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软件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软件企业税收筹划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全民进入互联网时代,市面上软件开发的公司也是多如牛毛,有需求才会有市场,邹邹做税务筹划也有几个年头了,软件行业前期投入还是蛮大,后期的基本维护和人员成本都不多,所以科技行业的利润还是相当可观的,不过有了利润不做税务筹划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实际利润也只有账面利润的60%,而那虚高的40%是没有办法找到成本票进行抵扣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做税务筹划。
怎样合理地取得成本发票是关键,目前在税收筹划圈有两种方案可以合理合法地取得成本发票。
一 自然人代开,以委托代征的名义在山东,湖南等地的税收洼地进行代开业务,目前综合税率是1.56%,个人与企业有业务往来,有正式的合同和资金流水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该园区代开额度高达5000万,还出完税凭证。
二 个人独资核定征收,个税核定0.6%,综合税率低至1.66%,园区属于总部经济招商,不限制区域,全国各地的企业都能入驻,行业基本不限,最重要的是该园区出具核定通知书。
节税方案分析: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先生主营业务是激光笔,绿光笔,还有电子笔等,其中软件部门的核心指导人员陈先生离职了,他在重庆园区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做软件开发业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分包了部分业务给个人独资,他们的业务合同,资金流水都是一致,一年的业务量380万左右,个人独资完税:380/1.01*1.66%=6.25万,个人独资完税后资金可以随意支配。
企业与个人独资是可以有业务往来的,只要业务是真实存在都没问题,有想要了解更多税收问题的朋友关注《邹邹说税》,我们一起学习进步。
《财税小侦探》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我们先看一个数据,2023年10月止,我国软件行业企业数量突破了4万家,在未来也将呈持续上涨之势。你要说哪里的软件企业数量多、规模大,可能就只有在北上广深这些地方了,不仅比较集群、规模大,而且还高度专业化,很多技术型人才都会去这些地方寻求发展,行业的竞争也是相当的激烈。所以,对于在这些地方的企业,资金一定要充足,不然可能就会慢慢退出竞争。
想要有足够的资金,除了产品的优秀之外,在税收上也要重视。软件公司开票一般都是技术服务和软件销售。小规模纳税人的技术服务和软件销售的税率都是3%,而一般纳税人技术服务是6%,软件销售是13%。
正常情况下,一般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在25%,本身企业成本就较少,多是人工成本,那么在年底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时候,那就有些受不了了。好在目前国家也有一些相关政策出台,比如说拿到双软认证可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满足办理条件或也减轻不了太多的税负压力,可以试试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于软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们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去申请核定征收,可以将软件公司的技术服务或产品销售拆分出来,单独成立一家相关的个体工商户,类似光子工作室群这样。
个体工商户是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的,只要企业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那么在完税之后可以自由支配剩余资金,不受公转私限制。既然申请了核定征收,那么个人经营所得税就不再按照5%~35%计算缴纳了,目前有园区可以采取定额核定,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0.5%,直接以开票额乘以税率就是其个人经营所得税了,园区会出具核定通知书,在不用考虑进行成本的前提下,像技术服务这种业务是完成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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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等的企业,它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上述业务,并且拥有一种以上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则该企业属于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服务类业务的企业,如果通过了资质等级认定,则也属于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大家快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方面
根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2023年、2023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一般纳税人通过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2023年,适用税率为17%;2023年,税率调整为16%;2023年,税率将至13%,目前仍然适用13%的税率)征收了增值税后,对于收入中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大家注意,享受这项优惠的条件是,企业售卖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的(包括企业自行本地化改造过的进口软件产品),并且取得了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属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获利第一年至第二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优惠政策;第三年至第五年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如果是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获利第一年至第五年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六年以后取得的利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后的软件企业,该收入应用于企业开发软件或扩大生产,并且需要单独核算,不作为征税收入。
从2023年1月1日起,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符合财税[2012]27号和2023年第10号条件的),单独核算后,不作为征税收入。
关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现在国内的软件公司普遍规模比较小,竞争压力大,而且这个市场对于软件行业不是很友好,也是目前国内发展最快的企业之一,确实利润空间很大,但是也会面临税负压力,所以我们来看看软件公司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又该如何合理节税?
