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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主要来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中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中国税收主要来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国税收主要来源

【第1篇】中国税收主要来源

世界各国税收体系里,可以分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间接税: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比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

间接税通常最终都会提高商品的实际出售价格、劳务价格,来转嫁出去,最终是由消费者买单。

直接税

利:调节贫富差距,增加人们纳税意识

弊:

1.纳税对象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较大,容易发生逃税、漏税

2.对整体税制征收、管理水平有高要求

间接税

利:在民众纳税意识不强的时候,间接税有隐蔽收税的优势,征收阻力较低。

弊:

1.间接税不利针对富人加税,属累退税,这会使得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没办法通过税收这个重要手段来调控贫富差距。

累退税:不论纳税人收益或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照同一比例进行征税。

2.间接税为主的模式会导致民众纳税意识不强。这是不利于我国税制发展。

我国当前税制,大半部分税收来源是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

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相比之下占比不算很大。

且针对富人的直接税种,包括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还处在空白的状态。

我国当前针对个人征收的直接税,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本就是工资税,主要就是由普通民众为主的工薪阶层去缴纳。

富人可以通过股票分红等手段,来少领工资,甚至不领工资来避税。

【第2篇】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企业出海越南,除了解当地基本税收情况外,也应做好对企业雇员税收及社保情况的了解,以便更好更精准地对务进行预算。

在越南,关于雇员收入是否应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企业需要从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两个不同角度出发,有针对性进行代扣代缴。

税收居民

越南税法将企业纳税人分为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税收居民(不论国籍)的雇员对其在越南境内和境外赚取的应税收入征税。而非税收居民雇员仅就其在越南境内赚取的应税收入征税。

如果雇员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则该雇员被视为越南税收居民:

• 在一个日历年内或自首次进入越南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内在越南逗留至少 183 天。

• 在越南有一个固定的居住地点,这意味着该人有:

• 已登记为永久居住地的居住地; 或者

•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的住宅且租期至少为 90 天。

那么,在雇佣关系期间,雇员和雇主应当缴纳哪些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或其他税款?

对于税收居民雇员而言,与雇佣关系相关的应税收入包括:薪金、工资和类似性质的收入;津贴;各种报酬;参与商业协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所赚取的收入;纳税人获得的其他货币或非货币利益;奖金和奖励。

税收居民雇员须按 5% 至 35% 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90 天内完成并提交(或授权雇主提交)其纳税申报表给越南税务机关。

对于社会保险费用,雇主和雇员应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对于越南税收居民雇员,雇主和雇员按雇佣合同(基本工资)中规定的雇员工资和津贴的百分比计算,如下所示:

• 社会保险:雇主为 17%,雇员为 8%

• 工伤和职业病保险:雇主为0.5%

• 健康保险:雇主为3%,雇员为1.5%

• 失业保险:雇主和雇员均为1%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健康保险的工资基数最高为国家法定基本工资的20倍。员工计算失业保险的工资上限为法定地区最低工资的 20 倍。基本上,最低工资每年都会发生变化。

对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如果越南雇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至少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应当缴纳雇员工资的3.5%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包括3%的疾病和生育基金和0.5%涵盖工伤和职业病保险)。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雇主还必须将外国雇员工资的 14% 存入退休和死亡基金,而外国雇员必须每月向该基金支付其收入8%的保费。雇主和雇员也将被要求分别支付雇员工资的 3% 和 1.5% 的医疗保险。

对于非税收居民雇员而言,按 20% 的统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与税收居民雇员相同的税率缴纳社会金。

雇主应当按适用的税率为每位雇员代扣雇员所得税,并在下个月的20日前向越南税务机关缴税(如果是按月计算)或在纳税季度之后的一个月的第30天向税务机关缴纳(如果是按季度计算)。

【第3篇】中国税收机构设置

3月20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反垄断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在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加挂牌子,由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与中央党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来源:央视新闻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⑦

【第4篇】一年中国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

(一)国际税收原则

受益原则

(1)跨境交易中积极所得(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征税权,归来源国;

(2)跨境交易中消极所得(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征税权,归居住国。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规则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注意: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二)国际税法原则

优先征税原则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原则

独占征税原则

由一国独占征税。

如对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税收分享原则

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无差异原则

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国际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衡量

b.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单一课税原则、收益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c.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是对同一课税对象由谁征税、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d.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角度看,是资本输出中性

e.国际税法原则的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选项d,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角度看,是资本输入中性。

税收管辖权的类别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上述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是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具体成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例:(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管辖权重叠形式的是( )。

a.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c.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一个人永久性或固定的居住场所。

注意:多数国家依据住所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作为判定住所的标准。

经济利益中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

经济活动中心: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2.居所标准

其侧重于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判定标准。

3.停留时间标准。

其侧重于在一国境内居住或停留达到一定时间以上的判定标准。

在停留时间计算上的差别主要有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按纳税年度计算还是按任何12个月计算。

例:(多选题)多数国家在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会结合以下( )标准。

a.配偶所在地

b.子女所在地

c.经济利益中心

d.经济活动中心

e.居民国籍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多数国家依据住所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作为判定住所的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

2.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如:董事会的开会地点、公司各种账簿保管的场所、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等。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是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管理机构,如各类总公司、总厂或总店。

4.控股权标准

控制公司表决权的股东是哪一国的居民,就认定该公司是哪一国的法人居民。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例:(多选题)下列属于法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的有( )。

a.注册地标准

b.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c.控股权标准

d.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e.房产税所在地标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的判定条件:

(1)要有一个营业场所,但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围限制,也不论是其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2)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3)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注意:常设机构包括代理性常设机构,但代理人是独立的并能自主从事营业活动,则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注意: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

利润范围的确定:归属法和引力法

利润计算的确定:分配法和核定法

2.交易地点标准

交易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约地、货物的生产地、交付地、货款的支付地等。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经营所得判定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营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主要分为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b.常设机构利润的确定,可以分为利润范围和利润计算两个方面

c.代理人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d.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通常采用归属和引力法

e.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代理人可以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

(符合一条即可)

