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筹划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些上市公司(准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的税收筹划案例,虽然信息披露不完全,但也能看出筹划方案的大致轮廓,有的是明显违法了,但为了上市进行了彻底的自查整改并取得了当地主管机关的合规纳税证明,公告中自述之前做了某某筹划,但网友并不买账,留言纷纷质疑其合法性,都已经偷税了还自己说筹划,这种案例不在少数。网上一大堆,这里不再引用了。
本文要说的并不是一些违法的筹划,违法的筹划不是筹划,而是偷逃税甚至虚开,这个没什么好说的,我要说的是没有违法但是不符合商业目的的筹划,实际上严格的说,这种虽然没有违法但却不符合商业目的的筹划也不是筹划,是避税。
昨天看到姜新录老师整理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我在“老陶说税”公众号转发了,(都这么理直气壮:拟挂牌公司自曝转让房地产的税收筹划)微友反响挺大,各种批判的声音,一个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文书,居然把税收筹划的目的说的如此无脑,如此低级趣味,如此明目张胆,如此拉低涉税服务机构的平均水平!
当然,有些专业的涉税服务机构表示委屈,人家根本就没请我们税务师事务所来出方案写公告,这种低级错误不过大脑的公告文书绝不会出自专业的涉税服务机构之手。
我也很奇怪,在上市公司辅导机构的官方文件表述里,三大所只有会计所和律所,居然没有税务师事务所啥事,难怪会出现这么没有水准的公告文书(专门做税的律所的水平是可以的),对税收筹划部分的描述基本不懂税法规则常识。
税收筹划虽然不违法,但是要有合理商业目的,税法进一步强调不能以不交税、少交税或晚交税为主要目的或唯一目的,懂得这个规则以后,让你来写上市公司的公告,闭着眼睛都不会出现这样的文字:
看看吧,这就是上市公司自述操作的目的,主要是基于......的合理税务筹划......,这就是合理商业目的?而且语句还不通,基于什么样的合理税务筹划,根本不懂税法的规则、
公告最后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吗?税法对税收筹划有啥要求?不能违法,要有商业目的,不能以不交税、少交税或晚交税为主要目的或唯一目的,公告披露的筹划就算具备合法性,有商业目的吗?从哪里能看出来有商业目的?就算合法,但合规吗?
涉税事项,一定要有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公司或专门做税的律所参与,不然,出问题是迟早的,这个公告相当于自我举报,后续估计会继续发公告,公告天下放弃筹划积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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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陶讲税法 桃子说税
近年来,随着并购重组等交易的增加,股权转让越来越多,特别是包括vc、pe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公司实现成功上市(挂牌)后,也大都通过股权转让套现一跃成为亿万富翁的。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转让中的涉税事项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基本正确操作方式
对于个人而言,税法上又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较而言,个人股权转让的筹划空间会小一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税务筹划方案”。
典型“税筹方案”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一是金三上线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3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那么股权转让我们到底怎么样才能进行合理降低税负呢?我们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
假定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的40%股份, a公司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股权。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23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股权转让方案有以下九种: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
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07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
a公司和b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000万的补偿,然后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60%的股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a公司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其中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5000+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而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五种方案:清算性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
如果a是b公司的关联方,b公司同意不参加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清算性股利来进行避税。根据《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直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取得利润,b公司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变为13000-5000=8000(万元),再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62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税875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250万元,比较起第四种方案节税125万元。
第六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股权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总纳税额并不减少,但是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个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尤其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七种方案:以股权进行投资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可以采取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入股n公司。虽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
第八种方案:股权收购/股权置换
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a公司和自然人c之间可以采取“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避税。即a公司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所以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为对价收购a公司持有的m公司60%的股权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对于出售的m公司的股权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既达到从事计划从事的行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同时还避免了纳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九种方案: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分配利润
采用此方法下,第一步,对m公司进行分立,a持有x公司,b持有y公司。第二步,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x公司注销,a公司持有n公司股权。第三步,n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只对a公司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一次性获得现金流。按照财税[2009]59号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后,只要a公司取得的n公司的股权占n公司总支付对价比例达到85%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企业所得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提示
税务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可以看出,“阴阳合同”的做法弊大于利,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的利益,将自己置于巨大的风险中,事后追悔莫及。有时遵守法律的规定看似“费时费钱”,但从长久和风险控制来看会让当事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专业背景人士来完成,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合法合规无隐患的实现落地!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概念的探讨,首先是基于税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中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
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这样子做的意义便是: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需注意的就是: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事前筹划的原则。效率原则。
一、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种类较多,适用于多种税率,所以需要多种计税方法,这种情况决定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纳税人没有了解税收筹划的具体内容,或者了解到的资料存在错误,就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需要负责法律责任。目前税收筹划常见误区包括:认为除工资、奖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计入缴税范畴;认为奖金、工资合并进行缴税。但实际上实物、分红、津贴均应纳入税基之中,而且奖金与工资应分开计税。
二、税收筹划成本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
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代理机构委托,由代理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
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
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
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
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三、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五、结束语
我国税收筹划属于近年来发展的新型理财方法,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所以许多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而且税收筹划属于专业较强的工作,在缺少人才的中小企业中,受到管理水平落后的影响,经营策略仍然会出现波动。为了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使税负降至最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税,研究税收筹划成本收益内容,已经成为税收筹划工作发展的重要方向。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是合理合法,在这种基础上,采取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如何做到合理的避税,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四个最基础的。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税收筹划需要明白的几项原则?
