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执法风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执法风险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财税合规
税务稽查的11个重点方向
一、电商行业涉税问题,特别是收入的申报是否完整。
二、继续坚持打击虚开虚抵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将面临涉税风险评估,特别是虚列人员问题。
四、打击利用疫情优惠骗税行为。
五、资本交易涉税问题,特别是股权转让是否依法纳税。
六、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检查。
七、长期亏损企业、长期零申报企业、长期留抵企业、税负率异常的检查。
八、个人账户隐匿收入行为、大额公转私的涉税风险评估。
九、废旧物资、农产品行业的涉税检查。
十、加大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的监控和检查力度。
十一、加大对减税降费、放管服以来取消优惠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后续管理和检查。
7类企业容易被税务局重点监控
一、空壳企业
为了偷逃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大量注册“空壳公司”来虚开发票的公司要注意了。
二、假出口企业
没有实际出口业务,采用伪造报关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款收汇等手段来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假申报企业
利用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申报材料造假等方式非法获取税收减免的企业要小心了。
四、虚开发票的企业
其中,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
1、没有真实交易;
2、有真实交易,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
3、进行了实际交易,让他人代开发票。
五、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企业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收入成本倒挂;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异常等等。
六、税负率异常的企业
税负率异常这个就不必多说,一直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七、长年亏损的企业
企业常亏不倒,明眼一看就有问题,对于这种企业,想让税务局不查都难。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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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济日报华亭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胡旺弟 通讯员 王建建)华亭市税务局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提高政治能力、推进税收工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融合,推动华亭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
华亭市税务局充分发挥党委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支部“三会一课”等理论学习阵地作用,通过带头领学、互动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
同时,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在税收执法领域广泛实施“首违不罚”“告知承诺”等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收监管领域,强化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全力推进“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监控”新型税务执法体系;在纳税服务领域,建立“陇税雷锋”全员帮办、远程帮办机制;并针对特殊办税缴费人群开通“绿色通道”。如今,“预约办税”“容缺办税”“一窗通办”“一次性告知”“自助办税”已成新常态。
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印花税我们并不陌生,每个单位都需要缴纳。但是,在缴纳印花税时,我们是否注意到以下问题了呢?
一、哪些单据需要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具体包括:
1、提货单,按货物运输合同;
2、仓储保管单,按仓储保管合同;
3、借款单据,按借款合同;
4、保险缴费单,按财产保险合同;
5、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按购销合同。
如何理解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呢?
当发生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购销、借款以及财产保险等经济业务时,对方单位并未与你签订合同,而是以一种固定格式的票据形式或是以发票的形式来证明双方发生的经济业务,此时该票据或发票就被视为合同,就需要按合同贴花。
二、印花税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我们需要关注如下事项: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从2023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4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5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6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7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05%贴花。这里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指的是公司的注册资金,公司成立时只交纳一次,公司增资时需要补交差额部分的印花税。
三、自行计算?自行注销?这也行?
对于采用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购买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的,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将被视为未缴纳印花税,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特别需要注意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否则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不重视同样会造成大损失!东奥实务学院倾情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印花税缴纳的课程,欢迎财务小伙伴一起来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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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深入推进精确执法专项试点,积极探索“信用+风险”的新型管理方式。即根据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对低、中、高风险实行差异化管理,构建动态立体风险管理体系。
“该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税务部门有方向、有重点地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扫描监管。”钟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副局长唐俊介绍。“我们近期针对部分企业出现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发票管理出现错误等5个方面进行了风险指标预警,对47户企业及时进行风险提醒,并及时辅导企业进行纠错和更正,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
“接到税务部门的风险提醒信息,我们才发现因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发票开错了,还好及时收到了税务部门提醒,辅导我们及时纠错。”六盘水高新区某汽销企业财务负责人王会计感受到了税务机关执法的温度。
据悉,钟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还全面推进“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深入落实“首违不罚”制度,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规范并简化办理程序、通过书面承诺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2023年以来共对超过800户(次)次纳税人实施“首违不罚”,为纳税人减轻负担6万余元,让税务执法更具“温度”。
通讯员:蒲翔 李双双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蒙光昌
三审:刘云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不仅与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也与税收工作紧密关联,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尚未颁布之际,笔者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过程中注意防范以下几方面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中注意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
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为主线,规定了大量民事主体权利,突显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此外,民法典专门制定了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给予保密的条款,但对纳税人人格权方面的保护尚待完善,对纳税人个人隐私的内涵也不够明晰。随着民法典施行,税务机关不仅要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而且要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比如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程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从多角度记录税收执法行为,记录内容不仅与纳税人的个人隐私相关,且涉及纳税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又如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仅反映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而且将影响纳税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这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需要。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有了新变化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而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已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所替代。民法典不仅完善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保全制度,而且增加了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和实施规则。