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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法的关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9 17:09:01 热度: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和税法的关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第1篇】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8点课堂,掌握灵活用工新知识,今天是2023年10月8日星期五,您好,我是善赚小助手。今天咱们聊的话题是《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今天就先聊到这,8点课堂,咱们明天见擅用远程用工解决方案赚钱,就找善赚

【第2篇】促进和支持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税收优惠: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支付一人工资,实际可扣除2人成本)。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3篇】崇明税收优惠政策

崇明注册公司返税优厚政策:

1.返税比例:崇明是上海唯一“海岛郊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加快崇明生态岛建设的指示精神,凡注册我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返税奖励,奖励比例为:营业税最高奖励40%,企业所得税最高奖励16%,增值税奖励7%,此税收奖励比例在全市各区中最高。

2.返税方式:主要以转账形式转到公司基本账户或纳税账户

3.返税时间:一季一返,先交后返。

崇明注册公司的好处:

1、开发区享受当地财政扶持,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税收返回。

2、开发区可以免费提供给企业注册场地。

3、一站式登记、开业、税务、等服务,方便企业落户。

4、代理费及开业费用的部分减免。

5、后期申报、纳税公司跟进。

6、开发区、经济小区、园区及中介代理共同搭建招商平台,互补资源,服务企业,惠利客户。

注册上海公司在开发区的优点

1、开发区自有房屋,充分利用招商平台,为企业提供免费注册场地服务。

2、财政补贴办证费,不收代理费,降低您创办公司的成本。

3、为企业解决:纳税申报、年检、变更等工商、税务等所有事宜。

4、注册在开发区的企业享有退税、奖励政策。

5、注册在开发区的企业比实地型企业在税务监管力度上相对来说宽松些。

6、开发区供顾问式咨询,一站式服务,我们是您企业的管家,让客户享受高端的服务。

崇明注册公司确定公司类型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适当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来注册。

【第4篇】税收宣传活动实效

4月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举办“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在线访谈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详细介绍了全市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有关内容,并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为主题,在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深入开展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宣传月期间,泰安市税务局将组织开展纳税人网上学堂、图文故事大赛、小学生税法网课、税收知识趣味答题等活动,以公益广告、泰山皮影戏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落实成效,不断提升税法宣传实效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泰安市税务局大力弘扬新时代泰山“挑山工”精神,坚持党建引领,强化责任担当,战疫情、优服务、促发展,全面助力企业复产复工。聚焦优惠政策落实, 加强宣传辅导,推行税收顾问制度,努力为企业纾困解难,2月3日至今,通过税企微信群、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举办各类线上政策培训26次,全市有6.8万户次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聚焦“非接触式”服务,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支付宝办税费”“票e送”等创新举措,采取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容缺办,提供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新体验。聚焦税收大数据服务,及时把握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等涉税数据资源,深化产业链、上下游、国内外经济动态分析,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我们将不断提升政策落实精准度、社会公众参与度和宣传辅导多维度,建立更多的专业税收顾问团队,对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开展‘点对点’政策宣传辅导,从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再加劲再发力,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税务力量。”泰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郝玲说。

(泰安广播电视台 泰安之声·融媒体记者 秦一力 通讯员 刘峰 王敬 郭东林 )

【第5篇】重点税收风险事项应对

一、税务局如何发现企业纳税问题

以往税务机关是依靠管理人员阅读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方式发现税收问题。但铂略咨询调研发现,中国税务机关正在顺应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使用各种手段加强税收管控水平。作为企业财税经理人也需要分析和了解税务机关的管理手段和管控节点。

以股权转让为例,税务局管控的关键节点在工商登记环节。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11)126号规定,工商必须向税务提供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信息。而现在税务机关又将这种事中管控向事前管控发展,如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取得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则无法变更股权。

再如出口退税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商检等部门,目前税务机关都与这些部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联网和信息共享。

二、如何面对税务局的质询

税务局往往是通过指标异常来发现潜在问题,发现问题后先向企业质询,如果企业应对不得当,理由不合理,那么就可能引发稽查风险。

当税务质询时,作为企业首先要确认税务机关提示了何种“异常”指标、信息?对于税务机关提示的问题指标,企业是否已经作过分析?如果已分经分析了,那么心里就有底。如果税务机关提示的“问题”与本企业所认为的“问题”的性质、趋势和量级上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密切关注了。我们来看一个铂略咨询会员提供的广告费税务风险案例。

案例:

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申报了大量6%的进项税抵扣,其中主要为广告费,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广告费在附表上数值很小。一般而言。增值税抵扣了六百万广告费的进项税就表示成本中的广告费有一个亿。可是企业申报表附表上的广告费只有两千万。

企业有没有关注过这个指标异常?企业财务人员分析问题一般是从合同流的构建、资金流的支付、广告的发布情况、票据的合规性等角度来看的,往往认为操作合规、安全。但作为专业人士,从税务风险防范角度财务人员可以做的更好。

税务机关发现这个问题是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一致。这时可能有各种猜测。

情形一:

该企业2023年10月份发布广告,全额开票入账。但广告是持续到2023年10月的。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会计上2023年只能确认两个月的费用,即两千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按两千万,增值税和所得税不一致也就可以理解了。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可能会认为企业仍存在税收风险。在增值税发票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中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对于该业务,广告服务尚未完全提供。税务局可能认为广告公司提前开具发票属于违规,而企业进行抵扣就有风险。

情形二:

该企业为集团总部,总部统一管理集团下多个法人公司的广告采购事项,现总部自行承担一亿广告费中的两千万,余下的八千万由下级公司承担。但进项税全在总部抵扣是有风险的。因为一个企业承担的进项税必须与企业自身经营有联系。八千万分摊给下级公司时,有没有缴纳6%的销项税?如果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存在风险?因为该集团公司并未帮下级公司发布广告,是作为广告集中代理,而集团往往不具备广告集中代理资质。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在回复或者提交分析说明报告时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可以按照如下三个步骤进行,查实问题、对照税法、采取措施。如果查实为情形一的,财务人员要在说明报告中罗列税法对于开票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依据,可与税务局讨论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广告公司提前开票时作为客户是否有义务延迟抵扣等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理解。

案例分享之一——与税务人员打交道的一点心得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如何与税务人员打交道,可能是职业生涯中最头痛的一件事情了,一听到税务专管员打电话,就会觉得后背发麻,一到税务局去,就会觉得七上八下心里恐慌。那应该如何处理好税务人员的关系,做到有礼有节,不偏不倚呢?

笔者曾听一朋友说过一个故事。他的同事遇到过一次老板要增大增值税票的额度,但是时间很紧,需要一天办成,因为开票需要紧急。事实上,正常情况下是办不到的。税务局有税务局的办事流程,申请增大增值税票额度,从申请到批准有一定的时间要求。他那个同事,急的火烧眉毛,后来他直接去找税务局长,诚恳的说明情况,局长当即打电话给下属,要他们一路开绿灯,后来问题顺利解决。他的同事并不认识局长,也没有请客吃饭送礼。当然并不鼓励大家有事立即去找局长特批,事实上得到特批的可能性也不大。毕竟税务局每天也要处理很多日常工作。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税务局其实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不通情理。当然,在与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技巧和方法的,笔者根据别人的和个人的想法,总结了几点,供财务人员参考:

第一点,熟悉国家有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条款,你要自己先做好准备工作,有些你不必问税务人员,很多东西在在网上都能查找到,你实在要问,你也得先了解一下相关知识,要明白,一个连起码税务知识都不懂的财务人员是不称职的;

第二点,熟悉税务机关的办事流程——省的到办事的时候跑冤枉路。打电话请教不如当面请教,挑一个好的时间去面谈,如果实在没时间去,打电话时选择上午10点和下午3点最好,周二~周四效果比周一和周五好,因为这些人周一上午一般开会比较多(尤其是节假日后第一天上班,别想找到他们),周五下午也找不到(多半提前溜了,或者跟几个领导开一周工作会议总结去了)。去之前可以先打电话确认一下是否有空,将心比心,要是我没空的话,人家来烦我,我虽不会把情绪放在脸上,也是一肚子的恼火;

第三点,相互尊重,在尊重税务人员的同时,也是给他们一份尊严,在办事的时候嘴巴甜一些,嘴甜的人不吃亏,别去了税务部门就哭丧着脸,人家不爱看;税务专管员是税务局管理企业的最直接的人,因此轻易不要去得罪他们,对他们也要表示最够的尊重,想问什么问题最好一次性问个清楚,一个专管员通常管理上百家企业,不可能为一家企业的一个问题纠缠不休。最后一条,按时提交申报表和要求的其他资料,配合好他们的工作才是搞好双方关系的基石,如果不小心弄到黑名单上,大家面子都不好看。

第四点,以探讨业务的态度就公司的涉税事件据理力争,但是,假如他们决定不了或者理解有误的话,给时间他们请示上级或者去学习,别咄咄逼人,我见过好多的财务人员但凡有一点理由,都是咄咄逼人的态势,可能他们自己不觉得,但是他们却表现了出来,要明白,人无完人,金无足金,税收政策经常在变,我们只关注自己的行业,人家涉及了所有的税收项目,人家有时答不上来,这也没错,你得始终记着,你是去解决问题的,不是去指出人家不足的;上次我一朋友和我说他公司一纳税调整的事,年底的一笔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已经做了纳税调增,但是税务人员认为预提费用科目有余额,就必须再次调整利润表中的利润,我朋友很苦恼,我当时建议朋友和税务人员耐心沟通,向税务人员解释清楚,后来,朋友说这件事情解决的很圆满,公司做了报表调整,也没有多交税。

第五点,别没事就跳过基层去找上级领导,别以为人家局长的态度让你如沐春风,人家要没这么点涵养能做局长吗?可是他真的乐意来管这些小事吗?掉转头来,他可能立马招来手下大骂一通也说不定,你不光给自己招来麻烦也给你所在的企业惹事,想想看,是不是这个理?