1.独立个人劳务

(但不包括工业和商业活动或在雇佣形式下进行的专业性劳务

2.非独立个人劳务

固定基地标准

3.其他劳务所得的判定

(1)一国居民作为另一国居民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管这类人员属于哪国居民、在境内停留的时间长短以及实际劳务活动发生在哪一国,其所取得的董事费或其他类似报酬所得,都应确定为来源于该董事会的公司所在国,并由该所在国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2)对于跨国从事演出、表演或参加比赛的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对此类所得并不按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处理,而是不论该项所得是否归属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个人,均由活动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除经营、劳务以外其他所得的判定标准

1.投资所得

√权利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双方分享征税权力

2.不动产所得

所在地或坐落地

3.遗产继承所得

凡以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为代表的,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为遗产所在地。

凡以股票或债权为代表的,则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为遗产所在地。

4.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所取得的财产收益由该项财产的存在地国家征税,即由其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由于其位置不易确定,故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注意:我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规定,新加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①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②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12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

抵免限额的计算

(一)抵免限额的三种算法:

√分国限额法

√综合限额法

√分项限额法

注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计算方法。

(二)我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外所得负担税额的计算

(一)负担税额分类

直接抵免税额:直接承担的税额

间接抵免的税额:间接承担的税额

(二)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计算

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三)每层间接抵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例: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接上例:b1公司当年在所在国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答案解析』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

=(210+30+0)×(304÷760)=96(万元)

例:(计算题)中国居民企业a在境外进行了投资,控股了甲国b1、乙国b2,持股比例分别为5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50%股份,b2持有丁国c2公司50%股份;c1、c2分别持有戍国d公司40%、25%股份;d公司持有戍国e公司100%股份。

假设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符合单一或多层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在( )以上。

a.10%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c

(2)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为( )万元。

a.250 b.312.5 c.400 d.5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40%=400万元

(3)d公司已纳税额中由c1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 )万元。

a.100 b.150 c.200 d.2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c1间接负担税额=(250+0+0)×(400/1000)=100(万元)

(4)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为( )万元。

a.250 b.400 c.500 d.7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25%=250(万元)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适用对象: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2.适用条件: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税率50%以上(12.5%)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例:(单选题)2023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 )万元。

a.12.5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抵免限额=100×12.5%=12.5(万元)

注意:属于上述适用对象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按常规方式适用抵免方法。

我国相关税收协定对税收居民的判定

(一)我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1.我国个人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同胞。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

2.我国居民企业: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

(二)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按以下顺序的判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处

>>国籍

我国相关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的判定

(一)股息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上述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1)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例:(单选题)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c,双方各占50%的股份,c公司将所获股息分配给股东时,对于a公司获得的股息,中国政府在征税时的税率最高位( )。

a.5% b.7% c.8% d.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利息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上述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1)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方法

(一)国际避税方法

1.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3.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4.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5.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二)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

6.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7.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8.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避税方法的有( )。

a.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b.利用资本弱化

c.利用税收协定

d.利用转让定价

e.免税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国际避税方法包括:

(1)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3)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4)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5)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6)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7)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8)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税收情报的保密

(一)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

1.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秘密级。

2.属以下情形的,应确定为机密级:

(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3.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应确定为绝密级。

4.税收情报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保密期限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30年

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20年

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10年

(三)税收情报告知

有下列情肜之一的,未经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告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嫌疑,告知后会影响案件调查的。

2.缔约国一方声明不得将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规程》同时适用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例:(多选题)对税收情报保密的期限表述正确的有( )。

a.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b.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5年

c.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

d.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

e.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保密期限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30年

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20年

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10年

【第5篇】新加坡税收和中国相比

新加坡的税收制度是使这个国家吸引众多外国投资者和知名企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除了诱人的企业税率之外,还有许多更有利的税收计划和激励措施。

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采用属地税制。具体来说,在这个国家成立的公司只对以下收入征税

以新加坡为基础的收入来源(产生于新加坡境内)

汇往新加坡的外国收入来源

企业税率方面,1997年为26%,之后逐年下降,2023年达到17%,之后17%的统一税率一直保持到现在。与其他国家相比,新加坡目前的税率相对较低,是世界上最优惠的税收制度之一。

此外,新加坡的税收制度是单层的。特别是,公司的营业利润只征收一次税,常驻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息不需要再缴纳任何税。新加坡还取消了资本利得税。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

任何在新加坡境内赚取收入的个人都要在这个国家缴纳个人税。个人税可能因人而异,取决于他们的居住身份。

新加坡纳税居民的个人所得税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即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新加坡公民

新加坡永久居民

在新加坡居住不少于183天的外国人

新加坡对纳税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从0%到22%。

新加坡非税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个人在新加坡停留的时间少于183天,则被视为非税收居民,适用于非税居民的税率。

停留不超过60天,税率为0%。但以下情况除外:

董事、非住宅专业人士和公共演艺人员,以及

在新加坡缺勤是新加坡工作要求的一部分的情况。

停留61-182天,税率为15%或累进税率(0%-22%),以税收较高的结果为准。

至于董事、非住宅专业人士及非住宅公共演艺人员,税率由15%至22%不等。个人也可以合法地利用税收减免(减免、退税、开支和捐赠)来降低应付税款。

新加坡的商品和服务税

商品和服务税(gst),又称增值税(vat),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的消费税(由新加坡海关征收),并对新加坡境内提供的几乎所有商品和服务征收。目前,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为7%,但预计未来几年将升至9%。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商品和服务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具体如下:

商品

1.零税率供应品

出口货物

2.豁免供应品

住宅物业买卖及出租

投资贵金属的进口和本地供应

3.消费税范围之外的供应

将货物从海外销售到另一个海外目的地

私人交易

在自由贸易区和零 gst 仓库内销售货物

服务

1.零税率供应品

国际服务(根据 gst 法案第 21(3) 条)

2.豁免供应品

gst 法案第四附表中的金融服务

数字支付令牌

3.消费税范围之外的供应

将货物从海外销售到另一个海外目的地

私人交易

在自由贸易区和零 gst 仓库内销售货物

gst 要求

有两种情况:

如果企业在一个公历年度的最后12个月的应税营业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在未来的任何时候,公司预计其未来12个月的收入将超过100万美元,则必须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如应税营业额不超过100万元,商户可自愿登记参加商品及服务税。

新加坡预扣税

预扣税是指从新加坡来源方支付给新加坡非税收居民的款项中预扣的百分比。预扣的金额将被汇给政府用于纳税。对于新加坡的预扣税,非居民包括个人和公司。

非居民个人(在新加坡停留时间少于183天)被分为三类,征收不同的税率。

非居民董事:薪酬的22%

非居民的公共演艺人员:收入的15%

非居民专业人员:总收入的15%,或净收入的22%

非居民公司(在新加坡控制和管理的公司)将根据不同的收入类型征收不同的预扣税税率:

与贷款和债务有关的利息、佣金或其他付款——15%

使用动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付款——10%

使用动产的租金或其他付款——15%

使用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知识或信息付费——10%

技术援助和服务费——17%

管理费——17%

双重征税协议

新加坡认为,双重征税对新加坡自身的经济地位和世界贸易构成了巨大的障碍。这导致新加坡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dta)协议。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收入来源从新加坡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时被征收两次税。此外,这些双重税收条约还为两个签署国提供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收入的减税和优惠税率。

至于范围,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于两个签署国(称为缔约国)的居民,其中有新加坡。以下是一个典型的dta协议所涵盖的主要收入类型:

不动产的收入

商业利润

海运及空运

关联企业

股息

感兴趣

技术服务的版税和费用

资本利得

独立的个人服务

依赖个人服务

养老金

政府服务

其他收入

缔约国双方居民均有资格享受《双重避税协定》规定的所有有利条款。

以上就是新加坡税收的相关介绍,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一起沟通和交流。

【第6篇】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和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时代的洪流之下,电商经济也在如火如荼地发展着,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同时,电商行业在税务方面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1. 不开发票、少列收入

很多商家因为买家不要求开具发票,就不申报、少列收入。但是要知道的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电商平台保留经营者交易信息至少3年。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隐瞒真实的销售额、不正常申报等等偷税漏税的手段,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2. 利用刷单虚增销量,虚构业务

部分电商企业通过刷单方式提升销售记录和排名,但在检查时,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3. 虚开发票

很多电商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制作虚假合同并进行资金走账,但是货物流却没办法造假,一旦被查,就要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

以上几点,都是电商企业税收常见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以及税收数据分析系统的不断升级,电商交易数据趋于透明化,电商行业将逐步走向合规化,税务合规成为重中之重。

快商助力电商企业合规发展。专业的税务及风控团队,将整套方案落地,拥有全面的能力,助力各中小电商企业稳步盈利发展。

【第7篇】中国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三年,全国经济都受到了冲击,各行各业也都受到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滑,不得不开源节流使企业能度过这段困难时期。很多员工也被迫离开了工作岗位,现在政府为了解决重点人群的就业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实施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只要企业招用符合国家重点人群身份的员工,并且依法缴纳社保,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您还在犹豫什么?赶紧联系我,为你免费查询!当月申报最快一个星期到账!

一、重点人群是指: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金额:

每人每年7800元,

三、申报对象

人多企业,行业不限,全国均可申请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我们公司有自主研发的数据筛查系统,我司是先服务后收费,我司可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查询后确定有申报额度,再进行合同签订,后续合作亦有专业的项目团队提供协助指导,省时省力且高效,补贴快速到账!直到服务结束,补贴到账后才支付我司服务费。

【第8篇】中国的企业税收政策

《优捷税》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这几年大量的电商企业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迅速涌入市场,其中大多数只是小规模电商企业,和传统的项目不一样,电商企业在税务处理上要面临风险更多,新手老板们大概率都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叫稳妥,就怕稍不注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违规操作亲手断送企业的前程可就得不偿失啊!

话到此处,一般的电商企业如何才能在税务合规的情况下,合理的减少税负压力呢?

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企业的领头人,要敏锐捕捉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各项有利信息,结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尽可能的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比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等。

二、在税收洼地注册企业

很多地区都有成立税收洼地或者税收园区,企业入驻在园区内就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编所对接的园区内,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可高达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90%,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对企业来说,极大的降低了实际税负率,税收负担减轻不少!

三、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在税收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有效帮助电商企业减轻所得税负担,以较低的税率完税。核定之后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在0.6%—1.2%,综合税率在3%,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税款缴纳完毕,账户剩余资金就可以随意支配!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公众号《优捷税》,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9篇】中国古代税收的发展

赋税,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从夏商周以来,中国就开始出现赋税制度,距今已经有了4000年的历史。古代没有像现在这样统计gdp数据,我们基本只能通过人口和赋税情况了解当时的经济情况。

一,从井田制到土地私有制

在原始社会末期,土地为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在公社土地上集体劳动,其产品基本是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存在,也就是没有所谓的赋税。不过,部落中会留出一部分土地的产出作为公社公共开支。到了部落联盟阶段,小部落就必须要向强大的部落缴纳一定的贡赋,于是就出现了最初的剥削了。

夏商周时期,国家机构建立,剥削制度也正式形成了。以国王为首的贵族控制了全国的土地,并将这些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贵族居住在城市或者采邑,不从事农业生产,只负责以武力统治一方,“执干戈以卫社稷”,这些贵族被称为“国人”。而村社农民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被视为“野人”。

当时的氏族公社转化为了村社,依然是聚族而居,小家庭并未产生。村社的土地被划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为公田、一部分为私田。公田的产出需要上交给贵族、国家;私田的产出用于公社的分配。夏商周的税收基本为“十一税”,也就是公田大约占据十分之一。村社农民在三老的组织下进行集体耕种,先耕种公田,再耕种私田。由于当时的税收是从劳动的角度体现的,所以称之为“藉”,也就是藉民力于田,现在叫做“劳役地租”。历史上将这种土地制度称为“井田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犁牛耕兴起,为单家单户耕种提供了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井田制也开始走向了瓦解,公田荒废,私田增加。各诸侯国为了保障税收,于是宣布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要按亩征收,也就是开始征收土地税。齐国有“相地而催征”,鲁国有“初税亩”,秦国有“出租禾”……如此,就承认了私有土地制的合法性。晋国为了增加军队,开始打破国野制度,向野人征兵,当然条件就是土地的私有化。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彻底废除了井田制,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起来。为了能够增加国家的赋税,商鞅强制拆散秦国境内的氏族,使其分散为一个个的小家庭,如此小农经济就出现了。夏商周时期,农民只需要缴纳赋税;战国以后,农民不仅要缴纳赋税,还要承担徭役、兵役,负担加重了。