税务机关依据民法典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债权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2023年1月1日起,基层税务机关在申请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时,不能再引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遗产继承优先清偿税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分别对遗产继承人、遗赠人以所得遗产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顺序、限额和优先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仅填补了现行税收征管法对未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被继承的,其欠税得不到追缴的法律空白问题,而且为基层税务机关向遗产继承人、遗赠人用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其应缴纳税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税务人员在具体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税收在优先于遗产继承权的同时,首先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遗产,然后再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缴的税款。而对受遗赠人用遗赠人遗产清偿其所欠缴的税款时,不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受遗赠人保留其必需的遗产。也就是说,受遗赠人应当以受遗赠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遗赠人所欠缴的税款。这也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遗赠人)所欠税款的区别。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摘要:
政府审计风险伴随着政府审计的全过程,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控制政府审计风险的过程中,首先要能正确识别出政府审计的范围以及政府审计风险,其次要找出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找出合理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政府审计;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审计的内容越来越复杂,政府审计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政府审计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大。所谓政府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因为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不当,导致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或者实施不恰当的处罚,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受到批评、质疑甚至是受到起诉等损失的可能性。如何防范和控制政府审计风险,已经成为政府审计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关键。
一、政府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审计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1、审计体制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审计体制下,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审计经费和人事安排不独立政府审计的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的工资都是来自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的任免主要是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这样一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和作为审计对象的政府机构产生了利益相关的关系。在进行审计活动的过程中,审计机关就不得不考虑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关系,其独立性和话语权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2)存在行政违规干预我国政府审计的模式是独立性比较低的行政模式,政府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使得行政干预审计结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地方审计机关会受到本级人民政府的诸多束缚和干预。2、审计环境的影响政府审计的风险也会受到审计环境的影响。审计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在经济环境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政府依然对经济活动有着较大的控制权,在经济领域的监管和执法过程中,贪污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这都给政府审计带来了比较大的风险。在社会环境方面,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比较淡薄以及社会大众对政府审计不太了解的现状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法律环境方面,我国关于政府审计的立法工作还不够健全。同时,我国的法律大环境也还有一些问题。
(二)审计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1、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诚信负责。如果审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而是在实际工作中敷衍塞责、偷懒怠工、以权谋私,就会导致审计风险更容易发生。2、审计人员综合能力欠缺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能包括对审计对象的经济监督、评价和处罚。所以政府审计人员不仅要求具备一般的会计、审计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了解法律、税务、国家政策、计算机等一系列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精准的判断能力。当审计人员能力欠缺时,容易忽略重要线索或者做出错误判断,这都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发生。3、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很多政府审计人员都认为只要按照审计程序工作就不会发生审计风险。因为都属于国家机关,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审计处罚的落实度不高,审计结果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公开或不公开。所以,在几乎没有审计风险发生案例的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这反而会引发潜在的风险发生。
二、政府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改革政府审计体制在当前行政型审计体制下,提高审计机关独立性的措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改变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经费来源应由当前的本级政府财政划拨转变为上级审计部门垂直划拨。同时,审计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选拔也由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避免和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同级政府部门产生利益关系,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不被行政干预所干扰,能独立地得出真实可信的审计结果。2、引入政府审计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让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接受其他部门的监察或者设立一个专门监督和评价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部门,并形成规章制度,以此来提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完善审计结果的公开披露机制,减少其他政府部门对审计机关披露审计工作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干预。现阶段,我国政府采用的异地审计的方法也可以有效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二)改善政府审计环境改善审计环境主要从经济、法律和社会三个方面着手。经济上,国家要努力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同时要加快国企改革的进程,使其快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上,要健全和完善审计法规体系。社会上,要大力普及政府审计的相关知识,使社会大众可以正确认识政府审计的作用和职能,并且能对政府审计进行合理的监督。
(三)构建政府审计考核评价体系有力的政府审计考核评价体系可以提高审计机构工作的质量,进而减少舞弊,控制审计风险。构建政府审计考核评价体系首先要在审计机构内部建立一整套的监督机制、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辅以合理的奖惩制度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风险意识。其次是要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对审计过程中的错误及时发现和解决。
(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政府审计队伍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审计人员的选拔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核方式,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录取。第二,对现有审计人员要加强教育工作。审计机关要经常开展知识讲座,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并学习新的审计知识和审计方法。同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在实际中客观公正,独立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第三,引进相关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现有的审计队伍,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审计队伍。
三、总结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群体对政府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的政府审计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很棘手的问题,使得政府审计风险依然比较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有利于减少政府审计风险的积极因素。政府部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该共同努力,找到政府审计风险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和减小政府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明辉,常丽.政府审计结果公开机制评析[j].审计研究,2005(02).
