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制度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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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 )。
a 单位和个人
b 法人
c 自然人
d 扣缴义务人
[单选题]2.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自然人不能成为扣缴义务人
b 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成为扣缴义务人
c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属于非法定义务
d 扣缴义务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
[单选题]3.关于减税和免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免税是指不征税
b 减税是指对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
c 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d 减税、免税一般都具有定期减免性质
[单选题]4.在税制要素中,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 )。
a 课税对象
b 纳税期限
c 税率
d 减税免税
[单选题]5.下列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中,属于财产税的是( )。
a 增值税
b 关税
c 消费税
d 车船税
[单选题]6.我国税收收入中的主体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流转税
c 资源税
d 财产税
[单选题]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
a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b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c 应纳税额=组成计价税额×征收率
d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单选题]8.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 )。
a 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b 进口货物的单位
c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d 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单选题]9.目前,我国全面实施( )增值税。
a 收入型
b 消费型
c 生产型
d 支出型
[单选题]10.关于消费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b 消费税属于财产税
c 消费税属于从价税
d 消费税属于行为税
[单选题]1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 )。
a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
b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
c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
d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单选题]12.个人所得中的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为( )。
a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b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c 20%的比例税率
d 25%的比例税率
[单选题]13.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 )。
a 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
b 每次收入额
c 每月收入额减除30%的费用后的余额
d 每次收入额的70%
[单选题]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 偶然所得
b 财产转让所得
c 综合所得
d 财产租赁所得
[单选题]15.下列机构和个人中,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a 房屋的使用人
b 拥有县城房产的企业
c 房产的代管人
d 房屋的出典人
[单选题]16.下列房产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位于城市的房产
b 位于县城的房产
c 位于农村的房产
d 位于建制镇的房产
[单选题]17.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下列各项准予扣除的是( )。
a 800元费用
b 20%的费用
c 财产净值
d 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
[单选题]1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
a 25%
b 20%
c 15%
d 10%
[单选题]19.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
a 20%的比例税率
b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c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d 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单选题]20.下列不属于所得课税的特点的是( )。
a 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b 课征普遍
c 属于单环节征税
d 税源可靠,具有弹性
[单选题]21.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以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是( )。
a 比例税率
b 定额税率
c 超额累进税率
d 全额累进税率
[单选题]22.以下税收种类中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是( )。
a 关税
b 增值税
c 消费税
d 所得税
[单选题]23.按照税制要素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税源是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b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c 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d 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单选题]24.国际非常流行,以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并且平均税率一般比较高的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增值税
c 消费税
d 财产税
[单选题]25.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的称为( )增值税。
a 收入型
b 消费型
c 生产型
d 支出型
[单选题]26.下列适用于9%增值税税率的是( )。
a 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b 纳税人出口货物
c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d 纳税人提供增值金融服务
[单选题]27.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b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当月
c 交付租金的当月
d 出租或出借的最后一个月
[单选题]28.我国房产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 )。
a 1.2%
b 10%
c 8%
d 12%
[单选题]29.一直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财产税
c 消费税
d 增值税
[多选题]1.通常情况下,税率的基本类型有( )。
a 差别税率
b 比例税率
c 宏观税率
d 定额税率
e 累进税率
[多选题]2.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的有( )。
a 房产税
b 车船税
c 增值税
d 个人所得税
e 消费税
[多选题]3.从量税的计税依据包括( )。
a 数量
b 体积
c 重量
d 里程
e 容量
[多选题]4.目前我国开征的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的有( )。
a 企业所得税
b 关税
c 个人所得税
d 耕地占用税
e 城镇土地使用税
[多选题]5.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 )。
a 流转税
b 直接税
c 所得税
d 财产税
e 间接税
[多选题]6.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使用权限划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税种包括( )。
a 增值税
b 个人所得税
c 消费税
d 企业所得税
e 证券交易印花税
[多选题]7.下列商品或服务中,属于实行增值税税率9%的有( )。
a 农机
b 生活服务
c 建筑服务
d 电子出版物
e 煤气
[多选题]8.下列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中,增值税税率为6%的有( )。
a 增值电信服务
b 基础电信服务
c 金融服务
d 邮政服务
e 不动产租赁服务
[多选题]9.下列商品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有( )。
a 药品
b 月饼
c 白酒
d 高档手机
e 卷烟
[多选题]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有( )。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不居住的个人
c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d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e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多选题]11.以下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的有( )。
a 经营所得
b 工资所得
c 稿酬所得
d 劳务报酬所得
e 遗产所得
[多选题]12.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b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c 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消费税,含增值税
d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
e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多选题]13.下列个人所得中,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 残疾人员所得
b 烈属人员所得
c 省级技术奖金
d 孤老人员所得
e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多选题]14.个人的下列所得中,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有( )。
a 稿酬所得
b 财产租赁所得
c 工资、薪金所得
d 劳务报酬所得
e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多选题]15.个人的下列所得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有( )。
a 综合所得
b 财产租赁所得
c 股息、红利所得
d 偶然所得
e 经营所得
[多选题]16.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定是非居民个人
b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c 居民个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d 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外所得都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 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17.关于税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税目代表征税的广度
b 税目体现征税的深度
c 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
d 税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e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多选题]18.下列税种中,属于行为税的有( )。
a 资源税
b 契税
c 城市维护建设税
d 房产税
e 印花税
[多选题]19.增值税属于( )。
a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b 流转税
c 从价税
d 间接税
e 财产税
[多选题]20.关于税收的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税收按计量课税对象的标准不同,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b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
c 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左右
d 主要的流转税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e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类
[多选题]21.目前我国行为税类包括( )。
a 资源税
b 契税
c 城市维护建设税
d 房产税
e 印花税
[多选题]22.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 )。
a 摩托车
b 化妆品
c 卷烟
d 成品油
e 白酒
[多选题]23.按照允许扣税的范围,国际上一般将增值税分为( )。
a 收入型增值税
b 生产型增值税
c 支出型增值税
d 消费型增值税
e 财产型增值税
[多选题]24.对乘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 )。
a 个人所得税
b 车辆购置税
c 增值税
d 燃油消费税
e 车船税
新加坡作为亚洲最大的金融中心,一直致力于打造全球财富管理中心。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在新加坡配置资产,设立信托架构和办公室,以达到合理规划税务,债务隔离风险的目的。例如海底捞张勇和他的妻子舒萍,就分别在新加坡设立了自己的家族信托;英国戴森家族不仅举家迁至新加坡,还将公司总部设立在新加坡。
海底捞创始人张勇夫妇
英国戴森公司创始人詹姆斯·戴森(james dyson)
这些富豪都喜欢把家族办公室设在新加坡,除了因为这里的生活水平很高,也因为这里税种少、税制单一、税率低,同时与许多国家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还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加坡税制简介
新加坡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须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有税务豁免的除外,如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
新加坡税收政策的根本宗旨是保持税率对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竞争力。保持企业税率的竞争力将有助于新加坡继续吸引外资。新加坡政府主要的财政来源是税收收入,因此税收政策是新加坡财政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将税收财政收入用于促进实现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关税、博彩税以及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
在征税方面,新加坡税务局对纳税人以直接评税方式征税,对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不能直接评税且支付税款的非居民纳税人,无论其代理人是否收到收入,税务局都可以按其代理人的名义对其进行评估并征收税款。新加坡税务局有权指定非居民纳税人的代理人,并使其代理人对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的纳税义务负责。
来源:https://www.shicheng.news/show/932595
“税务上的事千万不能马虎,一旦上了黑名单,别说公司贷款了,连飞机、高铁都坐不了,代价太高了”。在办税服务厅,一位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手拿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手册,对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地说。自《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为持续提升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宣传活动。
持续用力,做到宣传范围“广”。长春税务稽查部门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第一时间以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作宣传资料,通过长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多媒体显示屏滚动播放、政策公开栏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同时,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和政策辅导,提升纳税人对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知晓率,促进税收遵从。
