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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收核定征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税收核定征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税收核定征收

【第1篇】公司税收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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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主要就是针对一些小规模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帐薄不健全,资料残缺等问题,无法准确计算出企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而采用的合理的征税方式。

核定征收主要有两种征税方式:定率核定以及定额核定。定率核定就是根据企业年纳税额的总量,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所得税的方法。主要就是一个速算扣除数的问题。税率会随着代开金额的变化而变化。而定额核定,就是一个核定的固定的税率,税率不会随着开票额的变化而变化。

现在服务、贸易、砂石、建材、废铁废钢、废书废纸、食品预包装、医疗等行业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征收主要就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只有小规模企业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并不是在所有的地方都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只有在有税收优惠园区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在重庆,山东,河南等园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政策,在园区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就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并且享受核定征收的税率。服务行业核定个税为0.75%,贸易行业核定个税为0.3%,建材、砂石、食品预包装等行业核定个税为0.7%。缴纳完个税即可完税。

在园区注册,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非常的方便,能有效解决企业的税负问题。

【第2篇】劳务公司税收筹划

建筑劳务公司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劳务公司一般而言是需要办理资质。建筑劳务公司如果要享受重庆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暂不办理资质的,也可以享受重庆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注册一家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劳务合同,由其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服务并收取款项,享受重庆三峡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60%扶持

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40%~60%扶持

3.)每月扶持

4.)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受地域距离影响,即只需要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园区内,企业现有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模式不发生任何改变,就可以享受到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了

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扶持后税率

服务内容: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财务章、发票章、 税务报道、核税种等相关涉税事项;后期无任何费用。

办理流程:

第一步:核名(工商系统网上核名1-3个工作日)

第二步:准备工商注册资料递交至工商窗口

第三步:出营业执照

第四步:刻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

第五步:国、地税报道

第六步:申领发票

第七步:开基本户

第八步:签订银行、企业、税务三方协议

【第3篇】文化公司税收政策

新设立文化公司,落户在有着“税收洼地之称”的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布局文化发展传媒领域,名称组建方式由“海南省+名称+文化行业+有限公司”命名成立,其中行业表述可分为(文化传媒、文化发展、文化产业),可根据企业发展布局选择。名称组建参考如下:

①海南省xx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②xx文化传媒(海南)有限公司

③xx文化发展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公司行业所属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注册资金100万起建议区间在500-1000万认缴,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选择。

经营范围筛选参考: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办公用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化妆品批发零售;文艺创作;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业务培训;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品牌管理;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等等。

【第4篇】劳务公司税收标准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建筑行业是一个大范围的行业,里面包含了建筑材料,建筑劳务,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建筑设计等等方面,那么我们今天就主要讲解建筑劳务的事情。

建筑劳务公司主要是劳务人工的事情,建筑劳务公司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是9%与3%,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增值税减按1%征收,小微企业应税所得额300万内企业所得税按照5%征收。

建筑劳务公司的增值税方面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到简易征收,也就是按3%征税,增值税不管在哪里都是需要足额实缴纳税的,所得税方面,公司的人员工资,其他成本都是可以作为抵扣的,但是这样税负还是挺高的,如何做好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筹划呢?

一、园区的返税退税;

即可将有限公司入驻到税收洼地园区内,可以注册新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现有公司迁移,使用园区内的有限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在园区内,地方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返税退税,返还地方留存上增值税与所得税50%-85%,当月纳税,次月退税。

企业一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可以得到地方财政返还奖励扶持35万元,这是企业应缴纳的税收,返还的都是企业所节省下来的。

二、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是企业的利润部分,劳务公司主要的成本来自于人工工资,包工头等等,这种情况下在园区内可以直接这样操作,可以将资金转给包工头就可以抵扣所得税,都不用再去注册个体户个独企业,个人代开来解决这个问题了,高效。我们申报按照千分之五点多去缴纳,缴纳后就会出具相应的完税证明。

建筑劳务公司入驻到税收优惠园区内,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问题,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能人所不能。该文转自《税了吧》,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5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税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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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横琴注册企业符合目录清单内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如何要求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最高按照15%来征收,对于横琴区域内得特殊人才还可以享受人才奖励政策,详情如下:

个税奖励:(扣除偶然所得后的返还比例)

a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32%为标准,给予奖励。

b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多2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25.6%为标准,给予奖励;

c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16%为标准,给予奖励。

【第6篇】农业公司税收减免政策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新近出台,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为了帮助广大农业企业紧跟国家政策方向,小编特别整理了2023年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共4大方面67项,供大家参考。

内容索引

01 农业支持保护

02 资源环境保护

03 产业发展

04 农村改革及其他

01|农业支持保护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覆盖2.2亿农户。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依据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旨在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政策信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一次性补贴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2023年以来,国家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各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明确,到2023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30年建成12亿亩高标准农田。2023年机构改革后,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共同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目前项目实施区域为全国范围内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条件的耕地,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防护林网等。

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2004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截至2023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582亿元,扶持近4000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近5000万台(套),大幅提升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有力推动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的快速发展。202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要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完善农机性能评价机制,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籽收获等农机,推广大型复合智能农机。

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行,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一般机具测算比例不超过30%。补贴范围确定上,优先保障粮食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受益信息和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可登录各省(区、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各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补贴申请手机app常年开放,农民购机后可按规定随时申请补贴,也可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录入。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实行限时办理,整个周期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2023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快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享受报废补贴的机具为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械,包括依法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水稻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铡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等。拖拉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1000元到12000元不等,联合收割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3000元到20000元不等。其他机械的报废补贴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同类机械购机补贴额的30%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6.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

2023年,国家继续实行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免征拖拉机号牌费(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用)、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5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将农机驾驶证考试费、培训费、保险费纳入免征或财政补贴范围,鼓励免费为上道路行驶的农机具粘贴反光贴或悬挂反光警示旗。免费监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7.耕地深松补助政策

2023年,国家实行耕地深松补助政策,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深耕)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松(深耕)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深松(深耕)技术模式、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8.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23年,启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此后连续三年召开现场会推进相关工作。创建活动围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引导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2023年,农业农村部确定第三批119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名单。2023年,继续深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探索利用线上答辩方式验收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遴选确定第四批100个创建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对帮扶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指导交流活动等,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带动作用。

9.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的目标是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或者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者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为超级产粮大县,在获得常规产粮大县奖励的基础上,再获得超级产粮大县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入围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10.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1.稳生猪增牛羊政策

稳定生猪生产政策。贷款方面,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保险方面,保险保额继续执行能繁母猪1500元、育肥猪800元标准,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并扩大生猪收入保险,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环保方面,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环评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环评审批。补贴方面,继续在生猪养殖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使用生猪良种精液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