软件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又该如何合理节税?
一是通过认证双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如果企业能够拥有认证这两项指标的资格,并且获得认证,那么企业所得税将会得到一些优惠,一般是两免三减半或者是15%的低税率。不过两免三减半是从盈利年度开始享受,所以企业应该适当地进行规划。
二是单独设置研发费用的明细账簿,这样的话每年的研发费用50%的加计扣除。(这里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时的研发费用口径有所不同)
其实具体到软件公司,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一是软件产品本身的成本比较低,而软甲成本的成本费用主要集中在技术开发方面,所以一般软件行业的进项是比较欠缺的。二是软件公司最主要的资产就是人才,而且软件开发的过程中,人工的投入占很重要的部分,这部分也是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且软件公司的项目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所以一般软件公司都会面临利润虚高,缺少成本票据。
那么建议企业除了上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能享受呢?
一是通过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也就是通过业务分包的形式,在园区注册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在园区纳税,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不过只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财政奖励。
增值税:返还地方留存的70%-90%
企业所得税:返还地方留存的70%-90%
具体的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企业来定,企业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二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分包企业的利润,可以核定征收,综合税率极低,核定行业利润率,再按五级累进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在0.5%-2.1%,这样也不用再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了。不过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
下面以开票450万为例:
增值税:450万/1.01*1%=4.45万(小规模在疫情期间的增值税按1%进行征收,2023年现阶段暂按照此标准执行)
附加税:4.45万*6%=0.26万(小规模的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0%-40500=9.45万
这样节税高达90%,个人独资企业也是软件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节税手段,能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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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软件企业都有些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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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一直都是我国始终秉持的理念,华为的鸿蒙系统就是我国软件技术发展的体现! 当然,除了“华为”以外,还有“阿里巴巴”、“海尔集团”、“腾讯”、“金山”软件、“东华”软件等都为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软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且该行业收入也达到了1万亿元。 目前软件行业的发展来看,企业可以在各个方面谋求发展! 今天,小编向软件企业推荐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软件企业有很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有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还要知道该怎么运用! 并且各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就不同。
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受扶持力度,具体根据企业一年的实际纳税额,申请享受①增值税、②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中70%-90%的返还比例!
所得税高的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可以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后,税率为0.5%—2.1%! 不同行业的实际税率不同!
软件行业可以通过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压力,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
1.自然人代开、综合和税率2.5%;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0.5%-2.1%,综合税率1.56%-3.16%;
3.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70%-90%;
在软件行业的发展下,企业间的竞争压力也非常大! 企业可以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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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到底有哪些?”
“企业在申报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最大限度用好政策?”
“企业申报需要避开哪些‘坑’,能不能提前告知我们注意事项。”
……
近日,市软件行业协会在两江软件园组织召开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吸引30余家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加。
市软件行业协会供图
会上,企业代表就企业所关心的内容先后发问。
市经济信息委软件处一级调研员王蓓围绕我市“满天星”计划2023年行动方案及行业相关政策进行了讲解,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享。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职员王井泉就《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及相关配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讲解。市软件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流程、条件、材料到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讲解。
活动主办方表示,本次活动旨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2023年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工作,帮助新区及重庆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推两江新区及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理清了申报思路,也搞明白了一些前置条件,对我们帮助很大,避免了跑冤枉路。”参会企业表示,通过此次培训不仅了解了政策内容,也进一步理顺了申报流程,明确了提交哪些申报材料。“后期希望有更多机会参与政企互动交流。”
据悉,为帮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更好发展壮大,新区今年将根据不同种类、不同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需求,策划一系列的政策培训活动,并采用线上直播培训、线下对接辅导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
(记者 陈昕)
2023年软件企业最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节税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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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直处于支持中国高科技产业的阶段。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发展,政府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因此,高科技产业受到了国家的青睐。在中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环境下,出现了华为、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中国提供了大量的税收。
一些软件企业,前期的投入大,支出大,但是所取得的进项发票缺少,为了留住技术性人才,给出了高工资,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
然而,除了主导产业产生的大量税收外,一些小微软件企业还受到税负的影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因此,这些小微企业享受国家包容性政策。 我们还可以享受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对于软件企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大,可以选择入驻园区,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迁移或新办企业,将原来的税负压力,转移到园区内的企业上。园区通过返税政策,奖励给企业,奖励比例具体如下:
1、总纳税额达到一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5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三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6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五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7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五百万以上,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80%奖励;
2、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税;
3、当月纳税、次月返还,纳税越高,奖励比例越高。
二、个独个体户核定征收
现在很多地方都暂停了个独个体的核定征收;但是,在重庆还是可以办理个独个体户的核定征收。
个独:核定个税最低1个点,增值税3%,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专票。
个体户:核定个税最低0.36,不开增值税专票,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普票。
三、自然人代开