精准发力,做到宣传对象“准”。为了提升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靶向定位,精准发力。各跨区域稽查局对所管辖重点企业开展细致排查,针对涉嫌违法的在查企业、欠税企业,结合企业涉税风险点,在案件查办、税款催缴过程中同步发力,跟踪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全面了解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内容,持续强化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深处着力,做到宣传效果“实”。长春税务稽查部门以持续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为手段,让纳税人深刻认识到税收违法“黑名单”的重要意义,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对接。某户已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纳税等级被判为d级,企业涉税业务、银行贷款、招投标均受到影响,通过稽查部门宣传辅导后,企业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其符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后,稽查部门第一时间将其撤出,全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细致、深入的宣传工作,营造了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从而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彩练新闻
文/张溥杰
编辑/张溥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财政管理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税收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好坏。
而汉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历史时间跨度长达四百余年。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汉朝的税收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演变和调整。
汉画像石上的手工业者
汉朝税收制度的演变不仅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经济和社会变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我将带大家通过对汉朝税收制度演变的研究,更好地了解汉朝的经济和社会变化,为现代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前汉时期的税收制度
前汉时期(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实行了土地国有制,积极开展了农业生产,国力不断增强,税收制度也逐渐完善。
前汉时期的税收主要由田赋和商税组成。其中田赋是当时最主要的税种。根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前汉时期田赋的税率大约在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之间,这个税率相对较低。
田赋税率的高低还和土地品质、耕作方式等有关。此外,前汉还实行了户籍制度,人口数量是征收税收的一个重要依据,户口数量越多,征收的税收也就越多。
商税是指对商品交易的征收,这一税种的税率在前汉时期也比较低,大约在千分之三左右。在前汉时期,商税的征收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对境内的商贸交易,还包括对外国使者的商贸活动等。
除了田赋和商税外,前汉时期还存在一些杂税,如车辆税、船只税、亩产税等,这些税收的征收率也都比较低,主要包括关税和市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税率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不同而有所差异。市税则是对城市内商业活动征收的税收,包括市场税和差役税等。
商税的征收主要是为了维持汉朝政府的日常开支和对外贸易的需要。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赋税,如宗室赋、富民赋、雍州赋等。这些赋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汉朝政府的日常开支和战争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在前汉时期,税收制度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密切相关。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社会的阶层和地位。
比如宗室赋是对汉朝宗室成员的征收,这项赋税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宗室赋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皇族成员和贵族成员,赋税的数额和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前汉时期,税收制度的征收方式和税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田赋征收方式并不完全合理,由于土地不平均,有些地主必须多交赋税,而一些富户则可以逃避征税,这导致了社会不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汉武帝时期开始实行均田制,对田赋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和调整。
此外,商税的征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商人往往通过走私等手段逃避商税,导致了政府收入的减少。
在政治上,前汉时期的税收制度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和支配。汉朝统一了全国的赋税制度,这一政策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实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利益。
同时,税收制度的执行也需要依靠一定的行政机构,这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
在经济上,前汉时期的税收制度对于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税收的征收,政府能够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同时,税收制度的实施也需要依靠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税收制度也反映了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总的来说,前汉时期的税收制度主要以田赋为主,商税和宗室赋则是辅助性的税种。税收制度相对简单,税率相对较低,这也体现了当时经济的萌芽状态。
这一税收制度在汉朝的后续时期得到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逐渐体现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特点。
三、新莽时期的税收制度
王莽篡汉以后,在各个领域试图革故鼎新。同样新莽政权在税收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以应对当时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但由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矛盾的影响,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这一时期,税收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严格,对于广大百姓来说,负担更加沉重。
王莽
1.地方税收制度
在新莽时期,地方税收主要包括田赋、人丁赋、商税和雍州钞。田赋是指对耕地的征税,人丁赋是指对人口的征税,商税是指对商业活动征收的税收,雍州钞则是由当地官员发行的一种纸币。
其中田赋是最主要的一种税收形式,它是根据土地面积和产量来计算的。在新莽时期,田赋的征收标准有所提高,征收率也比较高,这导致了社会的不满和反抗。
2.中央税收制度
新莽时期的中央税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银钱和兵粮。银钱是指对民间银钱的征收,兵粮则是指对民间粮食的征收,用于供给军队和官员。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形式,如奴婢赋、车舆赋等。
王莽时期的钱币
3.财政管理制度
在新莽时期,财政管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新朝实行的是官营经济和中央集权制度,财政收支完全由中央政府掌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要上缴中央。
此外,新莽时期还设立了太仓、鼓钧等机构,用于管理财政收支和储备。
总体来说,新莽时期的税收制度是一个比较严格和繁琐的制度,主要以田赋为主,同时还有其他形式的税收。
中央政府对财政收支的控制也非常严格。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导致了社会的不满和动荡。
四、后汉时期的税收制度
后汉时期的税收制度是在前汉和新莽时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较于前汉时期和新莽时期,后汉时期的税收制度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改革旧有税制,减轻赋税负担
在前汉时期,国家以田赋和人头税为主要税种,财政收入主要依靠这两种税种。
而后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税收负担过重,于是取消了人头税并且减轻了田赋负担,采用人口比例税、均输钱等新的税种,降低了赋税的压力。
东汉初期人口逐渐恢复
而新莽时期,王莽虽然推行了“均田免亩租”政策,但是他同时推行了一系列极为苛刻的税制,包括重赋重税、各项苛捐杂税等,严重剥夺了人民的利益和自由。
相比之下,后汉时期的税制在减轻赋税负担方面做得更好。
2.优化财政管理机构
在前汉时期,国家的财政管理机构主要是少府、太仆、大司農等机构,这些机构在财政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官僚主义的腐败、贪污问题严重,财政管理效率不高。后汉时期,国家设立度支、司隶等机构,从多个层面加强了财政管理,进一步提高了财政管理效率。
光武帝刘秀
而在新莽时期,王莽在财政管理机构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中央财政机构、地方财政机构等,试图加强对财政管理的控制。
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真正地解决贪污问题,反而加重了财政压力,最终导致新莽王朝的覆灭。
3.地方政府税收权力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在前汉时期,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相对较小,大部分税收都被中央政府集中收取。而在新莽时期,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被彻底剥夺,税收全部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
而后汉时期,国家在财政管理机构、税种多样化、税收负担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可以说是一种相对平衡的税收制度。
例如,后汉时期采用了人口比例税,这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人口数,有一定的自主权来制定税收政策。
总体来说,相比前汉时期和新莽时期,后汉时期的税收制度在减轻赋税负担、优化财政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税收权力等方面有所改进,是一个相对完善的税收制度。
笔者观点
从汉朝税收制度演变的历程来看,可以看出汉朝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随着时代的推移,税收制度逐渐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化,并逐渐体现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特点。
在现代,税收也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古代税收制度的研究,可以为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参考文献
近年来,广东省深圳市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继续推出多项改革举措。一是创新企业强制退出制度。创设除名、依职权注销、特殊情形代位注销制度,拓宽市场退出渠道。2023年上半年共办理156家商事主体依职权注销公告,依职权注销165家商事主体。二是在全国首创歇业登记制度。2023年率先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试点实施商事主体歇业制度。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原有“歇业”登记规则调整,以满足企业需求,增强企业“康复”的内生动力和希望。截至5月30日,深圳市成功为35户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三是首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保证经营资格的连续性,并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度。四是在前海试点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
发挥先行示范优势,大力提升粤港澳商事登记一体化水平。一是放宽对港澳企业来深经营的限制。二是实现深港跨境工商公证文书流转信息化。上线公证文书在线自助查询和下载功能,免于香港投资者提交纸质材料。三是拓展“深港通注册易”和“深澳通注册易”服务。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与前海管理局签署《商事服务“深港通注册易”“深奥通注册易”合作备忘录》,利用前海管理局在港澳办事处便利优势,在港澳设立网点,为有意愿在前海开办企业的商事主体提供商事登记代办和咨询服务。四是登管结合,提升商事登记质量。以前海企业信息库系统为依托,通过对地址申报异常的企业上门核查、物业联动等方式,查证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在商事登记前化解使用虚假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前海商事登记质量。
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主要指标圆满完成。出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企业可以分时分步办理企业开办业务,新设企业可委托银行扣缴税费、社保费,托收公积金费用。升级“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进一步打通多个部门业务系统,企业可并行办理各部门注销业务。
全面深化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改革,企业办事体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一是在全国率先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综合应用。二是联合建设银行,推出手机银行电子签名服务,积极拓展无介质电子签名。三是大力探索推进“一照通行”。涉及多项许可事项的,可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第二批“一照通行”事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力推动和协调第二批16项涉企审批服务试点事项各部门系统对接全市“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平台。协调其他市级部门对“深圳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升级改造,建立“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平台,集成商事登记和高频涉企审批服务事项。四是积极推广商事登记“自助办”,将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智能审批”延伸至银行智慧柜员机和自助发照机。
深入推进“个转企”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个转企”工作推进会,制定“个转企”登记规则通知单,制作宣传资料,编写信息周报,协调各单位政策落地,解决系统技术问题。截至6月1日,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201户。
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动粤港澳商事登记一体化的工作成效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深圳市代表广东省参加第三届全国市场主体数据分析大赛荣获一等奖,“开办企业一窗通”项目获评第二届“中国城市治理创新优秀案例”。在日前进行的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深圳市开办企业指标得分并列全省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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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运行跌荡起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下半年工作压力,需要进一步加大宏观政策力度,深化结构性改革,促使我国经济早日重新回到正常轨道。
图/视觉中国
冯俏彬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教授
宋恒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2023年以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化。2月24日,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爆发军事冲突,这将彻底改变二战以后形成的国际秩序,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新冠疫情仍在继续,奥密克戎病毒持续危害人类。202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运行跌荡起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下半年工作压力,需要进一步加大宏观政策力度,深化结构性改革,促使我国经济早日重新回到正常轨道。
全球经济可能陷入“滞胀”,经济衰退风险增加
今年以来,受俄乌战争影响,原本处于后疫情时代逐渐恢复的全球经济遭遇新的冲击。由于俄罗斯和乌克兰是世界上主要的能源和粮食产地,冲突的发生和久拖不决极大地冲击了初级产品的全球供应,快速崩紧了全球供应链和产业链。与此同时,各国在应对疫情期间实施的大规模财政货币刺激政策后遗症开始显现,通胀阴影笼罩全球。受此影响,多家国际机构相继调低了对于全球今年经济的预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4月发布的最新一期《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中,将2023年全球经济增速预期下调至3.6%,较1月预测值分别下调0.8个百分点。世界银行则将2023年全球gdp增长率的预测值由1月份的4.1%下调至2.9%,预测减少1.2个百分点。联合国最新预计2023年全球经济增速仅为3.1%,较1月发布的4.0%下调了0.9个百分点。
