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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9-28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09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三、《公告》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和缓缴税费有关政策事项有何区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文件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纳税人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基本案情:
20x1年某个人a将某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同时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但由于民事诉讼,20x6年仍不能办理权属转移,致使不动产交易失败。a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营业税等税款是在房屋交易成功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收取的,现房屋交易失败,应予退回。于20x6年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产生原因有多种,包括因法律原因、技术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多缴税款。该条还规定,应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有两类,一是由税务机关发现,二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由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什么原因造成,都应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退还,超过三年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能办理退还手续。
争议焦点:a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予退还?
案例分析:
第一方面:
从税收主体上看,从纳税收主体a不会基于房屋过户而获取收益,第三人亦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质利益,二者均已不具备纳税人的基本构成要件,国家不再具有征税的基础和理由,其与纳税人之间已不具备特定的征纳关系;
第二方面:
从税收客体上看,房屋不再涉及以房抵债之客观条件且未发生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基础事实,税收客体亦不复存在。曾缴纳的税款已不符合课税要素的必要条件,不具备税收依据的基础,不再符合税的根本属性。
第三方面:
从税收原则上看,a缴纳的税款性质发生变化,国家作为公权力在已不具备课税要素以及税收依据的前提下应予以退还,如若不然,将不符合税收公平、适度、法治等基本原则,相对于个人私权而言,涉嫌存在税收利益的不平衡和不合理,有违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法立法宗旨,违背法的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
结论:
本案中,a曾缴纳的税款已不符合税的根本属性,不具备税收依据,国家作为征税主体依法应予退还,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没有与之完全相对应的适用情形,在此情况下,需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案例中,a个人因对我国现行税收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致使其未能及时向税务主管部门主张退税的合法权利,这也从另一角度真实反映出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的,对纳税知识、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知之甚少的现状。对公民个人而言,不能因不知法抗辩不守法,而要积极学习法律,践行法律,逐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税务机关而言,税收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形,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行政职权,让行政相对人得以信服,从而提升执法公信力,实现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促进经济和社会良性、稳定、健康发展。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部分管理费用实际上属于业务招待费,但a公司按一般费用申报全额扣除,此行为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列支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此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此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对外赠送货物用于宣传,未视同销售导致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中央空调单独按固定资产核算,但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计入房产原值,此行为导致少缴房产税。
销售部门合同信息未及时传递财务部门,导致少缴部分合同印花税;
……
上述行为不属于偷税,且在追征期内,税务机关给出处理意见:追缴上述少缴税款。
处罚呢?税务机关认为,该行为不在处罚范围内,无须处罚。理由:纳税人上述行为不属于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这样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征管法本义,存在执法不当问题。
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且有申报义务的情况下,少缴税款的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明知自身有纳税义务和申报义务,仍故意采取各种手段掩盖纳税义务或拒不申报,此行为,是对税收秩序和税收公平的极大破坏,毫无疑问,应当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罚,达到必要的条件,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知道自身有纳税义务和申报义务,主观上也是想正确申报,但由于非故意因素、自身过失等导致少缴税款,如,计算错误,政策理解错误等等,这类行为虽同样造成少缴税款,但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第一种情形,所以,虽然同样要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程度要轻,当然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好比开车闯红灯,这种违法行为,同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故意的,如,明知红灯已经亮起,仍执意前行;另一种过失导致,如视力差、能见度差等。针对二者的处罚,显然有差异。
故意和过失导致少缴税款,对应的条款分别是63条和64条。a公司存在的问题,均属于过失,征管法释义有解释:64条第二款适用情形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应当根据64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有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情形的,可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这属于处罚的自由裁量)。
如果对a公司上述行为不进行处罚,则此结果引向一个不好的结果:只要不是故意导致少缴税款,过失违法的成本几乎为0!这当然会导致劣币驱除良币,税收不公平,纳税人纳税遵从度降低!
l《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人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l《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
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1、误收多缴退抵税应如何办理? 一、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2.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三、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导读:纳税申报表多缴税款如何退?《税收征管法》已作出相关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办理税款退还应注意的地方小编已在文中着重为大家进行了说明,欢迎阅读。
纳税申报表多缴税款如何退?
《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
2.税款退还的范围包括:
(1)技术差错或结算性质的退税;
(2)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应按应纳税额如数缴入国库,经核实后再从中退还应退部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未交税款怎么计算?
如果是用税务信息采集系统做申报表的话,那个栏目是自动生成的数字,不用你填写.
纳税申报表中这个数字的含义是:已申报而未缴纳的税额.
目前允许欠税的可能性极小,所以那一栏只有当月数(即当月巳申报而次月15日前缴纳).累计栏基本无数字.
你所看到的你们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数字,一是表述不清,无法回答,二,有可能帐务处理中科目使用有错.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纳税申报表多缴税款如何退的全部内容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未交税款怎么计算?有兴趣的可以作为参考哦!
很多企业财务在每个季度预交了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税款多交了,可以在这个时候进行退税吗?
企业所得税涉及到诸多的扣除事项,需要财务人员具备极强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尤其是在数据上不能出现失误,很容易导致最后所得税计算不精确,在判断是否是多缴退税类型,要不要申请退税的时候就容易犹豫不决!
那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申请退税的情况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1、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类型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等,此处应选择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4、如果本次缴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5、退税方式包括抵欠,退税、先抵后退等,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申请办理地点
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时间
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办理退税的,在 10 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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