增加牛羊生产政策。开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在北方11个省份,选择基础母牛存栏量较大的县,采用“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在南方8个省份选择肉牛肉羊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域,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符合项目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实施牧区良种补贴项目。在内蒙古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购买使用优良种公畜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开展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试点项目县开展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主要开展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建设,促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根本性改变。

12.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2023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2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1.15元,比2023年提高2分钱。2023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1.24元、1.29元、1.31元,早籼稻比上年提高2分钱,中晚籼稻、粳稻均比上年提高1分钱。国家继续对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13.东北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2023年,国家取消东北三省一区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加生产者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统筹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玉米实际种植者。2023年国家将东北三省一区大豆目标价格政策调整为生产者补贴政策,统筹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2023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一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

14.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从2023年开始,国家在新疆实行为期3年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每年的目标价格水平按照“成本+基本收益”的方法调整确定。自2023年起,在新疆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目标价格三年一定,2017-2023年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通知》,保持政策框架总体稳定,保持支持力度总体不减,保障棉农收益稳定,实现政策常态化、长效化。从2023年起,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同步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视情况调整目标价格水平。

15.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023年,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一是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指导地方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对按照规定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安排补助经费。自主采购疫苗的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各地继续实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

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半年结算一次。目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强制扑杀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三是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综合生猪养殖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等因素,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细化确定补助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此外,2023年起,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标准由地方畜牧兽医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确定。

16.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等4大类,覆盖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主粮作物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青稞、牦牛、藏系羊等品种。地方财政支持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超过260个。

2023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出新的规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种植业分别补贴45%和35%;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养殖业分别补贴50%和40%;中央财政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补贴50%和30%;中央财政对涉藏特定品种补贴40%。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小麦等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一是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以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二是开展大灾保险政策试点。2023年,在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产粮大县三大主粮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2023年,进一步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实施区域扩大到13个粮食主产省的500个产粮大县。三是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2023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要求在前期6个省24个产粮大县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展至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所有产粮大县。2023年,已覆盖粮食主产省份大约60%的产粮大县。2023年,将实现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同时,协调启动糖料蔗、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落实好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保险。四是2023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五是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2023年,中央财政出台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在内蒙古、海南、甘肃等10个省(区)开展试点。2023年,中央财政出台了扩大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政策范围,从10个省(区)扩大至20个省(区),每个试点省份的试点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两种增加至三种。2023年,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支持力度。

17.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成。在上下关系上,省级和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直接开展担保业务,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主要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等服务。在运作方式上,全国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资本金注入、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形式予以支持。在业务范围上,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

同时,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要求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服务对象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300万元之间(生猪养殖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2023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指导开展“双控”业务规模确认,降低担保费率至0.8%以下,脱贫地区为0.5%以下。修订下发农业担保绩效评价评分指引,将评价结果与“一奖一补”政策挂钩。目前,除西藏、上海和深圳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完成组建,并通过分公司、办事处等向基层延伸服务,加快推动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充分发挥好全国农业担保体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的支撑作用。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2023年,国家把种业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任务和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的主攻方向,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的需要,遵循种业创新发展规律,破卡点、补短板、强优势,打好种业翻身仗要迈出坚实步伐。

一是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深入推进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加快推进新收集资源的鉴定评价和整理入库等工作。启动实施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加快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面上调查以及青藏高原区域5省(区)及新疆部分地州县重点调查。完成国家级地方猪品种遗传材料采集,支持畜禽遗传资源活体和遗传材料保种工作,扶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开展猪、牛、羊、家禽、蜜蜂等地方品种保护利用,带动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畜牧业。

二是扎实推进国家种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推动配套服务区和高标准农田等政策项目落实,统筹谋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做好后续项目储备。深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按照《“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布局建设一批资源保护场(区)、育种创新基地、品种测试中心、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加大制种大县奖励,优化种业基地布局,推动优势基地和优势企业结合共建,提升制种基地建设水平。

三是加快绿色优质新品种选育和示范推广。深入开展国家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四大作物和油菜、马铃薯等11种特色作物育种联合攻关,挖掘节水、节肥、抗逆等绿色性状种质和基因资源,加快培育推广肥水高效利用、适宜机械化轻简化栽培的绿色优质品种。构建展示网络,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艺农机融合、线上线下联动,加快新一轮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继续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基地、站),实施畜禽核心场测定项目,加快基因组选择等育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持续推进生猪、奶牛等6种畜禽育种联合攻关,系统开展引进品种的本土化选育,大力培育畜禽新品种,提升畜禽种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是加大优势企业扶持力度。积极推动种业制种保险、信贷、税收支持等政策落实,支持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深化种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企业搭建科研平台和创新联合体,牵头承担科研攻关任务,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

五是推进种业服务信息化。完善种业大数据平台,优化公共服务渠道,实现简单问题大数据答、复杂问题专家答,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可对当前市场流通品种、生产经营者或门店相关信息进行多角度查询,实现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让农民购种用种更加放心。

六是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调用。安排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推动省级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根据救灾和生产需要,及时组织调拨发放救灾备荒种子,确保补种、改种和平抑市场需求。

19.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为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扩大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聚焦粮油、果茶、蔬菜、中药材(食药同源)、畜牧、水产六大品类,选择一批地域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重点围绕特色资源发掘、特色产业发展和农耕文化发扬三个方面开展建设。2023年,支持245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延伸产业链、完善供应链、提升价值链。2023年,继续支持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保护,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02|资源环境保护

20.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政策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门,先后评估认定了79个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各先行区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突出问题,积极创新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总结凝练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示范引领全国农业绿色发展。

目前,先行区已成为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综合性试验平台。2023年,继续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指导先行区全域开展农业生产“三品一标”试点示范,持续推进农业资源保护、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生态修复、绿色低碳产业链打造、绿色技术创新等重点任务。适时组织科研单位开展先行区建设成效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优进劣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先行区系统总结技术应用、体制机制创新等成果,遴选推介一批不同生态类型和不同作物品种的典型案例,集成创新一批绿色生产技术模式,推动制修订一批农业绿色生产标准。

21.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政策

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既是综合技术的集成,也是管理方式的创新转变。通过示范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引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求,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稳产高产、优化供给、提质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聚焦主产区和优势作物,选择一批生产基础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县,选择水稻、小麦、玉米、大豆、薯类、油菜、花生、小宗粮油等品种,以及棉花、甘蔗、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集成技术、挖掘潜力,提高品质、示范带动,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引领生产方式转变,持续提升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政策

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2019-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一是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从2023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以奖补方式支持和引导各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实现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二是实施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整县推进项目。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每个县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等重点任务,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23.轮作休耕政策

