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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筹划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

【第1篇】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

1.税收筹划的理财性质

(1)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理财行为,税负测算、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税务风险控制都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财务管理。

(2)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一致性。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衡量企业价值最大化所采用的的最重要的计量指标是现金流,而税收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对现金流的管理,包括节约现金流、控制现金流、获取货币时间价值,并为财务管理决策增添税收因素。

2.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1)税收筹划天然不是税务会计,但税务会计必然衍生出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依据的基础信息也必然来源于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对税务会计产生强烈的依赖关系。

(2)关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查尔斯·t·亨瑞格更是一语破的:“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汉弗莱·h·纳什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在永无休止的税务征战中,税务会计只能算是一组“征战法则”……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

3.税收筹划与法学的关系

(1)借用罗马法谚“私法乃为机警之人而设”,其实税法作为公法也有“为机警之人而设”之妙用。即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意味着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和节税。

(2)法学派对税收筹划内容的概括:注重从司法原理上界定税收筹划(避税)的范围,通过控制经济交易的无数税法细节和例外规定来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则的范式;在约束避税这种具有不确定性和超前性行为的问题上,普通法系在一定程度上比大陆法系有更大的约束力(梅利曼,2004)

盈余管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其原因在于会计规则要比税收制度更加灵活,管理层在操纵利润的同时,并不一定导致所得税负担发生变化。

例如折旧方面,税法规定公司在变更资产折旧政策时,必须经过税务部门的批准方可据以计算应税所得,而会计准则规定只要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就可以变更资产折旧政策,这种变更必然影响会计盈余,但对于所得税负担却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上,由于盈余管理的迫切需求以及税收成本的约束,上市公司往往会寻找既能够实现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目的,又能够不多负担税收的盈余管理手段。

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应用型学科,融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会计学、税收学、法学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经独立为一门重要的交叉性学科或边缘性学科。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管理会计范畴,其理由是税收筹划不仅有着涉税会计决策功能,而且也给企业管理者提供相当丰富、有益的内部税务会计信息。

4、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一、会计与税收的相互影响

1.历史起源:会计是统计学的分支

税收是分配关系,国家与政府的行为

2.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权责发生制

3.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推动计量方法在会计领域的应用

二、税会关系模式

1.适度分离

税收与会计的分野-依据、确认计量方法、报告

2.走势趋同

权责发生制、系统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原貌

3.深层协作

反避税领域协作;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协作

5、税务与会计的计量属性

1.计量的概念

计量是根据规则对实物或事项的数字分配

2.计量属性

(1)历史成本:保护税基。注意评估增值

历史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关联,不得轻易改变资产的计税基础。

(2)重置成本(现行成本):税法仅限于特定情况下采用,比如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6、税收筹划与会计披露

1.税收筹划影响会计信息披露

(1)多种契约力量综合影响会计信息披露。

(2)形成税收筹划与信息披露矛盾的契约关系

主要有四项:

第一,通常基于会计盈利的管理层的报酬契约;

第二,往往以会计数据或财务比率为基础而签订的债务契约;

第三,采用会计数据为定价基础的债券和权益证券的投资契约;

第四,基于会计数据的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契约。

2.税收筹划与会计信息披露的矛盾

(1)存货计价方法、折旧、摊销

(2)潜亏资产的处理

方法一:出售的影响

方法二:债务重组

方法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3.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协调思路

(1)实证会计理论的创始人瓦茨、齐默尔曼为盈余管理动机提出了三个假设:奖金计划假设、债务契约假设和政治成本假设。

(2)盈余管理与税收成本之间的关系。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和政治管制等目的,往往积极进行盈余管理。然而,盈余管理行为一项直接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公司调增利润,会在当期多支付所得税;调低利润,便节约了当期所得税。所以,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

【实证分析】杜邦和平卡斯(dopuch and pincus)对公司管理层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动因进行了考察,研究发现税务因素是公司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发现,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当价格上涨时,其节税效果是客观的。

但并非价格上涨时所有的企业都采用后进先出法,而是一些企业继续保持先进先出法,为什么呢?这些企业由于存货数量少,存货变动大,存货周转率高,实际税率低,虽然采用先进先出法却并没有承担高额的税负。

(3)纳税调整项目对

戴德明等和叶康涛的两篇论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也越大。【评论】:但这些研究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前提,即盈余管理行为不影响公司当期的应税收益,换言之,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然而这一假设并不是必然成立的。

——戴德明、姚淑瑜、毛新宇:《会计—税收差异、盈余管理与公司避税行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会计论文集,2005。

——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中国会计评论,第4卷,第2期,2006年12月出版。

【结论】:企业通过盈余管理操纵会计利润时,倾向于选择非应税项目。w因为非应税项目只影响会计账面价值,而不影响税收负担。企业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其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就越大。w进一步分析,企业倾向于选择非应税项目操纵会计利润,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概率也小,因为非应税项目不影响税收利益,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可能不被税务稽查部门重视,或者即使税务稽查部门发现也疏于问津,因为税务稽查部门监管审查此类事件有点“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之嫌。

此次,最后强调一下,大集团公司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将公司业务拆分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来享受财政扶持奖励,这样和偷税漏税是有区别的,该缴纳的税一分不落,真正做到了纳税光荣!目前国邦就是做这一块的,需要的话可联系我们。

不要求企业实地办公经营的,早注册早享受优惠政策

【第2篇】税收筹划失败案例分析

为什么稽查案例这么重要?看看这篇“不当税收筹划”惹的祸!

