凭证做账。购买交强险时出具相关缴税凭证,就无需购买车船税。
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
管理费用——车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知识拓展:车辆购置税的账务处理
保险公司代缴车船税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税金——车船使用税
贷:其他应付款——xx保险公司
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案 例 分 享
经常遇到会计人员问,去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23年了想报销,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咨询服务费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请问:
是否正确?有无税务风险?
风 险 解 析
上述账务处理是错误的,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正确的报销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
政 策 参 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涉 税 提 醒
通过以上分析:
(1)2023年费用未入账,应当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在2023年计算扣除;
(2)对于跨年度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5年追补期。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每日会计实操整理发布
昨天,刚毕业的王会计因为买菜发票的事,和食堂阿姨吵起来了。
食堂阿姨只拿了收据来报销,没有发票。小会计犯了难,没有发票如何是好?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方便员工就餐,都会开设员工食堂。采购人员为了节省买菜费用,以及买到更新鲜的食材,常常货比三家,从菜市场小贩处采购食材。那么问题来了,菜市场买菜很难取得发票。
菜市场小贩听说要发票,都摇头摆手说,“成本太高了,要去税局代开,交通费贵得很,只能开收据。”
其实,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于企业小额零星支出(不超过500元),即使没有发票,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点条件,就能以收据作为税前抵扣。
1.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收款单据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意: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总之,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才能以收据作为税前抵扣凭证。
不合规的票据不能在税前抵扣,否则,在今后的税务检查中,将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企业食堂采购,如果是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发票,按相关规定,凭票据入账。但长期以往,白条入账,没有合规发票入账,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针对企业食堂买菜没有发票的情况,小五整理了3条解决方案,供老板参考。
第一条:食堂外包,承包商开票入账
企业可以将食堂整体承包给食堂承包商,由承包商为企业员工准备午餐,企业按期支付费用,并向承包商索取发票入账。
第二条: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贸易公司、农业个体户采购食材
这些企业免增值税,他们会提供发票。
第三条:发放伙食补贴,无票可入账
企业以发放伙食补贴的形式,把每月预算伙食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工资薪金”,并把计提的工资扣缴作为购买食材支出,拨给饭堂,然后,饭堂就可以用收到的款项采购食材。
因为这笔费用已计入职工薪酬,所以,不用再取得发票,同时,工资低于起征点无须交个税。
现在,不少企业都设立了内部食堂,但多数企业食堂采购都没有取得发票。而涉及到发票问题,老板和会计应该谨慎再谨慎。
所以,对于企业食堂,企业要引起重视,尽可能的去规范,取得合规发票再入账,因为一不小心,就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财务工作中最容易与业务起冲突的窗口有两个:一是费用报销窗口,另一是开发票的窗口(开不合规、多次开等)。费用报销时发生冲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票的问题:
一是发票不合规。这个很多原因,如替代发票,发票与具体业务实质不符,发票本身不合规(已过时作废发票)……
二是没有发票。如:零售店无法开具发票、零星采购、餐饮小店、娱乐业等无法开具发票,另外公司不方便开发票等业务。
开票窗口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开票条件。财务或许有理,但这两个窗口都直接面向业务,关乎财务的形象,要时刻提醒自己戒急用忍。
没有发票如何报销,这可能是大多数会计人都碰到过的问题。企业的《费用报销制度》一般都有规定“必须凭发票报销费用”,这一规定并非财务部门严苛,主要是为了迎合税务的“以票控税”的要求。没有发票,相应费用税务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费用发生了但拿不到发票的情形。如何解决呢?如果一味强调凭票报销,难免胶柱鼓瑟。凭票报销如果影响到了业务的正常开展,该如何应对?
举个例子,公司到偏远山区做项目,没有宾馆、饭店,只能吃住在当地老乡家,持续两三个月。工程结束了,为表示感谢,封伍仟元现金送给老乡。这样的费用,如何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不合理吗?
