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商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商业税收怎么收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如何计价软件开发?
如何计算软件开发工时,如何定制软件系统开发报价的计算方法,软件开发工时的成本标准
1.软件开发做软件((打电话给手)价格估算方法
软件开发价格与工作量、商业成本、国家税收和企业利润有关。给出计算公式:
软件开发价格=开发工作量×开发费/人·月
1.开发软件((打电话给手)工作量
软件开发工作量与估算工作量的经验值、风险系数和重用系数有关:
软件开发工作量=估算工作量经验值×风险系数×用系数
估计工作量经验值(以a表示)
计算软开发的工作量,有人提出以源代码银行或功能点来计算,这些方法很难实施。目前,国际上仍按以往的经验计算,国内软件企业也采用经验来估计工作量。
为了更好地规范估算方法,建议可按照国家标准“gb/t-计算软件生存周期过程中规定的软件开发过程的工作量。
工作量的计算是根据开发人员在一个月内(日历中的月份,即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可以完成的工作量,通常称为人·月”。
特别要提醒的是,软件开发过程包括软件开发和各种软件测试活动。
风险系数(以σ来表示)
估计工作量的经验值也会有很大的风险,导致软件危机的因素很多,这也是一个因素。特别是当软件企业不熟悉或不熟悉信息工程项目的业务领域,用户无法或不能完全清楚地表达其真实需求时,软件企业需要不断改进需求获取、修改设计等工作。
l≤风险系数≤1.5
根据我们对软件企业的了解,超过估计工作量经验值的一半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我们决定1.5”为极限值。当然这既要看企业的能力,也要看用户能接受的程度。
复用系数(以τ来表示)
软件企业承担一般项目估算工作量经验值,但如果软件企业采用基于组件的开发方法
,并建立可重复使用的构件库(核心资产库),或者一些软件产品只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减少软件开发的工作量。
0.25≤用系数≤1
根据国内外软件企业实施基于构件开发方法(软件产品线)的经验数据,提高工作效率达到25%(最高值)。
1.开发费用/人·月
软件企业的业务成本、国税、企业利润、管理成本和质量成本。可分配给每个软件开发人员。
开发费/人·月=(p q r)×s×τ
人头费)
人头费主要是按人计算的员工工资、奖金和费用。软件企业总业务成本占70%-80%。
p=b×1.
国家规定的公积金7%,医疗保险12%,养老金22%,失业金
2%(俗称四金),工伤保证金0.5%,生育保证金0.5%,残疾基金1.6%,工会基金2%,累计47.6%。
b为平均工资,即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物质奖励等总和,除以企业员工数量分配至每月。
办公费)
办公费包括企业办公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通讯费、办公消耗品、水电空调费、设备折旧费、差旅费,以及企业在职培训员工支付的费用。软件企业总业务成本占20%-30%。
q=b/3
这里的办公费用按商业费用的25%计算。
国家税收和企业利润)
由于国家实行软件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计算不单独列出,但软件企业仍需承担缴纳国家税的义务,可与企业利润一起考虑。
此外,软件企业的员工不能全年满负荷工作。即使他们每年安排12个月,他们也需要花时间进行在职培训和晋升。据我们了解,软件企业的员工每年可以有10个月到
工作11个月也很正常。
r=b/3
这里是我们的建议,各软件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变更。
管理系数)
通常每个机构的管理人员都会有一定的比例,参考一些机构的做法,根据每十个软件人员配备两个管理人员,即管理成本:
1≤s≤1.2
优质系数)
对于不同的软件企业来说,提高软件质量必必然的,即质量成本。
和其他企业一样,软件企业也有很多因素,比如诚信和品牌,从而增加企业的开支。
目前,我们可以通过质量体系认证cmm或cmmi确定认证,分别取值1.05、1.1、1.15、1.2。
未来建议软件企业资质分为四级。软件行业协会将根据cmmi确定认证、品牌、诚信等因素。这一体系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因此,我们综合以上几点:
开发费/人·月=(b×1. b/3 b/3)×l.2×t
=b×(1. 2/3)×1.2×t
=b×2.×t
=b×λ
当t=1.05时,λ=2.7
当t=1.2时,λ=3.09
因此,2.7≤λ≤3.09
对于承接国外软件外包业务,一方面员工工资高,工作安排难以满负荷工作。r=b/2。因此
开发费/人·月=b(1. 1/3 1/2)×1.2×t
=b×2.×t
=b×λ
当t=1.05时,λ=2.