2023年,国家启动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此后,试点规模不断扩大,区域不断拓展,成效逐步显现,初步探索了有效的组织方式、技术模式和政策框架。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轮作休耕工作,每亩补助150元,主要在东北地区、黄淮海地区、长江流域、北方农牧交错区和西北地区开展粮、棉、油等轮作模式,以及开发冬闲田扩种冬油菜;支持在西北、黄淮海、西南和长江中下游等适宜地区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休耕每亩补助500元,主要在河北、新疆地下水超采区。

24.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政策

为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2019-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8个省份,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兼顾农田面源污染治理、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和秸秆农膜资源化利用,推进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打造典型示范样板。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明确将支持范围扩大到黄河流域,以流域内水环境敏感区为主要实施区域,菜单式遴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池塘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等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整县推进、示范带动,促进重点流域全要素全链条综合防治。

25.长江“十年禁渔”政策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生动实践。2023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自2023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一口”(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两大通江湖泊,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支持地方统筹用于长江禁捕退捕渔民捕捞许可证权、渔船、渔具回收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险保障等方面支出。农业农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制定出台9项安置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做实做细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技能培训、就业帮扶、公益岗位安置等工作。

同时,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格局,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和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方案》明确,聚焦长江流域“一江一口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地区,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建设、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26.退化耕地治理试点政策

2023年,国家启动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实施面积280万亩,在全国13个省(区、市)耕地酸化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酸化耕地综合防治技术模式试验示范,在全国8个省(区、市)耕地盐碱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轻、中度盐碱耕地综合防治技术模式试验示范。同时,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构建完善退化耕地综合防治技术模式体系,通过加强集中连片示范区建设,促进综合防治技术模式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27.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政策

2015-2023年,中央支持在41个县(市、区、旗)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实施面积3150万亩次。重点推广第三积温带以北质地黏重黑土“玉米—大豆—大豆”(每三年一周期)轮作培肥、西部干旱半干旱丘陵漫岗区薄层黑土“玉米—大豆”轮作培肥、平原区“玉米连作”黑土保护培肥、稻田黑土培肥等4大类17种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因地制宜开展肥沃耕层培育、耕地土壤侵蚀治理。2023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启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围绕黑土耕地侵蚀、盐碱内涝等突出问题,统筹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相关政策,利用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培育肥沃耕层。

28.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政策

保护性耕作是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2023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组织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的适宜区域,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以玉米生产保护性耕作为重点,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023年东北4省(区)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8000万亩,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的农业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标准由各地综合考虑本辖区工作基础、技术模式、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实施,鼓励“优质多补”,提高补贴实施效率和作业质量。

29.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政策

2023年,继续在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以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鼓励创新机制、培育主体、壮大市场、连接种养两端,畅通种养循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30.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政策

为推动系统解决传统地膜回收难,替代成本高的问题,有效治理农田“白色污染”,2023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实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从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和全生物降解地膜替代两个方向协同发力、有序推进,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促进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与乡村生态振兴。2023年,在河北、内蒙古等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支持引导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及生产回收企业等实施主体,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使用效率,降低使用强度。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逐步构建多元化回收机制,健全废旧地膜回收网络体系,提升地膜资源化再利用能力。严格补贴地膜准入条件,禁止使用不达标地膜。

3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在13个牧区省份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个省(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资金按要求直补到户。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可实施“一揽子”政策,资金用于推动草食畜牧业生产转型,提高现代化发展水平。

3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723个项目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探索有效治理机制,实现了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同时,支持“非畜牧”大县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支持250个以上项目县整县推进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并提出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继续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96个符合条件的县开展建设。

03|产业发展

33.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支持政策

2018-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1109个镇(乡)聚焦主导产业,建设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发展壮大镇域经济。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新创建200个农业产业强镇。在主导产业上,支持建设乡镇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聚焦1个优势明显的农业主导产业。在建设任务上,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在资金支持上,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300万元、通过认定再奖补700万元的方式,调动地方主动作为、加大投入的积极性,提升建设效果。

34.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和乡村产业振兴的平台载体。2023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6年对产业园建设作出部署。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支持创建了200个全产业链发展、现代要素集聚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其中已认定130个,带动构建了国家、省、市、县产业园建设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产业园为抓手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安排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在主导产业上,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支持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设施蔬菜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适当兼顾对农民增收有突出作用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在重点品种上,倾斜支持大豆和油菜生产,拟选择部分种植规模大、扩种基础好的县区,创建大豆和油菜产业园。在建设任务上,重点推进全产业链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促进产村融合发展。在资金支持上,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1亿元和7000万元两个档次,对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年度予以支持。在建设区域上,产业园应布局在县域内,区域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不得整县或跨县创建。

35.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支持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全产业链开发,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经济带。截至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建设10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激发了各地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积极性,集中力量锻造产业长板、补齐发展短板、延长产业链条,有力提升了主导产业的发展活力和综合竞争力,对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和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形成重要支撑。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继续支持各地建设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通过补短板强弱项,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提高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形成利益联合体或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36.农产品初加工税收减免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种植业类的粮食、林木产品、园艺植物(含水果、蔬菜、花卉初加工)、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茶叶、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热带和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牧业类的畜禽类、饲料类、牧草类初加工,渔业类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将继续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7.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优惠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依法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约0.5元/千瓦时;而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1.0元/千瓦时。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适时修订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指导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初加工享受农业生产用电政策。

38.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政策

为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2023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在混合型产业用地范围、用地空间布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盘活存量用地和优先增量用地、优化用地手续等5个方面有突破。尤其是在用地空间布局上,提出县域、乡镇和村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主要类型。引导盘活存量用地和每年新增用地向乡村产业项目和乡村产业聚集区倾斜。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推动各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落实落细。

39.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采取有力有效政策措施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引导各地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多县一带”,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布局不断优化,集聚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区域资源得到合理高效利用,资源优势逐渐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一是新认定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加大力度培育主导产业突出、创业创新活跃、联农带农紧密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引导发展布局集中、规模适中、特色鲜明、效益明显的乡村产业微型经济圈,形成一村带数村、多村连成片的发展格局。二是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品牌。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要求,以质量信誉为基础,创响一批乡村特色知名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2023年,将发掘推介一批乡土特色鲜明的乡村特色产品和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乡村工匠,编印2023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目录,讲好产品、产业和乡土工匠故事,创响“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品品牌。引领农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40.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

国家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目前,全国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超过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959家。加快培育龙头企业牵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广大农户参与的产业化联合体,已形成7000多个联合体。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继续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开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淘汰、递补一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介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头部企业,发布主要品牌商标,形成典型案例模式。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为“指挥棒”,指导各地培育一批省、市、县级龙头企业,形成“四级联动”的龙头企业发展格局。