站在正常逻辑思考这个问题,条件所限不能取得发票“情”,费用因公发生是“理”,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是“法”,上述案例“情理法”出现了矛盾。面对这样的困境,会计人有两点是一定要把握的:
(1)首先应该遵从的是“法”,要遵照税务的要求。这一点不以我们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因个别企业的具体情况为转移。
(2)会计人员要站在企业角度,维护企业的利益,据理力争。
替票报销。碰到这种情形,很多企业会采用替票报销,即用a发票来报销b费用。先声明,这种方式是不合规、不合法的。会计人员不能提议如此操作,也不应纵容这种操作。费用报销应尽可能做到“四统一”,即分录、会计摘要、审批单、发票一致。这么做一方面可让会计做账更规范,另一方面可规避税务风险。会计人员要坚持一点:只认发票,不听解释。
费用发生了,没有发票怎么办?譬如,业务人员借支备用金后迟迟不拿发票来报销。还有,给客户佣金、回扣、好处费了,无从正常做账。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如果财务强调凭票报销,否则从工资中扣款,这样强势而为很容易激化矛盾,显然不是有效的沟通。怎么解决呢?提醒财会人员注意几点:
(1)不要被业务人员的气势所压倒。首先说明一点,业务说的听起来似有道理,实际并不占理。你们公司碰到的问题,别的公司同样也会碰到,只要别的公司能规范操作,你们也应该可以。
(2)怎么规范呢?光有财务推动是不够的,因为财务没有足够的权威。真打算规范,必须得到一把手的支持,把相应的风险告诉一把手,让一把手施压。
很多业务人员有个错误观点:费用发生了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应该想办法解决。财务人员是没有办法可想的。谁请款就应该由谁提供发票报销,这是个起码的道理。财务人员应对费用报销履行监督职能,千万不可越殂代疱找发票平账。
没有发票也可报销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怎么平账,建议如下:
(1)由责任人提供发票来报销,如果提供不了发票,公司认可这笔费用的,可以对费用暂估入账,但要提供相应说明作为证据。暂估入账的费用在纳税申报时要做调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无法证明费用真实发生了,其他应收款又确定收不回来,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当然坏账准备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普及两个概念:①没有发票能不能报销;②费用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俩个概念是不一样的。费用发生了且能提供佐证的,有没有发票没关系,会计都应将之作为费用处理。税务要求更严格,不仅要求费用必须真实发生,还需要提供发票做佐证。
做个总结吧!如果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没有发票,会计做账可以作为费用处理,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费用报销,一项没有被重视的重要工作。它是会计人员日常处理最多的事务,因为规范性强、重复度高、操作难度小,因而财务领导对此多不重视。有没有想过呢,费用报销占到了会计凭证量的70%以上,但凡会计能把费用报销做规范了,基础账务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就可放心了。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税前扣除吗
一、取得有效凭证的时间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第六条“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二、实际发生与有效凭证的理解
1.实际发生,应该是会计上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已经实际支付。如果只是会计上进行计提,只是计入了损益,但是并未实际支付的,不能算作实际支付。对于工资有特殊规定,只要是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放的,也可以算作上年度的实际支付。其他费用,没有工资一样的特殊规定,不能随便套用。
2.有效凭证——并不是单单指发票。企业用于付款的付款凭证、合同等都是有效凭证的组成部分。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取得收据,并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支付差旅津贴:
根据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6、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根据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税前扣除。
7、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8、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
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件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9、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
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1、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支出:
以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凭证。
12、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3、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税前扣除。
14、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
根据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如材料成本核算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资产折旧会摊销表等。
15、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16、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7、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1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20、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税前扣除。
都说会计人总是加班各种忙,殊不知,会计人有些忙真的是不熟悉法规,自找的!
就拿盖章这件事来说吧。
发票要盖章是会计人的常识,但若有人告诉你,有些发票真的不用盖章,甚至盖了章,对方有权不收!
你拿在手上的章还敢那么胡乱盖上去吗?
下面就给大家说说哪些发票不用盖章。
增值税专票、普票的记账联
我们都知道,专票有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这三联的用途并不一样:发票联是给购买方记账用的;抵扣联顾名思义是购买方用来抵扣用的;记账联,则是销售方自己用来记账用的。
对于普票,虽然只有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两联的用途和专票却很相近,前者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后者作为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为什么作为销售方自己记账用的联次不需要盖章呢?
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此就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可以简单理解,发票给购买方与报送税务机关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己记账用的章看公司的要求,可盖可不盖。
盖了发票专用章
又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是要盖发票专用章的,相信很多会计人都知道。
但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有的会计人一不小心把公章/财务专用章盖了上去,再补盖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吗?又或者是,先盖了发票专用章,发现出错了,章上应有的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这里包含着两种情况:1、盖了两种章。2、发票专用章盖了两次。
对于前者,可以坚决的说no!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换言之,只能盖一个发票专用章。而规定上提到的“一次性如实开具”,其实就对第二种情况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只能盖一次,错了就要重开。
这里为什么用“原则性”呢?因为在部分税务机关的答疑上,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比如深圳市国税局就给出了“可以补盖”的回复。但这可能只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此口径松紧不一。所以在盖章的时候,要聚精会神,一击即中。一旦出错,该作废的作废,该冲红的冲红,补盖是下下策哦~要知道补盖了,发票就不是规范的发票,对方是可以不收的。
增值税电子普票
电子发票本身就自带发票专用章,可是是打印出来的,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再手动盖上发票专用章吗?
