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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税收优惠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软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软件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的概念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软件企业概念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文件。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目前销售软件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文件。该优惠政策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俗称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征即退所退款项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在生产,独立核算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总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用再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企业纳税人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2)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7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第2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23

央广网北京3月22日消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经研究,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

《通知》要求,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通知》还要求,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3篇】开票软件税收编码

首先打开软件,点击系统设置-商品编码-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如下图:

其次在商品编码界面,查询条件-名称中输入商品的关键字,进行搜索。(以大桶水为例)

通过开票商品名称规范检测小程序,搜索商品的税收分类编码。

再次从右侧菜单栏下出现的查询结果中选择符合的商品,点击名称后左侧商品分类树形结构展开到对应分类,选择最末一级的子分类。

最后点击右上角的增加,填写商品名称,选择税率,点击确定即可。

【第4篇】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0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附件: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22 年 5 月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3.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1.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的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23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9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八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38 号发布,2023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号

1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1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19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第5篇】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税收优惠政策对于it行业来说是非常利好的,那么it行业中包含,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到底有什么区别,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首先我们来聊聊每个特定企业的界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认定标准2023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特点是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那么双软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别是什么呢?

1.国家政策依据不同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中国加入国际组织(wto)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与配套政策出台下诞生,主要是规划、引导企业的生产、科研、日常制度等规范化,符合国家相关战略思路。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

2.政府审批部门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评审。软件企业由软件协会负责评审。

3.有效年限和年审规定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有限期为三年,三年复审,第六年重新认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统计和科委备案,同时在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在地办理减免备案。

软件企业实行每年年检,根据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和资料,提供相关资料,每年的六月份之前办理软件企业年检。如果通过了,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没有通过,不能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4.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地方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25%减少为15%。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在税务局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五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对此,这些特定企业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一、政策概述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6]7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以上是有关it行业的内容及涉及相关行业的税收政策条文,希望以上内容能在您企业经营过程中提供帮助,若您对财税有需求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有对应的服务内容匹配您的需求。

【第6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概述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软件企业的培育支持,并针对性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整理了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内容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

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六、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总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规定了该文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补充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享受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注意享受条件或项目标准调整。(中税答疑)

【第7篇】软件企业税收多少钱

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等的企业,它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上述业务,并且拥有一种以上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则该企业属于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服务类业务的企业,如果通过了资质等级认定,则也属于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大家快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方面

根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2023年、2023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一般纳税人通过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2023年,适用税率为17%;2023年,税率调整为16%;2023年,税率将至13%,目前仍然适用13%的税率)征收了增值税后,对于收入中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大家注意,享受这项优惠的条件是,企业售卖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的(包括企业自行本地化改造过的进口软件产品),并且取得了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属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获利第一年至第二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优惠政策;第三年至第五年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如果是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获利第一年至第五年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六年以后取得的利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后的软件企业,该收入应用于企业开发软件或扩大生产,并且需要单独核算,不作为征税收入。

从2023年1月1日起,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符合财税[2012]27号和2023年第10号条件的),单独核算后,不作为征税收入。

关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8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软件企业最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节税避税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国家一直处于支持中国高科技产业的阶段。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发展,政府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因此,高科技产业受到了国家的青睐。在中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环境下,出现了华为、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中国提供了大量的税收。

一些软件企业,前期的投入大,支出大,但是所取得的进项发票缺少,为了留住技术性人才,给出了高工资,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

然而,除了主导产业产生的大量税收外,一些小微软件企业还受到税负的影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因此,这些小微企业享受国家包容性政策。 我们还可以享受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对于软件企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大,可以选择入驻园区,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迁移或新办企业,将原来的税负压力,转移到园区内的企业上。园区通过返税政策,奖励给企业,奖励比例具体如下:

1、总纳税额达到一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5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三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6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五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7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五百万以上,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80%奖励;

2、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税;

3、当月纳税、次月返还,纳税越高,奖励比例越高。

二、个独个体户核定征收

现在很多地方都暂停了个独个体的核定征收;但是,在重庆还是可以办理个独个体户的核定征收。

个独:核定个税最低1个点,增值税3%,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专票。

个体户:核定个税最低0.36,不开增值税专票,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普票。

三、自然人代开

个人在与企业产生业务往来时,需要向企业提供发票,但是自然人名下没有企业,开不出发票,因此,就可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20-40%的劳务所得税,属于个税的一种。

小编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由当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个税,综合税率3个点之内。企业能拿到一个点的增值税普票,之间用于成本抵扣。

因此,对于2023年软件企业最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节税避税的方法有很多,详情可以私聊小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9篇】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下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将在2023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究竟哪些可以继续执行呢?一起来看看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吧~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四、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五、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六、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七、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八、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九、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一、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十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三、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十四、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五、“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十六、“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十七、“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十八、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第10篇】外购软件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等自身不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是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的需要。“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