二是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制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标准,开展国家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共同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意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联合体发展融资难题。

三是引导龙头企业助力共同富裕。重点加大脱贫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带动当地产业提档升级,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结合脱贫地区重点产业、重要基地,组织发达地区龙头企业到脱贫地区考察对接,促进投资兴业、产销衔接;组织脱贫地区龙头企业到发达地区开展学习交流,开拓视野,提升能力。

41.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支持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优化乡村旅游业,聚焦重点区域、注重品质提升、实施精品工程、提升服务水平。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生态农业为基、田园风光为韵、村落民宅为形、农耕文化为魂,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进一步做精做优乡村休闲旅游业。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深入发掘农业的食品保障、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促进农业与休闲、旅游、康养、生态、文化、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丰富乡村产业的类型,提升乡村经济价值,推动乡村休闲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打造精品工程。遴选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动产村融合发展,带动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价值提升;推介一批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一批乡村休闲旅游优势品牌和城乡居民休闲旅游“打卡地”;建设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打造乡村休闲旅游先行区。

二是提升服务水平。完善餐饮、住宿、休闲、体验、购物、停车、厕所等设施条件;研究制定休闲农业行业服务指南,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落实金融支持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行业发展情况调查。

三是创新发展业态。发掘地方文化、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资源,开发研学教育、田园养生、亲子体验、拓展训练等项目,引导有条件的休闲农业园建设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生学农劳动实践基(营)地。

42.农村创业创新支持政策

2023年6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退役军人部和银保监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引导返乡农民工,入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以及在乡能人创业创新。到2025年,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100万以上,基本实现农业重点县的行政村全覆盖。支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建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建立“一对一”“师带徒”培养机制。鼓励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平台载体,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地就近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3年11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企业为重点,依托现有相关园区存量资源,配套创业服务功能,争取到2025年,在全国县域建设1500个功能全、服务优、覆盖面广、承载力强、孵化率高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基本覆盖农牧渔业大县(市)和劳务输出重点县(市),吸引300万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2023年,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加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训,认定一批全国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优化农村创业创新环境,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在乡创业创新。

43.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2023年,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加快补齐发展短板,提高设施运营效率。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并择优支持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开展整县推进。依托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具体由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主体(不含农垦农场)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

44.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到2025年创建500个左右示范区,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去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经县级政府申请、省级部门择优遴选、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后,已将北京市平谷区等100个县(市、区)列入首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2023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再创100个左右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并持续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一是加强指导服务。推动首批承担示范区创建任务的县(市、区)细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促进示范区建设整体上水平。二是加强政策扶持。指导各地用足用好中央三农支持政策,加快把政策转化为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推动各地统筹用好财政资金,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向示范区集中,支持示范区创建。三是加强监测评估。完善创建工作监测指标体系和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跟踪调度各示范区机制建设、工作进展、政策落实等方面情况,加强对示范区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建设水平评价。

45.推进农业对外合作园区建设政策

2023年,农业部作为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单位,牵头启动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遴选认定工作。2023年,认定10个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10个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开展首批建设试点。2023年和2023年,推动潍坊国家农业对外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和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获批设立。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深入推进相关工作,依据《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加强试验区规范管理和政策先行先试,启动新一批试验区认定工作。视情开展新的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的指导和宣传,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实现高质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对外开放发展。

46.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和建设。2023年,启动新一轮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持续推进基地建设,夯实农业外贸基本盘、示范引领农业高质高效发展,以农产品贸易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一是开展机制化片区活动。结合行业和市场特点分类指导,聚焦规则精解、突出实操运用、强化观摩体验、促进同业对接,增强活动实用性和吸引力。二是强化国际标准认证。强化国际高标准认证认可服务,给予企业系统、持续、可及的指导,提升出口产品美誉度,为国内农产品企业出口赋能。三是培优培强自主出口品牌。继续为基地企业提供出口品牌商事认证服务,2023年将扩大服务覆盖面,全方位、分品类、分市场宣传推介。四是发挥贸易促进平台服务作用。支持国贸基地参加国内外高质量展会,助力抓订单、拓市场。涉外展会对国贸基地给予展位分配倾斜,组织更大规模的集体参展,具备条件的开辟展示专区,协调国内外专业采购商定向集采。五是做细做实出口公共服务。聚焦产品创新、国际认证、国际营销、关税筹划和业态模式创新,推出一批可学、可鉴、可用的国贸基地最佳实践案例。用好外媒、外嘴,增强优质产品品牌对外传播力。

47.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持续发展支持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以深入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为抓手,突出全产业链开发、龙头企业带动和联农带农机制,强化工作协调统筹、任务督促落实,推动政策持续优化、投入持续加大、要素持续集聚,切实发展壮大一批能更多带动就业的特色优势产业,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做实产业规划。指导脱贫县编制好“十四五”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组织脱贫地区开展规划审查,确保规划质量。发布脱贫县“一主两辅”特色主导产业目录,引导各类资源要素集聚主导产业,打造“一县一业”。

二是落实帮扶政策。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占比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脱贫地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开发特色产业险种。

三是做强产业全链。制定实施《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升行动方案》,引导脱贫地区聚焦主导产业,围绕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产业园区等,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引导龙头企业到脱贫地区布局加工产能,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把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产业链增值收益留给脱贫群众。

四是优化服务保障。继续组织开展产业技术专家组服务,支持脱贫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选派科技特派团,建立产业技术顾问制度。健全脱贫县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持续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推动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脱贫地区建立稳定产销关系。强化脱贫地区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覆盖。对脱贫地区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优先办理并减免费用。加大脱贫地区农业品牌公益宣传,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农业品牌一对一帮扶。

五是打造典型样板。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联农带农效果明显的脱贫地区,整县或整市创建一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向引领区倾斜,示范带动全国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48.脱贫地区产销对接支持政策

2023年以来,农业农村部深入开展贫困地区产销对接工作,聚焦重点地区,创新对接形式,取得了积极成效。牵头组织系列贫困地区产销对接活动,四分之三以上贫困县参加,累计签约额超500亿元。搭建全国农产品产销对接公益服务平台,有力推动了贫困地区树立市场意识、拓宽销售渠道、打造知名品牌、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产业质量,成为产业扶贫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聚焦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织开展系列产销对接活动,依托大型电商、行业协会完善长期网上销售平台,加强脱贫地区品牌农产品宣传推介,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支持,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区域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滞销监测预警和多方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关注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时段,编制农产品产销形势报告,探索建立脱贫地区产销对接长效机制。