1.守法原则。税收筹划一定不能违反税法,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本不属于税收筹划范畴,那些以避税为名行偷逃税之实的筹划绝不是税收筹划。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该以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等进行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2.自我保护原则。自我保护原则实质上是守法原则的延伸,因为只有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我保护。纳税人为了实现自我保护,一般应做到增强法制观念、熟知税法等相关规定、熟知会计准则、熟悉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等。
3、现金净流量为正原则。即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大于成本,能够体现经济有效。但是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很难用效益来体现,用现金的净流入更准确,只有当因为增值税税收筹划引起的现金流人大于与之相关的现金流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案才是可行的。
4.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法》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颁布的,相比较《所得税法》而言,其修改更加容易。时效性原则还体现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以及税法适用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5.整体性原则。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税种效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都包括哪些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非常重要。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目的的前提是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本文就针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都包括哪些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方法一:充分利用兼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兼营指的是纳税人的应税活动,涉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等。当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时,应当采用单独记账,按照各自的税率分别核算增值税。这样一来能够防止多缴税款。
方法二: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的情况下,则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金额;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的情况下,折扣额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若是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若是采用以旧换新及还本销售方式,均以全额作为计税金额。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销售方式,恰当的销售方式能够为税收筹划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方法三:通过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避税,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对于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了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律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
如果选用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必须要提前熟悉掌握相关优惠政策,清楚退税核算办法。
企业增值税合理避税方法有哪些?
1、通过选择优质供应商进行合理避税
建议选择长期稳定的供应商,尽量不要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税点低、抵扣少。
2、及时取得发票,避免多缴税
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索要发票的习惯,及时取得发票,做到一物一票,可以避免多交税款。
3、尽量避免进项转出
企业应当做好合理规划,尽量避免进项转出。比如公司建造一栋大楼,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或免税产品的,则应当做进项转出。如果这栋大楼除了用于集体福利或免税产品,还用于应税产品的,则不用做进项转出。
企业税务筹划有什么好处?要注意什么?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下税收筹划,大家知道 棒的税收筹划都是以业务为细节来进行税收筹划,而绝非以票或者以核算来进行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的手段是极其危险的,不管是对于财财务个人来说,还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公司的老板来说,都是风险极大的一个一个行为手段,大家知道现在金税四期来了,所有的公司的一些一切的那个不正当的财务的核算行为,或者是虚开发票,对于金四来说一下子都可以呃过大数据,通过税银之链全部都是可以知道企业的一些非法行为的。那针对于这些非法行为,对于那个财务个人来说,或者是企业的老板,以及相关的人员都可能会进去,进去个三五年,所以说对于怎么样来做一个比较棒的一个税收筹划,一定一定是从业务层面。
业务的每一个细节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比如说公司来做一个三到五年的战略,要拓宽华北或者华东,或者东南方向的这样子的一个区域板块的业务。那作为财务来说,一定要参与业务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动作,每一个方向,这样子的话,才能才能跟那个业务,业务的每一个每一个想深入的方向,想深入的这个区域跟业务来镶嵌跟业务来进行,紧密的了解业务的动向。那这样子的来说的话,我们才更能知道每一个地区的税收的政策,每一个地区的税收都会有自己的一个优惠政策,或者说是其他而且全国的全国地区的优惠政策其实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是针对于站在税务角度,以及财务的综合角度和业务的角度,来综合看待公司的整一个经营方向。如果板块很多的话,我们是可以合理的来进行规划公司的股权架构,以及设立对应的公司对应的设立对应的公司来进行公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来合理的把控公司的公司的税收,这才是优秀的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的大环境之下,越来越多的商贸企业也是纷纷成立,不管是做国内还是国外,商贸企业是相当的兴盛。不过在这些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成本高、税负高等问题,因此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地降低自己的支出,增加自己的收益也就是自身重要的一个问题,而税务筹划也是逐渐步入企业的眼帘,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合理的税务筹划完全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许多的支出,那么商贸企业如何合理税务筹划呢?