[2]蔡春,赵莎等著.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论[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3]南京市审计局课题组.我国政府审计风险的产生及其规制研究[j].审计研究新视角,2008(01).
[4]蔡利,马可哪呐.政府审计与国企治理效率——基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4(06).
[5]高联民.我国政府审计风险及防范[j].审计与理财,2010(10).
作者:苏桂宾 姬霖 单位:长春大学管理学院
为了降低税费,在签订合同时有意做低交易价格,或者签订阴阳合同等,这类规避国家税收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本期关注:为规避税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认定有效
01裁判观点
避税属于税务局确认和处理的范畴,不是法院审理合同效力的范畴,不能因此否定合同效力
案例1:黄长宁、麦荣西等与广西贵港市骏宝农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6)桂民申823号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和处理的范畴,不属于本案民事合同效力的审理范畴。
案例2:李玉琪等与赵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京02民终1318号
裁判要旨:关于高启锦、李玉琪主张的双方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作价系为规避税收征管一节,如双方确存在规避税收征管的情节,应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税务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案例3:阮凤琴与斯拉吉丁司马义、热孜亚吾甫尔、蒋宏伟、孙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4)新审二民提字第69号
裁判要旨:阮凤琴在缴纳契税时规避税收征管的行为,是对税费征管行政管理关系中依法纳税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影响其购买房屋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
案例4:杨祖棣与任秦、刘国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冀02民终1152号
裁判要旨:被告杨祖棣主张上述房屋买卖行为系二手房买卖应缴纳相关契税,以更名方式属于双方逃避纳税的行为,如双方确存在规避税收的情节,应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税务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属行政管理范畴,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02裁判观点
避税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不能认定为无效
案例5:博白县南方制衣厂、李家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6)桂民申823号
裁判要旨:即便协议有规避税收的内容,亦不是认定协议无效的理由;涉案协议亦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认定无效
03裁判观点
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协议无效
案例6:陈敏华与高丽霞、陈建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6)闽03民终803号
裁判要旨:高丽霞、陈建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还自认,其之间签订的总价款671180元的协议是为了规避税收而制作的虚假协议。规避税收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是无效的协议,无效的协议自始无效。
案例7:范爱民诉被告李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东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税收法律规定,签署多份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价款不一致,有违我国法律规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制式合同与公证合同的价款都是76000.00元,但对于该价款的约定并不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对于双方签订的制式合同和公证合同中的房屋价款的约定认定无效
三、案例启示
纵观以上案例,规避税收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合同中有意约定远低于市场价的成交价格;有的则是把成交价格拆分,如案例2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将交易价格拆分为房屋价格和装修物价格,装修物价格远高于房屋价格,以此来降低房屋交易的税费;还有的是签订阴阳合同,一份实际价格合同,一份低价合同,如案例6;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窥探出法院裁判的逻辑:
一、避税行为,是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但这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判断避税行为是否有效,最终还是要以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评价。
具体来讲,要以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来检视,违反税收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避税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底层逻辑,就在于认为税收法律法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会导致税务行政责任,但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认定避税行为无效的案例中,皆是由于法院查明了行为人之间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交易合同或价格条款为虚假。
这种情形下,不能说是因为避税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无效。
根据该规定,任何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避税行为当然也包括在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在认定避税行为无效的情形下,也要分具体情况。是避税的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还是整个合同无效。
作者简介
王少林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金融保险、税务合规、股权
电话:15172468522
税法脑立方——从税务稽查的视角识别企业财务处理中的税收风险(一)
原创 cyf玉树临风 税法脑立方2022-09-19 发表于辽宁
寻迹企业的业务流程,涉税数据的计量及流转,会计核算到会计报表编制及税申报表的生成,因存在人为干预、数据差错和舞弊等原因,并没有形成真实、完整和一致的数据链,导致税收风险变现。
税务稽查实践表明,在传统的财务管理思维模式下,并不能有效识别并管控税收风险。显然,基于税务稽查的视角,寻求税收风险识别与防控的方法及应遵循的规律,才是最佳的风险应对策略。
一、会计语言与税法语言的转换
财务处理是会计语言,税务稽查是税法语言。基于税务稽查的视角,来识别企业财务处理中的税收风险,其实就是要将会计语言转换为税法语言进行解读,转换的过程就是先通过会计语言还原成经济交易事项,再运用税法语言(税收政策+证据固定)准确定性其交易实质进行涉税处理。
