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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民办学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

据媒体公开报道消息: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某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要求该校补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款共计人民币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该医学院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该医学院尚未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供有效的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医学院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民办学校是否当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资格?

经查询,该医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归入公益性事业的情况下,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反过来,是否能理解为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呢?这里好像出现了争议,因为税收管理部门认为长沙医学院没有办理“非营利性组织”的证明,所以不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是税务部门认定不属于免税收入的原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这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同时还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29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根据上述通知,符合上述非营利性组织认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合规指引: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当然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符合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条件;

2、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获得免税资格确认。

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资格,否则,将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享有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资格,应按规定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创 黄建军 汇法教育 2022-10-12 16:58 发表于云南

【第2篇】民办学校税收优惠

【导读】: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是可以享有优惠政策的,但是各地的政策略有不同,小编以湖南为例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与分析,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下文中的内容,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有,但是各地政策不同。

以湖南为例:民办学校可享受五种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民办学校如何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2023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将区分为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并对相关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处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别于增值税,目前税务机关的文件中并没有对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出具体的规定。在我们和相关税务机关沟通中,有些税务人员认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需要参照非营利组织免税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根据财税〔2018〕13号文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需要符合相关八个条件后认定免税资格。有些税务人员认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以直接适用公立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学费和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内容了,对于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各地的政策略有不同,民办学校如何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上文也为大家进行了着重的讲解,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3篇】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随着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配套文件的发布,国家对民办教育全面实施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税费减免、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税费优惠政策,体现了民办教育修法精神,是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措施,深受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高度关注。

鉴于民办教育能够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和提高教育运行效率,能够提供更多优质的差异化教育服务,以分类管理为基础,进一步完善针对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分别采取相对公平且有利各自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若干意见》及《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提出如下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上减负、改制建议:

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税资格认定问题。《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建议规定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可直接到国税部门办理免税资格。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税收优惠。《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建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将土地、校舍过户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主体资格认定。《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建议规定经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一致同意、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一)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税基较大,其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税务负担,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所以建议明确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鉴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贡献大、公益属性强、设置门槛高、政府管制严、校舍资产重等特点,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建议通过税收政策创新,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大力扶持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并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精神为指导,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规定,建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税收优惠。《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这一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遵循。建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将土地、校舍过户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

(四)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按照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民促法》,现有民办学校均是非营利性学校,如果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补交相关税费问题对民办学校是一个沉重负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议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等不再补缴。

三、关于民办学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依据《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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