答案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4号上,关于电子发票的官方答疑是这样说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不管这张发票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若是在已经有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上再盖发票专用章,就变成盖两个发票专用章,反而使发票失效,可千万要注意哦~
说完不用盖章的发票,这段时间,还收到不少小伙伴关于盖章的疑惑,选取一部分为大家解答一下。
发票盖章热点问题答疑
01
问:定额发票上可以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是吗?
答:不对,就算不是常见的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盖两个章是不可以的。
02
问: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上有盖了税务机关的章,也盖了我们公司的章,没事吧?
答:这里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另外加盖发票章?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专票,专票是需要收款方盖章的。第二种,普票,普票是税务机关盖章的,收款方是不需要盖章的。
那接下来就是盖了两个章的问题,如同上述所说,是不可以的。
03
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联为什么不能盖章?
答:理由很简单。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就提到“……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是不能盖章的。
04
问:目前公司的发票章是15位,但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开票公司名称是正确的),这种章还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用了。推测是因为贵公司之前税号已经变更,发票章却没有进行变更,已经失效了。
05
问:发票复印件上应该盖什么章?
答:推测是丢失发票原件的情形,要使发票生效,盖的是发票专用章。
关于盖章相关的见解就讲到这里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对你有所帮助,在下方点个好看,或者分享给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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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无票支出,也就是真实发生了业务,也支付了费用,但没有获得发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成本发票欠缺,没办法进行税前抵扣,企业就要承担高额的税负。那么公司开销没有发票怎么办?已付款无发票怎么处理呢?
有的企业就会通过虚开发票来解决发票问题,买票、虚开发票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一旦被税局查到,不仅要补税,还要被罚款、滞纳金、列入不诚信黑名单,严重的还要判刑。下面比安财穗给大家看一个案例:
2023年11月高某华、刘某章、何某、张某、郭某莎等五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所控制的20余家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照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对高某华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缓刑3年的刑罚,并相应处以 5万元至15万元的罚金;没收高某华等人的违法所得4,407,905元,上缴国库。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虚开发票的惩罚是很严重的,不仅仅是面临税务罚款,更重要的是,会因此背负上刑事责任,用虚开发票的方式来降低税负,风险及代价是很大的。那么传统方法已经行不通, 企业财务人员又该如何在解决企业财税难题的同时, 又能保证自己职业生涯安全呢?
合法合规的方案还是有的,企业可以从源头开始规划业务流程,通过和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在合规范围内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这也是目前很多企业降本增效的做法。
比安财穗拥有技术过硬的智能化灵活用工结算系统,财税结算管理满足企业与个人的一切要求,批量支付、集中开票、业务合规、风险防控有保障。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帮助企业代征代缴,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信息流五流合一,破解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幸福里百科词条:没有调整,江苏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比如,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江苏省税率继续保持3%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施行。税率平移,保持3%—5%不变。免征范围有变化,《契税法》规定,夫妻婚内过户、法定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等,无需缴纳契税。
截至目前,31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发布最新契税税率,基本保持平移,27个省市维持在3%,河北、辽宁、湖南、河南4地将契税的适用税率确定为4%。其中,河南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由现在的4%下调至3%。
其中,江苏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7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由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契税法》授权,江苏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遵循平稳过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则,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考虑当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及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江苏省契税优惠政策还在
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现行的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导读:买产品没有发票每个企业都会碰到这种情况,在购买个人物品时,让他们提供发票是不太现实的,那么作为一个正规企业,碰到这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今天就具体的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的有关内容,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按此规定收集原始凭证记账即可。
预收账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很多会计,没了发票就完全抓瞎,感觉连账都不会做了,其实就是没有会计思维,亦或是说用税务思维在做账,没有了发票就不知道如何做账了,做账我们都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来的,会计人需要知道准则是怎么规定的,也需要清楚税法和准则的差异所在,而千万不要把税法规定当成准则来做账。以上就是小编带给大家的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怎么做账的全部内容了 ,如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
企业购买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如果发生的相关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列入成本费用或资产时,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也就是说很难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和处罚。当企业支出之后却取不到发票,结果到年底一核算,公司利润虚高,导致公司要支付一大笔的企业所得税,这无形中给企业带来很重的负担。
想要降低企业的整体成本支出,解决实际已经支出了,却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1、企业利润类型
设立与原公司业务相适应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公司承接业务后,分包部分由个人独资企业完成。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务园区批准的征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5%-2.1%。小规模增值税3%;附加税0.18%。
2、灵活用工平台
利用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外包服务解决发票问题。企业通过与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在平台上进行不同项目的服务外包,利用平台上的200多项发票服务,有效地解决企业支出费用无法获得发票的问题,这样就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成本抵减,从而大幅度降低企业成本,减轻压力。
比安财穗平台尤其擅长为科技、物流、商贸、广告、文化传媒、企业管理、工程管理、设计、文化教育、服务业、旅游业、制造业、房地产、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解决用工及财税难题,能够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制定灵活用工解决方案、核定征收落地方案。平台的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降本幅度大,深受企业信赖。
3、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分红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员工的股息或佣金也可以通过设立与原公司业务相匹配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业务形式获得;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经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位纳税人,你们在申报车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残保金、车辆购置税等税源时,遇到过什么问题呢?有没有遇到过这些问题呢?比如,车船税税源信息采集不了,提示“车辆识别号不能重复”,无法采集?打开残保金,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存在逾期未申报记录”?车辆购置税申报时无法获取发票数据?申报工会经费时找不到工会经费申报模块?系统菜单没有显示财务报表?