第六点,与税务人员保持沟通——平常去税务局问个事,取个东西,或开会啥的,就要多向他们请教,和他们聊天,这样不仅可以多了解税务人员的所思所想(谁好办事,谁好说话,交交朋友),也可以纠正一些对税务问题认识偏差,还可以增进了解;

第七点,端正态度,树立信心。税务人员也是人,不要见了他们就觉得低人一等,总像自己理亏似的;现在税务人员也有了服务意识,如果不违反大的原则,他们还是愿意帮忙的;只要你公司没有大我的涉税问题,与税务人员都能沟通好的。

第八点,如果发现什么问题,最好是在税务专管员这一层就沟通好处理解决掉,不要把事情捅到上层去,那样事情就会很麻烦。个人觉得这一点是比较关键的。不管是与税务人员交往也好,还是工作中的其他方面也一样。

之二——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之三——应对税务稽查,先做好税务自查

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之前,往往先要求企业做自查自纠。相对来说,自查自纠出的问题与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能不能做好自查自纠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

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

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

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

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

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

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

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6篇】地税税收工作纪实

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共有职工247人,其中女职工103人。2023年11月,经盘州市妇联批准成立盘州市税务局妇女联合会,成立以来以巾帼文明岗创建、“家文化”建设等为载体,开展系列妇女岗位建功活动,在盘州税收事业发展中突显妇女担当、成就巾帼作为。

夯基础,税务巾帼在行动

突出宣传教育,提升文明程度。在家庭文化建设中发挥好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文化培育中的独特优势,带头在家庭中宣传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传统美德,深化家国情怀,建设新时代家庭文化。在文明小区建设中发挥好引领作用。妇女同志带头孝老爱亲、和睦邻里、助人为乐、爱护环境,在职工家属区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树立巾帼榜样,贡献税务力量。聚焦“夫妻和睦、孝老爱亲、科学教子、勤俭持家、邻里互助”文明新风建设,开展“最美家庭”评选,全局创建推选出雷扬芳、杨青艳等一批先进家庭,杨青艳家庭荣获省级“五好家庭”称号。

弘扬良好家风,志愿爱心服务。妇女联合会定期到扶贫挂帮旧营乡敬老院开展孝老爱亲志愿者服务活动。特别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女干部主动作为,创新措施,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中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和妇联组织独特作用,为脱贫攻坚贡献更多巾帼力量,同时也涌现出许多动人的巾帼事迹,敖丽书、汤润仙等人荣获盘州市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组织全局妇女干部至沙淤花世界景区开展以“凝聚巾帼力量,构筑税务梦想”为主题的垃圾清扫志愿服务活动;组织青年妇女志愿者开展学雷锋主题职工学习会,把巾帼岗位建功与学雷锋有机融合,在妇女干部中形成“学雷锋,争当国税好干部”的良好氛围。

搭平台,彰显巾帼新风貌

搭建文明创建平台。局党委积极为妇女同志压担子、造舞台,为妇女同志奋勇拼搏、创先创优创造良好条件。我局人事教育股获得全省税务系统“文明股室”称号,股长张群辉同志获得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个人“三等功”。第一税务分局妇女干部以爱岗敬业、勤奋实干、建功立业的本色,被六盘水市总工会授予 “六盘水市五一巾帼标兵岗” 称号,创建活动硕果累累。

搭建“三珍惜”创建活动平台。围绕“团结进取、求实创新、敬业奉献、争创一流”创建目标,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 唱响中国税务之歌”、“三珍惜”演讲比赛等活动。组建志愿服务队,拍摄盘州税干唱响《中国税务之歌》视频,致敬新时代税务,被贵州税务公众号推送到全省税务系统。

搭建“我的节日”活动平台,增加妇女同志归属感。在疫情抗战期间,组织女职工前往盘州市淤泥乡民族中学,开展“爱在凉都,志愿同行”税收知识宣讲活动,为学生送上了60余套文具及书籍,向在校学生宣传“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在三八妇女节组织妇女同胞拍摄祝福视频,利用春节、三八妇女节、端午等传统节假日开展节日活动3次,实践活动6次。开展迷你马拉松3次、职工趣味运动会1次,成立兴趣小组10个,打造职工健身房,推进妇女干部职工在兴趣爱好、情感友谊、价值观念上的不断融合。

好风尚,投身税务助发展

强大的精神,激发创业力量。136名干部职工参与“岗位大练兵 业务大比武”考试,13人获得省局通报表扬。妇女同志积极参与“四位一体”管理平台打造,实现对工作任务的自动提醒、指标进度的自动监控,干部活力深度激发,相关做法在省局作经验交流发言,并被贵州税务简报刊发推介。我局裴三春(妇女)副局长分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工作受贵州省税务局通报表扬。妇女干部职工创造了一系列建功出彩的鲜活事例,充分发挥优秀妇女同志榜样作用,激发妇女同志干事热情。

共同的价值,担起更大责任。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初心和使命为指引,全局妇女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融入新时代中绽放巾帼梦想,在服务全市大局中贡献巾帼力量,在倡导核心价值中彰显巾帼美德,在提高能力素质中展现巾帼风采,努力创造优异成绩,书写税务巾帼的精彩人生。

供稿:杨玲、唐丽

总值班:田维娟

值班主任:赵鑫

编辑:陈果 实习生 岑永

【第7篇】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机构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市政府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6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5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或者现行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