为了应对近四十年来未见的通胀,美联储已改变了此前宽松货币的政策立场,转而开启激进加息之路。2023年6月16日凌晨,美联储宣布一次性加息75bp,此为自1994年以来美联储单次最大的加息幅度。各方预计,年内美联储应当还有多次加息,联邦基金利率可能从当前的1.5%~1.75%上升到3.5%左右。在6月加息影响热度还未消退的7月27日,美联储再次加息75bp。历史地看,美联储的每一次加息行动,都会带来国际资本流向的巨大变动,动摇和改变国际经济的根基,进而对新兴市场造成重大影响。这也将进一步加剧我国经济运行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面对以上两大冲击,我国尚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俄乌战争所带来的能源和粮食问题暂时不会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美欧高企的通胀更是需要我国强大工业体系从旁协助才能缓和。初步估计,至少在今年之内,我国外部政经环境变化比较可控,处理得好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内需不足的压力。
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三重压力”有所上升
进入2023年以后,我国经济一度出现开门红的良好开局,一季度,gdp增速为4.8%,较去年四季度回升了0.8个百分点(见图1)。但进入3月以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继爆发的疫情打断了我国经济恢复的步伐,4月、5月,各主要经济指标相继下降,我国经济运行甚至一度脱离正常轨道。进入6月以后,随着各级政府稳经济大盘政策的相继出台以及各地疫情防控政策的放松,经济出现企稳回升的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近期数据,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和综合pmi产出指数分别为50.2%、54.7%和54.1%,高于上月0.6、6.9和5.7个百分点,均升至扩张区间。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现在已可以确认,我国经济运行已脱离底部,现正处于回升的通道之中。
图1 2023年—2023年1季度我国经济季度增速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但必须同时看到,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这三重压力仍未出现根本性好转。从供给上看,国际能源价格上涨已部分传导到国内,国内的供应链产业链还没有从疫情打击中完全恢复。从需求上看,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各有各的难处(见图2),如占固定资产投资“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房地产,由于种种原因,下半年很难回升到常年平均水平。出口方面,继去年连续跃上5万亿、6万亿美元两大台阶后,后续增长缺乏强大外需的持续支撑。消费方面,受疫情防控、收入变化、预期转弱等多重因素影响,整体恢复显著偏慢,2023年1—5月我国社零总额为171689亿元(-1.5%),其中5月社零总额为33547亿元(-6.7%),这已成为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最令人担心的方面。从预期上看,受外部环境、国际地缘政治走向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内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全社会预期有进一步转弱的趋势,居民预防性储蓄快速上升,社会融资需求下降明显。简言之,在国际国内多重复合因素的影响下,完成全年经济工作目标面临很大的压力。
图2 2023年—2023年我国三大需求增速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2023年下半年我国宏观经济的可能情形与政策思路
面对当前复杂局势,中央政治局指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扎实稳住经济,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这就需要我们谨慎判断当前局势,找准问题根源,做出相对准确的前瞻性预判。
综上所述,俄乌战争和新冠疫情仍然是影响下半年我国经济的两大主要因素。将这两大变量组合在一起,可以得到三种组合,分别代表三种下半年可能出现的情形。
第一种,俄乌冲突的影响暂不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国内疫情形势好转。与这一情景相适应,政策预案的基本思路是“提前实施,靠前用力”,即用好余下6个月的时间,将原来拟全年内完成的任务提前付诸实施,加快工作进度,把失去的时间补回来,相关政策因时而动适时微调,但不做大的调整。目前,这一情形已成为现实。
第二种,国际形势向对我国不利的方向转化,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通胀加快向国内传递,美对俄的制裁波及到我国,与此同时国内疫情继续散发,各地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这是最坏的一种局面,要千方百计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如果不幸出现这种局面,与之对应政策预案的基本思路是“调整预算,全力应急”,综合使用各类政策工具,集中力量应对变局。
第三种,国际形势朝向我国有利的方面转化,如俄乌冲突的影响止步于国门之外,与美国的经贸关系趋于缓和;国内疫情基本控制住,经济社会基本恢复正常。这是最好的一种情况,从现在的情况看,下半年局势正在朝这个方面演化。与之相对应,宏观政策的基本思路是“以我为主,做好自己的事”,将下半年经济工作与中长期计划提前接续。要点如下:一是政策目标应当是综合性的,拉投资、稳出口、促消费、明预期。其中又以政府投资为主要抓手,通过拉动投资稳住经济、创造就业、稳定居民收入、促进消费,维护国民经济循环的基本畅通。二是供需双侧用力,即要在拉动政府投资的同时适当刺激消费。根据各方面的情况看,消费不振已成为制约下半年经济目标的关键掣肘因素,下半年应出台扩大消费的针对性政策,同时用好美欧陷入通胀对我出口和制造业可能带来的机遇,尽量延长和放大外需对我国经济的支撑作用。三是总量结构并重。即要在总量刺激的同时,兼顾好对重点地区、行业、企业、人群的结构性问题,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应当在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进一步做好配合。四是跨期运作,提前对接,将下半年工作提前与我国“十四五”规划对接,在坚定我国自身的发展方向的同时,全力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
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全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上半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双双大幅度下降。1—5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6739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2.9%,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10.1%。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194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见图3)。但为了使我国经济尽快重新回到正常轨道,相关支出不仅不能减少,而且还要适当增加,积极的财政政策要主动作为、全力作为。
图3 2023年—2023年1季度我国公共财政收入当月同比、政府性基金收入累计同比
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第一,前移部分明年预算资源,填补四季度“政策空窗期”。为了使经济运行尽快重新回到正常轨道,国务院要求在6月30日之前将所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出去,8月30日之前全部使用出去,这就使得今年后4个月处于无新增债、无新上项目的空窗期,对稳增长、夯实经济稳定回升的基础不利。为此,应在“十四五”规划的范围内,前移部分项目和预算资源到今年。可把现行法律允许的40%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用足,按不低于今年3.65万亿元专项债的标准,前移1.46万亿元专项债额度到今年第四季度,为接续政府投资提供条件。
第二,强化财政投对社会资本、民间投资的带动作用。应对经济下行和内外冲击,扩大政府投资是关键一招。但国内外经验和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已经证明,只靠政府投资,救得了一时,救不了长久。在经济下行期,通过消耗宝贵的赤字与债务空间、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必须努力放大财政投资的乘数效应,带动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共赴大业。达成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政府投资要选择合适的方向和重点,一是要有前瞻性,集中在未来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大方向,如与数字转型和绿色转型相关的产业行业。二是突出基础性、公共性,重点投向社会资本不愿投、不能投的领域,如各类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的后续进入扫清障碍。三是用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加大财政贴息等政策配合,降低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的进入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欣欣向荣、百舸争流的繁荣景象。
第三,减税降费更加精准,持续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我国减税降费已进行了多年,目前宏观税负已为15.2%的历史新低,总体上不具备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条件。但综合研判,下半年经济整体处于弱恢复期,仍然需要持续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可考虑针对弱势群体、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等实施阶段性的、政策目标导向明确的结构性减税降费。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减免,必要时可实施短期(1年左右)税费全豁免,与民休息、与民休养。二是进一步降低部分国内畅销消费品的进口关税,或扩大免税商品的范围、增加营业网点,此举既符合缓和中美经贸易冲突的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三是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缓解出口企业因物流成本上升导致的现金流紧张状况。四是可视情况考虑进一步提高制造业、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可从现在的100%陆续提高到150%~200%之间,也可顺应数字技术快速扩散的需要,将这一优惠政策扩大到更多行业。
第四,全力发挥好社会保障这一宏观经济“自动稳定器”的效用。疫情反复对于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货运等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目前社会上要求对相关群体发放现金补助的声音较高。我们认为,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的社会保障体系,且种类繁多、功能全面,因此应当主要立足于用好、发挥好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宏观经济自动稳定器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另外出台创设新的政策工具。一是加大失业救济的范围和力度,对已缴纳失业保险的人员要应救尽救、应助尽助。二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因疫情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全部纳入。三是增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保障受疫情影响群体的基本生活,现金、消费券均可以考虑。四是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各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措施。需要指出的是,低收入群体同时也是边际消费倾向最高的人群,增加对这部分人的救助将同时促进消费回升。
第五,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今年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为3.65万亿元,加上去年余下的额度,总体看资金面比较宽松。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专项债“不好用”,因此应当研究怎么用足用好专项债。可考虑进一步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除了目前交通、农田水利设施等九大范围之外,部分确有必要实施的公益项目如消费性基础设施等也可考虑纳入专项债的实施范围。适当放松使用条件,继专项债可用于资本金、可适当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之后,对部分外部性较大、但现金流不明确的公益项目,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有条件地考虑使用专项债。此举虽然不完全符合专项债的内在要求,但与调整预算、临时增加一般债所需要的时间和难度相比,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权宜之计。
第六,必要时提高财政赤字率。2023年,我国确定的财政赤字率为2.8%。这一数值无论是相对于国际水平还是我国的历史经验值,都是偏低的,这为我国应对更大冲击留下了宝贵的财政空间。当前,财政收支形势很不乐观,对提高财政赤字率、增发国债提出现实要求。应当综合分析各项筹资政策的成本与收益,必要时下决心调整预算,提高赤字率,增发国债务,增加政府可用财力。
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为经济社会长期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稳定的制度是最好的预期。针对当前预期转弱的情况,要发挥好财政政策在引导社会长期预期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经常化、制度化地对重大财政政策、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努力向社会传递清晰明确的制度建构方向。
首先,“双向”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做对做好全社会激励机制。稳定和发展经济需要激发所有成员的内在活力,可通过双向推进税改,做对做好全社会激励机制。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总体而言是一套与我国人民较低生活水平税务部门较低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工业社会税制模式。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税制已在诸多方面显示出不相适应的方面,需要深化改革。一是要加强对资本利得的税收管理,清理不合时宜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劳动所得一样公平征管。二是适当降低劳动所得的税收负担,形成“勤劳致富”“知识致富”的正确激励,鼓励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劳动、提升知识技能等获得收入和改善提高生活水平。这方面可以做的事有:继续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保持对劳动所得的长期激励。目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深圳等地,均实行了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15%的政策,受到广大科技人员的热烈欢迎。可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或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渐进式下调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以形成对于劳动所得的合理鼓励,进一步做对做好社会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是稳妥处理好数字经济的相关税收问题。经济数字化在给全社会带来效率与福利的同时,也对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政府治理带来新的挑战,确需进行应对调整。但在方向上,一定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平台企业的税收问题、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问题,都要放到这一维度上进行考量,防止既定思维和行为惯性对新经济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其次,深化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扩大财力空间。总体而言,我国政府债务水平处于可控与安全范围内,政府目前还掌握有一定程度的债务空间可用于应急和缓冲。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看,未来我国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基本上是一个确定事项,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调整债务结构来增强债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目前,我国债务结构性压力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债与地方债结构不合理,前者轻、后者重。二是一般债和专项债结构不合理,前者轻、后者重。三是显性债和隐性债结构不合理,前者轻、后者重。调整的方向也很清楚,一是增发国债,减少地方债,二是增加一般债,减少专项债,三是增加显性债,减少隐性债。结合今后一个时期的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内一系列重大战略任务的安排布置,可在适当的时候启动债务结构性调整工作,以稳定结构换取债务总量增加。