49.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

按照《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2023年继续在110个县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引导市场主体建立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推动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实现优质优价带动农民增收。充分发挥益农信息社深入农村、联系农民的优势,结合“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发挥当地产业优势,做好优质特色农产品上行。

50.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推进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现经营质量效益、物质装备水平、产业支撑能力、组织服务提升小农功能稳步增强,在稳粮扩油中充分发挥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主体支撑。

一是加快提升主体素质。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宣传培训,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章程制度,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提升民主管理水平。建立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制度,探索构建“一场一码、一码通用”的管理服务机制。开发推广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引导家庭农场实现财务收支、生产销售等信息化。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专题培训班,开展针对性、实操性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提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切实增强主体竞争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支持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任务。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再联合、搞联盟,统一生产标准和供货标准,统一采购农资和产品销售,以规模优势增强市场话语权。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探索延长产业链条、整合资源要素、创新组建方式、健全规范管理、加强利益联结的有效路径,推广一批成熟经验和模式。

三是深入推进社企对接。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遴选更多优质企业,通过优化社企对接机制、匹配优质市场资源、跟进配套指导服务,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市场营销、品牌培育、融资保险、技术集成应用等共性难题。

四是创新指导服务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以省为单位启动“千员带万社”三年行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鼓励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引导有意愿、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服务中心,提供运营指导、事务代办、交流培训、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扎实开展第三批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提升试点县域农民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深入开展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遴选推介第四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典型案例。

51.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推动主体壮大、模式创新、领域拓展、资源整合、行业规范,更好地引领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主体培育,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要求,引导支持各类服务主体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创新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围绕试点任务,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在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的有效方法路径。整合服务资源,鼓励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主体的迫切需求,为其提供集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服务于一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解决方案,探索建设联盟、协会、指导服务中心等多种类型的行业组织,破解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做不了、做不好的共性难题。规范行业发展,指导各地分行业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建立县级服务组织名录库,探索形成服务主体监管有效机制。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遴选推介,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服务模式、服务标准、综合解决方案等。指导各地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52.粮改饲试点支持政策

2023年以来,国家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17个省份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粮改饲政策,选择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实施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收贮的粮改饲补贴。在主推青贮玉米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苜蓿、燕麦、甜高粱等优质饲草料品种。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收贮服务组织,提高优质饲草料商品化供应能力,持续增加优质饲草料有效供给。

2023年,继续在试点区域内实施粮改饲政策,以农牧交错带区域为重点,补助对象为收贮利用优质饲草料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料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品种包括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以及其他优质饲草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当地有使用习惯、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品种纳入补贴范围,但不包括采收籽粒以后玉米秸秆或其他作物秸秆。补贴方式为各地根据收贮主体实际收贮饲草料的数量核算发放补贴资金规模,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绩效目标基础上,可探索实施贷款贴息、支持收贮设施设备建设等创新方式。各地可支持大型收贮主体开展跨县域优质饲草料收贮。

53.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为提高奶牛生产效率和生鲜乳质量水平,2012-2023年,国家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支持苜蓿种植、收获、运输、加工、储存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提升,增强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供给能力。2019-2023年,支持的苜蓿面积扩大到100万亩,并在准入面积、实施周期等方面给予放宽。2023年,重点支持达到行业标准1级以上的优质苜蓿干草与青贮苜蓿推广应用。

54.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

为落实《“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启动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择优支持奶业大县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应用先进智能设施装备,推进奶牛养殖和饲草料种植配套衔接,选择有条件的奶农、农民合作社依靠自有奶源开展养加一体化试点,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

5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方向安排资金支持。增殖放流物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增殖放流工作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选定增殖放流水域和物种,加快苗种供应体系建设,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完善苗种招标采购、放流跟踪监测等制度。

56.渔业发展补助政策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政策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构建与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新时代渔业支持政策体系,为渔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其中,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以及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

57.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政策

天然橡胶是国家战略资源,在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海南、云南、广东等主产区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建设。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在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实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聚焦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兴产业提效益,进一步提升天然橡胶基础支撑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绿色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我国天然橡胶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支持内容包括胶园生产基地建设、初加工和产地仓储能力建设和产业链重点支撑等工程建设。2023年,国家将继续安排资金用于海南、云南、广东等主产区更新、定植、抚管胶园,建设胶园道路、储胶池、管护用房等胶园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橡胶初加工厂和落后设备,建设天然橡胶科技创新中心和试验示范基地等。

04|农村改革及其他

58.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业农村领域继家庭承包制后又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2023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要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2023年12月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专节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了具体规定,赋予土地经营权入股、融资担保的权能。2023年,农业农村部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方式、程序等相关规定。

59.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2023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60.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23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2023年,围绕加强宅基地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布局、标准、申请、审批、使用等作出规范。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宅基地申请审批等工作,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61.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5批试点,覆盖全国所有涉农县(市、区)。

截至2023年底,31个省(区、市)已基本完成阶段性任务,全国核实集体资产7.7万亿元,集体土地等资源65.5亿亩,确认成员约9亿人,全国建立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96万个(其中村级57万个),初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扶持10万个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持续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会同财政部修订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下一步,一是制定出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试点。二是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使用权入股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三是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修订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四是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

62.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近年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关于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的指示精神,主动对标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要求,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瞄准束缚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试验区进一步加强改革试验工作,加大推进力度,改进方式方法,强化成果提炼转化,当好农村改革的先行军、排头兵。一是深化拓展改革试验内容。主动承接中央新部署的农村改革试验事项,着眼于农村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沿性问题,加强对各试验区试点方案指导和把关,统筹推进关联度强、相关性高的试验任务,适度延展试验主题和内容,推动试验区从少数领域单项改革向多领域综合改革转变,实现相关试验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二是加强改革试验调研指导。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赴试验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改革试验进展,调度试验任务落实情况,推动解决试点试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总结提炼改革试验成果。分专题归纳推广做法成熟、适用性强的试点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推动向政策转化。筛选制度设计完整、改革成效明显、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典型案例,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示范。加强基层改革典型宣传,讲好试验区改革创新故事,营造深化改革试验工作舆论氛围。