“专” 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

“精” 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

“特” 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

“新” 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为便利辖区专精特新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对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制作了专精特新企业税费优惠特辑,分别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方面讲解相关的税费政策。今天我们来介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编者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23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3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23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3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23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3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23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3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软件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六、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第11篇】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2021软件企业都有些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创新发展一直都是我国始终秉持的理念,华为的鸿蒙系统就是我国软件技术发展的体现! 当然,除了“华为”以外,还有“阿里巴巴”、“海尔集团”、“腾讯”、“金山”软件、“东华”软件等都为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软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且该行业收入也达到了1万亿元。 目前软件行业的发展来看,企业可以在各个方面谋求发展! 今天,小编向软件企业推荐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软件企业有很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有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还要知道该怎么运用! 并且各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就不同。

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受扶持力度,具体根据企业一年的实际纳税额,申请享受①增值税、②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中70%-90%的返还比例!

所得税高的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可以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后,税率为0.5%—2.1%! 不同行业的实际税率不同!

软件行业可以通过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压力,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

1.自然人代开、综合和税率2.5%;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0.5%-2.1%,综合税率1.56%-3.16%;

3.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70%-90%;

在软件行业的发展下,企业间的竞争压力也非常大! 企业可以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后顾之忧!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梅梅谈税 》~

【第12篇】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到底有哪些?”

“企业在申报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最大限度用好政策?”

“企业申报需要避开哪些‘坑’,能不能提前告知我们注意事项。”

……

近日,市软件行业协会在两江软件园组织召开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吸引30余家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加。

市软件行业协会供图

会上,企业代表就企业所关心的内容先后发问。

市经济信息委软件处一级调研员王蓓围绕我市“满天星”计划2023年行动方案及行业相关政策进行了讲解,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享。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职员王井泉就《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及相关配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讲解。市软件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流程、条件、材料到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讲解。

活动主办方表示,本次活动旨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2023年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工作,帮助新区及重庆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推两江新区及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理清了申报思路,也搞明白了一些前置条件,对我们帮助很大,避免了跑冤枉路。”参会企业表示,通过此次培训不仅了解了政策内容,也进一步理顺了申报流程,明确了提交哪些申报材料。“后期希望有更多机会参与政企互动交流。”

据悉,为帮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更好发展壮大,新区今年将根据不同种类、不同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需求,策划一系列的政策培训活动,并采用线上直播培训、线下对接辅导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

(记者 陈昕)

【第13篇】新版开票软件怎么有个税收编码

1

智能赋码前检查

软件版本是否符合要求

点击软件的【帮助】-【关于】,查看软件版本,本文以最新版本v2.0.17 171214软件为例,讲解智能赋码功能。

使用智能赋码前,需要检查百旺发票助手是否正常启动

电脑右下角查看是否有百望发票助手的图标。

如果没有该图标,则表明未正常启动,那智能赋码的模块在软件中是找不到的,可以右击软件图标,在根目录下找到名称是:kjkp的文件夹,双击运行bwkp.exe程序,即可出现此功能模块。

正常启动状态下显示如图所示。

需要联网

智能赋码功能需要在联网正常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2

如何使用智能赋码

打开软件

进入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智能赋码

商品编码的显示

◉ 在进入智能赋码界面后,会将开票软件中的所有增加的编码同步过来。包括已经赋码成功的和未赋码的。同步已赋码的货物名称主要原因是此界面可以对之前增加的编码进行校验,检测与智能赋码数据库中的类型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以进行修改等操作。

◉ 如果在增值税类商品名称中增加的货物名称较多,可在商品名称处输入需要操作的货物名称,点击搜索。

智能赋码检测界面的操作流程——(1)检测商品

检测全部商品:是针对于开票软件中所有的货物名称进行检测,相当于全部搜索;

检测选中商品:是针对于对部分勾选的货物名称进行检测;

检测本页商品:是针对于显示当前页中的货物名称进行;

检测点击后会出现进度条提醒,是系统正在提取数据。

智能赋码检测界面的操作流程——(2)优化商品

检测完毕后,系统会将已经赋码且赋码正确的货物名称筛选出去,页面只保留与系统不匹配和未赋码的货物名称;右上方菜单栏显示检测结果:原有商品编码待优化:2条;

当自行增加的商品编码与数据库中推荐的不一致时,该项背景色将标记红色,在操作一列中会出现优化编码的字样。

优化选中商品:将需要优化商品前点打钩,如图1;点击优化选中商品按钮,校准成功如图2;

优化本页:当前页显示的所有商品全部校准;