2.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

3.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

4.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

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

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

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

9.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

10.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

11.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

1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

1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

14.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

15.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

16.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

17.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

18.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

19.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

20.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

2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

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

2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24.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

2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

26.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

2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

2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

29.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

30.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

31.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

32.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

33.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

34.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

35.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21号)

36.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

37.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

38.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

39.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

40.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

41.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

42.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

43.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

44.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

45.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

46.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47.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48.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

49.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

5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51.关于加强县区开发区人民防空和应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8〕25号)

52.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

53.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

54.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

55.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

56.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

5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

58.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

59.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

60.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61.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

62.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

6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

64.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市(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39号)

65.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

66.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

67.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

68.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0〕67号)

6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

70.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

71.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

7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

73.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7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

75.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

7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

7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

7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

79.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

80.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

8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

8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

83.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

84.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

85.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86.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9号)

8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88.关于印发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9号)

89.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

9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

91.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31号)

92.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

93.关于加快推进巢湖市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44号)

9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9号)

95.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4号)

96.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

9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

98.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

99.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24号)

100.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

101.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

10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

103.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

104.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0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

10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2〕63号)

10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

10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2013〕13号)

10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

11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

11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合政〔2013〕166号)

112.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3〕181号)

11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合政〔2013〕207号)

1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执行《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3〕1号)

1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2013〕4号)

1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3〕5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10号)

1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11号)

1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2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3〕17号)

12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2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3〕19号)

12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26号)

12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

12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9号)

12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36号)

12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37号)

12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3〕53号)

13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

13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56号)

13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59号)

13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62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3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4〕3号)

13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4〕4号)

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4〕5号)

13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2014〕21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3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合政〔2014〕29号)

13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14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的通知(合政〔2014〕98号)

1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14〕111号)

14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4〕116号)

14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4〕118号)

14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4〕119号)

14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政〔2014〕124号)

14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合政〔2014〕185号)

14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合政〔2014〕199号)

14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4号)

14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社一会”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6号)

15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10号)

15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15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合政办〔2014〕16号)

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17号)

15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纲要(2013-2023年)的通知(合政办〔2014〕18号)

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财政改革加强预算管理5项制度的通知(合政办〔2014〕20号)

15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23号)

15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4〕28号)

15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9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5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40号)

16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14〕42号)

16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

16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45号)

16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46号)

16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5—2023年)的通知(合政办〔2014〕48号)

16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定的通知(合政秘〔2014〕8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6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合政秘〔2014〕110号)

16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57号)

16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合政办秘〔2014〕65号)

16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81号)

17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4〕184号)

17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28号)

17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2015-2023年)的通知(合政〔2015〕41号)

17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49号)

17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50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7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52号)

17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54号)

17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合政〔2015〕58号)

17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71号)

17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116号)

18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18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185号)

18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合政〔2015〕190号)

18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合政〔2015〕191号)

18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2015〕192号)

18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98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8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通知(合政〔2015〕207号)

18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

18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210号)

18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5〕213号)

19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1号)

19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9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5号)

19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15〕6号)

19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5〕9号)

19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运发展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合政办〔2015〕11号)

19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合政办〔2015〕12号)

19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加快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13号)

19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15〕15号)

19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0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政保贷创新增信类产品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5〕19号)

20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24号)

20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13-202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5〕25号)

203.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巢储备土地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5〕29号)

20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1号)

20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2号)

20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新型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5〕33号)

20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5〕34号)

20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国专家“合肥友谊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5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0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8号)

2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39号)

21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

2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2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2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51号)

2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理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2015〕53号)

2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5〕54号)

21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1号)

2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6号)

21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合政秘〔2015〕94号)

2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41号)

22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73号)

22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范围内跨区迁移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03号)

22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1号)

22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15号)

2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的通知(合政〔2016〕38号)

22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合政〔2016〕46号)

22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6〕53号)

22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通知(合政〔2016〕54号)

22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57号)

23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合政〔2016〕62号)

23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64号)

23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70号)

23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3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合政〔2016〕98号)

23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115号)

23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162号)

23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合政〔2016〕177号)

23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188号)

23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3年)》的通知(合政〔2016〕190号)

24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意见(2016—2023年)的通知(合政〔2016〕191号)

24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号)

24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号)

24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6号)

24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16〕7号)

24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9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4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10号)

24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

24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6〕12号)

24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和《合肥市公益性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15号)

25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18号)

25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23号)

25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6号)

25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三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16〕28号)

25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等四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16〕29号)

25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16〕30号)

25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31号)

25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36号)

25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5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38号)

26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

26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4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6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5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6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6号)

26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7号)

26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8号)

26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51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6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dbo项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6〕52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6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3年)》的通知(合政办〔2016〕54号)

26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5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7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58号)

27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合政办〔2016〕59号)

27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3年)的通知(合政办〔2016〕63号)

27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合肥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办〔2016〕65号)

27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66号)

27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政办〔2016〕67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7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合政办〔2016〕68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7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69号)

27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7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16〕71号)

28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

28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31号)

28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41号)

28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8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

28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57号)

28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7〕59号)

28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64号)

28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65号)

28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93号)

29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合政〔2017〕94号)