63.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经费支持在全国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一是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聚焦全产业链技能水平提高,以培育质量效果提升为关键,以选育用一体化培育为路径,重点推进稳夏粮丰收、大豆油料扩种、东北黑土地保护、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培育和职业能力提升等专项培训行动;大力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人才保障。二是推进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继续实施百万乡村振兴带头人学历提升计划,开展首届涉农职业院校“名课名师征集活动”。推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培养农业农村急需实用人才。三是多平台支持农民发展。加强科教云平台建设,完善在线培育和服务功能,为农民搭建云课堂。推进农民培育与金融担保、电商营销等服务相衔接,提供技术、政策、信息等综合性服务。选树高素质农民发展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64.实施“神农英才”计划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要求,2023年实施“神农英才”计划。围绕生物育种、智慧农业等事关粮食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和奖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的涉农科技人才。自2023年起每年遴选一批领军英才和青年英才,给予政策、经费等综合支持,力争用5年时间打造一支国际一流的农业科技创新队伍,引领带动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跨越式提升。

65.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要求,自2023年起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每年原则上为每个县培育10名“头雁”,全国每年培育约2万名,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10万人规模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带动全国500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雁阵”,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66.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经费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各地提高农业技术服务水平、改善推广条件,强化基层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履行。完善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等为平台,聚焦粮食稳产增产、大豆油料扩种、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根据全国不同区域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支持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围绕加快县域农业科技现代化,大力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在县域层面落地转化推广应用。加强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农技推广”app作用,实现专家、农技人员和农民在线互动,实时解答生产技术难题。继续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支持各地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继续在广大脱贫地区深入实施特聘农技员计划,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相衔接。

67.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政策

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是农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政策举措,目标是促进农场增强发展活力和壮大经济实力,加快实现全面振兴。2023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列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的六项任务之一,重点支持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及生产生活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并明确了资金项目管理、绩效评估考核等政策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实施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重点是围绕农场资源禀赋,稳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重,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夯实壮大发展能力,促进农场和职工群众增收致富,加快农场全面振兴步伐。

来源:中再农废

【第7篇】基金公司对基金分红的税收

利润比较高的企业,需要交纳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每年都有企业找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通过在分红前买入公募基金,等分红后卖出节税。这其实是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做法。

只是去年业绩不大好,可以选的公募基金不多。需要节税的企业,好像也不是太多。金融民工的冬天啊。

一、法律约定

公募基金分红的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基金收益分配方式规定,公募基金每年收益分配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公募基金分红的现实情况:

公募基金每年年报披露后,根据上年收益情况均有不同程度的现金分红

公募基金分红节税的法律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的基金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公募基金分红节税的业务逻辑

三、举个栗子

案例分析——节税效果

1,某企业税前利润为1亿,申购某基金a类份额,分红比例为30%

分红款所得:1亿×30%=3000万元 (此部分收益免征所得税)

2,基金赎回为7000万元,交易本身没有亏损或者收益,但是缴税基准调低3000 万元(不

考虑净值波动)

 交易前需缴纳所得税为:1亿×25%=2500万

 交易后需缴纳所得税为:7000万×25%=1750万

有效合法减少所得税:2500 万-1750万=750万元

成本计算:

完成基金申赎预计需要2-3个月时间,a类基金份额企业客户需缴纳申购费1000元/笔,

赎回费7000万×0.5%=35万,总成本为35.1万元

净收益:750万-35.1万=714.9万元

(实际收益714.9万,按照持有基金三个月折算年化收益率是28.6%)

四、操作实务

又举个栗子

交易流程步骤

又又举个栗子。

老板和财务总监们,是不是看不明白?

不明白就对了。

否则专业人员就没有存在意义了。

【第8篇】公司过户公司税收

公司是一个股权或股份伴随一生的生命体,任何公司设立都是从投资人出资或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开始,公司成立后,或是通过经营积累使股权增值,或是经营期限届满进行解散、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破产清算,都会导致投资人的股权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围绕股权的税收问题是投资人无法回避的。

本文讲述与公司股权有关的税收问题,探讨公司生命周期里可能发生的股权税收问题,希望能够引起经营者的重视。

投资设立公司取得股权时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一)股东投资成立公司时以非货币出资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法条援引: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将实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同的投资主体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不同,被投资公司可根据投资人开出的增征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抵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

1、一般纳税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以不同的出资种类适用不同的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货物出资时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知识产权出资时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或固定资产出资时适用9%的税率。

2、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非货币出资时均适用3%的征收率。

(二)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时应当根据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法条援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法条援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

(三)投资设立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主体限定在特定的纳税人范围内。

▶法条援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企业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也带来了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空间: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房地产以较高的价格投资给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乙,乙再以稍高或持平的价格将房地产投资给丙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以达到不交或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股权转时的所得税税收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股权时不同的股权转让方式下有不同的税收效果。

以下从文华公司转让其在长胜公司30%的股权的四种不同的方案予以说明,转让前的背景用长胜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

资产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流动资产4000

流动负债1000

其中:货币资金2000

其中:短期借款1000

存货2000

长期负债0

长期投资 0

所有者权益5000

固定资产2000

其中:实收资本1500

其他资产0

盈余公积1500

未分配利润2000

资产总计6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6000

▶方案一:文华公司直接对外转让其在长胜公司30%的股权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30%-1500*30%)*25%=262.5万元

税后净利润=5000*30%-1500*30%-262.5=787.5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方案

文华公司分得利润=2000*30%=6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30%-1500*30%)*25%=112.5万元

税后净利润=600+3000*30%-1500*30%-112.5=937.5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为免税收入。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1500(注册资本)*(1-25%)+2000=3125万元

文华公司可以转增的资本=3125*30%=937.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450-937.5)*25%=28.125万元

税后净利润=5000*30%-1500*30%-28.125=1021.875万元

▶方案四:撤资方案

撤资应分得的金额=5000*30%=1500

收回投资成本=1500*30%=450万元

分得股息和红利=(2000+1500)*30%=1050元(免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30%-1050-1500*30%)*25%=0

税后净利润=5000*30%-1500*30%=10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1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财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总结以上股权转让方案第四个方案最优,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的所得税风险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东为了规避上述税法的规定,达到少交不交税款的目的,往往在股权转让时降低交易价格,减少股权收入,出现了大量的黑白合同,这里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出现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的资料和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核定等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容易出现问题的主要是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就会被视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企业有较大价值财产的情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赔钱转让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和同一企业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收入相比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和类似的其他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收入相比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违反常理的情形(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针对以上需要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四条也量身订做了几种依次核定的方法:(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二)类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防止股权转让偷逃税款编织的网还是很细密的,个人转让股权应当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公司解散清算对股东分配财产时的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公告》(国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股东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得占股份比例计算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部分,应确认为股东投资所得或损失。

公司解散清算时企业股东的股权投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享受免税优惠,对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解散清算时个人股东的股权投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被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和超出投资成本部分都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和清算时转让资产的增值税都按正常情况缴纳,与正常经营时的缴纳情况相同,不再赘述。今天的说法课程希望能提示大家,在我们从事的法律业务中重视税法的规定,早布局、早筹划,就能带给客户增值服务、降低税务风险。

