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私募基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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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税原则做了一些调整。
(2)股权投资基金的销项
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3)进项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二、所得税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不再赘述。
2、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参看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1、所得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四、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和持有期间的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
1、投资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即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则要自行申报,税率也是20%。
2、资于合伙企业基金
若为法人合伙人,收入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按前述方法缴纳。
3、投资契约型基金
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若为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五、税收优惠
1、税收返还
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和大部分地区不同,西藏的财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较大。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在西藏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对于地方财力,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
2、税收政策
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当然,这里说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一个相关标准,具体大家可以看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然后,对于证券投资类的企业,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大家可以做进一步了解。
(上文来源:2016-09-01,法融汇俱乐部)
知税:在税收上,由于税收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资管产品一直是税收监管的“薄弱地带”。(一)所得税方面。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带来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需要做好规划。目前,国家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对个人投资者各地纷纷出台了个税财政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示的是,从税收法定的角度看,面临较大的风险。(二)流转税方面。根据最新的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里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因此,3%的税负最终由谁承担,需要在投资协议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法律纠纷。
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2023年3月23号,财政部,国家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因此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而因此私募投资基金增值税税收政策也经历多次变更,除增值税外,私募投资基金还涉及所得税,一税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各项税费,因一税两费和印花税对于企业影响成本较低,本文主要从私募投资基金税收问题详解。
一、税收情况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由此,各类型基金所涉及的税收情况也不尽相同。本文将逐一对各类型基金的税收情况进行说明。
(一) 合伙型基金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讲,合伙型基金因其有合伙企业作为法律登记实体,对外进行经济行为均可以基金名义签署相关文件;从应税法律行为角度讲,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范畴,因此基金层面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
1.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如为自然人,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如合伙企业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人如为法人企业,因其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该法人企业仍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增值税
私募基金运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行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服务范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因合伙企业自身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并不适用前述规定。合伙企业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纳税主体为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纳税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均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如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3%。
(二) 契约型基金
1. 所得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为自然人投资者,则取得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如果为法人投资者,获得收益后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即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行为,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
(三) 公司型基金
1. 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基金取得的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股权转让等其他基金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为自然人投资者,则取得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如果为法人投资者,获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公司型基金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需缴纳增值税。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缴纳与合伙型基金相同,均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
二、需注意事项
(一) 自然人合伙人税率问题
《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发布时,合伙企业仅指普通合伙企业,2006年8月27日修订时,合伙企业的范畴中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发布时间为2000年9月19日,发布时合伙企业尚未修订,因此,有观点认为,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适用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各地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规定出现了“20%”及“5%-35%”两种情形。
(二) 超额管理费属于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
超额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限合伙人的收益超出一定比例后,超出部分由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按约定进行分配。因超额管理费在合同约定上,有时表述为超额管理费,有时表述为超额收益或超额投资收益,因此在界定为基金管理费还是合伙人投资收益时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因超额收益是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也是投资者基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分配的费用,从本质上看是与基金管理行为相关的,并非与基金管理人所投资金相关,因此应界定为基金管理费而非投资收益,应按照金融服务类6%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免税范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因目前各地税务局只认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免税,因此实践中还无法将免税政策适用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公开信息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除此之外,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总结讲话时指出,贯彻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的精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事关专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公司型私募基金
一、 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首先是个公司,基于公司税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上述契约型产品,不再阐述,下面说合伙型基金和投资人。
二、 公司型私募基金
收入一: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公司持有股票或者基金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缴纳增值税。
收入二: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五)金融服务,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所以应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6%征收增值税。
三、 投资人(即公司股东)
收入一: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所得税,个人股东收到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按照20%征收个税,由公司(基金)代扣代缴。企业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对于增值税,投资人收到公司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自然人与企业投资人均不应税。
收入二: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公司的股权(基金份额),收益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企业转让公司的股权(基金份额),收益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对于个人投资人,金融商品买卖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私募基金份额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所以应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6%征收增值税。
同合伙型一样,此处公司股东人持有的公司型基金份额,份额首先是个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征增值税。而一般的非上市公司(不是公司型基金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是不征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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