全部优化:除当前页显示的商品外,未显示的商品也进行校准,即优化所有检测到的商品。

点击全部还原,操作过优化本页、全部优化的商品均可恢复到操作前的状态。

注意:如果在操作后点击保存优化,此时页面将自动关闭,系统无法通过全部还原撤销之前的操作。

编码优化界面中操作模块功能——(3)手工逐条调整编码啊优化

操作需求:1、无需系统统一调整,需要手动逐条优化;2、需要查看系统推荐的更多商品编码分类;3、认为自行添加的分类正确,不想再次被系统检测到。

此时可在上图红色选框—操作列中进行调整。

优化编码:(可对检测不一致的商品编码手工逐条进行优化)

在红色区域点击优化编码,此时编码校准成功,红色区域变白色;如需还原,可点击还原编码。

修改:(系统推荐的分类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查看系统推荐的更多商品编码分类)点击上图1中的修改按钮,弹出图2界面,在图2中可修改优惠政策、税率、等内容,如需修改或查看更多税收编码,点击图2中蓝色修改键。

系统推荐:(查看系统推荐的更多商品编码分类,系统推荐只显示匹配度最高的前三项)可根据实际分类进行人为判断,选择符合实际的一项编码点击操作列的选择;

手动选择:点击手动选择后,将弹出所有商品编码分类,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不再检测:(系统检测的结果与实际不匹配,需要维持原有商品编码)

点击不再检测按钮,系统再次进行筛选时将默认此项为正确分类。同时“不再检测”将切换至“恢复检测”,同时字体变红色。

完成

保存优化:当完成所有操作后点击保存优化按钮,此时智能赋码的所有操作生效。

注意:智能赋码操作未点击保存优化按钮,直接关闭智能赋码页面时,一切修改不会生效。

【第14篇】软件产品出口税收优惠

常德日报记者 姜美蓉 通讯员 张艳 黄好成 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纸黄金”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重要凭证。2023年,常德海关帮助常德外贸企业搭上政策“顺风车”,走上发展“快车道”,全年共签发各类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2932份,签证金额4671.61万美元,为常德出口企业获得国外关税减免约467万美元。

位于桃源高新区的湖南嘉力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力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新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嘉力亚从一开始就瞄准海外市场,近年来也从自贸协定政策中受益。企业负责人龚健喜告诉记者:“我们公司的海外订单主要来自东南亚市场,2023年,公司实现销售额1.3亿美元。”

数据显示,去年我市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200亿元关口,达到254.54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出口218亿元,增长32.9%。取得这样的成绩不易,得益于贸易伙伴、贸易结构和贸易方式的持续优化。去年全市的全球贸易伙伴达到191个,其中对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协议伙伴国进出口90.9亿元,占贸易总额的36%。

据悉,去年,常德海关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服务全市外贸企业减负增效。一是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行通关无纸化,实现所有资质备案、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办理,提供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二是搭建“常常来问”关企微信平台,架起助企“无缝”对接桥梁,明确专人关注企业信息,第一时间回复并办理企业业务诉求;三是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实行365天、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在“管精管少”的基础上“管住管好”,持续压缩通关时间,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目前常德关区整体通关时间为进口9.32个小时、出口0.25个小时,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第15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2023

一、相关表单变化&填报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汇算清缴填报享受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的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时填写,需要注意以下栏次:

1.“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企业行业需要为非研发费用负面清单行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行业。

2.“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3.“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必填此项。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是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必填表单,填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本表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需等于a107042表第4行研发费用指标-研发费用总额。

2.纳税人若填写a104000表,本表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应小于等于a104000表第19行“研究费用”-“管理费用”的金额。

(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是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必填表单,填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享受税率式优惠时,系统会根据a107042减免方式1的选项,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并相应填报a107040对应栏次。

2.若纳税人同时符合多种税率式优惠的享受条件,建议选择优惠力度最大优惠政策享受。

例:a企业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从业人数150人,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同时又符合旧政策中规定的软件企业的所有条件,首个获利年度为2023年,那企业要选择享受何种税收优惠呢?

答:若a企业选择小微优惠,则其减免所得税金额为30万元,应纳税额为7.5万元。

若a企业选择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因为2023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的第二年,则其可以减免所得税金额为18.75万元,应纳税额为18.75万元。

因此建议纳税人选择享受小微优惠。

(四)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同时,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收入指标、知识产权指标、业务类型及领域等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ps:纳税人在填写a107042表单时,需确保相关指标符合文件要求。

二、留存备查资料提交

除了按2023年45号文件规定采取清单管理的,其余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优惠的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同步归集和整理留存备查资料,并在2023年5月31日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后续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在完成2023年汇算清缴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模块提交资料。

《软件税收优惠政策(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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