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最新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惊喜的是,有些政策在2023年会继续执行,赶紧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吧!
一、增值税
1、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其他税费
1、“六税两费”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随着疫情得到有力控制
旅游业逐渐回暖
税收上又有哪些优惠政策
助力旅游业复工复业呢
往下看-
1、旅游业受这次疫情影响较大,请问税收方面有没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除上述外,还可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用和其他税费减免,
2、旅行社组织招徕福建省内游客在厦过夜取得的补助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受疫情情形,旅游业受到较大影响,从年初至今一直都没有业务,连续几个月亏损,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旅游行业企业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需要办理手续?
答:享受2023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享受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旅游业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适用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6、旅游行业适用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但已经按征税申报了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答:享受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7、旅游行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包含了住宿费,如果选择差额计税,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阴霾过后春暖大地,
看山川满目红情绿意,
这人间值得。
来源:厦门税务
国家颁布的相关税务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少企业都受到了相关政策的惠利。那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有哪些?
企业想要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可以考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的税负压力比较大,企业如果缺少进项就会导致增值税税负压力大,很多企业都会存在进项不足的问题,增值税是根据企业销售额来计算的,然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一些增值税。
那么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大又是什么情况导致的呢?
首先需要明白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收入减去成本也就是企业纯利润部分乘上对应的税率,比如企业缺少成本票,就会导致企业的利润虚高,这样的话企业所得税就会相应的增加。那么一般纳税人难以取得合理的票据,导致企业税负压力大,该怎么解决呢?
1、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来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2、在进行业务往来时一定要取得合理的票据
3、加强财务部门的专业度,提高财务的专业门槛
4、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门、研发部门等独立出去
5、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利用业务分流的形式在园区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新公司的形式,就能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
园区对入驻的企业有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企业纳税越多,奖励扶持越多,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的70%-9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70%-90%,地方留存40%
个人独资企业
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行业利润率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不超过3.16%(保证三流合一,合同、资金、发票)
自然人代开
只需要一个自然人身份证,税务局代开,税率在2.5%-3%(1-2个工作日即可)
个体工商户
核定0.5%,可开建材、商贸、工程类发票
上诉的政策都可以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负压力,企业可结合自身的发展来选择合适的政策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最近政府的报告信息,里面提出了不少对小微企业有益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具体延长的时间则没有明说,应该会视情况而定。
二、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这两条税收优惠政策就很直接了,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年销售额不超过180万的,都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了。
还有减半征收所得税,现行税制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本次优惠针对的是第一段,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5%,再减半就是2.5万元。
三、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有哪些?相信您在上文中已经有所了解啦。如果您还想多了解一些,那么请关注我们钇财税官网。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益税捷》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国家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大力的扶持计划,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一部分问题,因为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在最初成立时,企业的发展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市场的竞争,企业的业务和资金都是支撑企业发展的核心,所以国家对这个时间段的企业是大力扶持的。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最近两年更是加大了扶持力度,2023年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首先,对于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税在100万以下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税税率则为2.5%,年应纳税所得税在100万-300万之间的,则是按50%计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
其次,对于小微企业适用于3%增值税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自4月起到年底12月31日,都会对企业的增值税免征,预缴的增值税也是暂停。
最后就是对中小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缴纳。
这些政策都是属于国家性的普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很大一部分税负压力,不过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地方性的政策,我们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当地差异,所以为了带动东西部共同发展,国家也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政策,而地方也为了促进地方的经济,出台了一些地方的政策,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
企业目前可以申请享受的地方性政策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政策:
1、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
对增值税:企业正常经营缴纳在当地的税收,地方根据保留的50%的税收,对企业扶持70%到90%的税收扶持。
2、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核定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可以申请对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个税核定为0.6%-2%左右,企业综合缴纳1.2%-2.5%左右。
个体工商户,园区对企业的个税可以核定为0.3%-0.45%左右,综合税率在0.8%-1.5%左右。
企业在享受过国家性的普惠性政策时,也可以叠加享受地方对企业的税收扶持。
版权公告:本文转自《益税捷》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可以移步《益税捷》详细了解!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将在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
一、增值税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三)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四)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五)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七)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八)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九)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一)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十二)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三)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十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进出口增值税
(一)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三)“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四)“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四)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五)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八)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四、个人所得税
(一)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五、其他税费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四)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七)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八)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来源:税法大全
2023年3月26日新发布的财税2023年第6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20221月1日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第一条
1、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3-3-5就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2、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5%。
3、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经过纳税调增与调减,并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4、财税2023年第13号,说的是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3年第6号,说的是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综合起来看,即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都按实际税率5%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1、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适用。
2、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调整后的金额,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清单
(主要适用对象:科技创新纳税人)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and services list
(main applicable target: technology innovation taxpayers)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在鼓励高新技术方面,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可按类型享受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政策。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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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税务
现如今市面上的企业多如牛毛,有过市场经验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哪些写字楼里有多少公司了,我们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经济,不仅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解决了很多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不过真正把企业做得有声有色的并不多,毕竟当今市场经济也不是那么好,所以很多公司更是绞尽脑汁地节约各项成本,做到利润最大化,有了利润又面临高额税负,这种时候就可以好好了解税收筹划是怎么回事了?