秦朝建立后,向全国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并且征收的赋税也非常高。秦朝的赋税主要有土地税(田租)、人口税(口赋)和杂税三种,而秦国的徭役是十分频繁的,史称“力役三十倍于古”。西汉继承秦朝的赋税制度,但是负担有所减轻,推行了“十五税一”或者“三十税一”。汉武帝时期,赋税、徭役在次加重。汉光武帝又减轻。

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土地私有化以后,导致土地兼并十分严重。两汉时期,土地兼并就达到了的巅峰,出现了豪强地主,他们垄断地方的大权,逐渐演变为了门阀士族。而大量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沦为了奴婢、佃农等,失去了人身自由。汉代时期,中国的奴婢数量多达几百万,是历代之最。魏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达到了巅峰,他们是三国、两晋的统治基石,东晋时期,门阀士族甚至操控朝政,跃居皇权之上。

门阀士族的发展对皇权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一是士族成为了一方诸侯,分散了帝国权力,这是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的根本原因;二是士族隐蔽人口,导致国家的编户齐民减少,税收也因此减少。三是士族大规模扩张土地,加剧了社会矛盾,动摇了王朝的统治基础。

鲜卑族(北魏)入主中原后,就占领了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基本是无人耕种的荒地。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国家就将土地按照相对平均的方式分配给农民,这就是所谓的“均田制”。这些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够买卖。农民得到国家分配的土地后,就按照相关的份额缴纳赋税。北魏的赋税主要是租(田租)、调(布匹),另外在承担一定的徭役、兵役。

均田制被北朝和隋唐继续沿用。唐朝统一后,向全国推广了均田制。唐朝还将租调制发展成为了租庸调制度。所谓的庸就是百姓可以用钱代役,此举一定程度保障了农时,也增加了国家的赋税。租庸调制也说明了唐朝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货币的作用不断提高。

从秦汉到唐朝前期,中国的赋税制都可以总结为土地税、人口税和徭役三种,其中人口税占据了主导。土地税会因为土地兼并而难以征收,但是人口税却难以逃避。古代的王朝都希望国内人口快速增长,这是经济稳定发展的标志,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赋税。

三,从“两税法”到“摊丁入亩”

唐朝后期,均田制也因为土地兼并而走向了瓦解,国家陷入了危机。由于当时北方是藩镇割据,国家无法从中获取赋税,因此将重点转移到了南方。在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出台了两税法,也就是以土地多少为标准,将税收全部统一,分为春秋两次征收。两税法的出台说明唐朝已经承认土地兼并的既定事实,开始将税收的重点转为了土地税,人口税的重要性开始下降。

宋朝建立后,继续沿着唐朝的思路发展,选择“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北宋的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租佃关系盛行。和汉代相比,宋代并未形成豪强地主,反而因为科举制的推广,地主开始向乡绅阶层演化。王安石变法,曾重新统计土地,整理赋税,但因为得罪了司马光等既定利益者而被废除了。

宋代土地兼并虽然严重,但是并没有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宋代工商业发达,新兴的产生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宋朝的税收比例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北宋时期的两税占据财政收入的56%,到了南宋已经降低到了20%。而商业、手工业行业的税收却一路飙升,从40%上升到了80%。这说明宋朝的商品经济极度发达,整个社会有向资本主义时代转变的趋势。

元朝的的税收制度大体上继承了宋朝,最重要的财政来源是盐税,其次是商税,农业税的比例比宋朝较高。明朝建立后,在全国推行了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于是商业税收急剧萎缩。明朝时期,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明朝的财政收入仅为宋朝的八分之一,其中90%以上的税收来自于农业税。明朝的商业税率和宋朝基本是一样的,明朝商业税收的大幅度萎缩,说明明朝的商业已经严重退化。

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了“一条鞭法”,也就是将一切土地税折合为白银,一次征收。这次改革奠定了白银在中国的货币地位,对于工商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这次变法也增加了朝廷的税收,一定程度上拯救了明朝。

清朝建立后,将明朝藩王、宗室的土地大量没收,后来推行更名田,也就是将这些土地分给百姓耕种。在赋税上,宣布继续“一条鞭法”,但是废除了明朝后期的一切杂派和“三饷”。当时虽然推行了“一条鞭法”,但是人口税还未得到废除。1712年,康熙宣布,以1711年的全国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推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统一了赋税。从此,中国的农民摆脱了2000多年的人丁税,土地兼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根据统计,清朝(前期)的税收是明朝的4倍,而清朝的商业税远高于明朝。在清朝后期,随着洋务运动、新政的开展,商业税收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例如明朝的关税收入只有50万两,但是清朝却高达2000万两,可见清朝的对外贸易比明朝发达太多。清朝的比明朝高的另外一大原因就是剥脱了地主不交税的权力。明朝,最富裕的地主、官僚、宗室都不需要交税,交税的是贫民老百姓,然而清朝的地主官僚都要交税。

【第10篇】中国每年烟草税收

阿里、腾讯是我国最高调的科技公司,移动、联通,或者国际电网、四大银行都是我们印象中的巨无霸,感觉他们是在躺着挣钱。比如2023年腾讯、阿里的净利润分别是,411亿元、367亿元。移动利润是1143亿。

但是,他们所有加起来也不够另一家的零头。那一家就是烟草总公司。

从2023年《财富中国》里摘出了一些数据,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到,烟草总公司一年的利润居然是破万亿的,一家可以直接挑战四大行+二桶油。

更恐怖的数据是,烟草公司几乎把所有的利润都拿出来当税收给缴纳了,2023年烟草行业实现利润总额11436亿元,上缴财政总额10950亿元,这就是中国烟草人津津乐道的二个破万亿,利润破万亿,税收破万亿。

这是什么概念?