如某企业往来款项有如下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从会计核算表象看,这就是常见的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财务处理,但从税务稽查的视角看,如企业存在增值税税负偏低,大量的现金交易,购货方无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取税款抵扣利益,向股东个人(老板及亲属等)借款等情形,本着高度的职业审慎,这笔财务处理用税法语言可以这样作出专业预判,企业将销货款体外循环,转入股东个人银行卡,企业经营用钱时,再向股东借。
在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中,买票方付款时“正转”,即买票方股东(亲属)先借款给买票企业,买票企业再汇款给售票企业;现金回流时“反转”,即售票方先通过中间人银行卡现金回流,再通过中间人将钱款打到买票方股东(亲属)个人银行卡、并坐扣“手续费” ,买票企业为了伪造真实交易场景,进行财务粉饰,也会做出上述的财务处理。
又如某企业往来款项有如下财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从会计核算表象看,这就是个人向企业的借款,但从税务稽查的视角看,若经调查取证,确认是股东个人向企业的借款,纳税年度未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视同股息红利分配,企业应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将给予企业50%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并向纳税人追缴。
真正的税收风险防控高手,会在企业财务处理的背后,讲述精彩的税收故事。
二、典型实例解析
笔者通过对典型税务稽查实例的归集整理,将其还原成企业财务处理的环境中,制作了一个简易的企业账套涉税信息集合,并对每笔交易事项逐一进行解析,就如何从税务稽查的视角识别企业财务处理中的税收风险,向关注税法脑立方公众号的朋友们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启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由自然人李某及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的会计政策为《企业会计准则》。该公司下设全资控股子公司启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现金注资400万元。
税务稽查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进入该公司对2023年度全税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对账套涉税信息采集、整合筛查、预警信息集合如下:
解析1月1日3#凭证:
1.正确的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27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预收账款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70,000
2.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1)增值税少计销项税额180000元。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3)当年补缴房产税1000000×12%=120000元,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略)
3.补充说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本例中,启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比如存在即将超过弥补期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主要用来核算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例中因收取的租金是“上打租”,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进行核算,应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算。
接下期:
鹿泉区税务局组织依法行政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专题讲座
4月29日,鹿泉区税务局邀请法律顾问张晓霜,开展了以“依法行政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为主题的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专题讲座上,张律师从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入手,讲解了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特点、种类、具体表现及后果,分析了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提出了新常态下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本次讲座深入浅出、旁征博引,融学术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使全体税务干部受益匪浅,加深了对执法风险的认识,提高了防范、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为该局今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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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信息技术;税务对于纳税人的监管将呈现全流程、精准高效和立体化;这也标志着我国逐步实现“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时代所转变。
可以说,未来每一家企业的信息以及个人资产在大数据面前都将是透明的;税务稽查,也不是专管员故意要来查你,而是你触碰到了“红线”,系统直接就跳出来要查你了。
那么,哪些涉税风险问题容易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呢?
1、网络直播、电商带货行业,直接把高额收入“隐形化”,从而少申报、少交税。
2、灵活用工模式,虽有实际业务发生,但借以劳务派遣模式以假乱真,虚开、虚列成本等方式减少纳税。
3、医美行业、建筑行业,虚开、到处找票等非常手段偷、逃税的多。
4、商贸企业的库存与账实不一、经销项严重不符。
5、公司日常的开票品目与实际规模和经营范围严重不匹配,以及短期内频繁“公转私”等风险行为。
但是,企业及个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实际税务问题:如企业钱花了、没有成本票;进项不足、税点高;工资个税高、社保高、用工成本大;高净值收入人群个税负担过重等。该如何是好?
在当下,善于利用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来减轻税负,化解纳税风险,无疑是不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到今年底,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可享受免征增值税、附加税的统一优惠;除此以外,在国内部分区域设立的小规模个体户,还能够享受极低的个税优惠,大幅缓解企业成本缺口大、个人分红个税高等税务负担问题。
一般纳税人税收扶持;
在不改变原有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下,在部分区域内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扶持。(扶持比例:40%-80%,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享受。)
综上所述,现代化税收系统下,哪些涉税风险易成为稽查的重点?希望以上的介绍,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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