29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7〕95号)

29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110号)

29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合政〔2017〕111号)

29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118号)

29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技能强市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132号)

29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135号)

29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142号)

29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7〕147号)

29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160号)

30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0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4号)

30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17〕176号)

30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2017〕181号)

30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合肥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7〕194号)

30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2020)的通知(合政办〔2017〕2号)

30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号)

30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8号)

30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9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0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10号)

3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1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7〕19号)

3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3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保留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5号)

3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2017-2023年学前教育提升计划》的通知(合政办〔2017〕28号)

3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31号)

3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交线路站点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32号)

3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33号)

3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7〕34号)

3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2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

32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8号)

32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留学合肥”政府奖学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41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2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产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42号)

32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7〕43号)

32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2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7〕47号)

32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49号)

32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7〕50号)

33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市场主体协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51号)

33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52号)

33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7〕54号)

33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55号)

33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56号)

33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三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17〕57号)

3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7〕59号)

33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60号)

33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62号)

33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63号)

34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办〔2017〕65号)

34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17〕66号)

34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美丽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67号)

34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68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4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合政办〔2017〕69号)

34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17〕70号)

346.合肥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合政办〔2017〕76号)

34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77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4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8号)

34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合肥市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7〕79号)

35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80号)

35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意见(合政办〔2017〕83号)

35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85号)

35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86号)

35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绿色出行实施方案(2017—2023年)的通知(合政办〔2017〕87号)

3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

35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7〕5号)

35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20号)

35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

35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7号)

36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42号)

36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7〕170号)

36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6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7〕211号)

36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月5日)

36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7号)

36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9号)

36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16号)

36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号)

36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43号)

37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合政〔2018〕47号)

37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48号)

37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61号)

37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63号)

37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18〕70号)

37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合政〔2018〕74号)

37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87号)

37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合政〔2018〕89号)

37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

37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8〕131号)

38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8〕144号)

38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149号)

38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150号)

38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155号)

38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156号)

38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8〕1号)

38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肥创业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8〕3号)

38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4号)

38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5号)

38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9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8〕7号)

39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8号)

39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3年)的通知(合政办〔2018〕9号)

39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办〔2018〕12号)

39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13号)

39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粮食产业三年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办〔2018〕14号)

39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15号)

39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16号)

39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17号)

39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家政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8〕19号)

40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艺术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8〕20号)

40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21号)

40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22号)

40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25号)

40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8〕28号)

40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会展业规范发展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2号)

40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35号)

40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合政办〔2018〕36号)

40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8〕37号)

40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41号)

4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8〕45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41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8〕47号)

4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

4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50号)

4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办〔2018〕51号)

4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52号)

4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53号)

4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56号)

4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法治智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58号)

4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外贸平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8〕60号)

4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8〕61号)

42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62号)

42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63号)

42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8〕65号)

42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66号)

4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42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7号)

42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21号)

42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42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38号)

43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8〕39号)

43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城区菜市场建设管理提档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57号)

43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61号)

43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66号)

43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89号)

43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8〕124号)

4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51号)

43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77号)

43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虾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8〕189号)

43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9〕20号)

44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9〕45号)

4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9〕52号)

44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9〕119号)

44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9〕1号)

44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3号)

44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4号)

44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9〕13号)

44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号)

44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9〕15号)

44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17号)

45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18号)

45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9〕19号)

45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21号)

45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3号)

45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安置房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24号)

45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9〕25号)

45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8号)

45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9号)

4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秘〔2019〕72号)

45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36号)

46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43号)

4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53号)

46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9〕57号)

46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58号)

46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乡村振兴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59号)

46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1号)

46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

46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3号)

46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

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

3.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

4.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

5.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

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

7.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

8.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

1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

11.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

12.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

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

15.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

16.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

17.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

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

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24号)

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省级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51号)

2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64号)

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合政〔2015〕105号)

2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烘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5〕159号)

2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

2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6〕57号)

2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合政办〔2017〕58号)

2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75号)

2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7〕156号)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

2.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

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

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

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

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

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4〕7号)

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办〔2014〕15号)

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0号)

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的意见(合政办秘〔2014〕60号)

1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7号)

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8号)

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49号)

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20号)

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5-2020)的通知(合政办〔2016〕33号)

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1号)

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粮食产业创新转型升级的意见(合政办〔2016〕72号)

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7〕58号)

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1号)

2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8〕96号)

2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8号)

2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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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安徽新媒体集团

【第8篇】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税收政策管理信息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财政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通知附件,7项进口税收政策包括“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等。(孙韶华)

【第10篇】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3.5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现将牙克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安置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方式和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文件要求,2023年保障金的征收分为两种:

1、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或当地残联进行审核。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已通过审核的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征收厅)自主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人数在30人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需缴费的企业,也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当地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确认。

缴费人缴费时只需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单位安置残疾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通过了残联认证系统,则显示残联审核后的人数,其他数据无需填写,系统可自动计算出缴纳残保金的金额。

三、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四、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需要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联系人:郭旭鹏

联系电话:7212366 13347029582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孙伟民

联系电话:7206799 15647063350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李恩广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第11篇】建筑劳务的税收规定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家放出了四万亿的资金用于大基建,改善基础建设,房地产行业进入了十年黄金期,经济快速发展,建筑公司也进入了红利期,以后只要听说你在外面做工程就知道你赚大钱了,包工头也成为暴发户的象征,建筑公司,劳务公司,装饰公司,家电公司,建材公司,厨卫公司等等这几年是水涨船高,市场的规律不可能一直上涨的,总会有调整回落的时候。

2023年市场开始出现回落,2023年基本结束了十年的红利期了,又进入了三年的疫情,这三年对很多行业影响非常大,房地产公司也是一样的,那么在经济困难的时期,公司要想更好的生存下去从哪些方面下手呢?

