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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税率0税金(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9 18:45:02 热度: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发票上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发票上税率0税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发票上税率0税金

【第1篇】发票上税率0税金

在营改增以后,我们使用最多的发票,就是增值税发票了。增值税发票在税务系统里面,也是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对于税率,对于增值税发票,我们还是需要多了解一些的。

税率是什么意思?

税率就是税款征收时,具体的征收比例。税率既可以是具体比例,也可以是具体的等额。当然,现在我们常见的税率都是比例税率。像增值税的税率就是比例税率。

不过,虽然都是比例税率,但是在具体计算时也是有很大的差异。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普通发票是几个点?

普通发票的点数有很多种,分别为:13%、9%、6%、5%、3%、0。

1、13%适用于货物劳务类。

13%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并且这个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区别的。

2、9%适用于建筑服务、房地产以及生活类。

9%也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的。并且,9%的税率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多的。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都是适用于9%的税率。

比方说自来水、天然气、农机、农膜、居民用煤等。

3、6%适用于一般服务类。

6%同样也是只能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服务类包括的内容还是很多,企业在经营这类业务时,也是需要认真对待才可以。

4、5%适用于房屋出租和差额征收方面。

5%是比较特殊的存在,在房屋出租和差额销售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5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3%是小规模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一般都是3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0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

0税率方面,只有出口业务方面才会涉及。另外就是还会有免税的情况存在,即免税农产品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第2篇】机动车发票上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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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的打印要求有哪些?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规定:“四、……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规定:“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v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3年7月1日起启用,2023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第3篇】发票上的税率打成星号

一品税悦的第77篇原创文章

标签: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分别为:13%,9%,6%,0%。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也有4档:0.5%,1%,3%和5%,征收率的规模也在逐渐的壮大,但是我们一般常用的是3%,当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我们平时工作中开具或者收到发票时,除了会看到上面的税率或征收率以外,看到发票的税率栏还有免税、不征税、星号等,这些到底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小编归纳总结如下:

一、关于“免税”税率

原理: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对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对于免税业务和不征税业务,均以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计入收入类等相关科目,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如果是免增值税的,可以选择放弃免征的优惠政策。放弃后,可开专票。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常见免税业务举例:(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9)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10)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11)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3)……

增值税免税优惠有哪些,可以查阅:工具文:适合查询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梳理(2023年3月版)

二、关于“不征税”税率

原理:增值税不征税是纳税人产生的一些收入,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征收。

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本身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又需要开具发票的,这个时候可以根据不征税开票项目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不征税开票项目有12项,开票编码为601-612。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是否还会增加,按现在以票控税的思维估计还会增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在发票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常见不征税业务举例:(1)存款利息。(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开票编码对应607和608。(4)政府给企业发放的开工补贴、社保返还的稳岗补贴均和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挂钩,均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5)通行费电子发票中的政府还贷公路,由发行方开具“不征税”发票。

三、关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会计核算不用分离销项税,全额计入收入。纳税人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实务中,很多企业会错用0税率,比如,有些企业会把免税业务发票税率错开为“0%”。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找开票方换正确税率的发票,以免因税率错误,产生纳税风险!

常见增值税零税率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出口货物(2)国际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四、关于 “***” 和“*”税率

在税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会出现税率栏显示为“***”的发票:

1、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自动打印“***”,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时,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文件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3、通信服务费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和税额都是*号

电信行业特殊开票方式,税率为“*”,不是免税业务。

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税率是9%,增值电信业务的税率是6%,在消费者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候,电信运营商的尚未确定未来消费时适用多少的税率,暂无法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因此无法开具价税分离的发票。这种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是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备注:因为开票的软件不同,实践中可能会略有差异,税局有时也认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补充: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其他免税业务同理,税率栏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零税率、免税、不征税的发票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4篇】发票上没有显示税率

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增值税税率变动,究竟开具合同签订时税率的发票,还是开具合同履行过程中变动后税率的发票呢?这取决于货物的销售模式属于直接销售还是预售货物。

举个例子,2023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双方约定2023年1月5日b公司付款500万元,a公司当天发货,此情形a公司应当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专票,但如果双方约定2023年1月5日b公司付款500万元,a公司2月2日开始每月交付100万元的煤炭,此时a公司应当就2月、3月交付的货物开具16%税率的发票,4月、5月、6月可以开具13%税率的发票。这就是直接销售还是预售货物的区别。

根据生效司法判决观点,业务模式为先收款、后发货的即认定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日并无不妥。如“对该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发生业务往来的模式为先收款,后发货,所以原告系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日。((2017)苏0682行初104号)”;“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为:供方仓库交货,交货前预付全额货款,且双方未约定交货时间,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宣化钢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于货物发出的当天缴纳。((2020)冀07民终936号)”但司法判例并无明确“交货”二字的进行明确的定义。

第一种观点:发货或者交货应当以货物是否交付为准,作为动产货物的交付手段有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间接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的方式。因此如果货物已经交付,即便买方并未直接实际占有货物(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占有改定的情形),该情形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卖方即应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四条规定,“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规定的精神,法律规范在没有专业解释的,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因此,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区别,应当按照首先按照行业交易习惯或行业默认的语义进行理解,。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到款项时的销售方是否有现货。如果销售方收到款项时,有现货可售,则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也可以称之为现货交易;如果销售方收到款项时,没有现货可售,需要组织生产或组织进货,则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比如,向商店购货时有现货,付款后约定第二天取货,则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如果没有现货约定马上进货第二天可来取货,则应为预收货款方式销售。

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卖家有现货并不是区分两种销售货物模式的充分条件,即便是有现货的情形下,买卖双方同样可以达成合意采取预售预销的方式达成交易。因此判断两种货物销售模式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为判断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两种货物销售模式时,也需要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货物分批交付,并且每批次货物的数量、单价、规格、性能根据买方要求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便合同未约定先收款项为预收货款,也应当认定为“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形。如果合同对上述要素进行科明确规定且不可更改,那么在卖方收款且已经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即便合同约定为预收货款,也应当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

【第5篇】2023餐饮发票上税税率

企业列支的餐饮发票一般情况下是企业为了拓展业务等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多大金额和比例,还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业务招待费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

一、业务招待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现实中,有的企业将所有的用餐费用都拿到企业来报销,不考虑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比如有的企业将员工用餐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还有企业的老板公私不分,将本人及家属日常发生的用餐费用也拿到企业报销,且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标注得很是清晰,使得被税务稽查的风险加大。

企业老板的个人费用到企业报销的做法很普遍,但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做好会计处理。当然,企业老板能够做到公私分明是最好的,否则让财务人员很为难。

三、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用餐费用,应取得合规合法的成本费用发票。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取得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且需要在次年的5月31日之前取得,否则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现实中,我们都遇到过酒店不愿意给客人开具发票的情形发生,有的朋友也问过类似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还是需要取得合规合法的用餐费发票,否则是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四、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执行的是孰低的原则。

我们知道,企业业务招待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两个标准,即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当年销售收入的0.5%,且执行孰低的原则。也就是说,这两个标准那个低就执行那个列支和扣除标准。

比如,某企业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年度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那么,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则应列支60万元;而按照销售收入0.5%扣除,则应列支25万元,因此,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万元。

另外,如果企业没有取得经营业务收入,按照孰低的原则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无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除非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总之,企业发生的用餐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的多少,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的大小,以及与企业的业务规模有着直接的关系。当然还要取得合规合法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发票。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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