2023年中国财政总收入也才17万亿,也就17家烟草总公司而已!!

我们看看大名鼎鼎的浙江杭州淘宝的数据,2023年税收排行榜,浙江省排名2、3、4位的天猫、淘宝、网易三家公司的总和,大概和烟草公司浙江分部差不多。

另一个横向对比。

我们为之民怨沸腾的房地产行业,在房价暴涨,房企疯狂拿地的2023年,全国一年的土地出让总收入,也就仅仅只有3.7万亿元。从1999年至2023年,这十七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约27.29万亿元,年均1.6万亿元,大部分还要分给地方政府。也就是一年一个烟草总公司。

所以我不得不感叹一句,中国的烟民们真伟大!!!

【第11篇】2023年中国税收总收入

“入世”20年的中国税收

贾康 施文泼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12期

● 作者简介:贾康,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施文泼,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 作者:贾康、施文泼

内容提要

在迎来中国“入世”20周年之际,本文基于简要回顾,总结“入世”对于中国推进现代化事业形成的创新驱动,框架式和突出重点地考察概括相关两方面值得重视的进步:一是“入世”对中国税收改革的催化和与之相关联的制度与政策配套——从实施关税改革到统一内外税制,从推进增值税改革到构建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二是“入世”对中国税收法治和管理现代化的促进——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透明度;积极运用信息革命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数字化金税工程等。今后深化直接税改革、优化国际税收协调等重大事项,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

“入世”;中国税收;创新;税收改革;税收法治

2023年,中国迎来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纪念日。回顾当年,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谈判后,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既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阶段,更是以开放催化和倒逼改革、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动力机制升级。“入世”为中国经济提供了巨大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经济管理体制转型形成了新的挑战,成为促使中国经济社会制度优化演变的契机和引擎,并对中国的税收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本文择相关重点,作简要的回顾与点评。

一、“入世”形成的创新驱动

“入世”给中国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wto倡导的非歧视、市场准入、互惠、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贸易政策法规透明五大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由此助力加速了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国内市场商业文明进步及与外部世界的接轨。在“入世”20年的发展中,中国更多地由跟随变为主动参与,在很多方面参与和引领了世界商贸制度的变革,特别是近些年,在出现逆全球化思潮与行为的情况下,中国高举全球化旗帜,成为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捍卫者和新的倡导者。

“入世”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这首先需要从“入世”带来的改革开放新局面来加以认识和理解。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是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紧密结合的基本国策。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伊始,就明确强调了开放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认为闭关锁国只能是死路一条,必须以对外开放匹配作为“生产关系自我革命”的改革,从而解放生产力,大踏步地跟上时代,推进中国“三步走”的现代化战略部署。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和“全球化取向”的开放,是相得益彰、不可分离的。开放的意义和作用,正如李铁映同志重读邓小平“南方谈话”时所说:“开放本身就是一大改革,关起门来是搞不了改革的。不改革是死路一条,闭关锁国也是死路一条,自闭就是自毙”。作为相互结合、相得益彰的两大取向,改革和开放都代表着党中央已在发展理念高度总结的作为“第一动力”的创新发展,即以制度创新引领和结合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而其中的开放,正是从“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办法”入手,形成革除中国原有体制和管理机制弊病、打开科技创新等发展潜力空间的驱动力和催化器。

改革和开放结合、互动中的创新驱动,必然极大地影响和促进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以及作为财政“以政控财、以财行政”前提性机制条件的税收。就全局而言,在“入世”之后,中国进入了一个以开放升级为大前提的发展升级新境界,“千年之交”后中国的发展局面上了一个大台阶,在连续多年经济以两位数超常规增长的过程中,发展成为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且外贸和制造业规模全球第一的“世界工厂”。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从“入世”之初的世界第九大经济体,快速成长为第二大经济体,创新发展得到开放加力的成就斐然而举世瞩目;与此同时,中国财政税收的发展,也在适应新形势、新发展局面要求的情况下,深化改革、优化机制、加强管理,以求不负职能使命,发挥好“大国财政”“大国税收”的功能作用。“入世”使中国走向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既对于中国经济社会,也给中国财政税收带来了从观念更新而渗透于制度、规划、管理等方面创新的深刻影响与催化,形成了推进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入世”对中国税收改革的催化与相关联的配套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税收上要求有新的一套制度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对以往实施的计划经济的颠覆性创新,这决定了转轨阶段的税制改革必然是全面的改革,要摒弃计划经济的色彩与逻辑,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运行规则。在此背景下,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随后,国务院先后审议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六个税收暂行条例。1994年的税制改革,纳入了中国财税改革史上里程碑式的改革配套,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基础框架,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后逐步扭转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加强。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及其后的调整和完善,又经过2001年“入世”的催化和促进,中国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税收制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完善税制改革。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具体税制改革任务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开征物业税(这涉及后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的房地产税)、统一城乡税制、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等。

“入世”之后,中国开启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并以不断的改革深化,与时俱进地对接到当下全局性展开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此,于“入世”促进税改方面,本文重点勾画与外向型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关税和与整体经济运行、税收筹资紧密相联的第一大税——增值税的改革。

(一)从实施关税改革到统一内外税制

按照“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中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大规模下调数千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中国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2005年的9.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3%,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9.0%,关税减让承诺基本履行完毕。随后中国继续按照承诺逐年下调部分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税率,2023年中国“入世”的降税承诺基本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2%,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8.9%。

其后,中国的降税承诺并未止步于此,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关税特殊优惠,以及多次以暂定税率方式大幅自主降低进口关税水平。中国多次以暂定关税的方式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动态调整,重点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工业原材料和重要能源资源型产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以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目前平均每年对700~900项重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较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幅度达50%以上。