来源:中税答疑

本文字数:1789字

票据贴现费用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近年来,围绕着承兑汇票贴现产生的涉税问题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特点。接下来,小编将分享一篇检查中遇到的票据贴现与不当税收筹划相结合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各位纳税人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a高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2023年11月份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主要从事高端精密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23年4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5-2023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2023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52463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648万元,缴纳所得税1297.2万元。2023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49395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920万元,缴纳所得税1188万元。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财务费用分析时,发现2023年财务费用出现大额增加。2023年该公司列支财务费用36万元,2023年列支财务费用147.4万元,其中单笔贴现费用107.4万元,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

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后附与承兑汇票贴现相关信息得知,2023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3000万元。b公司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进行了贴现,取得了名头为b公司的贴现凭证,贴现费用107.4万元。之后,两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约定该商业承兑汇票由a公司代理贴现,贴现利息107.4万元由a公司全额支付。3月15日,a公司支付给b公司107.4万元,取得了名头为b公司的贴现凭证,并以此作为列支该笔财务费用的票据凭证。

这让检查人员产生了疑惑,按照正常商业习惯,a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供应商货款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b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贴现费用理应由b公司列支,为何双方要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 ,由a公司承担呢?a公司与b公司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通过查询b公司登记信息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人员发现,b公司与a公司为同一法人,双方属于关联企业。b公司2023年亏损220万元,2023年亏损310万元,2023年亏损180万元,该公司存在着大额的未弥补亏损,问题到这里终于明了了。

原来,b公司一直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将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后,列支贴现费用只会将未弥补亏损额增加。因a公司为盈利企业,a公司与b公司又为同一法人的关联企业,于是经过一番税收筹划就将本应b公司列支的贴现费用由a公司列支。考虑到贴现凭证名头为b公司,不能作为a公司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凭据,a公司与b公司又签订了所谓的《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约定由a公司列支贴现费用,从而既达到a公司多列支贴现费用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又可以看似合理合法。然而,这仍无法改变本案问题的实质——a公司列支并扣除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下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对a公司予以补征2023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处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3篇】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

虽然财税不分家,看起来似乎财务与税务联系更密切些,但实际上税务筹划在更多意义上还是对规则的适用,而律师在适用规则方面,甚至在制订规则方面,都大有可为!

一、税务筹划是法治化的产物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要依既定的规则进行,这是法治化的体现。税务筹划就是在双方都尊重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涉税安排。没有法治化的前提,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就难免沦为随意,造成人情税、关系税横行。在权力大于规则的社会里,最好的节税路径就是和税务机关相关领导搞好关系,不存在税务筹划的空间。所以说,税务筹划是法治化的产物。

二、税务筹划可以是参与对规则的制订

前段时间看新闻,美国一批疫苗即将过保质期,于是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便延长了疫苗的保质期,从而使疫苗避免了因过期而被废弃的命运。其实,税务筹划也一样,高层次的税务筹划还包括参与对规则的制订。

可能许多企业并没有能力使税务机关颁布相关税收文件,但企业可以将自身的处境、遭遇的困难反馈给主管机关,各行业协会也可以发挥组织的力量,甚至还可以资助部分研究机构出具相关报告,从而影响立法决策。所有的这些,都是要在规则制定层面提出建议。而律师也可以从法律的视角进行论证,为规则制定提出建议。同时,在具体的个案中,在规则不明确的时候,律师作出的对企业有利的法律解释,如果被司法机关采纳的话,也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形成新的规则,尤其是在最高院要求各级法官在判案时进行类案检索的大背景下。

三、税务筹划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规则的利用

税务机关按照既定的规则征税,纳税人按照既定的规则纳税,这里就产生一个规则适用问题。双方均可以在规则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规则。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逃税时,适用偷逃税款50%到5倍罚款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也可以利用既定的规则进行合理的业务安排,从而使自己税收利益最大化。

既定的规则包括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尤其是税收优惠文件。税务筹划就是要根据税收规则的规定,使企业满足税收规则规定的要件,从而实现税收收益。

企业满足税收规则要件的行为,可以是符合立法意图的,也可以是和立法意图相违背的。前者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优惠。后者如,适当增加成本,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从而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利用规则进行企业主体确定、业务流程设计、回款方式选择等筹划时,最终还是要在财务上有所反映。律师如果懂些财务知识,或与企业财务人员有一个良好的配合,就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税务筹划争议解决是律师的业务专长

税法规定的有反避税措施,尤其是讲究个实质重于形式。有些税务筹划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不认可,此时便会产生税务争议。税务争议产生后,无论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可能会产生的刑事辩护,都是律师的业务专长。既懂税法又懂法律的律师,在这些案件中更是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最后说下我对税务律师的看法。中国律师行业已经发展30多年了,传统业务如民间借贷、婚姻继承等,仍然有许多深耕其中的优秀律师活跃在前台。大多数的年轻律师无论是在专业经验还是人脉背景方面都不存在优势。但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要面临的问题,每一代人也都有拥有时代所赋予的机会。我们这一代人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出自己的差异化优势,面临的机会就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中小企业数量的迅猛发展,而税务、法律是基本上每家企业都要遇到的问题,市场足够大,客户足够多;同时,税务还是需要一定的进入门槛的,可以屏蔽掉许多竞争者。总之,我认为,税务领域是年经律师快速成长的蓝海,税务律师会是一个好的发展方向。

【第4篇】税收筹划设计方案

纳税人的问题在如今的经济生活上面是非常繁重的。税收筹划也因此应运而生,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税收筹划就是违法活动。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欢迎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介绍

一般来说,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筹划,其主要可通过以下这些方式来进行:

1、根据不同税率,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和销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并不比一般纳税人负税轻,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税务筹划,就要找到两类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与税负的平衡点的关系,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在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会明显减轻的情况下,要果断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2、根据企业税务优惠政策,减轻负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停的变化中。国家为了支持某个行业或针对某一特殊时期,会出台的一些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性规定比如疫情期间武汉以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从3%降到1%,同时减免湖北省所有中小企业税收等等。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税务筹划,还可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①法定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②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附加税和增值税(截至2021.12.31为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0.5%-2.1%左右,实行核定征收,根据五级累进制计算,综合下来税率在3.16%左右,并且个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属于小规模。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我们就说到这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请致电咨询我们钇财税顾问。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5篇】互联网企业税收筹划