最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好自己的事,建设好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是应对国际风云变幻的根本对策。我国有14亿人口、9亿劳动者、4亿中等收入群体、1.5亿市场主体以及世界最完备的工业体系和发达的基础设施条件,经济韧性强、回旋余地大,长期而言,这是我们应对甚至驾驭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最大的底气。要借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契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科学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在市场管理与建设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推动劳动力、资本、数据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加快全国范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为劳动力流动、城市化水平提高等夯实基础。要用好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机会,进一步统筹省级财政资源,强化省级政府的辖区责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改革。
对于部分人来说,对于财产保全制度不太熟悉,我们简单阐述一下。
一、 财产保全在什么阶段
立案之前叫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30天内要提起诉讼,否则解除诉前保全,立案之后叫诉讼财产保全。
二、 要不要提供明确线索
基于诉讼的对抗性,保全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存款要提供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原则上法院不帮查询财产线索。
三、 财产保全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是全额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是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左右,担保可以是现金、车辆、房产、保函等
四、 财产保全的解封
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解封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原告申请解封,第二种是被告提供相关保全金额,然后解除查封。
五、 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
不能说保全超标或者诉讼败诉就有过错,打官司诉讼保全很正常的事情,必须原告有过错才能就保全问题赔偿,这个举证责任非常困难。
六、 保全经济成本
保全分为两种费用,保证金胜诉以后裁判文书生效退的,保全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这个保全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
七、 保全的意义
账户一不能正常使用,对贸易、税收、社保都有影响,从而促使对方切实解决问题,我们借此解决了部分诉讼难题。
八、 保全的风险
你得掌握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有保全不到任何钱款的风险。
九、 财产保全周期
一般要一周到十天左右,中间还要法官出裁定书,还要移送执行局保全组。
十、诉前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怎么办
当事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
十一、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值得我们了解和学习。
税收制度的建立总是与国家政权的建立相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大批投降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需要安置,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物价飞涨的经济形势亟待改变,经济建设亟须恢复,这一切都需要强有力的税收支持。因此,设立新税法的工作受到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权力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对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这一原则规定成为当时我国税法建设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最高法律依据。此后,经过1949年11月全国首次税务工作会议的准备,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章的决定》的通令,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税税织规程》和以暂行条例形式发布的“货物税”“工商业税”等实体税法;《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成为当时的基本税法,其内容共12条,规定了合理负担,统一税法、税政,一切纳税人必须照章纳税等基本原则;明确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设置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但是限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并没有实际征收。
随着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逐步展开,经济结构有了较大的变化,以货物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不适应商品流通环节的变化,加之不法商人借此偷税、漏税,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不正常情况。为此,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为满足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实体税法在1953年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停止征收药材交易税,将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征收。经过1953年的修正,全国共有14个税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原来针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的税收政策不再适应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为此实体税法又作了进一步简化,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进一步简化了纳税环节,调整了税负。
1958年实体税法先后做了一些调整,合并了一些税种,税制进一步简化。1958年调整后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等。
能够代表这一时期税法建设成就的工作主要有:
(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首部《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2)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3)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法,原来在新老解放区分别实行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农业税法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该税法自公布实施后一直未作大的修改。
(4)1958年6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这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首次调整。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某些土特产品、副产品开征地方税;开征印花税、屠宰税等地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统一规定的税收条例基础上,有权对这些税种的税目、税率作必要的调整。各自治区如认为全国统一税法与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可以制定本自治区的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自1958年以后,随着政洽环境的变化,“非税论”思想逐渐抬头,认为对国有经济不能釆用税收的方式参与其利益分配,税收的调节范围逐步缩小,税制越来越简化。特别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浩劫,我国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摧残,法律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税法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1973年进行的税法修订,中心仍是简化税制。经过此次改革,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1975年修改后的《宪法》取消了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仅有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条款。
例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加强学院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三年,期满之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院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人员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特点可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档案应长期保管,不可销毁;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10年、25年2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如下。
(一)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二)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除外)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三)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1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月、季度报表。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院办档案室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财务主管院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院办档案室和财务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财务主管院长。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条 按照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档案,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备份光盘同时保管。
第十条 学院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财务处,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例2: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会计档案是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总结经验教训进行决策所需的重要资料,也是检查各种责任事故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经财务处领导研究决定,学校财务处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处办室负责,财务处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和相关材料的保管。档案室要具备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档案管理员要做到会计档案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不得封包封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保存条件的,应同时将光盘、磁盘、磁带等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四 会计档案的整理
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会计凭证。
(1)按年立卷:每年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按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2)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3)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4)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5)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五 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和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处各科室会计档案临时保管一个月,再移交财务处档案员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财务处长同意。财务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1、财务处各科室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归档要求装订成册,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
2、一月之内的会计档案暂由财务处科室保管(每月要向财务处档案管理员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一月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处各科室移交清册交财务处办公室统一保管,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期点收,财务处各科室可以自留一份档案目录和移交清册。
3、移交会计档案要有主管领导参加,清点后由主管领导及交接三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5、财务处档案管理员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负责登记。
6、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册卷的装封,如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原财会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7、会计档案一经归档,其保管、借阅、销毁均有财务处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8、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规定执行。
六 会计档案的调阅
1、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本单位人员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要有正式介绍信,同时要经本单位处长及单位领导批准。无论本单位人员还是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必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薄,要详细登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数量、内容、归期等。审批人必须在借阅登记薄上签名。
2、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私自在会计档案上勾、划,不得私自拆散原卷册,不得抽取更换,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3、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本单位处长或校长批准方可复印,复印件必须加盖我校公章方能生效。
4、经批准借阅的会计档案,应限定归还的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七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八 会计档案的销毁
1、财务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财务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有关单位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共同派员监销。
九 附则
1.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今年以来,为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西岗区税务局全力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活动,在区局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资料,让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充分了解'黑名单'相关政策制度,同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专管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企业推送'黑名单'最新政策,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我们家是新办企业,刚刚税务干部特地给我们宣传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相关政策制度,进了‘黑名单’真的是处处受限啊,这个叮嘱真的很重要,尤其是我刚刚开始创业,就怕走错路,有了税务部门的护航,我一定会守法经营,相信企业也能行稳致远。'大连爱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欣感慨到。