当t=1.2时,λ=3.32
因此,2.9≤λ≤3.32软件开发价格=a×σ×τ×b×λ
a:估算工作量经验值
b:软件企业平均工资/人·月
q:风险系数l≤q≤1.5
t:复用系数0.25≤τ≤1
λ:综合系数2.7≤λ≤3.09
2.软件(系统)维护费用估算方法
在完成信心工程项目的系统集成和应用软件开发并交付给用户的一年内,软件(系统)将免费提供维护服务。
软件企业正式运行一年后,应与用户签订软件(系统)维护合同。本合同为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不同的用户要求,可分四种级别进行软件(系统)维护。
2.1a级
软件企业派技术人员常驻用户解决日常运行中的问题。
系统建设投资)
用户需要软件企业维护的系统,以及该系统建设的投资。如果用户只需要软件企业来维护他们开发的应用软件,u是应用软件开发费;如果用户需要软件企业维护整个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和应用软件,u是信息工程项目的总投资。
技术人员数)
因此,软件企业派出n名技术人员,常驻用户:
软件(系统)维护费/年=u×15%或b×λ×n×12
b、λ参见1.
2.2b级
软件企业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即7×响应24小时应,2小时到现场,每天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调试软件(系统)性能,使其运行良好。
软件(系统)维护费/年=u×10%
2.3c级
软件企业7×24小时响应,2小时到场。
软件(系统)维护费/年=u×5%
2.4d级
原软件企业派人维护用户信息工程系统或应用软件出现问题。
这种维护方法要求软件企业保存所有技术文件,软件企业需要抽出专人不断熟悉和全面掌握软件(系统)的技术细节。因此,软件企业的支出必须在维护费用收入中得到回报。
以节中的b为参数,以其他人为参数·月单位改为人·天,以b’表示。
如果软件企业采用基于构件开发的方法并建立构件库,软件维护的效率将大大提高。此外,如果许多用户操作的系统大致相似,也可以提高效率。
以节中的τ作为参数,以τ’来表示。因此:
软件(系统)维护费/次=b’×τ’×n
n表示这次需要的人·天数。τ’的取值是0.2≤τ’≤1。
3.系统集成价格的估算方法
整合整个系统中涉及的设备、软件和网络,并能正常运行。其运行结果可以实现用户建立系统的目标。这就是系统集成的意义。因此,可以理解,简单的设备采购和供应不涉及系统集成,简单的应用软件开发也不涉及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费应与整个系统的规模和复杂性有关。
系统规模往往与系统建设成本密切相关。为了简单计算,以系统建设成本(以u表示)为参考坐标。复杂性(以α可分为四个层次来区分。
系统集成费=u×α×t
t参见节
3.1a级
整个系统涉及计算机硬件、软件、局域网络,系统结构低于三层(包括三层)。
5%≤α≤8%
3.2b级
整个系统涉及计算机硬件、软件、局域网和互联网,系统结构超过三层(包括三层)。
7%≤α≤10%
3.3c级
整个系统涉及到计算机硬件、软件、局域网络、互联网以及多种网络接口。
8%≤α≤12%
3.4d级
整个系统涉及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和各种数据采集设备接口或与主系统接口。
10%≤α≤15%
4.系统解决方案成本估算方法
根据用户的初步需求,软件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提供整个系统建设方案,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开发、成本估算、初步安排、信息规章制度规划,有时涉及信息中心建设等。这是系统解决方案的工作。
目前,国内市场对系统解决方案缺乏了解,大多数国内招标公司不熟悉信息技术,使系统解决方案收费更加困难。因此,目前的费用正处于过渡阶段。
系统解决方案的成本与整个系统的规模和复杂性有关。
系统规模往往与系统建设成本密切相关。为了便于计算,以系统建设的总投资(以u表示)为参考坐标。
复杂性与用户的功能、性能要求、信息接口的类型和数量有关β来表示。
解决方案费用=u×β×t
t参见节
关于β参照第三节所列各级。
a级:0.7%≤β≤1.2%
b级:1%≤β≤1.8%
c级:1.5%≤β≤2.2%
d级:2%≤β≤3%
中国网4月12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通知》明确列出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指出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
《通知》指出,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明确,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通知》提出,试点政策适用的对象,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此外,《通知》还对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试点期间税收征管等方面做出规定。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税负是商业保理公司运营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影响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在商业保理行业增值税计征政策尚未明确的背景下,我们尝试遵循“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原则对不同保理展业模式下的增值税税目适用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不同的计征方式直接对商业保理公司运营成本构成重大影响,但因商业保理行业的增值税计征政策尚未明确,致使商业保理公司对展业过程中的税负缺乏准确预期,面临因税负不确定引发的经营风险。对于部分商业保理展业形态而言,增值税的计征政策直接关乎其商业模式是否可以持续。
在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的政策背景下,如能够在遵循税法基本原则、确保税源不流失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及具体展业形态制定并适用税收计征政策,将极为有助于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保理行业更好的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商业保理是什么?