在多边经贸关系方面,中国从寻求“入世”到“入世”后认真履行承诺,再到积极参与wto改革,推动了多边贸易体系的完善。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起即宣布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参与该协定扩围谈判。2023年,中国推动wto达成《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成果,这是近20年来wto达成的第一份货物贸易关税减让重大协定,参加方扩围产品的全球贸易额达1.3万亿美元,占相关产品全球贸易总额约90%,对提高全球贸易自由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中国于2023年9月、2023年7月、2023年7月和2023年7月,对信息技术扩围产品实施了四步降税。

2023年,中国进行了四次自主降税,关税总水平从2023年的9.8%下降至2023年的7.5%。这4次自主降税共涉及3000多个税目,占总税目的近40%,平均税率降幅达到23%。这是中国自2023年完成“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以来,第一次如此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总水平,对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自主降税的做法,一方面适应了中国在新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通过大幅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进口成本,促进贸易发展,助推了中国在国际经济大循环中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中国深化改革、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决心,让世界各国更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消费繁荣带来的红利。

关税也是应对贸易摩擦,反制贸易霸凌的必要手段。2023年以来,针对美国单边加征关税的行为,中国坚决予以反制,实施了三轮四次关税反制,捍卫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同时,实施并不断优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制度,以缓解受经贸摩擦影响大的行业与企业的困难,满足国内生产需要。

总之,近年来,中国不断降低关税总水平,既满足国内生产和消费升级需要,又表明中国扩大开放兑现“入世”承诺、与世界共享中国发展红利的态度。目前,中国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仍略高于欧盟,但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中等偏低水平,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发展阶段基本匹配。考虑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要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走,从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看,未来中国的关税总水平仍然存在进一步降低的必要。在降低中国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关税税率结构,合理有效地保护经济发展。关税税率结构的调整,应兼顾生产需要和消费需求,综合考虑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升级需要。一方面对不具备比较优势并且需要或正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追赶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要加强保护,为产品技术追赶和产业转型升级争取时间;另一方面,降低国内企业需求较大、短期内国内供应难以保障、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业品税率,以及人民群众需求意愿较为集中的消费品税率,适度扩大进口,不断增强企业和民众获得感。

在实施一系列关税优化变革的同时,中国还致力于建立公平统一的内外税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得以统一。2008年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自2023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待遇。经过这一系列的税制调整,最终完全消除了税制的“内外有别”,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内外税制,实现了使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国际惯例对接的制度创新与配套改革目标。

(二)从推进增值税改革到构建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现代税收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入世”促进了中国这一制度建设的进程,突出地表现在为服务于实现效率目标这一市场经济的核心目标,以中性为取向,实施政府以流转税介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的第一大税——增值税的改革。

所谓税收中性,在理论上的认识是: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税收在发挥收入职能时,也会对市场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尽量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与消极影响,国家在课税时,除使人们因纳税而承受负担外,最好不要再使纳税人遭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损失。绝对的(纯粹的)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境界,在税制实践中不可能实现。现实中的税收中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相对中性,即国家征税应尽量不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应把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取向,最适合于以筹集政府收入为主要功能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与税收中性理论的要求有内在的契合。中国“入世”后改革和调整增值税向现代型发展,基本思路是依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的要领,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基础上,最终过渡到将所有商品和劳务都列入征税范围,将营业税完全改为增值税。与此同时,调整增值税税率及结构,减少增值税税收优惠,降低征收成本。

自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启动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转型改革试点扩大到中部六省。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从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从2023年8月1日到当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地区逐步扩大到11省市。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2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23年6月1日起,进一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召开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总的来看,“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实施后,增值税覆盖了所有的货物和服务,也对生产和消费全部环节实际涵盖,货物服务税的中性属性得到进一步强化,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构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而为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要求市场主体面临的制度环境要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以“营改增”使中国初次分配领域最主要的税种实现税制统一,进而使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税制,面临相同的税收待遇,极大地促进了税制公平和中性。“营改增”试点改革实现了中国在货物和服务税制上的统一,消除了原增值税制度和营业税制度并行而内含的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消除货物服务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扭曲,并有利于企业于生产经营领域提升专业化细分水平,在为各个产业、各个企业的发展构建统一的税制和相同的税收制度环境基础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中的产业升级,发挥市场“大浪淘沙”的优胜劣汰作用,激发企业活力。

从国际视野来看,中国“营改增”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国际先导意义。“营改增”首先是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这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的通行做法。“营改增”改革全面实施后,中国基本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全面贯通,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增进了货物和服务税制的整体中性,也保证了所有市场主体面对相同的税制环境公平竞争,为增值税制度向更加现代化、国际化迈进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国际上将金融业视为增值税实施难点,且绝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中国将金融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创新征管方式,这一改革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和先导意义,由此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被视为近期国际税制改革的一个成功范例。

以“营改增”改革等重要的税制改革为背景,中国在“入世”后着力构建和完善以支持创新为主要目标的税收政策体系。税制改革既需要构建一个具有刚性的制度体系,又需要形成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以增强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其创新能力依赖于创新的生态环境。按照有利于促进创新的要求,中国近20年来以一系列组合式措施,建立包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的税收政策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企业研发创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例如,实行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或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加大对技术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实行对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基加计扣除的优惠程度等,以增强经济活力。

总之,税收政策激励创新发展的运行链条是增加市场主体可支配货币收入,带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高科技人才引进、新产品试制等方面投入增加。近些年来,在实施高强度减税过程中激励创新发展始终是减税重点,形成了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和产业链水平提升两条激励主线,推出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年度减税额高达数千亿元至万亿元以上。

但也必须看到,在中国,源于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的产业竞争力脆弱,依然是经济安全的一大隐患,解决诸多“卡脖子”难题也尚需时日。因此,“十四五”期间,还要继续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通过科技创新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这将是一个代价高昂、艰难复杂、跨周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市场力量推进工程建设。为此,除继续实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外,还应研究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考虑在深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与稳定给予政策扶持,特别是应大力支持中国制造业的高质量升级发展,为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构建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造条件,推动集成电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快发展,支持构建内循环为主体、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入世”对税收法治和管理现代化的促进

“入世”所带来的观念更新、制度创新,也合乎逻辑地紧密联系于中国税收法治和管理的优化改进,突出表现在促进“税收法定”基本原则贯彻中的立法进步,和金财、金税工程概念下数字化管理机制的优化发展。