互联网企业是近几年崛起的企业,也成为很多人工作的首选,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面临非常大的问题,一些互联网大厂的员工收入都是上百万,从企业公布的年报来看,华为人均年薪达70万,腾讯员工人均年薪达84万。

互联网行业的高利润,也承受着非常高的人力成本,有些龙头的互联网企业年销售额增长100%,也一点都不稀奇,且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技术,所以技术人才可谓说是供不应求,所以企业为了竞争人才就不断的提高薪资,人才是互联网企业最重要的生产力。

虽说互联网企业利润高,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不少了,再加上企业还可能存在成本发票欠缺,企业利润虚高,本身企业的利润就高,更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时候有些企业老板会想到买卖发票来解决企业的税负问题,但这样的操作方式可能直接断送了企业的路。

企业想要长期久远的发展,还是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直接进行税务筹划,在一些产业园区对于入驻的企业有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只需要注册在产业园区即可。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除此外互联网行业 注意降低成本费用。互联网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筹划活动开展还会产生一系列成本费用,如雇用专业财会团队、注册成立新公司所产生的手续费等,这些都会为公司带来一定的费用和支出。而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税务筹划活动开展才具有意义。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芳芳说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知识,可关注《芳芳说税》了解~

【第6篇】企业设立税收筹划

一、有限还无限?

有限25%的企业所得税,分红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分则不用交。无限责任是税收穿透法则,也就说有利润即使不分也要穿透到背后的股东去缴税,如果你是个人股东,就缴个税,如果是公司股东,就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利润都要分掉,那你就用无限。如果不分,就可以用有限。

二、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法律责任不同。从总公司的角度,子公司风险是自己承担。而分公司的风险是由总公司承担。从税收角度来说的话,分公司是合并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

三、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看规模(营收超过500万,只能选一般),看买方(客户如果不接受3%的专票,要选一般),看抵扣(进项充分,实际税负低于3%,建议先一般),看行业(税负较高的,可以先小规模),看优惠(软件等行业有超税负返还政策,选一般)。

四、注册地点的选择?

税源充足地,税收洼地。长期经营的放在税源充足地,阶段性的可以随时撤掉的放在税收洼地。

五、注册资金是认缴还是实缴?

资本弱化,股东借钱给公司,还可以从公司支付一笔利息,税前列支。

六、企业名称的选择?

比如xx设备销售公司,如果换个名字xx信息技术公司,或者xx研发公司,税率是很不一样的。

如需详细沟通,可留言。

【第7篇】税收筹划问卷调查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税收筹划是指税务师根据委托人服务需求、业务模式及数据信息,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委托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或税务处理的运筹和规划,综合平衡各方面成本与效益,为委托人提供战略发展、风险防范、降本增效等方面的设计方案以及实施取向的服务。这是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

早在2023年2月份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就发布了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对税收筹划服务的主要内容、税收筹划业务承接的基本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税务师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提供的服务成果必须以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附: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税收筹划业务执业行为,有效防范税收筹划的执业风险,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收筹划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税收筹划业务是指,税务师根据委托人服务需求、业务模式及数据信息,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委托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或税务处理的运筹和规划,综合平衡各方面成本与效益,为委托人提供战略发展、风险防范、降本增效等方面的设计方案以及实施取向的服务。

第四条 税收筹划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委托人提供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筹划建议;

(二)为委托人提供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整体税务规划和筹划方案;

(三)为委托人的特定事项提出优化税负方案及建议。

第五条 税务师在实施税收筹划业务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提供服务原则。依法提供服务原则是指,税务师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提供的服务成果必须以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程序、内容并重原则。程序、内容并重原则是指,税务师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应该按照既定业务流程实施服务项目,并注重实施过程中各类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三)诚信及保密原则。诚信及保密原则是指,税务师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应该按照业务约定书内容完整、真实提供服务,并根据保密协议内容为委托人提供的各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收筹划业务承接的基本要求:

(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提前了解委托人提出的服务需求。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师。

(三)税务师应按业务约定书内容提供服务成果。

(四)税务师应保持专业、客观和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和收费等因素对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影响。

(五)税务师应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六)税务师应结合委托人实际情况提供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最后提出实施意向。

(七)税务师应在服务成果中告知委托人税收筹划方案与实际实施效果可能存在的偏差以及偏差的原因。

(八)税务师接受税收筹划委托后,应尽责为委托人保密相关数据、信息。

第七条 税务师应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要求承接税收筹划业务,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分析委托人的陈述,并对服务需求与委托人达成共识,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服务委托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服务成果形式及提交方式,提交时间,服务周期,服务收费,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业务约定书应写明税务师为完成服务目标而制定的主要工作步骤和简单的工作内容等服务程序。

第十条 税务师与委托人应约定双方保密条款,保密信息的范围、使用及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税务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数据及信息严重偏离业务约定书内容,对服务内容形成有重大影响时,税务师应与委托人讨论修改业务约定书的其他内容,如不能达成共识,则协商终止项目。

第三章 业务计划

第十二条 税收筹划业务计划应根据服务需求,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制定。对服务需求内容较少风险较低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

第十三条 税务师应在充分理解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计划。税务师应对服务总目标分解成若干阶段,然后确定各阶段的子目标,再据此细划各阶段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形成后,税务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双方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五条 税收筹划业务一般分为以下工作阶段:

数据及信息收集、政策法规解读、筹划方案设计与数据试算、综合辩证分析、成果沟通讨论、税收筹划报告起草和提交。

第十六条 税务师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谈与资料采集等方式,收集与该项目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进行数据及信息收集前,税务师制定收集范围、收集口径及文档格式,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十七条 税务师对所收集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初步复核,确保项目数据及信息与服务需求紧密贴合,全面准确。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委托人的财务数据、内部管理信息、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情况和实操惯例、风险接受程度等。

对涉及委托人重要事项及重大经济利益等资料,税务师可要求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对委托人情况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分歧,税务师应重新调查或与委托人进行讨论、确认。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解读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内容。税务师应了解、分析有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背景、执行对象、执行条件以及执行流程,对政策法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二)分析法规符合度。税务师对政策法规进行细划分层,确定各层法定条件,并提取与服务需求相关的内容进行对照,分析匹配点与差异点。

(三)分析类似案例。税务师从案例背景、筹划条件、执行过程、及财税管理部门判定结果等信息,寻找类似的案例信息,并与委托人的数据信息及服务需求进行差异分析。

(四)政策解读结论。税务师根据现有政策法规提炼相关内容,并对其执行条例、管理要求等进行归集总结,分析与服务需求的匹配程度和差异点,确定政策法规的引用方向和基础。

第二十条 税务师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分歧,应向税务机关提请确认。税务师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前,应告知委托人,沟通时应注意对委托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筹划方案设计与数据试算是税收筹划的核心内容,税务师根据收集的数据及信息,结合政策法规,从多维度设计不同的筹划方案,并以数据试算对筹划效果进行量化展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筹划方案设计。税务师根据委托人的数据信息,结合政策解读结论,从多方面设计制定筹划方案。筹划方案应尽可能详细地分步分点设计,并须明确提出方案实施的前置条件、政策依据、步骤顺序、实操要领等。

(二)设置试算指标。税务师根据筹划方案,设置评价方案的试算指标,以便对各个方案进行量化评价。试算指标须体现筹划方案对各方面成本、效益等,包括但不限于对税收负担、资金价值、资产与负债变化、实施成本、筹划效益等。

(三)设置试算参数与口径。税务师进行筹划方案试算比较前,需要对不同筹划方案设置的试算参数与口径,用以通过收集的数据及信息得出试算指标结果。试算参数与口径应具有可比性,若针对特定筹划方案采取不同的参数与口径时,需详细提示原因及依据。

(四)制作试算表格。税务师为试算结果制定清晰简练的表格样式进行呈现,以便委托人可以直观了解试算结果。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在试算过程中应就试算指标、计算方法、试算参数与口径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按照对委托人的重要程度有侧重地进行试算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综合辩证分析是税务师从多维度评价和分析筹划方案的过程,体现服务成果的专业、客观及谨慎,通过辩证方法展示不同筹划方案的优势及不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分析政策适用性。税务师根据政策法规解读成果,评价各个筹划方案的适用性,分析其适用差距及贴合方法,突出税收政策风险评价。

(二)比较试算结果。税务师以各种试算指标比较不同筹划方案的优劣,科学评价资金的时间价值、财务数据与税收成本的关系。

(三)比较管理及操作成本。税务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分析各个筹划方案对委托人的财务管理、其他业务管理、操作习惯、内部考核、上级管理等事项造成的影响,合理预估各个筹划方案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

(四)分析行业特性及业务模式。税务师需要从委托人的所在行业的经营特定、竞争形势、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和评价各个筹划方案是否存在不利委托人的业务模式。

(五)分析委托人风险接受程度。税务师需要了解、分析委托人管理层的风险接受程度,对筹划方案中存在政策法规风险的内容作出评价和提醒,并以此作为实施取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过程中,税务师应对于各工作底稿进行三级复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服务过程中,税务师发现存在与服务内容无关的税务风险时,应告知委托人。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应按照《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起草税收筹划业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税收筹划报告起草基本要求:

(一)在税收筹划报告中,应向委托人告知税收筹划业务报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二)税收筹划报告的内容和要素要完整,目录清晰,在具体分析表述中,论述的内容要与大小标题结构相对应。

(三)税务师除写明分析过程和业务结论外,同时应列明相应的依据(如相关的数据信息和政策法规)。涉及到的政策法规内容可以作为税收筹划报告的附件。

(四)税务师应对报告中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提出实施取向。

(五)税务师应在报告中告知委托人在使用税收筹划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委托人不当使用税收筹划报告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税收筹划报告应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筹划方案、分析比较内容、实施取向以及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分析过程和结论、建议可以按下列逻辑顺序书写。

(一)委托人情况的概括.税务师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与委托人沟通后所掌握的数据信息,经过整理梳理后,提炼出与服务内容直接相关的委托人情况。

(二)与实现税收筹划有关的政策法规.税务师应列明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政策法规条款,政策条款繁多时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归纳后列示。

(三)提出税收筹划方案.税务师列示不同筹划方法下的主要分析过程、方案实施步骤、优势及不足评价,并提出实施取向。

(四)风险提示.税务师应在税收筹划报告中,对筹划方案内容、实施取向以及分析过程列出风险提示,提醒报告使用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十条 税务师可将相关的政策法规、类似案例解读、逻辑分析图解、试算过程及表格作为税收筹划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应在起草过程中与委托人的业务对接人员对筹划报告中的内容进行沟通确认,包括委托人现状描述是否准确、方案成果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服务需求、整体文字描述是否恰当等。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与委托人每次沟通须通过底稿记录,对筹划方案起重大影响的事件需委托人确认。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应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果、底稿及数据信息刻录成光盘或形成纸质文件进行备案保存,保存期不低于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税收筹划收费标准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税法给予的有利于自己的优惠政策和可能选择,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支柱型产业,“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以往营业税时代所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不再符合“营改增”之后的实际情况。“营改增”政策推行前,存在不跟收入与成本挂钩的税收负担,即使项目经营成本进项过大出现亏损,营业税及附加税金仍要根据合同完成量来让企业承担。