1、优惠政策
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完全可以考虑一些园区的优惠政策,在许多的园区里,商贸企业是有不错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考虑间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放在优惠园区中进行,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的扶持,也可以考虑在园区成立分公司或新公司,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也就可以合理的减少公司的税费支出。
2、充分利用税前列支
在企业的经营中,税前列支是企业中最为常见的企业所得税额降低的一个方法。并且对于商贸企业来说,自身许多的费用都是可以用来进行税前离职,比如说公司的一些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福利费用、水电费用、咨询费用、运费等等各个方面的费用支出,企业只需要做好相关票据的保存,然后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注意进行及时的进行税前列支,从而降低自身的税费支出。
3、合适的股权架构设计
有了解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的朋友应该都知道,企业的持股收益是有所不同的,简单来说,就是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的最终收益上是存在不小的区别的,因此在企业设立的时候,作为公司的股东,想要合理的收取更多的收入,那么其实可以多多的考虑公司的股权架构的设计,从而帮助公司的股东减少收益的税种或税率,进而帮助企业的最终受益人获得更多的利润。
以上即是商贸公司如何税务筹划的一些方法,对于商贸企业来说,自身的会计水平如果是比较高的情况,在企业许多的流程上也是可以帮助减少许多的税费,毕竟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各种各样的流程是相当的多,如果企业的财税人员对相关比较的了解,那么也是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税收筹划是指税务师根据委托人服务需求、业务模式及数据信息,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委托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或税务处理的运筹和规划,综合平衡各方面成本与效益,为委托人提供战略发展、风险防范、降本增效等方面的设计方案以及实施取向的服务。这是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
早在2023年2月份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就发布了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对税收筹划服务的主要内容、税收筹划业务承接的基本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税务师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提供的服务成果必须以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附: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税收筹划业务执业行为,有效防范税收筹划的执业风险,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收筹划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税收筹划业务是指,税务师根据委托人服务需求、业务模式及数据信息,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委托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或税务处理的运筹和规划,综合平衡各方面成本与效益,为委托人提供战略发展、风险防范、降本增效等方面的设计方案以及实施取向的服务。
第四条 税收筹划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委托人提供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筹划建议;
(二)为委托人提供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整体税务规划和筹划方案;
(三)为委托人的特定事项提出优化税负方案及建议。
第五条 税务师在实施税收筹划业务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提供服务原则。依法提供服务原则是指,税务师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提供的服务成果必须以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程序、内容并重原则。程序、内容并重原则是指,税务师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应该按照既定业务流程实施服务项目,并注重实施过程中各类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三)诚信及保密原则。诚信及保密原则是指,税务师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应该按照业务约定书内容完整、真实提供服务,并根据保密协议内容为委托人提供的各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收筹划业务承接的基本要求:
(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提前了解委托人提出的服务需求。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师。
(三)税务师应按业务约定书内容提供服务成果。
(四)税务师应保持专业、客观和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和收费等因素对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影响。
(五)税务师应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六)税务师应结合委托人实际情况提供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最后提出实施意向。
(七)税务师应在服务成果中告知委托人税收筹划方案与实际实施效果可能存在的偏差以及偏差的原因。
(八)税务师接受税收筹划委托后,应尽责为委托人保密相关数据、信息。
第七条 税务师应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要求承接税收筹划业务,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分析委托人的陈述,并对服务需求与委托人达成共识,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服务委托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服务成果形式及提交方式,提交时间,服务周期,服务收费,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业务约定书应写明税务师为完成服务目标而制定的主要工作步骤和简单的工作内容等服务程序。
第十条 税务师与委托人应约定双方保密条款,保密信息的范围、使用及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税务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数据及信息严重偏离业务约定书内容,对服务内容形成有重大影响时,税务师应与委托人讨论修改业务约定书的其他内容,如不能达成共识,则协商终止项目。
第三章 业务计划
第十二条 税收筹划业务计划应根据服务需求,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制定。对服务需求内容较少风险较低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
第十三条 税务师应在充分理解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计划。税务师应对服务总目标分解成若干阶段,然后确定各阶段的子目标,再据此细划各阶段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形成后,税务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双方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五条 税收筹划业务一般分为以下工作阶段:
数据及信息收集、政策法规解读、筹划方案设计与数据试算、综合辩证分析、成果沟通讨论、税收筹划报告起草和提交。
第十六条 税务师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谈与资料采集等方式,收集与该项目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进行数据及信息收集前,税务师制定收集范围、收集口径及文档格式,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十七条 税务师对所收集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初步复核,确保项目数据及信息与服务需求紧密贴合,全面准确。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委托人的财务数据、内部管理信息、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情况和实操惯例、风险接受程度等。