(一)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透明度

改革开放后,中国税收的立法工程得到重视,但经多年努力,“入世”时中国税法的立法级次仍然较低,税收的透明性和稳定性较差,不利于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和促进公平竞争。在“入世”之初,中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少数几部税收法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与市场资源配置和运行紧密相关的税种都属于行政法规,且以“暂行条例”形式长期运行。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中,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又以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总体来看,税收立法级次低、稳定性弱、透明度差,与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制度极不相称,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税收作为国家从纳税人手中取得收入的手段,也应符合法治精神,即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入世”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依法治税成为税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之一,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税法级次不断提高,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202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2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月,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线图、时间表做了明确安排。

在贯彻中央指导精神过程中,截至2023年6月10日,中国现行18个税种,已有12个完成立法任务(见表1)。这很好地体现了税收法定轨道上中国税制建设和税收管理的进步。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在实际生活中也涉及规范地方税收优惠行为。地方违规或变相出台大量优惠政策,影响了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比如,既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中性原则的贯彻,特别是先征后退类的政策,容易成为税收漏洞,造成虚开发票的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先征后返政策,也与wto的补贴规则不符,容易引发贸易争端。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其后的实践中,管理部门努力落实中央要求,加强有关税收优惠的专门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积极提高税收规范管理水平。

(二)积极运用“信息革命”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数字化金税工程

税收征管改革是深化税制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对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适应,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在根据经济社会和税制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特别是随着“信息革命”时代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不断催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由此大幅度提升税收管理能力,在执行层面为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

中国“入世”以后,以技术变革引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模式发展中,金税工程建设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和重点建设事项。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在全国全面开通,2008年,金税工程三期正式启动,并在“十三五”时期全面上线运行,大大增强了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能力,初步构建起基于数字化网络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为适应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需要,202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慧税务的改革目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将得到更为充分和深入的运用,由此推进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全面转变,促进税收征管精准度和有效性的不断提高。

金税工程,结合着金财、金关、金审、金农和金水等国家层面的多个金字号工程,今后还将首先聚焦国内需要,配合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其中,紧密配合走向共同富裕的调节需要,如何推进直接税改革,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和研究开征遗产赠与税等,将是中国于改革深水区攻坚克难的重头戏之一,这些也必然对强化、优化税收征管提出新的要求。

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运用新技术革命数字化创新成果的金税工程,今后还将积极配合中国配套改革与信息化建设中的改造国内税制,主动参与、引导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改革,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权益和适应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发展需要。

中国税收制度安排配套改革的攻坚克难,以及进一步优化国际税收协调、完善税收政策体系的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在锐意创新中继续砥砺前行。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12期第3—10页)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是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23年后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第12篇】中国烟草税收是多少

在中国烟草公司每年需要向国家交纳几万亿的税收,但相比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中国烟草税还不算高了,而且世界卫生组织曾还多次要求中国提高烟草税。

根据《2023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国家烟草税高低是不同的,低收入国家为45.8%,中等收入国家为55.1%,而高收入国家为64.8%。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烟草税应该只有44%上下,所以大部分烟民还是可以接受香烟的价格。

那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对烟草收这么重的税呢?还是因为吸烟有害健康,适当增税,能减少烟民对香烟的购买欲。但是从综合来看,烟草局还是国家的支柱产业,缴的税主要用于国防建设,充足了国库,当然对于报考的学生来说,是很有利的。

【第13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第14篇】中国与越南的税收协定

这两天,网上铺天盖地都是美国黑人大抗议的消息,我也做了些深度分析。

不过,有一个发生在中国家门口事情,大部分人没怎么注意到:

越南和欧盟达成自由贸易协定。

这对中国,至少算是件不大不小的事情。

今天,就来聊聊。

能给越南gdp增长贡献2%~2.5%

6月8日,越南国会批准《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投票支持率是94.62%,决定采用协定的全部内容。

当天,欧盟驻越代表团团长、欧盟各成员国驻越大使也出席越南国会的表决会议。

可见,越南、欧盟对这个自由贸易协定是多么重视。

越南国会场景

实际上,早在2007年,东盟(越南是里面的重要成员国)就开始和欧盟谈自贸协定,不过,谈了2年没谈下去。

越南很快决定自己单独和欧盟谈,经过14轮谈判,双方在去年6月底签署协定。

今年2月,欧洲议会表决通过协定。

现在,越南国会批准。

这样一来,这项协定在越南、欧盟正式具有了法律效力,最快今年七八月就能生效。

这个自由贸易协定最最核心的内容可以归纳到下面一句话:

越南和欧盟27个成员国互享关税优惠,欧盟立即取消越南进口税85.6%左右,越南取消欧盟进口税48.5%,双方在10年内,取消99%的货品关税。

有测算说,立即减免的关税,占越南对欧盟出口金额的70.3%。

根据统计,2023年,越南对欧盟出口额是420亿美元,也就是说其中300亿左右会免征进口税。

近年来欧盟~越南货物和服务贸易情况

欧盟拥有5亿多富裕人口,是世界上极为重要的经济体和贸易集团。

而现在,越南和它搭起了快速通道,开起了直通车。

有研究说,越南欧盟自贸协定生效后,能为越南gdp增长贡献2%~2.5%,员工工资提高5%。

但一般来说,世界上任何两个国家签署贸易协定,都会影响第三国。

而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影响的第三国,就包括中国。

对中国的双重影响

为什么这么说?

稍微岔开下。

大家都知道,中国当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前后后谈了15年,其中最难谈的美国。

但你知道,中国最后才拿下的谈判对手是谁吗?

不是美国,也不是日本、欧盟。

1999年11月15日,经过几天马拉松式谈判,中美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

但直到22个月后,2001年9月14日,中国和墨西哥才结束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谈判。

墨西哥也成为最后一个和中国完成双边谈判的国家。

墨西哥它为什么就要揪住中国不放?