理论上而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应当会减轻,但是理论分析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发现,很多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营改增”实施前的税负。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因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简单粗放,“营改增”税制改革造成了税负不降反增的影响,为企业带来更重的税务负担。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01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建设项目不可替代,独一无二,几平没有任何两项工程项目是完全相同的;

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

经营形式多样,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的业务形式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工程造价高,投资数额较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工程款项,还要向有关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大多材料物资和人工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工程项目一般分离于企业组织机构的注册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较为显著的异地经营特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一般都会选择从当地就近采购各类物资,但如果施工区域偏远,当地的材料供应商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股东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项目规划设计、设备设施租赁、材料采购安装服务等,其不仅需要面临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选择,也需要关注分包转包、资产货物销售、劳务需求提供等内容;

异地施工项目占据建筑工程企业项目的大部分,给企业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具有可调节性,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依据工程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

收入的确定与税率的选择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等。

因此,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科学的税收筹划为支撑,企业可以对多缴税和盲目纳税的问题进行规避,节约资金占用的同时,延迟资金流出,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就显得尤其重要。

02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一般由项目施工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人员劳务费以及其他的间接费用构成。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遍比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有效利润。

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地点多样,环境复杂,其所害的材料来源方式也存在复杂性,部分材料适用税率较低,如以水泥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的硷,适用 3% 征收率;部分材料采购自小规模纳税人,也只能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根本没有发票,如沙士、碎石、砖瓦等地材,往往由被施工所在地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垄断经营,这些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甚至无法开具发票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就是一些工程项目的主材及部分设备是由建设方采购并开具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这些实际情况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一定的难度。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无法取得进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购和经营租赁。营改增后,自有设备计提折旧来计入成本,企业计提的设备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只能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而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税率为13%,增加了8%,使得租赁业的税负增加,严重威胁到其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若设备租赁企业符合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都会竭力变更,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来降低其企业税负。这样建筑施工企业所收到的经营租赁业的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从而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包括内部职工薪酬和外部劳务费支出,人工费比重约占建筑总成本的20%,并且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其中内部职工薪酬无法抵扣进项税,外部劳务分包清包工的税率一般也按简易征收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对于建筑业9%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也成为了企业税负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施工企业缺劳务票,实践中工人现金发工资或者公转私,无票或者无进项现象比较普遍。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零星费用难以取得发票抵扣,例如,零星辅助材料、工具的采购,临时人员的施工费用等。

发票管理风险较大

建筑业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下,对于发票的管理要求极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必须与时俱进,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金额大,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发票的抵扣问题,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都要求全面进行管理预算,如果采用传统的税收政策可能造成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造成部分环节多缴税。在一定时期内,项目收入与取得的成本发票不匹配时,有些企业为了增加进项发票的抵扣链而走险虚开专用发票,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的行政处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建筑施工行业的绝大部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设计的经济业务多且杂乱,由于一部分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对于劳务人工、材料购买这方面的业务,往往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自己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纳税人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要为开不出税票的材料付出较高的代价才能获得。长此以往,必然会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风险和运营成本。

03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规划、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租赁、设备采购.外包加工、安装服务等多个环节,在财税处理上,就会涉及技术服务与工程服务的分割、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技术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的签订;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配备操作人员与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租赁;劳务分包、临时工、季节工费用处理等多个方面的税务方面的问题。

一、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完善导致多缴税、重复交税

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处理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在技术合同方面,企业经常会出现技术开发、转让和专利特许使用费等相应的业务,而如果相关人员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6%的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多缴纳税金的情况;

建筑企业需要跨地区、跨省市施工时,公司收到预收工程款时应当及时预缴税款,但是许多企业的管理制度不明确,致使出现无法及时收取发票的情况,不能进行预缴税款的抵扣,使现金流出企业;

在外出经营证明办理上,有部分企业外出经营时,税收证明未及时办理,或者没有根据预收款或工程进度及时预缴税款,导致延迟纳税风险。一些公司因为人员流动频繁,在业务完成时未及时注销外出经营证,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发生,给企业信用及涉税事项带来负面影响。

二、经济合同价税条款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从这一角度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一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筹划应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一种行为,企业应当在事前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时,是采用甲供材、清包工或包工包料的合同业务类型选择上,存在着差异性。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业务类型可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对税负的影响,往往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就决定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何选择相应的合同业务类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对所缴纳的税额有着十分大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在计算相应的计税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谨慎的选择业务类型,从而做出最科学的决策。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业务人员对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并不够了解,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没有与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不能差异化订立经济合同,均将合同签订为包工包料合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按适用税率缴纳建筑业增值税,而建筑施工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成本比重较大,进项税抵扣率严重不足,会导致税负率大幅上升。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而在确定合同金额的过程中,必须将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界定,但由于相关人员没有合理地区分价内税和价外税,未能进行有效的比议价,使得采购成本大幅度增加。

在合同支付款项环节上,业务人员往往对合同中支付条款不进行明确约定,导致进项发票不能在支付款项时及时取得;未能对付款条件与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相结合进项约定均会导致公司的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当期的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就要先缴纳,不能起到延迟纳税,发挥资金最大效用的目标。

三、对技术合同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专利特许使用费等业务发生,相关经办人员如果对税收政策知识不了解,不知道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通过在省市级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到税务备案、享受增值税减免,而未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6%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使得本来可以减免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缴纳,就会多交税金,占用资金。