本文作者: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 李殿栋律师

【第9篇】劳务派遣公司税收

导读: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目前对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差额征收增值税。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政策,被一些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劳务派遣涉税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行业自身偷漏税和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劳务发票进行扣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用工发票现象非常严重。 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 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偷漏税问题的原因分析 1、用工单位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增加了用工灵活性同时,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当成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手段。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形式合法,一些企业产生了列支成本费用的避税冲动。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手段。 2、派遣企业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往往属于不同的税费主管部门管理,派遣企业利用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不全面,认为可以侥幸地少缴、不缴有关税费。 而且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雇佣的员工,要由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劳务用工,一般要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往往不约定社会保险等条款,而缴纳增值税时,按扣除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等费用后差额缴纳增值税,一些社会保险费等出现欠缴。一量被稽查,往往废业了事。 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规避税收管理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劳务派遣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工作建议 1、规范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2、加强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3、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税前扣除的条件。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工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4、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务费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力打击利用劳务费发票偷逃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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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在我国有着各种各样的税,有时候要交的税太多了,会发生忘记的情况,这可以说是属于漏税,而另一种情况就是税收筹划,对于这个知道的人就比较少了,那么税收筹划方式包括哪些?鼎泰小溪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一、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二、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三、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四、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税收筹划说到底,就是纳税人卓有成效地合理合法去节税,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来抖妍关注我们的播播,我们每晚八点都会分享一个财税知识。还可与我们连麦“刘丙平商业管理”欢迎您的到来!

鼎泰财务由资深的工商管理顾问和财务专家组成,以“让创业更简单,让财税更安全”为使命,希望创业路上我们伴您一起成长。

【第11篇】公司并购税收筹划

摘要: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与发展,企业间并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并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对于其跨行业发展十分有利。但就目前来讲,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地对其进行研究的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并购,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筹划工作人员在纳税意识、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方面的整体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对于企业来讲,倘若企业利用偷税的方式来取得利益要比税收筹划的要高,那么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工作往往不会重视,甚至直接忽略。因此,税收筹划问题地解决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常见问题研究

(一)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不够现如今,在企业并购时大部分都应用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和股权与非股权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对于企业并购来讲,对于现金流量、资金筹备能力以及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能力等多方面均有着极高要求。但实际上,还有许多并购企业对于并购活动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没能真正重视起来。

(二)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为欠缺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其可以借助自身税前利润,有效地弥补被并购企业所出现的亏损问题。所以许多并购企业会选择具有亏损现象的企业来实现并购活动。倘若在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信息不能统一,那么被并购企业往往在信息方面有着较大优势,这样一来,并购企业就难以实现对被并购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全面有效地了解和掌握,进而致使在成本预测方面缺乏准确性,并最终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低,导致并购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三)税收制度缺乏完善性就目前来看,国内各项税制对于增值税等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税等都比较重视,但税制体系还缺乏完善性,在内容方面较为单一。国内所得税内容占总体税收比例的极少,个人纳税义务也不多,这对于税收筹划的发展来讲有着一定程度地影响。

(四)缺乏足够的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工程常常会因为受到不同因素影响而产生税务筹划风险。与其他财务决策与会计业务相同,只要筹划结果和预期存在过大差距就可能会致使税务筹划的失败。通常情况下税务筹划风险包括了外部与内部风险两种,其中外部风险会对企业造成最大经济损失便是错误选择政策,只要企业活动和并购税收有关政策相背离,那么企业就需要承受相应的损失,内部风险则主要指的是企业内部管理设置情况,领导人员实际监管并购计划落实的力度以及税务人员业务能力与综合素养等情况。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对税收筹划工作加以重视,进一步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就目前来看,我国税收筹划工作正值初级发展阶段,对于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两者在权利、义务等方面并没能清晰地划分。而从社会公民的视角来看,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进而开展纳税工作,这是参与税收筹划的基础性要求。而在具体的纳税工作中,由于没能真正深入地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了解和掌握,再加上方案不具有较高的可行性,进而致使在税收筹划方面造成了极大影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适当地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强化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的宣传,进一步培养优秀的税收筹划研究人才,以便于为广大公民提供相关税收筹划咨询性服务工作,这样可以有效地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税收意识,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的培养和形成。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在进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特性,并对市场经济做进一步考察,深入了解当前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具有多样化,以便适应当前多变的市场环境需要。此外,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认识,尽可能避免为了避免税负,而应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操作的行为出现,进而使税收筹划工作受到影响。

(二)落实企业战略规划,提升其经济效益首先,从并购企业的视角来看,应当对并购的意义做进一步了解,进而采取有关措施以确保税收筹划更具科学有效性和可行性。与此同时,并购企业还应当确保税收资金得到科学有效地利用,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增加其经济效益,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平衡发展。

其次,并购企业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到其长远性、全面性以及多边性等特点,进而采取健全的企业统筹措对策,切实把企业成本控制划入重点工作来开展,同时还需充分考量到各项有关影响因素,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实现进一步优化,增强其方案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地不断深入,国内外经济交流活动越来越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形势下,给企业赢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由于国际市场有着较高的公开性和开放性,这使企业成本实现了有效地降低,使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这同时也是在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性内容。

并购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国际优秀税收筹划团队间的交流与联系,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成功的税收筹划经验,同时,还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考察和研究,进一步推进外交联系,以确保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质量。最后,强化收效效果与税收筹划成本两者的平衡关系。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并购以后的收益,主要来自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归属权、折旧资产评估差价等方面,而税收筹划的成本则主要来自筹划风险资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等方面。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编制时,需切实对自身税收资本的增加和减少进行综合有效地考量,税收筹划部门还应当切实从自身实际着手,对各项数据进行综合性地分析,进而编制出针对不同种类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而从中选取最优质的筹划方案并加以实施。

(三)积极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工作较为繁杂,且在获取收益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再加上当前税收筹划还没能真正形成一定的发展趋势,纳税人需要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投资,以获取一定的税收效益。为了更好地规避以上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关税收环节,注重相关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并运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税收方式,以确保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更具科学、合理以及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得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四)强化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首先,要构建起完善的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框架。企业应当要结合自身经营特征以及内部税务风险的管理要求来设置相应的管理组织,并且逐一明确相应工作人员的职责,倡导其他部门对税务筹划工作予以积极的协调与配合。