顾名思义为税收做筹划,具体方式合理合法性地去规避一些高额税收,合理就是做到细节尽善尽美,合法享受我们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各地很多城市都有些税收园区,留心观察就能发现,这就说明我们国家是倡导科学节税的,只要不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
园区政策分为好几种,针对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做自然人代开、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独资核定等等,这些政策基本都能降低绝大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量小不定期差成本票时可以选择自然人代开,不用成立公司只需要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5天拿到手,包完税证明综合税率2.6%。
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需要在税收园区成立公司,全程不需要法人到场,邹邹一站式办理,我们的个税核定0.6%,增值税目前1%,附加税0.06%,综合税负2.66%(园区收取1%的管理费),一年可开450万左右的票,量不够的企业可选择多成立几家。
企业增值税正常查账征收的企业在园区纳税最高可奖励留存部分的80%,假设在园区成立了一般纳税人企业,一年缴纳的增值税600万左右(建筑行业9%),那么按照园区的奖励就能那拿到:600*50%*70%=210万(增值税留存50%,1000万的纳税额可奖励80%),也算变相降低增值税税负了,有点懵的可以私信邹邹,今儿状态不是很好,可能写得有点乱,多包涵。
上述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节税政策都有,面对不同的园区我们推荐的行业不同,有兴趣的朋友欢迎咨询邹邹。
两医疗器械企业被开百万罚单!
4月18日,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两则重大税务事项通知书,河南荣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两家药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被罚,共计136万。
河南荣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取得进项发票价税合计3491.82万元、对外虚开价税合计2762.36万元。稽查局处以50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开封市豫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从4家cso取得89份进项发票价税合计939.14万元,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并虚假申报、抵扣抵扣税款。
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责令公司补缴虚开发票包含的增值城建附加税143.2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60%罚款85.97万元。
目前,两家企业均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第一季度,仅一个省就有14家药械企业因涉税违法被处罚。
可见,国家对医疗行业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不是“一阵风”,税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建立。
因此,以下三个方面的信息,值得重点关注:
一、医疗器械企业是一个涵盖非常宽泛的行业
医疗器械企业涵盖生物制药、机械制造、高精塑料、精密电子等高新技术,其生产技术非常复杂,行业门槛高,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支持发展以及扶持的产业。
二、医疗器械企业上下游涉税紧密相连
械企的上游主要包含了:高精电子制造、高端机械制造、生物化学、先进材料等等,开发制造和医疗器械的营销则属于医疗器械的中端,下游有各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药房等;每一个环节都涉及相关的税收问题和企业管理的相关问题。
三、医疗器械企业属于国家税收优惠重点扶持对象
目前国家非常重视医疗器械行业的相关发展和前景,不断出台有相关的产业优惠扶持政策。
为什么医疗器械企应重视税务筹划?
医疗器械企业要提高整体的利润,才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医疗器械设备的研发上面。
而通过整体的税务筹划,以及财务相关制度的调整,能让利润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也能为企业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提升医疗器械企业的综合税后收益。
根据行业经验,薪动财税认为,医疗器械企业的税务筹划,可以把握两个方面:
1、依法适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不必要的税金负担,节省费用支出、运营成本;
2、防范税务风险,牢固持守合规底线。
首先看第一点:
依法适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就是通过申请享受各种国家层面以及地方性医疗器械产业园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来节省自身企业的税金支出、费用支出、运营成本。
①、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减按:15%来进行缴纳和征收。
②、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③、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④、地方性相关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针对医疗器械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在有特定政策的园区成立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纳税,园区会针对医疗器械企业对该地的税收贡献,对医疗器械企业进行税收方面的奖励扶持,支持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入驻。
⑤、新疆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部分,防范税务风险,把握合规要求,医疗器械企业要有以下意识:
1、完善财税和销售、推广制度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发票及凭证的审核与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
2、加强税务合规培训:加强内部人员财税合规培训,使其熟悉最新涉税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税务管理制度,避免触及虚开发票的红线。
3、强化采购与销售管理:采购和销售环节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关键点,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确保环节的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合同流“四流一致”。
4、及时处置风险,避免触碰雷区:企业应尽早处置,对于取得不合规发票追溯业务流程,要求对方换开合规发票,若无法取得对方换开发票的,应根据规定准备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
5、审查服务商资格,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企业委托c s o/c s p等外包服务商开展营销、推广等服务时,应对c s o/c s p本身的业务、财务和税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前评估审查。
企业在与服务商签订合同环节,合同中应写明票据种类、适用税率、开票时间、送票方式、违约责任、开具发票的协助义务等问题,要求其真实记录服务过程与成果,并提供相应完税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查,以规避业务虚假造成虚开发票或逃税的风险。
企业如需了解医疗器械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私信笔者订阅号《税筹见闻》了解~
背景:a企业是一家新式的餐饮连锁公司,以中餐为主。力求将产品标准化,后端有供应链、中央厨房,中央厨房职能是为门店提供半成品、净菜、酱料。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a企业未来目标也是要走向资本化,于是a公司找到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在合规的基础上如何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收益最大化?