四、财务人员无法取得成本发票,财务处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在合理票据的取得上,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工程项目大部分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域,因而许多的成本发票获取存在一定的困难。事前未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确认,有些成本费用已经发生支付,导致后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连普通发票也无法取得,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和成本,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采购人员现金支付,公司长期预付款或其他应收款挂账,成本费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导致提前多交所得税。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因其业务的复杂性,对财务处理的要求比一般商贸企业复杂,财务人员的不规范财务处理、收入成本核算的方法错误、纳税不及时等,严重时不仅要缴纳滞纳金,还影响到公司的整体信用评级,最终使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

五、挂靠经营的风险

建筑行业承接项目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由于其特殊性,在建筑行业中存在许多挂靠经营的现象,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或者无资质的个人以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实际项目施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全面项目的施工,税款缴纳等一切行为,这种挂靠经营模式存在成本发票管理不善被税务稽查的风险,项目施工责任模糊的风险。实践中,挂靠单位或个人往往会为了增加其抵扣成本而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被挂靠单位人力资源有限,对于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于挂靠方提供的成本抵扣发票不能严格监控,就会出现被税务稽查风险,损失被挂靠方企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严重的涉及刑事责任。对于在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去承接的项目,所有责任也应由被挂靠方去承担,对于挂靠方的施工质量和信用无法控制的时候,一旦出现问题,都由被挂靠方去承担解决,对其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

04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

递延纳税筹划。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因而使资金具有一定的时间价值,如果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工作帮助企业将纳税行为滞后,就可以帮助企业带来一笔没有利息的资金。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对企业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筹划,从而能够实现延迟纳税,使企业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现阶段,我国为了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利用相应的政策来减免税收,建筑施工企业也不例外,可以积极使用相应政策来实现税收筹划。

扣除技术筹划。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最早的计税期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早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扣除最早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对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规划,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负担。

发票管理筹划。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减轻税负,必须获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而需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工作,从而提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效率。

【第9篇】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题目

近些年来税务筹划行业兴起,不少行业对这样的方式有极大的兴趣。虽然国内的相关制度还并不完善,但是安全性等等还是非常可靠地。那么我们下面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要点。欢迎阅读!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要点介绍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概论

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轻重,取决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如果我们想控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第一个考虑到了就是控制销项税额。那销项税额大小又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收入总额,二是销售额的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直接影响到我们的销项税额,通俗地说,就是我们的收入总额越大,那我们的销项税额就越多。在收入总额直接影响销项税额的情况下,我们如何通过这一直接影响因素控制销项税额呢?虽然销项税额由收入总额直接决定,但一般企业都不愿意降低自己的收入,因为那就是白花花的银子啊,那就是企业最重要的利润啊。所以我们还是得想想有没其它方法既可以降低收入,又不实际减少白花花的银子数量。方法还是有的,下面我们介绍两个常用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我们可以把收入的形式进行转换,具体而言,就是企业有这么一项收入,但它不是以销售房屋的形式出现。比如,某房地产企业的房子卖得比较快、卖得比较好的时候,你可以不卖精装修的房子,可以卖毛坯的房子。在卖毛坯的房子的同时,提供装修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把销售房子的收入分解出来,转化为装修费用。

这是一种典型的不降低实质收入总额的同时降低销售房子的总收入的方式,本质上就是将收入总额分拆为不同项目的收入,而且不计入本企业的收入总额。如果当提供装修服务的b企业是一家小微企业,那他的增值税税负甚至企业所得税税负都可能会大幅度下降。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5%,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实际税负是10%,这是国家给我们企业非常利好的政策。

就增值税而言,如果b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这个装修对应的收到在当年就可能适用1%的征收率,这与我们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9%相比,降低的幅度还是非常之大的。在这里,我们运用的是收入形式转换的方法,经过收入的转换,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总收入并没有实际变化,只是收入的类型发生了变化,从而就实际了税负降低的效果。

第二种方法是适当地降低收入。要正确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降低收入并不必然降低利润的角度分析,因为降低收入有时候会直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收入和负担同时降低的情况下,由于两者并非等比例下降,那说明有时候会出现这样一种结果:收入降低的金额<税负降低的金额。

所以,如果我们经过精确计算,当适当降低收入能实现这一效果时,那我们是完全可以运用“降低收入“的方法实现税后利润增加的效果。通俗地说,就是房地产企业的总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完全的正向关系,企业赚取的利润和所获取的总收入之间有某些时候是存在反向关系的。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控制收入、控制价格的方法来控制税收负担,最终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利润。

影响销项税额的第二个因素是销售额所适用的税率。总体而言,虽然销售额适用的税率越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就越少,但一般而言,我们很难找到其他一些低的税率,因为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在正常情况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9%,你没办法说自己另外找一个低的税率来适用,所以在适用税率方面一般没有太多的直接办法。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要点就是这样,如果您还想了解的更多,那么请阅览我们钇财税官网。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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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是控制增值额。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

米米税认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增值额很关键。增值额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现举例说明如下。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了解清楚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率为(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为(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缴纳(5000-3000)×40%-3000×5%=650万元二者合计为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款50万。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y)÷yy×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y=8333万元。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仅为豪华住宅应缴纳的6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7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扣除为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的333万元,分别减少支出237万元和267万元。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则销售收入从(x-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x=9600万元。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与减少的收入400万元相比节省了200万元。房地产企业要注重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可以请专业人士来操作,实现省的钱比赚的还多!