据悉,刘女士提到的'黑名单',是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因此,'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从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记者了解到,当企业被纳入'黑名单'后纳税信用等级会被直接判为最低级的 d 级,并对企业在发票领用、税源分析监控等方面实行更加密切的跟踪关注,同时,税务部门还会把相关信息提供给联合惩戒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阻止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严格的惩戒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普法教育,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西岗区税务局负责人表示。
刘新瑞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让执法多一双“眼睛”
高新区国税局在江西率先全面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
景德镇在线讯(徐啸 记者 官龙样) “您好!我们是高新区国税局的税务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6月份以来,高新区的纳税人有一个“新发现”:该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巡查、办理涉税事务的时候,肩膀上都佩戴了一个“黑匣子”——税收执法记录仪。
“税收征管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是规范执法的具体体现。”市富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江国强会计对记者说,这不仅可以保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大家对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监督。
据了解,从今年7月开始,该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创新项目全面铺开。“依托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系统,所有一线税收征管人员统一配置了集录音录像、拍照、定位功能于一体的执法记录仪,利用移动数据网络实现同步在线传输执法实况,借助现代科技执法装备助力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该局副局长叶云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而在以前,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巡查、办理涉税事务、税务执法的时候,有时会和纳税人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到后期调解的时候,由于缺乏证据,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记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有关通知精神,该局积极作为,着手制定了《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项目系统工作实施方案》,在经过前期征求实施意见、讨论使用规范、构建系统功能、系统试运行后,执法记录仪正式投入使用。
“我已经用了2次,感觉蛮好的,纳税人也能接受和适应,这是我们工作的一个创新。”在该局税源管理科科员胡颖看来,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完善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叶云鹏告诉记者,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税收征管工作意义重大。一是起到了固定证据作用,执法记录仪把税收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员的一言一行录入下来,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以后调解纠纷的证据;二是起到了监督作用,对纳税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双向监督”,防范执法风险;三是起到了考核作用,执法记录仪将税务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执法情况都录入下来,作为以后单位考核的依据。
如今,执法记录仪已经在该局全面推广,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规范了文书记录,推行了音像记录,提高了信息化水平,强化了记录实效。不仅如此,高新区国税局一手抓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一手抓执法记录仪的管理,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安全和利用。
“为了确保数据真实、安全,要求做到用的人不能管,管的人不能用。”该局局长王志青说,他们制定了《景德镇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在使用范围方面,做到了事项“全覆盖”、时间“全时段”、资料“全记录”。在管理方面,数据同步在线、实时传输;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局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部门需要调取作为证据,由税政法规部门凭调取手续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调取管理系统和存储介质中的执法记录数据。
“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阳光执法、规范执法的效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王志青如是说。(原文链接:http://www.jdzol.com/2017/0914/186866.html)
李慈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2023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设立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但是在实践操作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的具体过程中往往陷入纳税人主体身份难以认定、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税务稽查难度大、纳税遵从度较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的困境。这固然与电子商务领域本身的虚拟性较强、交易性质模糊等特征有关,但同时现有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困境,《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重点从强化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力度、确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细化税收违法责任承担规定、强化税务机关稽查权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加强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源管理与征管服务,实现《电子商务法》与《税收征管法》之间的衔接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已经于2023年顺利通过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就税收领域而言,《电子商务法》对争议多年的是否统一征税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即使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至此,这一原则性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将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统一纳入税法规制的范畴。
事实上,电子商务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实践中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学者们纷纷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技术信息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不仅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收入性质、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识别造成了冲击,同时也使得传统的税务登记、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流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需要遵循经济实质、务实与 可行、确保超前性、全球一致性等原则,并在现行模式下对增值税等税制、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必要补充。为了将电子商务有效地纳入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需要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既要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中各个税种涉及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又要厘清电子商务活动中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流失的乱象,有学者通过抽样测试与统计分析发现,实践中不同电商平台的税收流失率与实际税负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别,甚至同一平台内不同地区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承担的税负水平都不统一,税收流失率差别较大,这些固然与税务登记欠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混乱、税收征管松懈等综合因素有关,但追根溯源其本质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机制。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研究奠定了有益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但遗憾的是,上述研究大多是在《电子商务法》制定之前完成的,其中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理论上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管等问题上,没有从立法的角度结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特征与实践需求具体考虑如何征税以及如何开展税收征管。此外,上述研究也没有依据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就税收征管的具体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与操作性的完善建议。事实上,实践中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与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不同的类型。对于b2b型与b2c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当征税的问题,学术界普遍持肯定意见,且一致认为税收征管的具体要求与传统的实践操作并无不同。而对于c2c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征税理论上意见不一,通说认为c2c型电子商务虽然能够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创业平台,缓解就业压力,但是近年来事实上的“免税”状态导致大量税源流失,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法定原则。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如何在c2c模式下实现税收制度完善与平台经济的 整体协调发展,从而最终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还有学者在区分b2c型与c2c型电子商务的基础上,认为c2c型中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其本身是在进行市场交易,从行业公平和规范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对c2c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c2c型电子商务本质上也属于b2c型,只是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立法没有明确c2c型中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视为普通的民事主体来对待,从而导致其游离在税法的规制之外。
同时,域外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规制与理论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监管严格、保护就业等原因,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集中在b2b、b2c型上,相应的改革与讨论也相应地集中在如何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进行增值税改革、是否征收数字服务税等问题上,因此对我国的直接借鉴意义有限。对此有学者在研究电子商务立法时明确指出,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法,需要根 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重新定位,赋予电子商务法更高的立意和全新的含义,否则就很可能流于形式。电子商务征税是一项涉及互联网电子商户、政府部门、传统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动态博弈过程,也是各方利益不断博弈、调整和平衡的结果。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行业整体形势较好,我们需要从具体国情和实践出发,有针对地提出切实有效的税收征管措施。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是在实践中,除了那些规范化管理的法人能够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纳入征管体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零星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仍然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之外。例如,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网店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在实践中所引发的争议,有学者曾明确指出,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无法判断个人网店究竟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导致依据相应的实体税法所适用的税基、税种、税率也并不一样,所以对个人网店的征税确实成为实践中的难点。囿于上述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有的并没有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的税源管理,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便成了立法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针对这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立法时的困境,深入探讨其制度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意见,以期通过针对性的解决路径完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立法,提高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建立高质量的税收现代化征管体系,最终推进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现实困境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交易手段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本质上是对传统交易方式和经营模式的创新与完善。这些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经济形态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风险与法律问题,现有的立法已经不敷实践的需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与实体经济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即时性等特征,这些都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虽然《电子商务法》确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征管 职责,但是上述条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如何进行操作有待进一步细化。面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复杂局面,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在实际适用时明显处于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
(一)纳税人身份难以认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简称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等四种类型(详细内容参见表1)。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它们大多都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证、照齐全,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依法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要求其缴纳法律上规定的各种税收。但是对其他三种类型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理论上税法对其经营行为课税与否、如何进行征管等问题尚有争议,实践中也往往陷入税收监管执法的困境。