对涉及委托人重要事项及重大经济利益等资料,税务师可要求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对委托人情况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分歧,税务师应重新调查或与委托人进行讨论、确认。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解读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内容。税务师应了解、分析有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背景、执行对象、执行条件以及执行流程,对政策法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二)分析法规符合度。税务师对政策法规进行细划分层,确定各层法定条件,并提取与服务需求相关的内容进行对照,分析匹配点与差异点。
(三)分析类似案例。税务师从案例背景、筹划条件、执行过程、及财税管理部门判定结果等信息,寻找类似的案例信息,并与委托人的数据信息及服务需求进行差异分析。
(四)政策解读结论。税务师根据现有政策法规提炼相关内容,并对其执行条例、管理要求等进行归集总结,分析与服务需求的匹配程度和差异点,确定政策法规的引用方向和基础。
第二十条 税务师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分歧,应向税务机关提请确认。税务师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前,应告知委托人,沟通时应注意对委托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筹划方案设计与数据试算是税收筹划的核心内容,税务师根据收集的数据及信息,结合政策法规,从多维度设计不同的筹划方案,并以数据试算对筹划效果进行量化展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筹划方案设计。税务师根据委托人的数据信息,结合政策解读结论,从多方面设计制定筹划方案。筹划方案应尽可能详细地分步分点设计,并须明确提出方案实施的前置条件、政策依据、步骤顺序、实操要领等。
(二)设置试算指标。税务师根据筹划方案,设置评价方案的试算指标,以便对各个方案进行量化评价。试算指标须体现筹划方案对各方面成本、效益等,包括但不限于对税收负担、资金价值、资产与负债变化、实施成本、筹划效益等。
(三)设置试算参数与口径。税务师进行筹划方案试算比较前,需要对不同筹划方案设置的试算参数与口径,用以通过收集的数据及信息得出试算指标结果。试算参数与口径应具有可比性,若针对特定筹划方案采取不同的参数与口径时,需详细提示原因及依据。
(四)制作试算表格。税务师为试算结果制定清晰简练的表格样式进行呈现,以便委托人可以直观了解试算结果。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在试算过程中应就试算指标、计算方法、试算参数与口径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按照对委托人的重要程度有侧重地进行试算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综合辩证分析是税务师从多维度评价和分析筹划方案的过程,体现服务成果的专业、客观及谨慎,通过辩证方法展示不同筹划方案的优势及不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分析政策适用性。税务师根据政策法规解读成果,评价各个筹划方案的适用性,分析其适用差距及贴合方法,突出税收政策风险评价。
(二)比较试算结果。税务师以各种试算指标比较不同筹划方案的优劣,科学评价资金的时间价值、财务数据与税收成本的关系。
(三)比较管理及操作成本。税务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分析各个筹划方案对委托人的财务管理、其他业务管理、操作习惯、内部考核、上级管理等事项造成的影响,合理预估各个筹划方案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
(四)分析行业特性及业务模式。税务师需要从委托人的所在行业的经营特定、竞争形势、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和评价各个筹划方案是否存在不利委托人的业务模式。
(五)分析委托人风险接受程度。税务师需要了解、分析委托人管理层的风险接受程度,对筹划方案中存在政策法规风险的内容作出评价和提醒,并以此作为实施取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过程中,税务师应对于各工作底稿进行三级复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服务过程中,税务师发现存在与服务内容无关的税务风险时,应告知委托人。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应按照《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起草税收筹划业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税收筹划报告起草基本要求:
(一)在税收筹划报告中,应向委托人告知税收筹划业务报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二)税收筹划报告的内容和要素要完整,目录清晰,在具体分析表述中,论述的内容要与大小标题结构相对应。
(三)税务师除写明分析过程和业务结论外,同时应列明相应的依据(如相关的数据信息和政策法规)。涉及到的政策法规内容可以作为税收筹划报告的附件。
(四)税务师应对报告中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提出实施取向。
(五)税务师应在报告中告知委托人在使用税收筹划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委托人不当使用税收筹划报告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税收筹划报告应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筹划方案、分析比较内容、实施取向以及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分析过程和结论、建议可以按下列逻辑顺序书写。
(一)委托人情况的概括.税务师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与委托人沟通后所掌握的数据信息,经过整理梳理后,提炼出与服务内容直接相关的委托人情况。
(二)与实现税收筹划有关的政策法规.税务师应列明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政策法规条款,政策条款繁多时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归纳后列示。
(三)提出税收筹划方案.税务师列示不同筹划方法下的主要分析过程、方案实施步骤、优势及不足评价,并提出实施取向。
(四)风险提示.税务师应在税收筹划报告中,对筹划方案内容、实施取向以及分析过程列出风险提示,提醒报告使用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十条 税务师可将相关的政策法规、类似案例解读、逻辑分析图解、试算过程及表格作为税收筹划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应在起草过程中与委托人的业务对接人员对筹划报告中的内容进行沟通确认,包括委托人现状描述是否准确、方案成果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服务需求、整体文字描述是否恰当等。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与委托人每次沟通须通过底稿记录,对筹划方案起重大影响的事件需委托人确认。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应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果、底稿及数据信息刻录成光盘或形成纸质文件进行备案保存,保存期不低于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税法给予的有利于自己的优惠政策和可能选择,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支柱型产业,“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以往营业税时代所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不再符合“营改增”之后的实际情况。“营改增”政策推行前,存在不跟收入与成本挂钩的税收负担,即使项目经营成本进项过大出现亏损,营业税及附加税金仍要根据合同完成量来让企业承担。
理论上而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应当会减轻,但是理论分析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发现,很多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营改增”实施前的税负。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因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简单粗放,“营改增”税制改革造成了税负不降反增的影响,为企业带来更重的税务负担。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01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建设项目不可替代,独一无二,几平没有任何两项工程项目是完全相同的;
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