【第11篇】科创集团税收筹划

,甚至认为税收筹划是在走后门、找路子、钻空子、少交税;者,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完善、帐单不全、会计信息不真实。企业也有过往偷税漏税的前科,或有过多的税务违法行为,导致税务筹划的根基不够牢固,因此,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具有极大的风险。这是中小企业在税务筹划中最主要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计划和避税行为的差别就是其正当性,并与合立法者的意愿相一致,但是实际情况下,其合法性仍有待于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证实。在确认过程当中,由于税务行政执法的不规范,可能会造成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不管何种税种,税法在纳税范围上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行为。由于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客观存在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如此一来,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因税收行政执法偏差而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视为恶意。避税或逃税;或暂时忽视企业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日后更大的税务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4、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

纳税筹划成本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两种类型,显性成本是指实施此项税务筹划时所产生的所有实际成本支出。其中显性成本是指在实施税收筹划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已经在税收筹划计划中考虑的所有成本。隐性成本即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因采用拟议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例如,企业因采取获取税收优惠的计划而增加的资金占用量,本质上是投资机会的损失,这就是机会成本。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企业往往忽视这种机会成本,导致筹划结果和筹划成本大于收益的风险。

润业工场文旅科创产业园是奉贤区政府专业招商服务平台。是上海奉贤区管园区之一。园区主要立足上海,面向全球招商,目前拥有专业的企业服务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人才落户、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财税顾问、法务律师、政策申请、知识产权、等基础服务。为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园区设有更多增值服务,其中包括:企业投融资管理、股权规划、商务资源对接、金融服务、品牌服务和外籍人来华签证等升级服务。立志成为一家值得信赖、受人尊敬、具有影响力的科创产业园区。以全力创造客户认可的有价值的服务为使命,持续进行服务创新,秉承“以创新寻求发展,以发展带动创新”为导向,坚持不断创新、合作共赢。

【第12篇】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背景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概述

三、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款

四、利用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案例

(一)、利用收人确认时点进入税收筹划

(二)、利用重构商业模式进行收入税收筹划

(三)、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注意点

五、总述

六、附属参考文献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效益日趋下滑,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内、外部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风险因素,国外疫情得不到控制,国家财政经济收入的顶梁柱房地产行业因经济萧条无法支撑,国家如何满足十四亿人民的民生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已是在产业迫待转型的夹缝营运中求得生存,经营层面已无法大力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因而税收风险的控制以及税收成本的降低,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健。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是基础风险点,也是企业税负成本降低的关健点,企业如何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生存发展?为国家社会长序久安的稳定状况做出贡献。因此,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将税收管理工作前置到业务前端,合理地运用政策达到税筹的目的,节约税收开支,将资金用于企业未来发展中。如何运用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是本文阐述的重点。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概述

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指的是依据相关的收入确认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企业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从而实现企业纳税负担降低。当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已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频繁的运用,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纳税筹划的空间巨大。

三、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利用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案例

利用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是:以减少或延缓缴纳税款为目的,综合运用收入确认的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签定的收款时期进行约定控制。税法对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及确认的时间进行控制,从而达到税筹的目的。

(一)、利用收人确认时点进入税收筹划

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在日常工作中,新型的融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众筹融资,社会资本的借贷等。但债务方因需承担高额的利息支出,长期不能及时支付利息,对于债权人来说,须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点确认所得税收入,造成垫支税款,造成资金压力。若合同约定收合款时间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就可以大大地减少资金占用。

例如:债权人(甲)2023年1月1日借款给债务人(乙)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约定年利率为12%,假设合同约定每月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但实际乙年底才支付利息。租金每月收取50万元(不考虑折旧),假设只考虑所得税(25%)。特许权使用费(不考虑折旧),月收入使用费为20万元,使用期限为1年

甲按合同约定应缴纳的所得税1-11月:220万元,明细如下:

利息收入所得税小计1000*12%/12*11*25%=27.50万元

租金收入所得税小计50*25%*11=137.50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小计20*11*25%=55万元

若将合同统一改成年底一次性收款,年中收到的款项作为保证金,甲单位可延缓缴纳税款220万元,当然合同中的保证金不能正好等于合同应付款项。

2、以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对于赊销、分期收款方式可以将收款时间尽量推迟,在赊销时合同约定要有不符合收入确定的五大条件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推迟纳税的条件。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分期收款时需注意:对于赊销产品尽可能地不开具销售发票,等实际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尽理做到税款不垫支,将收入确认的时点,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二)利用重构商业模式进行收入税收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

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销售收入在同一销售凭证及同一张发票开具,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避免误此销售行为作捐赠处理(税务局视同销售处理)。

2、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此种情形应注意避免,合同签定时注意将此费用作为服务或商品的预收款。将该费用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企业组织各种会议活动中,会议活动会发生无偿发放的实物、以及现金抽奖活动、购买烟酒等费用。在所得税中,实物赠送根据政策规定,需要按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值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这种情况我们应找一个活动策划公司,将该项会议相关的所有事项一起打包给该活动策划公司,策划活动的服务包含价格礼品、酒水等一切费用,由活动策划公司全额开具现代服务费发票,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在与策划公司进行费用结算时,注意购进物品礼品增值税与策划公司销项税额差额结算)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改变商业模式,将售后回购合同改为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收筹划注意点

企业对于年底所生的的销售业务,可以通过签定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或推迟办理交货手续,把收入推迟到第二年,以获得推延纳税义务,避免资金的占用,对于发生销售退回及折让的商品,应及时取得相关凭据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结合两者情况,综合考虑运用小微企业纳税临界点时的,会大大地降低税收成本。

(五)、总体闸述

综上所述,合理地运用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税收筹划,会减少或是延迟企业纳税金额,给国家造成暂时性减少财政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全面提升国家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用企业的生存,同进能促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并综合运用税收筹划手段,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持续地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才是长久之计。

(六)、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易双梅。

【第13篇】房地产税收筹划案例

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案例

【税收筹划思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冋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有意将转让比例控制在85%以下即可规避清算。另外,上述规定中的“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是指全部出租还是部分出租并未明确,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应当解释为“全部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容易通过预留一部分房屋的方式来规避上述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杈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就不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不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而仅将房地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权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从而就规避了上述“视同销售”的规定。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长期以租代售(如50年租赁)方式转让房地产就可以规避清算,上述规定实际上给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渠道。