个人在与企业产生业务往来时,需要向企业提供发票,但是自然人名下没有企业,开不出发票,因此,就可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20-40%的劳务所得税,属于个税的一种。
小编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由当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个税,综合税率3个点之内。企业能拿到一个点的增值税普票,之间用于成本抵扣。
因此,对于2023年软件企业最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节税避税的方法有很多,详情可以私聊小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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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软件企业大多为轻资产公司,固定资产和外购物资较少,进项增值税发票较少,增值税是公司的主要税金支出。为减少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利润,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优惠政策,对公司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减少税金支出。纳税筹划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税金支出,提高企业利润。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结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效防范了税务风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对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有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分析
软件企业的税收一般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本文主要分析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增值税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3%,本文主要针对一般人纳税人增值税的分析和纳税筹划。增值税分为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进项增值税主要来源于货物采购、房租、固定资产采购、会议费、办公费等,销售增值税主要是软件产品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产生的增值税。
(二)附加税附加税主要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基础上缴纳的税金。附加税金为地方性税金,根据每个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以杭州地区为例,杭州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7%,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三、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为减少企业税负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在税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做一些适当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00号文,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销售环节按照17%征收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予以退回,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32号文,原销售环节按照17%和1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增值税率税率分别调减为1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原销售环节按照16%和10%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增值税税率分别调减为13%、9%。软件产品主要是指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需取得《软件测评报告》、《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才能实现增值税退税。从2023年以来,国家实行简政放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经取消了,在实际操作中,用包含类别鉴定报告的《软件测评报告》取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成功备案后,可以依法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相应的增值税税率由13%降低为3%。不管是计算机软件产品,还是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都应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中体现软件著作权上登记的产品名字,不能有一个字的差异,否则将影响退税。若是嵌入式软件产品,还需在销售合同中区分软件金额和硬件金额,销售发票中写明**产品(含**软件)的字样,在财务核算中,需要对硬件成本和软件成本进行区分,硬件收入的核算为硬件成本加成10%,软件收入为总收入减去硬件收入,按照软件收入的金额计算软件产品退税。在实务操作中,软件产品相关登记资料必要先到税务局备案,而后签订合同和开具开票,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未经税务备案的软件产品一律不能退税。
(二)软件开发费免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00号文相关规定,企业接受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如果著作权或专利属于受托方的,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著作权或专利属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属于委托方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软件企业而言,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必须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或专利的所有权归属方,如果著作权或专利所有权归属于被委托实施开发的公司,则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著作权或专利的所有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或归属于委托方的,则不征收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享受免税政策前,必须先将技术开发合同拿到省科技厅备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而后开具销售发票,实行开发费免税备案的合同,开具的发票为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企业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示的税额抵扣;企业取得标注身份信息的机票、火车票的,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计算过程为票面金额÷(1+9%)*9%。企业取得标注乘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发票的,按照票面金额的3%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计算过程为票面金额÷(1+3%)*3%。企业在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时,将发票原件装订在凭证附件中,同时登记发票明细台账,在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进项税额,从而抵扣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基础上缴纳的税金。税收筹划的重点是控制增值税税负率,只要增值税纳税金额降低,附加税自然会下降。
综上所述,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纳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夯实的基础。
央广网北京3月22日消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经研究,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
《通知》要求,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通知》还要求,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一、相关表单变化&填报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汇算清缴填报享受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的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时填写,需要注意以下栏次:
1.“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企业行业需要为非研发费用负面清单行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行业。
2.“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3.“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必填此项。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是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必填表单,填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本表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需等于a107042表第4行研发费用指标-研发费用总额。
2.纳税人若填写a104000表,本表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应小于等于a104000表第19行“研究费用”-“管理费用”的金额。
(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是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必填表单,填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享受税率式优惠时,系统会根据a107042减免方式1的选项,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并相应填报a107040对应栏次。
2.若纳税人同时符合多种税率式优惠的享受条件,建议选择优惠力度最大优惠政策享受。
例:a企业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从业人数150人,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同时又符合旧政策中规定的软件企业的所有条件,首个获利年度为2023年,那企业要选择享受何种税收优惠呢?