经营形式多样,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的业务形式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工程造价高,投资数额较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工程款项,还要向有关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大多材料物资和人工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工程项目一般分离于企业组织机构的注册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较为显著的异地经营特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一般都会选择从当地就近采购各类物资,但如果施工区域偏远,当地的材料供应商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股东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项目规划设计、设备设施租赁、材料采购安装服务等,其不仅需要面临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选择,也需要关注分包转包、资产货物销售、劳务需求提供等内容;
异地施工项目占据建筑工程企业项目的大部分,给企业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具有可调节性,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依据工程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
收入的确定与税率的选择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等。
因此,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科学的税收筹划为支撑,企业可以对多缴税和盲目纳税的问题进行规避,节约资金占用的同时,延迟资金流出,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就显得尤其重要。
02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一般由项目施工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人员劳务费以及其他的间接费用构成。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遍比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有效利润。
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地点多样,环境复杂,其所害的材料来源方式也存在复杂性,部分材料适用税率较低,如以水泥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的硷,适用 3% 征收率;部分材料采购自小规模纳税人,也只能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根本没有发票,如沙士、碎石、砖瓦等地材,往往由被施工所在地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垄断经营,这些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甚至无法开具发票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就是一些工程项目的主材及部分设备是由建设方采购并开具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这些实际情况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一定的难度。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无法取得进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购和经营租赁。营改增后,自有设备计提折旧来计入成本,企业计提的设备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只能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而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税率为13%,增加了8%,使得租赁业的税负增加,严重威胁到其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若设备租赁企业符合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都会竭力变更,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来降低其企业税负。这样建筑施工企业所收到的经营租赁业的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从而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包括内部职工薪酬和外部劳务费支出,人工费比重约占建筑总成本的20%,并且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其中内部职工薪酬无法抵扣进项税,外部劳务分包清包工的税率一般也按简易征收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对于建筑业9%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也成为了企业税负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施工企业缺劳务票,实践中工人现金发工资或者公转私,无票或者无进项现象比较普遍。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零星费用难以取得发票抵扣,例如,零星辅助材料、工具的采购,临时人员的施工费用等。
发票管理风险较大
建筑业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下,对于发票的管理要求极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必须与时俱进,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金额大,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发票的抵扣问题,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都要求全面进行管理预算,如果采用传统的税收政策可能造成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造成部分环节多缴税。在一定时期内,项目收入与取得的成本发票不匹配时,有些企业为了增加进项发票的抵扣链而走险虚开专用发票,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的行政处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建筑施工行业的绝大部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设计的经济业务多且杂乱,由于一部分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对于劳务人工、材料购买这方面的业务,往往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自己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纳税人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要为开不出税票的材料付出较高的代价才能获得。长此以往,必然会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风险和运营成本。
03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规划、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租赁、设备采购.外包加工、安装服务等多个环节,在财税处理上,就会涉及技术服务与工程服务的分割、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技术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的签订;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配备操作人员与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租赁;劳务分包、临时工、季节工费用处理等多个方面的税务方面的问题。
一、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完善导致多缴税、重复交税
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处理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在技术合同方面,企业经常会出现技术开发、转让和专利特许使用费等相应的业务,而如果相关人员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6%的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多缴纳税金的情况;
建筑企业需要跨地区、跨省市施工时,公司收到预收工程款时应当及时预缴税款,但是许多企业的管理制度不明确,致使出现无法及时收取发票的情况,不能进行预缴税款的抵扣,使现金流出企业;
在外出经营证明办理上,有部分企业外出经营时,税收证明未及时办理,或者没有根据预收款或工程进度及时预缴税款,导致延迟纳税风险。一些公司因为人员流动频繁,在业务完成时未及时注销外出经营证,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发生,给企业信用及涉税事项带来负面影响。