当时,墨西哥和中国最后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纺织、机电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上。

简单来说,墨西哥和中国在产业结构上有很多类似的地方,而且两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也有竞争关系。

现在,越南和中国在某种程度上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根据统计,目前,越南出口到欧盟的主要商品是电信设备、服装鞋类和农产品等。

而越南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电机设备、飞机、汽车和医疗产品等。

根据海关数据,目前,中国出口商品主要是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机电产品所占比重接近六成。

2023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10.06万亿元,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4.63万亿元;机械设备2.87万亿元。

纺织服装等7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3.31万亿元,增长6.1%。

在欧盟市场,中国产品尤其是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面临越南产品的竞争。

反过来,在越南市场,中国的机电产品又可能面临欧盟产品的竞争。

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双线作战”。

2023年中国商品出口结构

越南制造也许会越来越多

目前,越南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超过20项,其中,和日本、韩国等重要经济体还达成了双边贸易协定。

和英国的也正在谈。

这就是中国贸易面临的一个重要外部形势。

目前,中国是越南最大的贸易伙伴,其中越南对中国出口414.1亿美元,从中国进口754.52亿美元。像今年一季度,中国对越南以集成电路为主的机电产品出口仍然保持增长。

2023年,中国最大贸易伙伴仍然是欧盟,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4.86万亿。

中国对欧盟很多出口品还是纺织品、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

千万不要认为,这些产品因为没什么技术含量,所以,就不值得一提。

暂且不说,这些商品赚回来的,同样是货真价实的外汇。

对于中国这样要解决9亿人就业的大国来说,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一时半会儿根本不能丢。

就像国家领导人说的,“没有就业就是9亿张吃饭的口,有了就业就是9亿双创造财富的手!”

而前段时间,有外国网友就发现,现在市场卖的airpods pro 已经标注的是“assembled in vietnam”(越南组装)。

有媒体就披露,苹果公司已委托中国厂商在越南开始量产 airpods,预计今年4~6月期间出货量能达到数百万组,占整体出货量的约30%。

还据说,传闻中的苹果头戴式新耳机 airpods studio 也可能在越南工厂生产。

这将是苹果第一款在越南制造的全新产品。

事实上,越南多年来一直是国际投资的热门。

尤其是这两年,因为中美之间的纷争,不少厂商将在中国业务分流到越南,特别是在玩具、家具、电子、家电等行业非常明显。

其中有名的比如,三星。

三星计划投资2.2亿美元在河内建设一个研发中心,2023年底完成,员工规模在2200~3000名。

目前,三星在越南已经设立8个工厂和研发中心,投资超过173亿美元,是越南最大的单一外国投资者,贡献了越南约1/5的出口。

三星越南工厂

越南,不容小瞧

当然,这些跨国大企业都精明着呢,选择越南也是有原因的。

比如,相比较东南亚和印度之类的发展中国家,越南人更加勤劳。

而相比中国,越南现在人力成本又有很大优势。

根据统计,越南人的月薪平均只有587.7万越南盾,人民币不到1800块钱。

中国现在随便进个工厂,哪怕是在中西部,工资也要三四千起步了。

而另外,越南政府也很有执行力。

像在这次新型肺炎疫情中,越南作为一个将近1亿人口的大国(2023年4月数据是9600多万),只有329名确诊病例,0死亡,而且连续50多天没有本土新增病例。

也算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

越南的城市建设

当然,背后还有越南这些年积极推动的全方位变革,比如,废除户籍制度等等。

还有法律、税收等因素综合起来的营商环境,才是最重要的。

毕竟,跨国资本背后是逐利的资本家,而不是无私的慈善家。

据说,胡志明当年跑到北京,对中国领导人说,越南要当中国的学生。之后,越南整体发展其实就是对照着中国亦步亦趋。

虽然现在越南经济总量,差不多在苏州和广州之间,还比不上中国一个超级城市。

但这些年来,中国这个学生的表现,很亮眼,不容小瞧。

来源:政解局,虎嗅

【第15篇】中国一年的税收是多少

衣、食、住、行,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是隐藏在其后的税收秘密却需要进一步揭晓。在间接税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人们也很难直接通过日常生活来了解自己与税收的深厚渊源。总的来说,我国正在征收的18种税收,其实就潜伏在每个国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也就是说——衣、食、住、行串起了中国的税收。

在人们开始过着自己“衣食无忧,住行随意”的生活之前,收入是必不可少的。在商品社会,没有收入几乎寸步难行。而每当你获得一笔个人收入,无论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经营所得,抑或是其他所得,你都必须在起征范围内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后才能开始筹划自己的衣食住行。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每个人必不可少的生存资料。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人们获取食物更多的是通过购买成品或半成品。而在食品流通的过程中,附加在食品之上的税种也浮出水面。某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出售食品获得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食品在流通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在食品流转的过程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又如影随行;如果人们希望品尝境外美食,还需要实际承担关税……显然,这些税收最后实际上都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更需要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是,当你准备在自家厨房加工食物的时候,无论是使用煤炭、煤气,抑或是天然气,你都已经实际承担了资源税的税收。

解决了吃饭的问题,穿衣打扮也就开始提上了日程。在衣服饰品的流通过程中,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不能少。同时,服饰加工企业因消耗资源所缴纳的资源税,自然也会巧妙地转移到服饰的价格之中,由消费者买单。

可以说,吃饭穿衣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隐蔽性很强,极难让人发觉。那么,住、行又如何呢?

住房的开发商需要承担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负。如果买卖行为发生在企业之间,开发商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负;与此同时,买房企业也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负。

个人在销售房屋时,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施政目标,国家放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个人出售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出售购买满5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同时,个人出售家庭唯一自住且购买满5年的房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时,还可以按1%的优惠税率计征契税。

说到出行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人们自然容易想到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目前,国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开私家车出行已然司空见惯。其实,除买主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两税外,汽车销售企业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如果是进口汽车,则还需要缴纳关税。另外,当你想坐国际游轮纵览世界各地的风光时,你的船票里必然还包含着船舶吨税。

综上所述,那些看似离我们生活很遥远的税收,其实一直都在我们的衣食住行中存在着。如果你想更加详尽地了解中国税收和你的关系,就请翻阅此书吧,相信它会加深你对税收的了解和认识。

张连起

著名会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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