表1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四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常情况下,对那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行为都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完成,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统一的网上认证义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但是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况下,部分经营者可能避开网上认证环节而直接从事电子商务行为。例如,在个别社交媒体平台上,用户作为普通的个人使用者进行注册,之后利用社交媒体宣传的便捷性、分享功能的随时性从事电子商务行为,导致个别经营者没有进行网上认证而 脱离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之外,无法纳入其税源监控的范围。
按照交易定性理论,税法的课税需要与私法上的交易性质保持一致,从认定纳税主体、确定税收客体、明确税收管辖权等关键环节展开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进行定性,避免行为和主体的“名-实”或“形-实”不符、“法律关系”和“交易定性”混乱、税收客体的“定性”与“定量”错位等之间的冲突。在具体实践中,依托社交媒体软件等专业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在少数,这一现象也为税务机关带来了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即在社交媒体等平台内从事经营行为的用户是否可以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可否认,对那些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而言,其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开设账号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应当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但是那些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既分享日常生活又从事经营活动甚至还可能同时从事二手物品买卖活动的用户,其纳税人主体身份和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确实有待商榷,而这又是认定其税收主体身份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些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质的商事行为与日常的民事行为存在高度混同的地方,立法上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等应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差别迥异,如何甄别具体的种类也给税务机关造成了负担。例如,针对实践中部分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问题,2023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委颁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都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规定。在具体的法律主体分类上,该规定明确指出直播营销人员是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并列的主体,这些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也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通常所说的“网红直播”属于个人行为,直播营销人员的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不能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转换收入进行逃税避税。
(二)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匮乏有效的征管手段
“加强源泉监控和税源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对税务机关而言,掌握纳税人必要的信息、运用日常的征管手段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极为重要。对此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仍然以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信息化、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参见表2),要求不断推进智慧税务以完善税务监管体系。
表2 信息化、数字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除了上述提及的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问题之外,税务机关没有掌握其日常经营的情况,这些经营者也无法建立独立的账簿,因此税务机关更不能对其进行查账征收。加上电子商务的经营具有虚拟性,没有实际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些都为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增加了难度,大幅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同时,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征管困境也体现在对其发票的管理上。通常而言,发票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实施检查的主要依据,近年来税务机关也在持续加强管理,先后开展了“以票控账”“以票控税”等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个人消费者无需开票、税收抵扣较少、税收优惠频繁和出口退税存在漏洞等税制因素,加上获取真实信息难度大、涉税信息利用程度不够以及打击税收违法力度 偏弱等管理因素,目前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这些最终导致电子商务领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类型的发票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三)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遵从度较低
理论上,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因素有很多,诸如税制设计科学性、宏观税务水平、社会公民纳税意识高低、纳税遵从成本、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等。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主客观等多重因素,上述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学者对此做了实证分析,通过研究发现,这种背景下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遵从度普遍偏低,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社交型的电子商务主要面对的是数量极 多、分布零散的个人消费者,这种经营模式下的交易琐碎、频繁而且金额较低,个人消费者往往由于无法报销而不会索要发票和凭证,这些都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逃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个人私利的驱使下,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逃避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义务,同时也不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长期以来,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税收征管一直存在着真空地带,违法成本低廉,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最终游离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之外,相较于实体经营而言,这一领域的逃税、避税现象较为严重。
电子商务行业的这一生态极大地扭曲了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环境和竞争机制,助长了某些经营者通过在互联网上成立个人网店或者注册微商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等不法行为。大量处于税收征管盲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存在,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在税务征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工作逐渐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四)尚未形成社会协作、税收共治的局面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经营模式的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因此为了应对这些全新的商业模式,税务机关还需要综合考量政府、企业、平台、消费者以及国际市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积极构建各方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税收治理体系。这一体系就政府内部而言,执法部门还应当包括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等众多部门,保障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电子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认证信息、交易信息等,对其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实时监控,以风险管理的理念提 高执法的有效性。
对税务机关而言,税源管理是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而税务监督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按照《电子商务法》第5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纪守法和恪守商业道德,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信息可信度不高,现行的监管思路、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政府部门主要通过举报、专项行动等方式履行监管,成效不大。就传统的实体经营而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有奖发票来激励消费者监督经营 者的行为,督促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但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开票率较低,制约了有奖发票制度的监督效果,因此传统的监督方式并不理想。这些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结合“互联网+”的思维完善税收征管模式,促进互联网思维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协同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重要素,科学有效地配置公共领域多元主体的权责,从而实现效率提升、管理变革和税收现代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法》困境的原因
作为调整税收征管程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规范税收征管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重要立法,在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1995年,并先后于2001年、2023年进行修订,“受制于当时社会和学界对税收关系、税收法治的狭隘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中的很多制度安排、技术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经济的新发展和征管实践的需要,其征管理念也未能体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现代税法精神。”实践中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税收征管时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与实施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着滞后、不足,没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一)传统上“重企业、轻个人”的立法理念
无论是从法律的条文规定还是从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来看,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务机关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重企业、轻个人”的征管理念。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较于零星的个人而言,企业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征管效率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大多都依法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而且资金流转量大、交易频繁,具有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的优点,这些都大幅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符合立法上抓大放小、重点保障的思路。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开始进行商事活动,借助互联网从事贸易、劳务等电子商务行为,成为了《电子商务法》上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在2023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后,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下,具有法定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大幅增加。但是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其人员流动性大、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普及率低,税务机关通常难以掌握具体的涉税信息,征管成本远高于企业类的纳税主体。因此,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立法制度及实践与自然人这类纳税主体并不契合,这一特点也进一步加剧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
(二)滞后的传统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20世纪末期,虽然在2001年、2023年经过修订,但是总体上还是针对实体经济进行相应制度设计的。在数字经济时代,不断涌现的新形态给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新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应对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不具有传统模式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取而代之的是以网络ip地址、二维码或者微信名片等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连接点,这些虚拟地址可能不具有唯一 性,容易多变。详言之,实践中一个ip地址可能对应着多个电子商务经营者,而一个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有可能注册了多个ip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这一全新的特征不同于传统的纳税主体确认原则,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和监控真实准确的纳税主体,进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其次,在计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应税所得额上,传统上依据账簿凭证进行确认的方式也逐渐遇到挑战。在复杂多变、日趋激烈的交易模式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销售额并不必然完全体现为账面收入,有时消费者通过转入个人其他账号、发微信红包等方式将货款私自转给电子商务经营者或者指定人员,有时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增网络消费交易额进行“刷单”,有时基于宣传目的而进行“好评返现”,这些情况都为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应税所得增加了难度。这时税务机关如果仅仅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订单和银行卡的流水作为计税依据,往往会由于统计的片面性而导致征管工作上的偏差。