二、经济合同价税条款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从这一角度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一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筹划应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一种行为,企业应当在事前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时,是采用甲供材、清包工或包工包料的合同业务类型选择上,存在着差异性。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业务类型可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对税负的影响,往往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就决定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何选择相应的合同业务类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对所缴纳的税额有着十分大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在计算相应的计税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谨慎的选择业务类型,从而做出最科学的决策。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业务人员对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并不够了解,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没有与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不能差异化订立经济合同,均将合同签订为包工包料合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按适用税率缴纳建筑业增值税,而建筑施工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成本比重较大,进项税抵扣率严重不足,会导致税负率大幅上升。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而在确定合同金额的过程中,必须将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界定,但由于相关人员没有合理地区分价内税和价外税,未能进行有效的比议价,使得采购成本大幅度增加。
在合同支付款项环节上,业务人员往往对合同中支付条款不进行明确约定,导致进项发票不能在支付款项时及时取得;未能对付款条件与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相结合进项约定均会导致公司的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当期的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就要先缴纳,不能起到延迟纳税,发挥资金最大效用的目标。
三、对技术合同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专利特许使用费等业务发生,相关经办人员如果对税收政策知识不了解,不知道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通过在省市级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到税务备案、享受增值税减免,而未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6%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使得本来可以减免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缴纳,就会多交税金,占用资金。
四、财务人员无法取得成本发票,财务处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在合理票据的取得上,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工程项目大部分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域,因而许多的成本发票获取存在一定的困难。事前未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确认,有些成本费用已经发生支付,导致后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连普通发票也无法取得,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和成本,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采购人员现金支付,公司长期预付款或其他应收款挂账,成本费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导致提前多交所得税。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因其业务的复杂性,对财务处理的要求比一般商贸企业复杂,财务人员的不规范财务处理、收入成本核算的方法错误、纳税不及时等,严重时不仅要缴纳滞纳金,还影响到公司的整体信用评级,最终使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
五、挂靠经营的风险
建筑行业承接项目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由于其特殊性,在建筑行业中存在许多挂靠经营的现象,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或者无资质的个人以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实际项目施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全面项目的施工,税款缴纳等一切行为,这种挂靠经营模式存在成本发票管理不善被税务稽查的风险,项目施工责任模糊的风险。实践中,挂靠单位或个人往往会为了增加其抵扣成本而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被挂靠单位人力资源有限,对于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于挂靠方提供的成本抵扣发票不能严格监控,就会出现被税务稽查风险,损失被挂靠方企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严重的涉及刑事责任。对于在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去承接的项目,所有责任也应由被挂靠方去承担,对于挂靠方的施工质量和信用无法控制的时候,一旦出现问题,都由被挂靠方去承担解决,对其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
04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
递延纳税筹划。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因而使资金具有一定的时间价值,如果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工作帮助企业将纳税行为滞后,就可以帮助企业带来一笔没有利息的资金。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对企业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筹划,从而能够实现延迟纳税,使企业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现阶段,我国为了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利用相应的政策来减免税收,建筑施工企业也不例外,可以积极使用相应政策来实现税收筹划。
扣除技术筹划。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最早的计税期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早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扣除最早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对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规划,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负担。
发票管理筹划。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减轻税负,必须获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而需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工作,从而提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效率。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每次提到税务筹划,总有人想到偷税漏税,这也是没办法,因为很多人会打着税务筹划的旗号,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那说到偷税漏税,前段时间各个明星偷税漏税那是大家都知道的,在18年的时候,就有“阴阳合同”引出偷税漏税案件,当时补交的税款、滞纳金、还有罚款高达8万亿元,后续又有“高额片酬”偷税事假,再就是“直播收入”偷税等等明星偷税漏税事件。
为什么会有持续不断的偷税漏税事件呢?其实总结因素来看,就是娱乐行业本身就是高收入行业,在加上各种工作室本身就没有什么成本可以抵扣,然后就有了伪造业务来取得发票,这肯定就是虚开了,那是早晚要被税务机关稽查的,对于企业来说,合理合法的避税是可行的,但伪造业务,虚开发票那就违反相关法律了,所以被税务查也奇怪。
那企业到底该怎么做税务筹划才算是合理的税务筹划呢?
