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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税收优惠(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有限合伙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合伙税收优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限合伙税收优惠

【第1篇】有限合伙税收优惠

一、 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 有限合伙设立的税收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8]159号文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国税函[2001]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下称“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有限合伙园区税收政策优势

对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可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园区可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30%-70%,一月一返。

【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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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自贸区开公司有什么优惠的政策?

'横琴注册公司主要有以下优势,即:

1.在横琴自贸区设立公司不需要租用办公场所,可以直接使用免费注册地址;

2.横琴自贸区成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无需验资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

3.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横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横琴企业之间的货物及关联交易,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对符合横琴鼓励投资目录的港澳企业,港澳员工还可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给予优惠。

横琴公司税收最新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相继出台,为粤港澳大湾区9建设注入强劲动力,不断升级的财税优惠政策备受各界关注。9月10日 ,在广东省推进横琴、前海开发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戴云龙表示,两个方案提出完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将有力促进高端人才和企业向横琴、前海集聚。

接下来,广东将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站在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鈁推进优惠政策落实,帮助横琴、前海合作区把独特优势转化为人才聚集优势和强大发展实力。

【第3篇】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的税收

如何让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更优化,会易网专家以浙江及海南合伙企业为例为您详细分析。

浙江投资合伙企业优惠政策分析如下:

浙江的利:

1、浙江股权转让执行20%的政策,在国家没有出台单一基金政策之前就存在,至今已经持续10年。

2、浙江省多地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多地执行20%的税率,例如杭州、嘉兴等地,并非单个浙江地区,安全系数相对高。

3、地方政府之间是充分竞争的,税源是有限的,退税政策执行超过30年,从过往实践来看,打压退税政策是制止不了相关政府的退税操作,即使浙江退税政策终止,全国还有很多省份可以退税。寻找政府退税,关键是政府的经济实力及信用,良好的政府配合,高效的税收返还管理,长江三角经济实力雄厚退税政策持续稳定,目前没有存在政府违约现象。

浙江的弊:

1、财税【2000】91号文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应该适用5%-35%税率,而浙江按财税【2019】8号文,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税率,叠加财政奖励及补助,目前实际税负率为14.53%

2、如浙江政策变动注册在浙江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则按35%税率执行,叠加财政奖励及补助,实际税负率为25.43%,比目前增加10.9%。

政策调整如何应对:

根据财税〔2020〕32号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经营所得(股权转让适用)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即日常按5%-35%税率纳税,汇算清缴后符合条件则退税,免税期五年,从2023年1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我们建议如下:

将浙江合伙企业迁移到海南。

可先在海南设立合伙企业,浙江税率变动时,海南合伙企业增资扩股浙江合伙企业,即股权架构变化如下:

海南合伙企业增资扩股浙江合伙企业后,形成嵌套合伙企业,浙江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由海南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海南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20〕32号,税率为15%。

【第4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是什么?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本期众致君就来给大家解答,合伙企业的税优惠政策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具体如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如果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应自行缴纳税款,避免双重税款。在特定政策下,个人所得税可按20%的利息、股息和股息税率计算缴纳;

2.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和所欠税款。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清算期间,清算人执行以下事务:

(一)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二)处理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债权.债务清理;

(五)处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5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 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 人;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 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心内容: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 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 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 财税【2000】91 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核心内容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 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 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 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 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私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如何分配?

答复:

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

第一顺序:合伙协议约定比例;

第二顺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协商比例;

第三顺序: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比例;

第四顺序: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是不是不分配给合伙人就不用纳税?

答复:

不是这样的。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的一定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在企业账上,都要缴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能否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

答复:

只要是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可以的。

提醒一: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当然也包括不能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一个合伙人。

提醒二: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即不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是允许的。

参考:

1、《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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