最后,实际操作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销售额、收入额等信息分布较为分散,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涉税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全部发生在互联网上,其所有的交易记录、交易信息都以网络为载体,呈现出数据介质的形态,而这些信息又可能分散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经过数据整理、传递、应用等多重环节后,这些信息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或异常,对此税务机关需要在依法进行涉 税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与比对,从交易规模、经济效益、行业分布等方面分析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负情况,从而完成税收征管工作。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尚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予以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规定了在全国建立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依托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按纳税人识别号全面归集纳税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但是对于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税务机关的权责配置等事项还没有详细规定。
(三)执法惩戒力度较弱
就目前来看,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执法权限有限,也缺乏应有的惩戒力度。对电子商务行业而言,由于管辖权可能冲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等原因,税务机关往往需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项的执法检查,导致税务机关偏离税务执法的中心从而缺乏主动性。同时,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对那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的大多为责令改正这一措施。对于责令违法人员限期改正的行为,学界对其法律属性一 直存在争议,即使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将其列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措施之一,但仍难以改变其执法及时性和针对性较差的缺点,从而导致该措施的实际效果收效甚微,这也意味着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难以达到应有的威慑效果。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那些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责令其缴纳税款,严重的还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对那些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依法从事实体经营的纳税人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但是对那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进入门槛较低的电子商务者而言,当面对税务机关的监测、 预警和执法时,他们可能通过更换账号或直接删除来退出平台而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总体上税务机关的执法惩戒力度较弱。
(四)税务稽查刚性不足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监督,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税务稽查是加强税源监控、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税务稽查侧重于事后的执法检查,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11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制约,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等规范性文件,从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选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防范执法风险,提高工作质效。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经济模式,涉税信息的共享受制于第三方、缺乏以票控税的有效手段、现代化稽查技术手段没有及时跟进等因素都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领域先后开展了各类的专项检查,但大多是以税务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名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约谈。而且由于传统模式存在数据样态的有限性以及稽查人员的主观性等问题,导致税务稽查陷入了非精准性的困境。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业态来记录、存储、处理以及运用数据信息,推动稽查模式向信息主导型改革,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相对于大多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普遍式违法而言,这一领域的税务稽查在实施广度、时间跨度和执行力度上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困境的解决对策与立法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之中,相比之下现有立法对此的回应性不足,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同时,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面临上述税收征管的难题外,数字营销、灵活用工、数据资产交易等领域(尤其是新兴业态)也都不同程度地因立法滞后于实践而陷入执法僵化的困境。为进一步体现社会发展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税收征管法》仍在紧锣密鼓的修订中。这次《税收征管法(草案)》立法亮点良多,其以实现税收治理的法治化新思维为理念导向,试图构建接轨国际的本土税收制度、适应信息化的现代税收征管和构建服务型的主流税收行政等综合一体的税收征纳新格局。但是审慎地看,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仍然有待改进,尤其是对电子商务领域而言,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结合《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与实施,在现有税收征管法体系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措施,成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级部门先后制定了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方面的多个规范(参见表3),这些都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务机关应收尽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了解决当下电子商务经营者面临的税收征管困境,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并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强化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的基础环节,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便利网上登记与突出实质审查、强化纳税服务与有效监控税源的矛盾使得传统的登记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实践需要。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登记范围相对狭窄,没有对电子商务登记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税务登记依赖于工商登记,两者在衔接上存在脱节,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这些都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表3 近年来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方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为实现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和交易中的“显名化”,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享有其经营权益,《电子商务法》第10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该法第28条还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督促、协助义务,要求其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同时要求其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工作并提供便利。近年来,“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将这些要求转换为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成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问题。
对此,《税收征管法(草案)》第8条增加了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同时第 19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实践中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率低、税源管理不严的状况,税务机关必须扭转之前的被动局面,从源头上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工作。鉴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部分为零散的个人,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系统中进行分类申报,而 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等收入的税率不同,对此建议立法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包括自然人在内”。对于那些仅从事线上经营、没有线下经营场所的个人网店,按照原有的规定,其无法办理登记、取得执照,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特意出台了专门性的文件,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并明确要求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做法契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特点,符合互联网思维和方式,同时也需要对2003年制定、2023年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及时的立法确认。
(二)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力度
涉税信息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能力的关键,因此如何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议题。按照《电子商务法》第25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自然包括税务机关,但是如何平衡税收征管的需求与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是立法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陆续制定了形式多样的强化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的地方性立法,其中核心的内容就是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这些立法对于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涉及的部门、共享的程序、要求的格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甚至有的地方还对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国家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到2023年要基本实现法人 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到2023年要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以提高税务监管精准性,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税收征管法(草案)》第5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第7条强调“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为此还专门增加了“信息披露”一章,其中第33条还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作出专门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对此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一是草案分别规定了单向的信息提供机制与信息共享制度,立法成本较大。《电子商务法》第69条规定,国家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同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为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治理和健康发展,减少重复立法的制度成本,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公共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二是明确“信息管税”的法律地位,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扩宽信息的供给渠道。《电子商务法》第70条规定,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为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以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纳税人隐私权、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
(三)确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
纳税信用源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信用,标志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遵从度高低的信任程度,旨在褒奖守法诚信主体和惩戒违法失信行为。
目前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没有关于纳税信用评级的具体规定,《税收征管法(草案)》也只是在第9条原则性地提出了“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至于如何进行落地实施,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陆续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作出了部署和要求。对此《税收征管法》应当对纳税信用评级制度进行立法确认,以此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就电子商务领域而言,《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此,税务机关可以在已有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实施信用评价,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的主页面醒目位置进行标示,便于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进行查询和监督。结合电子商务领域的行业特点,以网络为连接点推动全社会参与纳税信用评级工作,这样将有利于形成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管理体系,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促进税务机关的工作科学化,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意识和纳税参与度。