第一、调整企业内部结构
当企业的税务出现问题的时候,企业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对内部的管理和业务往来进行调整,如果是因为财务管理不善导致的,那就要做及时的整改,如果是业务往来导致,那就要及时调整业务链条,比如因供应商不开发票导致的,可以对供应商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因企业利润虚高导致缴纳高额企业所得税。
部分企业因为行业原因,本身就没多少成本,但是整体的利润又很高,所以企业往往会出现利润虚高的情况,这个时候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成立一家分公司来合理分包部分业务,而新办的企业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成立,可以享受园区对入驻企业的税收扶持:
企业缴纳税收后,地方保留的增值税为50%,企业所得税为40%,然后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扶持70%到90%的奖励。
企业只要保证是正常真实的业务经营,那就可以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奖励。企业在享受企业期间一定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还有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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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此政策的筹划节点是:如果甲方不急于要发票,总包方(或乙方)可以先开具收据,纳税义务将推迟到开具发票时点,或推迟到冲抵后期工程进度款的时点。
案例1: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2023年6月26日接到当地主管国税所的通知,要求接受税务所的日常检查,税务所两名税收管理员通过存货账实查询,发现账实不符,账上记载w商品数量100万箱,单价80元,而实际库存商品数量50万箱,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是上月销售给b公司的50万箱(单价113元)由于没有收到货款没有确认收入,税务人员便要求d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理由是货物已经发出,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中已经约定b公司收到货物的5日内付款,问:企业一定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吗? 解析: 1.是否实现纳税义务 (1)政策依据: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实现时间,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凭据当天。 (2)本案实际:货已发出,未收到钱,签订了应收钱日期的合同,日期已过。 2.应纳增值税额=110×50/1.13×13%=632.74(万元) 应纳城建及附加=632.74×(7%+3%+2%)=75.929(万元) 应税所得额=100×50-80×50-75.929=924.07(万元) 应纳企业所的税额=924.07×25%=231.02(万元)
3.税收筹划节点分析 (1)账大于实,未必需要缴税。 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货物是否发出没有必然联系。与是否收款,是否开票,合同中是否约定付款条件以及条件是否实现有关。 (2)本案例,筹划节点是直接收款方式是否被税务机关认同?如果认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实现?未收款未开票情况下不签订合同是否可行? (3)签订了合同,不约定付款条件是否可行?这里需要大家灵活判断,理论上具备一定操作可能性,但是实际上也存在资金风险,如未约定付款条件客户不付款或者严重拖欠款项等等风险
案例2.a公司代b公司代销货物,2023年6月1日a公司代销b公司w货物数量1000公斤,单价100元,适用税率13%,代销手续费按每公斤1元支付,约定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于商品滞销,直到2023年12月31日仅销售500公斤(单价100元),b公司按实际与a公司结算了货款和代销手续费。剩下的500公斤货物继续代销,直到2023年5月25日全部代销完毕,正常结算了货款和代销手续费。 1.a公司税金实际计算过程: (1)a公司以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确认收入并与b公司结算代销手续费 (2)a公司2023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500×100×13%=6500元 (3)a公司2023年5月25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500×100×13%=6500元; (4)2023年12月31日计算城建税及附加=6500×(7%+3%+2%)=780元 (5)2023年5月25日计算城建及附加=6500×(7%+3%+2%)=780元
2.税收筹划节点分析 (1)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以外,还有收到代销款或代销日期超过180天的当天。 (2)本案例,仅仅按照收到代销清单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延迟了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3)本案例实际确认收入的时间是2023年11月28日,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30天、10月31天、11月30天、12月31天。(29+31+31+30+31+28=180) (4)2023年11月28日应纳增值税=1000×100×13%=13000元 应纳城建及附加=13000×12%=1560元; (5)应补缴滞纳金=(增值税+城建税)×0.0005×滞纳天数。
(6)在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仍未销售的货物退回,避免纳税义务实现而货物并未实际销售承担税金。 (7)退回货物可以只在账务中体现,货物并不移动,以减少成本。 (8)稳健起见,事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只做账务处理并不实际退货是否被认同? (9)代销合同中是否约定退货权利义务条款? (10)代销方式将影响退货的可行性,比如买断方式代销能否退货?代销合同中约定条款是否明晰?
导读:税收筹划跟税务筹划虽然只有一字之隔,但是意义却大不一样,很多财务不了解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有区别吗,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具体内容请阅读全文。
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有区别吗?
