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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来了!这6种形式免税!
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
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法来了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维持不变;同时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
关于税收减免,六种免税情形
一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二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三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
四是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五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
六是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今年的税务政策变动不止印花税,还有个税、增值税……前段时间的人大税法改革规划明确了:5年内制定12部税法。2023年注定是会计史上不平凡的一年,税改不断,会计人需要不断学习,提升自我。
印花税降低,税务政策越来越好,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特大好消息了。
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印花税我们并不陌生,每个单位都需要缴纳。但是,在缴纳印花税时,我们是否注意到以下问题了呢?
一、哪些单据需要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具体包括:
1、提货单,按货物运输合同;
2、仓储保管单,按仓储保管合同;
3、借款单据,按借款合同;
4、保险缴费单,按财产保险合同;
5、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按购销合同。
如何理解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呢?
当发生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购销、借款以及财产保险等经济业务时,对方单位并未与你签订合同,而是以一种固定格式的票据形式或是以发票的形式来证明双方发生的经济业务,此时该票据或发票就被视为合同,就需要按合同贴花。
二、印花税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我们需要关注如下事项: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从2023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4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5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6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7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05%贴花。这里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指的是公司的注册资金,公司成立时只交纳一次,公司增资时需要补交差额部分的印花税。
三、自行计算?自行注销?这也行?
对于采用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购买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的,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将被视为未缴纳印花税,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特别需要注意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否则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不重视同样会造成大损失!东奥实务学院倾情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印花税缴纳的课程,欢迎财务小伙伴一起来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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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哪些阶段性税收优惠依旧有效
2023年01月0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凯 陈城 高中展
转眼间,2023年悄然而至。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已明确的2023年依旧有效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本期对主要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货物和劳务税
1.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23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主要内容】202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6.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主要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制造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另有执行标准)
5.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主要内容】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支持新冠疫情有关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8.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9.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不得同时享受。
财产和行为税
1.对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2023年内,一些涉及多个税种的阶段性优惠依旧有效。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一、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现状
基于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我国对企业重组采取了金积极支持引导的税收政策导向,并针对重组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如图1 灰色部分标识)。
●对特定重组事项予以分期课税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对税款分期还是所得分期,都可以有效缓解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暂时纳税能力不足问题。
●对某些重组交易的税收减免主要体现在财产行为税的规定中,比如对重组业务涉及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既有减半征收契税的规定,也有免征契税的情形。
●不予征税的待遇包括不属于课税范围和暂不予征税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某项重组不属于具体的征税范围,并没有发生相应的纳税义务,本质上并不属于税收优惠,如税法规定企业产权的整体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相对而言,暂不征税则属于应税范围,只是基于特定目的对应税所得或税款进行了递延,并没有免除重组主体的纳税义务,具体又包含普遍适用和限定适用两种情况。
总体而言,这些优惠方式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对各类企业重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构建起了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相配合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体系和多种穗税收优惠方式,企业重组的税收环境趋于优化,但是仍存在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1、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结构失衡
●从政策数量上看,企业所得税是出台重组政策数量最多的,占比接近40%。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占比约为20%。两个所得税累计占比约六成,是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主体。再次是契税,占比为17% 左右。排在第四位的是增值税,占比为13%,如果考虑营改增过程中增值税对营业税重组政策的替代,则这一比例为15%。最后是土地增值税,占比为4%。
●从政策质量看,关于重组事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也是最为系统和完备的,涵盖了重组交易的几乎所有类型,既明确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税收待遇,还针对重组业务设计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对而言,重组业务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仍存在比较明显的欠缺,仍然没有出台特殊性的税务处理规定。同时,为数不多的重组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条款过于简单和笼统,判断标准不够具体明确,影响了政策的理解和执行。
2、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层级整体偏低
回顾近年来所颁布实施的重组税收政策,绝大部分都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约占四成;其余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国税函”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的文件规定,其中还有一些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重组个案请示问题的答复,实践中却作为正式的政策规定加以执行,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由于政策层级不高,财税部门有权制发、废止和修改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导致政策变动较为频繁,造成新旧政策的衔接不够紧密顺畅。以重组的契税规定为例,2008 ~2023年前后一共颁布了4 个,几乎每年一调整,税收政策的随意性比较大,反映了重组税收政策制定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3、企业重组税收管理相对弱化
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应该包括重组事项的税务处理和相应的税收管理两个方面。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税收实体性规定较多、管理性规定偏少,而且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有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中,侧重于重组税务处理方面的政策性、实体性规定占比高达82% ;而对于政策执行和后续处理的程序性、管理性规定明显偏少,只占到18%。这反映出我国重税收政策制定、轻税收管理监督的现状,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务部门对企业重组前的情况缺乏必要了解,难以准确把握企业重组的真实动机,也导致参与重组的经济主体对于重组事项的税务程序和管理要求缺乏明确合理的预期;