保理,脱胎于传统商务代理活动,在国际贸易中早已成为重要的融资结算方式。作为一种逆经济周期而行的贸易融资工具,目前保理业务正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
不同于银行保理,我国的商业保理起步较晚。2023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鼓励信用销售,并首次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2023年,随着商务部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业保理在政策上得到更大的肯定与支持,由此迈入加速发展的快车道,天津、上海、深圳、广州、珠海、重庆等地先后出台了规范当地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和经营的管理办法。2023年前后,商业保理公司如雨后春笋在全国范围内大量设立,保理行业得到蓬勃发展。以深圳前海自贸区为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数量逐年成倍增长,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于深圳前海自贸区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达6083家,占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总量72.42%。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接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管,部分地区已划归地方金融办属地监管。
传统保理业务与创新发展
传统的商业保理业务是保理申请人(包括基础交易债权人或合法受让应收账款的继任债权人等,即供应商)将其对债务人(基础交易债务人、反向保理中的核心企业,即采购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服务: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融资和坏账担保服务。传统保理业务中,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保理申请人,在应收账款转让但不真实卖断的前提下,商业保理公司通常以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如银行贷款等)向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23年)》等文件的下发,在国家鼓励供应链融资创新的背景下,商业保理的展业模式在传统保理业务模式基础上愈加多元。其中,通过向保理申请人买断应收账款并择机向银行、信托、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下称“第三方受让人”)无追索地转卖应收账款从而获取应收账款买卖价格差额收益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该创新保理模式以应收账款先买断、后卖断为业务核心,一方面可以帮助保理申请人快速且最大限度的融得资金(应收账款卖断价格往往显著高于传统模式下非真实卖断保理的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额),另一方面有利于盘活商业保理公司无追索买入的存量资产,拓宽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渠道和提高其资本利用效率。在真实卖断的交易下,因第三方受让人更看重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清偿能力而非保理申请人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还款能力,融资价格体现了核心企业的市场信用水平,因此,该创新保理模式在降低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成本的同时,也使得作为中小企业的保理申请人以接近于核心企业市场融资价格的较低成本融入资金。
营改增后,商业保理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商业保理公司及业务规模均放量增长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下发并实施,商业保理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也成为全行业的焦点问题。营改增前,商业保理公司以其从事传统融资性保理取得的预付款融资利息收入按照5%缴纳营业税,部分地区实行差额纳税,即传统融资性保理业务营业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缴纳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为商业保理公司申报期内取得的预付款融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例如深圳前海。营改增后,商业保理业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但因其属于新兴行业且保理业务持续创新,国家并未出台相关细则明确保理业务的增值税缴纳方式,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商业保理公司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差额缴纳增值税,另有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仍按传统保理业务要求商业保理公司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目前,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差额缴纳增值税,抑或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成为影响全行业运营成本乃至盈利模式的重大问题。
商业保理业务增值税差额纳税抑或全额纳税实质上是税目适用问题,而税目适用问题必须要回归到业务本身的商业实质层面进行分析,任何一刀切的做法显然都不符合我国税法所秉承的“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原则。唯有根据保理业务模式区分适用增值税税目和计征方式,才有利于保理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挥保理行业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媒介的类金融服务效能。
增值税税目适用建议
现阶段市场常见的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可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三)坏账担保保理。下面我们分析不同展业模式的业务特点,并提出增值税税目适用建议。
展业模式一: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即本文所称“传统保理业务”)
业务特点
根据商业保理公司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有权向保理申请人请求回购或反转让应收账款,并要求保理申请人归还商业保理公司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申请人以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向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发放保理融资款(即前文说述之“应收账款预付款”)并由商业保理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提供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但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回收,商业保理公司通常有权要求保理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或要求其偿还商业保理公司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费用。该业务实质是商业保理公司经对保理申请人进行授信风险评定后,以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为限,向保理申请人提供一笔保理融资,并收取保理融资利息和事务性保理服务费(如有),但商业保理公司不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通常还会要求保理申请人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措施,以保障其保理融资款回收的确定性。而且,如债务人到期直接向商业保理公司清偿应收账款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向保理申请人转付差额款项,该差额款项为商业保理公司已回收应收账款扣除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费用、保理服务费(如有)后的余款。如债务人到期仍然向保理申请人清偿应收账款的,保理申请人应向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商业保理公司清付保理融资款本息。