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从以下两个方面给a公司提出了一些筹划思路:
一、享受优惠:
1、调整业务模式,成立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初加工公司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2、在洼地成立贸易销售中心,贸易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政府财政返还。
3、门店享受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5%税收优惠政策。
筹划思路:职能部门公司化,后端中央厨房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能公司化,半成品、酱料独立成立一家深加工公司。净菜独立成立一家初加工公司。供应链在洼地成立一家贸易公司。
调整架构后,业务流程图如下:
二、初加工公司如何解决成本合规问题:
专家建议合理应用农产品抵扣政策: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应用以上政策,初加工公司合规成本较低。基地采购的生鲜、蔬菜、肉、蛋取得普票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批发市场购买,取得供应商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金额9%进项抵扣。同时门店也可以享受进项加计15%。初加工公司增值税按政策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但对于连锁企业,增值税放弃免税,利用农产品进项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收益是最大化。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2.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6.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7.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8.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9.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0.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1.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2.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3.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5.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7.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8.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9.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10.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点击“了解更多”查看)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现在国内的软件公司普遍规模比较小,竞争压力大,而且这个市场对于软件行业不是很友好,也是目前国内发展最快的企业之一,确实利润空间很大,但是也会面临税负压力,所以我们来看看软件公司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又该如何合理节税?
软件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又该如何合理节税?
一是通过认证双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如果企业能够拥有认证这两项指标的资格,并且获得认证,那么企业所得税将会得到一些优惠,一般是两免三减半或者是15%的低税率。不过两免三减半是从盈利年度开始享受,所以企业应该适当地进行规划。
二是单独设置研发费用的明细账簿,这样的话每年的研发费用50%的加计扣除。(这里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时的研发费用口径有所不同)
其实具体到软件公司,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一是软件产品本身的成本比较低,而软甲成本的成本费用主要集中在技术开发方面,所以一般软件行业的进项是比较欠缺的。二是软件公司最主要的资产就是人才,而且软件开发的过程中,人工的投入占很重要的部分,这部分也是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且软件公司的项目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所以一般软件公司都会面临利润虚高,缺少成本票据。
那么建议企业除了上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能享受呢?
一是通过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也就是通过业务分包的形式,在园区注册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在园区纳税,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不过只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财政奖励。
增值税:返还地方留存的70%-90%
企业所得税:返还地方留存的70%-90%
具体的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企业来定,企业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二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分包企业的利润,可以核定征收,综合税率极低,核定行业利润率,再按五级累进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在0.5%-2.1%,这样也不用再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了。不过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
下面以开票450万为例:
增值税:450万/1.01*1%=4.45万(小规模在疫情期间的增值税按1%进行征收,2023年现阶段暂按照此标准执行)
附加税:4.45万*6%=0.26万(小规模的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0%-40500=9.45万
这样节税高达90%,个人独资企业也是软件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节税手段,能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在2023年给出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的公告,同时还给出了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掌握好这些优惠政策我们能更好的经营企业,详细的政策解说,请看下方。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公告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依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同时,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3号公告同时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社保的相关政策
以上就是2023年餐饮行业增值税、社保等方面的一些政策,大家在阅读的时候一定仔细看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不懂可以留言咨询哦~
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依赖着企业的整体情况,基本上企业可以看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就是说明企业的一些情况需要解决。比如近两年的增值税下调优惠,又比如起征点上调的优惠。这些虽然都是小规模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的政策,但是也说明了,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并且受到疫情的影响,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始终是受到了制约!为了大力鼓励扶持小规模企业,那么自然就会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说白了,就是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本来企业经营多年,一些该了解的都了解了。但是不得不说,一些企业还是并不是很完全地了解税收优惠。特别是小编一直推荐的总部经济招商政策!总部经济招商政策,就是企业入驻过来即可享受到的返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了很大部分的成本压力!在真正减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始终还是总部经济招商!
在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中,有以下几个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上的税收负担,老板财务们都可以做个了解!
1.财政奖励
对于大型的企业来说,财政奖励政策才是老板们的首选!财政奖励政策就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均可享受到的优惠,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就可以享受到地方留存部分中40%—80%的财税奖励。企业纳税越高,财政奖励越高!另外还可根据企业的情况,所得税申请享受西开政策、高新技术政策以及五免五减半政策!
2.核定征收
自从上海等地区核定征收政策停止的时候,很多其他都不能进行核定。在重庆地区,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均可享受到所得税核定,核定的税率为0.2%—2.1%,2天核名出执照,出核定通知书,这个就有定额核定和定率核定,企业完全可以放心享受!
3.自然人代开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成本或从个人手中无法获得成本,基本选择自然人代开的方式,自然人和企业合作,来税务大厅开具相关的品目。选择在总部经济招商园区中,可以享受到核定税率0.5%-0.8%。开票的额度,可以高达5000万!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优惠政策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想要了解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等政策,请私信输入您需要的内容,小编会尽快回复您,解答您的疑惑。
安置残疾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残疾人用品优惠政策(一)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基本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次标准。(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一、由民政、街道和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工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及以上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社会福利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三、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的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四、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及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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