税务筹划:是指税务部门总结以前的税务工作经验并对以后的工作加以修正和完善,作出周期性的计划。这里的税务工作是全面的包括税收,督察,管理等全面的工作。
税收筹划:是指(1)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义务人;(2)税收筹划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并符合公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3)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获得税收的利益。
税收筹划的概念分析:
“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己成为一个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1)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2)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3)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说是税收筹划。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有区别吗,相信大家看完已经知道了,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务知识,欢迎在窗口与会计学堂老会计们互动答疑。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的讲一般销售货物或服务就需要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同增值税税率也不相同。
征收对象
一般纳税人
开票金额大于500万的企业鉴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开票金额在500万以内的企业鉴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范围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进项)*行业税率
行业行业税率
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6%
销售农产品、销售租赁不动产等9%
销售或进口货物,加工、修改修配劳务等1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地区征收率特殊说明
湖北省0 此征收率适用于3月-5月
湖北省 以外地区1%
增值税筹划
筹划案例
某软件技术公司,年不含税收入为2000万,进项成本合计800万,年利润1200万。通过税筹产品优化,最终企业收入增加29万。
正常纳税
税种 增值税
税率 1200万*6%
纳税额 72.0万
使用税筹产品后
税种 增值税
奖励比例 72-72万*40%
纳税额 43.0万
房地产企业本钱组成中,税收获本仅次于地价和建安本钱,位列第三大本钱。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已达发卖额的8%~12%;项目完毕实行清理,则广泛高达15%~25%,一线城市会到达25%以上。怎么下降税负,而且把持相应的风险?这必须房地产企业在税收谋划上多下工夫。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谋划一般集中在地盘增值税上。地盘增值税谋划的整体思绪是,下降增值额进而下降增值率,以到达少交乃至不交地盘增值税的目标。地盘增值税的谋划办法首要有以下几种:
1、应用临界点
依照税律例定,征税人制作通俗规范室第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地盘增值税。从征税谋划的角度思索,企业可选择恰当的开发方案,防止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形成税负的增加。
因为地盘增值税实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超越50%、100%、200%时,就会实用更高的税率。企业可以应用地盘增值税的临界点实行谋划,防止出现实用更高一级税率的状况。
2、月入疏散
关于包括装修和相干装备的衡宇,可以思索将条约分两次签署。首先和购置者签署毛坏房发卖条约,随后和购置者签署装备安装和装修条约。通过这样处置,房地产企业仅就毛坏房发卖条约交纳地盘增值税,从而到达节税的目标。
3、选择恰当的利钱扣除办法
房地产企业存款利钱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在贸易银行同类同期存款利率的程度内据实扣除,另外一种是按税律例定的房地产开发本钱的10%之内扣除。这两种扣除方法为企业实行税收谋划供给了空间,企业可依据本身实践状况,选择较高的一种实行扣除。
4、代免费用并入房价
非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卖开发产品时,会替代相干单元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比方说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管理费和部分当局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则转交给拜托单元,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而而有节余。关于代免费用有两种处置办法,第一种是将代免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置方一并收取;第二种是在房价以外独自收取。是不是将代免费用计入房价关于计算地盘增值税的增值额不会发生影响,可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本钱,也就会影响实用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地盘增值税的税额。企业应用这一规则可以实行税收谋划,选择第一种处置方法。
5、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在市场可以承受的范畴内,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恰当加至公共配套设备的投入,改良小区情况,进步装修层次,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使增值率下降。投入的本钱可以经过进步售价失掉抵偿,加至公共配套设备投入还可以进步产品的竞争力,扩展市场影响力,可谓是一举多得。要留意的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其实不意味着虚开建安发票虚增本钱,虚开建安发票属于偷逃税款的行动。
6、费用转移、加大开发本钱
管帐轨制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发卖费用”和工程项目标“开发间接费用”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在实践营业中,开发项目标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证等也没法与公司总部的营业截然离开,有些费用的列支介于时期费用与开发费用之间。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可以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标人员尽可能列为开发项目体例,把公司本部和开发项目混杂运用的装备划归开发项目运用。这样把本应由时期费用列支的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加大的制作总本钱,会带来1.3倍(1+20%+10%)的扣除金额,从而下降增值额和增值率。
7、本钱核算工具谋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辨别核算,也能够兼并核算,两种方法所交纳的税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法供给了税收谋划的空间。一般来说,兼并核算的税收好处大一些,但也存在辨别核算更有益的状况。详细来说,对统一地址、构造类型类似的群体开发项目,假如开工、完工时间靠近,又由统一施工步队施工,可以兼并为一个本钱核算工具。对一般范围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按开发项目标必定区域或部分,划分红本核算工具。
8、应用协作建房
依照税律例定,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单方协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地盘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沛应用该项政策,选择协作建房的方法实行项目开发。
9、应用代建房
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实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代替建月入的行动。房地产企业假如有代建房营业,其月入属于劳务月入性质,不属于地盘增值税的纳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应用代建房方法减轻税负,但条件是在开发之初就可以断定终极用户,履行定向开发。
10、与主管税局相同
在正当的条件下延后地盘增值税清理时点房地产公司可恰当与主管地税局相同,尽量延后地盘增值税清理时点,或改换税负绝对较轻的项目实行清理;关于能履行以预征代清理的项目,应主动争夺以预征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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