公司业务是自己的能力,但是成本控制更是公司老板和财务团队的能力,在公司支出中,税收是一项重大支出,那么在建筑劳务公司中,企业如何合规的来解决税收筹划!

建筑劳务公司主要的支出是人员成本支出,进项不足,导致增值税高和所得税都很高,这时候地方的税收退税优惠扶持政策的优势就来了,返税退税,政策奖励。

劳务公司退税返税;

在优惠园区内注册建筑劳务公司,把业务分包给园区内的新公司,使用新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到了园区内,地方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请进行返税退税,增值税会上交国家50%,地方留存50%,所得税上交国家60%,地方留存40%,退税的是地方留存部分,返还增值税与所得税50%-85%,当月纳税,次月退税。

增值税方面就通过建筑劳务公司退税优惠就解决了,一年纳税1000万,可以得到地方财政奖励扶持400万,这是企业本该缴纳的税收,退税的都是企业节省的。

所得税方面建筑劳务公司都是通过一些人工工资入账,包工头的工资就可以入账了,主要的税收还是来自于增值税,这样增值税与所得税都解决了,这是地方园区的优惠政策,不会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只是注册纳税地到园区即可。

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12篇】税收筹划名词解释

税收筹划相信大家如今已经不在陌生了吧。超高的收益让越来越多人开始对这个项目趋之若苏。那么税收筹划原理是什么?筹划的方法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筹划原理是什么?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税收筹划是可以有效节税的。首先说下税收筹划的原理。

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2.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比如在小编平台对接的江苏园区,企业不用实体入驻和实地办公,也不需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

3.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4.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5.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税务筹划方法:

1、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有限公司,企业缴纳税金后,可根据纳税总额相应比例得到税收优惠,达到节税的效果。

江苏园区:增值税可以享受全额的25%-35%的优惠奖励,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全额的15%-25%的优惠奖励。

重庆园区:增值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30%-50%的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同样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30%-50%的扶持奖励。

河南园区:增值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30%-50%的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同样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30%-50%的扶持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

缺进项票、利润虚高的企业、网红律师高管等高收入群体,可以在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异地经营产生收入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从20%降至0.5%-2.1%,以业务合同、资金、发票三流合一为基础,合规享受税收政策。

贵州园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服务业按照税率0.5%,商贸业按照税率0.8%,建筑业按照税率1%核定)、增值税3%、附加税0.36%(附加税减半征收为0.18%)。

重庆园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按照税率1.5%进行核定、增值税税率3%、附加税税率0.36%(附加税减半征收为0.18%),综合税负4.68%。

河南园区:增值税1%,附加税0.06%,企业按照自己所属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发布于05-24

案例一、4000万遗产应该怎样留,是否应该进行节税筹划

如果有4000万元遗产,这个遗产留给儿子和孙子,但是儿子和孙子都是比较富有的,所以是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的,假设税费是50%,此时是否应该节税呢?如果不节税的话相应的税费肯定比较高,如果采取节税的话就会低一些,我们大家一起来看看如果遗产没有进行节税,一代代的往下传需要缴纳多少的税费。

不节税:4000×50%+2000×50%+1000×50%=3500万,在不节税的情况下,税收还是比较高的,下面我们大家就来看看在节税的情况下是什么样的税收。

节税:4000×50%+2000×50%=3000万,在节税的情况下可以节约500万块的税费,这充分说明节税是非常好的,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注重节税,也就是说应该要懂得税务筹划,如果不懂税务筹划是会带很多税费的。

综上所述,实现税务筹划是可以带来很多好处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好处就是可以为大家节约很多的钱,实现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原理是什么?筹划的方法有哪些?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3篇】集资建房税收政策

前一阵出了这样一件事,姐姐们给弟弟当年集资盖婚房,如今房屋拆迁,姐姐们希望能得到一些拆迁补偿,弟弟不干。类似的事情不少,无论是个人集资还是单位与个人共同集资,在集资盖房子之后,遭遇拆迁,补偿到底归谁所有?