诸如此类问题,不仅困扰着一般纳税人,也困扰着小规模纳税人,接下来,小金会对以上问题以及一些可能会遇见的问题进行解答,有迷惑的小伙伴,请接着往下看吧!
1. 打开文化事业建设申报表,提示:异常原因: 1010330006000013:该缴纳义务人未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登记。
答:纳税人没有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登记。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了做税费种认定外,还需要做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报告登记,不然无法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进行登记,或在大厅登记处理。
2. 打开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提示:“异常原因:上期末申报:征收项目:文化事业建设费品目: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未申报。”
答:需要先把上期未申报问题处理,再申报当期申报。
3. 车辆购置税申报界面无法获取发票数据?
答:点击查询、获取发票信息后,仍未带出对应发票信息的情况下,请核实发票状态是否是正常填开状态,发票票面信息是否输入正确。发票是否上传成功。
4. 自然人登录申报车船税,点击申报报错提示“调用系统服务出错,异常所在server名huhd_gxsw_svr006,所属应用:核心征管后端,异常原因:1010010097000045:未查询到管理机关对应的核算机关配置信息,请到dm_qx_znjgdzb表中配置,管理机关代码为:14501000000”。
答:因对应核算机关配置信息不全造成,需及时联系当地税务部门解决。
5. 车船税税源信息采集不了提示“车辆识别号不能重复”,无法采集?
答:该车辆税源信息已经被其他企业采集过,不能再电税重复采集,需要联系所属税局处理。
6. 纳税人有残保金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但是系统菜单没有带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报报表。
答:请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看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认定有效。如果是完整年度的,需要点击我的信息—同步注册信息—保存即可(税费种认定中需要认定有完整的年度,系统才会带出相应菜单)
7. 纳税人打开残保金,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存在逾期未申报记录”。
答:系统中存在未申报记录造成。确实已经申报,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8. 为什么在系统菜单栏没有显示有财务报表?
答:您好,请核实以下情况:财务制度备案是按季报,仅在1、4、7. 10月季报期及年报期显示财务报表,非季报期无需进行财务报表报送;财务制度备案是按年申报,仅在年度申报期显示财务报表申报模块。
9. 会计制度备案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模块选择不了资料报送小类,提示:您没有季度或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备案信息,请及时办理备案,路径:【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答:用户是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但备案的财务报表没有认定信息按月或按季报,因此不能选择季度或月度,请重新备案。
10. 财务报表的年初余额、上年金额不对,可以手工修改吗?
答:您好,系统上财务报表年初余额可以修改。请您在财务报表上方【修改年初余额】前面打钩,打钩后在报表对应行次双击就可以手工修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你们在申报这些税源时还遇到过什么问题呢?欢迎评论区留言,大家探讨探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或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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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账没有发票怎么办?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其实发生真实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是很多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有的企业就会通过买卖、虚开发票的手段来处理。虚开发票是重罪,无论是自己给别人虚开,还是别人给自己虚开的发票,都属于虚开的行为。
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
上月,上海税务稽查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功侦破上海首例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
该案件是虚开团伙关联企业叠加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帮助收票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总计涉嫌虚开发票价税55.87亿,下游企业40多户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1500多万。
此类案件在网上也有过不少报道,这也说明用此种办法来解决公司出账没有发票怎么办以及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这些问题已经行不通,而且还会构成犯罪,企业相关负责人切勿明知故犯。
今年的税务稽查格外的严格,金税四期系统上线后,直接就是“以数治税”,在大数据的监管下,所有的税务都是透明化的。但企业降本增效势在必行,合规的解决办法还是有的,比如在合规范围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
灵活用工即为企业提供专业而灵活的用工服务,以有效应对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周期性的发展变化。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平台直接承揽用工企业的服务、劳务,再将服务分拆后转包给一个或者多个自由职业者,其业务本质是采购服务再销售。第二种模式是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仅提供业务外包服务,为用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交易平台和通道,只收取服务费。
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属于第二种,即为企业打造合法合规灵活用工解决方案。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是中国灵活用工行业典范品牌,获国家一级灵活用工管理服务企业资质,在资金安全保障方面,有中国人保、平安保险提供双重保险。
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帮助企业代征代缴完税开票,个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合理筹划,破解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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