●二是在企业实施重组过程中,税务部门缺乏及时有效获取重组涉税信息的渠道,对具体重组事项的税务处理缺少过程监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税收风险;
●三是在重组交易完成后,后续税收管理弱化,特别是对享受了递延纳税和税收优惠的重组业务缺少动态跟踪管理,甚至导致税款源流失,违背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初衷。
所以,通过政策梳理发现,我国采取了多种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方式,但相关税收政策仍存在结构失衡、层级偏低和管理弱化等问题。
附:企业重组政策集锦及税收指引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9、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1、财税[2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6、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7、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1、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2、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3、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4、财税[2018]17号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5、《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2023年4月30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2023年4月30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2023年7月26日)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23年12月25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2023年12月31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5月8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2023年5月27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2023年6月24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2023年9月22日)
二、增值税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2023年2月18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2023年11月19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23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三、契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2023年3月2日)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2023年5月16日)
五、印花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本文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如何划分: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呢?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如何享受该政策: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输入企业账号及密码
在主页中找到【我要办税】模块,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选择【其他申报】
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点击【税源采集】
点击【新增税源】
录入税源信息,并选择减免税代码为0009041503的减税代码,点击【保存】
例如某微型企业与xx 银行签订了一份20000000元的借款合同,想要适用该免税政策,则应该如下填列:
税源录入完成后,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点击【税源选择】,选择已录入的税源信息
点击页面右角【下一步】。申报页面将根据税源信息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完成申报。
财政部最近公告:1-7月印花税2922亿元,同比增长11.1%,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847亿元,增长11%。 历史上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对市场的影响都是很明显的。国家这么多年一直倡导减费降税,唯独证券印花税,多年没有调整。上一次调整,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19,当时金融危机的阴影已席卷全球,a股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当日千股涨停,上证综指涨幅9.45%,一年后大盘指数翻倍,从最低1644涨到2023年8月4日创出阶段新高3478点。
从今天的数据来看,1-7月的收缴的印花印已经超过了2023年全年的金额,如果能保持这种增长,全年证券印花税收入可达3000亿。所以从我个人角度来看,必定现在整体市场环境并不好,适当做一些交易成本上的调整,对稳定市场还是有积极的作用。
大家对这个数据有什么想法,你觉得今年印花税会调整吗?欢迎评论留言!!
财政部门口 中新经纬 董湘依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据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称,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 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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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几年疫情的反复,各地政府相应对小微企业也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扶持小微企业人渡过难关。
一、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微企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对于小微企业
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5万的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
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3%减按1%进行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还在继续延续;
③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继续享受个人全年的一次性奖金采用单独计税政策;经营所得低于100万元的个体户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对于小微企业
①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可享受最高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其印花税进行免征。
五、五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对于小微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各税种可以享受最高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两费对于小微企业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教育费附加,可以享受:
①最高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季销售额低于30万元或者月度低于10万元,两费可享免征政策。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或者季度低于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娱乐服务企业,均对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免征。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在职员工低于30人(含)的小微企业,可享残保金免征政策。
这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当然银行也对小微企业出了扶持政策,希望小微企业都能够度过难关。
首发于:【税筹管家】公众号
最近,很多小伙伴咨询印花税相关的问题,尤其是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今天小编整理出一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印花税核定?
答: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1)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印花税是如何核定征收的?
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市局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三: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调整了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
(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
(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
(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15%-70%
四:纳税人的经营行为若包含多种业务的,应如何判断适用范围?
答: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五: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外贸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暂按下限15%执行,是指对所有外贸业务的购销合都按15%的核定比例征收吗?
答:当然不是。首先,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问题1中列举的情形,并由税务机关按机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次必须是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纳税人,才能适用15%的核定征收比例。不是所有的外贸企业哦!
六: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应如何判定?
答: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的 标准,可以其外贸业务(含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是否占50%以上为判断依据:
(1)进出口总额占购销总额50%以上
(2)出口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3)进口额占总购入额50%以上
以上三个条件达到其中一个即可。
七:对购销合同核定后,纳税人是按照收入计算计税依据吗?
答:不对,购销合同核定后,其计税依据为购销总额,也就是应该按购入和销售金额的合计数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核定比例计算计税依据
八: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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