今天圣运律师和你说说集资建房遭遇拆迁哪些事。

一、个人集资建房

截至目前,个人集资建房拆迁如何赔偿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个人集资建房,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亲戚、朋友和同事等之间自利性质的合作建房,合作的人员相对固定,操作也相对单纯。

既没有向集资者支付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向不确定对象集资。总结来说,一般就是自建自住。

但是个人集资建房的成本不仅包括住房的工程建设成本,还有筹集资金的机会成本,房屋管理过程中的隐成本,更重要的是建设过程及拆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成本,因此集资建房在遭遇拆迁时候,不确定因素非常多,取证难度较大,如果是全家集资建房,建议在建房时就保存好出资证明,以及各种视听证据和书证、物证等,比如《出资协议》、《借据》、《收条》、录音录像等等。

如果在拆迁之前,房子产权有争议,首先务必要先理顺产权关系。如果房子具备办房产证的条件的话,建议抓紧时间办理产权证,以及明确各出资人权益,以防止将来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房屋是集资性质,若盖房子时候出了钱,房屋却没有办理产权证,拆迁时就要看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的出资比例,房屋实际出资人应当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或产权置换补偿。

二、单位集资建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房是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出资的个人务必要保存好《成本价集资建房协议书》、《关于集资建房的申明》等重要证据证明。

并且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当单位集资建房遭遇拆迁是可以按照当地的拆迁标准及集资时所占的比例进行补偿的。

拆迁补偿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14篇】印度和中国税收协定

在新冠疫情严重危害印度人民之际,印度国内氧气严重供不应求,印度国内一些企业在中国下单几万台制氧机订单,接到订单的我国企业紧密安排货运包机。万万没想到的是,我国对印度疫情大力援助,可以说是恩重如山!古有云: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可印度政府却对来个征收反倾销税:

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在4月26日,宣布对来自中国的 聚四氟乙希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聚四氟乙烯产品

印度工商部于2023年1月27日对产自中国的聚四乙烯做出的反规避终裁结果,决定对中国聚四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即对聚四乙烯产品征收2637美元一公吨反倾销税,于2023年7月27日止。

其实印度对中国的聚四乙烯产品部是一次两次的收取反倾销税了,到这一次已经是第四次了,让人想不明白的是印度在这危难时刻中国给了很大的援助,印度的这一举动实在让人难以理解……难道这一举动只是一个巧合?不管是巧合还是其他的什么原因,反正中国要做的是希望疫情快点结束,让世界尽快的恢复正常的秩序!

希望世界早点得到安宁!

【第15篇】泰国软件税收政策

在泰国注册公司之后,董事会须至少每隔 12 个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括公司在该财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损益表。董事会必须委任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以及收入报表进行审计,并在财年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将上述报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应运用xbrl技术(该标准同样运用于许多发达国家)将财务报表通过电子系统提交至泰国商业发展厅。

根据泰国的相关政策,企业一年的收入额达到1,800,000泰(360,000rmb)以上的公司,必须在公司成立或开业后的60天內,前往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的税务登记事项。以上税务事项,都可以由公司内部员工办理或者交由走出去公司会计来办理。

前两周,走出去公司重点介绍了泰国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代扣税,如想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可关注走出去公司微信公众号“拓外”,回复“泰国税收”进行查看。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泰国的印花税、财产税,以及关于泰国折旧费用、纳税年度和纳税申报与缴付的相关政策。

1. 印花税

税收法列明需缴纳印花税的交易。印花税税率随着凭证及文件的性质各有不同,大多情况系以契约或收据金额每1,000 泰铢课征1泰铢的印花税,或以凭证或契约件数课征一固定金额之印花税。应纳印花税之凭证,须按照规定贴足印花税票。

须缴纳印花税之凭证及文件

合同/契约;租赁土地或建筑;雇用采购;雇佣关系;借款;合伙契约;金融/商业文件;股权/债权转让;商业汇票;本票/借据;海运提单;有价证券或债券;支票/旅行支票;信用状;银行计息存款收据;提货收据;保证/担保;抵押品;仓库收据;出货单;代理/委任状;文件之副本;有限公司组织之备忘录;代理投票委托书;保险证书;不动产转让契约或所有权转让证书;车辆所有权转让证书金融/商业文件 。

缴纳方法及相关滞纳金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契约收受方为印花税之纳税义务人,缴纳方式为于应纳印花税之凭证贴立印花税票。

部分特定凭证或文件则须以现金方式 向税收厅缴纳,包括(但不限于):

1)土地及建筑租赁契约,其他建物或浮筏租赁金额为 1,000,000 泰铢以上者;

2)雇佣合约之报酬金额为 1,000,000 泰铢以上者。

3)除特定纳税义务人,如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每月两次(每月22号缴纳当月上半月及7号缴纳上月下半月印花税)以现金方式缴纳印花税外,印花税须于凭证或文件于泰国境内生效后 15 日内缴纳。

未依规定时间贴足/缴纳印花税者,按滞纳金额加征 200%-600%之滞纳 金,且未依规定贴足印花税票之凭证及文件不可作为民事诉讼之证明文件。

违规罚款

(1)一般情况下(义务执行在泰国境内),纳税义务人需向税务机关呈现应税凭证的15天内,缴纳印花税金,如出现以下未按规定履行印花税应税义务的,应税凭证的执行人、持有人及受益人需向税务机关补缴印花税金并缴纳罚金:

a.如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但在90天以内的,需缴纳印花税金的两倍或者4铢,以较高金额为准;

b.如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并且时间超过90天的,需缴纳印花税金的五倍或者10铢,以较高金额为准;

c.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或者被任何人控告或举报如下情况,也需向税务机关补缴印花税金并缴纳罚金:

印花税税法要求相关业务出具应税凭证,但未按照要求出具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义务人补齐应税凭证,并缴纳应纳印花税金额的六倍或者25铢,以较高金额为准;

应税凭证未粘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补贴印花税票,并缴纳应纳印花税金额的六倍或者25铢,以较高金额为准;

应税凭证未足额粘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补贴不足的印花税票,并缴纳未足额粘贴印花税金额的六倍或者25铢,以较高金额为准;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业务人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税金的同等金额的罚金或者25铢,以较高金额为准。

行政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或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将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

2)通过伪造应税凭证,或者将应税凭证业务分割多次执行,规避印花税应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不超过200铢的处罚;

3)故意捏造印花税票注销或画销时间的,将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视情节两者并罚;

4)未按规定记录业务金额,或未及时出具应税凭证,将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

5)纳税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伙同他人串通,未按照规定出具应税凭证,或未按时出具应税凭证,或者出具应税凭证记载金额少于实际业务金额,一经查出或举报,将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或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视情节两者并罚;

6)不配合税务稽查人员检查工作,有意损毁应税凭证或文件的,或拒绝税务机关或稽查人传唤或者拒绝回答有关调查提问的、以及其他违反税务部门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

7)任何伪造印花税票的行为、明知印花税票为伪造还继续使用以及继续使用行政法规宣布取消的印花税票的纳税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到不超过5,000铢的处罚或者3年时间的监禁,或视情节两者并罚;

税种及相对税率

泰国印花税征税范围总共涉及28个类别,税率大部分为0.1%,具体税种、税率及豁免情况见下表:

2. 消费税

消费税从特定类别商品的销售中征收,包括石油产品、烟草、酒类、饮料、水泥、电器、汽车等。

3. 财产税

土地或特定地区建筑物的业主需每年向地方政府纳税。按照1965年的地方发展税法,每单位土地的税率根据其价值确定。但用于个人居住,动物饲养,土地耕作等用途则免税。按1932年的房屋和土地税法,年税率为根据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估计出租收入的12.5%,自用房产免税。

4. 关于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得按购置成本之比率分年认列折旧费用,若企业依照自身会计方法采用之折旧比率低于税法规定之最高折旧比率,则仅可认列依企业会计方法计算之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提列折旧得采用直线法、年数合计法及定率递减法计算。各项资产每年得提列之法定最高折旧比率如下:

建筑物:耐久建物- 5%;临时建物-100%;耗竭性天然资源-5%

租赁资产:无租赁合约或租赁合约有自动展期条款-10% ;有租赁合约(无自动展期条款,或为附有特定期间条件之展期条款) -(注一)

无形资产(技术使用权、配方、商誉、商标、营业执照、 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 : 无特定使用期限-10% ;有特定使用期限其他资产(不包括土地及存货)-20% -(注二)

(注一) 100%除以总使用年数(原始租约之使用年数及约定展期使用年数

(注二) 100%除以总使用年数

特定资产之特殊折旧方法 1. 用于研究发展活动之机器设备首次得以购置成本之 40%提列折 旧费用,往后年度则每年度以最高 20%之比率提列。 2. 计算机硬件及软件得以耐用年数 3 年,提列折旧费用。

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之特殊折旧方法 雇用员工未超过 200 人之企业,其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总额未超过 2 亿泰铢者,得适用以下特殊折旧方法:

1)机器设备首次得以购置成本之40%提列折旧费用,往后年度则 每年度以最高 20%之比率提列。

2)计算机硬件及软件首次得以购置成本之40%提列折旧费用,剩余 之部分则于往后 3年提列折旧费用。

3)厂房首次得以购置成本之25%提列折旧费用,往后年度则每年 度以最高 5%之比率提列。

5. 关于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通常为12个月,截至12月31日为止。但是公司可以自行选择任何不超过12个月的时段作为会计期间(只有公司成立当年、会计期间发生变更之时或公司解散当年允许缩短纳税年度期间)。会计期间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非获得税务局的书面批准。

6. 纳税申报与缴付

泰国实行自估税额制度,根据该项制度,纳税人须向税务局申报收入。税务机关可对缴付税款提出 质疑,随后进行税务审计。在泰国开展业务活动的泰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须于会计期间结束后 150 天内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缴付到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除年末税款缴付外,上述公司亦须进行半年度税款缴付。 半年度税款的计税基数约为年度计税基数的 50%,并且半年度税款须于会计期间前 6个月结束后的2 个月内缴付。

若企业低估其全年利润超过25%,则其在缴纳年度税款时将被处以最高 20%的罚款。在其他情况下,企业每月须按 1.5%的税率就未缴税款缴纳附加税。

合并报税

泰国法律规定不得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或在集团成员间转移亏损。各企业须独立报税。

法定时效

税务机关可对自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交之日起计 2 年内的公司账簿和记录进行税务审计。若税务机关怀疑企业存在避税或逃税行为,则上述期限可延长至 5 年。税负评定的法定期限为 10 年。若纳税人在收到评税通知后30天内未能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扣押纳税人的资产,无论纳税人拒绝或上诉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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