答:若a企业选择小微优惠,则其减免所得税金额为30万元,应纳税额为7.5万元。
若a企业选择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因为2023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的第二年,则其可以减免所得税金额为18.75万元,应纳税额为18.75万元。
因此建议纳税人选择享受小微优惠。
(四)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同时,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收入指标、知识产权指标、业务类型及领域等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ps:纳税人在填写a107042表单时,需确保相关指标符合文件要求。
二、留存备查资料提交
除了按2023年45号文件规定采取清单管理的,其余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优惠的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同步归集和整理留存备查资料,并在2023年5月31日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后续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在完成2023年汇算清缴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模块提交资料。
双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是指:从企业盈利年度开始算的5年时间内,所得税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缴纳,双软包括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申报条件如下:软件产品评估
需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2.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单位所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3.软件产品的命名应符合要求: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
(2)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不得出现地域名称。
(3)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软件v1.0。
(4)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5)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双软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软件企业认定一个是软件产品登记,企业申请双软认定除了能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外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办理双软认证能有哪些优惠政策
办理完双软认证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个减免,办理软件企业完成后所得税会享受一个“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而办理完软件产品认证会享受到增值税超过3%以上的部分即征即退。三,办理双软认证有哪些条件
要办理双软认证首先要办理软件著作权证书,还要办理软件产品检测
软件产品著作权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表
3.源代码前后40页
4.用户手册说明
(办理周期会在三个月左右,可进行加急办理)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所需要的材料:
1.用户手册
2.测评委托书
3.用户安装程序
(测评的方式;刻录光盘,现场测评,远程测试,周期是在两周左右)
概述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软件企业的培育支持,并针对性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整理了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内容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
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六、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总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规定了该文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补充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享受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注意享受条件或项目标准调整。(中税答疑)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0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附件: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22 年 5 月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3.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1.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的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23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9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八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38 号发布,2023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号
1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1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19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近年来,我国软件行业收入和效益保持较快增长,产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步伐加快,结构持续调整优化,新的增长点不断涌现,服务和支撑两个强国建设能力显著增强,正在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智慧社会演进的重要驱动力量。
信息技术已逐渐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全社会生产效率提升的强大动力,信息产业作为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软件行业分析,中国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就高度重视软件行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支持软件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保障行业蓬勃发展的良好环境。
软件行业主要的就是创新和研发,这两大块是企业是核心竞争力,企业主要的成本支出也是在于企业研发和创新,很多软件企业在前期开发的阶段可能企业是根本没有赚钱的,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没有,其实软件企业还是有很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像国家层面出台的“双软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软件企业还可以通过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优化企业的税务成本结构,提高企业的实际收入,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在生产发展,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具体政策:
针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财政留存的基础上进行奖励扶持,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扶持次月到账,具体的扶持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而定,企业纳税越多,财政奖励比例越高。
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50%,奖励企业75%-90%,企业缴纳100万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50万,奖励企业37.5万到45万
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奖励企业75%-90%,企业缴纳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万,奖励企业30万到36万
企业还可以在园区利用核定征收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核定征收是针对于小规模企业,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核定后企业的综合税率不超过3.16%,企业完税后账户上的钱可以自由自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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