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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信用管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

【第1篇】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

纳税信用管理业务指引

日期:2022.4.12 来源: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纳税人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内蒙古税务局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一、纳税信用不同级别对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一)激励措施

对于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优先办理;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于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正常管理,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于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二)惩戒措施

对于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

对于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提供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 级评价要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级。

8.税务部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不能评a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复申报的(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三、直接判d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四、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政策参考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第2篇】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其评价结果关乎纳税人信用资产,已经被应用到税费优惠政策享受、快捷税费办理、银税互动等诸多领域。目前,所有纳入信用评价的纳税人都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纳税信用级别。(文末附操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

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修复

提升自身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复评和纳税信用修复有何区别?

今天带您来了解一下吧!

复评

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修复

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复评后再申请修复,修复后将不允许对该评价年度提起复评。

复评

纳税人可对自身评价结果的指标提出异议。

修复

2023年扩充为34个,覆盖全部直接评d指标。

复评

需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修复

当年内可申请修复当年及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级别。

例1

某公司在查询自己当年的纳税信用级别时,发现公司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扣分记录中显示因“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指标,导致扣掉了12分,最终分数为88分(该纳税人三年内接受过税务评估,起评分为100分)。纳税人确认财务报表存在未申报的情况,并及时办理补充申报,随后,纳税人向税务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已经认可其未填报的失信行为并主动纠正,按照纳税人补充申报的申报日期,共计修复加分2.4分,最终得分为90.4分,该纳税人修复为a级纳税人。

例2

某公司在查询自己当年的纳税信用级别时,发现公司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扣分记录中显示因“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指标,导致扣掉了12分,最终分数为78分。

纳税人核实财务报表申报情况后发现2023年属期内的财务报表均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完成,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经税务机关核实,该纳税人已在申报期限内完成2023年属期所有财务报表申报,税务机关受理该纳税人复评申请,将扣分指标置为无效,该纳税人信用级别调整为a级。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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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

苗木企业:扎深税务合规的“根”,享受税收优惠的“果”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万苗 庄雅婷 本报记者 孙军

绿化苗木产业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被称为朝阳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苗木交易量逐渐增大,国家也先后发布了对自产自销的苗木免征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苗木企业对税务合规管理不够重视,存在税务风险。对苗木企业来说,只有扎深涉税风险管控的“根”,才能更好享受税收优惠的“果”。

风险点一:

经营模式有转变,享受优惠没实现

◎典型案例◎

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古典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建设等,该公司承包的项目涉及大量苗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甲公司所需苗木主要靠外购,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2023年,甲公司改变公司经营模式,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运营。由于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了解,该公司迟迟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提示建议◎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副局长庄文华分析,甲公司“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质就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户提供幼苗、肥料和培育技术等,苗木培育至可销售状态后,由公司回收,然后对外进行销售。从表面上看,甲公司虽然不直接参与苗木种植,但根据公司与农户的约定,农户与公司形成了一种委托种植关系,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从业务实质上看,这相当于甲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庄文华说。

据庄文华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甲公司来说,其经营实质符合这一规定,也就可以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据了解,在常州市金坛区税务部门的辅导下,甲公司已成功享受16.58万元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提升了发展的信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风险管理股股长徐小桥提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促使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不仅有利于企业用好涉农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轻装上阵,而且能直接带动当地农户生产致富。但是,一些企业自认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由公司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就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容易存在涉税风险。

徐小桥说,在判定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时,所有经营风险是否由其承担,是参考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苗木企业只是与农户签订了合作采购合同,并没有构成委托种植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模式改变。换言之,此时,苗木企业并不满足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风险点二:

产购混淆迷人眼,分别核算不准确

◎典型案例◎

乙苗木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社员种植的苗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该合作社的部分社员已将名下土地转租他人。为保障及时向客户交付苗木产品,乙合作社向外购买了部分苗木进行再销售。纳税申报时,合作社负责人想以农户自产的名义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吉英元说,销售外购苗木能否视为“自产自销”,相关税收政策已做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吉英元分析,乙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情况表明,企业在购进苗木后,只在自有土地上短暂养护一段时间,就对外进行销售。由此,其外购苗木用于对外销售的行为,不符合48号公告所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要正常缴纳相关税款。

据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薛埠税务分局管理员杨成介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兼营自产与经销的苗木合作社,由于对自产与经销的界定标准认知不清晰,往往会将外购的苗木混同自行种植的部分,一起对外销售,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建立产销台账,理清时间脉络,详细记录苗木的购入、销出时间和具体情况,做到有迹可循,条理清晰。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明确自身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风险点三:

多开发票拉客户,涉税违法需警惕

◎典型案例◎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平台对全区苗木专业合作社进行风险评估,发现丙苗木专业合作社存在涉税风险。经核查,该合作社每年开具的苗木发票数量多、金额大,与农产品产能管理系统中显示的土地基本信息极不匹配。经过分析比对丙合作社的发票开具信息,核查合作社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并对有关受票单位进行协查,税务部门最终确定,该合作社以多开票为卖点拉拢客户,为下游客户多列支成本提供便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分局长沈罗平分析,由于自产自销的苗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发票开具“零成本”,多开发票金额对于苗木企业来说,不会导致其多缴税款。于是,部分苗木企业为了拉拢客户、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卖给”一些工程绿化、房地产企业,又或是同时提供苗木销售和绿化工程服务,却只开具苗木销售发票,为购买方虚列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沈罗平说,苗木企业的这种做法,已经属于涉税违法的范畴,一经查处,不仅不能达到拉拢客户的目的,而且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反而使得企业经营面临困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局长詹必涛介绍,苗木产业的经营模式大多是“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名下挂靠多个农户参与苗木种植。一些苗木企业认为,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的生产经营数据,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其实,随着税务部门精准监管的不断推进、以数治税的技术水平不断升级,苗木企业这些行为将无所遁形。詹必涛建议苗木企业,要树立合规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主动完善土地信息采集,及时更新名下土地信息,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积极提升自身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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