如若企业规模不大,由于其设置的组织机构相较而言不够完善,那么就可以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来处理问题。而对于较大规模或是发展较快的企业而言,则可以在其内部设置税务管理机构。不仅如此,需要对实际设置的机构职责予以明确,如订立税务筹划风险管理制度、优化有关涉税规章制度、参与企业并购决策且分析相关的税务影响、提出风险管控的建议与意见、组织执行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理等。其次,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当能够正确进行风险识别,这样一来方可有针对性地制订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所以就需要企业能够全面收集自身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并且严格根据相应规程来识别企业并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此后进行风险评估,全面估计与衡量风险的等级与后果,同时科学计算风险的概率。最后,需要结合相应类型的风险,在基于对企业成本与效率考量的基础上制订计风险控制方案。

(五)强化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增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养从企业并购来计,所需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需考量的内容也是比较多。如需对被并购企业当前运营理念、文化、员工素质、办事效率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等各方面进行了解和研究。正是由于有这些较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税收筹划人员的技能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并购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税收筹划人员关于技能、作业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等多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另外,在具体的培训学习过程中,还应当选取具有较为典型并购案例够来展开学习,并深入分析内部各要素,积极对一些成功的并购案例加以总结和分析,及时掌握并购市场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以使企业自身税收筹划工作得以更加健康、快速地开展。此外,税收筹划人员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团队精神,切实做好市场调研,不断提升企业自身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保障企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行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在实际并购过程中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众多,而税收则是影响企业并购结果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在企业并购时必须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掌握了解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切实提高其并购质量,促使其更好、更快发展。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节流,税务筹划,能够合理为企业分担解忧,节省更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利润留存比列做好规划,得到更多税率优惠,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

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25%,个人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20%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溢价股权转让交易涉税,其实都可以通过调整股权架构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国邦财税一站式企业税筹服务平台,适用于:个人股权转让节税、公司收购并购节税、集团股权架构调整节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搭建、企业所得税过高、成本票缺失无票支出、企业股东分红/提现、公司税务洼地落户,等其他税务问题欢迎关注《国邦财税》交流咨询。

作者:黄贵滨

【第12篇】母公司与子公司税收

1、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统一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整体,将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

2、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母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母公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全部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3、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成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减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但子公司可以享受发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形式。

【第13篇】公司没有业务税收

随着政府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企业的发展可具备了先天优势,那么我们是不是就不需要考虑各种注册因素了呢?其实不然,今天就跟大家说说西安注册公司没有业务需要交什么费用这篇文章的知识点,这篇文章会全面涉及了西安注册公司要考虑的因素。

(一)西安公司注册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1)身份证证明:企业的法人,监事和财务联络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2)注册资本金: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虽然现在的认缴制我们资金写多少都可以,但清算的时候我们是要根据注册资金的多少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经营范围:建议100字以内(含标点符号),尽量选择大行业涵盖的业务也较广;

(4)其他资料: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新公司章程+租赁合同+注册西安公司申请表。

(二)西安注册公司具体细节流程

1.准备公司名称,网上核名,选择一个可以使用的名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使用该名称填写资料;

2.带上全部资料前往工商局提交;

3.我们可以凭办理回执领取新的执照正副本原件及设立通知书原件各一份;

4.网上下单刻制备案印章一套;

5.领取一套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及私章)

6.法人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7.网上做税务登记及税务报道,核定税种和申请发票。

(三)西安公司取名字参考大全2-3个字不重名的

参考1:西安聂梦露,西安笛瑞,西安识帝,西安奕轩盛,西安田夫,西安苏东,西安博德,西安蒲公英,西安智君,西安昊罡美。

参考2:西安金蓝堡,西安众瑞,西安博煜,西安啦就有关,西安耀辉,西安嵘达,西安迪赛,西安启泰,西安具新,西安艳阳。

经营范围现在已经统一规范化了,只能在工商系统已有的范围里选择,不能自主手填,您可参考如下经营范围格式:

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石灰和石膏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消毒器械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销售代理、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企业(限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从事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潜水救捞装备销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金属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等等样式可以参考,并且各行业经营范围您需要可以私信我领取。

(四)西安注册公司大概要多少资金

①代办费:如果是自己办理执照是免收注册费的,即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一般代办费用也就几百钱,这个过程还特别耗费时间和精力,如果你没有办理的经验,还可能提交错误注册信息,因此建议各位没必要为了省下几百块钱就得不偿失;

②刻章费:现在很多城市是赠送的,也有一小部分要收费,收费一般是100元-300元左右;

很高兴收到你们的咨询,关于西安注册公司没有业务需要交什么费用这个问题,特意给大家整理了以上内容提供参考,有需要的朋友不妨与我们这边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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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劳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不管是一般企业还是小规模企业,只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人们都希望在其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一般来说,企业的税负压力都是相当的大的。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现在还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许多经济招商园区都会出台许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到当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企业减轻一定的税负压力。

现在税收优惠园区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自然人代开、核定征收以及税收返还。

自然人代开,主要就是解决一些自由职业者以个人的名义在外承接的一些业务,个人开票难,税率高的问题。一般来说,个人在当地税收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也就是20%—40%的税率征收税费。但是当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综合税率在2.65%及以下。

核定征收,在税收优惠园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享受园区核定征收的税率。个体工商户核定个税税率为0.3%—0.75%,个人独资企业核定个税税率为1.2%。可有效解决企业成本缺失,利润虚高等问题。

税收返还,在税收优惠园区的有限公司可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以业务分流的形式在园区缴纳税费,即可享受。当企业缴纳税费之后,当地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的情况,最高按照80%的比例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缴纳得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第15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收

如今,很多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备的结构简单、经营运转灵活、决策效率高等方面的优势,会选择成立该类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而在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有关于注册资金的登记是不可避免的登记事项之一。因此,很多创业人员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格外关注。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有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所产生的区别,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1、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也是如此。所以,从这一角度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注册资金决定了其承担责任的大小,即注册资金越大,公司需承担的责任越大,注册资金越小,公司需承担的责任也越小。因此,对于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创业人员来说,需谨慎填写较大数额的注册资金。

2、公司的对外形象展示。虽然如今公司注册资金已实行认缴制,公司登记的注册资金的多少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司的经济实力。但在外界看来,人们普遍还是会以注册资金为参考对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进行判断。大家普遍认为,公司注册资金越大,公司的经济实力就越强,而注册资金越小,公司经济实力就越弱。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若想要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就不能将注册资金写的过小。

3、公司注册手续费的多少。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公司注册手续费是按照注册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金越多,注册手续费就越贵。如今,工商登记虽然免费了,但税务还是按照注册资金来收取印花税的。如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注册资金写的过大,那么在完成注册资金实缴的情况下,公司所需缴纳的印花税也将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也会给公司带来相对沉重的税务负担。

以上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的具体介绍。对于想要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者来说,如若对该类型公司注册资金填写多少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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