【税收筹划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取得房产销售许可证,开始销售房产2023年年底已经销售了86%的房产,经过企业内部初步核算,该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800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经预缴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6〕187号)的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如果该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则需要在2023年年初补缴6000万元的税款。如果该企业有意控制房产销售的速度和规模,将销售比例控制在84%,剩余的房产可以留待以后销售或者用于岀租。

这样,该企业就可以避免在2023年年初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可以将清算时间推迟到2023年年初,这样就相当于该企业获得了6000万元资金的一年期无息贷款。

假设一年期资金成本为8%,则该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利息6000×8=480(万元)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年1月27日发布,财法(1996号)第7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28日发布,国税发2006187号)。

(4)《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两次销售房地产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思路】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

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600÷400=150%。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不含增值税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不含增值税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400÷300=13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减轻企业土地增值税负担:240-155=85(万元)。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年1月27日发布,财法〔19956号)。

【第14篇】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近年来,税务筹划在国内渐渐兴起,以前都是跨国企业,集团公司注重税筹,比如大家所知的海尔、华为等,随着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现在国内大批的中小微企业也不甘落后,纷纷重视了税收筹划领域。

那么,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在一些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下几个切入点:比方说,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纳税人构成、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重视财务管理环节等。

当然了,上面的说法很笼统,不少企业跟笔者反映,就算是知道了这几个点,但也无从下手!

不急!我的操作是这样的,首先需要知晓目前企业会出现哪些财税难题?以下是笔者总结的一部分,大家感兴趣的可以参考一下。

针对企业这些涉税难题,笔者也整理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仅供参考!

【第15篇】主导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是

税收筹划,做为这种普遍现象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有了有近百年老的历史时间,这充分证明这类经济发展主题活动具有它造成的标准与存有的重要性。

(一)主观性动机

税款是國家为考虑社会发展公共性必须对社会发展商品开展的强制性、无尝与相对性固定不动的分派。对纳税人而言,既不立即还款,都不付一切付出代价,这就促进纳税人造成了缓解自身税赋的明显心愿。以便使这一冲动足以保持,纳税人主要表现出各种各样不一样的挑选:逃税、偷漏税、偷税、欠税款、抗税、节税和避税。在诸多的挑选中,节税与避税是这种“安全性”或“商业保险”的方法;逃税、偷税全是违反规定的,要遭受民法的经济制裁;偷漏税务必补缴。法纪比较完善和税收征管比较严苛的國家,偷、偷漏税和偷税、抗税因此是非常艰辛的。因而,纳税人大自然会试图找寻这种没受法律制裁的方法来缓解或免去其税赋,这就是说税收筹划。

(二)客观原因

税收筹划往往造成,关键是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不健全,不完善。通常情况下,民法自身具备原则性、可靠性和目的性的特点。从原则性而言,不管哪这种税收法规规章制度的內容,都以简洁为标准,不可以包罗万象任何,但民法所涉及到的实际事情与民法的原则性中间因此出現一些不适合的难题;从可靠性而言,税收法规规章制度一旦制订,就同别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同,具备相对性的可靠性。殊不知,社会发展经济生活的情况是变幻莫测的,因为状况的转变,规定民法做出相对的改动,但改动民法要有一个全过程,必须必须的時间;从目的性而言,税款法纪中的实际要求尽管通常常有目的性,但在实际应用时,使目的性超过所有不懂装懂的水平是办不成的;缘故是纳税人中间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各有不同,有时候会出現诸多繁杂的状况,这任何使节税变成将会。这换句话说,当民法等要求不足严实时,纳税人总有将会根据这种存在的不足保持自身节税的心愿。从总体上,促进纳税人开展节税的客观原因关键有:

1.税款的政策优惠。当纳税人处在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标准下,民法要求有相对不一样侧重和工资待遇的內容时,非常容易导致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经济发展机构及纳税人运用税款內容的差别保持节税。如新的所得税法推行了“产业链特惠主导、地区特惠辅以”的新的政策优惠管理体系,就会使大家运用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及照料保持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地。

2.边界高征收率的存有。假如征收率较低乃至很低,國家拿走税金对纳税人而言无关痛痒,大自然也就不容易使纳税人煞费苦心去科学研究、执行节税。因为征收率过高,纳税人的收益中有较多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门以税款的方式取走,才将会造成纳税人的抵触和遏制。非常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节税状况更非常容易产生。边际税率高就是指在推行累进税率规章制度下,征收率随纳税人收益级距的提高而迅速的速率提高,换句话说多收益的增速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速。纳税人节税的对策。一要在收益超过必须水准后,已不工作中或降低工作中的勤奋水平,以防使再提升工作中得到的收益中有较高的一部分被税款取走,这一点儿当纳税人工资水平处于征收率转变级距零界点时非常显著;二是开展收益或盈利迁移,减少自身的应纳税额收益级别,降低纳税额,高征收率因此变成造成纳税人节税的网络加速器,纳税人承受不住,迫不得已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开拓各种各样缓解税赋的方式。

3.民法实施方案与纳税事宜符合度的差别。因为节税已经变成这种非常广泛的社会发展社会现象,國家为了确保税款的品质,导致其在税收优惠政策与实施办法的內容上愈来愈实际、详尽。殊不知,婆娑世界的经济发展事宜宛如1个绚丽多彩的万花筒,民法现行政策与实施方案再详细也终究不容易将与纳税相关的全部经济发展事宜都非常全方位而又详细地给予要求和限制,并不是将会把节税的安全通道所有堵住,政府部门只能依据转变了的新状况、新难题,再调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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