业务实质与适用税目建议
尽管应收账款的回收有助于商业保理公司回收保理融资款本息,但商业保理公司在本模式下并不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保理申请人附应收账款回转/回购义务,且对商业保理公司已付保理融资款本息负有刚性清偿义务。为履行其对保理融资款本息的刚性清偿义务,保理申请人往往还向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提供除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转/回购承诺之外的其他担保措施。可见,本模式的实质是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的以应收账款转让为主要清偿保障方式的资金借贷,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则更接近于作为保障其回收保理融资款本息的一项让与担保措施,而非应收账款真实出售,因而通常伴随应收账款回转/回购条款。
就本保理业务模式,可区分其展业过程汇总不同业务行为适用增值税税目:
(1)对于保理融资款发放行为,适用36号文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140号文”)规定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以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收取的全部保理融资款本金、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6%全额计征增值税。
(2)如商业保理公司在提供保理融资的同时向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应收账款事务性管理服务且单独计费,该服务适用36号文规定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以其实际取得的事务性服务费为销售额,按6%全额计征增值税。
展业模式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即本文所称“保理业务创新发展”)
业务特点
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是指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买入应收账款后,由商业保理公司自行承担债务人不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在成熟保理市场中,通常而言,无追索权保理以应收账款不存在商业纠纷为前提,如遇应收账款发生基础合同纠纷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到期回收,商业保理公司仍然对保理申请人享有追索权,是为“无追索之例外”。可见,无追索权保理模式对保理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回购豁免是相对的,准确地说,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享有的是有限追索权,且该有限追索权是基于保理行业惯例所设定,其实质是保理申请人就所出售的应收账款承担卖方瑕疵担保责任,此为任何标的类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有之义(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卖方“产品三包”)。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享有有限追索权并不影响本模式下应收账款“卖断”或者说“真实出售”的交易实质界定。
现阶段实操中,商业保理公司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服务是以核心企业反向信用介入为基础,以核心企业对标的应收账款的审核、确认和强信用介入(比如集团公司承诺债务加入,对子公司应付账款进行共同清偿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前提,且采取公开型保理方式(亦称明保理,即在叙做保理业务时立刻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的不确定性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以较高折价率买断应收账款具有商业合理性。该等保理业务模式区别于主要基于保理申请人信用评估放款的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且多为核心企业主动发起且以核心企业信用为商业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购买价款的基础,被称为“反向保理”,后者则被称为“正向保理”。
业务实质及适用税目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1],产生于企业商品、服务贸易过程的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明确的行为界定[2]和处理意见,但会计准则项下的“金融资产转让”是否对应36号文和140号文中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由于“金融商品”在税法层面的外延暂未明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对本模式下保理业务是否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产生不同的理解,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该保理业务模式构成“金融商品转让”,部分地区则认为应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此外,金融业界也有同仁主张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应不征收增值税。
从“实质课税”和“税收公平”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对应收账款真实出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征收增值税更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为此,在现有税法框架下提出以下计征建议:
方案一:将应收账款视为金融商品,其流转或持有到期分别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金融商品持有到期”税目区分计征增值税
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140号文进一步指出,“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我们认为,本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虽然不是前述条文明确列举的情形,但对于金额和付款期限相对明确的应收账款应可界定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一种,并对其转让和持有到期二种行为按“金融商品转让”和“金融商品持有到期”,区分适用不同税目并分别计征增值税。
如前分析,商业保理公司将买入的应收账款出售给第三方受让人而获取应收账款转让价差收益是其从事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卖断业务的商业目标。对商业保理公司而言,理想的情景是应收账款出售价格低于其买入价格,但实际上由于出售时间后置于买入时间,在应收账款买入后若市场利率上行,则商业保理公司可能获得的价差缩小甚至出现价格倒挂的情况,也即,商业保理公司需要承担应收账款债权投资亏损风险。因此,将该等应收账款买卖视为金融商品转让符合该模式下保理交易的实质。
为了更清晰地展现“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与“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在保理业务模式下的适用区别,尝试分析如下表:
基于上表的比较,笔者理解本模式下保理交易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更具合理性。具体分并建议如下:
第一,买断环节。在应收账款自保理申请人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环节,保理申请人已就其提供基础交易服务预期可得的应收账款金额按其所处行业和服务类型缴纳增值税;为提前回收未来应收账款,其通过折价方式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并不产生任何增值收益,相反,该转让行为将导致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保理申请人无须缴纳增值税。
第二,卖断环节。如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后将该应收账款继续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则以应收账款所有权转移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计征增值税。
第三,持有到期环节。如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后最终未卖出而持有到期,则以商业保理公司从债务人回收应收账款资金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视不同情况不征或计征增值税:如应收账款回款被界定为非保本收益,则商业保理公司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不征收增值税;如应收账款因其金额确定且获得核心企业强信用介入而被认定为保本收益,则应收账款回款收入应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以应收账款回款收入扣除应收账款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计征增值税。
方案二:将应收账款折价买断视为一项贷款服务,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计征增值税
如前分析,贷款服务与金融商品转让具有显著区别,因此,本模式下的应收账款折价买断不应视为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贷款。但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比照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模式将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资金的行为均视为贷款,我们建议以商业保理公司持有应收账款期间的所得收益为销售额,按6%计征增值税。其中,持有期间收益(v)按以下公式计算:
若商业保理公司持有应收账款到期而未卖出,则上述公式中“商业保理公司卖出日”替换为“应收账款到期日”。
展业模式三:坏账担保保理服务
业务特点
除提供保理资金外,商业保理公司可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或称“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该业务实质为商业保理公司为债务人的到期付款在其核定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保理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并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未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时向保理申请人进行垫款赔付。
业务实质及适用税目建议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根据36号文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应适用“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以其实际取得的保理服务费为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计征增值税。
作者:李文敏 张乐
来源: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阿根廷税收
【公司所得税】2023年6月2日,阿根廷新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累进税率分为三级,累计应税净收入未超过500万比索的将按25%税率征税;500万和5000万比索之间的将按30%税率征税;超过5000万比索的将按35%税率征税。
【增值税】对所有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税率为21%,向商业活动供应的电力、天然气和水的税率较高为27%,某些经济活动采用的税率为10.5%。商品和服务出口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但其税率为零(0%),这意味着增值税不针对出口征收,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可以通过退税来收回为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
阿根廷注册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名称核准,获得国家注册局对公司名称和活动的批准
第二步。编制公司章程
第三步。收集、准备必要的公司注册文件,并将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步。开设公司银行账户:
第五步。快递服务将公司注册证书交付给客户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不要忽视这个通知,它和我们每个人未来的养老钱、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有关系。
简单的说,就是在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之外,你将有一个商业养老保险账户,这个账户里的缴费目前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未来购买产品将扩大到基金等风险类产品。
买的产品加收益,就是以后你养老钱的第三个荷包。
只要在这个账户缴费,就能享受税收优惠。
因为未来公募基金等将参与其中,发行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所以也将为a股带来一笔巨大的长期投资资金!
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
一句话概括: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一个词概括:减税养老。
《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1、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2、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能为普通老百姓省多少钱?
一位注册会计师向中国证券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个试点地区普通职工为例,假如每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为1.5万元——
对商业保险部分,不考虑增值的情况下,退休后需要缴纳的个税为:900*75%*10%=67.5元,加上之前已缴纳的1645元,改革后需要缴纳个税总额1712.5元,跟改革前1870元的个税相比,可节税157.5元。
谁能享受该政策?
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什么是养老金三大支柱?
从实践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形成“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制度平台。截至2023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超过9亿人,积累基金4.6万多亿元,“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
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也具备了一定规模。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有近8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1.3万亿元。
与前两者相比,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不仅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也只占很小一部分,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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