(四)细化税收违法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如前所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20世纪末,现有的执法惩戒措施有些已经日益不敷实践的需求。对于那些罚款金额过低、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小、威慑性不够的立法条款,《税收征管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突出强化惩罚属性。以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第60条、61条、62条为例,纳税人出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或者保管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采取的是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对于一般情节的罚款限额规定在两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限额为一万元,最高的数额也仅为五万元以下。对于上述条文中规定的罚款金额,目前《税收征管法(草案)》只是原封不动地将其沿袭,而这种顶格罚的金额是在20世纪确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必要适当提高。对比《电子商务法》第80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时的处罚金额为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两个档次,并且对情节严重的情况还特别规定了停业整顿的责任措施。因此,《税收征管法》对于罚款的金额、违法责任的方式等内容还需要及时更新。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在性质上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为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还需要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电子商务法》第 80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时,需要承担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76条第一款列举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紧接着第二项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的处罚。从上述内容来看,虽然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许多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其平台内的经营者依法负有监督的责任。如果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电子商务平台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自不待言,即使是对于那些附属性较低的情形,平台作为收入来源方也有监管的责任。对此,《税收征管法》在修订时需要加以认真考虑,平衡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利益,科学地配置权利义务,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
(五)强化税务机关稽查权
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内部机构、增设稽查局的改革举措,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在于强化征管,其中的重中之重则是税务稽查,将其提高到如此重要的地位,税务稽查的重要性可窥见一斑。尤其是在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四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情况下,大量的纳税人及其应税行为由于前面环节的缺失、疏于管理而进入了稽查的视线,因此强化税务稽查、防止跑冒滴漏成为了税务机关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普遍式违法、税务机关的稽查权力和手段有限等等问题更为突出,这些使得实践中的税务稽查陷入了流于形式、频繁涉诉的尴尬境地,亟待进一步纠正。有效的税务稽查能够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形成威慑,从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功能,因此合理地配置税务机关的稽查权至关重要。
如果要切实树立我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权威、有效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我们就必须在立法中强化税务机关的稽查执法权,从根本上解决稽查部门的尴尬地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只对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四个环节的分离与制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他方面的规范仅见于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提高立法级次,在《税收征管法》上明确规定稽查部门的法律地位, 将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这一内容在《税收征管法》上进行确认。二是明确厘清稽查部门的执法权限,明确税务稽查部门是包含涉税违法犯罪调查权,还是仅为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权,抑或是“专司偷逃抗骗案件”,对于司法上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与管辖权的争议,立法上需要予以回应,以正本溯源。三是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在“税务检查”这一章中明确稽查部门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检查措施,以扩充税务稽查权力,增强执法刚性。例如,《税收征管法》第54条赋予税务机关传统税务检查措施在电子商务领域难免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税收征管法(草案)》第88条针对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资料、进入系统进行查询等权限,还可以要求检查纳税人的网络交易情况和网络交易支付情况。这些都为税务机关应对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技术变革、经营模式等带来的挑战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四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法》要加强大数据的应用,突出“信息管税”的重要性。为解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全、失真、滞后等问题,《税收征管法(草案)》增加了“税额确认”专章,并在第48条规定“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记载的信息为基础,结合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纳税申报进行核实确定”。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分离的客观事实,电子商务领域的税务稽查也已经从传统的人工稽查走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稽查,甚至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网络稽查部门。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稽查的专业化和精确化、提高网络证据获取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提高税务稽查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震慑力,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起到指引作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缴纳行为。
五、结语
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国际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整体规范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不断完善现代税收体制的基础上,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坚持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切实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筹集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逃税避税等违法行为,完成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提出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目标任务,发挥税法的惩罚、预防和引导作用,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同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这些都是实践中在社会经济领域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行动依循,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
对《税收征管法》而言,《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只是一条简单的“纸面上的法”,而是需要进一步付诸实施,对此《税收征管法》亟须承担制度衔接、细化实施的责任。《税收征管法》应基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以此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为契机,保障《电子商务法》第11条的切实落地实施,提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效,推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这将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争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机遇,最终将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务上的事千万不能马虎,一旦上了黑名单,别说公司贷款了,连飞机、高铁都坐不了,代价太高了”。在办税服务厅,一位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手拿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手册,对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地说。自《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为持续提升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宣传活动。
持续用力,做到宣传范围“广”。长春税务稽查部门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第一时间以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作宣传资料,通过长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多媒体显示屏滚动播放、政策公开栏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同时,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和政策辅导,提升纳税人对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知晓率,促进税收遵从。
精准发力,做到宣传对象“准”。为了提升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靶向定位,精准发力。各跨区域稽查局对所管辖重点企业开展细致排查,针对涉嫌违法的在查企业、欠税企业,结合企业涉税风险点,在案件查办、税款催缴过程中同步发力,跟踪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全面了解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内容,持续强化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深处着力,做到宣传效果“实”。长春税务稽查部门以持续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为手段,让纳税人深刻认识到税收违法“黑名单”的重要意义,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对接。某户已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纳税等级被判为d级,企业涉税业务、银行贷款、招投标均受到影响,通过稽查部门宣传辅导后,企业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其符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后,稽查部门第一时间将其撤出,全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细致、深入的宣传工作,营造了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从而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彩练新闻
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是组织收入的工具,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一)启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如发现有因印制、装订而引起的污损、残破、错号等情况,应原本退回。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按时间顺序填开,每个用票人员,使用同一种税收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使用,用完一本,再用一本,不得几本同一种票证同时使用,也不准一本票证跳号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也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四)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栏应按金额填写,不分开填列。
(五)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联次打印,不准分次分联打印。
(六)填打票证时,要按照票面所列栏目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计算税额时要准确,如出现错误,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同时对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再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全联次加盖作废章,全份要妥善保管,并于结报票款时,填写作废原因表,作废原因应与票面所列原因相符合,并填明重开税票的票号,经所长、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作废。
(七)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票证管理规定加盖齐全。
(八)补税开票,要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和原开票字号,做到“不重不漏”。
(九)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则上应“一税一票”,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按照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防止出现科目串差。
(十)严格执行票证使用“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先收款,后开具销售凭证记账、票款核对无误后,再将印花税票交购买人。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
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方级三种,税收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等,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资产税、增值税等,税收由国家统一征收,再以财政划拨的方式转移给自治区政府和地方政府,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区和纳瓦拉自治区拥有自己独特的税收体制。了解了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我们再来看一下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称为西班牙的纳税居民!
简单来说,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为西班牙纳税居民:
1、一个自然年内在西班牙停留超过183天;
2、“经济利益中心”在西班牙(主要经济来源和资产在西班牙,例如生意、经济活动等);
3、“重要利益中心”在西班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生活在西班牙,即使你在西班牙停留少于183天,西班牙政府也将假定你为西班牙居民)。
佰利诺金移民专家点评:通过购房移民到西班牙的新移民不用担心成为纳税居民,因为西班牙购房移民没有移民监,只要居住不满183天,就不会被视为纳税居民。说完了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我们再来聊一聊具体的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
西班牙的收入可以分为两种,即普通收入和储蓄收入,其中,储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资本收益、资产出售、寿险合同等几个方面,每一类的收入按照计算规则计算后,列为总计税基数,在扣除津贴和所有的扣减后,即为净征税基数。
西班牙的税率从19%起,最高税率为45%,个人所得税在每年的4-6月申报,以下情况对退税比较有利:
1. 有子女、父母、配偶没有收入,经济上依附申报人
2. 有房屋贷款
3. 该年度个人所得税金额较高
二、增值税(iva)
根据西班牙增值税法规定,所有商品和服务都要缴纳增值税,各类商品的增值税,可以分为三个级别:
4. 21%税率:包括日常用品、服装、生活用品、家具等;
5. 10%税率:包括食品、部分服务业,比如餐饮等行业;
6. 4%税率:基本生活用品,如水、牛奶、饮料等。
西班牙的增值税3个自然月计算一次,如果是负值,积累到下个季度,如果年度内均是负值,可以申请退回,或者积累到下一年度。
三、房租税
房租税实际上是由房东的个人所得税来支付,根据西班牙税务局的规定,每个房东,需在房屋租金内扣除19%作为房租税支付,每个季度缴纳一次。
四、公司盈利税
2023年7月5日,西班牙财政大臣maría jesús montero宣布:启动西班牙税改制度,将公司盈利税自25%将为15%。
五、中国公司的基本征税框架
由于中西两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在西班牙,对于直接从西班牙公司支付给中国母公司的红利和利息,应征10%的预提税。一般情况下,对因转让西班牙子公司的股权而获得的价金免于征收增值税、财产转让税和印花税。
2023年9月28日,西班牙正式公布购房移民法案:购买50万欧元的不动产可获得居留许可。2023年7月底颁布法规修正:放宽父母和子女的条件并延长居留许可的期限。
西班牙房产从 2008 年经济危机时到 2013 年房价跌倒了最低价,2015 年- 2018 年西班牙当地的 gdp 每年都在以 3.2%的经济增长,这样的增势在整个欧洲都是最快速的,经济已经全面复苏,目前房产较 08年的房价已经增长了 20%,但仍然有 30%的增长空间,目前仍然处于一个低价的段位,有很大的升值空间,非常值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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